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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7:19:35

经济问题论文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又一个奇迹。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发展经济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当前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特征及其转向

近年来,我国在新市场和新环境的双重刺激下,经济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对于如此高速的经济增长率,世界的目光纷纷投注到中国经济市场。中国增长率的持续走高,也被越来越多的人质疑中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关于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选择及转变也开展了日趋激烈的讨论方式。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还是停留在以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为主,以消耗资源、污染环境、效率低下等位特点,当然形成此特点的根源在于我国还是片面地追求粗放型的经济方式,带来快速的经济增长率。纵观美国次贷危机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惨痛后果,中国经济应改变改变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将生产要素、经济技术以及社会环境合理地结合,改变以往的产业结构,缩短行业间的差距,实现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从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着手,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增长,逐渐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因此,本文对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选择及转变进行了探讨,使探讨结果更具有实用性和社会意义。

一、当前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特征

经济增长是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累积的过程,经济增长可以直接反映出国家和社会经济增长的总结果以及生产动态。经济增长方式有着较为明显的特征,具体可阐述如下。

首先,要素投入占据了较大的经济增长比例。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GDP平均在9%的增长率,但是经济效益指标和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为低下。以“十五”期间为例,劳动生产率平均增长,全要素生产率(TFP)增长及对经济增长的工效率逐渐下降。

其次,投资与消费不成正比。投资、出口增长率和消费之间的矛盾逐渐尚恒。我国国内投资率名列世界前茅,投资与GDP的增长关系的投资弹性系数逐渐升高。同时,出口也开始高速上升,但是,消费作为经济增长的另一大促进作用,消费率逐年下降的情况下,经济增长也就变得愈加缓慢。经济增长过度地依赖于投资,导致生产率的低下,消耗大量能源,污染环境,消费停滞不前。

还有,经济增长以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我国资源利用率普遍比发达国家低,消耗强度却逐年增加。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能源消耗10%左右,产值能耗逐年上升。当然,在能耗增长过快的基础上,势必会给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烟尘、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多,导致水污染、大气污染情况严重。

二、经济增长方式选择的依据

经济增长在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征和特点,结合我国国情来看,经济环境的日新月异。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也应随着大市场的变化而变革,摒弃传统的以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为主,缩短投资驱动阶段,倡导以集约型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如果正确地选择经济增长方式也是值得深究的课题。

(一)经济增长方式选择的原则。

1.遵循原则。遵循原则对于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究其原因可以概括为:首先,肯定技术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重视体制和科技创新,做好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工作,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其次,了解经济增长方式的本质内涵,充分调动各种生产要素投入及其组合,从根本上进行扩大再生产,当生产场所扩大了,就是在外延上扩大,当生产效率提高了,就是在内涵上扩大。扩大再生产不是简单的资本积累,而是从固定资本从分来开来,以其他形式保证效益最大化,因此,把握生产要素的数量及质量,深入研究环境及机遇所带来的巨大作用。中国现有的国情决定了经济发展的具体方向,因此,改变一元化的经济定论,融入多种经济要素,促使中国经济增长方式想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2.制度和科技原则。经济的发展与制度和科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技术创新并不能作为经济的驱动性增长方式,也无法真正实现从粗放型生产到集约型生产的过度。

集约代表的是生产要素和技术两者之间投入和产出的效率,技术创新只能是集约型生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先决条件,由此,技术创新的基础上还应该有完善的经济制度,在完善的制度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经济的转变,并通过转变途径用于各个领域中,从而促进我国的生产能力。

另外,规范的制度能够优化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式,转变当前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推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增长方式选择的客观依据

1.与经济发展阶段相关联。

经济增长方式如何选择,如何定位取决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资本积累和资本对劳动比例的提高作为工业化早期经济增长方式之一,因资本密集型产业通过外延性扩大再生产的模式,促成资本结构的改变,导致了平均利润率和劳动就业率的下降。科学技术得到迅猛发展的第二次产业革命开始后,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工业化时代已逐渐被服务业所长约,逐渐成重工业经济中脱离出来,转变成轻工业,重服务业的轻型化发展,经济增长方式由此开始了深远的改变。

2.与资源相关联

每一个国家由于地理位置、资源分配、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使得经济增长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资源禀赋能够影响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经济增长方式。如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则是此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选择经济增长方式应该更多地遵循我国资源优势,根据赫克歇尔.俄林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理论,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来选择经济增长方式。

三、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虽然我国一直倡导以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作为经济增长方式的主体,但是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还是占据了重多比例,导致资金、能源、劳动力、科技成果的严重浪费,使得我国经济在国际经济上缺乏竞争力。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处于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转换的新进程,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拥有高科技、高创新产品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粗放型经济已经无法适应市场需要,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导致竞争力的不足。人力、物理、财力的大量投入,虽然在知时间内拉动经济增长,但也不会是一条长久的发展之路。随着经济个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竞争成为了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的必经之路,要想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卞动权,国家经济安个应该有效保证。因此,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以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应重视投入产出效益,大规模地进行扩大再生产,将原有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消费纤,构等进行资源重组,充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通过良性竞争使得市场更加有序,进一步地进行资源配置,实现劳动者、资金、产品、结构等的优化。

