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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学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00:34:53

现代化学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摘 要:课程实施是课程改革的核心环节,课堂教学是课程实施的主要途径。坚持“以人为本,成功育人,和谐发展”。紧紧围绕“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这一课改的核心理念,鼓励教师运用多种教学策略,为学生创设自由、和谐发展的空间,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正在向积极方面发生着转变。

关键词:新课改;化学;教学方式;学习方式;转变

一、新课改背景下化学课堂教学方式的转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化学课堂教学方式的转变首先体现在教育理念的更新上。教师在自己的脑海中初步树立了课程意识、过程意识、导学意识、开放意识、整合意识和创造意识。这种定时定量对教师进行的校本教研,有力地促进了教师和学生与新课程的共同成长。教师已理解做学生学习的组织者、指导者和促进者的真正意义,并尝试着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人,给学生提供个性发展的空间,鼓励并尊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提出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六个方面的具体目标,这为我们的课程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首先就要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树立适应新课程要求的课程观、教学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好新课程的实质,才能自觉地把新课程的理念落实在每节课的课堂教学中,落实在每个学生的培养过程中。

实施新课程,必须树立新型的人才观,自觉地围绕新课程的培养目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着眼于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和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与能力的培养,尊重学生的个性与差异,发展学生的潜能;必须树立新型的教学观,自觉地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倡导学生主动参与的学习方式,建立新型的教与学的关系;必须树立新型的评价观,自觉地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不断改进教学的作用;必须树立新型的课程资源观,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开发利用课程资源。大力开展新课程校本教研,推动新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新课改背景下化学课堂教学方式的转变的现状与实施

目前,化学课堂教学方式虽有许多转变或改进,但是离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还相距甚远。如不同程度的存在教育观念“重教书轻育人”,课程资源“重静态轻动态”,教学目标“重双基轻能力”,教师备课“重备书轻备人”,教学方法“重教法轻学法”,实践参与“重个体展示轻整体参与”,教学评价“重单元和结果轻多元和过程”。

因此,每一位教师必须自觉革除长期在应试教育中形成的教育思想,必须改变以往自己已驾轻就熟、习以为常的教学行为和方式,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从而实现课程改革的最终目标。化学课堂教学方式的转变可以从以下及几个方面加以实施:

1、认真研究课程目标,目标导学、提高效益。

研究课程目标,要弄清课程目标体现了新时代对人才素质的哪些要求;弄清课程标准倡导了怎样的课程理念;弄清课程目标反映了数学学科知识领域和教学领域的哪些新成果和新发展。要能够站在整体的角度上,从培养目标、课程目标出发,去确定教学课题目标,做到“目标导学、提高效益”教学。

2、深入钻研课程内容

自己从整体上把握课程内容,要系统学习课程标准,精心教材,把握知识的纵横联系,以便在教学中能够沟通知识的关联与发展,做好学生学习知识中的孕伏和延伸,使学生在知识循环中上升,在知识渗透中提高。要悉心进行校本课程开发,教师不再是课程的复印者,而是课程的开发者,整合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根据达成目标的需要,对课程内容进行加工,如对教材进行调整、组合,增删等。以便掌握教学的重点。在教学中有目的有意识地为学生今后继续学习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细致了解学生

新课程的实施,必须体现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的要求,通过学习,要使每一个学生得到充分的发展。要实现这一点,要求每一位教师在教学中都必须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全面细致了解学生学习方式和思维方式等情况,以便能针对学生实际,因材施教,因人施教,使教学活动获得最大效益,使每一节课优质高效。

4、精心设计教学方案

设计教学方案,是教师备课的最后一道工序。教师要在前面分析课程目标和教学任务,分析学生实际的基础上,对课程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对教学过程中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做出整体安排。它既是对学生要学知识的加工整理,又是对引导学生如何学进行的加工整理,是对每节课要达到某教学目标进行的教什么、怎样教、达到什么结果的策划。它包括教学程序的安排、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选择、教学组织形式的确定、实施教学评价等。按照新课程的要求,教学方案的设计应注重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合作学习,教师要改革教学方式,转换角色,努力提高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独立获取新知的能力,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5、全力优化课堂教学

新课程的实施,必须把好课堂教学的关口,课堂教学是素质教育的主阵地,也是课程实施的基本途径。新课程的课堂教学是生成的课堂教学,它充满了创造的生机,无论多完善的教学设计都应该在课堂教学中不断调整和丰富,都会在师生交往互动中生成和发展出许多新问题,新认识和新成果。新课程倡导课堂教学要充满生命活力,让学生做学习的主人,使教学过程成为师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新课程的`课堂教学要求教师要处理好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关系。新课程开放性、创新性的特点,将研究的重心下移到课堂,以促进每个学生发展为宗旨,以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为对象,以教师作为研究的主体,校本教研强调理论指导下的实践研究,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又注重经验的总结、理论的提升、规律的探索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所以,开展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搭建了平台。

