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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有关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7 17:49:15

唯物辩证法有关的论文题目

第一,系统论与唯物辩证法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和理论来源。系统论的产生,是现代科学革命和技术革命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科学管理和科学方法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军事需要的直接刺激密切相关。唯物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起早于现代系统论的产生长达整整一个世纪。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尖锐化和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物,是自然科学飞跃发展的结果,也是欧洲哲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德国古典哲学中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 第二,系统论与唯物辩证法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系统论是“关于整体的科学”,它把研究对象看作系统加以考察,揭示了有组织复杂系统的运动规律。科学技术史表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是与人类认识事物的水平分不开的。然而,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不同于系统论。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它以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为对象,揭示了整个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具有最高的概括性和普遍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系统论研究的有组织复杂系统领域,还适用干传统自然科学所研究的有组织简单系统领域,统计力学、分子物理学和概率论所研究的无组织简单系统领域,以及目前尚未形成独立科学门类的无组织复杂系统领域。显而易见,系统论与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根本不同的。

唯物辩证法与系统论原理是马克思的理论理论联系实践、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解放思想是主席的毕生精髓其他的什么都不是!

辩证法 (Dialectic) (或辩证术、辩证方法)是一种化解不同意见的辩论方法。在两个或更多对一个主题持不同看法的人之间的对话,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有充分理由的对话建立起对事物真理的认知。它讨论着自古以来都是印度与欧洲哲学中心的问题。此词汇应用于多种不同领域,包括哲学、自然科学与史学。思辩性与实证性相统一的辩证法的发展有一个过程。辩证法发展的第一阶段是通过辩论达到真理,是辩证法发展的思辨阶段;第二阶段是揭示宇宙发展的普遍规律,是辩证法发展的实证阶段;作为思辨与实证相统一的第三阶段是前面两个阶段的综合,即 思辨性与实证性相统一的阶段。

