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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原则

发布时间:2024-07-06 04:10:31

论文答辩原则

论文答辩工作细则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以下是我整理的论文答辩工作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现将具体工作细则规定如下:

一、 答辩原则

1.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各院系答辩安排需提前一周公布,允许校内外的老师及同学列席旁听;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考核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科研能力。

二、答辩形式

1.学位论文答辩会场要悬挂能够说明学位申请人所在二级学科的横幅标语;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学位申请人需遵守答辩礼仪;

4.学位申请人要在计算机幻灯演示下进行脱稿的论文报告,硕士研究生报告时间15~25分钟,博士研究生报告时间30~40分钟;

5.每位专家提问不低于2个问题,提问应围绕论文的中心论点;

6.答辩组需分别向所在学科、院系及研究生学院提交每位申请人论文答辩照片两张以备存档;

7.论文答辩结束十日内,答辩秘书整理申请学位的审批材料,分装至科技、人事资料档案袋,上交研究生学院。

三、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名单;

2.答辩秘书宣布答辩人及导师姓名、论文题目等;

3.导师或秘书介绍申请人简历、完成学习计划情况、学习成绩、论坛发表的评价及已发表过的论文;

4.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5.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列席人员提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

6.申请人答辩;

7.答辩休会,答辩委员会讨论: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答辩,按论文评审标准逐级评定成绩,并做出总体评价,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8.答辩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各学位论文的评语和成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9.申请人作表态发言;

10.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照集体合影。

四、答辩礼仪

1.申请人要精神饱满,衣着整洁,男士着西装,女士着职业装,化淡妆,不佩戴首饰;

2.提前十分钟到达答辩会场;

3.报告论文前向专家组及在场人员敬礼,答辩结束后向专家组及在场人员致谢;

4.等候答辩的申请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意在会场走动;

5.所有参会人员应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有特殊情况应到场外接听;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评语时申请人需站立倾听。

论文答辩过程

答辩一般程序

1.学员必须在论文答辩会举行之前半个月,将经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主答辩老师在仔细研读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拟出要提问的问题,然后举行答辩会。

2.在答辩会上,先让学员用15分钟左右的时间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3.主答辩老师提问。主答辩老师一般提三个问题。老师提问完后,有的学校规定,可以让学生独立准备15—20分钟后,再来当场回答,而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则规定,主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要求学员当场立即作出回答(没有准备时间),随问随答。可以是对话式的,也可以是主答辩老师一次性提出三个问题,学员在听清楚记下来后,按顺序逐一作出回答。根据学员回答的'具体情况,主答辩老师和其他答辩老师随时可以有适当的插问。

4.学员逐一回答完所有问题后退场,答辩委员会集体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通过还是不通过,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5.召回学员,由主答辩老师当面向学员就论文和答辩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小结,肯定其优点和长处,指出其错误或不足之处,并加以必要的补充和指点,同时当面向学员宣布通过或不通过。至于论文的成绩,一般不当场宣布。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规定,对答辩不能通过的学员,提出修改意见,允许学员待半年后另行答辩。

答辩提问方式

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主答辩老师的提问方式会影响到组织答辩会目的的实现以及学员答辩水平的发挥。主答辩老师有必要讲究自己的提问方式。

1.提问要贯彻先易后难原则。主答辩老师给每位答辩者一般要提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问题,这些要提的问题应按先易后难的次序提问为好。所提的第一个问题一般应该考虑到是学员答得出并且答得好的问题。学员第一个问题答好,就会放松紧张心理,增强“我”能答好的信心,从而有利于在以后几个问题的答辩中发挥出正常水平。反之,如果提问的第一个问题就答不上来,学员就会背上心理包袱,加剧紧张,产生慌乱,这势必会影响到对后面几个问题的答辩,因而也难以正确检查出学员的答辩能力和学术水平。

2.提问要实行逐步深入的方法。为了正确地检测学员的专业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有时需要把一个大问题分成若干个小问题,并采取逐步深入的提问方法。如有一篇《浅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文,主答辩老师出的探测水平题,是由以下四个小问题组成的。

(1)什么是科学技术?