反思我们的课堂教学是无意中抑制了学生特长的发挥还是真正促进了学生的发展。可以说,没有新课程课改,就没有这种深层次的反思,没有这种深层次的反思,就不可能从过去的模糊认识或困惑中走出来。今后在新课程的课堂教学自己切实做到,按新教学观念改革课堂教学,要放下“师道尊严”的架子,做学生的真正朋友,尊重学生的人格。努力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真正面向全体,分层次施教,成功教育。促使每一个学生学有所获,学有所得。严格按照“减负”的有关规定布置家庭作业,增加学生自由支配的时间,并指导学生科学安排这些时间,使学生能结合个人情况而自主学习,自主活动,自主实践,达到陶冶情操、丰富知识、增长才干、发展特长的目的。

新课程背景下化学教学方式的转变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治理工程,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和行为,学生也要改变完全依赖老师的学习习惯和行为。只有师生齐心协力,共同合作,加大校本研究的力度,相信我们的新课程研究成果必定会让学生的终身发展受益。这是对我们教师付出的最好回报,也是我们的最大愿望。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高中化学课程标准修订组根据“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征求意见稿)”和高中化学课程特点,提出包含“宏观辨识与微观探析”“变化观念与平衡思想”“证据推理与模型认识”“实验探究与创新意识”“科学精神和社会责任”等五个要素的高中化学核心素养(简称“化学核心素养”)[1]。为使化学核心素养的培育工作落实到高中化学教学中,教师的首要工作是准确理解化学核心素养的内涵,并进一步把握化学核心素养的内容属性、内涵特点及内在联系等。下面就化学核心素养的前述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促进化学老师对化学核心素养的认识。一、化学核心素养的内容属性化学核心素养是学生在化学认知活动中发展起来并在解决与化学相关问题中表现出来的关键素养,反映了学生从化学视角认识客观事物的方式与结果的水平。这一素养不仅体现了学生从化学视角对观事物能动反映方式,而且反映了学生对客观事物能动反映的结果。因此,化学核心素养同时具有指向认知结果的“结果属性”和指向认知过程的“过程属性”。1.化学核心素养的“结果属性”化学核心素养的“结果属性”,体现为化学核心素养是学生通过化学课程学习所建立起来的、具有化学学科特质的结构化知识、思维方式与品质。从高中化学核心素养的五个方面看,强调高中学生通过高中化学学习,掌握物质性质及其变化的分类标准与内容体系,获得物质及其变化的特征与规律,并能够运用化学符号、化学模型加以描述(表征);理解物质组成、结构和性质的联系,形成“结构决定性质、性质决定用途”的观念,建立从变化守恒、动态平衡、模型表征等研究物质及其变化、解决化学问题的思维框架;形成严谨务实的态度、与人合作的习惯,树立科学物质观、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绿色化学的观念,深刻理解化学、技术、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关系,建立社会责任观、参与意识与决策能力。2.化学核心素养的“过程属性”化学核心素养的“过程属性”,体现为个体在面对复杂情境时综合运用化学思维、化学知识与探究技能解决化学相关问题的品质与关键能力。这一属性强调高中学生在面对具体情境及与化学相关事实时,能够通过观察与辨识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开展探究并得出结论;能够根据物质的结构预测物质的性质及其可能的变化,应用对立统一、联系发展和动态平衡的思想观点考察、分析化学反应,正确运用化学模型描述或预测物质及其变化、分析与解释化学现象,运用依据多种方法对物质及其变化进行分类并揭示其本质属性;能够结合具体情境,调用已有知识与方法分析解决问题,在化学原理、化学技术应用时自觉考虑化学过程对自然带来的可能影响,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绿色化”的观念。二、化学核心素养的内涵特点学科核心素养是以“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为指导,基于学科特质与学科任务[2],为培育全面发展、社会需要的人而提出的关键素养。因此,学科核心素养是具有学科特色的素养。认真分析化学核心素养五个要素的内涵,可以发现具有如下特点:1.凸显化学本质特征化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化学在原子、分子的微观水平上研究物质及其变化[4],从微观层次上揭示物质及其变化的基本规律,以化学符号或模型表征物质及其变化。化学核心素养中的“宏观辨识与微观探析”、“证据推理与模型认识”等要素,强调从微观粒子及其相互作用的视角认识物质世界,根据物质微观结构预测物质性质及其反应,运用多种模型描述和解释化学现象,使用“宏观—微观—符号”三重表征表示物质及其变化等,很好地凸显化学学科的特征。2.反映化学基本问题物质及其变化是化学研究的基本问题[5]。这一问题的解决,强调运用实验、假说、模型、分类等方法,通过以化学实验为主的多种探究活动开展物质及其变化的研究,并从元素的宏观视角认识物质及其变化的规律、从粒子的微观层面揭示物质及其变化的本质。因此,化学学科的基本问题、问题解决的方法途径及其应建立的基本认识,在“宏观辨识与微观探析”、“变化观念与平衡思想”、“证据推理与模型认识”、“实验探究与创新意识”的化学核心素养上得到很好的体现。3.揭示化学学科思维化学是从宏观、微观和符号三种水平上认识物质及其变化并建立起它们间联系的。因此化学学习过程,常常需要以实验为手段获取宏观现象并从微观视角探讨其本质,或对基于微观或模型分析推理的结果通过实验手段进行证实或证伪,从而得出物质及其变化的基本规律或相关理论。因此,化学学习需要以实验为主的科学探究,建立“宏观—微观—符号”的三重表征的学习思维[5]。“宏观辨识与微观探析”“证据推理与模型认识”“实验探究与创新意识”等化学核心素养,很好地揭示化学学科思维。

