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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10:11:09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论文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在进行遗产继承的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2、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3、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4、照顾分配的原则 5、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法律继承应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9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14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15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比较抽象的方法评价你的问题就是,这问题问的比较抽象。具体来说,就是你这问题中的条件给的不够……,法律继承的范围……往大了说可以包括已有的任何法律,往小了说可以是一个原则,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甚至是一句法条。至于法律继承的原则……有的可以说“师夷长技以制夷”,有的可以说“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或者打官腔说秉承“科学、民主、自由”什么的。你一定想问我为什么不正经答题而是否定你的题目,原因就在于你给的题目有股“应试教育”的味道。实际上目前国内对于法律继承的研究不足,缺乏权威的研究成果,自然谈不上“范围”“原则”之类教科书式的语言了。顺便问一句,你是准备写论文么?不妨从某个法律原则的继承入手谈这个问题。

法律分析:法定继承一般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规定遗产继承人的基础下由法律直接规定其继承顺序、分配原则。法定继承并不是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人都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还分级,一级继承人没有或放弃继承权才能第二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传统文化艺术继承方法研究论文

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我认为可从以下三点入手:一是从国家制度层面,要将优秀传统文化吸纳、融入到国家的若干政策、制度、规划、法律中来。例如,能否将孔子的生日定为教师节?众所周知,儒家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主干和核心,其代表性人物孔子被尊为“万世师表”“世界十大思想家”之首。将孔子的生日定为教师节,更能体现我们对师道尊严这一传统的尊崇和对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视。二是要在社会建设层面强调文化传承。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华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体现在人们的言行举止、思想观念之中。过年时贴窗花,清明时扫墓,端午时包粽子……这些看似平常的风俗习惯,实则蕴含了许多传统文化元素。在社会生活发生巨大变迁的今天,不少风俗习惯因失去了传承的载体而渐渐寂寥,让人深感痛惜。应加大这个层面上的文化传承力度。又如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方面,以教育为例,中华传统文化把老师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所谓“天地君亲师”,尊师重教是中国民众一贯的价值取向。过去,我们的老师将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倾注一生心血,教师也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如今我们在这方面丢掉了太多宝贵的传统。如何做一位好老师,守护好师道尊严这一传统,恐怕值得每一位老师深思。三是以家庭文化为抓手,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从2010年至今,我主编了《山东文化世家研究书系》,选取了山东省历代在政治、经济、文学、艺术、教育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家族共28家。主编这部书系让我深刻感受到,家风、家训、家学、家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最宝贵的财富,很值得我们吸取、弘扬。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连接个体与社会的桥梁。优良的家风家教,可以使个人获得进入社会的基本品质,在道德观念上进行自我约束。如果亿万个家庭都崇尚良好的家庭文化,那对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不可否认,中华传统文化瑕瑜互见,需要我们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理性分析,有所批判地继承、吸收。但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这一内核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抛弃的。它支撑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今天依然是我们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保有独特的民族精神。

