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信息网-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驰名商标保护的研究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3:27:07

驰名商标保护的研究的论文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ti-diluted trademark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China[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of a complex situation, "confusion" is no longer the only form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rademark to dilute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in particular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world's anti-trademark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downplay the most advanced countries, the paper to weaken against the . trademark protection system as the entry point of the Island of the . law and federal anti-dilute the anti-dilute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Bill, and faded in the form of Finds that the . trademark system weakened against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on the EU's trademark anti-desalination system and China's trademark protection against dilute the status quo on the international art trade mark weakened against the Chinese system of reference. Key words: well-known trademarks, trade faded, the Federal Anti-diluted bill我改了,还有吗?

On the Anti-dilution System in the US and Europe and the Reference to China AbstractWith the transition of time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has evolved into a complex stage. "Confusion" is no longer the only form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dilution of trademark ha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to trademark protection, in particular, to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country which has the most advanced legal system and anti-dilution trademark protection system. This thesis takes the anti-dilution trademark protection system as an entry point, illustrating the contents, the forms and the cognizance of the States Anti-dilution Act and the Federal Anti-dilution Act respectively, as well as the practice of these acts. And also, it emphasizes on the EU's trademark anti-dilution system and the present status of this system in China, aiming to discuss the reference, to China, of those advanced systems in the worldKey wordsWell-known trademarks, trademark dilution, 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关于驰名商标论文范文资料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推荐去CNKI,清华搞的,那里面是论文数据库,可以随时下载的。你要搞不定的话,去淘宝的//翰林书店//,那里能下载到那里面的论文

进入21世纪,我国的汽车 市场营销 状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汽车营销活动日新月异,与国际汽车营销接轨的步伐正在加快,日趋复杂的汽车市场,对今后我国汽车生产、销售、服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汽车市场营销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奇瑞汽车自上市以来就注重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发展非常迅速。美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汽车销售市场,奇瑞汽车开拓美国市场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对其进行SWOT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入初期将追求时尚但收入不高的年轻人市场定为目标市场,并提出了相应的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和促销策略。

关键词:奇瑞汽车;美国市场;营销策略;市场定位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于1997在安徽注册成立,经过多年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奇瑞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得到迅速提升。2006年10月,“奇瑞”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入选“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第62位。同年11月,奇瑞公司被美国《财富》杂志评为“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第11位,成为我国唯一进入此排行榜前25位的国内汽车制造企业。

奇瑞汽车从产品上市伊始就注重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本着“无内不稳,无外不强,以外促内,形式灵活”的原则,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成为我国第一个将整车、CKD散件、发动机以及整车制造技术和装备出口至国外的轿车企业。2001年年底第一批奇瑞轿车开始出口,随后每年成倍增长;2005年出口近万辆,2006年出口突破5万辆,占全国轿车出口70%以上,占奇瑞公司当年销售总量16%。截至2005年已向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产品,轿车出口量连续四年居中国第一[1]。2006年3月,奇瑞公司向美国出口1万多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动机,实现了中国汽车企业向发达国家大批量出口发动机的“零”的突破。

一、奇瑞汽车开拓美国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处于高度成熟期的汽车消费市场,其特点是总体销量保持基本稳定。美国2005年销量万辆,2006年销量万辆[2],2007年为1610万辆[3],虽然这三年销售量有点萎缩,但在全球各大市场的销售排名中仍居榜首。雷诺—日产联盟首席执行官卡洛斯·戈恩表示,他不认为目前的局面会一直持续下去,美国汽车市场不会长久处于衰退之中[3]。据有关专家估计,在未来几年美国汽车销量将会上涨,2015年销量将达1830万辆。美国的汽车标准严格,市场中云集了世界汽车企业龙头,美国汽车的严格要求和市场的激烈竞争都会加速奇瑞汽车本身的成熟和完善。

近些年,国际油价不断攀升,美国人的汽车消费观开始发生转变,从喜欢高耗能的SUV、皮卡逐渐转向节能环保型的微型汽车,这个战略性机会给奇瑞留下了很好的空间;在营销方面,奇瑞和美国梦幻公司、克莱斯勒公司都已经开始了合作事宜,为自己进入美国市场作好了准备;中国政府相关部门非常支持奇瑞汽车的出口,给予了优惠的贷款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已经在北京签署了《出口信贷支持国际经营合作协议》,协议金额为50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支持奇瑞公司在未来三年内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项目[4]。这笔信贷有利于奇瑞降低融资成本,加速海外扩张步伐。

二、奇瑞汽车开拓美国市场的SWOT分析

美国汽车市场竞争激烈,主要是美国本土车、欧洲车、日本车和韩国车之间的竞争。近几年美国本土三大汽车公司惨淡经营,销售业绩每况愈下,日系车及韩系车以其省油及成本低的优势在美国市场上销售与日俱增。

1.优势分析

奇瑞汽车与欧洲汽车相比,价格便宜是奇瑞汽车最突出的优势;设计新颖、外观靓丽也是奇瑞汽车与欧洲车相区别的方面;但是,奇瑞汽车在技术、质量水平和安全性方面都不如欧洲车。奇瑞汽车与美国本土车相比,奇瑞汽车具有价格便宜、省油等优势,但在制造技术、舒适性、安全性和质量方面都不及美国车。

奇瑞汽车的优势主要是:(1)性价比比较高。中国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使得奇瑞汽车成本低,从而能够制定比日系、韩系车更低的价格,提高性价比;(2)设计新颖有个性。奇瑞汽车在对美国市场作了充分调查基础上,新设计了五款外型非常独特的汽车,预计会深受年轻人的喜欢;(3)经济省油。奇瑞人在设计汽车时一直本着节油的原则,实践中表现相当成功。

2.劣势分析

奇瑞汽车劣势主要是:(1)质量不够好。由于奇瑞公司成立至今才十余年时间,在质量控制方面 经验 不够,从而使得奇瑞汽车的质量普遍不高;(2)国外销售经验不足。奇瑞汽车进入国外市场到现在不过六年,而且还没有进入过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市场;(3)成本控制不够好。奇瑞公司的规模和生产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而让生产成本进一步得到控制。

3.机会分析

美国市场为奇瑞汽车的进入提供了以下机会:(1)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享有物美价廉的美誉,这无形中为奇瑞汽车的进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美国梦幻汽车销售公司愿意协助奇瑞汽车进军美国,梦幻公司在美国有很大的销售网络,销售经验丰富。

