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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9: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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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毕业的。普刊不代表就没有影响力,只要你的论文有足够的研究价值,同时论文的撰写资料信息都比较充足,那么你的论文发表对于研究生毕业是可以作为条件的。

硕士毕业论文需要小于15%。硕士研究生查重率不能超过15%,超过15%的硕士论文不能参加论文答辩,需要再次进行论文降重和论文考核,直到通过硕士研究生论文查重率标准,才能顺利参加论文答辩。在市面上,大多的论文检测系统都是按照这个算法(重复率=(重复字数)/论文总字数)进行的,在通过这一套流传后,若是检测出你的论文重复率过高未达到相应的标准,那么你就将无法参加学校的毕业答辩,这样一来想要如期毕业也就成为了你的奢望。

哦,你是大三的,还是大四的?是想考研直接跟着联系的导师,还是本科期间练习?又或者是毕业就行?情况不同找的老师也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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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论文答辩通过后由于会进行考察,因此是一个月下来学位证。大学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的一种,包括综合大学和专科、学院,是一种功能独特的组织。

论文答辩是由 东北林业大学在职研究生 培养机构组织,考查学员对论文的叙述和答疑,而论文题目是根据学员所学课程设定。若学员能够认真撰写论文,并且掌握答辩技巧,就可以顺利通过答辩。不存在择优竞选,所以答辩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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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篇首标明作者姓名、论文署名的单位(全称)、及单位所在省市、邮编(附英文)。2、稿件须有:摘要220字左右(归纳文章的主要内容,切忌使用“本文”如何、“文章”如何这类评价性、解释性、介绍性的词语)、关键词(3—6个)(附英文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或出生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学位、研究方向。3、作者须提供:详细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4、来稿中的注释与参考文献分别排列。注释是对文章篇名、作者及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序号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论文时所参考的图书报刊等资料的引文。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如下:[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刊名或出版地,起止页码.{刘国东.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经济意义[J].商业经济,2001,(9):10-18)}5、所有来稿,字数以4000—8000字为宜,来稿以 word 格式发送电子邮件。学术期刊论文撰写格式1.文章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加副标题,并译成英文。2.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题目下面均应写作者姓名,姓名下面写单位名称(一、二级单位)、所在城市(不是省会的城市前必须加省名)、邮编,不同单位的多位作者应以序号分别列出上述信息。3.提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作主语,应是一篇能客观反映文章核心观点和创新观点的表意明确、实在的小短文,切忌写成背景交代或“中心思想”,100-200字为宜。4.关键词:3-5个,以分号相隔,选择与文章核心内容相关的具有独立性的实在词。5.正文标题:内容应简洁、明了,层次不宜过多,层次序号为一、(一)、1、(1),层次少时可依次选序号。6.正文文字:一般不超过1万字,正文用小4号宋体,通栏排版。7.数字用法:执行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凡公元纪年、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与计量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夏历、清代及其以前纪年、星期几、数字作为语素构成的定型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临近两数字并列连用的概略语等用汉字数字。8.图表:文中尽量少用图表,必须使用时,应简洁、明了,少占篇幅,图表均采用黑色线条,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应有简明表题(表上)、图题(图下),表中数据应注明资料来源。9.注释:注释主要包括释义性注释和引文注释,集中列于文末参考文献之前。释义性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引文注释包括各种不宜列入文后参考文献的引文和个别文后参考文献的节略形式,其序号为①②③……。10.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作者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已公开发表的文献书目,是对引文作者、作品、出处、版本等情况的说明,文中用序号标出,详细引文情况按顺序排列文尾。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普通图书[M],会议论文[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汇编[G],档案[B],古籍[O],参考工具[K],其他未说明文献〔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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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需要小于15%。硕士研究生查重率不能超过15%,超过15%的硕士论文不能参加论文答辩,需要再次进行论文降重和论文考核,直到通过硕士研究生论文查重率标准,才能顺利参加论文答辩。在市面上,大多的论文检测系统都是按照这个算法(重复率=(重复字数)/论文总字数)进行的,在通过这一套流传后,若是检测出你的论文重复率过高未达到相应的标准,那么你就将无法参加学校的毕业答辩,这样一来想要如期毕业也就成为了你的奢望。

按照学校现行政策规定的一些规则参照执行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纪律处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如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定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一般为8个月,记过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到期可按程序予以解除。受处分的学生到毕业之日尚未届满处分期限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讨论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六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在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一)已发生违纪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并能主动反映,积极防止不良后果者;(三)主动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二)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威胁、打击报复者;(四)群体违纪的组织者;(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者。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条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阅读、观看、张贴、传播、制作、复制、出售淫秽、封建迷信、暴力、邪教等内容的非法书刊、音像或者网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参与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有偷窥、性骚扰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者被调查时作伪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弄虚作假,取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转借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伪造证件、私章、他人签名的,涂改或者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在一学期内旷课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无故旷课累计16学时以上,不满3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无故旷课累计32学时以上,不满4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无故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不满6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无故旷课累计64学时以上,未达到退学(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的)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同一学生因累计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因旷课原因给予处分时,前一个处分终止,以等级高的处分为准,处分不累加。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个月。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论文答辩通过后由于会进行考察,因此是一个月下来学位证。大学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的一种,包括综合大学和专科、学院,是一种功能独特的组织。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纪律处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如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定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一般为8个月,记过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到期可按程序予以解除。受处分的学生到毕业之日尚未届满处分期限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讨论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六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在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一)已发生违纪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并能主动反映,积极防止不良后果者;(三)主动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二)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威胁、打击报复者;(四)群体违纪的组织者;(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者。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条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阅读、观看、张贴、传播、制作、复制、出售淫秽、封建迷信、暴力、邪教等内容的非法书刊、音像或者网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参与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有偷窥、性骚扰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一条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者被调查时作伪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弄虚作假,取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转借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伪造证件、私章、他人签名的,涂改或者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在一学期内旷课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无故旷课累计16学时以上,不满3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无故旷课累计32学时以上,不满4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无故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不满6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无故旷课累计64学时以上,未达到退学(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的)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同一学生因累计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因旷课原因给予处分时,前一个处分终止,以等级高的处分为准,处分不累加。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四)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六)在考试区域内,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十)纠缠教师要求个别透题或者考试后要求提分的;(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考生座位范围内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七)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八)试卷等考试材料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九)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等相关考试材料的;(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十一)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十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十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十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十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六条参加非本校组织的考试,有违反组织方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违纪情形,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其他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二)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加热器具,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焚烧物品的;(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筑物内故意向窗外抛扔物品、火种等,危及他人安全的;(四)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者破坏安防设施、交通标志等,情节严重的;(五)在校内危险驾驶车辆或者驾车超速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六)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七)其他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故意打砸、侮辱他人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二)歪曲或者捏造事实,通过字报、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情节严重的;(三)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四)扰乱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不听劝阻的;(五)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的;(六)未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擅自举行、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七)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二)违反学校讲座、报告会、论坛等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的;(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者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四)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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