(二)从物质型向知识型转变

传统工业产业为支柱的经济增长方式以依托自然资源为基础,物质经济占据卞导地位。在信息化程度如此之高的21世纪,知识经济己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传统物质经济以资金、设备、资源等形式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在自然资源、劳动力和资金越加C乏的条件卜,物质经济是不可行的。知识经济摒弃了传统工业,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产业,通过技术创新来推动经济增长。纵观各个发达国家,其经济增长的卞要来源于利技优势,利技进步一方I(II保证了生产要素的质量,另一方往往也提高了劳动力的素质,提高了智力劳动和知识劳动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知识型经济是知识自卞创新意识的转化,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应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同步进行,以工业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手段,两者在经济增长之路上相互补充和推荐。中国在大力发展和推动利技创新的基础上,加快信息化进程,尽快缩知物质型向知识型转变过程,真正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增长,促使我国经济能够可持续化发展。

(三)转变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体制创新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体制和制度因素严重制约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利益机制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无形地推动或者阻碍经济发展。另外,也影响着社会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我国政府作为社会投资的卞导性力量,政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仍然占据了我国经济卞体,导致了经济扩张伴随着投资满目扩张。从目前来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应卞要集中于对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资源重组,更好地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和竹理,促使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二是中央政府及其直属结构应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竹理负有重要的责仟;二是政府的投资应遵循市场规则,在市场经济环境卜对国有企业进行竹理。政府作为调控经济市场的主导力量,在支配社会资源时,应尽可能地将资源配置效益达到最大化。对于非国有企业,应与国有企业保持统一管理,淘汰高能耗、高武好、高污染的生产方式,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使得经济平稳地增长总之,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这一特殊时期,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迫在眉睫。结合我国国情,了解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特征,以利技创新、体制创新、结构调整为手段,推动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浅析林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 要:近年来,可持续性战略的提出,逐渐成为了我国各个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林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之间存在着的一定的矛盾。为了促进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文章对目前我国林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解决办法。

关键词:林业经济发展;解决对策;主要问题

一、我国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需要协调各方面之间的关系

森林资源是林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林业经济能否得到有效发展,与森林资源的分布、树木的类型、种植面积的大小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若将林业经济的发展视为一项产业,那么森林面积的大小反应出了林业产业的规模,而树木的类型则反应出林业产业所经营的产品种类,森林资源的分布情况则反映出林业产业的经营范围由此看来,林业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多方面的发展,急需各方面之间相互协调,并加以解决。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处理林业经济与森林资源上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开发森林资源时,对林业经济的投入较少,依旧以规模化的森林资源发展为主,严重阻碍了我国林业经济未来的发展。

其次,在开发森林资源时,过于重视森林资源的快速开发,却忽视了森林资源与林业经济之间的联系。

最后,在发展林业经济的过程中,盲目的追求林业经济利益,并没有明确制约林业经济发展的真正原因。从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若果能够良好的协调林业经济与森林资源之间的关系,必将加速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使其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林业政策对林业经济发展的制约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林业资源除了被用于建筑行业以外,在生态建设方面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林业经济作为一项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扩宽自身业务的渠道。而现行的林业政策并不健全,其中涉及到许多问题与漏洞,严重制约着我国林业经济未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林业相关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林业资源个人承包的比例相当大,许多个人或经营单位对于国家的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在经营过程中,各类乱砍滥伐的情况及其普遍,大面积的过量砍伐也使得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难以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林业管理部门缺乏明确且有效的管理方式所导致的。

其次,林业相关部门在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生态环保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题,为了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林业相关部门的资金多数都用在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对林业经济发展投入的资金较少。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资金的投入十分重要,往往投入资金的多少就决定了最终产出的多少,而缺少了资金的来源,林业经济的发展可谓是举步维艰,及时拥有良好的经济发展策略也是无济于事。

林业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之间存在矛盾

如果将林业经济的发展视为一项产业,那么,为了获取林业产业最大化的利益,就应该在扩展产品销售渠道的同时,提高产品的销售量。然而,林业资源与其他的产品不同,林业资源属于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生产周期较长,无限制的砍伐树木,追求林业产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只会导致林业资源的数量锐减,严重影响了林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然而,如果严格按照可持续性发展的相关要求执行,严禁对林业资源的砍伐与破坏,而这样,又不利于林业产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发展。由此看来,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将是我国林业经济未来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关于我国林业经济发展中问题的解决办法

