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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跑步被害原因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23:06:49

女教师跑步被害原因研究论文

2009年,湖南冷水江女教师被害案引发关注,案件原委是湖南冷水江女教师被害事件,是指发生在2009年的41岁女教师刘某被杀害强奸的事件。

此次事件的凶手乃是一名退伍军人。

12月22日,四川乐山市警方发布消息,称在公园跑步离奇失踪7天的女教师遇害案告破,涉嫌抢劫杀人的凶手李某被警方抓获。

这一位凶手首先是一名退伍军人,本身退伍军人的话会有一定的退伍金,按理说只要他老老实实,本本分分拿退伍金去做点小生意,是应该可以养家糊口的,但是这是一位赌徒,因此三下五除二就把自己的退伍金挥霍的一干二净,就想铤而走险去抢钱。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刚退伍不久,因嗜赌半年输光15万元准备用于结婚的退伍补助金。于是铤而走险踏上抢劫之路,碰巧遭遇孤身在公园跑步的女教师王某欣。

据了解李某今年24岁,19岁参军,今年上半年退伍。老家是距离乐山市区83公里的马边彝族自治县。

邻居们介绍,当时李某入住时还带来了女朋友,李某个子不高约一米六,皮肤黝黑,偶尔出门和邻居相遇,还打一声招呼。

据悉,李某计划先在乐山市区找份工作站住脚,边上班边按揭买一套房,然后结婚。

但不久,邻居们发现这对小两口经常争吵,女友也随后离开,原因是因为李某沾上了赌博的恶习,半年多时间就将15万元退伍补助金挥霍一空。这笔钱,本来是李某的全部未来,却因为赌博而输的一干二净。

总而言之,凶手是一名输红了眼的赌徒。唯一值得安慰的是凶手已经落网,也会得到该有的惩罚。

湖南冷水江法院开始判的是两位高中生奸杀41岁的女老师,,现场发现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位高中生被判了无期徒刑,但一直不认罪,仍在途中服刑,划下重点,暂时被奸杀。案发生于2009年,当时女教师刘某被发现上身赤裸躺在居民楼顶里,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认定的生活是。两名高中生刘浒和谢伟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两人喊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二人认罪后不曾诋毁,均未被减刑,判处刑拘人的无期徒刑。尸检方法显示,被害人最终是送往医院中途死亡,不属于奸杀。

被它丈夫啥的,因为家庭琐事

生男生女的原因研究论文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生男生女”一直都是我们非常纠结的一个问题,以前的人觉得一个家庭必须是要有一个男孩来传宗接代的,所以在生男孩这件事情上就总是尤为的注重,有的家庭为了生一个男孩会不断的生,知道男孩出生为止。所以,想必很多人也会察觉到,有的夫妻每次怀孕都是男孩,一生一个准儿,有的却都是女孩,想要求个男孩都困难。真是各家欢喜各家悲,那为什么有的人一直生男孩,有的一直生女孩?小编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生男生女的问题:一、是什么决定了胎儿的性别?以前的人总是觉得,生男生女的问题是在于女性的身上,但其实,孩子的性别是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的,而且决定权在父亲的精子之上,现代生物学研究早已表明,胎儿是男是女从受精卵开始定下来了的,并且不会再中途改变,XY组合的是男孩,XX的组合的是女孩。而母亲的卵子只能够提供X一种染色体,因此决定男孩的Y染色体只能通过父亲的精子提供,在受精的过程中,只要父亲的精子提供到了Y染色体的话,那么宝宝就是个男孩子。所以,孩子的性别其实是取决于父亲精子的问题。二、影响生男生女的几个因素在弄清楚孩子的性别到底从何而来,由什么决定以后,我们就可以看看日常生活中,生男生女的概率到底会被怎样的因素影响到,为何有的人总是会生男孩,而有的却常是女孩其中的原因,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1、家族基因遗传其实像题目中说到的情况很多时候都是由一整个家族基因的遗传模式影响的,你会发现如果男方的家族中很少有生女儿的情况,那么他们生男孩的几率也会比生女儿的几率要大得多,这是一个血统基因在影响。这可能是家族基因中,男性精子里的Y染色体会比X的染色体多,因此在怀孕的时候,就会普遍出现生男孩比较多的情况。

