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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1:59:29

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研究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1、《论订立农村承包合同的民主议定原则》,《法律科学》,1989年第3期;2、《试论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之确定》,《著作权》1992年第3期;3、《英国家庭法调整范围及其发展》,《国外法学动态》1987年第2期;4、《日本著作权法关于作者精神权利之规定》,《国外法学动态》1987年第4期;5、《两岸侵害著作权法律责任之比较》,《台湾法研究学刊》1992年第5期;6、《确立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之标准》,《法学》1992年第6期;7、《改进民法教学之浅见》,(合著)《政法教育研究》,1992年第3期;8、《论侵害著作权行为及其法律对策》,《法律科学》1993年第1期;9、《作品原稿丢失引起的几个法律问题》,《著作权》1994年第4期;10、《论音乐作品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法律科学》1994年专刊;11、《论技术市场的法律调整》,《工商与市场》1995年第4期;12、《论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国房地产》1995年第5期;13、《不动产的概念及特征》,《不动产纵横》1993年第1期;14、《禁止买卖书号的法律对策》,《出版纵横》1993年第5期;15、《版权,需要的是法律正义的伸张》,《情报·科研·学报》1993年第3期;16、《两岸著作权法之比较》,《法律科学》1995年9月专刊;17、《论工商设计与版权保护》,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5月;18、《试论地上权制度的存在价值》,《河北法学》1998年第4期;19、《仲裁制度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人文杂志》1998年第10期;20、《试论商号的法律保护》,《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21、《论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98中国民法经济法年会论文,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22、《经营性国有资产权利的法律分析》,西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23、《我院科研管理工作问题与对策研究》,《政法教育研究》2000年第3期;24、《加入WTO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影响》,《律师》2000年第4期;25、《对作品著作权拍卖的法律思考》,《书海》2000年第4期;26、《论测绘成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科技·人才·市场》2000年第6期;27、《关于知名商品特有权的法律思考》,《法理-实务-思辨》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28、、《医疗损害案件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4日;29、《理论创新是法学研究的生命》,《科技·人才·市场》2003年第3期;30、《改善西部投资环境的法律对策》,《中外教育科学》2003年第7期;31、《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科技·人才·市场》2003年第4期;32、《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几个问题》,《经济与法》2003年第9期。33、《论著作权合同制度》,《西北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34、《限制著作权转让的法律思考》,《中国版权》,2004年第6期。35、《著作权转让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36、《完善著作权交易法律思考》,《中国版权》,2005年第6期。

影视衍生品版权保护研究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1、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2、商标保护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 3、著作权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 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电视剧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具体包括:(一)、影视剧本: 影视剧本是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二)、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三)、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影视剧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四)、影视作品本身: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五)、其他相关权利:如影视作品的名称权、影视作品情节设计、剧照、海报、台词、表演者的肖像权等权利。二、 影视作品剧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对影视作品剧本(包括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分场大纲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公示权利,并形成遭遇侵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明。(二)、对于影视作品的选材、背景、主题、人物、情节构成(以下称“设定”)等方面,由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故上述设定如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接洽、筹备过程中采取有选择性的披露方式,尽量在披露前与接触方订立书面保密协议,约定被披露方的严格保密、禁止擅用等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披露方保证其工作人员或关联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在“设定”公开后,可视实际情况与需要,要求就未公开的细节继续保密。

雕塑作品工业产权保护研究论文

经典城市雕塑对城市发展的影响探讨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经典城市雕塑对城市发展的影响探讨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

城市雕塑是指搁置在城市的公共区域中的室外雕塑,它的性能大抵可分为娱文娱、主题、装潢、留念、宗教等五类。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中国各地的城市雕塑如雨后春笋般升起。许多城市道路上随处可见城市雕塑。城市雕塑不仅能够反映历史文明的发展过程,也能提高居民文化审美的能力。本文重点研究了城市雕塑对城市文明的影响在哪几个方面。

关键词 :

城市雕塑; 城市艺术; 文明;

引言:

随着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进步,城市建立不只是注重环境的绿化,更加应该重视人文精神的表现。这些雕塑耸立在高层建筑和交通中,一是能起到缓解建筑集中的压抑感的作用,为建筑增加一丝生气,二是能在场地上起到平衡建筑的作用,具有美化城市、展现人文精神的重要意义。同时,城市雕塑也是公共环境中最具有人性的文明元素。城市雕塑用其特有的艺术语言和灵气,让群众的生活空间充满了艺术的气息,提高群众的审美能力。一个优异的都会雕塑可以或许反应一个都会的特色和一个时期的特色。中国雕塑史的历史来源要从原始社会开始追溯,在历史上雕塑的历史早于修建的历史。

