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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编辑方法

发布时间:2024-07-08 21:30:00

科技期刊编辑方法

审稿方法论是开启审稿之门的金钥匙方法就是技巧。编辑要想提高审稿能力,编辑学知识的系统学习不可或缺,其中重点应加强审稿方法论的学习。1.政治性审查。政治上主要审8个方面问题:国家领土和主权问题;民族尊严问题;党的方针、政策问题;涉外问题;宗教问题;历史问题;保密问题;其他政治问题。2.创新性审查。创新主要是指论文对人类知识、技术或观念等的新贡献。分析方法和途径大致如下:分析论文来源:基金课题的审批严,经费支持好,其论文可能较有创新性。分析作者信息:公认的高水平作者的新作质量可能好,因为研究有继承性,论文质量与作者素质呈正相关。分析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权威、时间新、数量较多,期刊论文多而书籍少,原始文献多而转引或译文少,摘引篇幅适当、标引规范的论文质量可能较高。分析正文:论题鲜明、新颖,实验过程和数据完整,论据典型充分,论证严密,结论明确的论文一般较具创新性。查新:检索网络文献数据库、二次文摘或文题文献、主要专业期刊等,查阅同类主题已有哪些研究、是否重复、有无抄袭等。通过以上一系列审稿活动最终评定论文创新等级:原创、再创、补创、无创新(重复),或根本就是杜撰、抄袭的。应注意的是,以上列举的方法有些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指导意义,要具体论文具体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和简单化、绝对化。

审稿是编辑过程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审稿是披沙拣金的工作,是对科技论文价值发现的过程。在审稿中,要对科技论文的价值作出准确的判断,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它要求审稿者既要具备深厚的学养,又要精晓专业的知识。但是,科技期刊的编辑,尤其是高校学报的编辑,往往要面对多种学科的论文,而编辑又不可能对众多的学科博学精通。这样,面对许多不熟悉学科的陌生的论文,审稿就显得捉襟见肘了。但是不是就因此而束手无策了呢?其实,任何一篇科技论文,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长期的写作实践,科技论文已形成了一定的格式和表达规范,科技论文内容的表达,总有其形式的特征。正如一匹马,如果是千里马,它总会在外形(五官、身躯、四肢、毛色等方面)上显现出千里马的特征一样,一篇有价值的科技论文,它的内容表现总要与规范的形式相统一。因此,从科技论文的摘要、引言、实验、讨论、结论、参考文献等部分的基本表现特征入手,可为编辑审稿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科技传播》杂志

封面对于书刊的重要性,有如人的脸面。脸面有五官,五官端正能给人以愉悦感。因此,即使是天生丽质,人们仍不放弃打扮。它反映一个人的修养、趣味、品位……,封面应准确标注科技期刊信息。《科技期刊编排格式》规定:科技期刊的封面上应标明刊名(包括可能有的副刊名和并列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 (或出版年、期号),主办者(刊名已表明主办单位的除外),中国标准连 续出版物号和ISSN条形码,必要时还需要标明出版者。科技期刊的封面设计应遵循规范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艺术性原则。

目前我就是一名科技期刊的编辑。科技期刊编辑跟文学的关系不大,主要还是专业 知识扎实,耐得住性子,最好多发文章,核心类的,EI,sci,发一堆,并且表达强烈喜欢做编辑的愿望。这样去相关编辑部面试下来基本没问题。

网律科技法律编辑

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中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网络安全法》的三大亮点:

1、不得出售个人信息: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2、严厉打击网络: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3、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你好, 网络侵权 的法律 法规 内容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民事纠纷 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 证据 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 侵权行为 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 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 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法学期刊编辑部

西南政法大学法硕法学报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出版的一本学术性期刊,主要发表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涉及法学的各个学科领域,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等。西南政法大学法硕法学报的录比是指期刊投稿稿件审稿的比例,一般来说,西南政法大学法硕法学报的录比比较高,一般在50%以上,但具体录比情况还要根据投稿稿件的质量来定。

