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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运输风险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01:57:23

租船运输风险研究论文

海运:一般意义为海上的交通运输,如散杂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港到港的海上运输。那2000字海运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2000字海运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2004.

[3]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

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杨大明.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4]贺旭红.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J].经济理论问题,2007,(4).[责任编辑 安世友]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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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辰.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中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2007.

[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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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风险管理研究论文

浅谈航海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控制摘要:关键词:船舶海上事故频发,船员对海上风险认识不足,对本船和自身存在的风险无足够的防范和相应措施。高级船员紧缺引发高级船员提升周期缩短。为了提高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船舶事故率,高级船员需要提高风险意识和积累航海经验,对船舶内外部所存在的风险有一概括性了解,尤其船员人为因素与事故关系。人的行为矩阵有助于高级船员了解影响人的行为的因素,为船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提高船员识别船舶安全风险管理的念识和水平,达到提高船舶安全、和谐的水平。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安全,意识风险概念在航运业中有着悠久历史,在早期的航海贸易和保险业中出现时,风险被理解为客观的危险,体现为自然现象或者航海遇到触礁、风暴等事件。而这个词的现代意思已经不是最初的“遇到危险”,而是“遇到破坏或损失的机会或危险”。经过发展风险这个概念与人类的决策和行动的后果紧密相连。专家、学者对风险定义和理解等进行大量研究,统计学、精算学、保险学等学科把风险定义为一件事件造成破坏或伤害的可能性或概率。通用的公式是风险(R)二伤害的程度(H)x发生的可能性(P)。社会学学者对风险进行归纳提出三种用法:(l)通常表示某种不好的事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我们又不能确切预知的情况。(2)表示某种糟糕事情的可能性。(3)这种用法是专业风险分析中通用的,指一种有害事情发生几率增长时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又有学者认为风险定义包含三个因素:不利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现实的状态。风险有一个更直观、更生动的认识。归纳定义有助于我们对矛航海存在风险是社会共识,风险来自各方面,每年因海事、海难造成人员、环境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相当严重。根据ISF人力资源报告,全世界面临高级船员紧缺导致高级船员提升周期与以往相比周期缩短,引发高级船员航海经验缺乏对航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发生意外事故没有足够的心理戒备,突出反映在对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人和事上没有进行有效风险评估和管理,以至没有制订有效的管理手段。从大量事故原因分析来看,相当事故与船员经验不足有关。为防止事故发生,对高级船员进行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和控制等培训非常必要。高级船员需掌握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方法,可达到降低海上风险之目的。风险识别、评估船舶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航行在世界各地,面临各种各样复杂的外部因素。船舶内部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因素。各种内外因素是动态的随着时间、地点等发生变化,船长和船员不能有效掌控内外因素可能对船舶和船员安全造成的威胁,船舶和船员将处在事故高发的风险中,为防止海上事故发生,船长和船员应对每航次内外因素进行有效评估从而达到有效管理。主要评估内容:对存在危险的外部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所经海区的通航分道船长应严格按避碰规则采用通航分道制区域和进出通航分道有关规定制订航行计划书。尤其是大型船舶、吃水受限船舶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不应采用沿岸通航带,避免复杂航区,减低会船机率提高航行安全度。所经海区的狭水道船长应认真对待所经海区的每一个狭水道,阅读有关航路指南等航海书籍,了解该区的航路和航法,了解是否强制引航、水文情况、定位条件、可用航道宽度等。根据本船自身条件结合航区特点制订最佳各狭水道进出时间,船长应组织驾驶、轮机召开航前准备会议,使各部门了解完整的航行计划,各部门按责准备,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坚决避免盲目和无准备进入狭水道,一旦发生突发情况使船舶处于被动境地以至于酿成事故。船舶通航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因航区复杂、船舶密集、沿岸小船或渔船时有不遵守避碰规则等现象是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高发区。船长应正确评估本船操纵性能、装载情况、通过时间、船员航海经验等。在有多项航路选择视船舶和船员应谨慎采用船舶通航密集区航路,条件许可应绕开通航密集区。如必须进入应做好各项准备。气象与船舶状况高科技在航海和航海气象上不断应用,提高了气象预报的精度,使我们比以往得到更多的气象资讯。但高科技并没有能改变自然规律,气象状况对航海影响巨大,航海存在靠天吃饭的事实。灾害性气象造成重大海难时有发生,必须高度警惕。气象是随季节变化而变化,船长在制订航行计划书时应综合考虑本船船龄、船体强度、抗风能力、货物装载情况、船舶稳性、航海设备、船员经验等因素。目前东西向跨洋航行一般申请气象导航,但切记气导提供的是推荐航线。船长在综合上述因素后应考虑是否采纳,如不采纳可以向气导公司要求重新推荐符合本船当时实际状况的气导航线。在航运实务中船长不要迫于租方或其他压力,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法律明确规定船长负责船舶驾驶在涉及船舶安全驾驶等与租方存在争议中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船员、船舶和货物安全。港口情况(港口国的有关规定、港口当局在安全航行和管理规定、锚地、引航规定、港口可用水深、港口靠泊条件、泊位水深、港池旋回半径、水文气象、港口保安)目前海损事故中主要集中在港口附近和港内操作中,综其原因船长和船员对港口附近和港内情况分析和准备不足。船长和船员经过长途航行到港后思想开始松懈,认为引航员在船,他们熟悉港口情况,存在与引航员交流不够对引航员操作意图不明、对自己的职责不清、完全依赖引航员操作等现象。对突发事件无心理戒备,形成港内事故高发。该区域除港口保安外的7种情况所发生的海事案例举不胜举。船长应重点分析和评估船舶自身条件与该区域实际情况,做好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准备。港口装却条件港口装卸条件决定货物装卸方式由此生产不同风险,特别注意港方人员在船发生意外伤亡、船舶设备损坏、工人不安全行为给船舶安全造成威胁等。工人作业过程中造成船舶损坏应及时记录要求对方确认,一般在租约中对StevedoreDamage的报告程序在时间上有明确规定,不按该条款要求处理对将来船东向租方提出索赔不利。宗教、政治、动乱、暴动、持续罢工等对船舶目的港情况加以评估,如存在上述因素船舶在目的港停留时间将是未知数,船舶应配备足够的燃料、淡水、伙食、其他生活必需品、适量现金。按ISPI有关程序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检查上船工作人员,严禁船员下地等保障船员和船舶安全。海盗海盗对船舶和船员生命构成巨大威胁,对海盗高发区应高度重视。航线设计时应考虑海盔高发区影响采取远离方法,如必需经过时应提高反恐等级组织护船,与有关组织或台站和管理公司保持密切通讯联系(必要时建立临时通讯报告制度)直至安全通过为止。对船舶和公司内部安全管理性因素的识别、评估和管理船舶状况(船龄、船体结构强度、操纵性能、吃水)在制定本航次计划书(SailingPlan)时应考虑船舶状况,制定符合本船实际的最佳航线。船舶设备状况船舶设备状况的评估对船舶安全营运关系重大,相当海事案件是由于船舶设备问题所至,如港内操纵时舵机失灵、主机故障、主配电板跳电等造成船舶碰撞、搁浅、碰撞码头等。港口及附近是海事案件高发区,目前主要港口的港章对船舶抵港前有关船舶设备和应急设备的测试有明确规定。船舶管理公司的体系文件中对船舶抵港前设备测试同样有明确规定。目前存在船员对船舶设备的测试不按要求操作现象,如船舶进、离港准备时通常驾驶台与舵机房进行对舵和应急舵机测试工作,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但主管人员不到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船员的不安全行为对港口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后果相当严重。船员应高度重视船舶设备状况评估和测试,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搞形式主义,它直接关系到船员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货物装载情况船长和船员对货物特性、货物装载情况、船舶稳性、货物绑扎、通风要求等进行有效评估,制订合适的管理方法,在航线设计时一并考虑这些因素。危险货物状况按国际危规要求进行配舱,将货物特性、危险等级、对人体伤害、防止伤害措施、施救措施、消防要求、配舱位置等张贴在船员生活区等区域。根据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和施救设备并组织船员学习和了解设备应用,组织船员进行针对性训练。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体系从事船舶管理的船舶管理公司根据lsM规则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取得DOC。船长和船员需对所服务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了解,每家公司安全文化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二张皮现象,体系文件与实际运行存在差异。评估方法很多如船方发现船舶设备存在问题将影响船舶安全运行,船上能力不足以自行修理需借助外部协助,船方向管理公司提出安排修理请求。因船期较紧及当地修理费用较贵等如安排修理将耽误船期和费用较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公司的态度是评估管理公司安全文化和管理理念的重要途径。船长对所服务管理公司的安全文化的了解,有助于对自身所处环境和风险的了解。2对船员自身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的观察和评估航海人员心理、生理、性格、责任心、疲劳度、经验和技能因素‘通过事故分析和统计,80%以上事故是与人的因素有关。而人在事故发生前和过程中能转危为安或减轻事故程度或扩大事故程度,是受上述因素影响。从事故事后分析报告来看,事故当事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已接近的实际危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使原可以避免的事故,因准备、戒备不足和措施不当酿成事故,船东保赔协会等事故分析统计报告中,人的错误(HumanError)约占事故总量约800/0,应验二八理论。人的疏忽和错误行为在事故成因中占主导位置这一现象,这对我们船舶管理级人员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管理中人的管理历来是最为困难部分,船员教育背景不同、不同年龄结构、来自不同区域、不同工作经验、不同心理特征等因素,使管理难度增加,需船长和高级船员学习心理学、生理学等知识,将人的不良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降到最低。人的行为矩阵(HumanElementDiagram)根据人的行为矩阵图,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造成人三大主要安全性下降的相关原因。