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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俗为主题的论文选题

发布时间:2024-07-07 14:38:32

以民俗为主题的论文选题

民俗既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又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早在《汉书·王吉传》一书中就有“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记载。《礼记·王制》云:“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这里说的王者巡守之礼,就是国君深入民间,对乡村社会的民情风俗进行一番调查研究。太师是掌管音乐及负责搜集民间歌谣的官吏,他把民间传承的民歌(国风)呈递给国君.国君通过这些民歌,“观风俗,知得失”,制定或调整国家的方针政策。我国古代诗歌总集《诗经》中的《风》,就是古代各民族之间流传的民歌.这些民歌,反映了古代人民的风俗习惯,包含着大量的古代民俗事象,对研究我国古民俗具有重大价值。 研究民俗事象和理论的学科称为民俗学。“民俗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民俗学”与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有着极其密切的亲缘关系,如考古学要借助民俗学揭开古代社会神秘的面纱,民俗学要借助考古学提供古代传承文化的实证。编辑本段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是近几年学术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多少疑义,不是问题。因为在此之前,中国民俗学界或民间文化界一直在使用“民俗”、“民俗文化”、“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概念。现在突然出现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名称,而且这一名词变得十分时髦,许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纷纷改名,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有的提出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等。其实在我看来,这是换汤不换药,贴时髦的标签。如同前些年,人类学热起来,许多学科紧跟形势,在学科前冠以人类学,如人类学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等等。人们不禁要问,这些是什么学科呢?究竟是社会学、民族学、还是民俗学,有必要加人类学壮其门面吗。说到底我们从事这些学科研究的人有点心虚,缺乏自信,不敢承认民俗学或民间文化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指我们以往熟悉和研究的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间文化”的概念是可以互相置换的。

中国民俗文化 ——风水文化和风水建筑风水一说被大多数人视为无稽之谈。在科学发展的今天,从科学的角度来看,风水之说并不是一无是处。大多数人也将其看做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 《黄帝宅经》曰:地善,苗旺盛;宅吉,人兴隆。短短十个字就完全道出风水学的精髓。风水从字面上来理解,风是流动的空气; 水是大地的血脉, 万物生长的依靠。有风有水的地方就有生命和生气,万物就能生长,人群就能生活。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正因为有了空气与水和适宜的温度,地球上才有了生命。所以,风水一说也有正确所在,正因如此,在建筑中从古至今人们都十分重视风水一说。在中国有许多风水建筑,人们在建造房屋,选择家宅的时候会注意风水的好坏,讲究环境方位问题。人们也常以山水俊秀,地灵人杰等词语来赞美自己所在的地方。风水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那么,何为风水文化?它究竟是迷信还是科学呢?《葬书》最早提出风水一词, “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 ”所谓的风水学便是:太极生两仪(阴阳、正负) ,两仪生四相(五行) ,四相生八卦,八卦生二十四山。通常人们将风水分为:龙、穴、砂、水、向、意、形、天。所有高等的风水师,都是按这些理去做,但要结合人命理,本性去计算;以前风水大师们的一句发家名言便是:一命二运三风水四积阴德五读书。中国古人把风水称为堪舆,也叫地理,我们可以将其连起来读做:堪舆风水地理——堪(观察天) 、舆(勘察地)、风(空气空间) 、水(水文水质)、地(地形地质)理(的研究分析理论) 。在地球上, 水、 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是也是风 占最大体积的物质是风、 地。 (空气)、水、地(土地) 。在地球上除了由天体进来的物质之外,几乎所有物质都由风水地三者所承载所包含所孕育,当然也包括人类。可见古代人所说的风水,就是泛指地球中的所有物质,风水学就是研究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微观物质(空气、水和土)和宏观环境(天地)的学说。 根据古人的感知,在大地上除了地和水之外,余下的就是空间了,空间里只有风了。古人认为,风和空间和天是联在一体的,风水学中所说的风,既是空气,也代表空间,同时也包含天。老子曾说过: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一就是天,所以有天一生水之说,二就是地,三就是水。翻成白话文便是:天生地,天地生水,天地水生万物。 风水一词最早出于伏羲时代, 太昊伏羲根据自己研创的简易图, 推理出地球有过一段是风与水的时期。《简易经》里记载: “研地说:一雾水,二风水,三山水,四丘水,五泽水,六地水,七少水,八缺水,九无水。 ”这里所指的风水应该就是风水的原义了。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 风水一词是这样定义的: 指住宅基地、 坟地等的地理形势,如地脉,山水的方向等。在《辞海》中也是如是解释:风水,也叫“堪舆” 。旧中国的一种迷信。认为住宅基地或坟地周围的风向水流等形势,能招致住者或葬者一家的祸福。也指相宅、相墓之法。但其实这两种说法并不准确。其一,它将风水等同于一种迷信,没有肯定其科学的内涵;其二,没有把风水与风水术区别开来。风水是从古代沿袭至今的一种文化现象。从表面上讲,它是一种民俗,一种择吉避凶的术数;从本质上讲,它是古人研究人与环境之间关系 、的一门学问。简略地说,它与现代的“人类聚居学”“环境地理学”有些相似,但二者之间仍有本质的差别: 后者是建立在观察与实验基础上的一门科学; 而前者由于缺乏科学理论与实验基础, 夹杂着许多唯心主义的说法和迷信的内容, 以至于我们还不能将它作为一种科学,只能作为一种“术数” 。近年来,由于对传统文化研究不断深人,中外学者对风水的看法渐趋一致。他们认为:风水是中国古代为寻找建筑物吉祥地点而提出的一套景观评价系统, 是古人对居住环境进行选择、处理的方法与布局的艺术。风水的范围包含住宅、宫院、寺观、陵墓、村落、城市等许多方面,其中涉及死人葬地的称“阴宅风水” ,涉及生人居住地的称“阳宅风水”。风水有糟粕也有精华,不能简单地采用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态度对待它。有的学者还认为,严格地讲,风水与风水术是有区别的。风水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本体是自然界;而风水术是主观对客观的活动,其本体是人。中国风水学是宇宙星体学、天文学、天体运行方位学、地球物理学、地磁方位学,水文学、地质地貌学、环境景观学、自然生态建筑学、社会伦理学、美学、人体信息学、气象学、空间选择学、时间选择学、民俗学、做人哲学、玄学、易学、预测学、阴阳学、五行学、形气学、理气学、日课学等等一门庞大的综合类学科。这是中国古人的伟大智慧的结晶,这是我们后人所应学习继承,应大力发扬光大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所有人都熟知的风水建筑可能非故宫和明十三陵莫属了。 北京有一条龙脉,贯穿故宫和明十三陵。 古代君王身前居住之所与身后安息之地皆在龙脉之上,受天神庇护。 故宫,距今已经有了 600 多年的历史。故宫的龙脉与昆仑山相通,而昆仑山与天上元气相通。故宫中的交泰殿是故宫的龙穴也是北京城的龙穴,同时也是全中国的龙穴。从静态风水来看,故宫后有景山,前有金水河,位于山水之间,镇山金水,处于山水的环抱之中,为延年穿宅之格。从后宫后寝分析,以前宫前三殿来论,主体建筑太和殿、中永殿、保和殿皆占吉星位置,以后寝、后三宫来论,朝清宫、交泰殿、坤宁宫亦处于吉星位置,尤其是延年吉星得位,更主长久稳固。整个故宫是完全按照风水这个大体的格局来建造的。明朝皇帝的墓葬群——十三陵亦是如此,它始建于永乐七年。为了求得吉祥的墓地,明成祖命江西风水师在昌平境内找到了这一片山地, 经朱棣亲自踏勘确认后并封为“天寿山”。以后的十二代明朝皇帝也相继把陵墓建造在这里,十三陵周围层峦叠嶂,秀美天成。十三陵所处的地形是北、东、西三面环山,南面开敞,山间众溪汇于陵前河道后,向东南奔泻而去。陵前神道两侧的两座小山,为“龙山”和“虎山” ,符合东青龙、西白虎的四灵方位格局;用风水理论来衡量,天寿山山势延绵, “龙脉”旺盛,陵墓南面而立,背后主峰耸峙,左右“护砂(山)”环抱,向南远处一直伸展至北京小平原,前景开阔。陵墓的“明堂” (基址)平坦宽广,山上草木丰茂,地脉富有“生气” ,着实是一处天造地设的帝陵吉地。这次在去北京的旅游途中,我还听说了北京另一特别知名的风水建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厦。此建行位于北京西二环金融街 25 号。“金融街”在元代被称为“金城坊” ,明、清两代是金铺、银号聚集之地;清末至民国,我国的大部分银行也多设于此,是历代各种金融机构垂青的风水宝地。“现在的‘金融街’始建于1993 年 8 月,至 2005 年全部完工。南起复兴门, 北至阜成门,东临太平桥,西沿二环路,占地总面积 103 公顷。这里云集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中行总行、农发行总行等国家级银行总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保集团、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一大批著名金融保险证券单位和电信企业入驻。马来西亚丰隆集团等国外的著名银行机构等 200多家国内外金融及非金融机构落户此地, 成为我国掌握国际最新金融信息, 了解世界金融动态的国家级金融中心。” 虽说在此块“风水宝地”之上,但建行总行却是“地处不兴” 。建行门前天桥斜去,呈虚水而走遇“天桥煞”,而其西北角又面对十字路口遭“路冲煞” ,皆为泄财之象。相传时任行长周小川为此请来了香港著名的风水大师为建行的设计出谋划策, 力图化险为夷。于是便有了这幢为北京人所津津乐道的“风水建筑” 。金融街上的建行大厦通体黑色,在世界建筑史上实属罕见,在风水学中,黑色属水,水亦表财,黑色不仅催财力量强而且可以化煞;在西北角的煞重之位,大厦被设计成两把尖刀状的化煞布局;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顶部,为四个形如水闸放水的旺财设计, 意为财源滚滚;十字路口与天桥的西北角也有一对号称中国最大的汉白玉貔貅来招财镇宅;在貔貅的正中,竖立三根旗杆,意为三根高香表示对天地神灵的敬畏。在如此风水建筑的庇佑之下,这几年来,建行蓬勃发展,成为了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之楚翘;原行长周小川也官升三级,从总行行长之位扶摇直上至证监会主席、央行行长之高位。真正的中国古代风水学应该是一种古代人类繁衍生息,治国安民等社会活动所形成的生存知识;是一种研究大自然对人类作用的精深学问;是一种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是一种趋吉避凶的术数; 是一种流传了几千年的民俗活动;是一种中国独有的以天人合一阴阳调和为核心的哲学思想产物;是一种由实践积累起来的经验所形成的人居环境选择优化的实用技术;是一种由中国古人的唯物唯心学术混杂而形成的博大学派; 是一种科学与玄学相提并论的、精华与糟粕并存的、落后于现代技术的、超越于现代科学的的系统理论;是一种宝贵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风水可以改天命而夺神功,这是古人对风水学的高度肯定。风水学告诉人们要能顺应自然规律,做到天人合一,要优化自然环境,这样就有了好的阴阳宅,有了好的风水地的吉气感应与荫庇,自己和后人即可以平安昌盛,所以丁财贵秀,百福臻临,如果人人家家都能获得好风水地而吉祥, 社会就会因人人平安幸福而和谐,民族国家也就会因人人有为家家发达社会和谐而兴旺,这就是风水学对人类最大的贡献所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风水不是万能的,风水也只是影响人生的一种力量。中国风水学虽博大但杂乱,虽精深但虚玄,虽可验证但少数据,虽有作用但多无科学根据,尚存在很多局限性,广而无边,深不见底,艰以学习,难以操作,尚泥古不化,裹足不前,为此,但愿风水同行们能摒弃成见,在考古践今的同时,努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地丰富它,充实它,完善它,提升它。是所至望!