一、经典城市雕塑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1. 可以表现出城市文化

城市雕塑是城市文明的一种特殊的表达形式,虽然不同于城市藏馆内的历史收藏品,但它也承载着这个城市的传统文化与理念。它在高楼耸立,道路密布的城市中,能够缓解建筑物集中造成的拥堵,停滞和暗沉,也可以增加开放空间的平衡。它能够采用不同的外型元素,传达出不同的视觉效果,同时也表现出不同的城市文明。

例如新加坡的鱼尾狮,高达八米,重有40吨,其实鱼尾狮并不是真正的动物。新加坡的鱼尾狮是一个虚构的形象,它是由鱼的尾巴与狮子的头所组合而成的。这个城市雕塑的设计者是一位新加坡华人,名叫林浪新,为新加坡设计的旅游标志图像。鱼尾狮雕塑是新加坡市闻名的喷水雕塑,是新加坡这座都会的都会地标。鱼尾狮有着洁白的身形白璧无瑕,鱼尾巴上的鳞片刻的片片分明,它的双眸十分严肃炯炯有神,毛发柔韧蓬松,好不活泼。我认为最有意思的部分要数狮子嘴了,狮子的嘴是大开着的,洁白透亮的水花一刻也不停地从口中喷出,嘴里喷出水柱,水花四溅,顺着新加坡的河流,一路涌向海洋。它有着非常美丽的含义,象征着金融资源的'滚动和繁荣。

狮子抽象的形象是原自与一位圣尼禄乌达玛王子的故事。在公元14世纪时,这位王子出海时遇到了大风暴,天气突然大变,海浪翻卷起伏。王子漂到了一座岛上,他看见一只野兽——狮身鱼头,于是将此岛命名Singapure.鱼尾是用来描绘新加坡从渔港向商业港的转变,同时也为了纪念一代又一代辛辛苦苦飘洋过海求生存的祖辈先人们。

一座经典的城市雕塑,它也能成为世界认识这个国家的一张文明名片,通过这些城市雕塑,就可以使得我们感受到这座城市所蕴含的文化底蕴,更快的了解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和历史底蕴。

2. 可以满足居民对城市环境的需要

城市文明的疾速发展让人们对公共空间的艺术渐渐开始重视了起来,同时也对生活空间的审美才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与进步。城市雕塑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人文精神的表现,如历史文明,神话传说,以及名人故事。就比如上海,南京东路口正对着外滩的陈毅雕像就是一件具有当地文化特征的城市雕塑作品。陈奕事建国后上海的第一任市长,外滩则是上海最具有象征性的地区,当这样一副作品摆在公众面前,观者自会感受到所在城市的政治和历史气息。

城市雕塑可以鞭策城市化成长,使得人们的城市生活有着更好的成长。城市雕塑不仅仅只是一个大型的装饰物,它可以体现出城市展开的内涵,更能够表达出当地居民的审美与民众的精神状态。所以一座城市雕塑能体现出这个城市的展开方向与指标,对城市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性。

二、可以提高城市居民的审美

所以说城市雕塑不单单只是考验一个设计师的手上功夫,而是整个社会的事。艺术要取得成长,必需要让更多市民赏识和介入艺术活动,并在这个过程当中不竭晋升观赏的目光、促进艺术的审美本领。而城市雕塑则是普及艺术教育与提高全民审美提供了最好的条件。

城市雕塑建立在大众的审美经验的基础上,人们通过欣赏城市雕塑获得审美感受,也获得想象力和创造力。贝克·米歇尔创作的(相遇)位于英国托马斯莫尔广场超市外边,两个面对面的形态,紧密相连的腰身和曲线体态,没有面部细节和四肢造型,却暗示了男人和女人的靠近,简洁易懂。米歇尔是一位隐居在里昂郊外的雕塑家,她的这件城市雕塑以全人类为主体,所以看不出什么文化或人种的特征。而将这件雕塑置放在购物顾客的必经之路上表达出了人与人之间相互致意的有好心情。

城市雕塑是一种观点艺术,而城市雕塑则是可以以实际所表达出艺术家的思想追求的物体。一件优秀的城市雕塑并不在乎是否有完美的表现形式,而在乎是否能体现共同的精神价值。可以传承延续城市文化

1. 传承历史文明

城市雕塑有着娱乐、地域、纪念等特点,所以它不仅仅承担着美化环境美化建筑的任务,更肩负着展示城市文明内涵的重任。对于市民所生活的城市历史的了解,大多数人可能来自书本或博物馆,甚至有些是从影像资料里所了解的。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人没有太多的休闲时间可供他们去参观展馆,看书和录像材料的人数也是少之又少。那么我认为让这段历史成为城市雕塑,并将其设置在街道上是十分有必要的。任何经过这里的人都可以看到这个雕塑并了解这段历史。而这座饱含了历史文明的城市雕塑,不怕的风吹日晒。跟着时候的推移,城市雕塑自己已然成为一种汗青文明。