有选择、有条件地”承“接下来讲讲什么是“承”。我认为“承”就是继承、发扬、延续,还包括转化和创新。把传统的文化和物质精神都保留下来了,之后怎么办?是不是都要学习和弘扬?不行,要区别和选择。对于精华的部分,我们不仅要保留,而且还要使它发挥作用;对于糟粕的部分,要留下来让后人知道,但是不要复制,也不需要扩大。 中国以前有各种礼仪,尊重别人,自己保持谦虚、谦卑的姿态,恪守正常的次序、礼节是对的,但过分的甚至不讲人性的那种谦卑,是要不得的。再比如,中国古建筑有好的地方,但是也有缺点。一般来说,古建筑都是讲究表面,讲究公共活动,但是不讲究生活,采光不好,通风不好,没有采暖。如果今天我们形式上要造一个古建筑,那么这些都要改变。当年美国建筑师设计燕京大学的时候,表面用的是中国宫殿的形式,但是里面都用上了暖气和现代设备。所以,对待传统文化,不是照单全收,要取之精华,把糟粕的以及不合时宜的东西都去掉。 在“承”的过程中,既要兼收并蓄,也要本土优先。在一般情况下,中国的本土文化之所以能流传下来,是因为比较适合本土的环境。所以,在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比较的过程中,要注意优先采用更加符合本地条件的内容,也就是本土优先。另外,因为要“承”的东西太多,所以我们应该分轻重缓急。比如同样是精华,中国现在某个地方最紧缺、最需要继承的是什么,我们这一段时间就应该优先做这方面的工作。有些传统文化今天起的作用更大,可以优先。有些起的作用并不大,那么可以晚一点。所以“承”不像“传”,“传”是无条件,什么都先“传”下来再说,“承”的时候要有所选择。 传统文化在用的时候要注重效果,因为古代的、传统的再好,往往不是马上就能应用于今天,这就要实行创造性转化。比如现在有些地方讲传统文化,就要让小孩子穿上汉服跪拜,整天念的就是儒家的经典,见了父母要磕头,叫大家坐在一起给父母洗脚,有效吗?没有什么效果,那绝对是走偏了。今天我们讲孝道,今天我们讲仁义,要根据今天社会的需要采用一种适当的方式,有的则要加上新的内容。如果不是根据今天的需要完成创造性转化,那么传统文化的精华就很难得到延续,更难得到弘扬。 以孝道为例。中国的孝是什么?我认为中国孝的本质就是保证家庭、家族的延续,也就是生孩子,这就是中国孝的本质。孟子曾经说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要及时结婚生子,把孩子抚养成人,家族的门风和血缘才能延续。我曾经研究过中国人口史。中国的人口从公元初大概六千多万,到宋朝的时候突破一亿,到清朝突破两亿,到清朝后期突破四亿,到现在中国还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靠什么?当然靠物质条件,但是另一方面就是靠精神,也就是中国长期讲的孝道。这个观念到了今天有什么用?今天全世界都碰到了人口老龄化的难题。越是发达国家、越是现代社会,人口越在下降。很多国家通过物质奖励生育,最后都没有成功。那么靠什么?只有靠理念、靠信仰,在中国可以通过对传统孝道作新的转化解决这个问题。怎么样转化?就是要对孝道作出新的解释,孝道不仅仅是尊老爱幼,还包括每一个人都要承担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其中就包括及时地成家生子。

1、要有取有弃,对于优良的传统文化,我们要大力弘扬。对于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我们要予以摒弃。我们要弘扬的诗是正能量。

继承与创新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也要正视 传统 文化 ,同时也要发扬传统文化。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传承传统文化 议论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传承传统文化议论文篇1 鲁迅先生有言:中国惟有国魂是最可宝贵的,惟有他发扬起来,中国人才有进步。 国魂,就是生生不息的中华文化。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纽带,也是中华民族坚不可摧的立业根基。惟有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才能让中华民族永葆生命力。 总有一些人,将国之魂魄永存心间,光耀历史。 “红楼痴儒”周汝昌,一生只做一件事。 研究红学就是乐,不用浮名伴此生。遥望苍穹,他是最亮的星。他一生都在文学的世界里探求真谛,一生都在默默的传递着知识的薪火。 一勾弯月在冷凝处低悬,片片浮萍碎成摇曳的翡翠。你,独坐于简陋屋舍,笔起笔落,涌起层层墨香。曹雪芹为一部红楼,“披阅十载,增删五次”“字字看来都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三百年后,你为一部红楼,目盲耳聋,穷六十载光阴,建起红学“四支”,使红楼之光华,粲然世间。如今,你的名字便与红楼一道,铭刻在时间的轨道上,流芳百世。 周汝昌太爱红楼,这一爱,就是一甲子时光。六十年,他从一个出入学府和贵公子门庭的青年学子,到成为红学研究的巅峰和大du。他于红楼,更像一位母亲,一手拉起传承,一手拉起创新,在红学研究的道路上,愈行愈远。 印度古谚有言:智慧是知识凝结的宝石,文化是智慧放出的异彩。只有弘扬和继承中华文化,才能让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之巅。 一代国学大师,黄裳,风华正茂之时已是奠基人,古稀之年仍是开拓者。姜桂之性,老而弥新。他在字里行间燃烧激情,点亮灵魂的灯塔,他在人生中真诚的行走,叩响心灵的大门。他一生藏书无数,在知识的海洋里恣意挥洒;他打破文体的规范,在文学的草原上任意驰骋。他的文字是一粒粒饱满的种子,播近土壤就会长成一颗颗橘树,一茎茎绿荷,一兜兜灵芝,一朵朵兰花……带着他襟袖间跨越上下五千年的遥远芬芳,弥漫于天地之间。 黄裳的文字,融合了二周文字的精髓,既有鲁迅的激愤、犀利,又有知堂的雍容、闲致;既有情趣和情调,又有观点和见解。