来看一下一直生女孩是什么原因。1、经常熬夜一直生女孩可能是因为长时间熬夜引起的,由于长时间熬夜,所以代谢方面出现问题,容易让内分泌受到影响,内分泌燃烧后就会有很多毒素产生,让体质变酸,这样就容易生女孩。2、压力过大一直生女孩也有可能是因为精神总是处在紧绷的状态当中,压力过大生女孩的几率就会比较高,在工作压力也比较大的情况下Y染色体就会先行死掉,所以就会让生女孩的几率提高,一定要好好的释放压力。3、经常吃夜宵肝脏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在睡觉的时候身体处在休息的状态当中,器官的活力变得比较低,食物在身体里面会进行发酵,然后产生毒素,对健康方面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身体就会呈现酸性。

频繁生女孩的原因

繁生女孩的原因,生孩子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大重要的问题,其实对于第一胎也是最受到重视的,生男孩还是女孩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有很多说法讲究,以下来了解繁生女孩的原因。

生男孩还是生女孩,和多种因素有关的。不是一个原因。

1、受遗传影响,生男生女往往有家族倾向。

2、受酸碱环境的影响。

3、性生活的影响、营养优劣的影。

4、金属元素的影响。

5、最后是年龄的影响。如果多胎都是女孩的话,可能是遗传或环境、营养影响的。 其实生男生女,都是自己的骨肉,作为母亲要尽责。

生女孩的几个要点

1、呈酸性的身体环境

想要怀女孩,女性要避免吃太多碱性食物,适当摄取酸性食物,当然也不要吃太多酸性食物,以免影响其身体健康,男女双方均注意均衡摄取饮食。

2、正常性爱,注意姿势

国外研究表明,受孕时精子多的易生男孩,精子少的易生女儿。按此推理,想生男孩的话,需在排卵期前禁欲几天,使男性产生最大量的精子,提高Y精子与卵子受孕的机会。而打算生女孩的话,则无需禁欲,保持正常的性爱频率(如每隔3天)即可,最好受孕日选择在排卵日的前2日。

3、年龄越大,越易生女孩

夫妻双方年纪较大,生女儿的机率越大,这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年龄因素会影响男女双方身体的素质,男性的精子数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减少,而女性的年龄越大,生理激素改变,也会使子宫内的碱性分泌物逐年降低,生女孩的机会也大幅提高。

经常怀女孩是什么原因?女性经常怀女孩,除了跟遗传因素有关之外,还跟其他的因素有关,虽然说胎儿的性别是由最后一对染色体决定的,但许多因素同样会改变胎儿的性别。不过如今的社会已经跟以前大不一样,过于在意胎儿的性别也未必是什么好事。

生女孩秘诀

1、时间

同房时间的控制可以提高生女孩的几率哟。同房次数的增多可以减少Y精子的成活率跟数量,排卵日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有正常的性行为,保持隔一两天爱爱一次的频率可以增大抱小棉袄的几率。实际操作可以按照自身情况来做调整。

2、阴道酸碱度

酸性环境更利于X精子的成活,想生女孩的准妈妈可以用三分醋七分水的比例兑制洗液,同房前冲洗阴道,为x精子提供更适合它生存的环境,助力它顺利游到子宫,成功受孕,从而提高生女孩的几率。

3、季节

想生女孩的话,准妈妈最好从十一月份开始备孕。研究发现冬季十一月份怀孕的女性相较平常更容易生女孩。因为在十一月份男性的精液浓度普遍较低,活性也低于平常,所以更容易生女儿。

二胎生女儿的方法

一家四口,一儿一女,大概是很多夫妻都羡慕的组合了。在二胎政策全面开放后,很多宝爸宝妈已经开始了“造人”计划。那么二胎怎样才能生女儿呢?