为了使船员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即高度警觉、注意力集中、适任性强,船舶在工作安排和人事安排应符合人的自然规律。STCW78/95公约为此对船员值班时间和每天、每周工作量做出明文规定以保证船员足够休息,同时对船员适任证书规定了最低要求。.我们需改变以往将船员带病坚持工作,看作为爱船、爱公司、爱国家的一种表现的理念。现代船员管理中不应宜传和鼓励,船员带病工作是对船员个人不负责对船舶安全管理留下隐患,违反了公约对船员值班要求应坚决杜绝。船员超合同期和在船超时工作疲劳过度时有发生,该现象在集装箱船舶和散装船舶尤为突出,船员在值班中,因疲劳过度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大脑突然休眠、反应力下降等原因酿成船员意外伤害、船舶碰撞等海事。该现象需船长与管理公司、租方协调摆正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散装船因卸港与装港距离近,货种变化复杂,超时工作现象严重。如在美国东海岸港口卸煤等完货后在美湾装粮,租方或船东为经济利益要求船长配合连夜清舱工作。船长应保持清醒头脑,按公约规定工作时间计算清舱所需工作时间如实报租方和船东,在情况和条件许可下船长应按租约为租方提供最大协助。前提是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船员安全意识一次事件的发生是由若干小事故堆积而成,船员安全意识低下对自己职业所处风险没有足够了解和警觉,事故风险增大。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自身保护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达到船舶和人员安全。风险评估最简单的模式3W1H..Whateangowrong?.Howlikelyisittogowrong?.WhathaPPensifitdoesgowrong?.Whatdowedoifitdoesgowrong?上述列举是通常海上风险,各船情况不一,应根据本船实际对本船在本航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逐一进行识别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制订管理和应对措施。风险意识越高防范措施越严意外事故发生率下降,航海中流传船长做的越久‘胆子’越小,这一点恰恰证明老船长经历丰富,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很强的防范意识,安全上谨慎从事,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机率值得学习。参考文献【l」.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论[MI.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4】杨良宜.保险丛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5]陈伟炯.船舶安全与管理[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l6]方泉根.驾驶台资源管理【MI.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17llMO第7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部分通函2001年5月30日一6月8日【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一11【811972·海上避碰规则[glUKP&I统计报告(10]IMO(1997b)Codeforinvestigationofmarinecasualtiesandincidents(resolutionA849(20)Londo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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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论文篇二 浅析现阶段船舶安全管理问题 【摘 要】 文章 从探讨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出发,详细阐述了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接着笔者又深入分析了船舶检查工作。最后,针对船舶安全管理中人的因素的问题,笔者做了观点性和理论性的论述分析。 【关键词】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查;人的因素 一、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四月十七日韩国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表示,直到当天的晚上十点,有四百七十五名乘客的韩国岁月号客轮沉没,遇难的人数达到了十四人,获救的有一百七十九人,失踪人数有二百八十二人。当日,韩国的军方向事发的海域增派了平泽舰以及清海镇舰多达二十六只舰船,三架飞机以及几百名的 潜水 人员进行救援工作。如今,有三十多架飞机,一百七十多只舰船以及五百五十多名海军以及海警在发生事故的海域进行搜救工作,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渔船也加入到救援的行动中去。 根据韩国联合社的报道,韩国的总统在十六日下午对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进行了访问,对当天发生的客轮沉没事故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并要求要尽全力进行救援。除此之外,韩国的警方也在十六日下午对事发的客轮轮机长以及乘务人员进行了传唤,根据事故的原因展开全面的调查。韩国发生这次沉船事件的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目前还处于抢救的时期。王亚民教授是从事多年海洋业研究的副教授,通过法制日报表示,这种安全事故是较大安全事故。我们要以韩国的沉船事件为戒,对我们日常的航运管理工作要不断的强化,特别是对乘客的人数以及航行的条件控制方面,对于日常危险控制的管理一定要重视起来。 我们国家的航运服务的发展让人关注,我国集装箱出口占世界的1/4,我国的航运公司在迅速发展,促使我们国家成了世界集装箱以及起重机生产非常重要的产地,自二零零七年以来,我国已走在了德国的前面,成了世界上第三大船只拥有的大国。所以,我国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二、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船舶检查工作分析 首先,船舶安全检查的结果直接反映了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结果,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针对船舶的硬件以及船员操作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中所包含的内容。体系是否能运行好,与船舶的保养、人员以及设备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通过安全检查可以直接反映出体系运行的是否有效。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具有可追溯性,通过保养船舶,培训人员以及应急操作方面的问题,可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做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船舶安全检查可以有效的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船舶安全保证需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也就是硬件与软件的检查,硬件主要包括船体、设备、机器以及船员,而软件主要包括体系文件的运行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对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把船上体系运行的状况充分的反映出来,与此同时,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对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起到保证的作用。认真检查体系的运行情况,能发现船舶中存在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安全检查对软件尤其是体系运行情况,还有船员的操作能力的检查,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存在,对其进行及时的纠正,对公司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着很好的督促作用。 三、船舶安全管理中人是重要的因素 首先,关于全球海员的素质问题,决定素质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物质要素、精神要素,还有互相间系统结构的状态。它与人的体质、心理以及专业的技能的整体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关于海员素质自身而言,素质是由体质特征、心理特征、专业技术三个因素组成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密不可分的。有一个环节缺少的话,都无法构成海员的素质。主导是心理特征,基础是体质特征,保障是技能特征。其中,心理特征是海员素质中的主导。大家都知道,航海职业的历史悠久,并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海员必须具备高于常人的心理素质。主要是信念要坚定,意志品质要坚强,责任感以及义务感要强烈,观察力以及注意力要敏锐,同时,预见性较强以及判断力要果敢。 其次,全球海员质量与船舶安全的分析,船舶安全不但与船员的操作技术有关,而且,与其良好的综合素质以及团队精神也有直接的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船舶的安全。船舶安全必须具备:(1)船舶的设备状态;(2)有效的可靠的航道条件;(3)高素质的船员。这三要素中,人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船是靠人去操纵的。船舶安全与否,是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文明,决不是某一个行业,某一个人的问题,因此必须认真探讨,找出影响安全的因素和对策,为创建一个安全的、文明的、和谐的、有序的船舶环境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对海上部分事故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自然因素不是太多,主要还是人为的因素所致。无论船舶设备再先进,海员事故还是经常会发生,这些都是血的教训,主要原因还是船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及人格素质太低,所以,在海损的事故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人的因素。 要想提升船员的素质,首先要在培训管理方面不断加强,把培训的质量提高上去,引导并规范培训的内容,培训的内容要与船员实际的工作相符合,并进行重点培训,及时更新培训的知识,让船员把学到的知识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同时,还要保证培训的质量。其次,严格把关考试评估以及发证关。对于考试以及评估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做好相应的控制工作,保证优质的质量。监控船员上船任职以及解职的记载,充分利用船员服务簿。再者,在持证船员的跟踪管理方面也要不断加强,把交流、协查的机制建立起来,要加快全国船员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实现船员到哪,我们的管理就到哪。最后,对船员的教育以及知识更新要重视起来,在船员更新知识方面,做出部分硬性的规定,才能保证制度很好的落实下去。 四、结语 总而言之,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并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把安全工作做好,一定要把以上几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好,把各方的力量协调好,把全部船岸人员的认识提高上去,对现有的安全体系与措施进行完善,把安全工作做的更细、更实、更全,尽力做到万无一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船舶永远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1] 张春来.于少青船舶安全管理中的人为因素[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 [2] 任曰明.加强航运企业船舶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J].水运管理,1994. 看了“船舶安全管理论文”的人还看: 1.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 船舶毕业论文范文 3. 船舶论文精选范文 4. 船舶专业高级职称论文 5.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2)

