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信息网-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中国东营法学研究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4:03:31

中国东营法学研究会论文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论文编辑格式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二、标题:(一)标题一(篇名)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二)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三)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四)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1. 2. 3.”,标题五用“(1) (2) (3)”。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五、脚注及参考书目:1.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2.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法学研究》注释体例(一)一般规定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2.连续注码。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二)注释例1.著作类〔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2.论文类〔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3.文集、教材类〔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4.译作类〔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5.报纸类〔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6.古籍类〔8〕《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9〕[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7.辞书类〔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8.港台著作〔1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1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9.外文类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了解法学论文发表在哪里

法学是什么?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问。法学是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不论是律师评职称还是研究生毕业升学都需要发表一些论文那么法学论文发表在哪里呢,可以选择哪些法学期刊进行投递呢?

在选择期刊的时候,首先您需要根据自己的文章方向和具体的需求去选择期刊,因为我国的法学期刊有很多,每个人研究的方向可能也不一样,所以选择合适的期刊才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的文章顺利发表,并且发表出来是有效的文章。因为不论是您毕业升学还是评审职称,如果文章发表的级别不够的话,也是无效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不同级别可以选择的法学期刊:

核心法学期刊推荐:《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中国法学》的发展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步,发表了大量最新和最重要的法学学术研究成果,所发表的成果代表了中国法学界最高水平,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法学理论、传承法律文化、促进国内外法学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级法学期刊推荐:《时代法学》

《时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03年,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学术期刊,宗旨是: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促进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法学论文可以发表在哪里?有哪些合适的期刊可以选择?上面两个出版物是都是不错的法律专业期刊,包括省级期刊和核心期刊,法律专业的核心期刊相对更多,对稿件要求的质量非常高,所以作者在提交前认真修改完善自己的论文、按照杂志的要求提交,这样的话这篇论文发表可能会更为顺利。

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

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法律咨询顾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上饶师范学院政法系客座教授

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 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

《中国法学》设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等栏目。

办刊条件:

据2016年10月《中国法学》的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官网显示,中国法学会拥有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立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等直属研究会。

有何指教。。

山东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论文

信息科学技术系的有徐贵一

问题一:市法学会是什么单位,干什么的 5分 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半个世纪以来,认真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 思想、 *** 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上来;积极引导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关心国家大事,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参与国家的政治协商和民主决策,成为参政议政的一支积极力量。 中国法学会作为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半个世纪以来,积极组织推动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参与立法的起草、论证,参与执法的调查和司法的改革,参与法学教学和法制宣传,开展多学科、多常次、宽领域的法学研究。据近20年来的统计,召开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数以百计,召开的地区性学术研讨会数以千计,撰写的学术研究论文和法律对策建议数以万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实施,做了大量创造性、开拓性的工作。 问题二:中国法学会属什么机构 1、性质:人民团体。中国法学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法学会和各全国性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2、会员的加入: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大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大会个人会员。地方法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全国性法学、法律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3、职能大概就是:组织推动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参与立法的起草、论证,参与执法的调查和司法的改革,参与法学教学和法制宣传,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研究。据近20年来的统计,召开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数以百计,召开的地区性学术研讨会数以千计,撰写的学术研究论文和法律对策建议数以万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实施,做了大量创造性、开拓性的工作。 问题三:中国法学会是什么级别 法学会会长-正部级待遇 副会长-一般兼任秘书长-副部级待遇 问题四: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分别是什么组织啊?两者有关系吗? 中国法学会的前身是新法学研究会、新政治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目前属于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公室、研究部、会员部、对外联络部和机关党委(人事部)等5个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有中国法学会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法律年鉴》社、《民主与法制》社、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及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从地理区域上来分,在全国各地都设有中国法学会的下属机构,类似于分会;而就研究领域而言,又分为宪法、商法、经济法等各个不同的领域,而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即是这众多领域之一。 更为详细的信息请查阅chinalaw/xhgk/及jcll/。至于其清晰的隶属关系,尚不得而知。 问题五:省法学会是什么单位?里面是行政编吗?去那儿工作如何? 中国法学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法学会和各全国性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 所以,省法学会也是一个人民团体。 关于里面是不是行政编,这要看你是通过什么渠道进的单位,如果你是从公务员考试的途径进的,入职的行政编,那就是行政编制 问题六:法学是什么意思?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业余人士和普通老百姓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问题七:中国法学会就是中国法学协会吗?是属于中国科学院的下属单位吗? 没有中国法学协会的说法也没有这个团体,只有中国法学会。 中国法学会不是任何机构部门的下属单位。它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同时也是全国性法学社团业务主管单位。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电话:? 钉 另外说个事情:中国科学院是研究自然科学的,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有个法学研究所。 问题八:什么是部门法学 专门研究某一部门法的学科就叫部门法学 比如,现有法律可以分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国际法等部门法。 与之相对应的,就有了宪法学,刑法学,揣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等部门法学。 问题九:河南省焦作市法学会是什么样的单位?主要是干嘛的? 法学会一般都不干嘛 问题十:湖北法学会是公务员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您好,旺旺考试网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湖北法学会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