现代教育研究方法论文

幼儿交往能力的培养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但应该有很多没有写过关于幼儿交往能力的培养论文吧。此类论文写法与一般论文不同,那幼儿交往能力的培养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小班幼儿交往能力的培养

[ 摘要 ]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我国的家庭中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他们由于缺少与同龄伙伴交往的机会,造成了诸如以自我为中心、攻击性强、不合群等不良习气。因此,作为小班幼儿,同伴关系在交往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了。本文研究了小班幼儿同伴交往能力的培养,通过观察与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培养1.为幼儿创造与同伴交往的机会。2.教给幼儿一些交往的技能。3.教师应善于观察幼儿的交往行为,适时地评价。4.家园共育,促进幼儿友好交往。

[ 关键词 ] : 小班幼儿 交往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心理学家卡耐基认为:成功等于30%的才能加上70%的人际关系。《幼儿园教育纲要》中指出:要把学习初步的交往列为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可见,培养人的交往能力显得多么的重要,当代的幼儿是21世纪的主人,新的世纪对新一代有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有高智商的头脑、健康的身心,更要有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交往能力。一个活泼开朗、乐于与人相处的孩子易受到同伴的欢迎和成人的喜爱,并容易适应新的环境。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我国的家庭中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他们由于缺少与同龄伙伴交往的机会,造成了诸如以自我为中心、攻击性强、不合群等不良习气。因此,作为小班幼儿,同伴关系在交往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心理学家皮亚杰曾提出:“孩子与同伴交往是克服性格孤僻和自我中心的良好途径。交往对孩子具有独特的心理价值,这是亲子关系代替不了的。”

二、概念的界定:

同伴交往态度:是指幼儿与人交往过程中通过内心的体验表现出来的外在的态度倾向。

友好行为:是幼儿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同伴间的分享、助人、谦让等行为。

交往能力:是孩子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所运用的交往策略、交往技能以及建立与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

三、研究与策略

在幼儿同伴交往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中,我作了以下几点尝试:

(一)为幼儿创造与同伴交往的机会。

1.组织丰富的活动创造交往的机会。

小班幼儿与同伴交往的最主要形式是游戏。游戏是学前儿童的主导活动,它是儿童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方式。在游戏活动中,儿童实际上是通过社会角色的扮演来学习人际之间的交往,从游戏的角色分配和游戏的材料的使用来看,常常需要儿童学会协调,而这种协调能力正是与同伴交往中逐步学会的。尽管小班幼儿有了同伴交往的需要和初步的能力,但是受自我中心心理特点及现代家庭生活方式的影响,这些幼儿与同伴交往的机会较少。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多为幼儿创造与同伴交往的机会。在游戏中他们可以学习合作、互助、轮流、分享,学习站在他人的角度理解他人,学习如何与他人共同生活。如:多组织幼儿一起拼图、搭积木、作画、看图书、玩娃娃等。教师应想办法为幼儿创造、提供与同伴交往学习和游戏的机会,让幼儿在实践中学会交往。在建构游戏、角色游戏中,幼儿必须共同商量、互相配合、友好交往,才能使游戏顺利进行下去。

作为教师,既不要放过每一次让幼儿交往的机会,同时还要有意识地为幼儿创造、提供交往的机会。

2.创设教育环境,提供锻炼机会。

依据阶段目标,创设与主题相一致的幼儿园环境,提供锻炼机会,促进幼儿交往能力提高。例如:在培养幼儿交往语言中,把幼儿园环境布置成“我和小动物打电话”,刺激幼儿有想说的愿望,并会想想该说什么?怎么说?然后提供玩具让幼儿模仿和对话,使幼儿在场景中获得交往语言的提高。有计划地安排社会性教育活动,利用“家长社区资源”组织幼儿在社区活动,通过社会交往扩大幼儿与社会的接触。例如:与社区老人接触,到同伴家作客等,以发挥多种教育途径的功能,并让家长在参与过程中,了解幼儿园的教育目的,达到同步教育的效果。

(二)教给幼儿一些交往的技能。

幼儿之间有种天然的亲和力,他们喜欢在一起游戏,但在游戏时却常常会出现各自游戏、互不干扰的局面,或互相攻击、争抢玩具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

教给他们一些同伴间友好交往的技能是非常必要的。

(1)教幼儿待人礼貌、热情。

在幼儿群体中,可以发现那些乐于将自己的玩具、图书、食品与人分享,对人热情有礼貌的孩子常常能成为许多孩子的玩伴。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要求幼儿遇人主动问好,告别时说“再见”,请求别人帮助时要说“请”,接受别人帮助后应说“谢谢”,无意中碰到别人要说“对不起”,接受别人道歉时应说“没关系”。教师要以自身良好的品行感染幼儿,对于幼儿表现出来的良好行为和情感,及时给予正面强化,使幼儿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