危险货物运输研究现状论文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参考文献

[1]司玉琢等.新编海商法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3]CIF和FOB合同(郭国汀主译)[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G.吉尔摩.布莱克.海商法[M].北京: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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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欣.海上货物保险利益案例分析与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7.

[7]黄伟青.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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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应对论文

前 言

铁路危险货物的种类比较多,最常见的包括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货物。随着铁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然后为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给予解决, 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1 铁路危险货物概述

什么是铁路危险货物

所谓的铁路危险货物,是指的具有爆炸、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对于其进行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处置的过程中,十分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是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以上特征的货物都是属于铁路危险货物。 而根据《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共计九大类,第一类是爆炸品,第二类是气体,第三类是易燃液体,第四类是易燃的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是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是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是放射性物质,第八类是腐蚀性物质,第九类是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意义

虽然这些危险货物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但是同时它们也是工业生产原料和其它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必需品, 又或者是一些危险品不适宜于在某些地方进行处理而需要将其运输到其它的地方来进行处理, 所以这一过程就需要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 而之所以要选择铁路这种运输方式,是因为铁路运输的管理相比于公路运输更为严格, 在对于这些危险货物进行运输之前,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检查,而相比于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而言, 铁路运输的危害性又相对较小, 即使出现事故,也不会造成如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一样的恶劣后果,所以说通过铁路的方式来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是最为合适的。

铁路危险货物具有的特性

爆炸危险性

爆炸属于一种迅速化学和物理变化过程。 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危险货物发生爆炸,将会引发比较严重的铁路事故,给周围地区的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近些年来,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 由于火灾爆炸引发的人员伤亡数量非常之大, 而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毒害危险性

在所有铁路危险货物中, 毒害品排名第六, 主要包括砷类、异氰酯类、氰化物,其具有非常大的毒性,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因此这类货物被国家列为重点监管物品。 同时,一些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也具有一定的毒害副特性,同样需要给予特殊的对待。

燃烧危险性

通常情况下,危险货物的燃烧需要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 3 个要素。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如果未能给予有效的控制,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 几乎所有的货物都具有燃烧危险性,所以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放射危险性

研究发现, 过量的'射线照射会对人体的器官造成比较严重的损伤,诱发呕吐、出血甚至死亡现象。 除了急性大剂量照射外,其余的放射性致伤通常存在一个“潜伏期”,不可能立即表现出来,甚至一些放射性伤害会在下一代表现出来。 由于经常办理放射性货物的车站, 未按照规范和标准对放射性货物进行装卸,工作过程中未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装卸、码放不当等都会引发对身体的放射性伤害。

腐蚀危险性

所谓“腐蚀”通常是指在化学(或生物化学)的作用下,使与之相接触的物体逐渐发生损坏的现象,如硫酸、氢氧化钠、硝酸等。 该类物品能够和大多数的物品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反应,一旦与人体、纤维和金属物质发生接触,就会引发比较严重的伤害。 同时发烟硝酸、发烟硫酸、氟硅酸、氢氟酸或素溴等腐蚀性物品还会释放出有刺激性的气体,从而对人体的粘膜、眼睛造成严重的损害,吸入人体后还会对身体脏器造成损害。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物品仓库设施仍有待改进

虽然目前我国加大对了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和整治力度,并且已经逐渐关闭了大量的危险货物站内办理站,加大对危险物品仓库的投资改造, 但是这些危险物品仓库设施还无法更好的满足需求,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例如,杭州北站月台地面和仓库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破损和下沉现象,导致危险性固体废弃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调查发现, 目前杭州铁路分局共有 57 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并且有 52 条为货主专用线,还在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这样一来将会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增加了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安全隐患,极易出现管理盲区。 由于最近几年开始拒绝危罐车站内装卸作业,不断压缩办理站,因此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如果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强行压缩,将会对专用线单位设备造成较大的损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

技术设施有待改善

( 1 )仓库。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仓库是车站的重要设备,是储存和发送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危险货物专用仓库。 此时就需要对危险货物的特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好仓库的防潮、防热、防雨、防火、防爆等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仓库都是 20 世纪 60~70 年代建成的砖木结构仓库,这些仓库在防火、防腐蚀、通风、静电导除、建筑材料等方面都无法更好的满足现代需求,急需对其进行改善。

( 2 )安全检查设备。 其主要用于危险货物放射性物质监测和泄漏检测等方面。 一旦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时,则要求施救人员根据相关设备的检测结果, 来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放射性浓度和危险气体类型,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给予解决。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危险货物办理站所具有的安全检查设备比较落后,使用效率较低,基本上是凭借经验判断来制定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措施。

( 3 )人身安全防护设施。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身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毒面具、防护服,及洗衣房、淋浴房、更衣室、职工保健站等。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办理站所使用的卫生设施、安全防护用品与铁路《危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给予进一步的改进。

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 专业性比较高的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并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 并且危险货物人员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在岗时间短、缺乏专业知识、员工流动性大、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等,这些都会对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埋下较大的安全隐患。