1、夫妻双方需要注意同房的时间和姿势,同房最好在女性排卵期两三天前进行,同房时男上女下浅浅插入的姿势会更利于生女儿;

2、女性饮食中糖和脂肪的含量对胎儿性别有一定的影响,爱吃甜食和素食的女性会更易生女孩哦;

3、如果男方运动量很大,使肌肉和体液中积累了较多酸性代谢物如乳酸、铜酸等,则生女儿的几率会大于生儿子的几率;

4、想要生女儿,女性还要避免吃太多的碱性食物,适当摄取酸性食物。

想生女孩吃什么

生男生女是很多人关注问题,虽然生男生女的概率是一样的,但是民间却是有很多生男生女的秘方,而且屡试不爽。虽然这样的秘方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但是很多人跃跃欲试,常见的方法就是通过饮食控制孩子的性别。那么想生女孩吃什么?

想生女宝宝的准爸妈,可以试着增加女方血液中的酸度,这样也可以让阴道的酸度提高,酸性环境是非常有利于生女宝宝。所以女方可以尽量吃鱼、肉类、蛋白及酸味的水果,让体质偏酸性;而相应对的,男方则可以多吃碱性的食物。

准妈妈的饮食:

1、多吃酸性食物

保持身体环境呈酸性最好的饮食调节方法就是孕前适当多吃些酸性食物。适合女性孕前吃的有蛋黄、乳酪、白糖做的西点或柿子、柴鱼、火腿、鸡肉、鲔鱼、猪肉、鳗鱼、牛肉、面包、小麦、奶油、马肉等。

2、富含钙、镁的食物

孕前多吃些富含该、镁的食物也能增加生女孩的几率。这类食物有不含盐的奶制品、牛肉、鸡蛋、牛奶、核桃、杏仁、五谷杂粮、水产品等。

3、吃素食

英国科学家研究发现,孕期吃素食多的女性生女孩的概率更大些。所以想生女孩,不妨孕前多吃些素食,如绿叶蔬菜、新鲜水果、牛奶等。

准爸爸的饮食:

豆类,如:青豆、大豆、红豆、豆腐;青菜,如:莴苣、马铃薯、竹笋、洋葱、香菇、花菜、海带;水果,如:香蕉、西瓜、枇杷等。

其实靠均衡的饮食来改善身体,是持续而累积的,因此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及调整,所以倘若夫妇双方真的有心控制饮食,那么不妨在计划怀孕之前的一年,就开始动手实行生女孩的饮食调理,这样子会比较有效果。另外,除了准妈妈本身的控制之外,准爸爸也必须和妻子同心协力,一起进行饮食控制。

生女孩的科学方法

女儿贴心,是爸妈的小棉袄,在这个不再重男轻女的社会里面,不少人都偏爱于生女儿,生男生女的概率一样,那么如何才能生女孩?若是想生女孩,请看我整理出来的生女儿的科学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方法1、饮食靠酸性调节

大家都知道生男孩的话,饮食要尽量靠碱性,若是想生女孩就要往酸性这边来了。所以想要生女孩的话,准妈妈可多吃泥鳅、牛肉、猪肉、鸡肉、橘子、草莓、葡萄等酸性食物,让体质偏酸性而。而男方可多吃牛奶、面粉制品、茶、海带、海藻、碘、维生素D等碱性食物。如此一来,生女孩的概率就很有可能提高。

方法2、阴道呈现酸性

想生男孩是让阴道呈现碱性,那么生女孩自然就是酸性了。因为X、Y精子在酸碱值不同的环境里,游动的速度不相同,X精子在酸性的环境里较为活跃。因此,若是想生女孩夫妻就可以利用以上这个特点,在行房之前,女方以少量而干净的温开水稀释醋酸之后,冲洗女方阴道,让阴道呈现酸性的环境,如此一来提高生女孩的概率。

方法3、尽量避免高潮

这里所说的高潮是对于女方而言,若是想要生女孩的夫妻,那在行房的时候,女方要尽量避免高潮,因为达到高潮时,会增强阴道的碱性,这不利于X精子的活动生长。同时,想要生女孩的夫妻,性行为的次数应该频繁些,因为性行为的次数愈多,可以使Y精子的数量减少,但也要适度而行。另外,想要生女孩的夫妻,应该在排卵日前三天停止性行为。