4.威胁分析

奇瑞汽车进入美国市场最大的竞争对手是日系车和韩系车。日系、韩系车省油、价低,而且舒适性、安全性都高,它们目前正是美国汽车市场的主角。面对价格更低的奇瑞汽车,日韩汽车预计会进一步降价,可能导致价格战。美国本土汽车为了维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势必会采取一切 措施 给新的进入者制造障碍。

三、奇瑞汽车在美国的市场细分和营销策略

(一)奇瑞汽车在美国的细分市场选择

奇瑞汽车在国内上市时将目标细分顾客群确定为收入不高但有知识有品位的年轻人,兼顾有一定事业基础、心态年轻和追求时尚的中年人,采取低价格、高质量的策略,使得奇瑞轿车很快渗入市场。奇瑞汽车在美国市场上的定位可以借鉴这一成功方式。进入初期将追求时尚但收入不高的年轻人市场定为目标市场,争取通过保证产品质量、交货期限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来树立信誉,逐步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取得一定的资本积累。同时,积极学习其他发达国家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经验,利用美国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加大研发力度,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开拓中高端市场打下基础。(二)奇瑞汽车开拓美国市场的营销策略

1.产品策略

在市场营销战略中产品战略是最根本的战略,一种产品要想在市场上站住脚,一靠质量,二靠个性。日本丰田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对美国市场作了充分的调查,在产品策略上以低成本、新技术、高质量、优售后服务取胜,成功进入了美国市场[5]。而韩国车在最初进入美国市场时,就没有制定具体的产品策略,从而被迫退出,最后花了很高的代价才改变韩国车在美国人心目中的印象。奇瑞汽车应该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在进入这种技术水平和销售能力都堪称一流的市场时,首先要制定好产品策略,奇瑞公司应该把握三个方面:成本、设计和服务来制定战略,从而达到其顺利进入美国市场的目的。

在成本方面,要以低成本取胜。廉价劳动力是奇瑞汽车特有的优势,奇瑞汽车在利用这个优势的同时,还要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地降低成本。在设计方面,奇瑞汽车要突出自己的个性,可以借鉴奇瑞汽车最开始在国内的产品定位,将产品设计得时尚、新颖、个性,符合年轻一族追求个性的心理,从而避开锋芒,独树一帜。

汽车属于耐用商品,售前、售后服务以及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将对市场的开拓发展、巩固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开拓美国市场时,奇瑞公司需要通过服务在市场渗透期与客户迅速建立信任感和信誉度。奇瑞汽车要保证及时的零部件供应,技术、维修服务热线24小时开通。初始阶段可以选派国内技术工程师作为快速维修服务人员;随着业务拓展,聘用部分当地客户服务和技术服务人员,在最快的时间内为顾客提供服务;国内代步车的服务策略也可以推广到美国。

2.价格策略

奇瑞汽车制定价格策略时要着眼于长远利益,以短期内的低价格、低利润,来换取长期的高市场占有率,从而带来未来利润的大幅度增加。建议奇瑞向美国出口的首批小轿车在价格上比同档次的车低约30%,定在7000美元左右,让美国消费者认同价低是奇瑞汽车最大的优势。站稳脚跟后,积极开发新产品,逐步实现低中高档产品多层次发展,从而谋求更多的利润。

3.分销策略

奇瑞汽车初进美国市场,由于对美国市场上的流通习惯不了解,在营销 渠道 方面要充分依托和利用美国当地的销售资源,在有了一定的销量之后,再逐步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建立自己的销售分公司。梦幻公司是美国最大的汽车销售公司,曾成功将日本汽车引进美国市场,在汽车营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进入美国市场的头两年,奇瑞公司可以真诚地与梦幻公司开展合作,利用其销售网络扩大奇瑞汽车在美国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同时,奇瑞公司应当有长远规划,私下考察与其他汽车销售代理商在部分地区合作的可能性。奇瑞公司需要仔细设计对汽车销售代理商的激励与约束制度,既要保证销售代理商有足够的积极性,又要防止遭受或无法控制终端销售等状况出现。奇瑞公司需要保证与最终用户沟通渠道的畅通,以便及时收集市场信息。

4.促销策略

奇瑞QQ在国内上市时主要采取整合营销传播,形成市场互动的营销策略。QQ作为一个崭新的品牌,明确市场细分与品牌定位后,运用了立体化的整合传播。以大型互动活动为主线,主要包括QQ价格网络竞猜、QQ个性装饰秀大赛、QQ网络FLASH大赛等等;配合相关信息的立体传播为QQ大造声势,选择目标群体关注的电视、网络、报刊、杂志、户外 广告 等媒体,将QQ的品牌形象、品牌诉求等信息迅速传达给目标消费群体和广大受众,使QQ很快渗入市场[6]。

奇瑞汽车的五款新车定位于美国年轻人市场,与奇瑞QQ在国内上市时的市场定位类似。奇瑞公司可以将上述成功做法引进到美国市场,在导入期注重广告效应,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针对目标消费群制定一些互动措施,吸引他们积极参加一些公共活动;尽快让人们了解奇瑞汽车,购买并喜欢奇瑞汽车。

参考文献:

[1]熊桂喜.计算机网络:第3版[M].王小虎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美].防火墙技术大全[M].李昂,刘芳萍,杨旭,程鹏,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美].计算机网络[M].申震杰,王全伦,杜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美]ShaneStigler&系统管理技术内幕[M].李超,吴志滨,__刚,陈靓,等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9.