(2)科学技术是不是生产力的一个独立要素?在学员作出正确回答以后,紧接着提出第三个小问题:即

(3)科学技术不是生产力的一个独立要素,为什么说它也是生产力呢?

(4)你是怎样理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通过这样的提问,根据学员的答辩情况,就能比较正确地测量出学员掌握基础知识的扎实程度。如果这四个小问题,一个也答不上,说明该学员专业基础知识没有掌握好;如果四个问题都能正确地回答出来,说明该学员基础知识掌握得很扎实;如果能回答出其中的2—3个,或每个小问题都能答一点,但答得不全面,或不很正确,说明该学员基础知识掌握得一般。倘若不是采取这种逐步深入的提问法,就很难把一个学员掌握专业基础知识的情况准确测量出来。假如上述问题采用这样提问法:请你谈谈为什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学员很可能把论文中的主要内容重述一遍。这样就很难确切知道该学员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是好、是差、还是一般。

3.当答辩者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相左时,应以温和的态度,商讨的语气与之开展讨论,即要有“长者”风度,施行善术,切忌居高临下,出言不逊。不要以“真理”掌握者自居,轻易使用“不对”、“错了”、“谬论”等否定的断语。要记住“是者可能非,非者可能有是”的格言,要有从善如流的掂量。如果作者的观点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即使与自己的观点截然对立,也应认可并乐意接受。倘若作者的观点并不成熟、完善,也要善意地、平和地进行探讨,并给学员有辩护或反驳的平等权利。当自己的观点不能为作者接受时,也不能以势欺人,以权压理,更不要出言不逊。虽然在答辩过程中,答辩老师与学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是审查考核者,一方是被考核者),但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在答辩中要体现互相尊重,做到豁达大度,观点一时难以统一,也属正常。不必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只要把自己的观点亮出来,供对方参考就行。事实上,只要答辩老师讲得客气、平和,学员倒愈容易接受、考虑你的观点,愈容易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达到共同探索真理的目的。

4.当学员的回答答不到点子上或者一时答不上来的问题,应采用启发式、引导式的提问方法。参加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老师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学员对你所提的问题答不上来,有的就无可奈何地“呆”着;有的是东拉西扯,与你绕圈子,其实他也是不知道答案。碰到这种情况,答辩老师既不能让学员尴尬地“呆”在那里,也不能听凭其神聊,而应当及时加以启发或引导。学员答不上来有多种原因,其中有的是原本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只是由于问题完全出乎他的意料而显得心慌意乱,或者是出现一时的“知觉盲点”而答不上来。这时只要稍加引导和启发,就能使学员“召回”知识,把问题答好。只有通过启发和引导仍然答不出或答不到点子上的,才可判定他确实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在举行答辩会前,校方、答辩委员会、答辩者(撰写毕业论文的作者)三方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

注意事项如下:

熟悉内容: 首先要对自己的毕业论文内容有比较深刻理解和熟悉。2.语速控制: 论文答辩过程中的语流速度,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3.时间控制: 对论文答辩时间的控制要有力度,到该截止的时间立即结束。4.回答简洁有层次: 听清问题后,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用充满自信、流畅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你好,论文答辩对学生来说有一定的无措感。要想提高通过率首先是论文的格式必须按照老师的论文格式来。其次是论文的大致梗概必须清楚。一些基础性的问题都要能回答上来。