解决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以目前林业经济的发展形式,已经无法适应人们的需求。因此,必须要从根本上对传统的林业经济发展体制进行改革,从而推动林业资源的建设与林业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林业经济发展投入不足的问题,在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大力开展配套运营产业的发展,使林业相关部门与投资者能够发现林业经济未来发展的潜力,加大对林业经济以及森林资源建设的投资力度,良好的调节林业资源、发展与经济这三方面的关系,从而有效的促进了林业经济的发展。

关于林业经济发展政策的解决办法

从我国林业部门的现行政策上来看,不仅存在着许多的漏洞及问题,而且也无法符合现代林业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法充分的发挥我国林业经济中存在的潜力与创造力。相关部门在制定林业经济发展政策时,要遵循实事求是,努力创新的精神,以鼓励政策为主,培养林业经济良好的发展氛围,在政策制定好以后,要先审核,再使用。也可以通过部分地区试点的形式,来验证政策的科学性与严谨性,通过审核与实验地区反馈的信息,对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林业经济政策的出台并不完全是为了林业相关部门而服务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提高林业产业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提高其经营林业产业的兴趣,最终实现森林资源与林业经济的双重发展,促进林业相关部门与林业产业经营者的双赢局面。因此,要充分的发挥林业产业经营者的作用,不断充实林业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为此,政府可以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采用招商引资的方式,尽可能的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林业经济发展建设。此外,国家也要加大对林业经济发展的投资力度,对森林资源的开发进行有效的控制。

实现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与方法

在传统的林业经济发展模式中,可持续发展与林业经济的发展是相互矛盾的,林业经济为了快速发展,需要对森林资源进行大量的砍伐,而森林资源作为林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一旦遭到大面积的砍伐,必定在未来造成无林可伐的局面,使林业经济无法得到长远的发展。因此,为了确保林业经济的长远发展,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林业经济未来的发展进行有效的规划,从而使我国的林业经济,逐渐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现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科学技术助力。目前,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发展迅速,为了实现我国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以强大的科学技术做支撑。科技力量的投入,使我国在林业经济的基础与应用方面的研究更加透彻。先进的科学技术需要依靠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在实际的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运用。所以,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的同时,要高薪聘请高素质水平的科研人员对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将研究出的理论结果用于实践进行检验,合格后便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面积的推广与使用。

其次,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以多元化发展为核心。若要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单一的林业产业结构显然无法满足,必须要对林业产业的结构进行优化。以科学技术为基础,以强大的资金链为支撑,对林业产品进行深加工,拓展林业经济发展的渠道。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拥有健全的体制,良好的政策以及强大的资金做支撑,才有可能解决林业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林业经济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上述的几个问题以外,还需要加大先进科学技术的投入力度,引进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逐渐拓展林业经济的产业结构,为林业经济的发展开启全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陈萍.林业经济发展思路及对策初探[J].农业与技术,2015,35 (14):83.

[2]侯美玲.浅析内蒙古林业经济问题及对策[J].中国林业产业,2016(05).