[5][美]WilliamStallings.数据与计算机通信[M].王海,张娟.蒋慧.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摘要:汽车市场营销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课程教学的关键就是与实践能力紧密结合,从师资队伍建设、课内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活动,增加教学效果。通过教学改革,有效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具备较高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汽车;市场营销学;教学

一、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探索

(一)课内实践教学

1.案例教学。积极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加大案例教学力度,对汽车市场营销活动的典型事件展开情景描述,通过学生对案例的思考、分析、研究和讨论,就某种营销现象做出判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内容不仅仅局限于大型汽车企业案例,也可以是身边经常接触的一些营销现象,比如“从校园门口某某汽车销售或维修实体店的兴衰来看营销的实际应用”等,这样的案例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也更加生动,同时具有可操作性。教师还可大胆尝试主题性案例教学,根据汽车销售市场 热点 、社会热点问题设计学习的主题,分析实践案例, 总结 经验,升华为汽车营销的知识。教师将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的分析讨论,在学生分析讨论之后教师应该对案例中所涉及到的知识点进行梳理解读从而真正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情景模拟教学法。充分利用多媒体、录像、幻灯片等对案例作情景描述,或选取、制作实际营销工作的情景片段介绍给学生,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实施活动,小组内部各成员担任企业内部不同角色,其他小组进行评审。小组之间又在不同市场上进行对抗,经过几轮对抗之后,再来看看自身企业的竞争结果。从操作过程来看,情景模拟可以分为五个步骤,即情景设置、情景分析、角色表演、同学评议和教师总结评价。

3.项目教学法。结合课堂教学内容让学生参加实际项目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结合教师的科研或教研进行研究。该 教学 方法 主要帮助学生提高知识的应用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二)课外实践训练

1.参与大型展会。大型汽车展会(如省内汽车博览会)为汽车市场营销课程的课外实践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组织学生参观、配合一些企业做参展准备工作等。通过本项实践活动使学生了解社会和汽车企业、近距离接触生产者市场,观察各种类型的展会的组织和宣传策划,同时锻炼学生观察能力、应用营销技巧知识的能力。

2.有效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对学生进行汽车企业内部实践课程的讲授,讲授的地方为在企业内部,同时,让学生参与汽车企业的 营销策划 活动为企业献计献策,使学生的实践劳动可转化为现实成果为企业不断获得新的营销思路。这样培养的学生可以快速适应企业的要求,学生一 毕业 ,工作已完全能够上手,节省了企业的前期培训成本。

二、结束语

汽车市场营销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基础课程,课程教学的关键就是与实践能力紧密结合,从师资队伍建设、课内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活动,增加教学效果。通过教学改革,有效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具备较高的“实践能力”。

关于汽车市场营销的论文相关 文章 :

1. 浅谈汽车市场营销论文

2. 汽车市场营销论文

3. 新能源汽车市场营销策略研究论文

4. 关于市场营销专业的论文——营销策略

5. 关于市场营销论文范文

环境保护论文的研究目标

摘 要:海南省优良的生态环境实际上非常脆弱,农业、工业和旅游业的发展时刻威胁着生态环境的安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作物违规种植、养殖和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等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须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标准,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推行生态保护责任制,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村经济 生态 对策 海南省的生态环境全国一流,世界闻名。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海南最具价值的物质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越来越成为海南人民的共识。这种共识,随着建省以来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形成、深化。从建省之初提出工、农、贸、旅并举的发展举措,到上世纪末相继出台的“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省的重大决策,再到2010年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人们日益清晰地认识到,海南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热带海岛生态这一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首先要保护好生态资源,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然而,由于发展经济、追求富裕的愿望在不断蚀食和淡化着人们的生态意识,甚至冲昏人们的头脑,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海南仍然非常普遍,非常严重。尽管近年来海南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法规措施,但海南的生态保护形势并不乐观,严重威胁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长期存在,保护生态的任务十分艰巨。 一、海南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破坏状况 海南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其它经济发达省份,现代工业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显著。不过,农业(农村、农垦)生产、旅游开发和房地产扩张等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却有增无减,其中,来自农业生产的破坏范围广,危害大,不容忽视。就破坏范围而言,农村散布全岛各个角落,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所及,既包括农村周边生态环境,也包括生态保持区,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就破坏程度而言,目前海南和全国一样,所面临的一共性问题,如生态林地损毁、生活垃圾和化肥农药污染等,一个都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呈缓慢退化之势。对于诸多咄咄逼人的危害生态安全因素,遏制的力量显得十分薄弱,对于已遭受摧毁的生态环境,促进其恢复的力度不够。 (一)农作物违规和无序种植对生态的损毁极其严重 只要深入海南各地调研,亲眼所见,就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生态区都已被或正被农业种植所蚕食、分割、截断孤立,完好无损、绵延完整的生态在海南已极为罕见。几乎所有农村周边小山丘上的原生态植被都已被剔光,取而代之的是郁郁葱葱的经济林、农作物。高大一点的山岭,也多数逃不过被围剔的命运,只剩下顶峰、沟壑里一小块所谓的生态林,如琼海市官塘区的白石岭、万宁市礼纪镇的西岭等,在这些地方,山上山下,处处是槟榔,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已不复存在。在有名的呀喏哒热带雨林景区,实际上除山壑里还保留着原生态植物外,整个景区的山坡都已被荔枝园、龙眼园等果园团团包围。即使是七仙岭、五指山、吊罗山、黎母山等自然保护区,也被农业种植片片蚕食,层层分割,面积委缩、功能退化,动植物多样性不断减少,一些以往常见野生动植物濒临绝种。 海南农作物违规、无序种植在上世纪末达到高峰,有些地方因此而把生态推向灭绝的边缘。种植的作物种类繁多,包括橡胶、槟榔、橙桔、菠萝等,当时尤以槟榔种植最为疯狂。由于农民认为槟榔的经济前景较好,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曾一度出现家家户户种槟榔,到处垦荒种槟榔的景象。本世纪初,违规、无序种植的势头受到初步遏制。2005年,海南林业局提出“25°坡度以上种黄金都不行”的 口号 ,下决心保护日趋脆弱的生态。但整体破坏格局已经形成,或明或暗的持续破坏行为仍然发生,恢复措施乏力。 (二)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 农业养殖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在海南,近海水产养殖、陆地养殖、山区养殖等各种农业养殖并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水产品,禽畜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养殖的量和面也呈逐年快速扩大的趋势。