武大论文答辩原则怎么写

论文答辩那些事 答辩基本流程一、学生在答辩会举行前,将进过指导老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答辩委员会;二、答辩现场,由答辩老师介绍答辩规则;三、学生概述论文的题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发现与结论等;四、答辩老师针对论文提问;五、学生回答完所有问题退场(如分组进行答辩,则待组里所有人答辩完成后清场休会),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是否通过,并统计成绩。(具体情况以学院安排为准)拿上必备材料论文纸质版、纸和笔听取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精神要高度集中,同时,可将提问的问题――记在本上,以免问题过多,回答时有遗漏部分。调整心态自信:坦然镇定,声音要大而准确,使在场的所有人都能听到。镇定:对提出的问题,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以自信而流畅的语言,肯定的语气,不慌不忙地―一回答每个问题。谦虚:对提出的疑问,要审慎地回答,对有把握的疑问要回答或辩解、申明理由;对拿不准的问题,可不进行辩解,而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熟悉论文要做到自信,需要对自己的论文从内容、范围、材料有充分的理解和多方面的准备,做到烂熟于心。从整体到局部都有了然于胸的感受,这样就能对提出的种种质疑,应付自如,即使不能对答如流,至少也能迎刃而解,问有所答。真正做到“艺高胆大”,有了真才实学,就不怕别人提出质询。针对论文答辩的目的和内容,学生在论文答辩前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一、对自己所写论文的观点、关键问题、解决思路和创新点等要了然于胸。尽量用言简意赅的语言陈述出以上问题,这是你陈述论文时的必备技巧。这里也是答辩老师检验真伪最容易出题的范围。二、对论文中出现的基本概念、专业词汇、引用的文献要明白其涵义。这里往往是答辩老师检验真伪和探测你水平的一些地方。三、对自己论文中的相关的观点和理论要进行一定的涉猎,这是论文答辩得高分的技巧。大多数论文仅仅知道自己文章的单方面观点,对于其它观点要么知之甚少,要么一无所知,如果能对相关的理论进行了解,那么在答辩中基本上不会遇到答不上来的尴尬场面。做好PPT内容:每页不超过10行字或一幅图,只列要点,切忌放大段文字配色:文字清晰,简洁易看,字体颜色和背景要协调,切忌花哨繁复,用色过多。图表:不要忘记将与论文有关的一些图表类资料整理好。如经济类论文答辩时,可能会涉及许多统计表、统计图、测算表、明细表、演示图等。准备许多相关的图表,在答辩现场,供作讲解之辅助工具。想好“台词”做好发言提纲的准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不打无准备之仗,答辩者在答辩前可从以下角度去考虑准备答辩:一、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二、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三、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四、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五、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六、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七、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八、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对以上问题应仔细想一想,必要时要用笔记整理出来,写成发言提纲,在答辩时用。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临阵不慌。假如在准备的时候已经准备了一个较完整的提纲,那么沿着回答问题的主线,再穿上一些玉珠(举例子)就可以做到中心明确,条理清楚,有理有例了。学生首先要介绍一下论文的概要,这就是所谓“自述报告”,须强调一点的是“自述”而不是“自读”。这里重要的技巧是必须注意不能照本宣读,把报告变成了“读书”。“照本宣读”是第一大忌。这一部分的内容可包括写作动机、缘由、研究方向、选题比较、研究范围、围绕这一论题的最新研究成果、自己在论文中的新见解、新的理解或新的突破。做到概括简要,言简意赅。不能占用过多时间,一般以十分钟为限。所谓“削繁去冗留清被,画到无时是熟时”,就是说,尽量做到词约旨丰,一语中的。要突出重点,把自己的最大收获、最深体会、最精华与最富特色的部分表述出来。这里要注意:一忌主题不明;二忌内容空泛,东拉西扯;三忌平平淡淡,没有重点。开头要简洁,单刀直入,是最好的开头,开门见山地表述观点,在答辩中是最好的办法。主体部份的表述可条分缕析,即把所要回答的内容逐条归纳分析,实际上是对自己掌握的材料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做整理。这样的表述就不会流于表面,而能深入本质。条分缕析可以把自己掌握的一些实际例子合并,整理成若干条目,列成几个小标题,分成几点,一点一点、一条一条地说出。满碗的饭必须一口一口吃,满肚子的道理也必须一条一条讲出来,环环相扣,条条相连,令人听完后有清楚的印象。常见问题让学生进行论文答辩的目的绝对不是故意刁难学生,以显示老师水平多高。论文答辩的目的只有一个,检查学生对所写论文题目的掌握程度和理解程度。参加论文答辩的老师提出的问题一般不会少于三个,但所提出的问题全部是论文所涉及的学术范围之内的问题,一般不会、也不能提出与论文内容毫无关系的问题,这是答辩老师拟题的大范围。在这个大范围内,主答辩老师一般是从检验真伪、探测能力和弥补不足这三个方面提出问题。一、检验真伪题,就是围绕毕业论文的真实性拟题提问。二、探测水平题,这是指与毕业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探测学生水平高低、基础知识是否扎实,以及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如何等方面来提出问题的题目,主要是论文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运用基本原理等方面的问题。三、弥补不足题,这是指围绕毕业论文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如对论文中论述不清楚、不详细、不周全、不确切以及相互矛盾之处拟题提问,请作者在答辩中补充阐述或提出解释。练习控制时间一般答辩现场都对学生陈述时间有限制,正式答辩前多做几次计时演练,学会控制时间,不然讲到一半就时间到了,太太太太太尴尬了!注意演讲技巧注意语速:心情尽量放松,语速不要太快。放松的心情可以使得思维活跃,不会出现语言重复、答非所问等现象。适当的语速,有利于你的表达被听众清晰得接受;目光移动:无论是否脱稿,都应注意目光互动,这样可以避免观众分神;体态辅助:答辩过程中切忌“木头人”或者弯腰驼背,适当运用手势语言,会显得更自信有力。