以前的赵喜臣(原院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张卫华(原副院长,西政78级,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西部开发研究会理事、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刘和海(原院长助理,北大法律系77级)、宋云峰(原副院长,山东大学党委委员,中国政法首届博士后)。现在的李玉福(中国法学会理事、山东省委宣讲团成员、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法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山东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会长)吕涛(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案件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山东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刘炳君(山东省法学会学术委员、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山东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济南市法学会副会长)许海波(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山东法学会网络法学研究会会长)曲伶俐(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山东省重点学科首席专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理事)王立武(山东省重点学科首席专家,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徐贵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张传伟(山东省本科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学与公安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于朝(全国检察技术指导小组成员、最高检司法会计专业指导小组组长)侯学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理事)孙培福(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管洪彦(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农村集体经济专业委员会理事)安宗林(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杨晓静(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隋洪明(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研究会理事)、张爱艳(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李学博(中国法医学会损伤专业委员会委员兼学术秘书)、楚道文(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刘万啸(山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山东商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綦书纬(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钟林(全法中国法律和经济协会副会长、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窦衍瑞(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理论宣传专家、山东省社科联委员)、张月满、李克杰、栗献忠(山东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蒋海升、赵林云(中国作协会员、济南市作协副主席)、化涛(山东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陈锐(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范磊(外交与国际关系智库“察哈尔学会”研究员)等。不限于以上,其他还有很多老师水平很高。

1.《司法会计学基础》,1991年山东省出版局批准内部发行,独著。该书标志着“二元”司法会计理论模式的创立。2.《司法会计学》,1995年山西经济出版社,独著。济南市政府软科学课题《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研究》成果,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3.《司法会计学概论》,2001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于朝、庞兼兵、肖琼,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4.《司法会计学(修订版)》,2004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5.《司法会计学(第三版)》,2008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考研参考书。6.《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 200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于朝、庞兼兵。参编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司法鉴定学》,霍宪丹主编,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1988年《山东检察》第10期,独著。《司法会计若干问题的研究》,独著,获1992年全国检察系统司法会计工作研讨会学术论文唯一一等奖。《贪污≠所有权转移》,1994年《山东检察》第12期,独著。《经济罪案的立案标准》,1996年《政法论丛》第6期,独著。《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辨义》,1997年警官教育出版社,独著。《关于贪污案件鉴定中如何表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若干问题的探讨》,1998年《检察理论研究》第1期,独著。《利用电算划单方虚列账户发生额1例》,1999年《刑事技术》第1期,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所有权转移”问题》,2000年《人民检察》第11期,于朝、江一山,该刊物优秀论文奖。《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定罪问题》,2000年 《当代检察官》第12期,于朝、刘旭东。《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2001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论公安机关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几个问题》,2002年《公安大学学报》第4期,肖琼、于朝《防治国有资产流失的两个法律问题》2003年《山东法学》增刊,独著。《股票投资损益鉴定的几个问题》,2003年《人民检察》第5期,独著。《检察机关如果应对贪污贿赂洗钱问题》,2003年,独著,济南市首届检察理论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字是谁写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2004年中国工人出版社,独著。《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005年《中国司法鉴定》增刊,独著。《“法务会计”折射社科学术界浮夸风》,2006年《时代中国》11期。《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2006年《中国司法鉴定》第1期,独著。《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的设计》,2006年首届全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独著。《中国司法会计学的创立与发展》,2009年,第二届证据理论及科学国际研讨会;2010年《新会计》第十一期,独著。《试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拓展——职务犯罪防控机制评估》,2009年,独著,获山东省检察院学术研讨会论文二等奖。《舞弊审计理论与司法会计理论的分野》,2009年《中国司法鉴定》第6期,独著。《关于制定司法会计业务规范的理论探讨》,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独著。《法学专业司法会计课程教学研究》,2009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独著。《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规则》,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韩斌、于朝、丁杰。《司法会计专业学科建设问题》,2011年4月,第四届全过司法会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对司法鉴定基本概念的几点思考》,2011年7月,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体系之研究》,2012年《会计之友》第一期,独著。