城市雕塑可以用来纪录古代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对后代有着深远的影响,展示不同时代文明风貌,弘扬国家民族精神。例如,美国为了纪念二战的成功,所建立的《胜利之吻》城市雕塑,它位于美国纽约的广场。

2. 彰显地域文明

每一个的城市都有着它独特的天文位置和民俗习惯,当设计师为这个城市设计一件城市雕塑时,往往要考虑到城市的地域性的特点。例如,临海城市所建筑的城市雕塑,其中所蕴含的海洋元素就会比较多,例如坐落在厦门市的城市雕塑《鹭岛女神》,和坐落在珠海市的《渔女》。当我们行在各个城市的大街小巷时,除了各个地区的生态环境给我们带来了印象深刻的影响外,还有的就是城市所特有的地域文明。

因此,我认为城市雕塑最需要的是创作者要深入探索和了解某个地区的历史文明和地域环境,找到属于这个城市历史背景的最佳表达,并通过具体的表现手法使城市的地域文充分的展现出来。该部分以城市雕塑的形式呈现。

总结:城市雕塑对城市文明的影响是多重多样的,随着城市的不停建立和发展,城市雕塑逐步被归入城市的布局之中。城市雕塑不只是美化城市的装饰品,同时,它也是承继了历史文明、突出地域文明、引领人生思想、增强居民审美意志的重要载体。在城市雕塑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雕塑不断涌现出来,我认为通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些问题雕塑将会很好的解决。

最后,我认为城市雕塑这座城市的人在城市发展中的思想体现,是一种精神文明的继承,城市雕塑则作为传承城市文明,历史背景的特殊载体,更是一张让全国乃至世界认识这座城市的一张名片。

参考文献

[1]王子凡,吴东蕾,吴礼程.浅析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的视觉构建对城市发展的推动--以重庆为例[J].大众文艺,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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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祥炎,王纬.城市景观的视觉表征对城市文化传播效果的研究--以杭州南宋御街为例[J].大众文艺,2018(23):82-83.

知识产权观后感如下:

写作思路及要点:围绕知识产权的种种展开详细描写,接着表达自己的感想收获。

正文:

最近我通过网络聆听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讲座,让我对知识产权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使我受益匪浅。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

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以上,是我对知识产权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学习了知识产权的知识,我还要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目前还缺乏侵权案件的单独法律法规详细文件。为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建议制定《企业商业机密保护法》、《知识产权侵权法》等文件,详细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机密文件的保护和侵权条例。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_知识产权保护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知识产权

文艺研究美术作品发表费用

自作品产生之日开始,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有的人不理解,既然都自动有了著作权,为何还要进行版权登记呢?版权登记是采取自愿原则的,之所以著作权人要进行版权登记,大多都是因为可以在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利证明。版权登记的流程的流程: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2、打印申请表,并将相关申请文件提交到当地版权中心即某某城市版权局3、版权中心接收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4、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5、版权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6、版权中心审查申请文件决定是否需要补正7、审核通过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作品著作权:(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2)作品样品图、作品创作说明书;(3)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4)法人作品版权说明(当著作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需提供);(5)委托书、附图申请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软件著作权:(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3)源代码(提供源代码的前、后各连续30页且每页50行(总共3000行),如果全部源代码不足3000行的应当提交全部源代码);(4)设计说明书或操作说明文档(一般10页以上);(5)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版权登记办理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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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属于版权保护范畴,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2.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7. 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13. 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参考资料:

简章还没出来呢,时间应该差不多,快了吧!这是前几年的简章,可以参考,其实每年的要求和考试范围都基本没变化,大同小异~,呵呵 解放军艺术学院简介 解放军艺术学院创建于1960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唯一的一所多学科、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担负着为全军培养文学艺术人才、文化管理干部和开展军事文艺研究等任务。设有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文化管理、美术6个系19个专业,形成了研究生、本科、中专教育三位一体,培训、轮训和函授教育互为补充的教育体系。学院座落在大学林立、文化艺术氛围浓厚、高科技人才密集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现任院长陆文虎少将、政治委员谢立宏少将。 建院以来,学院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创作相结合;培养了近万名军队文艺人才,其中不少人已成为军队、地方知名艺术家和领导干部。师生中有800多人次、千余部(件)各类文学艺术(影视)作品分别荣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和全国优秀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奖;县纳、柏林国际电影节大奖,电影金鸡奖、百花奖;电视金鹰奖、飞天奖;文华大奖、曹禹戏剧奖、梅花奖、金狮奖;全国歌曲、曲艺金奖;全国、全军美展金、银、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和解放军文艺奖等各类奖项上百项。近年来;文学系毕业学员创作的作品多次获得文学大奖,《大河遗梦以《来向前文学理论批评选》获鲁迅文学奖,《历史的天空以《英雄时代)}获茅盾文学奖,《三月桃花雪》获解放军文艺奖;由毕业学员创编的电视剧《和平年代儿《突出重围以《暗算死《中国式离婚见《汉武大帝入《激情燃烧的岁月》等在海内外赢得广泛赞誉。本科学员在校期间创作出版的长篇小说《悲日》获第八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文学作品奖。戏剧系创作的大型话剧《我在天堂等你》荣获中国舞台艺术最高奖一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2005一2006年度十大精品剧目,第九届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第八届中国戏剧节曹高戏剧奖优秀剧目奖等九项大奖,第五届中国话剧金狮奖五项大奖;话剧《青年近卫军》荣获第八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文化作品奖;话剧《炮兵家园》荣获第八届全军文艺会演表演一等奖等八个奖项。参加全国各类戏剧小品大赛先后11次夺冠。音乐系在参加第八届、第九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连续获得专业组团体总分第一名,多人次在历届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所培养的韩红、王宏伟、戴玉强、谭晶、刘和刚等演员活跃在全国全军文艺舞台上。2005年2月,李双江主任主编的全国艺术科学“九五”规划课题《中国人民解放军音乐史》结题出版;2006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经典音乐文献库•长征路上的歌》出版发行。舞蹈系近年来连续参加三届全国“桃李杯”舞蹈比赛;共获得18个一等奖,在第三届中国舞蹈“荷花奖”比赛中获表演金、银、铜奖,2004年舞蹈诗《成长》,获第八届全军文艺会演表演一等奖;2005年,3名选手参加第三届CCTV电视舞蹈大赛,分获一、二、三等奖,在两届韩国汉城国际舞蹈比赛中,共夺得2个金奖、3个铜奖。美术系教员创作的油画《爱尼少女》获“2000年国际肖像绘画展”最高奖,国画《生存》获第十届全国美展金奖。文化管理系坚持“面向部队,面向基层”的办学宗旨,为全军培养了近3000名文化管理人才;其中不少已成为各级文化部门的领导干部、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人才和院校文化课教员。学院教学科研成果突出,积累了一批优秀教材和教学剧目,出版了几十部文艺论著和美术作品集;发表了千余篇学术论文,丰富和发展了军队艺术教育理论,戏剧系、音乐系、舞蹈系分获全军教学成果一等奖。学院被誉为“军队作家、艺术家的摇篮”。 学院从诞生之日起,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服务的宗旨,坚持把部队需要作为一切建设和改革的依据,把我军辉煌的历史和部队火热的生活作为教学、创作的源头活水,把是否受广大官兵喜爱和欢迎作为检验人才质量和作品水平的标准。学院每年都组织师生上边防、下海岛,深入基层部队写兵、演兵、唱兵、画兵,辅导文艺骨干,编排文艺节目,在为兵服务的同时,汲取宝贵营养,促进教学、创作和科研,不断为部队输送合格文艺人才和优秀作品。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对外交流与合作领域不断扩大。40多年来,先后有美国、墨西哥、德国、瑞士、俄罗斯、澳大利亚、南非、日本、越南、老挝、坦桑尼亚、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奥地利等世界五大洲20多个国家的艺术家、教育家代表团(组)来院观摩、讲学。学院师生也应邀赴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瑞典、奥地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罗马尼亚、日本、朝鲜、埃及、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蒙古等几十个国家访问演出、举办展览、参加学术研讨;不少作品被国外翻译出版、收藏。2000年,受国务院文化部委派;舞蹈系单独组成“中国红星舞蹈团”出访欧洲,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推向了世界艺术舞台。2002年春节,音乐系中国器乐师生与济南军区前1歌舞团组成“中国红星民族乐团”,在奥地利维也纳金色大厅,成功举办了新春音乐会。2003年,作为“中法文化年”项目之一,解放军艺术学院“红星舞蹈团”受中国文联委派,在法国巡回演出三个月,取得圆满成功。2005、2006年8月,以音乐系教员为主的“红星艺术交流访问团”2次赴欧洲六国进行演出交流访问,受到热烈欢迎c同年10月,“红星舞蹈团”赴德国、荷兰、比利时演出,又一次引起了轰动。通过对外交流活动的开展,拓宽了师生的视野;促进了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宣传和展示了我军文明之师形象。 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先进文化;努力培养新型高素质的军队文艺人才,形成了“政治坚定、治学严谨、为兵服务、德艺双馨”的良好校风,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办学条件逐步向现代化迈进。 文学系报考指南 一、专业及学制 文学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四年制本科。 二、招生对象与报考条件 报考对象:20周岁以下门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 22周岁以下(1985年1月l日以后出生人服现役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均截止到当年9月1日)、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的士兵。 