首先需要明确课题,确定课题的核心方向其次,与导师交流进行思路设计,查找文献和课题资料,整理数据最后,制作,修改,然后进行降重,符合学校查重标准,整理论文格式符合制作要求整理好论文样本,老师确认后,上交即可

一般来说,无论是本科还是硕士的论文答辩,关键在于对整篇论文的掌握。毕竟答辩评审老师他们相比论文的作者来说,对论文本身并不是那么的熟悉,只要你能掌握论文中的关键理论依据,加上对国内外类似科目的对照数据,基本上就能躺赢了。另外漂亮的PPT也是会加分的。

论文答辩有什么技巧1.首先就是要熟悉论文内容了。你要知道,参加答辩的老师都是对你的专业十分了解的,对你的提问也会根据论文内容进行展开,所以务必对自己论文内容做到深刻理解,提前做好准备。2.一般都会要求准备答辩PPT的,PPT的内容切记不可有大段大段的文字,这样老师是没有心情看下去的,毕竟他们要参加很多学生的答辩,一定要图表穿插,图文并茂,这样老师看着也会舒服,自然会为你留下很好的印象。3.控制好语速。相信很多同学都是头一次参加论文答辩,难免会有些紧张,从而导致语速加快或者口齿不清,一定要将自己放轻松,利用深呼吸进行调整,控制语速适中,有缓有急。4.避免目光呆滞。有些同学可能产生紧张或害怕感,不敢与老师或同学们有眼神上的交流,实际上这是大忌,老师会觉得你没有自信,自然不会对你讲的内容产生兴趣,一定要时不时将目光转移到老师身上。5.答辩都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为15-20分钟,这个一般会在答辩前告知同学们,所以提醒大家不要超时,可以私下自己练习,将时间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6.还要注意礼貌,不能因为老师问了几个问题就心烦意乱,一定要格外注意不能口出狂言,任何对老师不礼貌的行为都会给你的论文答辩减分。