农村养殖几乎均无排污设备,每个养殖场都是一个排污户,生产的污水污物直接向外排放,注入小沟溪流,流进江河湖海。小户小排,大户大排,污染日积月累。农业养殖不仅是重要的污染源,而且也是导致毁林损地的一大要素。养殖所到之处,红树林、海防林、湿地等生态都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甚至完全被毁。万宁市神州半岛风豪港湾原有的一大片葱翠美丽的红树林,就因水产养殖扩增而渐被砍光。 农药化肥是生态环境的另一污染源。跟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如今海南农业生产几乎是无作物不施化肥,无瓜菜不撒农药。由于农药化肥用量极大,残留物多,时间持续,加之用法不够科学,使用效率不高等原因,其污染范围之广,危害之大,非常惊人。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在海南各地乡村的田间地头,土质变差,水变浊变臭。昔日田沟小溪清澈见底、鱼儿穿梭的景象已难觅踪影。 (三)农村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加重 在全省范围内,不论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都是个大难题。然而,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垃圾更难应付。城市有专门垃圾收集、运送和处理设施,而绝大多数农村却没有,且农村范围广,地区分散,垃圾不易收集和处置。虽然目前海南文明生态村数量已过万,约占全省农村总数的一半,乡村公路、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有很大改善,但在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排污系统建设方面进展极为缓慢。在农村,生活污水横溢现象依然普遍,日用废旧物品、塑料袋、建筑废料等垃圾往往是被随意抛扔,随处可见,阻塞河沟,污染田地,妨碍观瞻,到了让人难以容忍的地步。 (四)多数乡镇企业高耗低效治污无力直接危害环境 海南是工业落后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与其它沿海发达城市相比,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的现象不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以忽略。2010年,海南乡镇企业经济单位已愈5万多户,其生产活动无疑与生态安全戚戚相关。海南的乡镇企业大多规模小,实力单薄,科技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高耗低效,对治污往往有心无力。其生产过程所产生废气废烟、污水毒物甚至没有经过简单的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去,成为生态杀手。在调查中容易发现,乡镇企业多的地方,环境污染总是相对较为严重。 二、促进海南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当前,海南正加快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步伐,这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热带现代农业发展,无疑需要更多的耕种土地供给,更多的化肥农药和扶助设施,从而对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构成新的威胁。与此同时,热带现代农业是高科技的优质高效的农业,讲求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和节能环保,因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的改善。海南应紧紧抓住文明生态村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的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战胜挑战,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摸清海南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透彻分析生态环境现状,准确评估生态环境安全及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目标,提出科学可行的实行和保障措施。 特别是要严格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划分不可开发区、可开发区。在保护区和缓冲区内,坚决禁止农业、工业、旅游及房地产开发,尽可能杜绝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危害。要注意不同生态功能区的整合,避免人割断森林、海洋、渔业、生物、河流、湿地等自然要素的整体生态功能。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规,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标准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确立“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须根据形势需要,在现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环保标准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制定和完善有关生态保护区管理、农村水源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控,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海陆空立体监控体系,采用卫星传感、水质测验等科技监测与人工实地察看相结合,职能部门专业监督与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既重视临近地区和敏感地区的监控,也不疏漏边远偏僻地区的监控,实现环境监控全省实时覆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生态环境监控问责制。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不闻不问或监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科学果断措施尽快恢复被毁自然生态。对保护区内种植的农作物,采取政府补偿、奖励和农村自愿的办法,坚决予以推毁。恢复生态,切不可用人工种植公益林的方法,人为干预生态区植物的生长,破坏生态的多样性。海南雨水阳光充足,空气滋润,只要不人为破坏,生态恢复相对较快。 (四)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责任制,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切实将绿色发展成绩作为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体制机制上激励领导干部不断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推动节能增效,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于那些只顾眼前利益,急于出政绩,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力,甚至放纵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农村群众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的意义和重要性,掌握生态环保的基础知识。引导农民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爱护生态环境的活动,培养讲究卫生、分类处置垃圾、减少排污、节约能源资源等良好的生产和生活习惯。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从小培养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培养保护生态的行为习惯。 继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疏通河道水渠,修建排水道排污沟、污水处理厂、净化沼气池、垃圾处理场等。有条件的修建乡村公园,绿化美化乡村内外环境。 (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 加快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以农业科技为支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通过绿色生产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合物施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约资源能源,增强农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资金项目:本文为海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海南省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问题研究》的成果。 参考文献: [1]2010年海南省乡镇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海南农业信息网(http://hiagri.省略/).□