南宁民俗文化旅游的SWOT分析 作者 陈瑶【摘 要】 民俗文化作为地区最具特色的文化,是旅游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发地区民俗文化旅游,打造民俗文化精品,必然会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本文采用SWOT分析法(优势—劣势―机遇-挑战分析法)分析了南宁发展民俗文化旅游的优劣势、机会以及威胁,从而认识南宁的民俗文化旅游发展现状,明白发展民俗文化旅游对拓展南宁旅游的重要意义。【关键词】 南宁;民俗文化;旅游开发;SWOT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发展以及对中国传统民族、民俗文化的重新认识与重视,旅游业迎来一个新的增长点——民俗文化旅游。所谓民俗是指一个民族地区的人们,在文艺、语言、信仰、服饰、饮食、居住、娱乐、节庆、婚恋、生丧、交通以及生产等方面,民间所特有,并广泛流行的爱好、风尚、传统和禁忌。而民俗文化旅游则是指人们以观赏、了解、领略、参与风土人情为主要目的的旅行活动。民俗作为无形文化资源,在现代旅游中的价值正日益展现出来,民俗文化旅游目前已成为最具吸引力的旅游项目之一。 2003年,广西制定了迈向旅游先进省区的发展规划,横县、上林、马山、隆安、宾阳五县划归南宁,南宁市也提出了“把南宁市建设成富有壮民族特色、南国园林化、面向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旅游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民俗文化作为地区最具特色的文化,是旅游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开发地区民俗文化旅游,打造民俗文化精品,必然会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南宁民俗旅游资源的了解和分析,加快民俗旅游的产品化,以适应时代的需要。1 旅游开发优势(S) 南宁的区位优势 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处于中国华南、西南和东南亚经济圈的结合部,是环北部湾沿岸的重要经济中心,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地缘优势。南宁具有“两近两沿”的特点。“两近”:一是近海,距钦州港、防城港、北海港等港口最远的也就204公里;二是近边,距中越边境的东兴市、凭祥市不超过230公里。“两沿”:一是沿线,湘桂、黔桂、黎湛和南昆铁路在南宁交汇,是西南地区重要的铁路枢纽;二是沿江,邕江是西江的支流,而西江又是珠江的干流,西江二期整治工程完工后,1000吨级内河船舶可以从南宁直达港澳。据此,南宁成为广西旅游网络体系的重要核心节点,是广西南部旅游的中心,也是中国连接东盟的重要的陆路接合部,客观上具有南联北引、东西辐射的旅游集散地功能。 资源优势 南宁具有丰富的、独具特色的民俗旅游资源。例如,顶蛳山贝丘遗址,1997年发掘出一千多件史前人类使用过的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包括石器、骨器、蚌器和当时人类遗弃的水类动物、牛、鹿、象等动物的骨骸,并且在顶蛳山发现了标志人类文明的石锛和杆栏式建筑,以及奇特的屈姿葬葬俗,被评为全国文化内涵丰富的史前人类生活贝丘遗址,被国务院列为全国第五批国家文物保护单位。 上林大明山地区有着丰富的龙母文化资源,流传着别具特色的壮族文化习俗;宾阳的炮龙节、马山的壮族三声部民歌、武鸣的壮族三月三歌圩,都是南宁极富特色的民俗旅游资源;而且借壮族“三月三”歌圩为原型的南宁民歌艺术节以打造新民歌、弘扬民族文化、扩大中外文化交流的办节宗旨,经过几年的发展已成为南宁市的一个城市品牌。扬美古镇始建于宋代,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是南宁市明清古建筑保留得最为完整的地方,现有二百多处;黄氏家族民居是南宁市清朝建筑物中保护提最完好的一处古建筑群,从中清朝建筑的特点可见一斑,具有较高的人文景观价值。 市场优势 随着南宁的对外交通条件的改善,境内旅游热潮的兴起,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影响不断扩大,选择来南宁旅游,体验异质文化的游客与日俱增。南宁作为广西旅游及东南亚跨国旅游集散地的功能地位已逐步显现,以商务、会展、购物为目标的客源市场不断扩大。2006年,南宁市全年接待入境游客超10万人次,接待国内游客超18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在广西率先突破百亿。从南宁稳步增长的游客数量可以看出,发展南宁的民俗旅游是有广阔的市场和客源基础的。2 旅游开发劣势 (W) 缺乏旅游精品 南宁的旅游资源中并没有闻名世界的世界文化遗产,虽然旅游产品很多,但缺乏高品位的旅游精品,从市区到周边地区都缺乏稳定的旅游热线,只有市区的青秀山和动物园、郊区的伊岭岩、周边地区的德天瀑布拥有较稳定的客源,而大量的景点远远达不到其旅游阈值。以体验民风民俗的旅游景点来说,景区、景点级别相对偏低,规模较小,景点的文化内涵没有得到充分挖掘,旅游资源缺乏文化内涵,因此没有突出的资源优势和鲜明的个性特色。长期以来,南宁旅游建设投入不足,对景区景点建设投入偏低,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缺乏精品景区,已严重影响到南宁旅游的增长后劲,近两年来南宁入境旅游市场增速缓慢是这一影响的表现。 整体开发层次低 目前南宁市旅游资源缺乏深层次的开发,尤其是旅游资源的利用流于表面化和随大流,缺乏独特的文化底蕴。旅游业是以特色取胜的产业。根据旅游资源的普查,南宁市拥有众多文化独特的旅游资源,如壮民族风情、顶蛳山贝丘遗址、大明山、扬美古镇等。但这些体现南宁历史文化、民俗风情,而且潜力巨大的旅游资源至今仍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南宁的民俗旅游景点的开发,多处于自然状态,局限于原有的物质载体范围,并且由于产品单一,旅游空间容量小,旅游活动少,游客停留时间短暂。很多旅游产品都是一日或半日游,可参与性的活动不多见。而缺乏可参与性无疑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了。 顶蛳山贝丘遗址,南宁市惟一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内涵、意义和科学价值完全可以和西安半坡遗址博物馆,长江下游的河姆渡文化博物馆相媲美。建立起以顶蛳山贝丘遗址为轴心的文化旅游点,对提升南宁市历史文化品位,建设文化南宁,促进南宁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至今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仍未出台,影响了这一旅游景点的深入开发。 又如中山路位于南宁新城区外滩附近,是一条保留最完整、规模最大、最热闹的老街,这里有许多清末、民国时期的古建筑。每一个到南宁来的人要品尝南宁美食,首选就是中山路。命名已有81年的中山路是历史沿袭下来的美食夜市街,不仅南宁人都懂,在全区甚至全国也小有名气。目前中山路夜市依然红火,但骑楼老化、电线线路复杂、食品卫生状况堪忧等问题却困扰着它。 部分旅游资源可开发性不高 南宁的民俗文化旅游开发不仅要体现壮乡的民族特色,还应在开发中关注南宁城市的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凸显城市的文化底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南宁保存下来的古代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名人故居也不少。如共青团南宁地委旧址(原为清朝右江镇总兵马盛治的祠堂“回春阁”)、中共广西省第二次代表大会旧址、雷沛鸿故居、梁烈亚故居、孔庙、邕江防洪古堤、新会书院、粤东会馆、安徽会馆等等。它们是南宁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也是南宁市城市亮点的一个潜在优势。但作为旅游资源它们分散在南宁的各大街小巷,规模也小,从民俗资源旅游开发可行性来说,其可观性、可娱性和可参与性等条件并不是很充分。它们的零星分布使得彼此之间相对比较孤立,难以开发成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品位旅游线路产品,旅游资源和产品的整合提升力度不够强。3 旅游开发机遇(O) 大旅游社会气候的形成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它已渗透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贸餐饮业、市政基础设施等方方面面。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方向已基本形成。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进入了大众化消费的新阶段。旅游已经从社会时尚发展成为社会生活,旅游支出在社会公众消费支出所占的比例也不断提高,旅游已经成为我国居民的重要生活方式之一。国际民俗文化旅游的快速发展和国内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不断升温,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假日不断增多,人们出游去体验异质文化、放松身心的愿望和要求越来越强烈。这些都将为南宁民俗旅游的进一步开发提供机遇。 政策的重视 近年来,南宁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旅游业发展的力度。为保证“十一五”期间南宁市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南宁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了《关于加快南宁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南宁市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三个配套文件,在人、财、物和政策上配套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发展大旅游,要把南宁建设成为旅游强市。 为突出“壮乡首府、绿城生态、会展商务”三大旅游主题,重点打造旅游吸引物及以旅游吸引物为核心依托的旅游景区点,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拳头旅游产品,南宁市政府提出要深度开发壮乡文化风情旅游产品,重点开发建设广西民族博物馆、广西少数民族生态博物馆、刘三姐剧场、东南亚美食街、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为代表的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突出地域的文化、饮食、旅游商品特色、展示壮乡民俗风情文化,丰富旅游产品文化内涵。 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加强 随着“一轴两翼”区域合作战略的推进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以及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的逐步构建,为南宁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契机。 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国—东盟博览会每年秋天在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是伴随着中国大力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成果,是连接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关系的一座桥梁,更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进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交往的一个平台。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举办,不仅提升了南宁的知名度,更带动了南宁与东盟区域旅游的发展。2005年南宁入境旅游前10名的客源国中,有4个是东盟国家,越南排在第一位。作为每年举办一次的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举办地南宁市,将发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城市的作用,有条件建设成为面向东盟国家、西南经济圈和华南经济圈的区域性国际化的旅游基地。 4 旅游开发威胁(T) 周边省市旅游业蓬勃发展,造成南宁客源市场分流 旅游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地位确立以后,各地纷纷出台旅游发展规划,挖掘和创造旅游产品。南宁周边省旅游的迅速发展和同类资源的激烈竞争都从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客流。 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市场广阔,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投资小、风险低、见效快的产业。然而,由于各地对旅游业发展普遍看好,旅游开发的热情高涨,这就导致了旅游业竞争加剧、旅游业投资风险增大和发展成本提高。尽管南宁的旅游资源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但总体来讲知名度、产品的规模、质量都有一定的欠缺,在区内外竞争力都不算很强。例如省内的桂林,这几年不仅继续大打“山水甲天下”这张王牌,还大力开发民族民俗旅游资源,拓深桂林的文化内涵,对于南宁在同类资源产品开发方面就形成一种竞争态势。还有云南的西双版纳、石林以及贵州等地的旅游资源与广西又形成省与省之间的竞争。旅游人才匮乏 旅游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和修养都要求比较高。目前南宁市旅游业的从业人员,从旅游管理部门到旅行社,都存在着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均的严重隐患,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要发展南宁的民俗文化旅游,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对广西的历史文化以及南宁本地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有一定的了解。目前,这方面旅游人才是十分匮乏的,它极大地阻碍了南宁民俗文化旅游的发展。另一方面,缺乏战略性旅游策划经营人才,特别是旅游营销行家,使南宁市的旅游营销、旅游线路设计、旅游服务质量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通过SWOT模式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南宁民俗文化旅游在发展中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主要表现在资源的多样性与独特性保存较好,对南宁旅游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劣势主要表现在如何深度开发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打造旅游精品方面,面临的机会有人们强烈出游的愿望和要求,政府的对旅游业高度重视和引导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召开给南宁旅游带来的机遇等;存在的威胁主要有来自省内省外同类旅游产品的竞争以及旅游人才匮乏等。通过比较分析,在大环境下,南宁民俗文化旅游的发展优势大于劣势,机会多于竞争。发展民俗文化旅游是南宁拓展旅游业的一种现实选择。参考文献[1]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2]邓永进,薛群慧,赵伯乐.民俗风情旅游[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7.[3]南宁统计年鉴2006[G].南宁:南宁市统计局,2006年9月. 【作者简介】陈瑶(1979-),女,瑶族,广西融安人,民俗学硕士,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民俗与旅游。