3 确保铁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应对策略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在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物品会对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需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首先,严格托运人资质审查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严禁办理托运,从源头上杜绝危险货物进入铁路运输系统;其次,严格检查危险货物包装。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的危险货物严禁受理和承运;最后,抓好液化气罐车运输工作。 严禁超量运输,对装运液化气的罐车要求具备“液化气罐车准运证”和“液化气罐车许可证”,并且要求充装单位凭借过磅单才能进行托运。 例如在1998 年 7 月 13 日,由湖北武昌开往云南昆明方向的 1913 次货运列车在经过镇远站向西行驶时, 在其进入朝阳坝二号隧道之后发生了爆炸,因为在其 57 节车厢中,列车机后的 13 至25 位编组了 13 节液化气罐,正是这些液化气罐发生了爆炸,造成了列车脱轨、铁路中断和严重的火灾。 这一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对于安全措施加以落实。 所以说要对于危险货物进行运输, 必须要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严控自身行为,落实包装检查

① 承运车站要定期到相关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规范和标准的宣传与教育, 严禁选择不合格的材料来对货物进行包装; ② 承运人受理危险品的过程中,要对包装材质、包装方式、规格尺寸等进行详细的检查, 符合要求之后才能对其办理托运; ③ 危险货物承运站除了对包装进行严格检查之外,还需要严控自身行为,明确规范使用车辆,并保证货物堆码等装卸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行。

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

对于存在违反营业办理限制的车站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果系发站误办到达, 需要立即通知发站联系托运人前来处理,并且在严密的监护下,把车辆调往就近专用线进行卸车,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完全由责任单位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联营点、代办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货运人员对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可能诱发的火灾危害、行车事故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危险品辨识本领和查危警觉, 提高托运人的法律意识。 目前,虽然我国的查危设备存在严重的短缺现象,但是要尽可能提高检查人员的“零意外”意识,对送交的零担货物要适当的增加开箱开包抽查次数,如果发现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的现象要给予及时的停业整顿, 同时对路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① 定期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培训时细化考核标准,明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取得相关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② 对托运人填报的货物品名、标志和包装等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匿报、谎报现象。 对于性质可疑或不明物质的托运,要求托运人按照要求提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说明书; ③ 装卸作业人员在进行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铁路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则》,以确保货物和人身的安全。

4 结束语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铁路网建设不断推进,并且在我国的运输总量中铁路运输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属于一项业务性质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引发不必要的危害, 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和标准,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不断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性。

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不仅会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极大的潜在威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论文,供大家参考。

《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处置要点 》

在化学工业中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之形成了大量的流动危险源,一旦发生泄漏灾害事故后,往往会造成爆炸燃烧、人员中毒、污染周边环境等后果发生。国内外统计表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数的30%-40%。考虑到我国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我国发生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概率更大,导致的后果更为严重[1]。

1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分类

目前国内流动的槽车数量很多,将槽车正确的分类有助于事故处置预案归类,简化培训;有助于事故处置人员熟悉事故车辆,认清事故情况,从而合理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本文中将车辆分为五类,分别是常压罐车、液化气体罐车、冷冻液化气体罐车、管束式压缩气体罐车、罐式集装箱车。

常压罐车

常压罐车一般用来运输在常温常压下是液体的化工产品,如汽油、柴油、二甲苯、盐酸、液碱等,根据运输介质的理化性质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罐体材质,如碳钢、不锈钢、碳钢衬塑、铝合金等。

液化气体罐车

液化气体罐车一般指罐体的设计压力为,设计温度为50℃的装载运输液石油气、丙烯、丁二烯、液氨、液氯等介质的液化气体运输车,主要有半拖挂式汽车罐车和固定式汽车罐车两种型式。

冷冻液化气体罐车

冷冻液化气体罐车是将介质加压制冷而进行运输,常见的冷冻液化气体罐车有液化天然气(LNG)、液氧、液氮、液氩等。

管束式压缩气体罐车

管束式压缩气体罐车为集束罐体组成,分为8管、9管、10管等,设计压力可至20MPa,目前常见的运输气体介质是压缩天然气(CNG),压缩氢气。

罐式集装箱车

罐式集装箱车由箱体框架和罐体组成,罐体有常压的,也有带压的,类似液化气体罐。该类型的罐车有多种种类,如梁式罐箱、框架式罐箱等。

2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安全附件

槽车由车辆底盘和罐体部分组成,在罐体上一般设有安全阀、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液相管和气相管及阀门、紧急切断装置等主要部件及导静电接地装置等组成,其中安全阀和紧急切断装置是主要的安全附件。

安全阀

安全阀是设置在罐车罐体上最重要的安全附件。其作用是当罐体内介质超压时,安全阀能自动起跳,使液化气体迅速汽化逸出,罐体内压力下降:当降至安全压力以下,便自动回座关闭,以此来排除罐体的异常超压带来的危险,从而使罐车运行安全可靠。

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在罐车罐体与液相管、气相管接口处,以便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进行紧急止漏。当罐车的装卸球阀发生故障,泄漏已无法控制时,可用紧急切断阀关闭止漏。装卸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火灾或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已无法靠近阀门箱去关闭装卸阀门时,可以通过远控 操作系统 关闭紧急切断阀,制止继续泄漏。

3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应急救援要点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应急救援的处置步骤一般有划定警戒区域、个人防护、冷却降温、稀释抑爆、倒罐输转、引流控烧等,本文就其中要点展开说明。

划定警戒区域

到达事故现场后,不要盲目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应停在事故现场上风方向。现场指挥员,应首先向知情人了解槽车所运输的介质理化性质、储量、泄漏部位等情况。同时,派出侦察小组,利用侦检器材查明泄漏部位、泄漏物质、扩散范围等。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划定警戒区域,即重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设置警戒标志,封锁事故路段交通,疏散现场车辆,并进行不间断地动态监测,并根据泄漏险情和风力风向,随时扩大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和进入现场。警戒区内禁绝一切火种,使用防爆通信工具,不准使用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积极组织警戒区域内人员向逆风向疏散,除留应急处置所必须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迅速撤离,以防人员中毒及突然爆炸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个人防护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展开侦检,根据危化品浓度确定危险区域,进入现场处置人员要根据划定的危险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护等级,并根据防护等级按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防护等级及防护标准如下[4]:a.重危区,采取一级防护,着内置式重型防化服,防静电内衣,戴防静电手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b.轻危区,采取二级防护,着封闭式防化服,防静电内衣,戴防静电手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c.安全区,采取三级防护,着战斗服,戴口罩。

(1)冷却降温当罐车罐体受损、泄漏或着火时,利用雾状水对罐体冷却降温,以达到降低罐体内压、防止罐体破裂目的的一种处置 措施 。在冷却降温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冷却要均匀,不要留下空白,防止罐体因局部温度过高而发生破裂;二是对于满液位状态倾翻的罐车,不能对安全阀射水,防止水流结冰冻结安全阀引起罐内压力聚升。

(2)稀释抑爆当罐车发生泄漏时利用雾状水对泄漏物不断进行稀释,降低其浓度,以达到抑制爆炸的目的。在稀释抑爆时要注意两点:一是由于直流水与罐壁碰撞会产生静电,因此在稀释抑爆的过程中,不能喷射直流水。二是当介质从管口、喷嘴或破损处高速喷出时易产生静电,因此在稀释抑爆的过程中,排险组应及时将罐体尾部及阀门箱内的接地线接入大地。