方法4、体位讲究

很多人都知道想生男孩的话,性交时最好是深插入,那么,想生女孩是不是就应该反过来,应该是浅插入呢?其实这个不用怀疑,确实是这样的,男方采取浅插入的方式,射出精子必定会在酸性的阴道内停留一段时间,让Y精子尽可能地被淘汰,只留下X精子,这样就能达到提高生女孩的概率了。

生女孩的秘诀

生女孩的秘诀是什么?下面首先一起来了解下生女孩的原因吧。对症下药才能事半功倍。

人类的体细胞中有23对(46条)染色体,其中一对为性染色体,22对为常染色体。性染色体是决定性别的。

女性的性染色体为XX,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生殖细胞由于减数分裂的缘故,只有23条染色体,因此,女性只能产生一种具有性染色体X的卵子,男性却能产生两种精子,一种具有性染色体X的精子,另一种具有性染色体Y的精子。当卵子和精子结合以后,如果卵子和含有性染色体X的精子结合,受精卵就是XX型,发育成女胎。

如果卵子和含有性染色体Y的精子结合,受精卵就是XY型,发育成男胎。根据上面所分析的'理由,证明生男生女是与性染色体有关的,如果精子Y不参加受孕,就生不出男孩来,所以不生男孩不要责怪女方,当然也不必责怪男方。

科学证明:男性从他们的父母中遗传了更容易生儿子或更容易生女儿的倾向。这意味着有多个兄弟的男性更容易生儿子,而有更多姐妹的男性容易生女儿。因此,是否生女孩受男方影响较大。生女孩的秘诀也可以在男方身上多找找哦。

生女孩的科学方法:

1、在排卵日前三天停止性行为

通常在排卵日当天,妇女的体内就会分泌多量且透明的粘液,这些粘液可以阻止精子进入子宫中,只停留在酸性的阴道里,在酸性的环境中不适合Y精子生长,使得Y精子被淘汰,而留下X精子,等子宫的粘液溶解后,X精子便能顺利地与卵子结合,而生女宝宝。因为精子在子宫内有3天的生存期,所以如果要避开在排卵日当天受精,就必须要在排卵日3天前就停止行房。

2、让阴道环境呈酸性

X、Y精子在酸碱值不同的环境里,游动的速度不相同。Y精子在碱性环境里较活跃,X精子会酸性环境里较活跃,因此如果想生女孩,那么可以利用X精子喜好酸性的特质,人为地把阴道环境塑造成酸性。女方可在同房前用干净的温开水稀释醋酸后冲洗阴道,让阴道呈现酸性的环境,提高生女孩的几率。

3、同房时女方尽量避免高潮

正常女性的阴道通常呈现强酸性(—),第一次高潮后为酸性(—),第二次高潮后,会变化成弱酸性 (—)。因为精液属于碱性(—),且达到高潮时,会增强阴道的碱性,再加上碱性的环境比较适合Y精子的生长,所以如果想生女儿的人应该尽量避免高潮,减少让阴道碱性增强的机会。

4、采取恰当的体位

想生女孩的夫妻在同房时应采取浅插入的姿势。男方采取浅插入的位置,射出的精子必定要在酸性的阴道内停留一段时间,让Y精子尽可能被淘汰,只留下X精子。

5、饮食上调理体质

想要生女孩可以改变女方体内的酸碱性,让血液中的酸性增高,这样也能让阴道的酸性提高,有利于生女宝宝。因此女方可多吃鱼类、肉类、蛋白质和酸味的水果,让体质偏酸性,而男方可多吃碱性的食物。

酸性的食物包括火腿、牛肉、猪肉、鸡肉、鱼类(海鲫鱼、鲔鱼、鲳、鲑、萨门鱼、鲭、鲣、鲳鱼等)木鱼、卵白、酸的果类(蕃茄、橘子、草莓、葡萄、苹果、菠萝等)。

碱性的食物包括青菜、水果、牛奶、面粉制品、茶、海带、海藻等。

一直说女孩是男的问题,老公和老婆两个人的染色体结合,老婆的染色体是xx,老公的染色体是xy,所以一直生女孩子的话,那么就是男性方面的问题。生男生女都是有50%的概率。现在一直生女孩子只不过是概率刚好命中的女孩子而已,还是有机会能生男孩子的。不过现在生男孩,生女孩都好,都是自己的孩子,也不要像以前一样封建迷信,觉得是男孩子才能传宗接代。现在生多男孩子也很忧愁,因为男孩子需要有房,有车以后才容易娶到媳妇。