民俗与旅游为主题的论文

论维西旅游资源优势及其开发对策 地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中心腹地的维西,历史悠久,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地区,又是迪庆藏族自治州所辖的傈僳族自治县,是迪庆香格里拉的重要组成部分。维西素以动植物资源丰富、民族风情浓厚、饮食文化独特而著称,有“横断山中绿宝石”、“天然杜鹃花园”、“灵灵家园”、“兰花之乡”等美称。 [大秘书网文章- 找范文,到大秘书网] 金沙江、澜沧江流经维西境内,怒江离维西县境仅十几公里之遥,与金沙江、澜沧江并肩而流,形成了三江夹两山,两河入两江的地势。县境内从最高海拔4880米的查布朵嘎雪山到海拔1480米的碧玉河,海拔高差3000多米,形成了比较典型的立体气候植被带,蕴藏着较为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独特的地貌奇观。境内大江滔滔,峡谷重重,林海莽莽,高原湖泊晶莹透明,构成了奇特的三江自然景观。 全县三大景区中,澜沧江景区以峡谷、雪山、高原湖泊、傈僳族“阿尺目刮”为代表;塔城景区以滇金丝猴、热巴、藏传佛教、生态为代表;保和镇以古乐、兰花、杜鹃、傈僳族对脚舞、饮食为代表,三个景区集中展示了维西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特别是叶枝阿尺木刮、塔城热巴、永春地脚舞、维西古乐,可谓是民族民间艺术宝库里的奇葩,深受中外游客的欢迎。 维西通往兰坪、中甸、丽江、德钦的公路有5条,有一个旅游开发公司,一家三江并流旅行社,六家酒店,5家涉外定点接待单位。有1600余个接待床位,100余个标间,三条旅游黄金线路和一批通过严格培训的导游队伍和服务人员。 历史上,居住在境内的各民族长期和睦相处、互相依存、互为影响,因而在宗教、民俗、饮食文化等诸多方面形成了既有融合又各具特色的特点,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教育现象。傈僳族特色文化,是维西各族人民长期融洽相处的结晶。 继云南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文化大省”和州委州政府提出“建设香格里拉文化州”战略目标之后,为了使维西旅游业顺利步入21世纪,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了维西旅游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提出了一定对策和建议。本篇文章来源于范文大全网 原文链接:

民俗风情,在旅游中作为人文景观的一个极为重要内容,以其美学风貌,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的核心在于人的美的昭示和显现。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尤其是开放、改革的近十几年来,我们又在如何开展民俗风情游、加强美育薰陶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很值得总结和发扬。本文围绕以上的三个问题,进行论述。(一)中国旅游的审美对象,一般依次排列有:山水风光、名胜古迹、民俗风情……等。民俗风情,次于山水风光、名胜古迹,排列老三,不是没有道理的。这是因为我国幅员十分广阔,地质地貌多样,名山大川遍布,山水美一直享有盛誉,列为榜首,理所当然。同时,我国又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璀璨无比的历代的文化遗产;帝王将相、名哲圣贤、道长高僧、文人雅士等在名山大川留下了众多的名胜古迹。所以,我一直坚持中国旅游中“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密不可分”的观点。如今要把“排行老三”单挑出来,改变传统的模式,开拓新的旅游领域和项目,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从旅游审美来看,民俗风情与山水风光、名胜古迹等,在总体上是一致的,都是“全身心”的感官开放和接纳、高级的精神享受,都是动静结合的休闲、娱乐的活动。但是,民俗风情,与山水风光、名胜古迹相比较,在旅游审美中,在其自身的特点:第一、陌生新奇。我国有五十五个民族组成一个大家庭,平等和睦,繁荣昌盛。就旅游资源的分布来看,五岳、佛教四大名山、道教四大名山,都在汉族居住地,少数民族的民俗风情游,比山水风光游的开发、利用,更占优势。就国内旅游客源的组成来看,由于汉族在全国人口中占绝大多数,他们到汉族文化复盖的旅游风景区,与到少数民族的民俗风情游览区相比,凭添了由新奇、神秘引起的陌生感,大有不到异域胜异域的感受。本来,旅游,就是生存和生活时空的一种移动或更换。由新奇、神秘引起的陌生感,相对于日常生活、工作的环境来说的。蔡元培曾揭示了人有一种“习久的心理”,“常住繁荣城市的人,一到乡村,觉得格外清幽。”(《蔡元培美学文选》,第172页)美在发现中得以开拓,又经过对照,变得更加强烈和新鲜。要知道人类不会倒退到旧石器时代,以良好环境能定居下来为满足了。游人的陌生新奇感,既可以扩大“新知”,又可以激起游兴。正如沈明编著《旅行》一书所指出的:我国是个多民族地区,各民族都有着独具一格的诱人的习俗,到少数民族聚居区作风情旅游,了解那里的历史变迁、生活现状和风情民俗,采集那里的民间文艺珍品,直接感受特定的民族文化氛围,会对中华民族大家庭有着更为形象的知识。总之,旅游处处皆学问,只要留意学习,定会得益非浅。(广西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第二、参与亲切。山水是自然物,古迹虽能“睹物思人”,毕竟是伴随着历史的回声,游人无法直接参与,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而民俗风情则不一样,它是一种多功能的群众性的活动,可以把游人裹夹进去,士农工商,全心投入,忘乎所以。如火把节的习俗,至今在我国西南十几个少数民族中广泛流传。节日那天,人们穿起民族盛装,杀牲庆贺,举行各种文体娱乐,晚上举着火把,排成火龙,在山间田野上漫游,并互相“泼火”,互换吉祥。这个“泼火”,与云南傣族的“泼水”,形成了鲜明对比,提供了人人参与的特定氛围。这样,“旅游经历就将新鲜程度和亲切程度联系起来,将旧习惯的可靠性与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兴奋联系起来”(〔美〕罗伯特?麦金托金和夏希肯特?格波物《旅游学》,第81页),促使整个身心健康,获得美的享受。第三、喜庆认同。任何审美活动都是通过审美主体个体进行的,其目的在于发现美、体验美、认同美。这种发现美、体验美、认同美,在山水风光、名胜古迹、民俗风情等的旅游活动中,是相同的。香港华莎《母女浪游中国》一书中,就对山水风光、名胜古迹、民俗风情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发现美、体验美、认同美的忠实的记录,充分体现了“龙的传人”寻根探美的心迹。如,敦煌的鸣沙山从“单纯一致”的形式美的角度,描绘了这座傍晚下的金黄色的山的色彩,线条和整个画面,鲜明、晶亮,没有深浅,没有参杂,没有渗透,给人一种美的惊奇、爱的震摄。于是,她说:“如果草原象征了青春的欢乐,荒漠象征了暮年的悲苦,那么鸣沙山就象征了壮年胜利的喜悦了。”(第98―99页)但是,民俗风情,与山水风光、名胜古迹在审美认同方面,还有差别。主要在于从美学的范畴来讲,山水(如,桂林、西湖)偏于优美,古迹(如,万里长城、秦始皇兵马俑等)偏于崇高,而民俗风情大多与节日活动联系在一起,则偏于喜剧性的范畴了。普天同庆,其乐融融,使审美认同,比其他旅游审美对象来说,来得轻松、自如,不费什么心思。这从中央电视台一年一度的春节联欢晚会,越办越火红,就看得出这个审美认同的感召力和凝聚力,而被称为“新民俗”。(《厦门晚报》1995年2月16日刊《新华社发表春节晚会笔谈,认为电视观众欣赏心理成熟了》)(二)民俗风情美属于社会美的一种。但它又与社会美中社会事物的美,有所不同。社会事物(如,劳动产品、工具)一般取物化形态,很难直接看到创造的过程。而民俗风情,多为一种社会的群体活动,有着创造者本身的全过程的参与,可以进行直接沟通、交流和对话。因此,作为人的美是社会美的核心来看,社会事物美的显现程度,当然不如民俗风情美了。具体说来,大致有四方面:第一、民俗风情与人的形体美。民俗风情中,保留了不少远古的遗迹。那时,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情况下,远古人面临着生存和生活的艰难和困苦。为了社会生产和自身生产,必须具有健壮的体魂。这在一些民俗风情的艺术表演中充分体现出来。如,泉州的拍胸舞。“表演者上身赤膊,头带草帽,上肢随着节拍有节奏地拍击胸膛、腋窝、大腿,时而上跳,时而下蹲,头部诙谐地摇摆。舞蹈音乐配以脍炙人口的南曲《三千两金》或其他车鼓乐。基本动作有击掌回音,八拍雄姿、玉驴颠步、金鸡独立、善才抢牌、青蛙出洞、小阉鸡行、大阉鸡行,等”(厦门市思明区文艺联谊会《闽台民俗风情》,鹭江出版社1989年版,第219页)试想,如果表演者都是些鲁迅笔下的“驼背五少”,岂能赤裸干瘪的上身,又岂能进行如此的高难度的舞蹈动作呢?同样,民俗一些节日,本身就含有旅游的审美意义,也与参与主体(游人)的形体的健康、壮实有一定的关系。我在《登高、踏青、远足(旅游别称的审美意义)》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旅游的大众化的趋势,与西方不完全一样。西方现代旅游,依托着交通工具中火车的出现、组团的经营手段。中国宋元明以后,旅游大众化的趋势,主要是利用民间节日。登高与重阳节、踏青与清明节,早已成为民间习俗。远足,一般也安排在公休假日。(《中国旅游报》1992年3月24日)至于有的民俗的体育竞技项目,成为健、力、美的象征,规模宏大,深入人心。“如端午赛龙舟,近年发展为跨县跨省的大型体育竞技活动,得到跨国公司的赞助。1988年广东番禺县举办的莲花杯和希尔顿杯龙船大赛,观看者达二十万人之众。近几年来每年重阳节到白云山登高者,也在三十万人左右。”(叶春生《民俗美》,海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第二、民俗风情与人的装饰美。服饰是人的装饰主要方面。服饰,不仅是人的“第二肌肤”,是文化的表征,而且是各少数民族相互区别的外部特征。我国55个民族中,除了西北几个少数民族为白种人外,大都为黄种人。我读一本人类学的书,说中国黄种人,北方为蒙古种,南方为马来种。这就是说,一个标准的北方人和一个标准的南方人,在体质上还是有区别的。而我们的少数民族的聚居地散布在全国各地,无法用是北方人,还是南方人这个标准来衡量。服饰往往成了少数民族外部标志。或者说,什么民族有什么样服饰,什么样服饰就是什么民族。这在民俗风情游的审美对象中,也是十分突出的。维吾尔族的小花帽、傣族的统裙、满族的旗袍、瑶族的花裤、藏族的哈达、蒙古族的马靴,等等,无不装点着旅游的景观,制造了特定的审美氛围,保留着诱人的魅力。有的经过一定文化教育或长期生活在他乡城镇内,不愿意穿本民族的服饰,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我也不想也不可能在这里讨论。但有一条,既然作为旅游部门组织的民俗风情游,在接待地的各少数民族应该依据民俗要求来着装,才能体现出一定的风情来,这是肯定的。第三、民俗风情与人的风度仪表美。在民俗风情美中,有两大部分,即社交风俗美和婚嫁民俗美,涉及人的风度仪表美。我国素称为礼仪之邦。无论在行为、举止上,还是在待人接物上,均有优良的传统和现行的规范。其中有一部分沉积在民俗风情上,时而清醒,时而狂迷,烘托出人自身和人与人之间的美。如,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的花兰瑶胞,是个很讲礼节的民族,他们有一种迎客仪式,瑶语叫“离贯侯棋”,直译为“远方的朋友”,意译为“礼歌会”。又如,我国许多民族都有“打同年”的风俗。苗语称为“嘎江”,直译为“老树的根”,意思是“结交最知心、最忠实可靠的朋友”,俗称“拜把”、“结义”。不但在同一民族中,在不同民族中也相当盛行。它成了团结的纽带,友谊的桥梁,在生活中留下了许多佳话。第四、民俗风情与人的精神美。民俗风情的形成、流传,与其蕴含的民族的深层心理有极大关系,张扬一种人格精神。清明与纪念介子推、端午与纪念爱国诗人屈原,老幼共知,耳熟能详。至于“在我们源远流长的民俗礼仪中,婚姻习俗,最为繁缛,也最为有趣。千百年来,这些礼俗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而不断变化,它从生活的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的心理、德行和品格,包含着丰富的社会内容,具有强烈的地方和民族色彩。许多场面本身,就是一幅美好的民俗风情画,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民俗美》,第141页)以上只是简单地将民俗风情与人的美的四个不同层次,作了一点探讨和研究,无非是说民俗风情在旅游中真正能够发挥使用的,在于人的美。人的美是民俗风情美的核心。作为民俗风情游的组织、策划和实施者应该明白这一点。否则,这一活动,不是搞成徒具形式的大轰大嗡,就是搞成庸俗、猎奇的走火入魔。(三)大力开展民俗风情游,深层发挥旅游审美中的人文资源。基于以上的认识,结合开发、利用的实践,大致说来,要注意处理好三组关系。第一、拳头产品和联片开发。每一民族、每一地域都应该把自身民俗风情的旅游资源,作一次全面的模底排队,进行学者、专家的论证,什么是这一民族、这一地域民俗风情的拳头产品,力争做到“你无我有,你有我优”。前一段,厦门市文化界一次聚会,讨论到南音问题。泉州有南音,厦门也有南音。两地南音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已有所不同,开始形成流派。有人主张有。有人主张不分。这说明已是个客观存在。厦门南音就应该助长自身流派的更加成熟,拿出整套、整台的节目出来,形成拳头产品。然而,旅游有日程安排,不能过于单调。要在形成拳头产品后,相应地进行联片开发,点面结合,才能留得住游人。这里民俗风情自身有宽度和深度以外,还可与山水风光、名胜古迹等积极地配合、穿插地进行,不能单打一。第二、维护传统和开发新项。日本进入现代化以后,十分重视民俗风情的发扬光大,将传统注入新的时代意义。在东南亚,民俗风情,是他们旅游中的强项。近几年,山东曲阜的祭孔、潍坊的国际风筝节、广东春节花市、广西三江口的歌圩和福建妈祖文化节,公祭客家母亲河(汀江)、土楼文化节等,为我国旅游事业增加了异彩。我们应该看到,民俗风情有双重性。一面有变异性、革新性,另一面有陋俗恶习,有惰性。报载:“我国禁放烟花爆竹的城市今年已达到40多个,其中主要是北京、南京、沈阳、石家庄等大中城市。”(《厦门晚报》1995年2月13日),就是革除陋俗恶习的一例。我们在组织、策划和实施民俗风情游中,要坚持这一审美标准和审美理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旅游搭台,经贸唱戏。据新华社电讯,“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旅游局的最新统计结果表明,1994年我国旅游外汇收入达73.23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达950亿元人民币,两项合计折合1600亿元人民币,说明旅游业已成为我国新兴的重要产业。……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我国已在全球十大旅游目的地中跃居第八位。”(《厦门日报》1995年2月10日)这说明,旅游业本身给社会既带来了经济效益,又带来了社会效益。由于民俗风情这一旅游审美资源,与山水风光、名胜古迹相比,它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参与性,几乎是它所依附的那一民族、那一地域的人民,都须介入其中,更应该注意在开发、利用这一旅游项目时,给那一民族、那一地域带来经济上的实惠。而“旅游搭台,经贸唱戏”,是个较好的组织形式。上引的新华社电讯中,还有一段话说,“我国具有非常丰富的旅游资源,改革开发以来,旅游业发展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旅游资源优势正在逐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厦门日报》1994年2月10日)这段话中的第二句话,“各级政府重视”,也得到了旅游为经贸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条件的回报。既然旅游搭台,经贸唱戏,已为实践证明了的较好的活动方式,就应该把民俗风情游尽量纳入其中,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构成良性循环。当然,任何问题不能绝对化。我们强调旅游与经贸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并不否认民俗风情游有独立的审美价值。

浅谈我国风俗旅游的开发摘要:该文从风俗文化的重要性、开发模式、开发原则、开发重点等方面对我国风俗旅游的开发进行分析,对其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风俗旅游的概况二、风俗旅游开发的原则及形式三、风俗旅游的开发策略四、风俗旅游开发的意义 我国历史文化,悠远文明,丰富多彩,民族众多,全国55个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特色各异、异彩纷呈的民俗文化,随着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少数民族民俗文化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业也正在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旅游开发在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本地区民俗文化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民俗风情旅游活动的开展对社区影响的分析,以及民俗风情旅游可持续发展措施的分析,来探讨民俗风情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1.风俗文化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风俗即民间风俗习惯,是广大中下层劳动人民所创造的民间文化,包括饮食、服饰、居住、节日、民间歌舞等各方面的风俗风情。旅游学的理论一般把旅游资源分为风俗文化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其中,风俗文化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共同构成人文旅游资源。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创造了祖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服饰饮食、婚葬嫁娶、待客礼仪、节庆游乐、民族工艺、建筑形式等等,都各有特色,形成了我国丰富多彩的风俗文化景观。这些风俗文化现象,以其丰富的内容,浓厚的地方色彩,鲜明的民族特点,吸引着大量的国内外游客,构成我国风俗旅游开发的丰富资源,具有极高的旅游价值。 风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由于它满足了游客“求新、求异、求乐、求知”的心理需求,成为旅游行为和旅游开发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内一次抽样调查表明,来华美国游客中主要目的是欣赏名胜古迹的占26%,而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风土人情最感兴趣的占。目前,无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风俗旅游均已蓬勃发展:北美的“活人博物馆”通过仿照当年格式建造的房屋、棚圈、碉堡、果园组成的“移民村”,再现了几百年前欧洲抵美移民的生活,劳动和风俗习惯;科特迪瓦利用其独特精巧的人造面具表现其传统文化,还举办了全国舞蹈节;突尼斯根据西方游客喜欢猎奇的心理,利用本国土著居民的村落古迹、山洞住宅、民族服饰和车马游玩等风俗文化来发展旅游业,已成为非洲和阿拉伯国家中的旅游大国。在国内,深圳中国风俗文化村汇集了全国几十个民族的灿烂文化,昆明云南民族村也展示了云南25个少数民族的风俗,山东省长山岛“渔家文化”以及广东岭南文化、客家文化和连南瑶族风情的旅游开发,也是目前的关注热点。因此,对风俗文化的旅游开发进行研究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2.风俗文化旅游开发的五种模式 通过对风俗文化的丰富内涵进行精选和加工,激发人们前来观赏风俗、了解文化的旅游开发行为,可以概括为五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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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主为主题的论文