(3)倒罐输转通过自然压差或利用输转设备将介质通过管线从事故罐体中倒入安全罐内的操作过程。倒罐输转对罐体内压控制较为严格,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操作。排险组可由技术人员及消防骨干力量组成,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操作,消防力量负责配合保障。在实际处置中常用的有静压高位差法、压缩气体加压法、烃泵加压法和压缩机加压法。

(4)引流控烧引流控烧,是通过主动点燃、控制燃烧的方式消除现场危险因素的一种处置措施。由排险组在事故罐车下风方向设置钢丝缠绕软管和燃烧喷嘴,将气相介质送至安全区域点燃,相关技术人员负责监护,直至罐内不再蒸发气相组分。若罐车受损罐体阀门箱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连接导管应由气相管路阀门接出引气;若罐车倾翻罐体阀门箱处于180°对称状态,则罐内液相管口与气相管口位置颠倒,这时连接导管应由液相管路阀门接出引起。

4结语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大国,发生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概率较大,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了解各类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槽车的类型、结构,掌握危化品的理化特征、灾害类型特点,在处置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选择处置程序、 方法 对策、手段措施、安全防护,有效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交通事故。

《 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分析 》

1、对于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

当今社会,化学工业随着社会科学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发展,其化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事故的严重性以及多发性的等级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可以判定出来。危险化学品对于人体是存在危害性的,所以,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为了避免环境污染甚至人员中毒及上网时间的发生,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之前企业必须要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及筛选,避免操作失误,在对容器进行密封时一定要严密,尽最大可能避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表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等特征,故而对于所需求的化学品种类以及数量愈来愈多。所以,为了保证人们的声明及身体健康不受伤害、保证社会经济及环境不受到损失,则必须要切实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工作。我们不能单单的看到化学品带给我们的益处,同时也要看到危险化学品本身存在的危险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牢靠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依旧不够完善,就安全评价体系而言,化学物质种类更新比较迅速,申报许可制度实施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相关的技术不是很成熟,导致了对于化学品风险评价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安全监管制薄弱,监管部门并没有构成一个百密无一疏的网络,由于一些部门对于责任的分担问题,遇到某些环节是置之不理的,出现了监管方面的漏洞。不仅如此,硬件条件也是不乐观的,实验缺乏技术支撑。所以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加强危险化学物品有效的安全监理迫在眉睫。

2、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对于化工企业来说,生产过程是受到社会任何方面都比较重视的,这是由于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其危害和牵涉到的各方面利益是非常多的。总而言之,针对突发事件,国家应对突发公李艳伟共事件应急体系中不能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就是把 安全生产 工作做好,这一体系完善的作用就是一旦发生事故,化工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做出判断,对于事故产品物理特性以及性质还有其可能会导致的危害进行充分地了解和研究,并且要及时有效的为其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以便事故发生时可及时开展救治活动,迅速控制住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化解危机带来的危害,选出最佳有效的措施阻止危险进一步恶化,在能够确保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将不良的影响降低至理想化的程度,经济上的损失也要尽可能的降低。在化工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是十分的关键点的。

3、加强从业培训及 安全 教育 ,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由于一些中小型化工企业往往会存在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和技术管理落后以及生产条件简陋等特点,所以,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则有必要从其从业人员的实业培训以及安全教育方面着手,另外,为了规范和监督企业人员严谨办公,则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从业培训方面

企业在招录人员时,有必要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草拟合格录用规格,并且严格按照其规格进行录用,不容偏差。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这些人员之前,企业应当开设相关知识及业务操作技能培训课程,要求被录用人员一一参与培训,从而巩固员工的专业知识,更加熟悉其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能,并且有必要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与测试。进行多种事故模拟演练,并对其传授各种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措施,以及预防中毒的方法,并制定逃生方案及路径,从而培养员工实际操作和应急救助能力。

安全教育方面

在招录人员时,企业单位除了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外,还有必要开设安全教育方面的测试,以明确要求其在从事此工作时必须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人员之前,企业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的方式对其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安全教育,其讲座的演讲人则可为一些 经验 丰富的化学品管理的专业人士,并且明确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参加,这主要是因为安全教育能够有效地确保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过.安全教育来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并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决不允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仅仅靠加强从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时往往不够的。除了要掌握熟练地专业和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意识之外,员工必须要有着严谨工作的态度,所以,为此,企业有必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帮助员工克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从而提高安全系数,更为有效的防范风险。

4、加大设备检验力度

在进行化工品生产、储存以及使用时,除了要操作技艺要醇熟意外,对其所用到的设备也要予以注意,不容忽视。为防止设备组装失误和设备陈旧以及设备零件脱落坏死导致严重性事故发生,企业方应当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的运行,即对其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检验,除此之外还要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并安排相关人员对其检验效果进行监督并签字。对于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部分属于压力容器,而压力容器又属于特种设备,一旦特种设备出现问题,会累及设备内所保存的危险化学品,为保证容器的使用安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间隔进行强制检验,并保存检测 报告 。

5、结束语

发展科技、经济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在从事化工品事业的同时,首先一定要确保自身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不容小觑,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引发事故。上文通过分析加强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加强管理、如何避免和降低事故发生率作出了一系列阐述,充分说明了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意义,除此之外,对于企业和社会也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因此,从今以后,我们有必要透彻了解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且要做到放眼世界,努力借鉴和学习各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有效措施,弃其糟粕,充分借鉴其精髓,并且秉着遵循科学规律的精神,将其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从而做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更加行之有效的管理,进而更大的降低事故发生率,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经济以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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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引导语: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下面是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一)关于法律适用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上述规定虽然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但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比如保理业务承办机构是否须有特定资质要求、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承租人未付租时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及应履行程序、银行按多个租赁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收取融资费的性质、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和处理问题等诸多内容,均没有直接法律规范。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帐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帐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二)关于保理业务承办机构

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直接承办。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除银行做保理商外,还有独立的保理专业公司(注:很多是银行开办的子公司)。对于除银行外的其他机构是否可承做保理业务,是否需要规定开办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及行业监管,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三)关于保理业务操作问题

1、关于保理合同条款

保理合同是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确立保理法律关系、规定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应结构清晰,条款明确简洁,概念前后统一,便于操作和锁定有关风险。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帐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2、关于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保理业务涉及的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回购款等。

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种因素,上述费用项目取舍和金额高低均有不同。各项费用计算是保理业务操作最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成本负担和银行盈利空间,因此,无论是何项费用,均应写明费用名称、用语概念定义、计费基础、计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讫、费率等,避免产生理解和操作歧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应明确其计算基础(应收租金债权或租赁成本等)、融资比例或金额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收取的保理费用:不同笔保理业务存在不同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仅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动收取一笔或多笔融资费,有的还要加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应收租金债权存在多个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时的融资款(收购款)余额,保理银行比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上下浮动比例) 按各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分别计取融资费。应注意约定各保理期间起讫、收购款余额计算方法等,避免余额本身、以及与逾期违约金等计算重复。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时,有的银行再按照逾期天数比照贷款罚息利率向租赁公司收取违约金,应注意明确计费基础。

银行一般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追索租赁债权的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应注意费用项目应明确具体,避免“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一切费用”等一揽子兜底条款。

3、关于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合同法,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设立其他担保。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法。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典型问题,大家了解哪些?下文是我整理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分析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典型问题1

某公司A拟建设从B市到C市的地下输气管道,需无缝钢管18000吨,以及相应调压设备等配套设备(配套设备金额约占总资金需求的13%)。目前,A已经完成规划、报批等前期手续,已与D公司签署施工合同,但尚未正式开工。融资租赁公司拟采取直租方式介入,为A提供融资。在此情况下,地下输气管道可否作为租赁物?工程竣工验收义务由谁承担?