论疑罪从无原则的论文答辩

疑罪从无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刑事诉讼法里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据该规定,如果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疑罪从无”原则?——“错案防范系列谈”之三发布:2013-06-28 14:57:41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作者:■ 本社评论员 刘桂明 浏览:0次 【大 中 小】 “疑罪从无”对我们中国人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尽管见仁见智,但绝对不是一个小问题。因为这对我们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来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实际问题。应当说,对我们中国人来说,这是不难理解的概念,但却是一个很难理解的理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疑罪”呢?我们为什么要主张并追求“疑罪从无”呢?那就让我们先从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等案件开始说起吧。当佘祥林被作为杀妻的犯罪嫌疑人而被侦查之时,当赵作海被作为杀害同村村民的犯罪嫌疑人而被起诉之时,当张高平叔侄被作为杀害搭车的同乡人的犯罪嫌疑人而被审理之时,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问题就是这些案件不知不觉地就成了疑罪。面对类似的疑罪,我们的司法机关怎么办呢?对此,大多数机关基本上都是采取“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原则。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一般来讲,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对此,如果司法机关均以“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原则处置,自然是最保险乃至最保守的办法。但是,这对被告人来说可能却是最可怕最危险的办法。事实证明,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如此而造成的。那么,我们的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究竟应当如何理解“疑罪从无”呢?首先,“疑罪从无”原则本来就是一项众所周知的司法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首先来自于“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曾经是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随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被载入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当中或被国际性文件所采用,最后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司法制度也开始将其吸收为一项重要司法原则。1996年我国首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并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视为无罪。因此,当被告人有疑罪而不能证明时,以无罪处理。也就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从而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裁决结果。其次,“疑罪从无”原则应当成为一种工作常态。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从轻处理或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此修订规定,显然不仅确认“疑罪从无”原则既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根据这些规则规定,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为此,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裁定和处理,从而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不仅如此,还应当使其成为一种工作常态。正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所言:我们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我们必须坚持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相统一原则,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特别是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对于掌握审判权的法官而言,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品质问题。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除了老老实实承担责任,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最后,“疑罪从无”原则能否造就一种崭新的司法环境。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了很多具体的规定,让法律人为之欢欣鼓舞。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真正落实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条款,从而切实让“疑罪从无”原则完全落到实处。也就是不仅要让司法人员在思想上深入根除“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司法观念,也不仅要让“疑罪从无”原则成为一种工作常态,更重要的是要让“疑罪从无”原则真正造就一种全社会接受的司法环境。尽管“疑罪从无”原则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对刑事司法中的定罪量刑乃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已经逐渐被人接受。但是,这两个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乃至社会意义的理解上,未必已经达到全心全意的接受。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时由于主客观原因,往往对有些案件的事实未能查得水落石出,因而出现了疑难问题。对于这类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往往比较消极,社会各界往往比较被动。于是,有专家认为,只有在一个事实上犯了罪的人,因为 “疑罪从无”而不是其它法外因素暂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公众、社会舆论、被害人家属在揪心之余还能够理解并接受时,那才是 “疑罪从无”得以大行其道的时候,才能够真正杜绝像张氏叔侄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冤案的发生。由此看来,“疑罪从无”原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心理问题、文化问题。因为所谓“疑罪”,既可能涉及事实认定问题,也可能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法律评价与道德评判。因为“疑罪从无”司法原则,不仅仅是一种为了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而且还是一种折射我们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能否接受事关每一位公民人权保障尤其是彰显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有利被告”的思想生命力。

海南师大论文答辩顺序原则

毕业论文答辩要求及程序

毕业论文答辩是审查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重要步骤,是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综合水平的主要教学环节,也是毕业生全面回顾、总结、鉴定自己学习成绩的重要机会,更是学生将自己所学投入所用的新起点。

为规范我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程序,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各学院根据本专业特点,选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学识水平高的专业老师担任答辩小组成员(答辩小组老师近一年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专业论文),由3—5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名。另设答辩秘书1名作现场记录,答辩秘书不参与论文(设计)评议。

二、答辩学生的选择

所有毕业生均需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答辩顺序在答辩前一天抽签决定。

三、答辩要求及程序

1.论文(设计)答辩公开举行,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2.答辩前,各学院应将答辩流程以及基本情况告诉学生,让学生熟悉相关程序,并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答辩方法。

3.所有学生均需按时到达答辩现场,不参与答辩的学生原则上也要求旁听。答辩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秩序。