考生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军队文学艺术事业;志愿献身国防。具有较好的文学素养,一定的文学创作才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报名 地方考生: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应届证明,包括最近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语,带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6张,3月9日至11日到解放军艺术学院报名。 士兵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者,持士兵证、高中毕业证和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介绍信,带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6张,3月9日至11日解放军艺术学院报名。 报名时办理准考证,交纳报名及专业初试费100元。 四、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在解放军艺术学院进行,分初试、复试、笔试。 初试(笔试): 文学和戏剧影视文学基础知识及作品分析。 复试(专业技能考试,笔试): 文学体裁写作。 三试(面试): 对初、复试内容及考生综合素质和专业特长进行深入考核。 五、文化考试 专业考试合格者,由我院发文化考试通知单。 考生持文化考试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文史、理工类均可)。 士兵考生持文化考试通知单,到各大单位参加全军文化课统考。 六、录取 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政审及体检结果,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军艺招生办公室于7月底前发出录取通知书。 七、待遇 凡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要经复查并试读三个月。复查合格的地方考生签订《军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并注册,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并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士兵考生复查复试合格后,即办理注册。复查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学员学习期满达到培训要求者准予毕业,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文学学士学位。毕业时,无军籍学员在学院办理入伍提于手续并定职定衔,士兵学员办理提干手续并定职定衔,面向全军统一分配。 八、文学系咨询电话 地 方: 军 线:(0201)869600 戏剧系报考指南 一、专业及学制 戏剧影视表演专业,四年制本科。 二、招生对象与报考条件 招生对象:17周岁至20周岁门990年9月1日至1987年9月1日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艺术学校同等学力的应届毕业生,22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 服现役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均截止到当年9月1日)、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的士兵。 考生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军队戏剧艺术事业,志愿献身国防。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体形匀称,五官端正,视力正常,口齿清楚,具有一定的表演和艺术感悟力。 三、报名 地方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证明,包括最近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语,带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6张,3月 9日至 11日到解放军艺术学院报名。 士兵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者,持士兵证、高中毕业证和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关介绍信,带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6,张,3月9日至11日到解放军艺术学院报 报名时办理准考证,交纳报名及专业初试费100元。 四、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在解放军艺术学院进行,分初试、复试、三试。 初试: 1、面试:考察考生形象及身材条件。 2、朗诵:自选诗、寓言、小说片断或散文一篇,时间限定3分钟以内。 3、表演:根据主考老师出题进行集体或个人练习。 复试: 1、演唱:自选歌曲或戏曲、曲艺选段均可(无伴奏)。 2、表演:根据主考老师命题编演即兴小品。 3、形体:自选舞蹈、戏曲身段或武术均可。 三试: 1、演唱:由主考老师指定考生熟悉的歌曲或练习曲进行演唱及测试。 2、朗诵:由主考老师指定作品进行即兴朗诵。 3、表演:由主考老师命题编演即兴小品。 4、形体:由主考老师指定动作了解考生身体条件和形体模拟能力。 5、艺术特长展示(歌唱、舞蹈以外的其他艺术展示)。 6、口试:了解考生戏剧、文学、美术、音乐方面的知识和修养。 五、文化考试 专业考试合格者,由我院发文化考试通知单。 地方考生持文化考试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文史、理工类均可)。 士兵考生持文化考试通知单,到各大单位参加全军文化课统考。 六、录取 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政审及体检结果,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军艺招生办公室于7月底前发出录取通知书。 七、待遇 凡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要经复查并试读三个月。复查合格的地方考生签订《军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并注册,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并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士兵考生复查复试合格后,即办理注册。复查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学员学习期满达到培训要求者准予毕业,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文学学士学位。毕业时,无军籍学员在学院办理入伍提于手续并定职定衔,士兵学员办理提于手续并定职定衔,面向全军统一分配。 八、戏剧系咨询电话 地方线: 军线:(0201)869620 音乐系报考指南 一、专业及学制 音乐表演专业,四年制本科。