地下输气管道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物做出统一明确的范围界定。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参考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第2条规定,租赁物不会仅因其附着于或嵌入不动产而不再是租赁物。

因此,地下输气管道等此类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以此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输气管道所有权人不具有相应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的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因此,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对于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作了具体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涉及租赁物经营使用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均要申请取得相应许可的话,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花费极高成本,不符合经济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可见,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当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物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融资租赁业务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应审核承租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合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竣工验收的义务

基于融资租赁基本法律关系,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提供融资款并平静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即可。为避免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范围扩大,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自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等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义务。至于工程开工时间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据此,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享有取回租赁物的权利。

然而,若以输气管道作为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可能存在物权担保功能较弱的问题。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由于管道已铺设嵌入土地,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理论上可以行使取回权,但实际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融资租赁交易的物权保障功能难以实现,由此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承租人违约风险不可避免。

典型问题2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融资方可否为政府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若可以,其所有的资产,如医院的不动产、动产,学校的动产、不动产等,是否适合作为租赁物?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可以成为融资租赁承租人

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同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第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各类动产。由于通常使用医疗设备的主体为医院,通常使用科研设备的主体即学校,故本条规定可侧面反映出医院、学校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

实践中,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以下统称:上述机构)由于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但达不到信用贷款的条件,又缺乏抵押担保,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需求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人民法院的诸多判例中,也承认上述机构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上述机构能够成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

上述机构中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典型情形及建议

(一)为便于融资租赁公司行使取回权,上述机构中不适宜用作抵押担保的财产也不建议用作融资租赁租赁物。

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物做出统一明确的范围界定。

《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实施(以下简称: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担保。究其立法目的,应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公益设施处于随时会被处置的风险之中,进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参考前述立法目的,若将上述机构中的公益设施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而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及公益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在申请取回该等公益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中以该等公益设施作为租赁物,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要求作为承租人的上述机构提供价值足以覆盖租赁物的其非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上述机构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机构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议作为回租的租赁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实践中,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为:1.在建工程尚不具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故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并不能实际取得项目所有权,此与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特征相背离;2.在建工程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固定资产,并非合法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但是,若租赁物为已取得权证的房产,实践中则倾向于认定其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待在建工程取得权证后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降低风险。若融资租赁公司须于取得权证之前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借款协议”。在此情况下,建议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以尽可能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

典型问题3

某公司拟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直接融资租赁消防工程设备、体育馆设备、厨房设备、中央空调设备、教学设备、电力设备等资产(以下统称:标的物),用于该公司投资的学校使用,并可能在未来有将部分标的物过户至学校名下的需求。现融资租赁公司拟将该公司与学校作为共同承租人,共同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达到互相“担保”的目的。学校是否可以成为共同承租人?本项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学校可以成为共同承租人,但因承租人无法按约付租而导致诉讼时,执行学校教学设施或将受阻。

现我国对民办学校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标的物使用权并未做出明确限制或禁止,故其能够作为融资租赁的共同承租人。

同样,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民办学校财产是否有限制或禁止做出规定,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担保。究其立法目的,应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学校的教育设施处于随时会被处置的风险之中,进而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

故参考前述立法目的,若标的物中的教学设施投入学校进行使用后,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在申请执行这部分教学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较大困难。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通过与该公司协商减少教学设施,适当降低风险。

若在租赁期内将标的物过户至学校名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向其主张继续支付租金的请求存在瑕疵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标的物所有权应归属融资租赁公司。若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权属变更至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将演变为一种介于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明确界定。届时,原本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丧失标的物所有权,难以直接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原本作为承租人的该公司继续支付租金,请求权存在瑕疵。这将对融资租赁公司顺利足额收回租金带来一定风险。

此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一大特点,即融资租赁公司享有标的所有权,这样的安排本身是为融资租赁公司前期输出大量资金的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因而,若在向供应商付清标的款后无法拥有标的物所有权,将对融资租赁公司极为不利。因此,不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承租方。

当前我国对于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不甚全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尤其是一些创新业务时,由于通常涉及标的较大,周期较长,应尽可能聘请专业律师对项目可行性做全面专业的分析,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危险品运输安全体系研究论文

交通安全征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运输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这样一个庞大的运输体系必定需要一部合理的法规来调控,才能正常运作。这便是《交通法规》,一部需要我们每个人用实际行动维护的法规。 除了我们自己要注意“过马路走斑马线”,“不骑车带人”等基本的交通法规外,还应提醒自己的父母安全驾车。 一部指导安全行车的《交通法规》并不是一纸简单的文字规定,它是人们从长期的交通实践中由几代人乃至数十代人的经验与血的教训中孕育而成,是指导每个驾驶员安全行车的宝贵财富,从广义上说,《交通法规》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宝贵财富。有一句交通安全宣传语说得好:“交通法规生命之友”。《交通法规》的作用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比如:在交叉路口,为了保证各方行经路口的车辆都能有序地安全通过,防止拥挤、堵塞、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在路口设置红绿灯及相关信号设施。红灯是危险的信号,红灯是“鲜血”的象征、“死亡”的招唤,应该在我们的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红灯面前我们应该坚决地STOP。只有绿灯才能带领我们进入安全的坦途,绿灯象征着“生命”与“平安”。我们要牢记:没有红灯的约束,就没有绿灯的通行。 愿我们共同的努力,可以使交通更通畅,生活更安全。

探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应对论文

前 言

铁路危险货物的种类比较多,最常见的包括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货物。随着铁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然后为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给予解决, 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1 铁路危险货物概述

什么是铁路危险货物

所谓的铁路危险货物,是指的具有爆炸、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对于其进行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处置的过程中,十分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是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以上特征的货物都是属于铁路危险货物。 而根据《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共计九大类,第一类是爆炸品,第二类是气体,第三类是易燃液体,第四类是易燃的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易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是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是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是放射性物质,第八类是腐蚀性物质,第九类是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意义

虽然这些危险货物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但是同时它们也是工业生产原料和其它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必需品, 又或者是一些危险品不适宜于在某些地方进行处理而需要将其运输到其它的地方来进行处理, 所以这一过程就需要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 而之所以要选择铁路这种运输方式,是因为铁路运输的管理相比于公路运输更为严格, 在对于这些危险货物进行运输之前,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检查,而相比于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而言, 铁路运输的危害性又相对较小, 即使出现事故,也不会造成如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一样的恶劣后果,所以说通过铁路的方式来对于这些货物进行运输是最为合适的。

铁路危险货物具有的特性

爆炸危险性

爆炸属于一种迅速化学和物理变化过程。 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危险货物发生爆炸,将会引发比较严重的铁路事故,给周围地区的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近些年来,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由于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 由于火灾爆炸引发的人员伤亡数量非常之大, 而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毒害危险性

在所有铁路危险货物中, 毒害品排名第六, 主要包括砷类、异氰酯类、氰化物,其具有非常大的毒性,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因此这类货物被国家列为重点监管物品。 同时,一些易燃液体、腐蚀性物质也具有一定的毒害副特性,同样需要给予特殊的对待。

燃烧危险性

通常情况下,危险货物的燃烧需要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 3 个要素。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如果未能给予有效的控制,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 几乎所有的货物都具有燃烧危险性,所以在进行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放射危险性