他的一生宛如年轻的斗士,却又用人生的阅历沉淀了 文章 的气质。在继承与弘扬之间,他找到了人生最完美的坐标。 反观现实,多少人为物欲、贪念拘絷,甘愿舍弃民族文化与道德,纵意轻视。杜甫先生再次被我们纪念,却是以亵渎的方式,谁也无法预料还有多少文化名人被戏谑;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为迎合低级趣味,肆意改写历史文化。所以,在继承与弘扬之间,我们必须要把握好其中的“度”,为迷惘的世人敲响警钟。 传承传统文化议论文篇2 中国,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一个有着灿烂文化的伟大民族。纵观当今世界,昔日的四大文明古国已经有三个离我们远去,埃及人不会讲埃及语,印度人不懂得印度文明,巴比伦就连一个统一的国家都没有了,而中华文明,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也似乎岌岌可危.同学们,传统文化的继承需要我们献出一份力。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什么?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道家、墨家、法家与儒家的文化。中国古代文化是异常灿烂、无比光辉的。拿青铜器来说,拿陶瓷来说,拿丝绸来说,都居世界的前列。拿创造发明来说,造纸术、印刷术、指南针、火药,这“四大发明”更是其他民族所赶不上的。 再来 说说 我们苏州,苏州园林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它综合了建筑、山水、花木、 雕刻 、书画,给人一种古典的美。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苏州的传统小吃也十分有名,海棠糕、梅花糕、豆腐干等等,这些传统小吃使人垂涎三尺,也是其他民族无与伦比的。 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千万不能让它在岁月的车轮中慢慢地消亡。因此,我们要关注传统,继承民族文化,让中国传统文化重新焕发新的活力。作为一个炎黄子孙,我们应该如何来继承、发展中国的传统文化呢? 也许,你会认为老祖宗留下的传统已经过时了。但只要我们宣传、宏扬民族传统中优秀的部分,吸收西方文化中的精华。然后,根据时代的要求,构建新时代的民族道德标准,便可更好地继承传统文化。 据说,今年有许多 刺绣 大师要绣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五福娃,他们巧妙地利用苏绣来宣传奥运,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的将刺绣这一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前一阶段,苏州评弹“走”进了许多中学的校园,这使我们拓展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也更加了解了苏州的传统文化。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世界的瑰宝,千万不能让它淹没在时代的潮流之中。作为一个炎黄子孙,我们应该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将中国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同学们,让我们用一颗赤诚的心去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为民族的传统注入新的芬芳。 传承传统文化议论文篇3 传承传统文化议论文篇3 回眸中国一路走来的历程,还是很有意义的。 当中国还处在帝国主义列强和封建主义两座大山压迫,在夹缝中求生存的时候,以孙中山为领导的反帝反封建团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他们在借鉴外国革命的基础上,力主中国革命有所超越,以摒除外国资本主义初期带来的弊端。虽然他们的革命没有完全胜利,但这种打破思想桎梏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我想,这是我们应该继承的。不管是民主革命,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亦或是改革开放,科学发展观,都不是生搬硬套,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出来的。也正是因为这种精神的继承和创新,中国共产党才会成立,才能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 时至今日,在中国正在不断向前迈进的同时,学习各种 国学经典 ,又成为一股新的文化热潮。重要的是,在这些国学经典中,我们要学些什么,我们要继承什么,我们要发扬什么,我们要创新什么。很多国学经典是不变的真理,但在这些国学经典中,也不鲜有不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的。对于国学经典的学习,我们应该抱有一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而不是生搬硬套。对于学习经典,重要的不是学,而是用。弟子规、三字经张口便是,生活中却丝毫未见,这样的学习又有什么意义?古人云半部论语治天下,但你也要会在生活中用到。满脑袋之乎者也,满嘴的仁义道德,到头来未见真才实学,不得不说是十分可笑的。当继承已经成为一个问题的时候,如何创新更是无从谈起。经典之所以被称为经典,就是因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体现。当经典走进生活,创新便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了。 继承与创新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继承,创新无从谈起;没有创新,继承也不过尔尔。五千年的中华文明,继承和创新,正是我们前进的路标和源源不断的动力。 