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招生对象:20周岁以下(1987年9月 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艺术学校同等学力的应届毕业生,22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服现役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均截止到当年9月1日)、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的士兵。 考生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军队音乐艺术事业,志愿献身国防。具有较好的艺术修养,一定的音乐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较熟练掌握演唱、演奏技巧和一定数量的曲目。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视力正常。 (一)声乐专业 招收美声、民族、通俗唱法的考生。 考生应具备较完整地理解和演唱歌曲能力,在节奏、音准、音乐记忆等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发音器官(声带、咽、喉、鼻及呼吸器官)健康。具备较好的嗓音条件,口齿清楚,形象较好。 (二)西洋器乐专业 小提琴、大提琴、钢琴、手风琴、小号考生可报考,择优录取。 考生能较熟练地掌握乐器的演奏技能,音乐表现力较好,演奏方法正确,有一定演奏水平。 (三)中国器乐专业 二胡、琵琶、笠、哨响、古筝、扬琴、阮、打击乐考生可报考,择优录取。 考生能较熟练地掌握乐器的演奏技能,音乐表现力较好,演奏方法正确,有一定演奏水平。 三、报名 地方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证明,包括最近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语;带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6张,3月9日至11日到解放军艺术学院报名。 士兵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者,持士兵证、高中毕业证和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介绍信,带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6张,3月9日至11日到解放军艺术学院报名。 报名时办理准考证,交纳报名及专业初试费100元。 四、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在解放军艺术学院进行,分初试、复试、三试。除钢琴、打击乐外;其它乐器自备。 (一)声乐专业 初试: 演唱:自选歌曲一首。 复试:演唱:自选歌曲一首(不得重复初试曲目)。 三试: 1)演唱:自选歌曲一首(可重复初、复试曲目); 2)视唱练耳(面试及笔试): 视唱:一个升降号以内各调练习。 听写:自然音程、三和弦及其转位、原位七和弦、调式音阶、节奏片段、旋律片段。 3)乐理(笔试):音及音高、调和调式、音程、和弦、节奏、节拍; 4)朗诵:自选诗词一首或散文一段; 5)形体:自选舞蹈、体操、戏曲身段或武术均可; 6)声带检查。 考生自请钢琴伴奏指导,如没有伴奏请准备伴奏谱,通俗考生自备伴奏带。 (二)西洋器乐专业 初试: 演奏: 1)小提琴专业:音阶(三、六、八、十度);巴赫无伴奏奏鸣曲一乐章;练习曲一首; 2)大提琴专业:音阶、琶音、双音(三、六、八度);练习曲一首;巴赫无伴奏大提琴组曲前奏曲一首; 3)钢琴专业:练习曲(车尔尼740以上程度一首);复调作品(巴赫三部创意曲以上程度一首); 4)手风琴专业:练习曲一首(车尔尼740以上程度);复调作品一首(巴赫三部创意曲以上程度); 5)小号专业:音阶门4个音阶中指定大、小调各一个);高级练习曲一首;胡麦尔协奏曲第一乐章。 复试: 1、演奏: 1)小提琴专业:协奏曲或奏鸣曲第一或二、三乐章;中国作品一首; 2)大提琴专业:协奏曲或奏鸣曲第一或二、三乐章;中国作品一首; 3)钢琴专业:古典奏鸣曲或变奏曲一首(不含慢板乐章);其它风格乐曲一首; 4)手风琴专业:大型乐曲一首(包括奏鸣曲、变奏曲、组曲等,不含慢板乐章); 5)小号专业:高级练习曲一首(与初试不同风格);古典、现代小号乐曲各一首(如演奏协奏曲、奏鸣曲,一个乐章即可)。 2、视唱练耳(面试及笔试): 视唱:两个升降号以内各调练习。 听写:自然音程、三和弦及其转位、原位七和弦、调式音阶、节奏片段、旋律片段。 三试: 1、演奏: 1)小提琴专业:可重复复试曲民 2)大提琴专业:可重复复试曲目; 3)钢琴专业:中国作品一首,其它作品一首(可重复复试曲目); 4)手风琴专业:中国作品一首,其它作品一首(可重复复试曲目); 5)小号专业:胡麦尔协奏曲第一乐章,中国乐曲一首。 2、乐理(笔试):音及音高、调和调式、音程、和弦、节奏、节拍; 3、视奏:指定视奏内容。 (三)中国器乐专业 初试: 演奏音阶、练习曲各一条。自选中国传统、近现代作品两首(可含一首移植的外国作品),伴奏自行解决。 复试: 1、演奏:中国传统、现代作品两首(可含一首移植的外国作品),不得重复初试曲目; 2、视唱练耳(面试及笔试): 视唱:两个升降号以内各调练习。 听写:自然音程、三和弦及其转位、原位七和弦、调式音阶、节奏片段、旋律片段。 三试: 1、演奏:中国传统、现代作品各一首(可重复复试作品一首)。 2、视奏:指定视奏内容。 3、乐理(笔试):音及音高、调和调式、音程、和弦、节奏、节拍。 五、文化考试 专业考试合格者,由我院发文化考试通知单。 地方考生持文化考试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文史、理工类均可)。 士兵考生持文化考试通知单,到各大单位参加全军文化课统考。 六、录取 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政审及体检结果,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军艺招生办公室于7月底前发出录取通知书。 七、待遇 凡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要经复查并试读三个月。复查合格的地方考生签订《军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并注册,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并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士兵考生复查复试合格后,即办理注册。复查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学员学习期满达到培训要求者准予毕业;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文学学士学位。毕业时,无军籍学员在学院办理入伍提于手续并定职定衔,士兵学员办理提于手续并定职定衔,面向全军统一分配。 八、音乐系咨询电话 地方线: 军 线:(0201)869640 舞蹈系报考指南 一、专业及学制 舞蹈表演专业;五年制中专。 二、招生对象与报考条件 招生对象:11、12周岁(95、96年出生)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考生条件:德、智、体全面发展,舞蹈专业条件好,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三、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者,持所在学校的介绍信(写清考生的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人户口薄、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6张,3月 9日至 11日到解放军艺术学院报名。 