女研究生疑因论文被卡坠亡

原因是因为他的压力非常大,因为自己的论文有明显的错误,他害怕被取消学位,所以才一时冲动跳楼身亡。

四川23岁女研究生校内从15楼坠亡,女生的具体死因即使正在调查当中,但是这位研究生的母亲则认为孩子的死肯定不是单纯的坠楼身亡,因为,这位女孩平常性格非常开朗,成绩也比较好,家长也经常和孩子聊一些关于学校的事情,女孩并没有轻生的征兆,所以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清楚事情的真相。

抚养一个孩子长大成人其实是非常不容易的,在孩子好不容易快要出人头地的时候,就遇到这样的事情,对于每个家庭来说真的就是一个噩耗,在四川有一位23岁的女研究生从校内15楼坠亡,小编看到这里就非常的好奇,为什么要好端端的一个人就突然从楼上跳下来了。殡仪馆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女孩她很可能就是坠楼身亡的,因为她身上的伤疤也可能是坠楼造成的,但是对于这个死亡原因,这名女研究生的家长并不认可。学校已经成立了专案组,专门调查这个事情。

这位母亲在得知消息的时候根本不敢相信,所以也没有把这个事情告诉其他人,而是立刻赶往了女孩的学校,然后再看看这个女儿,结果到了地方之后直接被别人带到殡仪馆里面去了。这位母亲刚开始的时候一直都是紧绷着的,在看到女儿尸体的时候她直接就崩溃了。所以母亲其实是比较了解自己孩子的,而且这个母亲和我女儿之间的关系还比较不错,平常也会和女儿聊一些,在学校的事情女孩比较活泼乐观,因此轻生的可能性非常小。

不知道调查结果什么时候能出来,但小编宁愿相信这位女孩不是轻生,如果是轻生的话,对于家长的打击会更大。提醒所有的大学生提醒所有的学生,我们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要学会用正确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错误的方式来伤害自己,伤害家人。

压力太大,只能说还是很正常,到了他这样的学历,每天都是面对很深奥的知识,学习都是很费脑,心态不好的人,就有可能坠楼。

导致死亡的原因就是从15楼掉下来之后,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身体损伤,才会导致死亡。