传承传统文化议论文篇4 在五千年的历史中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从来就没有中断过。靠的是什么?是千百年形成的民族精神。 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众多的民族共同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他们一勤劳勇敢、艰苦奋斗著称于世。“居安思危、戒奢以俭”是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 总结 出来的。他们有着尊老爱幼的高尚品质,遇到困难从不低头屈服,这就是中华的精神。 从古至今,中国出现了无数爱国者,他们把祖国、民族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把个人命运与祖国的命运紧紧的联系在一起。收复台湾的郑成功、品德楷模雷锋、中国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无数仁人志士以铁的事实叙述了一首又一首的爱国长歌,他们甚至用生命来呼吁人们心中的爱国精神。爱国,就是对养育和哺育自己成长的祖国和人民无比热爱的情怀和忠诚。这样的爱国情怀和忠诚是为国分忧,为国奉献和报效祖国的力量源泉。弘扬爱国精神就是要进一步增强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信心,增强振兴中华的使命感和斗志。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屹立于世界,则国屹立于世界。虽然今天的我们不需要经历战火的洗礼不需要担心国土的沦陷,但是,我们有责任去弘扬民族精神,为祖国的一切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自己做起,响应时代的召唤,让民族精神传统的火炬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吧! 传承传统文化议论文篇5 妈妈,你知道10月31号是什么日子吗?”五岁多的悠悠神秘兮兮地问妈妈。 “嗯……十月的最后一天呗。”忙碌着的妈妈心不在焉地敷衍着。 这下,小悠悠可就得意啦:“妈妈,你真差劲,这都不知道——10月31号是 万圣节 哦!幼儿园会有化妆舞会,我们可以带面具、穿斗篷,打扮成魔鬼的样子,我们还可以要到很多糖果……妈妈,你赶紧帮我准备舞会的东西吧,我要南瓜灯、鬼脸、斗篷、魔杖……” 不得已,妈妈在悠悠的软磨硬泡下去批发市场买他需要的舞会“行头”。不去不要紧,一去才发现,现在的“万圣节经济”可红火得很呀,而采购万圣节用品的,几乎全是幼儿园老师、孩子家长。 一位六十开外的妇女,受孙女“重托”专程来买万圣节服装,忍不住叨叨着:“你说这幼儿园,还特别发了通知,让家长准备万圣节活动的服装,我跑了好多地儿都没买着我孙女喜欢的。我以前可从来不知道‘万圣节’是个啥,这两天净为这个洋节跑腿儿了。孩子上了两年幼儿园,过中国节的时候啥事儿没有,就过这洋节,真折腾。” 同样忙着采购的还有幼儿园的老师们。“现在幼儿园不是尝试双语教学吗?我们就想利用‘洋节’搞些特色活动,让孩子们了解西方的节日与西方的文化,这已经成了我们的办学特色之一,一定得坚持的。” 而据摊主介绍,万圣节销售从半个月前就开始了,一天光斗篷就能卖出百十来个。虽然只能热卖半个多月,但是不怕,“万圣节过了,还有 感恩节 、 圣诞节 、情人节、 愚人节 呢!” 买完东西回家的路上,悠悠妈妈就觉得心里挺不是滋味——这个和绝大多数中国人八竿子打不着的万圣节,在幼儿园怎么就过得那么热闹?仔细想想,近年来,中国人的节日过得越发新奇丰富,什么洋节都“拿来”过,反倒是我们自己的许多传统节日越来越边缘。 传承传统文化议论文篇6 一个心愿成就了一生的辉煌与拼搏,传承心愿,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坚守的传承。 ——题记 人类因生命的传承而生生不息;精神因代代的传承而成就了经典;历史因岁月的传承而积淀了奇迹;相信坚守的传承也将是一种人生的收获。 小草为何能在枯黄之后仍吐出新绿,那是因为它有破土而出的坚守;花儿明知会凋谢,可为何还奋力绽放,因为它有秋收硕果的坚守;乔金山为何多年研究,并将心愿寄予后人,因为他想让后世坚守自己的心愿;传承一种坚守不放弃的精神。 风儿吹醒了大地,唤醒了沉睡的万物。心中传承坚守的小草依然顶出了新绿的嫩芽,昭示了生命的不息。 草绿花红是一种信念坚守的传承,所以他明知会枯萎,但他还是选择了重生。花儿明知会凋落,但他还是选择了绽放,不求拥有世人的赞赏,但愿芬芳的坚守得以传承。只为秋收硕果而坚守传承。 心愿传承是一种希望坚守的传承。生命有限,在有限的时间沙漏之中,我们都曾叹息岁月的流逝,都曾为未完的心愿而心存遗憾,愿想心中的愿望能有一份执着的坚守的后人去传承。乔金山愿将鸟柏树满二帝陵的心愿传承,代代相承,承接一种精神。 历史文学的积淀是一种坚守的传承。浩瀚的历史承载了亿万的史实与记忆,若没有那份坚守心态的传承,又怎会有当今史集的存在。人们在历史的长河中,选择了记录的坚守,所以文化得以传承,练就了今日腾飞的中国。 苍鹰翔远于天际是一种坚守的传承,以一种生存的信念作为坚守,以一种飞翔的使命作为梦想而坚守。那冲击蓝天的矫健不是一日的付出便练就的,那俯冲的勇猛也并非一时的努力就换得的。那是一种坚守,一种梦想与信念坚守的传承。 植物,人类,历史,苍鹰,他们都因坚守而传承,而在人类的舞台上实现了人生的价值,都在坎坷之中走到山的顶峰。 一种精神的传承是坚守传承的凝练;一种心愿的传承是坚守传承的条件,坚守的传承没有疑问,心灵的缔造和人格的成就或许就是坚守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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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论防卫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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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继承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道德上的东西比较多