高中生经济学小论文篇2 浅谈实体经济发展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实体经济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虚拟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实体经济造成了严峻挑战,实体经济发展进入瓶颈期。如何摆脱实体经济发展的困境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具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和时代意义。 关键词:实体经济;困境摆脱;挑战;虚拟经济 一、引言 实体经济在发展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利润空间小,利息负担重,税费繁多,虚拟经济的冲击等等。本文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困境进行梳理,并提出对实体经济发展摆脱困境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帮助。 二、实体经济发展现状 1.利润空间小。 其一材料价格不断的上涨、劳动成本不断的攀升,使得企业的利润降低。其二实体经济运输成本逐渐提高,且场地租金逐渐增加,其成本不断攀生。其三我国人口老龄化逐渐严重,劳动力逐渐降低,劳动力的成本逐渐提高,这就呈现出了劳动力不足,劳动力成本高的现象,造成了生产力不足的情况。此外我国现代自动化工业技术尚未完善,自动化尚未完全解放人类劳动力,使得企业供求不平衡,成本逐渐增加。而且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治理环境的投入也不断的增加。 伴着全球金融萎缩的刺激,出口国外的需求不断降低,企业的利润更是被严重压缩。同时能源、资源大量消耗,造成了成本不断的提高。总的来说,实体经济的发展出现倒退的迹象,我国实体经济还没摆脱高消耗、高投资的模式。发展成本逐渐攀升,限制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2.利息负担,税费繁重。 其一实体经济的税费压力太大,例如需要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还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繁重加重复征收、税收负担缺乏公平性、税收立法不完善、税收计划与税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等都是造成企业税费繁重的原因,也是限制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二融资难、利息成本不断的攀升等,这都是限制实体经济发展的因素。融资难成为了限制一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根源,虽然出台了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改善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相应的通过了财政的支持,但是真正的进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很少,大都被大型企业占去了大多数资金。同时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利息普遍偏高,利息低的利率为3%,高的则利率为5%,如此高的利息,使得诸多中小型企业难以承受。 企业利润空间本就很小,再用来还贷,这就极大的限制了企业的发展。3.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电子商务是虚拟经济的直接表现,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电子商务从外到里冲击着社会体系。实体经济受到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电子商务则只需一个仓库存货,随着物流行业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也会飞快的发展。同时电子商务线上商品价格低,竞争优势明显,能够吸引潜在的客户,实体经济的客户群逐渐丢失。 三、实体经济发展的对策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企业本身的发展才是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最佳动力,实体经济的发展可以从根源解决,我们可以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手解决。1.企业建立新型管理模块。提升企业竞争力可以从客户管理模块、商业智能模块、销售管理模块等三方面解决。其一客户管理模块,企业核心的资源是客户,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深入了解客户,才能够维持企业和客户的关系,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例如某企业在客户系统中建立了问卷、客情统计、行动记录、联系人资料、客户资料等形式。 对客户进行系统的利用和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业务规则,有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其二商业智能模块,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时代,“智能化”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利用,例如某知名企业已开展营销数据、企业“诊断”、黄金定律、产品分析、业绩年报等专业化、全方位的服务和分析,以期提高企业运营能力和决策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其三销售管理模块,分为销售服务、售后服务、销售漏斗、市场活动、销售任务等形式,是通过分析、计划、控制和执行建立的管理模式,能够给销售人员起到合理的分配,提高销售成功率,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完善设施、价格更加实惠。实体经济的优势在于顾客体验,利用电子商务没法给予的体验感、参与感以及信任感留住客户,提高营销成功率。同时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店面,离不开环境,更离不开相应的设施。 例如建立更加人性化、更加智能化的商场,增加商场停车位、空间等,提高实体店面的装修环境,在节日开展促销打折、消费送礼等活动,降低商品价格以吸引客户等。还要树立长远的战略发展,例如新老顾客回馈活动等。除此之外,实体经济可以从实际提高店面的知名度,诚信开店等,而且换季清仓等,要大力宣传,从提高店面的知名度做起,从而提高企业的的核心竞争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实体经济发展的对策都有了深刻的认识。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为我国实体经济摆脱困境提供有效的帮助,从而加快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红伟,冉芳.货币供给、资产价格波动与实体经济增长——基于2001-2015年月度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6,01(03):17-23. [2]宋亮华.全球交易银行模式创新及我国银行业的推行路径——基于服务实体经济供给端的分析[J].南方金融,2016,06(06):10-19. [3]钱亚婷,黄少卿.资本市场价格波动对实体经济的传染效应——基于资产负债表视角的理论文献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6,03(02):141-151. 猜你喜欢: 1. 高中经济政治小论文 2. 高中经济政治论文 3. 高中生政治小论文 4. 高中经济政治论文例文 5. 高二经济学小论文 6. 2017年高中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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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猜你喜欢: 1.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经济法的论文参考 4.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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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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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个人比较推荐《21世纪经济报》和杂志类《南风窗》,《财智》也不错!

国际上知名的财经类杂志和报纸有很多,现举例如下:

1、《福布斯》杂志

作为全球著名的出版及媒体集团,福布斯集团(Forbes Inc.)首开美国商业新闻的先河。其旗舰刊物《福布斯》(Forbes)杂志,是美国最早的大型商业杂志,也是全球最为著名的财经出版物之一。《福布斯》杂志一直以“关注实践和实践者”为口号,倡导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意识。

2、《华尔街日报》

《华尔街日报》的创始人查尔斯·道和爱德华·琼斯在1882年成立“道·琼斯”公司,在纽约金融区活动,以为商业客户收集、摘抄商业信息为生。19世纪末的美国正值经济飞速发展的高峰,“道·琼斯”公司的客户量不断扩大。于是公司的两位所有者在1889年正式创办了了这份报纸,以适应蓬勃发展的商界对信息日益增大的需求。

《华尔街日报》总部位于纽约,有近500名记者和编辑,截至2005年,报纸因出色的报道已经获得31次美国新闻界最高奖“普利策奖”。

3、《财富》杂志

《财富》杂志是一本由美国人亨利·鲁斯创办于1930年,主要刊登经济问题研究文章。现隶属时代华纳集团旗下的时代公司。《财富》杂志自1954年推出全球500强排行榜,历来都成为经济界关注的焦点,影响巨大。

《财富》杂志举办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财经论坛,如著名的《财富》全球论坛,即世界500强年会便是其中之一。《财富》全球论坛开始于1995年,其中1999、2001、2005年的年会分别在中国上海,香港和北京举办。