因为刑事被害亲属救助研究论文

才给120分啊?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时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而对等给予的。当然,如果他们当中有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不过,依照刑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对他们进行搜查、扣押或逮捕,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去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罪行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新刑法典第11条的这个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有尊重了有关国家,有利于协调我国于他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在理解这一例外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诸如情节不严重的重婚、奸淫幼女、械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毁坏财物等。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二,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由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如根据1997年7月1日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涉及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 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审判与处罚,同样适用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属后者,这样做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比较生疏;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和研究,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司法工作人员做好实施新法的心理、组织及业务准备。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2.对于开始于1997 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探究 编辑:凌月仙仙 作者:屈学武 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日期:2005-10-18 本文所指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刑事实体法意义的刑法上的司法解释所涵括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域。 众所周知,就一般意义看,司法解释确属有权解释:因为它一经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及其功效看,它又并不等同于刑法规范本身。刑法的解释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一是对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诠释,简单说,就是对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条文字义及其内容的具体解读;二是对司法认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即个案)与某一具体刑法规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释(或解答、批复等);三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价值及其刑罚目的取向所作的系统解释。[1] 就此意义看,上述第一、二项解释主要囿于刑法规范论、范畴论的解释;第三项解释则是就刑法价值论的解释。有鉴于此,实践中,作为有权解释的刑法司法解释,大多限于针对第一、二事项的解释;而第三项解释即有关法价值论的解释主体,多为刑法理论界而非刑事实务部门。虽然司法部门在就上述第一、二事项进行解释时,也会综合刑法的价值取向来考量有关问题,但准确地说,司法解释的功效,主要还在于根据有关立法意图、立法意蕴,结合有关字义所昭示的客观涵义,来解释特定的法律条文之字义所涵盖的具体内容以及个案与确定规范的符合性。由此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并非单纯地仅仅依存于特定的、静态的刑事法律独立地存在着,就其实质意义看,应当说,它只能依存于有效刑事法律的运作而存在。换言之,没有刑法的实际操作,就没有实质意义的司法解释的存在价值与空间。在此基础上,要理顺刑法解释的效力,特别是它与刑法溯及力的关系,看来有必要逐一清正下述刑法解释论的基本问题: 一.对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正确理解 有观点认为,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两大内容,而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既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就意味着司法解释与刑法具有"等值"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此一"效力"解读法,我们认为未免失诸重形式而轻实质。 我们知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何地域、对何人适用的问题。而这里的"同等"效力,显然并非相对于可予适用的地域和人员而言,而是相对其司法解释与其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强制力而言。即这里所谓"同等"的本旨在于:指令任何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人,包括适法、执法、守法人员都有义务如同适用、遵从刑事法律规范本身一样地一丝不苟地去适用、执行、遵从它,不得轻忽懈怠。就此,我们再从逆向推理即可发现,司法解释并不发生与其所依存的法律具有相同的空间效力问题。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不可能脱离法律、法外地,自动地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司法解释因而难以发挥自己独立的空间效力。换言之,司法解释只能因循法律的空间效力,被动地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除非某一确定司法解释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不违背刑法空间效力)的专项特别规定,例如,除有关国际犯罪外,中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国家或国民的危害行为一概无效。由此,司法解释便不可能独自启动并生效于此类人、此类事,等等。可见,就空间效力看,司法解释不存在独立的、法外的空间效力生存基础。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 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主要集中在此类司法解释是否受制于刑法的溯及力规定问题。众所周知,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某项刑法规范生效以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而未决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亦即新法能否适用于旧行为的规定。能适用则新法有溯及力;不能适用则无溯及力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在其刑法总则中对刑法溯及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条第2、3款明文规定,"刑罚在行为时有变更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在判决前变更的,适用处刑最轻之法律"。我国《刑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刑法》上述规定,刑法学理界一般称其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观上述各国、包括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可见,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一是针对法律而言;二是针对刑事法律而言;三是针对刑事实体法而言。否则,它就不可能称作"刑法的溯及力"。 然而,国内却时有刑法学者或刑事实务部门人员针对刑法的解释提出其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质疑。例如,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据此,有学者认为,如此规定无异于明确规定了刑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主张对刑事司法解释,不能一律可以溯及既往,对那些明显作了扩大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有评价功能;认为若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废止类推的成果不会得到很好巩固。[2] 有学者甚至提出,对刑法的解释,也应适用我国《刑法》第12条法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3] 三.刑法司法解释发生有无溯及力问题 我们认为,上述学者关于坚持罪刑法定、反对重刑主义的良苦用心固然可佳,但关于刑法司法解释不应有溯及力、否则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实属对刑法溯及力规定或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误解。在此,我们不妨从法律依据、法理依据、解释的功效等多方面述论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如上所述,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均是针对刑事"法律"本身而言,而非针对法律的"解释"。刑法司法解释虽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其究竟不等于法律本身。这一点,也是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刑事立法解释时常穿插于刑法条文之中--例如,《刑法》第91条至94条均属立法解释,但又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就此意义看,该类立法解释,实际上已经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刑法以外的刑事立法解释另当别论)。刑法的司法解释则不然,它不是刑法的组成部分,仅是辅助刑法得以顺利实施的、运行法规范的工具。虽然实践中,由于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失诸规范的情况,因而被一些学者称为亚法律或准法律。但无论如何,就立法法和刑法的规定看,"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刑法》第12条所谓的"本法"限指"刑法"、并不包括刑法的"解释"在内。因而以《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佐论刑法司法解释"应有其溯及力"规定者,确属援引依据上的失当,明确地说,就是混淆了"刑法的解释"与"刑法"的界限。 其次,就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身看,该原则本质上是刑事司法不能适用事后法或重法。其要义在于禁止适用"事后法"与"重法",以有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而法律的解释是法律规范得以顺利施行的器具,因而它本身只存在该工具质量是否合法、达标、应手的问题,并不存在事后法或重法的问题――因为它本来就不是"法"。事实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是在遇到刑事棘手或疑难问题之后,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针对专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的。惟其如此,刑法才只规定司法上不得适用事后法,而不可能制定出不得适用事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来。也就是说,从刑法规定看,刑法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第12条的调整对象,司法解释因而不存在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当然,无可讳言,实践中,很可能发生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等刑法白地规定的最新诠释,会扩大刑事法网圈,从而可能发生将过去未达起刑点的案件纳入犯罪圈之实例。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扩大并不必然产生重法的实质意义的后果。这是因为,无论是"数额较大"还是"情节严重",都是相对于一定比例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因而币量面值的缩小或扩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货币实际价值含量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克减或升高。 这里说子数限制不全 。。。更多:

法律分析: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的,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一定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弥补的方式。通过这一方式,缓解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难,体现政府的温暖关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你从道德和法律入手,其实这并不负法律责任。哎~现在中国的法律并不健全,像这类的事有很多,但都不负法律责任。很多明明都是很过分的事,法律上却拿他毫无办法。我可以给你个好的建议,你从提高道德教育入手来写,再添加一些实例,实例很好找的,你在网上查,能查出很多。中心是要人们明白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也要建议加强道德教育。其实法律永远都有漏洞,没有十全的法律,刑法只能做到惩罚,可到底能不能使人悔改?你写的感情生动些。煽情些。题目我给你一个建议,就叫 刑法可否改变命运我只能给你提示,其他就要看你自己了,加油吧。你要明白一篇好的毕业论文不仅要写的好,也要让你的导师觉得写的好,多想想你们导师的想法再动手写。相信你已经明白了我的意思。

研究生论文被毙原因是什么

盲审被毙掉的一般原因:

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给不过的,甚至连C都不是很常见,所以只要根据自己导师要求认真完成论文,勤跟导师沟通,基本上不用担心被毙掉。但是可能被毙掉的情况也有几种: .

第一种,论文逻辑完全不通。例如整篇论文用六章做一个实证研究,结果有四章都是不同知识点的文献综述,再算上最后一张结论,通篇几乎只有一章多一点是自己的内容;或者设计的实验存在很大漏洞,比如主观性太强,抽样数:量过少等会对研究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导致结论可信性很低的;再者就是文不对题,或论文完全没有回答研究问题等重大错误;另外文献综述等理论阐述部分如果只是简单的堆砌,没有逻辑连贯性是比较容易得到C的。

第二种,论文行文用语,引用格式,标点符号,错别字,参考文献格式等过于混乱。例如很多引用的地方没有标注,行文用语即标点符号混乱会导致逻辑混乱给盲审老师造成错误的引导,并且在开题及预答辩的时候已经严正提出过该问题,但是并没有修改的。这种一般会给到C,不一定会彻底毙掉,但会影响老师心里的分数,跟高考写作文同理。

第三种,抄袭。这种抄袭不是指简单的完全把别人的成果搬运过来,而是可能经过修改或者几篇文章堆砌之后重复率很低,但是盲审老师恰好看到过这篇文章。我之前有-次就遇到这种情况,很凑巧这位同学跟我的研究方向差不多,所以他堆砌的这些文章我基本都看过,这种没有办法只能毙掉。总体来说,论文已经到了盲审阶段,基本上是不会被毙掉的,因为各位导师也会心疼学生辛苦这么多年,只要不是很过分都会尽量给高分。所以还是前面说的,只要经常跟导师沟通,把写好的东西多给老师看,多跟老师交流,是基本不会出现被毙的问题的。

1.态度不端正的。通篇没有逻辑,东拼一段,西凑一段,硬凑字数。这种一眼能看出粗糙感的论文,是最好毙的。

2.还有就是专业内的常识性知识搞错了,也直接毙掉。

3.另外,数据有问题的也一定毙掉。可以水平差,但是不能造假。这种被发现一定毙掉。

硕士论文盲审是指一种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制度,就是匿名送审硕士教育部,意味着评阅导师不知道论文作者是谁这样打出来的分数作假率低,

高校阅卷一般使用这个方法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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