《试论遗嘱在继承中的地位》纵横法律网 刘传仓律师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代位继承 3、论无效婚姻 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 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 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 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 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4、论上诉不加刑 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 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 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 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 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 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 29、债的抵销之处理 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债与合同法:1: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2: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个比较好写,债权的东西资料好找

数字遗产法律继承论文

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网公示了一项由腾讯公司于2019年申请的专利,专利名为“数字资产凭证继承转移中的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 据公告描述,该项专利提供了一种数字资产凭证继承转移中的信息处理方法和相关装置,用以实现对用户的数字资产凭证进行统一的维护,使得即使在用户生命周期结束时,相关的数字资产凭证仍然能自动安全转移到继承人。 如何为逝者留存在网络空间中的“遗物”找到安息之处,也是 社会 在数字化进程中需要探讨与解决的问题。据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逐渐向高年龄层人群延展,而人终有一死,死者在网络上留存数字资产的现象会愈发频繁,数字资产继承的问题也越来越紧迫。 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介绍,当前我国尚未在法律层面对“数字资产”的给出明确的定义。《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民法典》在总体上是认可与保护数字资产的。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虚拟物品、应用账号等数字资产的性质也多有探讨。2009年7月,网游《热血传奇》玩家林奖忠因 游戏 装备消失诉盛大公司一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因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认为盛大恶意删除装备的主张和返还装备的诉求不予支持。 但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在互联网时代,网络 游戏 作为消遣 娱乐 工具,在带来精神愉悦的同时,还附带产生虚拟财产利益。我国《物权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而网络虚拟物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可与现实财产发生联系并具有交换价值,但依然不改网络 游戏 作为人们精神需求的核心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各互联网平台对于基于自身应用账户的归属权认定也存在争议。今年4月,腾讯将 游戏 交易平台DD373告上法庭,理由是DD373提供了腾讯旗下 游戏 《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和 游戏 币交易,损害了腾讯的利益。原告方律师提出,用户对数据、虚拟物品及账号不享有财产上的所有权,仅有使用权,且未经腾讯允许,玩家不得进行 游戏 账号、 游戏 币交易。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对此解释称,从技术角度看,网络账号的本质是对某个系统的访问权限,访问权限的背后是平台方软件、代码、服务器等一系列软硬件服务。因此,平台方有绝对的权利决定在何种情况下、谁可以访问自己的系统以及访问时长。“基于物权和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诸如用户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平台的用户条款是合法的。”但夏海龙也指出,用户在网络平台发表的各类内容和取得的虚拟财产所有权不在此范畴内:“如果用户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用户对其在社交网络发布的文章、图片等内容享有知识产权,而付费类的网络账号也属于财产的一种,网络软件中诸如积分、虚拟财产等同样也具有财产属性。”本次腾讯获得的专利授权中,主要涉及的是账号持有人过世后遗留的数字资产,即数字遗产,目前学界对此应用较多的定义为“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物品,例如Q币、个人相册、个人文档等。” 