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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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 内容提要 “理论”、“事业”和“学科” 是不同的三个概念,历史上的确 存在一种由恩格斯开创的“自然 辩证法理论”,在我国当代亦存 在一项以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为领导核心的“自然辩证法事业 ”,但不存在一门“自然辩证法 学科”。中国“自然辩证法事业 ”不如过去景气,主要原因是缺 乏自主发展,它所应当重点发展 的自然哲学、科学哲学、科学社 会学和科学史四大学科均有不尽 人意之处。学科要发展需要有范 式,建立范式是学科自主发展的 前提,而不自主发展就永远不可 能有进步。 想要对自然辩证法说点什么,首 先需要说明“自然辩证法”指的 是什么,因为这个词的所指现在 并不很清楚,人们的看法也相当 不一致。 给人的印象自然辩证法是一门学 科。第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哲 学卷》把自然辩证法作为哲学的 分支学科;第二,高等院校哲学 系设有自然辩证法专业,社科院 的哲学研究所设有自然辩证法研 究室;第三,业已存在大量自然 辩证法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硕 士、博士,硕士导师、博士导师 ,硕士点、博士点。有理论体系 ,有编制,有专业人员,这象一 门学科。 但是,注意到如下情况问题就不 是那么简单了:第一,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还要出版《自然辩 证法百科全书》,如果比较一下 两书各自所涉及的领域,人们会 发现,《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 比《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要 大得多,它差不多是一部小型的 自然科学百科全书,就此而言, 说自然辩证法是哲学的分支学科 很不恰当;第二,国家教委规定 ,“自然辩证法”课是理工农医 科高等院校(硕士博士)研究生 必修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因此 ,不仅哲学系,而且几乎所有的 理工科院校都设有自然辩证法教 研室,这些教研室是自然辩证法 专业人员的主要所在地,但直接 任务是教“自然辩证法”这门必 修课,如果这门必修课取消,那 这些教研室全都会取消,因此, 大量专业人员的存在亦不能保证 自然辩证法作为学科的地位;第 三,作为专设职称、有授学位资 格的专业,“自然辩证法”已改 名为“科学技术哲学”。 还可以注意到,中国自然辩证法 研究会同其他学术团体不一样, 它是一个局级的事业单位,它除 了负责组织几十个领域各异的专 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外,还促进 自然科学与社会的联盟,关注现 实的社会经济问题。 除了外在形式、体制上的复杂性 外还可以注意到内容方面的复杂 多样性。一方面,无论在《中国 大百科全书》中,还是在《自然 辩证法百科全书》中,绝大部分 条目都是自然科学的,很难说哪 些条目是真正属于自然辩证法独 有的;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边 缘学科,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的 ,都投奔到自然辩证法的门下, 它涉及的领域之广阔,研究的课 题之多样,堪称一绝。 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我们怎么 可以泛泛地谈论自然辩证法呢? 我想首先对“理论”、“学科” 和“事业”作一个区分。很显然 ,一个理论并不构成一门学科, 理论只能是学科中的理论,一门 学科是由许多理论组成的。中国 学术界有一些人不想作艰苦的研 究工作,却整天热衷于发现新学 科,他们因而总把出现一个新理 论说成是出现了一个新学科。他 们不懂得,学科必须有历史,有 代表人物,有经典著作,总归一 句话,必须有范式,有共同体成 员的累积性工作。把一个理论说 成一门学科是好大喜功,投机取 巧,把一个理论当成一门学科那 是误解。 一个事业也与一门学科不同。首 先它不一定是学术性事业,例如 南水北调;其次,某个学术性事 业不见得只发展一门学科,它很 可能是同时支持几门学科,例如 某些基金会;再次,即使专门支 持某个学科,它的性质也与直接 从事该学科的研究不同,例如某 学术基金会,除了资助学术外, 还要完成资金提供者要求作的有 关工作。 在我看来,有作为理论的自然辩 证法,有作为事业的自然辩证法 ,但没有作为学科的自然辩证法 。 自然辩证法首先是由恩格斯开创 的一种自然哲学理论,主要在《 1873-1883年自然哲学手稿》(即 广为人知的《自然辩证法》,但 恩格斯并未为他未完成的手稿起 一个名字,因此,更准确的应用 这个名字)、《反杜林论》中加 以阐发。其主要思想是说,辩证 法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在人类思 维中起作用,自然界的发展也是 符合辩证法规律的,如果不自觉 学习辩证法,自然科学家就会走 入歧途。 我认为。自然辩证法理论中有两 个方面的内容值得研究,一是它 所描绘的自然界的发展、演化图 景,是与19世纪对机械自然观 的反动,对物理世界时间的发现 、进步进化观念的兴起一脉相承 的,它们共同酿成了20世纪自 然科学的系统观、整体观;另一 是它所强调的思辨方法在自然科 学中的重要作用,延袭了德国古 典自然哲学的路子,曾经造成了 自然科学与哲学的分裂,以致科 学与哲学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一再 被提出来讨论。这两个方面都有 待于详细的历史研究。 自然辩证法其次是指在我国以中 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为领导核心 的一项学术事业,它有如下活动 :第一,促进联盟(自然科学与 哲学,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 有许多专业委员会(什么什么哲 学委员会)实际上属于这种性质 ,主要由科学家组成;第二,研 究社会经济现实的宏观问题,如 粮食问题、农业问题,为政府出 谋划策;第三,支持与自然科学 综合研究有关的学科发展,这些 活动总起来看,是一项宏伟的事 业;特别是它使那些或是新兴的 或是力量薄弱的边缘学科、交叉 学科得以成长发展。 把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学科,意 在表明该学科由恩格斯开创,但 恩格斯所创是一个自然哲学理论 ,它是自然哲学学科漫长历史发 展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理论,它并 未开创一门新学科。而且,现今 把自然辩证法作为一个学科来对 待的人加进这个学科的很多内容 ,是恩格斯根本没有涉及的,倒 是从其他新学科中借来的。把从 各学科借来的东西拼在一起,叫 做自然辩证法学科是不合适的。 原本意义上的自然辩证法是理论 不是学科,后来在自然辩证法事 业中出现的各学术研究总起来不 是一个学科,而是多个学科的拼 接。 把开设“自然辩证法”课作为学 科存在的依据是不恰当的。作为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它主要以《 自然辩证法》为兰本进行讲授, 现在大多数学校和大多数教师为 了使课上得生动,使学生更好的 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科学 观、认识论,往往在广泛的知识 背景中去讲授,但不能认为这广 泛的知识背景构成了一门独立的 学科。 本文所谈的“自然辩证法”,主 要指自然辩证法事业。 近些年自然辩证法事业不如过去 那么景气了,这有两个含义:其 一,过去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热 情支持,一大批著名的科学家涌 跃参加的局面已经成为过去。这 种意义上的不景气是必然的、可 以理解的,因为那时候,科学界 刚刚复苏,重视自然辩证法事业 象征着对科学技术的重视。现在 ,科技已经自主的发展起来,人 们在各自的岗位上紧张的工作, 不可能还围在自然辩证法周围, 自然辩证法也该自主发展了。 第二种意义上的不景气恰恰是就 自然辩证法的自主发展而言的。 从自然辩证法事业所承担的三大 任务来看,自主发展意味着发展 有关的学科,但有关的学科发展 得不如人意。 首先一个问题并没有解决:自然 辩证法事业应重点发展哪些学科 ?很多人的想法是:当然是发展 自然辩证法学科! 前面说过,自然辩证法根本不是 一个学科,如何把它当学科发展 呢?一个科学共同体在一个范式 之下作累积性工作,才能推动学 科的发展,在所谓的自然辩证法 学科中,既没有范式,又没有累 积性,许多人在创体系,建范式 ,表明还处在前科学阶段。 许多人是把事业当成了学科,这 样的误会的一个后果是力图将处 在事业之中的所有项目都纳入一 个框架之内,这样形成的学科支 离破碎,无统一性,谈不上进步 。 自然辩证法不是一个学科,而是 几个学科的简称,这已经获得一 定程度的公认。教委把它改成“ 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研 究会把它改成“自然哲学、科学 哲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 法通讯》把它改成“科学史、科 学哲学、科学社会学”。 我相信,自然辩证法事业应重点 发展哪些学科的问题可以回答了 :自然哲学、科学哲学、科学社 会学和科学史应该是自然辩证法 事业大力发展的四大学科