4.答辩者应该着装整洁,答辩过程中思绪清楚,态度应热情大方、彬彬有礼、文雅得体。

5.答辩小组老师不得对自己指导的学生论文(设计)进行提问,实行回避原则。

6.答辩前,指导教师必须将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评阅书上的一审意见、二审意见、定稿意见写好。

7.论文(设计)答辩的一般程序:

⑴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⑵答辩委员会组长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⑶秘书介绍答辩者资格审查情况;

⑷答辩者报告论文(设计)主要内容;

⑸答辩者回答必答题及答辩委员会老师提问;

⑹答辩委员会暂时离开答辩现场,举行会议对论文(设计)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设计)答辩以及答辩者成绩进行评定;

⑺答辩委员会组长宣读意见,并宣布论文(设计)评议及结果; ⑻答辩结束。

8.答辩者报告论文(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简介自我

答辩人应该用三言两语精练明了地介绍自己的姓名、专业、班级及主要的研究方向。

⑵简述梗概

答辩者应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作简要报告(梗概):一是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二是研究问题的关键所在;三是解决问题的对策和特色;四是对策的主要论据和结论。简述梗概应该使人对自己所写论文(设计)有一个简要而全面的`印象和了解。

⑶简明自评

答辩者应该用简明的语言对文章作自我评价:研究的题目有何价值?认识有什么提高?有何心得?有何不足等。关键要突出文章的创新点在什么地方,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辩自述一般为10—15分钟,答辩者要很好的把握时间,把问题讲述圆满。讲述既不能过于冗长,累赘无绪,超过规定时间;也不能过于短促,词不答意,使人不知所云。

9.答辩者回答问题:

⑴在每一个答辩者参加答辩之前5分钟,告诉答辩者必答题。必答题为答辩委员会在论文(设计)答辩之前针对论文(设计)内容所提,数量为2—3个。

⑵答辩者在报告论文内容后首先回答给定的必答题,不能回避。

⑶答辩者回答答辩委员会老师的现场提问,提问一般限于文章所涉及的学术范围之内,数量为2—5个。

⑷答辩者回答问题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5分钟左右。

四、答辩评语的写作

答辩评语不能简单评价,必须真实反映学生答辩情况,具体可以参照《湖南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与实习报告成绩评定标准》来撰写。

五、答辩成绩给予

1.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投票方式

论文(设计)答辩委员就答辩者是否通过论文答辩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2.论文(设计)答辩成绩的计算

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根据答辩者现场回答问题等各方面表现给予,教师应该看到学生论文的成功之处,客观公正的评定成绩。评分分为五级: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对论文中有重大原则性错误、有严重的抄袭现象或答辩时概念不清,对主要问题回答不出者,一律评为不及格。

论文答辩流程一般包括自我介绍、 答辩人陈述、 提问与答辩、 总结和致谢五部分

一、按分组名单上指定的教室集中,由领导或主持答辩的老师发言。二、按顺序进行答辩,步骤如下:1、简单介绍自己就读专业;2、陈述自己选题的背景、目的,一般先让学员概述论文的标题以及选择该论题的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准备介绍论文的东西4~5分钟,大约400~500字即可。 论文陈述的内容是 设计这篇论文的目的和在这篇论文中得到的收获 包括还有哪些不足。3、介绍文章的布局,陈述文章的主要观点。(以上所须的时间为3——5分种,陈述要求脱稿。)4、听完介绍后,主答辩教师就文章内容或相关问题提三个问题,学员作好记录。5、随后,学员利用大约15分种时间去准备室,整理问题的答案。6、 回到答辩室,按原先的提问回答老师的问题。

毕业论文答辩流程包括自我介绍、答辩人陈述、提问与答辩、总结陈述以及致谢。毕业论文的答辩,必须成立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一般不少于三人,且答辩时间不少于15分钟。