摘要:人类在经过漫长的奋斗历程后,在改造自然和发展社会经济方面取得了辉煌的业绩,与此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因此,环境保护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一而二,二而一的任务。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关键词: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1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可持续发展既是满足当代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含二个重要的内涵:一是需要,指满足人类基本需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将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是限制,指人类的发展和需要应以地球上资源的承受能力为限度,通过人类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活动,对发展进行协调与限制,要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限制,以求与自然环境容量相适应。没有限制的发展,便不能持续。生态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手段,社会持续发展是可持续的最终目标。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倡导可持续发展模式更是迫在眉急的。当今世界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一系列重大问题。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在人类深刻认识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能力基础上提出的。它是源于环境保护的。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自然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必须与自然协调才能持续生存。不适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地球环境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竞相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过大量消耗不可再生资源,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维持较高消费水平的需要。工业生产虽然增长了几十倍,但却出现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生态破坏、贫困加剧和各国发展失衡的社会矛盾。可见经济要持续发展,社会能够和谐发展,保护好环境是关键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不但涉及人类未来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发展就是高消耗,高增长的消费经济模式,不考虑自然的承受能力,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造成人与自然环境的不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将自然界普遍存在的物质不灭和能量守恒定律,应用到作为有机整体的人与自然环境系统。满足人类需求是社会发展的中心。要求人类在尽量减少资源消耗的基础上,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增长,使系统内部在相互协调的情况下,物质能量的转化率达到最佳效果,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要求人们在消费时,尽可能地多利用少排放,以减少自然的负荷,使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良好状态,成为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2环境功能和环境问题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周围环境而孤立地进行。环境是社会发展的经常必要的条件之一,趁着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进程的作用环境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促进或阻延的作用体现了生产力不断提高和自然资源不断开发,社会与其周围环境的联系便日益加深。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开发利用的对象。主要功能有:(1)提供人类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从事生产的物质、能源的源泉,也是各种生物基本重要条件。人类从自然地理环境中开采煤、石油、天然气等,利用土地资源生产谷物,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因而环境资源的多寡、优劣决定着经济活动的规模和速度。当人类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自然供给的能力时,便难以维系和持续发展。(2)消纳和同化人类活动产生的产品,同时也会有一些一时未能被利用的副产品排入环境,成为废物。而人类新陈代谢和消费活动,也产生各种废弃物归还给周围自然环境。当废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时,环境质量会下降。(3)满足人类生存的精神享受。环境不仅能为人类提供物质资源,而且还能满足人们对舒适的要求。清洁的空气和水是农业生产必需的要素,也是人们健康,愉快的生活需求。优美舒适的环境,使人们心情轻松、精神愉快,有利于提高人体素质,更有效地工作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面对诸多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环境问题是指任何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的变化,产生的原因包括人为、自然两方面。其实质是人类不合理的社会经济活动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间的矛盾。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主要包括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两大类。(1)原生环境问题地叫第一环境问题,是由自然环境自身变化引起的,没有人为因素或很少有人为因素参与。这一类环境问题是自然诱发的,是经过较长时间自然蕴蓄过程之后才发生的,或者主要是受自然力的操纵,且人已失去控制能力情况下发生的,并使人类社会遭受一定的损害。这类环境问题包括地震、火山活动、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干旱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昼做到预防减少损害。(2)次生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引起的环境问题,也称第二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不合理利用资源所引起的环境衰退和工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①环境破坏,环境破坏又称生态破坏。主要指人类的社会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它们导致了环境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环境破坏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违背了自然生态规律,急功近利,盲目开发自然资源所引起的。因过度砍伐引起的森林覆盖率锐减,因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因滥肆捕杀引起许多动物物种濒临灭绝,盲目占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因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地下水过度开采造成地下水漏斗,地面下沉,因其他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地质结构破坏,地貌景观破坏等。②环境污染与干扰,环境污染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性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主要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这威胁着人类的健康。环境干扰指的是人类活动所排出的能量进入环境,达到一定程度产生对人类不良的影响。环境危机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普遍不安与广泛关注,是因为环境危机不仅影响了当代人的生活质量,也威协后代人的生存。这必须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增长,它不仅重视增长数量,而且要求发送质量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减少废物,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是以保护自然为基础,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生态破坏,保持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持续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资源,使作类的发展保持在地球承载力之内。是以消除贫困,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目的,要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虽然未来人对幸福的理解也许会与我们有所不同,但作为人,他们的某些基本需要(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健康而稳定的生态系统)必须首先得到满足。因此,在分配地球上的有限资源时,我们必须要用代际主义的原则来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我们不仅要给后人留下一套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成熟的经济发展模式,还要给他们留下一个稳定而健康的生态环境。3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一种文明如果把掠夺和征服自然视为自己的价值实现,那么,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出现就是必不可免的;人为目前所面临的环境危机,不是源于科学技术提供资源的速度慢于人类消费资源的速度。与以往的历史相比,人类目前所掌握的技术无疑是最先进的,但是,环境危机正是在我们拥有如此空前的技术力量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环境危机不能通过单纯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承认技术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局限性,并不是要否认科学技术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局限性,并不是要不论科学技术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是要求我们突破技术决定论的局限,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放在文明转型和价值重铸的大背景中来加以思考。承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美丽和稳定。无论以全球范围,还是以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类文明都发展到了保护生态环境阶段。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要实现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们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发展不能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不能把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割裂开来,更不应对立起来。发展应是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或为人类环境保护工作的转折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从全球来看生态环境破坏此环境污染更严重。冲破了就环境的狭隘观点,把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协调人类与环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才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当代人之间能否公平地分配环境保护的成本与利益能否建立一套鼓励人们的环保行为的制度安排,这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和谐这一目标的实现;如果当代人之间尚且不能实现某种最低限度的公正,那么,我们就很难指望他们会真正关心遥远后代的利益,因此,当代的集体努力与人人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我们共同的未来》把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这是由于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贫困是对这种权利的剥夺,它使人作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同时,贫困与破坏环境往往是互为因果的。因此,消除贫困,减少贫富差距是实现代内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综上所述,要达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保护好环境。人有权利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在开发自然的同时向自然提供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此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以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着和谐为前提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的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在这个事实中,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必须相应调整。在达到新的和谐之前,人对自然的开发方式,开发深度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人在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向自然提供补偿,以恢复其正常状态。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明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提出加大攻坚力度,确保节能减排取得重大进展,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促进发展,造福人民的重要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必须把推进现代化建设与建设生态文明有机统一起来,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大力度,迎难而上,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节能减排是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搞好节能减排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节能减排目标是“十一五”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完成这一目标是政府作出的庄严承诺。今年以来,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继续下降,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出现近年来的首次下降。节能减排成效初步显现,但基础还不牢固。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来看,任务依然艰巨,形势相当严峻。明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三年,必须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否则后两年的任务压力更大。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节能减排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仅要打好攻坚战,还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打一场持久战。完善政策法规,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促进节能减排和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更加注重用法律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降低节能环保投入成本,真正反映能源资源使用和环境治理成本,使节能减排要求更紧密地与企业切身利益结合起来。要加快制订和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市场准入标准、强制性能效标准和环保标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的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能否实现。要通过加强节能环保评估审查、提高准入门槛等手段,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发展循环经济。加强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是保证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组织保证。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完善和落实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实行定期考核机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好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一定要增强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把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让经济发展的代价越来越小,生态环境越来越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他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忽视或者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 2006年3月10日,哈尔滨出现沙尘天气,城市天空被黄色沙尘笼罩。当地气象台发布浮尘天气黄色警报。 2006年4月5日凌晨4时,云南省消防人员集中力量对逼近昆明的森林大火发动反攻,截至11时,由于通讯不畅,目前进展情况仍不明朗。此前,有关方面透露,3月29日发生在昆明近郊安宁市的森林大火,最近的地方距离昆明市区不到20公里。昆明市从3日晚开始连夜出动民警疏散火场附近的村民。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有好多,比如说,一次性塑料杯, 一次性筷子, 一次性塑料袋等等.那么又要怎样解决这小而严重的问题呢?我国在加强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将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开始将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加强环境法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普及环境法的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制观念;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扩大,政府各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责越来越明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强;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越来越明确,污染源单位的责任和违反环境法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具体,自觉遵守环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环境法中的确定性、强制性规范增加,禁止性、处罚性、奖励性措施增加;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度化加强,环境法律规定、措施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强,环境执法制度日益健全;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立法和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有效协调加强,对环境法的监督、检查加强;成立环境警察、环境法庭,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积极开展环境法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加强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扩大诉讼权;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程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者实行双罚、多罚制;等等。小的方面有: 第一,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出发,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研究综合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克服单纯追求GDP的倾向。 第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设以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约其他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生态化改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发展废物回收再利用产业和环保产业,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淘汰制度,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企业实行强制淘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降低产品单位产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积极利用经济手段、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各行各业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继续推广各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第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首先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快重点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争取得实质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积极保护城市区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等自然遗产;三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减轻酸雨污染和大气尘污染;四是加强农村环保工作,以转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治理养殖业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生态保护,搞好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防止新的破坏;六是在核电发展中,加强环境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第四,加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我国立足于解决好国内环境与发展问题,继续改善13亿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同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方面积极参加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维护国际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为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做出贡献。同时,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国内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制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防止污染转移、有害物种入侵等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促进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环境安全。 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发达国家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增加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资金援助,加强环境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际传播与合作;降低直至取消因环境标准过高而形成的贸易壁垒,促进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共同发展;进一步开放市场,减轻发展中国家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全球范围内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中国家也要在加快发展中积极防治污染,保护生态。 在千年峰会5周年之际,170多个国家和政府首脑将两次聚会,千年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将是他们关注的重要议题,人类为实现共同承诺所做的努力将得到检验。我们将继续努力,把书面的目标化为具体的行动,承担我们肩负的历史责任,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人类早日全面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我们愿意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携手共进,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从小做起!