有关质证的论文题目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证据制度中有关证据运用的规定并不缺失,只是因为规定的抽象、零散,系统性与规范性不够,以至于人们理解上出现含糊不清与认识不一。(一)查证属实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查证属实”是证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属实的“事实”所指的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这个问题困扰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指的是组成案件的必备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指《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刑事案件构成中的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简言之,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案件内部的联系,办案人员不能完全认识;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定案的依据,办案人员必须获得。当一起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另一部分较为次要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忽略不计或对未能查清的那一部分实行疑罪从无,如果仅据已经查清的部分还不能定罪时,则应对全案实行疑罪从无。[1](P7)可见,查证属实的证据运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发现案件真象,另一方面表明证明过程是一个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运用过程,只有对某些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形式、要求进行查证属实,让它们成为法律真实,才能发挥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二)口供主义与零口供规则。口供主义也称口供情结,是指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重口供而轻其它证据。表现在有了口供就轻信口供,有了口供即使没有其他可印证的证据也照样草率定案;相反,没有口供不敢定案,甚至“无供不录案”。口供主义是导致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零口供”的规则来自于2000年辽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该规则的精神表明:当侦查机关将包括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内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应视口供为零,然后根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应否批捕或起诉。[2] 显然,口供主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零口供”也并不是“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原则”的体现。因为零口供是在存在口供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口供的作用,或者能够获得口供的情况下,竟然舍近求远完全排斥口供,将口供弃之不用,办案人员如果以“零口供”规则为指导,把口供的作用弱化到不用的程度,将无法完成诉讼任务,当然,这种做法也不是诉讼效益的价值选择。所以,实践中既不能推崇“口供主义”也不能搞“零口供”。 (三)疑案从无、从轻与从挂。疑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也无法证实其无。对待此种情况,实践中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采取疑案从无的作法;也有的在侦查阶段对确定不了的事实情节采取不结案、不起诉、也不撤案而“挂”在一边的作法。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证据上出了问题:一是作为实体法意义上的刑事证据确实不足,无法开展证明活动;二是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和运用有关。在此笔者分析第二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相同案件出现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事实上,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或情节,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而是一个合理程度的问题。如果每个案件都能结合其具体情况,运用具体的标准去全面衡量,实践中的疑案会大大减少,即使存在疑案,从无处理或从轻处理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将更高,同样一个事实在适应法律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大相径庭或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纷争也就会大大减少。当然“疑案从挂”的作法不可取,因为如此放弃证明责任,是司法失职。 (四)证人证言运用效力的缺憾。证人证言运用过程中的弊端之一就是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而往往只在法庭上宣读其中的某一“节录”,这种做法很难判断证言中是否有虚假不实的情况存在。当证人证言出现了真伪虚实交织难辨的时候,证人又不能当面澄清,严重地影响证言的证据效力。尽管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证人证言,但由于目前证人出庭的比例太低,致使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在运用效力上大打折扣。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关于旅游法证法规的论文题目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在写作旅游 文化 论文前,我们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论文的题目,一个好的题目对于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旅游论文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旅游文化 毕业 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旅游文化毕业论文题目(一) 1. 河北省智慧旅游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2. 城乡旅游互动发展长效机制模型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3. 旅游景区不文明行为约束机制研究 4. 旅游需求波动、风险管理与非线性减贫效应研究 5. 河北省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研究 6. 促进辽宁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及对策建议 7. 丝绸之路经济带文化遗产旅游合作研究--以中国和中亚五国为例 8. 我国旅游业供给侧改革分析 9. 森林旅游区乡村旅游对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基于乌鲁木齐南山林区方家庄的实证分析 10. 基于模型构建的常州休闲旅游发展的诊断研究--以生态文明建设的视角 11. 日本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对我国的启示 12. 环洞庭湖区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问题与 措施 13. 基于游客感知的海南旅游网络舆情危机管理与形象修复研究 14. 石林县旅游发展与经济增长相关性分析 15. 长治市创意旅游农业发展探索 16. 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旅游产业集聚及其竞争力提升的策略 17. 高校教师旅游动机与旅游消费行为分析--以江苏和安徽两省部分高校为例 18. 产业融合视角下黟县乡村旅游创新发展路径 19. 基于文化创意视角的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研究--以黄冈市旅游产业为例 20. 新三农视角下的乡村游和乡风文明建设探讨--以北川羌族自治县为例 旅游文化毕业论文题目(二) 1、试述旅游消费在旅游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2、论旅游产品开发策略 3、试述旅游经济运动的主要矛盾和内在动力 4、试述现代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5、论旅游经济与文化的密切联系 6、论旅游经济对社会的作用与影响 7、论旅游经济对生态环境的作用与影响 8、试论目前我国旅游产品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9、试述旅游需求规律的内容和作用 10、试论旅游供求矛盾的制度调节 11、试论旅游市场的竞争与合作机制 12、试论旅游市场竞争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13、试论如何测算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14、试述提高我国旅游经济效益的意义和主要途径 15、试析中国旅游经济发展模式的区域差异 16、试述我国旅游经济发展模式的特点 17、试论世界各国旅游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 18、试论我国旅游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19、试述目前中国旅游经济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20、试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意义 旅游文化毕业论文题目(三) 1. 旅游产业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2. 旅游活动地理投影下城市旅游空间优化的策略 3. 浅谈旅游电子商务 4. 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提高对民居客栈的研究 5. 建设旅游强省背景下的湖南旅游演艺品牌发展对策 6. 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发展研究综述 7. 体验经济视角下福州地区旅游消费创意开发研究 8. “全域旅游”目的地内部营销中的政府角色创新探析 9. 分析黑龙江流域生态旅游资源的评价与开发 10. 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多元化评价的保障体系建设 11. 导游服务质量的提升与管理剖析 12. “智慧旅游”背景下旅游公共服务的新要求 13. 基于低碳视角的西藏旅游可持续发展分析 14. 谈低碳旅游与景区酒店管理服务 15. 电子商务环境下广西龙门水都文化生态旅游景区的网络营销策略分析 16. 乡村家庭旅游业经营状况对居民地方感的影响--以四川彭州九峰村为例 17.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路径研究--以重庆市黔江区为例 18. 探讨乐山市发展医疗旅游的障碍分析和应对策略 19. 遵义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20. 电子商务背景下旅游 市场营销 策略分析 猜你喜欢: 1. 旅游文化方面的论文 2. 旅游文化毕业论文题目 3. 旅游文化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4. 旅游文化论文题目 5. 2017年旅游管理论文题目汇总