报名时办理准考证,交纳报名及专业初试费100元。 四、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在解放军艺术学院进行,分初试、复试、三试。 初试: 身体专业条件检查: 1.身体比例测量; 2.肩、腰、腿、胯、脚背观试; 3.弹跳力测试。 复试: 1.进一步检查身体专业条件; 2.自选舞蹈表演(音乐带自备,不超过2分钟)。 三试: 1.舞蹈模仿能力测试; 2.舞蹈表演测试。 五、文化考试 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持准考证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考试(小学五、六年级语文、数学)。 六、录取 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政审及体检结果,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军艺招生办公室于6月份发出舞蹈中专录取通知书。 七、待遇 凡被正式录取的中专考生,入校后要经复查并试读三个月,合格者即办理入伍手续,享受军校学员待遇,学习、生活、医疗等费用由军队负担;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学习期满达到培训要求者,在学院提于、定职定衔,定向分配到军队文工团工作。 八、舞蹈系咨询电话 地方线: 军 线:(0201)869660 美术系报考指南 一、专业及学制 油画专业,四年制本科。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招生对象:20周岁以下门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或艺术学校同等学力的应届毕业生上2周岁以下门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服现役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均截止到当年9月1日)、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的士兵。 考生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军队美术事业,志愿献身国防。具有一定的美术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好的艺术修养。能较熟练掌握素描、速写及色彩的基本技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报名 地方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证明,包括最近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语,带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6张,3月9日至11日到解放军艺术学院报名。 士兵考生:符合报考条件者;持士兵证、高中毕业证和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介绍信,带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6张,3月9日至11日到解放军艺术学院报名。 报名时办理准考证,交纳报名及专业初试费100元,材料费60元。 四、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在解放军艺术学院进行,分初试、复试。 初试: l、素描(头像写生,四课时); 2、速写(人物速写三幅,一课时)。 复试: 1、色彩(油画头像写生,四课时); 2、综合素质考核(口试艺术常识)。 注:考生自带颜料、画笔等绘画工具,我院提供画架、画板,考生也可自带画夹。 五、文化考试 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我院发文化考试通知单。 考生持文化考试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文史、理工类均可)。 士兵考生持文化考试通知单,到各大单位参加全军文化课统考。 六、录取 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课考试成绩、政审及体检结果,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军艺招生办公室于7月底前发出录取通知书。 七、待遇 凡被正式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要经复查并试读三个月。复查合格的地方考生签订《军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并注册,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并根据军队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士兵考生复查复试合格后,即办理注册。复查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八学资格。学员学习期满达到培训要求者准予毕业,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文学学士学位。毕业时,无军籍学员在学院办理入伍提于手续并定职定衔,士兵学员办理提干手续并定职定衔,面向全军统一分配。 八、美术系咨询电话 地方线: 军 线:(0201)869710 考 生 须 知 (一)所在省市要求携带本地艺术专业考生《准考证》或《报考证》参加院校专业考试的,报名时务必出示原件,交复印件,由我院工作人员准确登记考号。因没有办理《准考证》或《报考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负责。 (二)根据教育部要求,凡省级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且取得合格证书,方可参加高校组织的专业测试,未取得省级统测合格证书的考生不得被高校录取。请考生注意所在省市招生办要求,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负责。 (三)从地方正式录取的本科学员,入学时办理户口迁移,在校期间无军籍,毕业考核合格者,在办理入伍提干手续时注销户口,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四)从入学到毕业,学院对学员实行全程淘汰制。学习期间经全面考查不合格;或专业上无发展前途者,按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从地方入学的,回原户口所在地;从部队入学的视情回原单位或原籍。 (五)所交照片、作品、报名考试费等概不退还。 (六)考生应试期间食、宿、差旅费自理。 (七)自2006年起,根据教育部要求,数学成绩全部计入总分。 (八)考生所填写的出生年月和应(往)届信息资料虚假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九)敬告考生:我院是全国唯一的军队艺术院校,没有分校,专业考试在学院进行,在外地不设考点,不通过任何中介机构招生。未参加学院专业考试的考生一律不录取。 (十)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乘332路、808路或320路公共汽车到魏公村车站下车。 解放军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及邮编: 地方线:或66869061 军 线:(0201)869061 邮 编:100081