4、《商业周刊》

《商业周刊》是全球最大的商业杂志。每周发行量达120万本,读者人数超过560万人。美国《商业周刊》提供深入独到的见解和细致详尽的信息,帮助专业人士在商业、财务及事业发展方面作出更明智的决定。通过美国《商业周刊》的报道,读者能掌握财经大事、金融趋势和预测、科技应用等的最新动向。因此它是许多商业巨子的必读之物。

《商业周刊》的读者群包括高层政府官员,以及制造业、通讯业、银行业、金融业的精英。《商业周刊》是一个全球性的商业媒体组织,为世界各地的商业精英提供商业报道和解析。由美国麦格劳·希尔出版社于1929年创刊发行,它以每周470万的发行量傲居商业杂志榜首,发行范围超过140个国家。 2009年10月13日据美国《商业周刊》网站报道,彭博新闻社已成功竞购《商业周刊》杂志。这标志着在拥有《商业周刊》80年后,母公司麦格劳-希尔(McGraw-Hill)的全面撤退。

5、《经济学人》

《经济学人》的发行人——经济学人报纸有限公司是经济学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经济学人集团则是一家私人企业,一半的股份由《金融时报》拥有。《经济学人》以鲜明的观点,置疑的眼光,深度的调查分析,独立和全球化的视角,博得了全球超过100万读者的信任。《经济学人》有意识地将自己看作是一份国际性杂志,其80%以上的读者是在英国以外地区。杂志最早于1843年9月由詹姆士·威尔逊创办,创办的目的是“参与一场推动前进的智慧与阻碍我们进步的胆怯无知之间的较量”,这句话被印在每一期《经济学人》杂志的目录页上。一直到今天,《经济学人》始终坚持着经济自由主义、政府不干涉主义、平等竞争主义,始终用批判的眼光审视时事,关注自由和个体的权利。

6、《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

《金融时报》总部设于伦敦,每日发行量45万份,于英国、欧洲大陆、美国及亚洲印有当地英文版本。

《金融时报》以经济、金融报道为主的英文对开日报。属皮尔逊-朗曼公司。该报除以较大篇幅刊登国内外新闻和其他方面内容外,每年大约出250期专题特刊。平均每天38版,主要是伦敦市场的各种股票、证券及货物等的价格。它的30种股票价格指数是判断英国金融、经济情况的重要晴雨表。一般认为该报反映英国金融企业界的观点。

另外,国内比较之名的财经类杂志报纸有:《经济观察报》、《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商界》等。

比较有名的财经类杂志报纸有:

1、《福布斯》(Forbes):是美国一本福布斯公司商业杂志。该杂志每两周发行一次,以金融、工业、投资和营销等主题的原创文章著称。福布斯还报道技术、通信、科学和法律等领域的内容。福布斯杂志总部设于纽约市,它在美国商业类杂志的主要竞争对手是《财富》和《彭博商业周刊》。该杂志因其提供的列表和排名而为人熟知,包括最富有美国人列表(福布斯400)和世界顶级公司排名(福布斯全球2000)。福布斯杂志的座右铭是“资本家工具”(The Capitalist Tool)。

2、《华尔街日报》:华尔街日报(The Wall Street Journal)创刊于1889年,以超过200万份的发行量成为美国付费发行量最大的财经报纸。这份在美国纽约出版的报纸,着重在财经新闻的报道,其内容足以影响每日的国际经济活动。《华尔街日报》的读者主要为政治、经济、教育和医学界的人士,金融大亨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其中包括20万名的董事长、总经理。美国500家最大企业的经理人员绝大部分订阅此报。

3、《巴伦周刊》: Barron's 创刊于 1921年,现在隶属于莫多克新闻集团,发行量超过30万份。作为专业财经周刊,《巴伦周刊》以帮助美国专业及机构投资者把握金融市场发展方向为宗旨,以准确的判断和透彻的分析为特色。

4、《第一财经周刊》:创刊于2008年2月,是唯一一个商业媒体能够从商业信息、商业逻辑到生活方式、价值观全方位影响读者的财经周刊。从2008年以来周刊举办各个商业类评选活动,包括炫商业大奖评选、年度公司人品牌调查报告发布、“这个设计了不起”商业设计大奖等,在各相关行业拥有极高的媒体话语权。周刊以优秀的品质、良好的口碑、巨大的市场反响被评为“中国邮政最畅销报刊”。

5、《经济观察报》:创刊于2001年4月16日,以理性、建设性为基本价值观,服务于中国主流商业人群,目前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财经商业信息提供者和媒体平台之一。以客观、独到、深度、权威的高品质报道和分析,为商业人群决策提供最有价值的帮助。报刊以中国社会拥有财富、拥有权力、拥有思想、拥有未来的实力阶层为读者对象。