(2)教给幼儿主动交往的方法。

小班幼儿间的交往大多是围绕玩具而发生的。他们为玩具而发生争抢行为,或者通过玩具而向同伴表示邀请。我们鼓励幼儿将家中的玩具带到幼儿园来,在集体面前介绍给同伴。在活动中,我们仔细观察幼儿的表现,启发幼儿加强同伴间的交往,如“你想玩他的玩具该怎么说?”“你想和谁一起玩玩具?”“你们是怎么玩的?”

除了玩具,还启发幼儿把家中的图书、小食品拿来与小朋友一起分享,跟小朋友说说自己最喜欢的动画片,和小朋友拉拉手表示友好,和小朋友协商游戏的玩法等。让幼儿学会主动交往。

(三)善于观察幼儿的交往行为,适时地评价。

活动评价:是指对照活动目标,对由于活动行为而发生的变化所进行的价值判断。

(1)活动中的评价。在真实的教育情景中进行评价应注意评价的随机性,即评价应紧跟着幼儿的活动进行。随机评价的方法应多样化。

当发现幼儿在活动中正确的交往行为时,及时表扬鼓励,发挥榜样作用,使其他的幼儿知道这样做是对的,并在活动中去模仿;在发现不正确的行为时,要及时指出来并教给他应该怎样去做。如幼儿在借积木或插塑不成功时,老师告诉他借别人东西要有礼貌,要看着别人的眼睛用商量与恳求的语气来说,并示范给他看,让他按老师的样子再试一次。这样幼儿就把这一交往技能深深的印在了脑子里,知道以后该怎么做。当幼儿做出合作行为,能较好地与同伴一同合作学习或游戏时,我能够及时地给予肯定、鼓励,如“你能商量着、合作着搭,真好!”“你们俩配合得真好!”进一步强化交往的动机,愿意更多地、自觉地做出交往行为。而对不太会合作或缺乏合作意识的幼儿,教师要给予适时的引导与指导,针对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建议。

关注过程,强调过程与评价的整合,使评价自然而然地伴随过程的开展而进行,这就是过程性评价的思想。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要终结性评价。

(2)活动后的评价。

评价应主要针对两方面:一是对于那些成功交往合作完成主题的幼儿,一起讲一讲哪里完成的好?哪个小朋友活动中表现出色,为什么出色?哪些做法是对的?评价后及时发一些小礼物表示对他们合作成功的奖励,激发他们的集体荣誉感,使他们体会成功的快乐,知道只有通过大家集体一起努力才能成功。对于没能完成的主题,引导幼儿想一想为什么没有完成,分析问题出在哪里,哪些做法是不对的,需要改正,下一次应该怎样做?通过这两方面的评价,既强化了幼儿的正确、积极的交往行为;又能使幼儿找到自己活动中的弱点与不足,知道怎样避免与改正。

在教师积极的鼓励和适宜的评价下,幼儿与同伴的合作意识和能力回逐步而有效地得到培养。让幼儿体验到一种成就感,体验到“学会本领”的喜悦,从而产生一种积极投入的内部动力,这有利于促进孩子有益经验的形成和积累。

《纲要》中明确指出:“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所以评价应注重儿童主动建构学习的过程,及时发现孩子萌发的智慧的火花,适时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实施成效

(一)小班幼儿已形成了通过语言进行交往的基本能力。

通过加强对幼儿同伴交往能力的培养,通过情境表演、互换角色练习、共同建构、合作比赛等有趣的游戏,幼儿已经习得一些交往语言,如:用以协调双方行为的商量用语:“这样可以吗”、“好吗?”、“行不行?”;表示关心别人的安慰用语:“别害怕”、“没关系”、“别着急”、“我能帮助你吗?”;表示不愉快的不满用语:“我生气了”“我不喜欢你这样”;表示不同意的拒绝用语:“不!”、“不喜欢”、“不愿意”等,这丰富了幼儿语言交往的形式和内容。而且幼儿习得的这些交往语言,我们在日让生活中引导幼儿进行迁移,如:幼儿学会说:“请你帮帮我,好吗?” “请……好吗?” “请让一让,行吗?”“请和我一起玩,好吗?”“请你来娃娃家做客,好吗?”…游戏中,除了强化幼儿语言的交往功能,我们还引导幼儿共同商量,确定主题,制定游戏规则,鼓励幼儿通过协商分配角色,各游戏成员有机地进行交往,从中掌握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步摆脱“自我中心”的意识。孩子们在游戏体验到了好朋友一起玩的快乐,已经逐步学会了合作、谦让、互换、轮流、妥协等协调同伴关系的技能。