标准文献版权保护研究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问题一:2014年 创新型发明专利授权什么时间批下来 您说的专利类型不清楚。 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的第五位是“2”),从申请日开始,大约3-5个月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6-8个月左右获得专利证书。上述情况是在所申请的专利顺利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况,如果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等,要根据答复相应通知书的周期有关。 如果是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的第五位是“1”),如果你提交了提前公开申请,并且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缴纳了实质审查费,根据2014年的审查情况看,从申请日开始大约5-8个月进入实质审查状态,实质审查阶段大约12个月左右。 问题二:申请创新型专利需要多久 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半年左右 问题三:在中国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发达国家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比较和启示-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旨在鼓励发明人对于绿色技术进行创新与研发,促进有利于环保的技术得到及时推广应用。美国、英国和韩国等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以不同方式启动了对绿色技术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相关经验对我国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借鉴意义。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对中国农业植物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我国大豆产业兴衰为案例,以我国农业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分析我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种植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标准文献的著作权与公共获取问题探究-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是指信息能够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被一般公众无障碍地获取。标准文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源,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本文以标准文献的著作权属性分析为基础,对标准专有出版权和标准文献公共获取的关系进行讨论,提出标准文献公共获取的多元化路径选择策略。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企业间专利组合的规模策略:基于古诺模型的研究-论文利用经典的古诺模型,对企业之间的专利组合的适度规模问题,进行了规范分析。分析的主要结论包括:当拥有生产同质产品的专利技术的行业企业进行部分专利组合时,相对于未进行专利组合时的古诺竞争时,一般来说,未进行专利组合的企业的状况变得更好,而参加专利组合的企业状况变化是不确定的;同时,对企业数量不等的各行业来说,存在一个企业间专利组合的最小适度规模。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给出了一些规范性的对策和建议。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问题四:申请专利要多长时间才能申请下来 请发明专利一般长达1-2年,时间比较久一些,快速获得专利可以通过专利代理机构购买专利,比如高航网,1-2个月就可以办完所有专利转让手续,拿到专利证书。 问题五:申请一项实用新型的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你的情况不太正常,一般来说,实用新型1年左右就授权了。如果你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问一下他们,如果你没委托代理机构,你自己写的话,很有可能是出了什么问题。那就麻烦了。你只能打电话到专利局问一下了。 沈阳维特专利商标事务所 问题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没有通过一般有哪些原因啊? 创新点不够么? 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种,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佰腾专利巴巴资深专家指出,实用新型在一些国家也被称之为“小发明”,实用新型在保护模式上和发明基本相同,两者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1、只有产品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某种方法比如说制造一种新的抽水机的方法是不能申请申请实用新型的专利的,但如果说这种方法的新颖性又够不上发明的要求,那怎么办呢?可以将此种抽水机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 2、实用新型要求有固定的形状,可以是三维立体的,也可以是二维平面的,但总之这种形状必须能够固定,而单纯的气态的、液体的、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不能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另外在分子层面上的改进或者是混合物成分的变化得出的东西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药品、饮料等。 3、只是改变外观图案、色彩、装饰等得出的产品不能申请外观专利,但这种外观的改变能有某种实际的作用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比如在衣服上涂上很特别的颜色,可以吸收更多的阳光使之更保暖,这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单纯的材料代替或者生产的方式不同得出的相同形状结构的产品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木头的象棋子代替金属的,雕刻的代替铸模的等等。更多专利申请问题可以佰腾专利巴巴来咨询喔。 您的实用新型新型可能不具备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的要求才没有授权的喔。 问题七:本人实用新型专利失效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你用什么申请都是可以的,这是你的权利,但是,授权不授权是另外一回事。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授权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简单来说,就是创新的程度,创新足够高才可以授权,因此,在先已经公开了相同的技术,在后重新申请,相对于在先的技术,创新程度很低,授权前景很低。 特别指出一点的是,在先的技术,只要公开了,就可以拿来评价在后的申请,不管在先的技术是你自己的,还是别人的。 不过,在现行审查制度中,实用新型专利,仅仅进行初步审查,以及,简单的新颖性审查,而无须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授权,因此,即便你再次申请实用新型,也是可能获得授权的,但是,获得的专利权的稳定性很差,很容易被人无效掉。 问题八:要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多少费用? 专利申请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申请费用不高,目前国内的实用新型是600的申请费,200的登记费费,5元的印花税以及每年的年费。这就是全部费用了。但是具体到撰写,申报,补正,答复及流程管理,就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作了。可能作为学生申请专利只是业余爱好,也没想过经济转化和技术保护问题,那么你自己研究是OK的。但是如果是要求经济转化或者技术保护的话,建议您还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比较靠谱。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标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申请费用减缓并不是100%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资政知识产权] 问题九:我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了 受理书下来了 我不想等到授权书下来在后再公开使用,半年多呢! 你好!自己生产可以,如果与别人合作最好等授权以后,避免泄露秘密,否则别人在你专利授权之前做出的产品不算侵权,等你授权后,别人能证明在龚授权之前就做出来该产品,也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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