研究发现, 过量的'射线照射会对人体的器官造成比较严重的损伤,诱发呕吐、出血甚至死亡现象。 除了急性大剂量照射外,其余的放射性致伤通常存在一个“潜伏期”,不可能立即表现出来,甚至一些放射性伤害会在下一代表现出来。 由于经常办理放射性货物的车站, 未按照规范和标准对放射性货物进行装卸,工作过程中未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装卸、码放不当等都会引发对身体的放射性伤害。

腐蚀危险性

所谓“腐蚀”通常是指在化学(或生物化学)的作用下,使与之相接触的物体逐渐发生损坏的现象,如硫酸、氢氧化钠、硝酸等。 该类物品能够和大多数的物品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反应,一旦与人体、纤维和金属物质发生接触,就会引发比较严重的伤害。 同时发烟硝酸、发烟硫酸、氟硅酸、氢氟酸或素溴等腐蚀性物品还会释放出有刺激性的气体,从而对人体的粘膜、眼睛造成严重的损害,吸入人体后还会对身体脏器造成损害。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危险物品仓库设施仍有待改进

虽然目前我国加大对了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和整治力度,并且已经逐渐关闭了大量的危险货物站内办理站,加大对危险物品仓库的投资改造, 但是这些危险物品仓库设施还无法更好的满足需求,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例如,杭州北站月台地面和仓库均出现了一定幅度的破损和下沉现象,导致危险性固体废弃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调查发现, 目前杭州铁路分局共有 57 条危险货物专用线,并且有 52 条为货主专用线,还在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这样一来将会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 增加了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安全隐患,极易出现管理盲区。 由于最近几年开始拒绝危罐车站内装卸作业,不断压缩办理站,因此导致危险货物专用线过多,如果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强行压缩,将会对专用线单位设备造成较大的损失,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影响。

技术设施有待改善

( 1 )仓库。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仓库是车站的重要设备,是储存和发送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危险货物专用仓库。 此时就需要对危险货物的特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好仓库的防潮、防热、防雨、防火、防爆等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仓库都是 20 世纪 60~70 年代建成的砖木结构仓库,这些仓库在防火、防腐蚀、通风、静电导除、建筑材料等方面都无法更好的满足现代需求,急需对其进行改善。

( 2 )安全检查设备。 其主要用于危险货物放射性物质监测和泄漏检测等方面。 一旦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时,则要求施救人员根据相关设备的检测结果, 来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放射性浓度和危险气体类型,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给予解决。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危险货物办理站所具有的安全检查设备比较落后,使用效率较低,基本上是凭借经验判断来制定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措施。

( 3 )人身安全防护设施。 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人身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毒面具、防护服,及洗衣房、淋浴房、更衣室、职工保健站等。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办理站所使用的卫生设施、安全防护用品与铁路《危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要给予进一步的改进。

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 专业性比较高的工作, 但是我国大部分的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并未按照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 并且危险货物人员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在岗时间短、缺乏专业知识、员工流动性大、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等,这些都会对铁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埋下较大的安全隐患。

3 确保铁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应对策略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在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物品会对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需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首先,严格托运人资质审查工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严禁办理托运,从源头上杜绝危险货物进入铁路运输系统;其次,严格检查危险货物包装。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的危险货物严禁受理和承运;最后,抓好液化气罐车运输工作。 严禁超量运输,对装运液化气的罐车要求具备“液化气罐车准运证”和“液化气罐车许可证”,并且要求充装单位凭借过磅单才能进行托运。 例如在1998 年 7 月 13 日,由湖北武昌开往云南昆明方向的 1913 次货运列车在经过镇远站向西行驶时, 在其进入朝阳坝二号隧道之后发生了爆炸,因为在其 57 节车厢中,列车机后的 13 至25 位编组了 13 节液化气罐,正是这些液化气罐发生了爆炸,造成了列车脱轨、铁路中断和严重的火灾。 这一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对于安全措施加以落实。 所以说要对于危险货物进行运输, 必须要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严控自身行为,落实包装检查

① 承运车站要定期到相关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规范和标准的宣传与教育, 严禁选择不合格的材料来对货物进行包装; ② 承运人受理危险品的过程中,要对包装材质、包装方式、规格尺寸等进行详细的检查, 符合要求之后才能对其办理托运; ③ 危险货物承运站除了对包装进行严格检查之外,还需要严控自身行为,明确规范使用车辆,并保证货物堆码等装卸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行。

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

对于存在违反营业办理限制的车站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果系发站误办到达, 需要立即通知发站联系托运人前来处理,并且在严密的监护下,把车辆调往就近专用线进行卸车,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完全由责任单位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联营点、代办点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货运人员对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可能诱发的火灾危害、行车事故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危险品辨识本领和查危警觉, 提高托运人的法律意识。 目前,虽然我国的查危设备存在严重的短缺现象,但是要尽可能提高检查人员的“零意外”意识,对送交的零担货物要适当的增加开箱开包抽查次数,如果发现夹带危险品、匿报托运的现象要给予及时的停业整顿, 同时对路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① 定期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培训时细化考核标准,明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取得相关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② 对托运人填报的货物品名、标志和包装等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匿报、谎报现象。 对于性质可疑或不明物质的托运,要求托运人按照要求提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说明书; ③ 装卸作业人员在进行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铁路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则》,以确保货物和人身的安全。

4 结束语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铁路网建设不断推进,并且在我国的运输总量中铁路运输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属于一项业务性质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引发不必要的危害, 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和标准, 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实行危险货物集中化运输,不断提高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性。