7、《经济观察报》:创刊于2001年4月,是全新商业资讯平台,经济观察网冷静理智的报道风格,并糅合最新的网络技术,拥有专业的采编力量以及独家的新闻报道,提供及时、便捷、专业的信息服务。

拓展资料

1、杂志(Magazine),有固定刊名,以期、卷、号或年、月为序,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的印刷读物。它根据一定的编辑方针,将众多作者的作品汇集成册出版,定期出版的,又称期刊。“杂志”的形成来源于罢工、罢课或战争中的宣传小册子。这种类似于注重报纸的时效的手册,兼顾了更加详尽的评论,一种新的媒体也就因这样特殊的原因而产生了。最早出版的一本杂志是于166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由法国人萨罗出版的《学者杂志》。我国最早的中医杂志——《吴医汇讲》,创刊于清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停刊于清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前后历时10年,共刊出11卷,每卷均合订为一本,是类似年刊性质的中医杂志。它的稿件是当时江南一带的名医所供给的,故名《吴医汇讲》。任何一种杂志以自己的“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进行出版。

2、杂志形成于罢工、罢课或战争中的宣传小册子,这种类似于报纸注重时效的手册,兼顾了更加详尽的评论。所以一种新的媒体随着这样特殊的原因就产生了。

最早出版的一本杂志是于1665年1月在阿姆斯特丹由法国人萨罗(Denys de Sallo)出版的《学者杂志》(Le Journal des Savants )。

1703年,伦敦出版了第一种介于报纸和杂志之间的定期刊物,发行者是《鲁宾逊漂流记》的作者丹尼·笛福。刊物名叫《评论》,篇幅为四小页,共发行九年。

美国最早发行的杂志是佛兰克林的《美洲杂志》和《将军杂志》,都是模仿英国杂志的月刊,同在1741年1月出版。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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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论文范文

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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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毕业论文

一、 房地产业的现状与问题

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及政府启动内需的政策,都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总体分析我国的房地产业仍处在绿色景气区内运行,但是,局部过热和结构性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房地产投资稳步上升,地域热点显现

发展经济理论告诉我们,资本积累,投资增加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没有投资的稳步增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转变。对于中国一个人口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持一定的投资规模就尤为重要。近两年,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我国经济实现和8%的高增长率,其中投资贡献率高达左右。在国内产业结构在调整中,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1990年的,逐步上升至2001年的(表1),弥补了传统产业投资增长率下降的遗缺,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慢慢显现出来。

从总量分析,在1997~2001年间,全社会投资增长率分别为,, 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率分别为 ,,和,略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但并没有出现1992~1993年增长率高达117%和165%的过热现象(图1)。

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基本合理,2001年住宅占投资总量的比重保持在66%,

其中普通住宅占51%,别墅和经济适用房分别占6%和9%,办公楼为12%,商业用房为12%。

从房地产持续投资热点的分布来看,它主要集中在以广州、上海和北京为

主导的三大城市群(图2),从2002年1-9月的统计数据来看,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投资增长率分别为29.%,,30%,,和。客观地讲,这些地区房地产投资热有其合理的因素,也有令人担心的一面。三大地带是中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水平提高,消费升级换代,大量外资的进入和劳动力的流动都会增加对房地产的需求,但是,与其他产品一样,房地产投资也要以需求为后盾,没有效的需求,房地产投资就不可能持续的增长。那么,我国的房地区性投资稳步增长是否有需求的支撑?

2、销售率空置率,地域分化明显

近几年,购房低息贷款、减免税费、户籍制度的松动是刺激居民购房的三大政策因素,2001年商品房屋和商品住宅的销售率(当年销售面积占当年竣工面积的比例)分别是和75%,其中商品住宅的销售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图3)。

但是,在销售率回升的同时,空置面积也在上升,达到12000万平方米,其中,空置期一年以上的为4000多万平方米,占当年房屋竣工面积的,高于国际警戒线10%。对于空置率需要我们做认真的分析。首先,空置率上升无论何种原因都不是一个好现象,空置率高意味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占压银行资金多,由此会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市场上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有合理的库存。房地产作为一种价值高的大宗商品,其合理的库存期、库存比率应该为多少?以住宅为例,我国房地产开发的房屋多是高层和多层,国外多是一家一户住宅,不同样式的住宅,其均好程度差异极大,因此,就有好卖与不好卖之分。那么,不同质的住宅空置率是否具有可比性,就值得商榷。此外,国外的空置率是以全部存量房为分母,而我国城镇存量房有多少至今仍是一个未知数。再次,地域差别。即便是在国内,不同地区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对空置商品房屋的承受能力也大不相同。1998年东亚危机爆发后,海南空置商品房425万平方米,给当地房地产业和银行业带来重创,留下的是满目疮痍的“烂尾楼”,而当时上海的空置房屋接近700万平方米,占全国的七分之一,却能使之化险为夷,绝处逢生。