西南政法大学法硕法学报录比西南政法大学法硕法学报录比西南政法大学法硕法学报(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ournal of SWUPL)是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社会科学期刊,刊载有关法学、社会科学、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的原创性论文、综述性文章和学术论坛等。该刊编辑部设在西南政法大学,主编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永强,副主编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芳。该刊于2012年正式出版,发行量为500份,发行周期为半年刊,每年一期,每期发行4篇文章。西南政法大学法硕法学报是一本国内知名的法学期刊,其录用比例非常高。该刊每年接收的论文数量达到数百篇以上,但仅录用10?上的文章。该刊的审稿流程非常严格,审稿周期一般在2-3个月,审稿专家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严谨的态度。此外,该刊还定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学者进行学术交流,以促进学术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法硕法学报录比10:1, 从报名人数来看,学校生源充足的热门学科和专业学位类(按一级学科分类)分别是:哲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等一级学科,以及法律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审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

期刊编辑部编辑

意义不同。审校编辑是由编辑初审。期刊编辑是期刊编辑部和编委会认定聘请的学科领域的专家和主编担任。在同行评审流程中,主编对所有内容拥有最终决定权。决定哪些投稿该录用,哪些该拒稿。

期刊出版单位的学术编辑的职责:在主编的统领下进行期刊稿件的采集、录用,对稿件的学术水平负责,其工作内容包括根据行业动态及热点话题确定选题,与本专业专家学者密切联系,进行组约稿和推荐相关审稿专家,与主编共同决定稿件录用与否。学术编辑中负责不同栏目的编辑又称为栏目编辑,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主持一个栏目的编辑工作,包括确定所负责栏目的定位,根据行业动态及热点话题确定栏目选题,进行栏目策划,并与本栏目专家学者密切联系,开展组约稿和推荐相关审稿 专家的工作,还负责该栏目投稿的初审。

期刊编辑的主要工作:

1、在主编的领导下,根据杂志的编辑工作计划,结合所分管的栏目进行策划、通联、组稿、采访。

2、负责杂志英文目次和稿件英文关键词、摘要的翻译和校订。

3、负责稿件的初审编辑加工与校对。

4、参与杂志的质量评价及相关的学术活动组织工作。

有期刊编辑的专业网站或者论坛,比如中国期刊网,全球期刊论坛大会等。

期刊编辑的作用:

虽然有编辑违反专业的情事,但那些属于少数且独立的个案。此次的调查作者提到:鲜有实证支持或者理由将学术期刊编辑塑造或者描绘成权力过大的守门员,出自妒忌保卫和控制研究人员进入学术界以及在学术界发展。总的来说,“广泛的共识是,编辑通常是有效、认真、公平且熟练的,他们所在的领域系统也能支持这个目的”。

东方法学编辑

1.国经强一些2.全国第四吧3.东方法学上有的还有简介 国经的主力当然是朱榄叶老师个人简介 1950年9月出生。华东法政大学教授。从事知识产权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任美国旧金山大学法学院、圣路易斯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现任国际法系党总支书记、副系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主要专著、教材有《商标国外注册实用手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例汇编》、《知识产权与国际保护》等十余部,发表论文20余篇。编辑本段个人成就及荣誉个人荣誉 曾获得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等容誉称号。法学专著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册/朱榄叶 杨忠孝,2005-5-1版 国际经济法学(新世纪法学教材)/朱榄叶,2005-8-1版 知识产权法(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朱榄叶,2005-6-1版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上海市重点学科项目)/朱榄叶 刘晓红,2004-12-1版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1995-2002)(上/下)/朱榄叶,2004-1-1版 当代国际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文集-国际私法卷/丁伟、朱榄叶,2002-8-19版 当代国际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文集-国际经济法卷/丁伟、朱榄叶,2002-8-19版 当代国际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文集-国际公法卷/丁伟、朱榄叶,2002-8-19版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例汇编(高等学校法学/朱榄叶,1995-6-1版 引文索引 论WTO上诉审查程序的完善与发展 /罗红河 论BOT投资方式 /扣子 GATT/WTO关于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案例研究 /郑圣果 规范域名抢注的国际立法新发展— 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评析 /邓 炯

李剑,男,1976年3月生,重庆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9)、经济法硕士(2002)、经济法博士(200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2008年出站)。亚洲竞争法论坛委员(ACF),亚洲竞争法协会理事(ACA),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东方法学》经济法特聘编辑。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11、8-2012、8)。研究领域为竞争法、法与经济学。

政治法律类的刊物应该就可以,像鸣网上的《法制与经济》《建设者》《人民论坛》《源流》《法制与社会》《南开管理评论》等等,呵呵,不能白回答,要加分哦!!

三大权威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其他的核心期刊有《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人民检察》《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法学论坛》《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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