民主与和谐是我们当今社会建设的目标。民主与和谐不仅是国家大事,而且是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要发扬民主,促进和谐。民主就是能够使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能够有自主的权利。在民主发扬的过程中,人们相互之间有利信任,就促进了和谐,保证了稳定。有人说,让持有相反观点的人也能够以平和宁静的心态与自己相处,就是民主;让持有看上去完全没有道德的声音也在自己的身边存在,就是和谐。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民主与和谐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发扬民主,才能促进和谐;有了和谐的秩序,就会发扬民主。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现在的重要任务,中国在这个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坚持民主执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的利益着想。中国人民也拥护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生活在一个相对富裕的环境中,人民都能够安居乐业。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种繁荣和谐的景象。中国共产党的民主执政,使人民能够和谐发展。在发扬民主的同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利比亚的动荡局势早已人尽皆知,主要原因就是卡扎菲政府的独裁专制。他没有使利比亚人民享受到充分的民主权利。因此,一些反对派进行了反抗斗争,破坏了利比亚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陷入困境中的卡扎菲没有认清当前的局势,仍然坚持自己的独裁,致使这场动荡持续了很久,利比亚人民一直陷入战争困境之中。如果卡扎菲政府在动荡开始之初,认清自己的错误独裁,民主已是社会发展潮流,还人民民主自由的权利。利比亚的局势就不会长时间动荡不安,社会依然会和谐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需要民主与和谐,人与人之间也需要和谐相处。在交往过程中要保证别人的自由,对他人的行为不做过多约束,要留有足够的空间还别人“民主”。我们生活在共同的社会中,要共同建设好我们生存环境。在交往中要发扬民主,促进和谐,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容摘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如何在政治上层建筑领域进行国家政权建设,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是各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重大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奋斗和反复探索,终于成功地建立起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初步掌握了在中国当代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已经走上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路。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我们要倍加珍惜,而绝不能妄自菲薄。我们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探索前进,进一步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概述(一)、民主的基本概念及其本质“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中。希腊的民主是由“德莫”和“克拉扎斯”两个词组成,“德莫”是人民和地区的意思,“克拉扎斯”是权利和统治的意思,民主的愿意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权”。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所谓民主,就是“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制度。它意味着公民在政治上自由和平等,直接参与政权,共同治理国家,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在阶级和国家存在的社会里,民主主要表现为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正如列宁所说:“民主制一词按希腊文直译过来,意思是人民掌权权力。”民主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基础的,承认大家全体公民具有自由、平等的权利的国家制度的形式。民主制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民主是具有阶级性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的形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始公社只是一种非国家制度的民主,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有阶级性的。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由外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民主的本质在于哪个阶级享有民主,奴隶制国家的民主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封建制国家的民主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所以,只要有阶级的存在,就不能说纯粹的民主,而只能说是哪个阶级的民主。2、民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形式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受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变化决定了民主的性质和变化。在不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产生了不同类型的民主。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就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能够对一定的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能够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一种适合经济基础的民主形式,将有利于巩固这种经济基础,并且能够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二)、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社会主义民主是包括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在内的全面民主。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根本上铲除了人们在财产占有关系上的不平等,使最广大的劳动人民在生产资料的所有、管理、使用和分配权上处于平等地位,拥有平等的权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劳动人民首先获得的是经济民主的权利,进而从政治上逐步完善民主制度,扩大政治民主的权利。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才真正成为“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权”、“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指民主的阶级实质,也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所谓政体,则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工人阶级从国体上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以后,还需要通过具体的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来加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即我国的国体;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基本政体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不搬用资产阶级民主。从性质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类型的民主,它具有自己的优点和特点。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发挥这种民主的长处和优点,避免资本主义民主的弊端。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形式,它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和实质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过去一切旧形式的民主的根本标志。社会主义民主使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少数剥削者的民主变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民主,真正成为多数人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法律规定并保障公民们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内在本性,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外在条件。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民主为根本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要在经济、政治、文化一切领域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生存、发展的主体和基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既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搞社会主义,不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完整,就有可能被歪曲,就不能真正保持其社会主义的性质,也无法充分发挥其优越性。从社会主义实践的主体——人民来看,他们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并不只是单纯追求过富裕的物质文化生活,而且还要求充分分享有社会主义宪法所确认的各项民主权利,要求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这些正当的权利,要求有民主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是因为民主政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系统工程中至为关键的一项内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全体民众长期艰苦奋斗才可以完成。没有全体民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社会主义现代化根本无法实现。邓小平指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民众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实现。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本身也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那种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仅仅理解为经济建设,是不全面的。完整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应当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三位一体”的全面建设。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不是附加上去的,而且它本身就有的内容,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包括民主政治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面发展。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都需要在实践中去建设,去发展。邓小平指出:“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包括两方面:一个方面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一个方面是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系中的人民是主体,人民是国家政权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权的民主性质。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也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人民为主体的国家政权。第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也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统一的国家政权,它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第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过渡时期担负着社会主义改造、解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又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这与无产阶级专政担负的历史任务也是一样的。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在中国革命的长期斗争实践中,依据中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1)与中国革命的发展进程相适应,跨越和衔接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时期,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任务,并逐步实现了自身性质的转变。(2)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革命历史相适应,始终具有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的性质,扩大了民主的范围。(3)采取了适合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我国具体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采取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单一制下的普通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5)人民民主专政既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的本质内容,又符合我国的国情。(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中,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是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原则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和根本原则。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利的统一行使。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发扬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第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2、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适合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当代中国要切实加强人民民主,建设社会在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第二,优化代表的组成,提高代表的素质;第三,科学地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第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人大工作的整体权威和效力。(三)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统一战线理论从实际出发所创立的新型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不仅从本质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而且从形式上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我国的这种政党制度和政党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而不是资产阶级几个政治集团的争权夺利;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执政、 参政和议政,而不是由资本决定的党派分肥、政治分赃。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新型的政党制度、政党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政党政治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相互合作的一种政治制度形式。执政的共产党和参政的其他民主党派相互合作协商,又相互监督促进。①中国共产党是具有领导地位的执政党,而其他政党是参政党。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是协商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③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2、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对于加强共产党的领导,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首先,进一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其次,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最后,加强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的领导最终要通过宪法和法律体现于国家的治理之中。在当代中国,无论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在法制范围内实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和所谓民主,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损害,进而危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的程度最直接地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民主制度不能单独实现,必须由法制加以保障。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法治意味着广大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法治还可以确认和保障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这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和当前的重点。第三,维护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第四,继续全面深入地进行普法教育,这是法治建设的基础。第五,继续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这是法治建设的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将这三大要素融会贯通,进一步完善体现三者有机统一运行体制和操作机制,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探索。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坚持党的领导表明中国的政治发展不走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的道路。历史一再表明照抄照搬外国模式是没有出路的,中国的政治发展必须走自己的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参与式的民主政治模式,正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参与式民主,既保证了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又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具体的实现途径,较好地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法制的轨道上有机结合起来。沿着这个方向,继续积极稳妥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充满希望。

英国诗人柯尔律治曾经对民主给出比喻:“民主是在静脉和动脉中循环的健康血液,肌体的正常功能靠它维持,但它决不应出轨,就像血不能流出脉管一样。”,民主之于国家如同輗軏之于行车。我认为,民主是人民权利在法律下的自由。从字面上看,“民主”是主权在民,即“人民做主”。十八大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之一,可见民主的重要性,事实上,“民主”思想古已有之,无论是孟子主张“民贵君轻”的民本,还是雅典民主的成功典范,到20世纪的民主化浪潮,迄今为止,民主制度或许是我们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种制度。试想缺乏民主的国家是怎么样的呢?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是的,这样国家的必定就像专制的“巴士底狱”,执政者不受法律的制衡,以个人意志来进行统治,我们不如称之为独裁者罢了。千年前,古希腊的智者就开始思考“人”的意义,人不是无意识的动物,人人生而平等的诉求逐渐演变为对与生俱来的权力平等的诉求。卢梭以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呼唤民主与自由;新文化运动将“德先生”民主请来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由此可见,民主不再是一句空话,它已经站在了时代潮流的前沿。民主能使每个人都能发挥出自己的能力。专制者为了维持统治,需要奴役人民的精神,中世纪天主教的神权独大,袁世凯“尊孔复古”来复辟帝制,本质上是限制了人民的思想上的自由,更谈何民主?而民主制度的社会恰恰相反,不受限制的权利自由,使人人的权益受到了保障,都能畅快的谈论自己的想法,而这些迸发的思想火花正是创造力的原料。同样,拥有智力活跃的人民的民族,必定是一个富有创造力的民族。源源不断的创造力才能使民族不被历史淘汰,这样的民族是充满希望的。对于国家而言,民主是国家对公民的利益所作出的承诺,这样,人人必然会坚定地捍卫国家的尊严和荣誉,民主是社会精神和财富进步的泉源。总会有无数的勇士前仆后继的奔跑在探寻民主的道路上。因为对民主的追求,所以爱因斯坦选择远走他乡,选择大义,提出发展核武器对抗法西斯;因为对民主的追求,所以孙中山“起共和而终帝制”,始终一往无前,愈挫愈勇;因为对民主的追求,所以曼德拉珍视实现民主社会的理想,甚至随时准备献出生命。他们所做的其实也是无数人的共同愿望,代表的是公众利益。诚然,民主能让人民权利自由,却不意味着权利的泛滥。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里的“枷锁”不是我们通常上的贬义意思,它是指法律的约束。民主是带动社会进步的火车,可是这辆火车如果没有控制得当,往往会超速,甚至出轨,这是极其危险的,人是有感情的动物,追求自由平等是天性,所以民主就这么应运而生了。而且民主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时代会赋予它新的定义。“民主并非只是选举投票,它是生活方式,是思维方式,是你每天呼吸的空气、举手投足的修养,个人回转的空间。”可见,民主是人民权利在法律下的自由。

民俗主题论文

民俗 文化 是千百年来历史的记忆,积淀着人类的生存智慧,代表着一个民族的信念,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准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俗文化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民俗文化的当代价值

摘 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 传统文化 是我国民族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由多个民族组成,传统的民俗文化丰富多彩,但是在现阶段外来文化的影响下,传统民俗文化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传统文化生存空间在不断的被压缩当中,如何保证民俗文化的生存和发展,成为了当代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对民俗文化的当代价值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民俗文化;当代;价值;思考

我国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造就了我国丰富的传统文化底蕴,传统民俗文化是我国民族精神发展的源头,也是我国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外来文化对于我国传统的民俗文化造成了有力的冲击和影响,民俗文化的发展空间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在一点点的缩小,传统民俗文化的生存与发展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族文化是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精神动力,只有对民俗文化的当代价值保持认识,才能为传统民俗文化的发展指明合理的方向。

民俗文化因其核心要素民俗是集体遵从的、反复演示的、不断实行的,所以具有增强民族的认同,强化民族精神,塑造民族品格的功能。与此同时,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差别,民俗常常会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特点,但其也有一些稳定的特征。一般民俗都具有社会性、地域性、变异性、转承性、规范性等特征。