仍以房地产投资三大热点地区为例,1998~2001年,广东的商品房屋销售率为66%,69%,71%和68%,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销售率走低的情况下,施工面积仍居高不下,这就不能不令人担忧。同期,上海的销售率为73%,90%。85%和100%。截至2002年9月,上海商品房屋销售面积为1404万平方米,当期竣工面积为1194万平方米,销售量大于竣工面积无疑有助于消化空置商品房屋。鉴于销售率和空置率是房地产前期投资经营活动的一个结果,因此,全面的、动态地分析新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拆迁面积的联动关系,才能对销售率和空置率的变化做出正确判断。

3、价格基本平稳,结构变化突出

2002年1-9月份,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的房屋销售价格涨幅较快,其中,宁波南昌、杭州、青岛、上海和厦门的销售价格指数分别为、、、、和,涨幅超前。但是,全国总体平均价格的走势力基本平稳,特别是与百姓相关的商品住宅价格涨幅很小,在北京等大城市还出现了小幅回落(图4)。

可是面对走低的价格,广大百姓却仍找不到自己能负担得起的住房,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平均价的构成,或者说住宅的结构。我们的统计分析中,只提供住房价格的平均数,却很少提供不同价位住宅所占的比例,或每套住宅的价格。以北京为例,近几年为配合旧城改造,增加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低价位住宅的供给增加无疑会拉低平均价格。此外,北京这两年炒“入世”、炒奥运会,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急剧扩张,大量远郊别墅、高档住宅星罗旗布,由于远郊土地成本低,别墅的平价为7583元/平方米,低于近郊区11605元/平方米,这样大量城郊楼盘的推出,也有压低整体房价的作用。

因此,总体房价的合理并不意味着住房供给结构的合理,单位价格(元/平方米)的走低并不意味着每套住宅的总价位走低。北京等城市经济适用房单位价格虽有政府控制,但是由于每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大、建筑标准高,造成每套住宅总价位过高,结果许多工薪阶层还是买不起。加之低价位住宅的地段不近人意,靠公交车上下班的工薪阶层多希望购买京城四环以内的住房,可低价位的住宅多在五环和郊外,在地铁、公交车等多种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的情况下,买经济适用房多为经济收入可观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4、炒地圈地热,成为房地产业发展的隐忧

实事求是的讲,北京等大城市房价高有其合理的一面,其中“五多”——常驻人口多、老外多、外来人口多、高收入者多和集团购买多都会推动房价上扬;但是,土地市场的不规范,炒地圈地热是造成北京等大城市房价盘升的根本原因。许多地产商借“旧城改造”之机或赶在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之前忙着圈地,以增加自已的土地储备,致使2001年北京购置土地面积增幅达到173%,在全国名列前茅(图5)。

圈地炒地让地产巨头从中获得了暴利,地价经多次转手越抬越高,房价也就跟着上去了,这种圈地炒地热对北京房地产业的发展可以说是贻害长远。熟话说“没有能长到天那么高的大树”,房地产的价格也不可能无休止地长下去。因为任何来京创业的企业或个人都不可能无视生产与生存的成本,短期的涨价也许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但是,当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超过可接受的成本,那么,北京就丧失去了吸引创业企业和人才的优势。香港土地成本高、房价高已成为其经济发展一大制约因素,这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深省吗?

5、房地产信贷发展 有喜也有忧

房地产是一种投入大、价值高的资产,无论其投资与消费都不离开金融的支持。从住宅消费信贷方面分析,将抵押信贷机制引入住宅市场,对于多年来习惯于追逐的“大企业”、“大项目”、“大笔贷款”的中国银行业来说无疑是一重大突破,对于习惯了“量入为出”的广大百姓来说更是消费观念与行为的一次巨变。个人住房抵押信贷的迅速增长,不仅改善了银行资产结构,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也促进了住宅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

从房地产开发信贷方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几年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增幅很小,致使国内贷款占企业资金来源的比重一直在22%徘徊。相比较,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所占比重却不断上升。那么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多年负债率高达76%的情况,自筹资金主要是依靠预售房款和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而消费者购房的预付款除一部分个人储蓄金外,相当一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因此,无论资金以何种形式出现,多是从银行的口子出去的。

那么,靠银行信贷搞投资是否会诱发房地产泡沫、金融风险?在现代信用经济社会,银行借贷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其本身并不是泡沫,能否诱发泡沫取决于资金的投向和使用效率,如果将资金投向市场需求潜力大的中、低档普通住宅,投资的结果可以满足社会需求,增进社会的财富。反之,盲目地炒地、炒高档楼宇、高档娱乐设施,表面上热得不得了,实际上供求关系严重失调,泡沫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分析房地产业是否存在泡沫,银行信贷的规模、增长速度只是一个变量,关键是看资金的投向和资产的'质量。