在普通网民的观念中,各类网络账户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其往往也希望可以继承亲友的账户,或在离世后由亲友保留自己的账户。 但曹伟指出,即使在法理上我们接受账户持有人“拥有”其数字资产的结论,但与有体物不同,数字资产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和账户持有人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所控制的。因此,数字资产的继承必然受到服务协议的影响。 正如前文提到的,各类社交软件用户协议中往往规定用户账号归属权属于平台,在有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都会在网络服务条款(Terms-of-Service Agreement,TOSA)中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态度。 即使是为数不多的允许数字遗产继承的情形下,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TOSA中大多会保留随时修改该协议内容的权利,因此,在用户死亡时其数字遗产能否继承仍然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国外,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也一直是 社会 探讨的重点议题。 2004年,美国一名父亲向雅虎公司申请获得在伊拉克战争中去世儿子的邮箱,但被雅虎以保持账户私密性为由拒绝,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雅虎公司将邮箱上的文件刻录在光盘上交给这位父亲。该案也被称为美国数字遗产第一案。 2012年,一名德国女子在柏林某地铁站受列车碾压死亡,死者母亲要求Facebook使其能够查阅女儿在Facebook账户中的活动和通讯记录,但同样被Facebook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经过持续数年的艰难诉讼,2018年7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账号持有者去世后,其生前使用的社交网络账号可以和书信一样作为遗产被亲属继承,这位母亲得以继承已故女儿的账号。 夏海龙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互联网账号的性质更多属于一项人身属性较强、财产属性较弱的合同权利,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很难基于物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平台向继承人交付账号密码。当前,网络用户死亡后其数字资产的处理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控制和第三方托管两种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数字资产中涉及原持有者本人及他人的隐私,继承者身份如何认定等问题,依然存在法律与技术上的障碍和风险。 2015年,Facebook推出“继承人”制度,用户可指定一名代管人,负责在自己去世后处理账号事宜。在今年的苹果WWDC21开发者大会上,iCloud正式升级为iCloud+,允许用户将自己数字资产转移给其他亲友。 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特别在“继承人”制度中强调,继承人不能删除或者修改当事人曾经发布的内容,也无法查看以前收到的私人信息,从而对其账号隐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夏海龙认为,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的发布的某些内容、社交关系等隐私可能也并不想对任何第三人公开,包括自己的直系亲属。“因此在用户过世后,平台方也无权擅自泄露、处分用户的这些信息,依然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在立法端,2014年美国联邦统一州法委员会曾针对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出台了一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示范法《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该法对受托人访问死者的数字资产进行了默示授权——除非账户持有人在离世前独立于网络服务协议明确表明不允许他人访问数字资产,否则即可默认受托人获得访问死者数字账户和资产的“合法同意”。此时,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账户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拒绝受托人的访问请求。 但该法案在美国同样遭到相当多的质疑,在法案发布的第二年,美国民主和技术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联合发表了一封公开信,认为该法案存在忽视数字资产与实体资产的差异,容易导致隐私泄露等问题。 曹伟指出,继承权能否继承带有隐私性和人格性的数字资产,如何处理逝者的隐私、逝者关系网内他人的隐私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充满争议,即使假设个人信息可以被继承,平台的保密义务同样难以界定。 他认为,本次腾讯申请获得的专利或许能解决国内相关问题的一种尝试,但无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议控制模式还是第三方的托管模式,其主要体现的都是一种市场的自发安排。虽然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应予肯定,但在数字资产这一初始权利配置仍然不明的背景下,一概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TOSA来确定数字资产的转让、继承规则,显然不合理。 “换言之,我们不能将监管数字资产转移的问题完全留给市场。” 更多内容请下载21 财经 APP