(二)幼儿在交往行为上出现了可喜变化。

很多孩子从刚开始的个人玩到后来的合作着玩,幼儿玩得自在而融洽,学会了许多礼貌用语,增强了同伴间的友好关系,提高了交往能力。如在《丁冬小门铃》的音乐游戏中,我先让幼儿自己找同伴,然后与同伴商量,谁做客人,谁做主人。幼儿能较好地与同伴一同合作游戏。在游戏中我经常让幼儿自由组合,自由分配角色,小朋友游戏的兴趣更浓,游戏得更带劲,幼儿在活动中合作交往的意识也强了。例如:在角色游戏“过家家”中,儿童商量分配角色,有当妈妈的,有当爸爸的,有当奶奶的,每个角色各尽其责,像一个家庭一样活动。在这个游戏活动过程中,孩子学习相互配合,互相谦让,发展了同伴之间的友好关系,提高了游戏的协作性。

(三)促进了游戏活动的质量提高 。

游戏是幼儿最喜欢的活动,让幼儿参于到游戏中去,角色扮演的过程也即幼儿学习榜样的过程,注重在游戏中培养幼儿的交往能力,提升了游戏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能力。

根据幼儿的认识水平,将若干个主题同时进行,如娃娃家、商店、医院、开汽车等,让幼儿自由选择。如结构游戏中开展小组交往合作活动,既能使幼儿积极主动的充分参与,在参与中学会交往、学会合作;又能使幼儿在享有操作自由的前提下,得到动手操作、想象、创造等能力方面的有效发展。角色游戏中幼儿从思想上尽量摆脱自我,而以所扮演角色自居,想角色所想, 急角色所急,体验角色的情感需要。例如:我们在活动室里设立娃娃家角、医院角、表演角等,让幼儿在扮演不同的角色中,不但能掌握社会行为规范,逐渐摆脱“自我中心”意识,而且能学习不同的角色间的交往方式 :“娃娃”与“长辈”的交往、“医生”与“病人”的交往、“营业员”与“顾客”的交往等,孩子们你来我往,能保持愉快的情绪,更增添了幼儿交往的兴趣。幼儿在游戏角色中活动,扮演着各种角色,逐步认识理解角色的义务、职责,不断学习着社会经验和行为准则,进而使同情心、责任感得到发展,并逐步养成互相帮助的优良品质。

(四)家长对孩子交往能力的提升给予积极的评价。

很多家长和我们交流时都说,自己的孩子有了交往的愿望。客人到自己家里来,应怎样招待;去客人家时,应该怎样说、怎样做;在公共场所应该 怎么说、怎么做。如来园时要有礼貌地招呼老师和同伴;家中有小客人时,孩子在提醒下拿出好吃的食物招待客人,拿出喜爱的玩具与小伙伴一起玩。孩子逐渐学会了善待别人,和伙伴友好相处,让孩子学会谦让,久而久之孩子就和同伴建立起一种和谐、亲密的关系。吃东西时,孩子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还能考虑到爸爸妈妈爷爷奶奶。他们独占的念头,自私的心理已经逐渐克服。

五、不足与展望

幼儿同伴交往能力的培养必须依附在一定的活动中,而游戏就是这样一种适宜幼儿交往的活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幼儿与成人、同伴之间的共同生活、交往、探索、游戏等,是其社会学习的重要途径。应为幼儿提供人际间相互交往和共同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并加以指导要让幼儿同伴间形成良好的交往习惯还有过程。这个过程要延展到一日活动的各个领域,培养孩子的交往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也不是光凭说教就能完成的,它需要我们做个有心人,为孩子创设各种交往环境与机会,进行悉心指导,使孩子获得积极的交往的体验,在人际交往中逐渐地学会待人处事,并从中体验到人际交往的乐趣,以便逐步提高孩子同伴交往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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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同伴交往能力是幼儿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是幼儿最重要的社会交往能力之一。它有利于幼儿摆脱自我中心,增强幼儿的情感支持,促进其亲社会行为、社会交往能力、社会认知等方面的发展。

1.交往是幼儿的基本需要

孩子从小就表现出与人交往的需要:当妈妈喂婴儿吃奶时,孩子会用眼睛看着妈妈或者微笑,这是亲子之情的流露和表现;孩子也非常喜欢跟小伙伴交往,即使不认识,只要碰在一起,八、九个月大的婴儿便会互相摸抓,以表示亲热,年龄大一点的则因为有共同的乐趣、相互能懂的语言,很自然地在一起玩耍。而且当孩子的这种交往需要得到满足时,往往特别高兴。因此,家长应正确认识幼儿与人交往的需要,有意识地创设交往的条件,满足孩子情感上的需要。

2.交往有利于孩子的智能发展

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加德纳提出,人际交往是一种基本智能,指能够察觉并区分他人的情绪、意图、动机和感觉,并运用语言、动作、手势、表情、眼神等方式与他人交流信息、沟通情感的能力。2~6岁是人际交往智能成长的关键时期,这个年纪的孩子,当妈妈生病时,能理解、感受妈妈的难受,并且说一些关心的话语;对游戏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能够学会克制独占、利己的想法,能与他人共同协商等等。最近,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提出,人际交往能力是教育的四个支柱之一,儿童早期的人际交往技能、交往状况会深深影响其未来的人际关系、自尊,甚至幸福生活。