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研究论文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未能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构成要件等,但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积极的反响。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主要表现在:(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①]多年来,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争论不休,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是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故否定其为财产权,只认定其为准财产权;[②]有人则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③]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并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且无归属规定我国《劳动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项文件,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有限。另外,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商业秘密归属的直接规定。(三)侵权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列入该法调整的范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被侵权单位的劳动者,对于被侵权单位之外的单位及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作规定;《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合同当事人”,而事实上合同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规定则突破了前述法律的限制,不仅将个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责任主体,而且也肯定了单位犯罪的存在,且犯罪主体不受经营者、合同关系等限制,应当说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泛。但毕竟《刑法》仅适用于刑事犯罪,其有关主体的扩张解释并不能自然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四)侵权方式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受限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未列举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侵权方式统统排除在外,不利于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另外,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一致外,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对此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尚不能自然适用于劳动法、合同法等领域,而实际情况是,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并不会因部门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行规定必然人为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五)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世界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无形财产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共同分享无形财产带来的巨大福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为此,法律在以专有权利保护无形财产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给予合理约束。[④]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几乎为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引入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从商业秘密限制的法律制度来讲,这些规定明显不足,且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范畴,尚未上升为法律。(六)程序法规定明显不足商业秘密主要依靠权利人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有许多特殊性。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中不致二度伤害,在诉讼程序上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商业秘密的保密审理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护极其分散,且不够全面系统。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全面、系统地就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归属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显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早已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家经贸委曾受托于 1994年8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并先后拟订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只可惜至今尚未出台。当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无论如何,笔者坚信,随着条件的成熟,各方认识上的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终究会“前呼万唤始出来”。赶在《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出台之前,笔者仅就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一)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客观地说,自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及签署TRIPS后,事实上已经承认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只是在国内立法中尚未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而已。从商业秘密本身来看,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它同样也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一类特殊的无形财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而成为交易之对象。[⑤]因此,考虑到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及履行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我国宜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后,在法律上设定其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权能就容易很多。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转让、许可使用权能均不持疑义,但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质押权能却大都持保留态度。这可能与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及商业秘密的特性不无关系。[⑥]但笔者认为,既然我们承认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范畴,而其又并非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权利,根据法理精神,其依法就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至于现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日后的完善来解决,毕竟法律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并为经济生活服务的,法律不应成为经济生活的绊脚石。至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来作出保障,无须过分担忧。[⑦](二)完善权利主体、侵权主体、侵权方式等规定关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仅仅将其限定在经营者与用人单位,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严重挫伤了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笔者建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定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上升为法律,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保护范围。在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时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由于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法律应当对各种情况下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作出规定,以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也非常狭窄,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劳动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合同法》则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合同相对人。当然,这些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局限性是与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有关的,并非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在出台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背景下,笔者建议,对侵权主体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将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列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但从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完全采取列举式规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要完全依据这些规定来进行判定。但是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总是千差万别,一味依据现有列举式规定来进行侵权与否的判断必然会陷入某种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却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窘境。笔者认为,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严格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不应拘泥于列举的范围。为此,笔者建议,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应在现有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概括式规定,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尴尬。(三)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1、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商业秘密权属于私权范围,但其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应当确立社会公益优先的原则,在个人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商业秘密权作出适当限制。2、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由于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专有性”,不具有绝对排他性,所以对于同一商业秘密而言,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并存的情形。只要各个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都是自行开发研制,不论商业秘密形成时间的先后、早晚,他们之间的权利都可以并存,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行使权利作出限制。关于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仅仅为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将其尽快上升为法律。3、反向工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反向工程是一个技术术语,又称“逆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知晓其构造、成分、制造工艺或者源代码等内在商业秘密因素。[⑧]目前,各国对“反向工程是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均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认可反向工程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但对反向工程本身需受到的限制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借鉴各国立法,反向工程实施的前提必须是反向工程实施人合法拥有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且实施反向工程本身不违反任何约定。4、权利用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权利用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只对无形的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生产的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出去后,无论该商品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无权再控制该有形商品的市场流转。[⑨]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我国亦应明确此项规定。5、善意第三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依民法理论善意取得的一般原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无权主张权利,而只能向恶意泄密者主张权利。因此,世界各国大都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只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有权使用或披露获得的商业秘密持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许可,如巴西、芬兰;有的国家禁止,如德国和部分东欧国家;有的国家则附条件禁止,如美国、日本等。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许可制为宜,毕竟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已支付相应对价,在此情况下如禁止其使用显然违背其交易目的,而对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宜规定向泄密者追偿。(四)引入法定赔偿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侵权的赔偿数额,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二是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三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给予赔偿;四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标准给予赔偿。其中,《商标法》与《著作权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法定赔偿,《专利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许可费赔偿。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损失赔偿与获益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许可费赔偿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仍存在很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首先,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失本身很难准确界定;其次,对于侵权所获利益,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生产经营不做帐、做假帐或更加隐蔽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参照许可费赔偿,假如权利人从来没有许可他人利用商业秘密时会显得非常尴尬。因此,鉴于目前状况,笔者建议最好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引入法定赔偿,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至于有人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笔者则认为其有违侵权赔偿法理,不敢苟同。(五)改革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模式对于商业秘密犯罪,我国《刑法》第219条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区别“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不同刑罚。相关司法解释又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危害后果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予追究。从世界各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犯罪均采行为犯模式。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刑法规定,凡盗窃工商秘密、技术秘密者,得科以五千美元罚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同时并科;[⑩]德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竞争之目的或图自己之私利,引诱他人披露或窃取商业秘密,或对于他人有意为其窃取或披露商业秘密之期许表示接受者,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7条规定,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露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⑪]反观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将商业秘密犯罪限定在产生“重大损失”上,范围过于狭窄。况且对于其中提到的损失,究竟是指商业秘密本身价值,还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学术界及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如何确定侵权损失额的大小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得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无异于抢劫,且其行为本身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不加大刑事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显然不足以遏制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立法,我国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将其改为行为犯,而将损失作为量刑的情节,彻底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六)完善程序法规定1、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将商业秘密案件列为一类特殊的案件而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而仍然按照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按照民事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非常沉重,迫切需要尽快予以改变。在具体的改革方向上,笔者建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之规定,在侵权方式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而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制,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通过原告的许可使用获得,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时,即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2、完善保密审理制度保密审理,在我国主要指不公开审理,还包括案卷的封存、鉴定的保密、诉讼人员的保密等。