无罪推定原则论文答辩意见

浅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摘要:对我国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涉法问题的研究,能够缓解交通建设中的诸多问题。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分析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实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完善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管理结构,促进交通产业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 交通产业 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 交通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协调发展的先决条件,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和促进国防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对于交通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表现 产业投资基金是目前我国投资基金领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形式。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引入更广泛的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可以有效缓解交通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还不是很完善,需要对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研究,进一步揭示其运行规律。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第二种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迄今为止只有中瑞、中国东盟、中比三只合资产业基金,以及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第三种是各种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等,而这种数量最多的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更是将产业投资基金运用到交通建设中,法律法规目前还在进一步的完善之中,还未对产业投资基金尤,转自[星论文网]其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有效规制。1. 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监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而是由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行使,而这些部门之间还没有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无法有效地进行沟通,亦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 度,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造成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健全,监管部门对投资基金的管理态度谨慎,一直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正式获批在中国注册的产业基金少之又少,包括渤海产业基金在内的四家获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由国务院特批。监管部门的做法实属无奈,这些管理模式仅仅维护了我国金融投资市场的暂时稳定,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交通建设起不利作用。2、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交通产业投资 基金的概念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就是由直接从事实业投资的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发起,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分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交通产业的一种投资制度。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是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属于直接的融资方式。不仅能为交通产业的发展提供新动力,更能为公路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2006年4月山西省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签署投资山西交通基础设施的战略合作协议,平安与山西交通的成功合作为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开了先河。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法理分析 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构想,是借鉴了上世纪中叶以来形成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以交通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目标,主要对未上市的交通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按资分成,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的投融资制度。这些完全符合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在这种局势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广大居民手中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投资于交通基础产业建设,并通过专家管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从而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也完善了交通基础产业的融资结构,降低了融资成本及风险。如果将交通产业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增强交通产业发展的后劲。 3、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文章来自星论文 请到 阅读全文。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讼程序的正当,相对加重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时期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便意味着它必须要付出一个不愉快的代价-----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国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早在雅典共和与古罗马共和时期,无罪推定就已经萌发。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辩论时,首先由原告提出控诉意见,询问证人,举出证据。接着由被告答辩。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败诉,甚至受到某种惩罚。辩论结束后,由陪审官实行表决,按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这种具有民主精神的诉讼形式,实际上是当时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政治在诉讼中的体现。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罗马实行帝制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消失,无罪推定也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帝国后期,诉讼形式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侦查、控诉与审判的权限合而为一,由裁判官统一行使,专制主义充斥于刑事诉讼之中。这时,整个诉讼完全由裁判官一手控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举证责任也被无条件地强加到被告头上,并开始动用刑讯拷打的野蛮手段迫使被告作有罪供认。在封建专制时代的欧洲和中国,这种诉讼形式被普遍采用。近代人们对此深恶痛绝,每有论及必斥之为“有罪推定”。在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在未确定有罪以前,就被作为罪犯对待。被告人不供认,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就以有罪论处。欧洲中世纪德、法等国的刑事判决,分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三种,其中存疑判决实际上是变相的有罪判决。中国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唐律疏议·断狱·疑罪》),也是有罪推定。针对封建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明确表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谈到取消拷问时提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最早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第9条)。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理论所承认,并且被规定在有的国家立法中。1982年《加拿大宪法》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平的公开审判中,根据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第11条)。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一般对此无明文规定。资产阶级国家在诉讼理论或立法上还确定了如下一些与无罪推定相联系的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人一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的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以无罪处理。资产阶级提出用无罪推定来代替有罪推定,对于反对中世纪的野蛮诉讼制度、反对封建专制主义起了进步作用。但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司法实践经常违反无罪推定;而且有时在立法上还直接否定无罪推定。如英国规定,被发现保存有赃物的被告人,在最近五年内曾因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而被判过刑,法律即推定此项赃物是被告人窃得的;如果被告人辩解并不是窃得的,他必须提出可靠的证据。苏联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1978年 6月16日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以前,被视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的有关法律文件上也有规定。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11条 1项)。1966年联大通过、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 2项又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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