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论文

朱虎还讲法硕。一般老师都不是固定在一个辅导机构的。朱虎,2008,9-201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2005,9-2008,7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2002,9-2005,7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1998,9-2002,7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荣誉奖励2020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2020中国法学会第七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一等奖2019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2018中国法学会青年人才2017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2017中国法学会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2016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2016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二等奖2015中国法学会第三届董必武青年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13北京市青年英才计划2013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2012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校级一等奖2011、2012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11、2017、201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学优秀奖2010、2019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科研成果优秀奖2009中国政法大学第四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8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代表性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学校社科项目,202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子课题负责人,202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子课题负责人,2018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研究品牌计划,201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自主项目”,2014北京市高校青年英才支持计划项目,2013“规制性规范的违反与侵权责任的构成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11“德国19世纪私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研究课题,2011“规制性规范与侵权法”,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2010“法律关系和私法体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09

中国东盟合作研究论文

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举办,是广西走上国际经济舞台的一个序幕。绿色中国与东盟,健康发展你我他;人人争做绿色使者.绿色包含着很多东西,包含着和平,希望与健康的发展. 南宁是中国唯一与东盟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通道的省区首府城市,具有双向沟通中国和东盟的区位优势。且南宁的东盟会展中心是永久性的,在每一年的博览会上,南宁人也是东南亚商客带来最新商品与资讯的第一受益者!正所为是近水楼台先得月。 南宁市是广西的首府,有“绿城”之美称。是镶嵌在南中国的一颗绿色明珠。爱中国爱广西爱南宁,因为这儿是我们中国人感到骄傲的地方。这里是一个“草经冬而不枯,花非春而常放”的绿色城市,她绿树成荫,空气清新,人平均绿地面积约10平方米。随着南宁市的蓬勃发展,市区高楼拔地而起,展示了现代化大都市的风采。南宁市荣获“中国综合实力五十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等称号,还获得“联合国改善居住环境范例奖”等多项殊荣。 绿都南宁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这里山、河、湖、溪与绿树鲜花交相辉映,南亚热带自然风光与现代园林城市的风貌融为一体,以南宁为中心的桂南旅游区是广西三大旅游区之一,清冽恒温的灵水、神秘的花山壁画、雄伟的德天瀑布、宁静的杨美古镇与壮族人娓娓动听的山歌构成了南宁古朴的山水人情画卷。 广西南宁,这是一个风景秀丽的城市。南宁市有以青秀山为首的十大景观,现有10多座公园。横穿南宁市区的民族大道,两侧各式各样的绿树,掩盖了高楼,形成了“半城绿树半城楼”的亚热带园林城市风貌。每当节假日,都有成千上万的游客来观光旅游,十分热闹,有许多外国友人“千里迢迢”地跑来南宁观赏各处风景.位于市郊东南5公里处,南临邕江,山势雄奇秀拔,林木青翠,风景宜人,为古代南宁八景之一。据史载,宋明时曾先后在山上建有白云寺、万寿寺、独孤寺、青山寺、董泉亭、洞虚亭、龙象塔等,后均毁于兵祸火灾。 常年苍翠的青秀山风景区是南宁市最著名的风景区,由青山岭、凤凰岭等18座大小岭组成,总面积平方公里,半山腰上有两个巨大的人工湖--天池和瑶池,蓝天白云倒映其中,景色十分优美。 山上还建有观光缆车,可饱览湖光山色。

国际贸易中的成长: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制造”如何避免“反倾销”——结合与发达国家贸易的经验和教训,如何更好促进对外贸易软实力:中国—东盟贸易区经济合作圈的文化交流与比较——比如外流的中国文化的变化、留学等教育的交流等中国—东盟贸易区:中国对外投资的优势与思考——中国在这些经济相对较为落后的国家建立工厂 、进行经济投资等 中国—东盟贸易区的农业合作与竞争——他国农业类型相似,但是技术水平较为落后等方向

国际贸易课,第一先要搞清楚成员国。那些产品能享受关税优惠。在这几个国家范围里进口出口。有什么优惠政策。对这些国家有什么好处,这些都要具体表达,。你还要查查。召开的会议及中国商检局能办理这些产地证书,就可以有关税优惠进口。。。

先去知网下载,研究下别人怎么写的,从中提炼出来自己的东西就可以了,不会找的话,可以去我baidu空间里看下论文的查找步骤

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