来做个选择题吧: 假如有一天你死了,你会让人继承你的数字遗产,还是一键清空全部数据? 近日,苹果正式启动 “数字遗产计划”,再次把这一话题送上了风口浪尖: 假如你用的是苹果手机,又恰好将系统更新到了版本,你就会看到一个全新的功能——“遗产联系人”。 在这里,你可以指定5个人成为你的“遗产联系人”,并在设置完毕后向他们发送短信: “小黑,我已将你添加为我的遗产联系人。在我去世后,你可以访问我账户中的数据。我已和你共享访问密钥,它会自动存储在你的 ‘账户’设置中。我若不在了,你可以使用此密钥访问我的 iCloud 数据。” 正如这条短信所说,在你去世后,他们只要出示你的死亡证明和访问密钥,便可以查看你手机里的iCloud数据,包括照片、视频、备忘录、文稿、个人信息等。 那么问题来了:你会设置吗? 恭喜你, 死后再“社死”一回 当我告诉妈妈“苹果推出了数字遗产计划”时,她表示还得花时间想想让谁来继承,而我不是她的第一人选—— 可见,对一个分配者来说,数字遗产不仅有死后泄露隐私的风险,还可能在生前加剧家庭的分崩离析。 开个玩笑。不过,一个流行多年的互联网段子,或许可以概括大部分人对数字遗产的态度: “如果有一天我出了车祸,走在马路上不幸被车撞飞,我也一定要在空中先清除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才能放心地昏倒在地上。 毕竟古话说得好,‘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其实,数字遗产并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 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在《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提出:数字遗产是特有的人类知识及表达方式,它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医学以及其他以数字形式生成的信息。 通俗地说,我们可以把数字遗产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财产类”遗产,那些肉眼可见“很值钱”的东西。 比如你的支付宝余额、王者荣耀的绝版皮肤、有效期还剩一周的网X云会员、NFT虚拟艺术品;除此之外,创作者们的数字专辑、摄影作品、设计图、个人专利等“虚拟资产”,也可归入这一分类中。 一类是“精神类”遗产,大部分卖不了钱,却对当事人有特殊的意义。比如你的各大平台账号(微信、QQ、微博、豆瓣、虎扑),以及这些账号里的聊天记录、个人日记、浏览 历史 等。 显而易见,人类最想销毁的数字遗产,是后者。 不少人表示,比起“遗产联系人”,人们更需要的是“一键清空”功能—— 在你死后,一旦有人试图访问你的手机内容,系统就会自动格式化手机,一键清空你在互联网留下的所有痕迹。 社交软件Snapchat的“阅后即焚”功能,就是吃准了注重个人隐私的社交需求,才在社交网络中风靡一时;大热日剧《人生删除事务所》中,主角团也为死者们提供着相似的服务: 作为一个将死之人,你可以委托人生删除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在你死后,删除/保留你在手机、电脑等设备上的数据——事实上,日本确实有公司提供过此类服务。 至于为什么人们执意要清除数字遗产,人生删除事务所给出了一个答案: 社会 总是期望每个人都只有一个人格,表里如一。但实际上,每个人都有不如意的时刻,也有不为人知的秘密。而这些难以启齿、不便分享的事情,往往都被隐藏在电子设备里—— 在公众面前闪闪发光的优质偶像,翻开他们的聊天记录,或许也能找到偷税漏税、出轨嫖娼的证据; 朋友圈里的你,可能是个热爱生活、积极向上的人,微博小号中的你,却可能每天都在吐槽领导、释放戾气。 可想而知,没有什么事情,能比死后暴露隐私更“社死”了。 要知道,这类人最想瞒住的一批人,往往就是身边的人(朋友、亲人);而这一批人,偏偏又最有可能成为他们的遗产继承人。 换作是你,你会愿意让他们继承你的数字遗产吗? 支持数字遗产的人, 都在想些什么? 一个事实是,尽管还存在诸多争议,但不少人已经对数字遗产持开放态度: 早在2012年,南都周刊的一项调查结果就显示:有的人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继承自己的数字遗产。 而2021年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显示,越来越多人将微信、QQ、 游戏 账号等条目列入遗嘱,有的90后希望自己的数字遗产能被继承。 为什么有这么多人“支持”继承数字遗产? 我们不妨从几个经典案例说起。 2004年,美国男子艾斯沃斯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不幸身亡,他的父母希望能进入儿子的雅虎邮箱,以保留与儿子相关的回忆。 因为被雅虎公司拒绝,他们将后者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的判决为:不提供密码,但会将邮件内容刻录在一张光盘上,送给当事人的父母; 2011年,中国辽宁的王女士,因为丈夫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希望腾讯能提供丈夫的QQ密码,以从中获取与两人相关的信件和照片留念。 但腾讯方的回应是,要拿到密码,只能通过“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进行操作。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数字遗产存在的必要性和争议性: 对艾斯沃斯的父母和王女士来说,逝者留下的数字遗产,为他们提供了追思的渠道:不论是亲人的合照,还是往来邮件,都可以成为后人的一种寄托—— 现在很多人的朋友圈都是仅三天可见,试想一下,一旦你死了,亲人哪怕想从朋友圈中寻找回忆,也将成为一种奢望; 另一个关键问题在于,互联网企业每年光是储存用户信息,都需要花费极大的运营成本,所以如果一个社交账户长期处于无人使用的状态,就会面临被注销的结局。 