3.交往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

心理学家们普遍认为,人际关系代表着人的心理适应水平、是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人际交往不良常常是心理疾病的主要原因。缺少正常人际交往的孩子,往往会表现出如下适应困难:拘谨胆小、害羞怕生、孤僻退缩,或自我中心、不能合作、任性攻击。而人际交往中的尊重、分享、合作、关心则是预防和治疗这类心理问题的灵丹妙药。由此可见,从小培养幼儿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水平,对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预防各种心理疾病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不仅在科研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在期刊评价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引起重视。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育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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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中文科译:《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3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赵中建编译:《教育的使命——面向21世纪的教育宣言和行动纲领》,

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32、[英]约翰.怀特著:《再论教育目的》,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33、[德]雅斯贝尔斯著,邹进译:《什么是教育》,三联书店,1991年版

34、[捷克]夸美纽斯著,傅任敢译:《大教学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

35、[英]洛克著,傅任敢译:《教育漫话》,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36、[德]赫尔巴特著,李其龙译:《普通教育学·教育学讲授纲要》,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37、[美]杜威著,王承绪译:《民本主义与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版

38、[法]卢梭著,李平沤译:《爱弥尔》,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39、[德]福禄培尔著,孙祖复译:《人的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40、[苏]苏霍姆林斯基,杜殿坤译:《给教师的建议》,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41、[苏]赞可夫著,杜殿坤译:《和教师的谈话》,教育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

42、陈永明主编:《现代教师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3、教育部师范司编:《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4、叶澜等著:《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5、刘捷著:《专业化:挑战21世纪的教师》,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46、石中英著:《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7、钟启泉编著:《现代课程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48、施良方著:《课程理论——课程的基础、原理与问题》,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49、[美]小威廉姆? E.多尔著,王红宇译:《后现代课程观》,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50、朱慕菊主编:《走进新课程——与课程实施者对话》,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1、钟启泉、崔允漷主编:《新课程的理念与创新——师范生读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52、钟启泉等主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3、张华著:《课程与教学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4、从立新著:《课程论问题》,科学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5、王斌华著:《校本课程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6、郭元祥著:《综合实践活动——设计与实施》,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7、[美]泰勒著,施良方译:《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58、陆有铨著:《骚动的百年——20世纪的教育历程》,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59、顾明远、孟繁华主编:《国际教育新理念》,河南出版社,2001年版

60、施良方、崔允漷主编:《教学理论——课堂教学的原理、策略与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1、王策三著:《教学论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62、黄甫全、王本陆主编:《现代教学论学程》,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63、田慧生、李如密著:《教学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64、李秉德主编:《教学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65、盛群力等编译:《现代教学设计应用模式》,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66、吴立岗主编:《教学的原理、模式和活动》,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67、傅道春著:《教师技术行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68、熊川武著:《反思性教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9、[日]左藤正夫著,钟启泉译:《教学论原理》,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70、胡守棻主编:《德育原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71、鲁洁、王逢贤主编:《德育新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72、戚万学、杜时忠编著:《现代德育论》,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73、班华主编:《现代德育论》,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74、檀传宝著:《学校道德教育原理》,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75、钟启泉编著:《班级管理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76、曹长德著:《当代班级管理引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

77、魏书生著:《班主任工作漫谈》,漓江出版社,1993年版

78、林崇德著:《教育的智慧》,开明出版社,1999年版

79、张玉田等编著:《学校教育评价》,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

80、王汉澜主编:《教育评价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1、[美]布卢姆等著,邱渊等译:《教育评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2、[美]霍华德.加德纳著,沈致隆译:《多元智能》,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83、陈玉琨著:《教育评价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84、陈桂生主编:《到中小学去研究教育——“教育行动研究”的尝试(修订版)》,华东师范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

85、裴娣娜著:《教育研究方法导论》,安徽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86、袁振国主编:《教育研究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87、陈向明著:《教师如何作质的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88、郑金洲著:《教师如何做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9、陶行知著:《陶行知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