生命.代价 ——交通安全征文1 引子: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必须珍惜它,必须珍惜你所拥有的美好…… 不知道为什么,走在繁华的城市街道,望着那鳞次栉比的高楼,直插云霄的大厦,车水马龙的绿色大道,看着与我擦肩而过匆匆来往的行人,我不禁感叹:这个世纪已经是如此的繁荣而昌盛,脚步是如此的飞快而又不肯有一丝一毫的停留…… 可是,每当我听见那刺耳尖锐的刹车声,那鲜红恐怖的血色,那…… 我又开始颤抖:在这美丽而七彩的生活画卷中,你是否察觉,正有一个“黑色幽灵”悄悄地趁虚而入,悄悄地潜伏在多姿多彩的世界之中,静静而又残酷地打破这这个平静而又美满的社会…… 是个灿烂的下午吧!阳光迷离地倾洒在整个大地,城市依旧是这样的繁忙,即使是这样美丽而动人的午后,因为人们都在盘算着属于自己的事情吧…… 就是在这样的午后,在三叉路口,一辆红色的小轿车疯狂野性地在高速公路上飞驰着……一个20出头,蛮“靓”的“后生仔”倾斜着身子摇坐在驾驶室内,一手把着方向盘,一手拿着手机,似乎正谈笑风生地说着什么吧……红灯亮了,小轿车还一如既往地向前奔着。刹那间,“黑色幽灵”摇身一变,一辆载着满满地西瓜的货车稳稳地向轿车急速地驶去。“砰”的一声巨响,世界在这一瞬间寂静了…… 血弥漫在空中,周围的是一声声尖叫,换来的是亲人无数的痛苦和泪水,以及自己的生命…… 西瓜滚落一地,一幅惨不忍睹的悲剧发生了……“黑色幽灵”嘿嘿地冷笑了几声,冷漠地瞄了一眼血~~~~~~化作一股黑烟飞身离去…… 同样的城市,同样的下场,同样的悲剧与痛苦,不同的只是流血的人。 杂乱的马路边,一幢五层楼房规模初成,一大堆的石头瓦砾,就这样随意的霸占了三分之一的路面。远方,一个头发随着风而飞扬的的年轻小伙子骑着摩托车,潇洒而悠闲地带着两个少女疾驰而来。“黑色幽灵”忽然瞅见了,鬼计又一次萌生在它的心头,它化成一 阵狂风,狠狠地对那摩托车使了使劲,终于摩托车晃悠地把握不住,一头栽向那个高大地石堆…… 殷红的鲜血汩汩流出,染红了大地,染红了一片瓦砾……一幕人仰马翻的惨剧又发生了……“ 黑色幽灵”远远地遥望着它的杰作,得意地摇了摇身子,嘴角微微地浮现出一个邪恶地笑容,在一阵阵哭喊声中它狂笑着带这3条灿烂青春的生命悠悠地离开了…… 夕阳眷恋着吻别了充满了魅力的城市,在远处的山边朦胧地沉睡了…… 远方,传来了一阵清脆悦耳的歌声。哦~~原来是一个十多岁的少年啊!瞧瞧他,一边骑着自行车,一边唱着富有动感节奏的音乐悠然而来。真是一个拥有着快乐心情的少年啊!他一会儿在马路上跳“S”舞,一会儿来个单放手,一会儿又摇头晃脑地东瞅瞅西看看……“黑色幽灵”怜惜地望着这个活泼动人的孩子,似乎是觉得这孩子实在太可爱了吧,它贪婪地咽了咽口水,似乎它是想要决心捉弄孩子一下,于是“鬼点子”又上来了。它摇身一变,一个满头白发、拄着拐仗的老头儿在路边颤巍巍地走着。少年毫不提防路边猛然冒出个老爷爷,心慌之下,一个急刹车,却又把握不住,连车带人摔倒在地上,歌声瞬间成了令人心碎的呻吟…… 人的生命永远只有一次,失去,你就将不再拥有…… 让我们一起来呼吁吧! 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再让交通事故夺取一条条无辜美丽的生命……让血一次次沾染美丽的世界……所以,在路上时,无论你是开车还是坐车,请都深深铭记:你的生命不单单只属于你自己一个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牵连着你的家人…… 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 交通征文2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 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而离开了她。小女孩家里并不富裕,但是她和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得很开心。每天早晨起来,妈妈都会给她和爸爸做上一顿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温馨。吃完早餐,爸爸骑车送她去上学。一路上,父女俩总是有说有笑。放学后,不管风雨多大,小女孩总是看见爸爸耐心地在等待着。回家的路上,小女孩总是开开心心地向爸爸诉说学校一天所发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辆迎面而来的大卡车由于违规行驶,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当场就死去了。一刹那间,死神就夺走了他的生命,他多么希望自己还活着,他多么希望陪在小女孩身边,他多么希望能够看着女儿长大……小女孩并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已经去世了,她还是像平常一样在学校门口等她的爸爸来接,等了好久,还是没人来接她,小女孩心里想:为什么到这时候爸爸还没来接呢?是不是出事了?还是家里有什么事?小女孩心里很着急。当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经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扑在爸爸的尸体上不断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么希望这场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多么渴望爸爸能够醒来,象平常一样用自行车载着她上下学啊! 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通事故。让交通法规在我人们心中生根吧,让我们牢牢记住:遵守交通规则就是珍爱生命!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的交通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在大家感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飞驰的车轮下,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转眼破碎不堪。特别是那些还没有踏上社会的小学生,也遇到了这样的灾难,亲人哀伤的呼唤,留不住幼小的生命。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普及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这是时代的呼唤! 近10年来,全国平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0万起,死亡10万余人,并且死亡人数呈递增趋势。仅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26378起,造成87218人死亡,39175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亿元,死亡人数比去年增加1618人,上升。交通事故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第一杀手。北京的交通状况,更是 不容乐观。尤其是近期以来,校园附近及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的比率有所上升,给了我们许多惨痛的教训。 同学们,让我们多等一分的红灯,多一分安全。让我们多一分责任少一分牺牲。让我们多一分意识,做个有责任心的信息学校的一员。为了你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为了社会上不会再有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亲人哀伤的呼唤,年轻生命的断送,为了不再出现因为交通意识浅薄而造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状,让我们一起遵守交通规则,做个珍爱生命的信息人吧!敲响安全行道的警钟 “雨停了”“雨停了”雷雨过后的大街,恢复了往日的忙碌。 雨后被洗涤过的街道显得益发清爽,人们各式各样的伞匆匆行走在路上。“笛——笛”一辆黑亮的奥迪梭过去,溅起闪亮的水花。 然而,就在这位忙碌的街道上,就在这欢快流动的“小溪”中,隐藏了一个多么可怕的魔鬼——交通隐患。敲响行道的警钟,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成了现今十分紧要的任务。 值此劳动佳节,忙碌的人们停下手边的工作,来到街上闲逛。那购物的热情丝毫未被这突如其来的雷雨所影响,反而增添了一丝宁静,减少了一抹烦躁。 路上的水渍在夕阳下闪着五彩的光辉,倒映着人们欢快的脚步。突然,一个老伯滑了一跤,跌倒在路边。后面驶来一辆红亮的奔驰,“吱——”车轮在老伯脚边打了个转,滑去几米,刮起的水珠溅落在行人微湿的衣服上,惹来一阵厌恶。“老伯,您还好吧?”一个二十多岁的姑娘扶起老伯,叫醒仍沉漫在刚才惊吓中的老人家。“老伯?”“没——没事。哎!人老了不中用喽,出来散个步也会出事。”老伯摇摇头哀叹着,“姑娘,谢谢。”说完,便拄着拐杖蹒跚地走远了…… “啪!”一声巨响,引来行中的停步张望,两个骑着自行车的小伙子撞在了一块儿。“嘿,没长眼哪?也不瞧瞧路!”一个矮小伙扶起车子,不服气地嚷道。“小子,是你没长眼吧?路这么滑还骑这么快,也不瞧着点!”那个高瘦的小伙子抗议着……“瞧瞧,又出事了,真是的。”“是呀,走路也不安份”……周围的人越来越多,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议论起来。 一时间,欢快的“小溪”像遇到了砺石,停滞了流动。鸣笛声、按铃声、讨价还价声,叫卖声充斥着整个街道,大家早已罔顾了行者的规则。 “小伙子,得饶人处且饶人,说僵了对大家都没好处。你们看,周围吸引了这么多人,也不知愧?好好日子,偏生出些事才开心。”一个约摸六十岁的老太太抗日进人群,对着那两个正吵得不可开交的肇事者训导。俩小伙子这才意识到自个儿的行为有多出格,道歉便离开了…… 在老太太的“移石”行动下,“小溪又恢复了刚才的欢快。 一条四通八达的路,几条纵横交错的“小溪”,却隐藏着不能忽视的安全隐患。谁来敲响行道的警钟,给大家一个安宁的节日? 节日气氛如此浓烈,谁又会愿意舍弃这样的一份安宁与快乐,去医院过两天? 当人们徜徉在欢乐的节日气氛中,当人们沐浴在欢聚的阳光下,谁又会在意那些。男女老少,谁不希望痛快放松一次,在意那些有的没的,只会破坏了这一份心情。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一句轻松的话,就瓦解了人们战战兢兢的心态;“我不犯人,人亦不犯我”一句轻松的话,便抹去了人们如履薄冰的心境。置马路上的车水马龙,人潮车流于罔闻,节日欢快的气氛早已掩埋了危险的讯息。谁又来敲响行道的警钟? “天干地燥,小心火烛——当!!”入夜了,从前会有打更的去打击火的警锣,如今,谁又有那份“闲情逸致”去敲响行道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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