民俗文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族文化作为我国民族文化的根源,是我国民族的根本。民俗习惯的不断传承,对于民俗文化的发展与繁荣理工了重要保证。另外,民俗文化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变化中,不断的受社会的影响。民俗文化的变迁与发展,是其自身发展的需求,也是当代社会的需求。民俗文化对于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审美、社会心理等多方面都有着影响,民俗文化是社会团结的重要根源,也是人们价值观的体现,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俗文化是社会文化中的核心内容。

民俗文化对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也有重要的价值,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民俗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也是中华文化的载体。民俗是民间文化的载体,其包括民间的 传说 、戏曲、娱乐、技能、信仰、价值观等不同的内容,民俗具有丰富性,并且在传统的民间生活中得到传承与发展。只有弘扬民俗文化,才能延续和传承我国传统文化。民俗文化可以培养民族精神,提高民族的认同感。

在民间,各种民俗文化中蕴含着各种优秀的文化,并且形成了庞大的历史信息链。民俗文化中蕴含了丰富的智慧与独特的精神,民俗文化有着独特的个性特征与启迪。民俗文化中承载着具有浓重色彩的情感,是我国传统文化有力的传承。民俗文化可以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民俗文化具有维系的功能,可以使我国不同民族之间保持良好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丰富的民俗活动,各种民俗活动的进行,可以让人们寄托民族情感,并且对生活和心理进行调剂。民俗文化中包含了传统的文化资源,是现代社会旅游业中的重要内容,民俗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可以为社会带来良好的效益,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我国民俗文化现阶段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推广,从而保证民俗文化得到良好的发展。我国目前民俗文化存在着变迁与消失的现象,民俗文化的发展变化中,消失和变迁是正常的现象,但是需要对其中变化存在的负面效应进行重视和解决。在民俗文化的变迁当中,传统文化价值存在着严重的流失情况。传统文化价值的流失包括有形的和无形两种流失的方面。传统文化无形流失的方面主要体现在 西方节日 在进入中国后, 中国传统节日 逐渐的被忽视,传统节日淡化,外来节日则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传统文化价值流失的有形方面体现上,很多传统民俗文化形式和活动不断的减少甚至消失,年轻人缺乏参与的热情与兴趣,使得传统民俗活动越来越落寞。

另外,民俗文化的价值开发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我国对于民俗文化的价值开发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建立了很多的开发模式,促进了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对于民俗文化价值开发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进行 反思 。

首先,对于民俗文化缺乏有力的保护,并且保护方式不够完善。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立法不足,民俗文化存在着后继无人的现象,很多保护 措施 的滞后性使得民俗文化难以得到良好的保护。

其次,民俗文化过分的受商业操作的影响,很多人在追求利益的同事,过分的利用民俗文化作为经济来源的措施,对民俗文化的长期发展会存在一定的危害。

最后,民俗文化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同化、破坏、伪造等现象。很多地区为了创造经济效益,模仿其他地区的民俗文化,并且采用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影响了我国社会安定的发展。

民俗文化现阶段发展情况不容乐观,各地区必须重视对民俗文化的保护与合理开发,才能达到弘扬民族文化的目的。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对民俗文化的立法等手段,为民俗文化的传承提供法律基础。在对于民间文化的发展上,要建立合理的人才库,避免出现人才断层,民俗文化失传的现象。另外,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上,要尊重民俗文化的内涵,禁止对民俗文化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严谨各种基于民俗文化上的模仿、伪造等不良活动的开展。

民俗文化作为我国民族文化的重要基础,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事,需要对传统的民俗文化进行重点的保护,推进经济与文化的双重发展。在对于民俗文化的开发利用上,要提高其各种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从而保证相关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民俗文化对于当代社会的价值重大,只有充分的发展民俗文化,促进民俗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才可以达到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在民俗文化的保护上,要加强相关立法,使得保护民俗文化的行为有法可依,促进民俗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文明,徐载娟,景成,王铁环,刘景慧.托口古镇民俗文化 调研 报告 [J].怀化学院学报,2010(04)

[2]吕红艳.保护与开发:民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民俗生态旅游[J].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4)

[3]王晓洋.浅析名人故居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以苏州及其周边地区为例[J].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02)

[4]王新亮.保护视野下的淮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

浅谈民俗文化市场化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大众的旅游消费需求进一步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的趋向,大众的旅游活动形式已不再限于满足传统的有形的旅游产品,而是寻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愉悦和历史内涵,从消费有形的旅游产品转向消费无形的旅游文化。为迎合大众的这种需求,许多区域、城市、景区再次把目光移向曾经被冷落的精神性文化消费领域――民俗文化。

市场上开始出现所谓的“人造文化”,并有泛滥之势,许多学者、人士开始抨击、批判这种旅游文化市场化的行为,呼吁文化回归、保持原始状态。通过对民俗旅游文化现状的一些分析,从另一个角度指出文化商品化并非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一无是处,正当、适当的商业化手段对文化的传统和发扬还能起到促进作用。就此探究某些商业化的 市场营销 是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民俗文化;商品化;庸俗化;内涵

1引言

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生活压力的增大,人们开始厌烦喧嚣的城市生活,渴望在闲暇之余呼吸一下清新的乡村空气和恬静特异的民族风情,这种对大自然和原始生态的回归动力,驱使着广大游客前往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地旅游,去民俗村寻求内心的渴望和满足对历史文化知识的渴求,这体现了游客的休闲需求,也说明当前民俗旅游文化正是在这种呼之欲出情况下逐渐呈现在广大民众视线之内。

正是基于此,我国的民俗文化成为旅游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近年来我国民俗旅游的开发及其发展都大有成效,然而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如何合理科学可持续地发展民俗旅游,在旅游发展的前提下。使民俗文化发扬光大,避免庸俗化、导致畸形发展,使其走上持续健康发展道路成为当前一个值的研究的 热点 。

2民俗旅游文化的内涵

民俗文化的内涵

民俗,是依附人民的生活、习惯、情感与信仰而产生的文化。民俗文化是广大中下层劳动人民所创造和传承的民间文化,是在共同地域、共同历史作用下形成的积久成习的文化传统。其内涵包括饮食、服饰、家居等物质民俗}组织制度、人生礼俗等社会民俗;民间信仰、巫术禁忌、娱乐游艺、民间工艺等精神民俗;神话、传说、 故事 、民谣、 谚语 等语言民俗。这种民族的,时代的文化既有物质的标识,制度的规范,又有具体社会行为,风尚习俗的鲜活体现。

由此可见优良的民俗文化是对传统民俗事物和现象的梳理和检验后形成的。其表现形式多样,如今年开始实行的法定 清明 节、 端午节 、 中秋节 。在旅游中,民俗文化是很活跃的旅游资源,涉及旅游的行、游、住、食、购、娱的方方面面,由于各地的民俗对异地游客有一新奇感,激发民众的奇心,娱乐性、参与性也很强,对游客很有吸引力,游客为能亲身体验另一地域的文化特征,不惜奔走千里。如西藏香格里拉,云南西双版纳、云南大理丽江泸沽湖等地正是由于具有特有的民族风情村及少数民族习俗才闻名于世,吸引了广大国内外游客。

民俗旅游的内涵

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型旅游,它欣赏的对象为人文景观,而非自然景观,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传统节日、建筑风格、民间歌舞都是民俗旅游的珍贵资源与欣赏对象。温锦英定义:民俗旅游就是借助民俗来开展的旅游项目,它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俗事项和民俗活动为旅游资源,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鲜明、突出的民族性和独特性,给人一种与众不同的新鲜感,它的魅力就在于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巴兆祥界定:民俗旅游是指游客被异域或异族独具个性的民俗文化所吸引,以一定的旅游设施为条件,离开自己韵居所,前往旅游地(某个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民族区域),进行民俗文化消费的一个动态过程的复合体,是人类文明进步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生活方式。

民俗旅游的主要类型包括与山水风光相结合的民俗风情旅游、与民居及其他建筑结合的民俗风情旅游,与饮食结合的民俗风情旅游、与礼仪结合的民俗风情游、与喜庆结合的民俗风情旅游、与大型民族风情园景为产品的民俗风情游等六大种类。围绕以上不同类型,民俗旅游可以通过再现各个历史时期、各个民族的古老文、传统习俗,满足现代社会人们求新、求异、求同、求知的心里需要。因此,简单地说,民俗旅游就是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有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为载体开展的旅游活动。

作为以民俗文化为主要吸引物的旅游目的地,游客关注的是精神层次的消费,这和观光型景区截然不同。民俗旅游对旅游目的地来说,特有的民俗文化是一种极其有价值的旅游资源,具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吸引了更多的游客,从而扩充了旅游地的客源和市场需求,增加了经济收入,提高了社会收益。

3我国旅游民俗文化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旅游民俗文化的发展现状

这些年来,我国民俗文化旅游发展极为迅速。已经成为旅游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很多地区都纷纷投资兴建民俗旅游度假村、民俗旅游专业村、农业民俗旅游村以及民俗旅游主题公园等,承办民俗旅游节日,举办大型民俗旅游活动。

如山西民居以及乔家民俗博物馆,赣南的客家民俗文化、深圳锦绣中华民俗村、云南大理丽江泸沽湖、山东日照的渔家乐民俗旅游度假村等地推出各具特色的活动内容和民族风情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游玩。如今,很多地区将旅游业看作扶贫行业,民俗旅游开发也作为发展地区经济的手段被滥用。不可否认民俗旅游作为旅游业中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促进了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激活了一些地区其他的行业,解决了社会就业问题。正是这个原因,有些不具备开发观光型旅游地的地方,基于发展经济为目的,盲目投资建立形式各样的民俗文化村,大打“民俗文化”牌子。

民俗旅游存在的问题

(1)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力度过大。

民俗旅游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使得很多地方不顾自身环境条件的限制,盲目开发民俗旅游资源,致使当地民旅游文化资源开发无序,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严重破坏,长此以往,将损害整个民族旅游资源乃至文化传统传承。

(2)部分优秀的民俗文化庸俗化。

由于民俗旅游的经济效应较大,许多旅游景区片面注重对旅游景点的外观和形式的建造,不考虑当地的特色,只是想通过美观的造型来吸引游客的眼球。片面追求经理利益,导致民俗旅游被机械地舞台化,民俗文化被随意地庸俗化,从而失去了民俗的特色。

(3)特色不鲜明。

鲜明的地区特色是民俗旅游的主要依托。黄金周刚兴起时,国内许多城市对旅游业还不是很重视,有的地方甚至连像样的景点也没几家。近几年,各地都把旅游产业作为重要产业甚至支柱产业来抓,大抓特抓民俗旅游,民俗活动逐渐趋向同化。你敲锣打鼓,我也敲锣打鼓,你舞龙舞狮,我也舞龙舞狮。项目雷同,风格雷同,缺乏新意、创意与吸引力,民俗旅游正在失去特色。由此,我们务必要保留各