此外,银行自身体系是否健全也是抵御房地产信贷风险的关键。衡量银行体系健全的基本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坏帐率)、经营管理水平、收益率和流动资产比率等。在1997东亚危机中,香港和新加坡的房地产信贷占银行资产的30~40%,却能在房地产价格大幅缩水时安然无恙,因为香港和新加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高达15~20%,不良资产率仅为3%,而韩国、菲律宾和泰国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在6~10%,不良贷款率高达22%,因此,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使这些国家的银行陷入前所未有的灾难(collyns,2002)。在我国银行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率居高下的情况下,个人住房信贷和房地产企业贷款应在银行资产中应占多大的份额才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在我国信用制度、抵押保险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如何提高房地产信贷的质量?这些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防范房地产泡沫的举措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形势看好,且此轮房地产热主要是消费需求拉动的,与1992~1993年单一的投资热有质的区别,但是,总体形势看好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和隐忧。我们认为,我国房地产业潜在的风险不在总量,在结构;不在速度,在质量。因此,对于不同的房地产热,政府的调控方式也应有所不同。根据房地产泡沫的生成机理,我们认为,防范房地产泡沫应采取如下措施:

1、从土地源头入手,规范土地市场

土地资源短缺不仅是困扰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也是困扰城市化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如何利用相对贫乏的土地资源为全体国民提供一个公正、平等、富足和安定的发展与生存环境,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有赖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认为:首先,应通过立法确定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以防止朝令夕改、急功近利,保障土地使用结构的合理性,为城市和地区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其次,加快建设有形的土地市场,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正、公开、公平。今后,国有土地无论使用者是谁(政府或其他企事单位),土地出让都应纳入有形市场,避免“黑箱”操作的诸多弊端,且招标并不是简单的价高者得标,政府可用综合指标,包括企业的资质,以往的开发业绩、土地使用方向、开发项目的市场前景等,来确定中标者的资格。这样,政府才可以有效的调控土地供给的规模、条件、时序和位置,同时,有效地保障百姓急需的普通住宅用地供给。再次,建立土地信息系统,各城市政府应对所有待出让的土地、现有土地使用结构、规划、评估价格等信息公开,防止信息不对称为一些人圈地、炒地谋取暴利便利;第四,对违规违纪者应给予严厉的制裁,以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灵活运用利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

近两年的房地产热,在一定程度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刺激下形成的。在经济紧缩时,低息、减免税政策有利于刺激有效需求,本无可非议,但是,长期实施一种政策,或无视受益对象实施同一政策,就可能给市场一种错误的信号:多次降息、资金成本低会诱使许多企业、个人涉足于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失误。为引导企业投资与开发更符合市场的需求,政府应适时调高投资别墅、高档公寓、高档娱乐设施、商厦写字楼的贷款利率,调高个人非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使低息政策更好地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各城市政府还应对高档不动产开征不动产税,并可采取累进税。这对于中国一个仍处在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有利于抑制奢靡之风泛滥,而将有限和宝贵的资源用在实现城镇和工业化上。此外,完善市场信息的供给,也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内容。

3、完善房地产金融体制 防患于未然

我国银行业是在金融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涉足房地产信贷业务,从外部环境上讲,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抵押制度和抵押保险机制不健全,从内部机制上讲,我国银行自身存在着许多脆弱性,如资本不足、不良资产过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低等,这些都会加大房地产信贷的风险。但是,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冲击,多次下调利率利差收益缩小的压力,我国银行业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新兴的房地产信贷特别是个人住宅抵押信贷则成为银行业理想的选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好资产,但持有比例过高,也会增加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这就是“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在美国,人住房抵押贷款仅占商业银行资产的18%,占抵押银行资产的50%,银行资金来源不同,资金的运用也会有所不同。在香港,银行要及时动态踪贷款的质量。因此,我国的银行业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入手,提高自身抵御金融风险能力;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信用制度、抵押制度、抵押保险和抵押二级市场的发展,这样才有利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共同发展。

4、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迎接21世纪的挑战

21世纪全球经济结构的大调整、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加快,都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应该认清自己的使命与责任:我们不仅是未来城市的开发建设者,还是未来城市、地域空间设计者;我们为人们提供的不仅仅是实物资产、价值的载体,还有全新的知识技术、全新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因此,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投资与经营中少一点盲从,多一点理性;少一点炒作,多一点真诚,给消费者多一点实惠。认认真真的在产品的质量、功能与服务上下功夫,我们的房地产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主要参考文献:

徐滇庆等,“泡沫经济与金融危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

林毅夫,“东南亚金融危机值得推敲斟酌的几点经验教训”,《经济学消息报》,1998-05-08。

刘树成、汪利娜、常欣,“中国经济趋势分析”,《经济研究》,2002年4月。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经济法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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