目前,我国关于保密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上述仅有的两条规范,提供了不公开审理的轮廓,但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笔者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修改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另外,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法院对案卷材料的封存保密义务,鉴定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3、完善专业鉴定制度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是隔行如隔山,为了查明案情,法官不得不委托专家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多数法院大都是在各自所在区域范围内指定鉴定机构,由于受自身学识、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也由此而导致了同一案件出现各不相同的判决。为此,笔者建议,法律应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由哪级法院审理,都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机构来进行鉴定,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4、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之后进行,当然,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全也不例外。但现实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轻而易举转移、隐匿甚至伪造相关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却举证艰难。为在诉讼前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第一手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只能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机关没有法院的强制力,实践中又使得证据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能在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往往会使侵权人措手不及,对认定侵害,确定损失赔偿额大为有利,也能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引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从我国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过于粗糙,相关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有关商业秘密的属性规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及侵权方式等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等。因此,尽快制定全面、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梳理并完善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构建统一、协调、科学、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就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环境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8-5-16 浏览次数:714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 网络环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内容提要: 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性质不会有任何改变,但其表现形式则存在变化。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也表现出一定的独到特色,这与在这一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多样化、侵权手段智能化和高技术化有很大的关系。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防范、控制,应采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手段进行,特别是应重视建立网络环境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电子商务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企业电子商务的开展,离不开大量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网络空间的存储、发送、传输与接受。网络空间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信息的易复制性等特点,使得企业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较之于传统环境下更容易遭受侵害,而且侵权发生后被侵权人很难及时发现,发现了也难以控制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一旦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等侵权后果,企业将蒙受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对企业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的研究变得十分紧迫。 一、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与侵权特点 (一)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表现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同样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而且通过网络传输,企业商业秘密的性质也不会有任何改变。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会有变化,认识这些变化对于明确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加强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基础性意义。由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而存在、传播和使用的,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就相应地带有“技术性”特点。具体地说,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软盘、光盘、计算机软件等方式记载、存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企业的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制造过程、关键数据、企业发展战略、财务状况、招投标方案、客户名单等;二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范畴。正如网络空间设置的对著作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一样,这些技术措施本身不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对它的保护却是保护网络空间著作权所必须的。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将破解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的行为规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三是企业在网络空间进行交易时涉及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客户数据库形式体现的商业秘密。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通常需要建立各类数据库,包括产品数据库、工艺数据库、客户数据库、支付数据库等,这些数据库包含了企业大量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规格、工艺流程、客户姓名与联系方式、消费者群体特点等,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而设置的用户口令、密码。这些口令或密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但它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却具有关键性作用,因而仍须将其纳入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的有关姓名或名称、帐户密码、信用卡号码、定单信息等。当然,企业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还有其他一些表现形式。原则上说,凡是企业通过网络信息传播或接受的、尚未公开的、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属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二)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特点 与传统的商业秘密侵权相比,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表现出一定的独到特色。这些特点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其一是技术性。由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存储、使用、传播基本上是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具有技术性特点,而且表现为一定的高技术手段。从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环境下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看,侵权人采用的手段通常表现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破解他人计算机系统的密码、防火墙等技术保护措施后,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登陆其远程计算机终端,进而实施窃取、非法截获、在网络空间或其他场所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通过无线网络窃听或窃获企业商业秘密。其二是侵权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等特点。由于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通常在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上完成,被侵权人很难及时发现侵权人的身份和侵权实施的位置。网络本身也为这种侵权提供了“便利的”渠道。如美国苹果公司的遭遇就是一例:该公司开发了双芯片G4计算机系统和苹果高级鼠标,准备在2000年7月19日对外公开,但没料到在同年2月这些产品的图纸就被他人贴在网络上,造成事先被泄密的严重后果。[1]其三是侵权后果的难以控制性。网络具有无国界性、开放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网络空间以泄露、披露的形式被侵权,企业往往难以控制。侵权者通过在网络空间公开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大范围散布被截获的商业秘密,企业很难及时挽回损失,并且因侵权而导致的这些损失可能是巨大的。 二、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形式 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与在这一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主体多样化、侵权手段智能化和高技术化有很大的关系。前述商业秘密侵权的形式无疑也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场合。不过,在网络环境下,这类侵权表现形式具有新的特点。从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看,其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从侵权主体看,既有企业内部人员的侵权,也有企业外部人员的侵权。企业内部人员侵权主要表现为通过企业内部网络窃取或者合法掌握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违反其工作职责或有关商业秘密保密的规定,擅自披露、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与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人员侵犯商业秘密不同,网络环境下企业内部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更多表现为企业的网络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条件非法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与企业外部人员串通共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企业外部人员侵犯本企业商业秘密方面,与通常情况不同的则在于,一些虚拟企业或者企业联盟内部成员成为侵权主体。虚拟企业涉及的商业秘密通常有成员企业合作投入的商业秘密和合作后产生的商业秘密,以及成员企业各自的商业秘密。虚拟企业产生的商业秘密侵权通常体现为某一成员企业的工作人员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某一成员企业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2]企业联盟内部成员侵犯其他成员商业秘密的情形也时常可见,如通过企业联盟的内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企业外部主体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还有一种情况是黑客攻击。在信息社会,黑客攻击已成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最大隐患之一。黑客攻击也是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遭受侵害的途径之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有些竞争对手以黑客身份攻击自己的计算机网络,值得警惕。 二是从侵权的手段看,通常表现为运用高技术手段非法窃取、窃获、披露、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这些手段如上面提到的破解企业的计算机系统技术措施。侵权者可能利用企业没有采取加密措施或者利用系统存在的漏洞,借助于互联网、公共电话网、搭线、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截获装置或在数据包通过的网关和路由器上截获数据等方式,获取传输的机密信号,或通过对信息流量、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推出有用信息,如消费者的银行帐号、密码等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侵权者还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以变更、修改、删除等形式篡改企业计算机网络中的商业秘密,从而形成危害更大的侵害。[3]另外,病毒攻击也是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面临的危险。病毒攻击可来自于两方面:其一是开放的网络不特定的泛滥产生的病毒攻击;其二是特定的主体如竞争对手故意实施的病毒攻击。由于病毒攻击可能会使计算机系统瘫痪,或者使存储于计算机系统的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数据资料被泄露、丢失,它同样会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 三、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防范与控制策略 针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上述侵权表现,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策略十分重要。总体上,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防范、控制,应采用技术手段、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手段进行。 (一)完善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的建立和完善是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性手段。通常采取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措施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和数字认证技术。其中加密技术包括对称匙加密、非对称匙加密和混合密码系统加密等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建立自己的交易平台即企业内部计算机网络系统或称为企业内部网。由于企业内部网在与互联网连接后,不但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可能在互联网上传播时被泄密,而且互联网用户也可能通过技术手段进入企业内部网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应在内部网和互联网之间加上一个安全隔离带。这个隔离带的建设可以采取在原局域网的基础上附加特定的软件建立防火墙的方式实现。这一措施旨在对企业输入和输出的信息进行安全过滤,保障只允许被授权的信息通过。“企业还可以建立虚拟保险箱,以保护防火墙后面的数据库和内部资源,以及企业的敏感业务信息。”[4] 采用数字认证技术、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的方 法也是保障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技术手段。通过数字认证,采用身份识别技术,企业可以对加密的商业秘密在通过互联网传输时保证只能由被授权的用户获得,防止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非法截获、截取、篡改或披露,从而可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特别是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大或开展国际化经营战略时,企业通常需要通过互联网与在外地或外国的公司或办事机构进行联络,当包含商业秘密资料通过互联网传播时,企业采取这些技术措施十分重要。另外,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对其商业秘密进行数据备份也很重要。比较而言,数据备份是一种简单易行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法。企业可以光盘、软盘等物质载体存储现有信息系统数据,以防止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因各种原因造成资料丢失。当然,对备份的商业秘密也存在严密保管的问题。 (二)加强技术防范措施 技术防范措施主要是防止黑客攻击和防止病毒入侵。在防止黑客攻击方面,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如防火墙、安全工具包、商业软件等。另外还可以用计算机信号干扰器扰乱计算机工作时发出的电磁信号,防止商业间谍使用特殊装置探测出计算机正在使用的内容。[5]在防范病毒侵入方面,企业在其计算机系统中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经常进行升级。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时,也需要加以防范,如对陌生电子邮件的处理。 (三)建立网络环境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无疑,企业商业秘密实用保护策略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表现形式及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企业有必要针对这一特点进一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其要点可以包括:(1)制定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制度。该制度应确定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等级,明确网络管理室、机房、网络档案室等部门的岗位职责等内容。(2)强化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保密责任制度。企业应重点对接触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人员加以控制,特别是对企业负责网络管理的人员的控制。企业网络管理人员掌握了接触、传输、接受商业秘密的技术手段和密码,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对网络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重大。企业在任用时应严加挑选,并制定专门的制度,明确规定接触、使用和传播商业秘密的权限、职责,以增强其责任心。对企业的其他员工,则应加强保护商业秘密意识教育,防止其有意无意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3)强化对企业外部人员的管理,杜绝企业外部无关人员通过网络接触、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对于因业务关系需要接触和了解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外部人员,应事先以保密协议的形式加以约束,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既不得通过网络传输形式传播、使用,也不得通过其他形式扩散。(4)建立企业网络安全检查制度。网络安全的维护是确保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及时消除隐患的重要保障。企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网络安全检查制度,一旦发现问题,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注释:[1]王伟军,汪琳.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7):121-123.[2]王伟军,汪琳.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7):121-123.[3]付音.网络时代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问题[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72-75. [4]付音.网络时代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问题[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72-75. [5]付音.网络时代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问题[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72-75.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保护研究论文的后记