法律论文题目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提供一些旅游专业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我国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思考2.我国XX地区特色旅游发展的意义及建议3.我国旅游饭店发展战略思考4.旅游交通对旅游业发展的推动及完善措施分析5.我国新兴旅游形式的发展研究6.自助旅游发展研究7.提高我国旅游从业人员心理素质的途径分析8.提高我国导游服务质量的思考9.旅游景区发展与保护问题思考10.有关我国旅游消费问题的研究11.有关我国旅游价格问题的研究12.自助旅游发展与管理13.中国自助旅游的特点14.农家乐旅游发展研究15.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探讨16.论导游回扣的治理17.旅行社管理中导游工资机制改革研究18.旅行社管理中的难点与对策分析19.饭店企业员工流失现象剖析及对策研究(以某某饭店为例)20.提高现代饭店服务质量的探讨(以某某饭店为例)21.饭店如何实施个性化服务(以某某饭店为例)22.饭店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创新(以某某饭店为例)23.饭店节假日营销对策思考24.饭店如何进行商务旅客客源开发25.饭店迎宾审美研究26.导游职业道德缺失的防范与控制27.旅游服务人员的挫折与心理保健28.某某县旅游发展思路29.对提高员工忠诚感,提升酒店价值的探讨(以某某饭店为例)30.浅谈“细微服务意识的培养” (以某某饭店为例)31.论加强饭店客房特色经营(以某某饭店为例)32.论某某饭店的待客之道33.饭店菜单设计(以某某饭店为例)34.新的放假制度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35.高职旅游专业毕业生更快适应酒店(旅行社)工作的研究36.旅行社旅游线路设计研究