1、李方.现代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裴娣娜.教育研究方法导论.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袁振国.教育研究方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钟以俊,龙文祥.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王铁军.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与应用.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顾春.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北京:知识出版社,、叶澜.教育研究方法初探.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张福建,牟树勋.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杨小微.教育研究的原理与方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王守恒.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基础.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周家骥.教育科研方法.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郭思乐.现代教育科学研究导引.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吴新武等.教育科学研究方法导论.香港:香港教育出版社,、邵永良等.现代教育科研方法与应用.宁波:宁波出版社,、黄全明,陈树宝.小学语文教育科研.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董菊初.语文教育研究方法学.北京:语文出版社,、张孔义,方龙云.语文教育科研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杨章宏.教育实验研究.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陈向明.教师如何作质的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李伟胜.实验研究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陈瑶.课堂观察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陈向明.在行动中学作质的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白芸.质的研究指导.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蔡清田.教育行动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 126、陈桂生.到中小学去研究教育——“教育行动研究”的尝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王策三.教学实验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李晶.社会调查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佟庆伟.教育科研中的量化方法.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江洪春.中小学教育论文写作.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欧阳周.实用学术论文写作.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陈玉秋主编:《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丛立新著《课程论问题》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庄文中著:《中学语言教学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佐藤正夫著《教学原理》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陈玉琨等著《课程改革与课程评价》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叶澜等著《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黄书光等著《中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文化使命》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易连云著《重建学校精神家园》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廖哲勋主编《课程新论》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田瑞云著《语文教育行为论》 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版。曹明海著《语文教育智慧论》 青岛海洋大学2001年版。潘庆玉著《语文教育发展论》 青岛海洋大学2001年版。备课笔记》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作文个例》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语言大观》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教学争鸣录》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课堂教学艺术》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李杏保、顾黄初著《中国现代语文教育史》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彭华生著《语文教学思维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韦志成著《语文教学情境论》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周庆元著《语文教学设计论》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佟士凡著《语文学习论》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倪文锦著《语文考试论》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张田若等著《中国当代汉字认读与书写》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章熊著《中国当代写作与阅读测试》 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韩雪屏著《中国当代阅读理论与阅读教学》四川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董菊初著《语文教育研究方法学》 语文出版社1998年版。

现代文学论文的研究方法有

论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取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数据较少。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没有绝对正确,没有绝对原则。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

1、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3、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

4、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

5、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

6、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7、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

8、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

9、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

10、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11、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现当代文学论文研究的方法

可以对比一下中国的古典诗歌和英国的现代诗歌,可以对比一下国内外的文化,然后也可以选择一些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来论述。

建议不要搞那些都写烂了的,什么余华的《兄弟》呀,鲁迅呀,张爱玲啊啥啥啥的。可以写写路遥啊,什么其他的。以下找了一点做例子,但是看了一下都不是很有新意,你可能还得靠自己找,选择自己熟悉的作家,最好找那种作品少一点的,不然你全部看下来要看累死了,尽管你可以选择只写他的一部作品,但是里面肯定是有对照研究的,你就不得不去把他的东西都看完……累死……还是和你的导师商量一下吧,不过你最好有自己的兴趣点,这样才好给你建议。郁达夫小说的欲望主题闻一多诗歌的唯美主义特征《骆驼祥子》中的个人主义观念论曹禺戏剧中的伦理冲突穆旦诗歌的悖论特征新时期以来的女性写作(可以自己选择女作家作品)九十年代的个人化叙事九十年代的文化现象研究十七年小说的叙事研究朱自清散文的艺术特色有关《围城》的研究有关白先勇的研究论萧红《呼兰河传》的内容和艺术形象九十年代的女性写作――以某位女作家为例论丁玲三,四十年代小说中的女性形象王小波小说,杂文研究

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如何创新

对大学毕业生来说,论文的写作相当重要,写好论文会给大学生活一个完美的句号。毕业论文的“创新”一般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新说的创立

包括提出新观念、发现新问题、得出新结论等。在新说的创立方面,学术界最看重的是填补学术空白。所谓学术空白即前人没有触及或没有深人探寻的领域,亦即学科上的短缺、冷门。在学术空间日趋拥挤、各门学科研究都趋于饱和的情况下,学术空白似乎越来越少,因而要一个本科生在学术研究中填补空白似乎显得有些不切实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从近几年国内部分高校的毕业论文“选编”及“选辑”中可以看到不少有新意、有学术价值的文章。因此,本科生至少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去寻找“空白”:

1.找冷门。例如,文学研究方面的三四流作家作品研究,地域文学研究,语言学方面的小地域方言研究、小语种研究等。

2.开辟新的学术空间。例如,在近几年的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领域内有这样两大发展趋势:一是研究重心由现代文学向当代文学转移,二是从文化切人研究文学成为一种普遍的方法,这两大趋势的出现实际上是众多研究者开辟新的学术空间的结果。

3,进行比较研究或学科交叉研究。比较研究在文学研究中十分盛行,以致“比较文学”成为一门学科,这一研究领域还存在着丰富的'学术资源与巨大的学术空间。学科交叉研究在近年的文学研究中也十分盛行,以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文化心理学为工具研究文学,一批学者拿出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比较研究与学科交叉研究既是两大研究领域,又是两种研究方法,无论是作为方法还是作为领域,这两大方面都存在着本科生创新或填补空白的空间。

(二)前说的拓展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掘进,即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充实、延展。严格地说,当今所有的人文研究都是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拓展,而近年来绝大多数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创新也都是“拓展式”创新。有些同学在确定选题、初步查阅资料后感到十分惊讶:我要写的别人都写了!我要说的别人都说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成熟的感觉或看法。实际上,只要你能想到的、你能查到资料的,前人一定正在研究或已经研究过了;作为一名本科生,通常情况下你的能力不允许你做一个前人没有做过的题目,在本科生群体内,有能力在前人开拓的基础上大幅度掘进的人也不太多,你只能“拓展”!