后记主要是写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做出了哪些努力,得到了什么样的成果。致谢主要是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提供帮助的人,重点是自己的导师。二者相互承接。

后记是对整个论文论点的一个综合的总结,致谢主要是感谢那些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给过你帮助和指导的人,比如指导老师、同学之类。

总结全文,写些感谢语,感谢帮助你的人,导师等等。

后记是针对前言来说的,一般来说,可以写一些你引用的资料从哪来,以及你在写这篇论文中的感受,你的论文中的优点或论文简介(可以写得有悬念一点,吸引人),然后呼吁别人来看你的论文,不过后记要短小精炼切忌又长有罗唆。你可以参照下面这篇写:致谢时光茬蒋,岁月如梭,进入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班学习三年来,不敢说学业有成,至少是追求不懈,回首往事,不禁感慨、感动和感激。凡事但求无愧于父母的养育、恩师的教诲和自己的努力,所幸的是我坚持了下来,从一个起点走到一个终点,今天我又开始了新的征程。决定将 《****若干问题研究》作为硕士毕业论文选题,是源于一起引起很大争议的案件,即三九医药案.第一次在网上看到这个吵得沸沸扬扬的案件,当时的感觉就是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出现了问题,后来通过查找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才了解到国内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确实走在了世界各国的后面,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经常因为大股东的贪婪而被吞噬。写这篇文章之前,也阅读了许多专家学者关于该项制度的阐述,受益匪浅。也希望这只是一个开始,而不是结束。感谢导师***教授,她治学严谨,在繁重的行政事务下,对我们给予悉心指导、提供无微不至的帮助,这一点将永远铭记在心。感谢****教授、****教授、****教授等老师,对本人的帮助颇大,表示深切的感谢。还有法律硕士班的**同学、***同学、***同学等人的帮助,一一铭记在心。贵州省移民开发办的领导和同事,他们的关心永生难忘。此外,还要感谢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审稿和参加论文答辩的专家们,感谢对本文的意见与建议,这样我才能更快地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加以改正得以提高。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曾多次遇到写作误区和盲点,所幸最终能坚持下来,囿于学识,不足之处,请诸位师长指正。

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