地民风质朴淳厚的特点,才能使民俗旅游项目持续吸引旅游者。

(4)内容肤浅,缺乏内涵。

由于经济利益的吸引,一些景区往往仿照那些做得不错的地方,别人有的全部照搬过来,这样,形式上完全一样,再没有其附合本地民情、风俗的内容,过多地附和旅游者的心理,甚至为了猎奇心理,急功近利于一味迎合游客,刻意追求表面的形式,失去了内涵。孰不知,来参加民俗旅游的游客关注更多的是这种文化的内涵,这种深层的东西才是吸引游客的根本,形式上的做 文章 对文化的传播和本地景点的长远发展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

(5)缺乏要有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划。

一些民俗旅游景区开发在实施过程中操之过急,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有些,如深圳民俗文化村和云南民族村投资均在1亿元左右,开业时间也十分接近,前者很快收回投资,后者则连投资的利息都难以偿还,除了经营管理原因之外,云南民族村的建设选址过于匆忙,没有统筹分析,前者处于口岸城市,经济发达,项目内容与现代化城市形成鲜明反差。昆明人口流量小,民族村项目地处少数民族实际分布区,具有原地浓缩式开发模式的弊端。对当地居民吸引力不大,也损失了一部分追求真实感和亲身体会身临其境的外地游客。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了两个同质景点的不同结局,可见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划在开发民俗旅游中必不可少。

(6)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运作手段。

如果说文化是民俗旅游发展的根本,科学有效的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则是民俗旅游发展的保障。民俗旅游的发展不能单单从形式上考虑如何去作,去延续,还要从经济效益上去统筹,没有了收入作支撑,民俗的发展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保证。我国有很多优秀的民间艺术到今天都流失了,最根本的原因是它们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致使那些拥有这些技艺的民间艺人为求生存而改从其他行业。民俗文化的发展如果不能很好的运用市场的手段运作,只是作为一个纯艺术形式也不可能长久存活。我们知道,旅游刚刚起步的时候,民俗旅游并没有引起很多人的注意,那时的民旅风情只是旅游中的一个小小点缀。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族风情村成长起来,越来越多的异地民俗发展开来,最根本的原因是旅游的带动,从而使其找到了一个生存发展的基本裁体。但今天旅游中的到处泛滥的民俗村要求它自身的发展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市运作手段作保障。张艺谋的《英雄》开创了我国影视市场成功商业化运作的典范。其“印象刘三姐”,“印象桂林”等系列,让桂林更是驰名中外,也让人们看到了民俗文化同样可以包装,而且精美的包装会带来更大的收益,科学正确的商业化会使传统的民俗文化发展更好。

4结论

总体来说,民俗文化有其地方的独特性,这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紧密相连,其发展以旅游业为经济依托,旅游的发展与当地可进人性息息相关,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发民俗旅游时需要注重统一的规划和科学的市场营销。旅游中民俗文化的市场化、商品化并非一无是处,相反。纯粹的艺术形式的民俗文化的发展未必能够长久。笔者认为,民俗文化不存在所谓永远的原汁原味,只要社会在发展,民俗文化就在不断演变,也只有不断变化了的民俗文化才更具有生命力,旅游中的民俗文化市场化、商品化也是一种在社会前进中的必然现象,不可能人为的去阻止改变,但可以人为的引导其正确的发展。

因此,传统的民俗文化当前旅游中民俗文化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其本身的独特性,市场细分,对一些特色民俗文化进行精美包装,以经济带艺术,以艺术促经济协同发展。这样,也许很多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都可以如东巴文化一样发扬开来,再次张现其生命魅力。

提要民俗文化是一种重要的文化旅

游资源,开发民俗文化旅游是顺应当今世界旅

游的发展趋势。

广西有着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

旅游资源,只有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来开发民俗文化

旅游,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民俗文化与旅游业两

者更好地融合,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拉

动广西各民族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一、民俗文化、民俗旅游的概念、特征

(一)民俗文化与民俗旅游的概念。

民俗是

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历程中创造的民间文

化,包括民间习俗、信仰及广泛流传在民间的

一切技术与文艺。

民俗文化,则是世间广泛流

传的各种风俗习尚的总称,包括存在于民间的

物质文化、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和口头语言等

各种社会习惯、风尚事物。

民俗文化内容丰富

多彩,有民俗风情、生活习惯、生产方式、居住

样式、节庆典礼、宗教信仰、传统服饰、民间艺

术、烹调技艺、工艺特产、音乐歌舞等,它以丰

富的文化内涵及特有的民族风情吸引着广大

的海内外游客。

民俗旅游是一种新型的、高层次的文化旅

游类型,它是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文化为

背景,以各种民俗文化事项和民俗活动为资

源,并通过挖掘整理和再现或艺术加工的手

段,为国内外游客提供服务的一种具有鲜明的

民族性和地方特色的社会经济现象。

它将成为

现代旅游的主流之一。

各民族地区多姿多彩的

风土人情、风韵别致的文物古迹、情趣怏然的

民间文娱活动,吸引着一批又一批国内外游

客。

(二)民俗旅游的特征“。

民俗旅游”有着自

身的特征,突出的有以下四点:

1、质朴的民间性。

民俗源于民间生活,体

现民间生活,包含着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与

语言的因素,在现实生活中总显示出浅显不定

的功能作用,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所不可或

缺的基本手段。

民俗是伴随着生活的需要而自

然形成,历久传承的文化形态,而非朝廷的、官

府的、寺庙的等上层文化或宗教文化的简单代

表。

因此,民俗旅游应取材于民间风俗,才会显

示出其固有的特色。

2、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民俗体现民族

的生活,并因各民族生存空间不同而各有差

异。

所“谓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正反映出

民俗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

民俗旅游的开发

应以本地资源为依托,不应胡乱建设、猎奇,这

样才使旅游产品具有当地特色和民族气息。

广西民俗文化旅游开发

3、情趣的乐观性。

民间生活追求向上的、

乐观的,应与悲观绝缘,民俗旅游的开发要以

娱乐、审美、认识、教化等功能的习俗为体裁,

让游客在旅行当中感受到生活与劳动的乐趣

与美感,杜绝以迷信、不健康的内容作为民俗

旅游产品去开发。

4、主体的对外性。

民俗源于本地民间生

活,是经过世代相传而存留下来的。

因此,民族

地区对自己的民族本身或当地群众没有太大

的吸引力。

在文化渊源上讲,与民俗旅游创办

主体的血缘关系越远越是具有吸引力,所以国

外或省外游客就成为民族地区最大的客源。

二、广西民俗文化旅游开发现状

(一)民俗文化村、园。

目前,广西建有许多

的民俗文化村(风情园),这是广西最主要的民

俗文化旅游产品。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广西

各地先后建成了融水贝江苗寨、贺州瑶族风情

园、龙脊壮寨、三江侗寨、金秀瑶寨,还有正在

凌云县兴建的凌云土司民俗文化村等旅游项

目,使广西的民俗文化旅游更加丰富,更具吸

引力。

游客通过实地的旅游活动,能亲身体会

到广西各族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同时

可以间接传播该地的民俗文化,对扩大该地的

旅游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有一定的积极作

用。

(二)民俗博物馆。

民俗博物馆(含民族博

物馆)主要是对民族建筑或民俗实物的展示与

介绍。

这类产品以广西民族文物苑为代表,该

苑位于南宁市广西博物馆陈列大楼后面,1988

年建成开放,总投资280万元,占地万平方

米,是以广西民族建筑为主题,苑内有铜鼓巨

雕、镇边大炮,建有壮族“干栏”、瑶家竹楼、苗

家吊脚楼、侗族鼓楼、侗乡风雨桥、毛南族民居

等,还建有榨油、碾米、造纸、制陶、榨糖等民间

手工作坊,均极富有民族乡土气息。

另外,靖西

县壮族博物馆、融水苗族自治县苗族博物馆和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族博物馆,分别展出以介绍

壮族、苗族、瑶族历史和民俗风情为主的实物

和图片,特别的壮锦、苗锦和瑶族蜡染工艺品

更是这些民族民俗文化的精华。

值得一提的

是,我国首座白裤瑶生态博物馆已于2004年

11月26日在广西南丹县正式对外开放。

(三)民俗旅游节庆活动。

广西有11个少

数民族,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民族节

日,且场面盛大,别具民族风情。

如壮族的蚂拐

节、牛魂节,苗族的苗年、芦笙节、

补充:

节,瑶族的盘王节、达努节,侗族的侗年、花炮

节、冬节,仡佬族的吃虫节、拜树节、春耕节,京

族的哈节,仫佬族的依饭节、牛马节,彝族的跳

公节,毛南族的分龙节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节

日,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蕴涵着浓厚的文化内

涵。

现已开发的南宁国际民歌节、桂林山水历

史文化节、柳州三月三歌节、阳朔的渔火节和

啤酒节、北海的珍珠节、凭祥的边关节等现代

节日活动,映托出浓厚的现代文化氛围,同时

也给人们增添了不少的生活乐趣。

(四)服饰、饮食、建筑文化。

民族服饰是民

俗中最直观的东西,能够突出一个民族特有的

习俗,给身临其境的游客深刻强烈的印象。

广

西各民族人民着衣多姿多彩,给人耳目一新的

补充:

感觉。

例如,侗族妇女喜欢穿金戴银,其服饰多

为短衣长裙,衣服的各个部位都配上花边和飘

带,白褶裙层层叠,穿戴起来,显得绮丽多姿。

“吃”是旅游活动的六要素之一,也常常被人们

赋予审美、艺术、礼仪、禁忌等文化内涵。

广西

物产丰饶,一年四季瓜果飘香,茶酒饭菜风味

独特。

壮、侗、苗、瑶居民多为干栏式建筑,一般

以木为原料,穿榫凿卯,很少用钉,却很牢固耐

用,苗族、彝族“的吊脚楼”就颇具特色,侗族的

三江程阳风雨桥和马胖鼓楼就是这种木结构

建筑体系的杰出代表,也是侗族传统文化的重

要标志。

(五)民间歌舞、游艺与民族手工艺品。

广

西素“有歌海”之美誉,刘三姐就是壮族民歌的

杰出代表。

每年三月三举行的歌圩,场面盛大,

一片歌的海洋。

壮族的山歌、扁担舞,瑶族的长

补充:

鼓舞、瓦鼓舞,侗族大歌、情歌,彝族的阿细跳

月,京族的哈歌、花棍舞、毛南的罗海歌,苗族

的板凳舞,仡佬族的牛筋舞等,都千姿百态,风

情各异。

每年的南宁国际民歌节令广西的山歌

走向了国际舞台,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和

传唱,从某种程度上推广了广西的民俗文化。

丰富多彩的民间游艺和戏剧给各族人民增添

了不少生活乐趣,侗家斗牛、苗族斗马,紧张激

烈,扣人心弦。

广西各民族人民心灵手巧,擅长

织染、刺绣、编织、雕刻。

苗族的刺绣、瑶族的挑

绣,手工精巧,图案优美生动。

毛南族的编织和

雕刻,独具民族风格,此外,石雕、玉雕、木雕、

贝雕、竹编、藤编、珍珠、绣球等民间工艺品久

负盛名,深受游人喜爱。

三、调整思路,实施民俗文化旅游的整体

开发策略

中国民俗文化 ——风水文化和风水建筑风水一说被大多数人视为无稽之谈。在科学发展的今天,从科学的角度来看,风水之说并不是一无是处。大多数人也将其看做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 《黄帝宅经》曰:地善,苗旺盛;宅吉,人兴隆。短短十个字就完全道出风水学的精髓。风水从字面上来理解,风是流动的空气; 水是大地的血脉, 万物生长的依靠。有风有水的地方就有生命和生气,万物就能生长,人群就能生活。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正因为有了空气与水和适宜的温度,地球上才有了生命。所以,风水一说也有正确所在,正因如此,在建筑中从古至今人们都十分重视风水一说。在中国有许多风水建筑,人们在建造房屋,选择家宅的时候会注意风水的好坏,讲究环境方位问题。人们也常以山水俊秀,地灵人杰等词语来赞美自己所在的地方。风水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那么,何为风水文化?它究竟是迷信还是科学呢?《葬书》最早提出风水一词, “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 ”所谓的风水学便是:太极生两仪(阴阳、正负) ,两仪生四相(五行) ,四相生八卦,八卦生二十四山。通常人们将风水分为:龙、穴、砂、水、向、意、形、天。所有高等的风水师,都是按这些理去做,但要结合人命理,本性去计算;以前风水大师们的一句发家名言便是:一命二运三风水四积阴德五读书。中国古人把风水称为堪舆,也叫地理,我们可以将其连起来读做:堪舆风水地理——堪(观察天) 、舆(勘察地)、风(空气空间) 、水(水文水质)、地(地形地质)理(的研究分析理论) 。在地球上, 水、 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是也是风 占最大体积的物质是风、 地。 (空气)、水、地(土地) 。在地球上除了由天体进来的物质之外,几乎所有物质都由风水地三者所承载所包含所孕育,当然也包括人类。可见古代人所说的风水,就是泛指地球中的所有物质,风水学就是研究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微观物质(空气、水和土)和宏观环境(天地)的学说。 根据古人的感知,在大地上除了地和水之外,余下的就是空间了,空间里只有风了。古人认为,风和空间和天是联在一体的,风水学中所说的风,既是空气,也代表空间,同时也包含天。老子曾说过: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一就是天,所以有天一生水之说,二就是地,三就是水。翻成白话文便是:天生地,天地生水,天地水生万物。 风水一词最早出于伏羲时代, 太昊伏羲根据自己研创的简易图, 推理出地球有过一段是风与水的时期。《简易经》里记载: “研地说:一雾水,二风水,三山水,四丘水,五泽水,六地水,七少水,八缺水,九无水。 ”这里所指的风水应该就是风水的原义了。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 风水一词是这样定义的: 指住宅基地、 坟地等的地理形势,如地脉,山水的方向等。在《辞海》中也是如是解释:风水,也叫“堪舆” 。旧中国的一种迷信。认为住宅基地或坟地周围的风向水流等形势,能招致住者或葬者一家的祸福。也指相宅、相墓之法。但其实这两种说法并不准确。其一,它将风水等同于一种迷信,没有肯定其科学的内涵;其二,没有把风水与风水术区别开来。风水是从古代沿袭至今的一种文化现象。从表面上讲,它是一种民俗,一种择吉避凶的术数;从本质上讲,它是古人研究人与环境之间关系 、的一门学问。简略地说,它与现代的“人类聚居学”“环境地理学”有些相似,但二者之间仍有本质的差别: 后者是建立在观察与实验基础上的一门科学; 而前者由于缺乏科学理论与实验基础, 夹杂着许多唯心主义的说法和迷信的内容, 以至于我们还不能将它作为一种科学,只能作为一种“术数” 。近年来,由于对传统文化研究不断深人,中外学者对风水的看法渐趋一致。他们认为:风水是中国古代为寻找建筑物吉祥地点而提出的一套景观评价系统, 是古人对居住环境进行选择、处理的方法与布局的艺术。风水的范围包含住宅、宫院、寺观、陵墓、村落、城市等许多方面,其中涉及死人葬地的称“阴宅风水” ,涉及生人居住地的称“阳宅风水”。风水有糟粕也有精华,不能简单地采用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态度对待它。有的学者还认为,严格地讲,风水与风水术是有区别的。风水是一种客观存在,其本体是自然界;而风水术是主观对客观的活动,其本体是人。中国风水学是宇宙星体学、天文学、天体运行方位学、地球物理学、地磁方位学,水文学、地质地貌学、环境景观学、自然生态建筑学、社会伦理学、美学、人体信息学、气象学、空间选择学、时间选择学、民俗学、做人哲学、玄学、易学、预测学、阴阳学、五行学、形气学、理气学、日课学等等一门庞大的综合类学科。这是中国古人的伟大智慧的结晶,这是我们后人所应学习继承,应大力发扬光大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所有人都熟知的风水建筑可能非故宫和明十三陵莫属了。 北京有一条龙脉,贯穿故宫和明十三陵。 古代君王身前居住之所与身后安息之地皆在龙脉之上,受天神庇护。 故宫,距今已经有了 600 多年的历史。故宫的龙脉与昆仑山相通,而昆仑山与天上元气相通。故宫中的交泰殿是故宫的龙穴也是北京城的龙穴,同时也是全中国的龙穴。从静态风水来看,故宫后有景山,前有金水河,位于山水之间,镇山金水,处于山水的环抱之中,为延年穿宅之格。从后宫后寝分析,以前宫前三殿来论,主体建筑太和殿、中永殿、保和殿皆占吉星位置,以后寝、后三宫来论,朝清宫、交泰殿、坤宁宫亦处于吉星位置,尤其是延年吉星得位,更主长久稳固。整个故宫是完全按照风水这个大体的格局来建造的。明朝皇帝的墓葬群——十三陵亦是如此,它始建于永乐七年。为了求得吉祥的墓地,明成祖命江西风水师在昌平境内找到了这一片山地, 经朱棣亲自踏勘确认后并封为“天寿山”。以后的十二代明朝皇帝也相继把陵墓建造在这里,十三陵周围层峦叠嶂,秀美天成。十三陵所处的地形是北、东、西三面环山,南面开敞,山间众溪汇于陵前河道后,向东南奔泻而去。陵前神道两侧的两座小山,为“龙山”和“虎山” ,符合东青龙、西白虎的四灵方位格局;用风水理论来衡量,天寿山山势延绵, “龙脉”旺盛,陵墓南面而立,背后主峰耸峙,左右“护砂(山)”环抱,向南远处一直伸展至北京小平原,前景开阔。陵墓的“明堂” (基址)平坦宽广,山上草木丰茂,地脉富有“生气” ,着实是一处天造地设的帝陵吉地。这次在去北京的旅游途中,我还听说了北京另一特别知名的风水建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厦。此建行位于北京西二环金融街 25 号。“金融街”在元代被称为“金城坊” ,明、清两代是金铺、银号聚集之地;清末至民国,我国的大部分银行也多设于此,是历代各种金融机构垂青的风水宝地。“现在的‘金融街’始建于1993 年 8 月,至 2005 年全部完工。南起复兴门, 北至阜成门,东临太平桥,西沿二环路,占地总面积 103 公顷。这里云集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中行总行、农发行总行等国家级银行总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保集团、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一大批著名金融保险证券单位和电信企业入驻。马来西亚丰隆集团等国外的著名银行机构等 200多家国内外金融及非金融机构落户此地, 成为我国掌握国际最新金融信息, 了解世界金融动态的国家级金融中心。” 虽说在此块“风水宝地”之上,但建行总行却是“地处不兴” 。建行门前天桥斜去,呈虚水而走遇“天桥煞”,而其西北角又面对十字路口遭“路冲煞” ,皆为泄财之象。相传时任行长周小川为此请来了香港著名的风水大师为建行的设计出谋划策, 力图化险为夷。于是便有了这幢为北京人所津津乐道的“风水建筑” 。金融街上的建行大厦通体黑色,在世界建筑史上实属罕见,在风水学中,黑色属水,水亦表财,黑色不仅催财力量强而且可以化煞;在西北角的煞重之位,大厦被设计成两把尖刀状的化煞布局;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顶部,为四个形如水闸放水的旺财设计, 意为财源滚滚;十字路口与天桥的西北角也有一对号称中国最大的汉白玉貔貅来招财镇宅;在貔貅的正中,竖立三根旗杆,意为三根高香表示对天地神灵的敬畏。在如此风水建筑的庇佑之下,这几年来,建行蓬勃发展,成为了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之楚翘;原行长周小川也官升三级,从总行行长之位扶摇直上至证监会主席、央行行长之高位。真正的中国古代风水学应该是一种古代人类繁衍生息,治国安民等社会活动所形成的生存知识;是一种研究大自然对人类作用的精深学问;是一种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是一种趋吉避凶的术数; 是一种流传了几千年的民俗活动;是一种中国独有的以天人合一阴阳调和为核心的哲学思想产物;是一种由实践积累起来的经验所形成的人居环境选择优化的实用技术;是一种由中国古人的唯物唯心学术混杂而形成的博大学派; 是一种科学与玄学相提并论的、精华与糟粕并存的、落后于现代技术的、超越于现代科学的的系统理论;是一种宝贵的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风水可以改天命而夺神功,这是古人对风水学的高度肯定。风水学告诉人们要能顺应自然规律,做到天人合一,要优化自然环境,这样就有了好的阴阳宅,有了好的风水地的吉气感应与荫庇,自己和后人即可以平安昌盛,所以丁财贵秀,百福臻临,如果人人家家都能获得好风水地而吉祥, 社会就会因人人平安幸福而和谐,民族国家也就会因人人有为家家发达社会和谐而兴旺,这就是风水学对人类最大的贡献所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风水不是万能的,风水也只是影响人生的一种力量。中国风水学虽博大但杂乱,虽精深但虚玄,虽可验证但少数据,虽有作用但多无科学根据,尚存在很多局限性,广而无边,深不见底,艰以学习,难以操作,尚泥古不化,裹足不前,为此,但愿风水同行们能摒弃成见,在考古践今的同时,努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地丰富它,充实它,完善它,提升它。是所至望!

以民法为主题的论文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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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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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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