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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才是非法期刊

发布时间:2024-07-04 15:44:20

成才是非法期刊

繁花似锦,万物复苏又是一年春来到。在这春意正浓的时候,在花儿开得最灿烂的时刻,我们和老师相约,走进大自然寻找春天。乘上快乐的大巴,我们直奔张坝桂圆林。因为这是我们小学阶段最后一次春游,同学们都格外的兴奋,车窗外一大片金灿灿的油菜花,真像一群群亭亭玉立的春姑娘,欢迎我们的到来。下了车,呼吸着张坝新鲜的空气,眼前一片翠绿,心情真舒畅。进入桂圆林,数不清的百年桂圆树挺立在道路两旁,它们苍劲有力的枝干撑起一大片翠绿的树冠把整个桂圆林妆点的古朴幽静。不知道它们经历了多少风吹雨打,日晒雨淋才长成这样的,如果没有这种坚持不懈的精神,怎能长成这百年的基业,我们不也应该学习这种精神吗?

查到就是合法的

非法期刊

以下是非法期刊:

1、《中国实用医学杂志》

2、《中国中西医综合临床杂志》

3、《中国健康月刊》

4、《中华护理杂志》(CN12-4226)

5、《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CN98-0327)

6、《现代护士进修杂志》

7、《航空航天医学》

8、《当代医药》

9、《中国医药管理杂志》

10、《中国现代医药应用》

11、《中国医药卫生导报》

12、《中国卫生导报》

13、《中外妇儿健康》

14、《中国当代医学》

15、《医学新知杂志》

16、《中国中医药咨讯》

职称评选推荐期刊:

还有一点就是大家要避免假刊、套刊、增刊和电子刊,因为在国内大多数职称晋升中是不认可增刊和电子刊发表的论文的,少部分认可,所以直接避开选择这两类刊物是保险的。如果你能确保是有效的,那么也是可以发的。所以如果想要发表这类期刊,最好是咨询一下本省或本院认不认可。

另外如果自己把握不好发刊杂志和时期,我推荐大家咨询领添学术,这是一家专业从事医学论文辅导和期刊发表20年的老牌机构了,值得信赖。小编很多医生朋友就是在领添学术的全力帮助下,包括论文选题、构思和选择期刊发表发表领添学术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当然这也取决你自身的情况。

非法期刊:

1、《中国实用医学杂志》。

2、《中国中西医综合临床杂志》。

3、《中国健康月刊》。

4、《中华护理杂志》(CN12-4226)。

5、《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CN98-0327)。

6、《现代护士进修杂志》。

7、《航空航天医学》。

8、《当代医药》。

9、《中国医药管理杂志》。

10、《中国现代医药应用》。

11《中国医药卫生导报》。

12、《中国卫生导报》。

13、《中外妇儿健康》。

14、《中国当代医学》。

15、《医学新知杂志》。

16、《中国中医药咨讯》。

套刊和假刊都是评职称不认可的:

期刊级别一定要按照评比文件,最要当心提防的是,现在有一些低档期刊,刊物名上带有“教育”或“教学”两个字,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这样的刊物就是教育类刊物,唯一识别方式就是CN号的首字母,是按照中图分类号来的。

作者一定要看期刊是否为纯教育类(G4类,CN刊号首字母为G4)或作者所从事专业类别刊物(如计算机类CN刊号首字母是T,医学类CN刊号首字母是R)。另外,还有些文件中规定了刊物必须是正刊,而作者发表的刊物是副刊、增刊或者套刊,那么自然也是不能用的。

虽然版面费极低,但是花低价发了也没有用,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套刊有以下几个特点:

1、套用其它刊物的出版权利。

2、刊名、刊号与新闻出版总局备案不一致。

3、有的套刊也会将原刊放到刊名里,后面以“·”形式附加自己名字。

假刊的特点:

1、新闻出版总局查询不到,多见于仿制教育期刊。

2、刊名总是很好听,如“*教育论坛”、“*教育研究”等。

3、纸质出版物与期刊网真刊收录数据不一致。

4、版面费低廉,页码厚,纸质出版物上面信息不全。

论文投稿最怕的就是遇到一些表面上看起来正规,实则是假刊或是非法的刊物,不仅文章发表不了,还会有信息、内容泄露的风险,后续的问题也会接踵而来,防不胜防。根据本文编辑多年的投稿经验来看,2023年要想成功发表文章,领添学术提醒大家还需要注意这几类刊物:

1、水刊:都听过水货吧,水刊在这里就是水货的意思,虽然是正规刊物,不违法也不假,但对于文章发表来说,不是合适的选择。实际上,水刊要比一般的普刊质量还要低,主要是发文量大,文章质量低,没有多少创新性不说,里面往往还有不少错误,即使是后期能修改,在这样的期刊上发文章多少有点自欺欺人的感觉了。

2、增刊、套刊和假刊:这些期刊都属于一个系列。增刊的意思很简单,就是在原来的刊期上,多加了几期,多出版多挣钱嘛;套刊说白了就是一号多刊;假刊就是假借杂志社的刊号出的杂志,往大了说就是欺作者发文章,挣钱是一方面,还能套信息卖情报。对于这三类刊物,能有多远就避开多远吧。

3、非法刊物:期刊的核验权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对于期刊有着严格的把控,并会不定期地进行核验,以确保期刊界的平稳。非法期刊就是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擅自印发的期刊,当前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伪造假冒别人名称印刷的;没经国家批准,非法进口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等。

4、核心目录踢出的:国内期刊主要分为两种,普刊和核心。核心期刊作为国内顶尖的刊物,不论是审稿还是对文章质量的把控,都要高于普刊,且数量有限。期刊从核心目录中剔除,从侧面可以反映出期刊的发文量、载文能力、学术影响力都是在走下坡路的,这样的期刊录用和发表的文章,价值在逐渐缩小,所以不建议大家投稿。

以上是关于“2023不建议投稿的期刊名单”的简单介绍,每个省的政策不同,论文期刊目录都有区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区域治理期刊是非法期刊

我国教育行政部门认证名录中的国内外期刊为正规的,否则为非法的。

这本刊属于省级刊物,如果想发表论文可以联系论文一点通小编(度娘:论文一点通)

成才和才智期刊

写作思路:可以根据当代大学生的实际面临的情况来进行描述,比如大学生成才是时代的需要,是时代赋予的神圣历史使命,也是大学生们应该肩负的崇高历史责任等等。

正文:

大学生成才是时代的需要,是时代赋予的神圣历史使命,也是大学生们应该肩负的崇高历史责任。

大学生应从加强学习、坚持艰苦奋斗、勇于实践、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等方面要求自己、历练自己,努力使自己成才。探究大学生成才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大学生们应该肩负的崇高历史责任。

大学生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使自己成才,从而更好地投身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行列中去,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加强学习要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性。一个渴望学习的个体,才能成为不断发展的个体。终身学习是21世纪的一种生存理念。一个人如果没有确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就难以在21世纪的社会里生存。同时,学习不仅是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个人应享有的权利,是社会应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

懂得正确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能适应社会需要,能与社会融洽沟通,努力奉献社会,服务人民,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

能处理好与自身的关系,懂得自身的身心状态和需要,能珍爱生命,善待自己,有顽强的生命力,懂得现代健康理念,能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始终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艰苦奋斗,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任何一个成功人士取得成功的基本条件,是获得成功的必经道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艰苦奋斗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会有变化,但其精神内涵则是一脉相承的。

任何时候都会有困难,克服困难就必须要艰苦奋斗。由于种种原因,一个人一生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挑战,唯有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才能跨过一个个沟沟坎坎。

因此,艰苦奋斗的精神永远不能丢,没有艰苦奋斗,就不能成功。有了艰苦奋斗的精神,还要勇于实践。

大学生之所以要成才,就是为了更好地奉献社会,服务祖国人民,同时也在奉献、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和理想。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坚持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要处理好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关系。

有的,比如第一批学术期刊《林区教学》;第二批学术期刊《教育观察》、《成才之路》、《科教文汇》;《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教育信息化论坛》、《大学》、《教师》等等,这些在普刊里面是质量比较好的,不过审稿周期长,费用高,出刊晚,建议还是要根据学校的要求以及用刊时间等等综合考虑

是正规期刊,但不是国家级,看主管单位就知道。需要发表论文,希望能帮到您。

被注销的期刊是非法期刊么

注销刊号的不可能再查得到。

第二十四条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第二十六条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第二十七条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第三十二条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第三十五条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第三十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三十八条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第三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第四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第四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第四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十四条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第四十九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第五十一条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第五十二条《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第五十五条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六)责令收回期刊;(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第五十八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六十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第六十一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第六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英文版 是国际公认的。中文版:国内公认。算数的, 不要担心。

关键是看还能在哪里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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