因此,大部分人对数字遗产的争取,并不是为了窥探他人的隐私,而是为了保留亲人在这世上留下的最后一点痕迹。 但数字遗产,也不是这么一两句话就能让人继承的。 如果仔细阅读过各大平台的用户条款,你就会发现,用户实际上拥有的,是社交软件的使用权,而所有权在公司手上。 “未经我司许可,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账号”——能不能让人继承你的数字遗产,你说了不算; 与此同时,你应该也留意到,各大平台都与用户签订了“隐私保护”条款。 因此,平台是有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用户个人隐私的,而一旦允许他人继承数字遗产,就意味着平台将用户隐私交给他人,首先就违背了通信秘密保护原则—— 同时,这也意味着平台需要负责审核继承人的真实身份、明确他们可使用的遗产范围,这不仅要消耗大量的技术与人工成本,还得承担审查过失可能导致的民事损害赔偿风险。 因此,这也让数字遗产的发展之路“阻碍重重”。 2018年的Facebook一案,则将数字遗产这一话题再次推向高潮: 2012年,德国的一位未成年少女在地铁站不幸身亡,但根据仅有的现场监控和目击者证词,警方查不出具体的事故原因。 于是,女孩的父母希望能登录女儿的Facebook账户,看看上面有没有什么线索,但Facebook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相关内容。 于是女孩的父母起诉了Facebook,此案经过三审三判,终于在2018年有了结局: 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Facebook需要向女孩的父母提供相关信息。 其中讨论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点: 让死者的亲人继承数字遗产,会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换句话说,张三跟你一起吐槽过父母,结果在你死后,这些聊天记录到了你父母手上,那谁来保障张三的隐私权? 在此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让亲人继承数字遗产,并不违背他人的相关权益。因为在互联网中,人们发出信息的那一刻,就应该意识到有暴露风险—— 张三发给你的聊天记录,本来就可能被你截图转发给另一个人,也可能刚好被其他在现场的人看见。 而Facebook一案的最大意义在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最终判决,在某种程度上,第一次对数字遗产被继承的合理性、合法性做出了肯定,具有开拓性的 历史 意义。 数字遗产怎么分, 也不是你说了算 如果我今天想立个遗嘱,分配自己的数字遗产,需要经历几个步骤? 2021年10月,B站up主@当下频道 前往中华遗嘱库,亲身体验数字遗产遗嘱的相关办理流程—— 结果,视频中的小姐姐前后一共花了2个月的时间、花费了4位数的费用,才完成了数字遗产的“分配”工作。 一个事实是:分配数字遗产,不只是留下账号密码这么简单—— 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于数字遗产的使用范围和继承方式,每个社交软件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 因此,如果你直接在遗嘱上写下“我宣布由XXX继承我的B站账号”,这样的一段话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确立遗嘱之前,你还得先向各大社交平台咨询他们的相关细则: 比如,微信到现在还是没有继承账号这一说,亲属只是可以通过出示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转移逝者在账号中剩余的金钱财产; 而Facebook最新公布的规则是,人们可以指定一位信任的人,在死后继承自己的账号,而“继承人”可以修改封面图片、通过好友申请等。 另一方面,你还得确定立下遗嘱的数字遗产真的属于自己,不然容易闹出大乌龙。 2010年轰动一时的“屠龙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男子陆某沉迷网络 游戏 ,并且拥有顶级装备“屠龙刀”,价值5万元。后来他因车祸不幸身亡,妻子李某在继承他的数字遗产时,却意外遭到了第三个人的抗议—— 原来,陆某在 游戏 里还有一个“妻子”杨某。“屠龙刀”是他与杨某在完美配合下获得的装备,也由此引发质疑:“虚拟财产,不就该由虚拟亲属继承吗?” 最终,法院判决两位女子各继承“屠龙刀”50%的份额。 总之,数字遗产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不过,在未来,数字遗产的分配,还有很多新的可能: 英国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博格曾提出,未来的数字遗产,可以设立一个具有“失效时间”的继承机制: 按理说,日记会泛黄、墨迹会消失,“我们也应该建立一个渐变的遗忘机制,允许信息随着时间逐渐‘分解’或‘锈蚀’”。 另一个有趣的做法是,就像捐献眼角膜一样,你也可以选择在死后捐献自己的数字遗产—— 美国的互联网档案馆、新加坡的国家图书馆,早已开始将有价值的网页、多媒体文件收入馆中,人们可以捐出自己的数字遗产,为 社会 学等领域的研究做出贡献。(前提是有价值) 数字遗产,还有可能让你得到“永生”:2019年,中国国家博物馆与新浪微博宣布,将收录所有微博内容作为数字记忆和数字遗产进行保存。 当时就有人表示想到了英剧《黑镜》中的情节:如果储存的信息足够丰富,利用这些数字遗产,我们说不定能还原一个和死者一样的机器人出来。 所以,回到开头的问题:你会怎么处置自己的数字遗产? 参考资料 [1] 德国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查雁翎 [2] 我国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研究︱崔灿 [3] 谁动了我的数字遗产︱沈玎 [4] 你会删除你的数字遗产吗?︱孙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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