法医物证相关论文

1.法医鉴定的角度:2.法医物证:有效证据,无效证据的角度3.法医出庭时注意的问题

法医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一员,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学术堂整理出了15个法医毕业论文题目:1、法医尸体检查98例死因探讨2、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3、国际化视野下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教育培养模式初探4、接触DNA常规提取纯化方法的比较探讨5、过敏性反应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6、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7、氟乙酰胺中毒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8、法医鉴定外伤后颅内出血案例的临床分析9、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10、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诊断在法医病理学检验中的意义11、探究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12、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死法医病理学分析13、外伤性流产及早产的法医学鉴定分析14、眼眶骨折法医鉴定中CT多平面重组的研究分析15、上转发光技术快速检测尿液中氯胺酮

医学法学是与医学有关的一门法学课程,主要是为了解决现在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问题而新产生的一门法学的分支学科。法医学早在古代宋朝就出现了萌芽,代表人物是宋慈。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化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知识来解决与医学有关的法律问题,为侦察和审判提供证据。最早的法医学其实就是法医病理学,主要的工作就是通过对尸体的检验得出死者的死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等。随着法律的和医学的发展,出现了法医物证学,主要是对一些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比如现在的DNA检验和亲子鉴定都是属于法医物证学的范畴。还出现了法医临床学,主要是对一些因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等受伤的人进行检验,从而评判是重伤、轻伤或者几级伤残等等。此外还有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昆虫学等等分支学科。医学院校法医专业的本科生除了要学习一般医学生要学习的课程外,我上面提到的所有科目都要学习。如果是法医专业的研究生,就只用选择以上分支学科中的一门,进行专门的研究。

笨蛋,自己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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