现代文学是在中国社会内部发生历史性变化的条件下﹐广泛接受外国文学影响而形成的新的文学。在文学作品中建构出的一系列系统的符号和有意味的空间形式。

现当代文学作品论文篇1

论钱钟书与朱光潜对《拉奥孔》的解读异同

摘 要:莱辛《拉奥孔》专论“诗”与“画”的界限,是西方文艺比较批评的经典之作。

钱钟书和朱光潜两位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这本专论作了赏析和研究,本文旨在分析两者鉴赏的方法、视角等方面的异同,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拉奥孔;诗画异质说;朱光潜;钱钟书

引言

朱光潜与钱钟书,都是具有丰厚西学背景的中国学者。

两者对莱辛名著《拉奥孔》进行独到的评析。

本文选取两者文论中直接评论《拉奥孔》的两篇文章——《诗论·诗与画——评莱辛的诗画异质说》和《七缀集·读﹤拉奥孔﹥》——并结合其各自相关的文论作品,对两者的解读异同进行辨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

莱辛《拉奥孔》是专论“诗”与“画”的一本书。

画是指造型艺术,诗是指诗歌以及西方古代的史诗。

在肯定莱辛贡献方面,两位学者都作出了中肯的评价。

朱光潜的《诗与画——评莱辛的诗画异质说》分为四个部分,先重述了莱辛的主要观点,然后提出自己的见解。

钱钟书的《读﹤拉奥孔﹥》前两节陈述了鉴赏者自己的研究方法以及对莱辛学说的基本看法。

朱光潜与钱钟书都深刻地体会到“诗”与“画”是两种不同的艺术。

但是,诗与画既然都是艺术,就应该有共同性。

朱光潜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就指出诗画同为艺术有共同点,诗与画都是从情趣与意象而出。

钱钟书在其《管锥编》中指出诗画“同出心源”,有一致之处,“画之写景物,不尚工细,诗之道情事,不贵详尽,”[1] 诗与画并非直白地传达情趣或者意象,在传达的过程中是留有余地,耐人寻味的。

其次,朱光潜与钱钟书的评析也有很大的差别。

两位学者在肯定莱辛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指出其学说不周之处,并给出了自己的新解和补充,两者在这一点上却存在巨大的差异。

朱光潜对《拉奥孔》中的某些观点多有反驳,且直言不讳。

莱辛认为“美是古代艺术家的法律;他们在表现痛苦中避免丑。

”[2]朱光潜以亚里士多德提出艺术中也含有丑的成分作为有力的证词,指出莱辛所理解的理想美有偏差;莱辛认为在绘画中,美比真实的表情更重要,并以拉奥孔雕像为例。

美学家朱光潜对此作出严厉的批评。

在文中,朱光潜罗列了众多莱辛学说的不足之处,比如忽视了欧洲造型艺术中也注重动作的叙述,作品与作者的关系,自然美与艺术美的区别;并给出自己的体会和解答,提出读者的二度创作以及诗与艺术的共同特质,都没有引起莱辛的注意。

并用具体例子来反驳莱辛“诗”只宜于叙述时间中的动作的观点,如“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一川烟雨,满城风絮,梅子黄时雨”等,都是诗歌中景物描写的精辟而恰当的例子。

朱光潜敏锐地洞察到莱辛的自圆其说中暗含着许多矛盾,因此在此解开了结,使得莱辛的学说更为丰厚周全,得以升华。

在朱光潜看来,莱辛的诗画批评有其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具体说来,许多观点脱离了实际的艺术生活。

钱钟书《读〈拉奥孔〉》一文直面莱辛学说中忽视“诗”里有许多“画”所不能作的地方,得出“诗中有画,非画所能表达”[3]的结论。

作者从分析中国古典诗歌入手,举出例证洋洋大观,读之甚是心悦诚服。

莱辛认为诗宜于表达时间里的动作,画宜于表达空间里的铺成。

钱钟书结合中国古典诗词具体例子指出诗歌不仅宜于表达时间里的动作,同样还能叙述空间里的并列,且不失意境美。

其最具代表的是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以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山水诗,完美地诠释了诗歌描绘静态美的极致;诗中有画,却不是画所能表达的,“诗”所能表现的领域比莱辛所想的还要广阔。

这一点,朱光潜先生没有涉及,可见是钱先生的一个创见。

钱先生在“诗中有画,非画所能表达”的要领之下,具体地论说了绘画“画不出” 诸多因素,如内心状态、气氛性景色、颜色字的虚实之分等等,而这些细微之处都是诗歌所能传达的。

再则,莱辛认为,造型艺术应该选择动作中达到顶点之前那“最耐人寻味的片刻”作为表达的对象。

钱钟书指出“富于包孕的片刻”不仅在造型艺术中常用,在文字艺术中也同样适用。

作者认为这种手法在中外长短篇小说中都屡见不鲜,他注意到这一现象,并将其与莱辛的学说对比分析,可以说又是他的一个创见,使得莱辛的学说得到了更充分的补充。

莱辛《拉奥孔》作为西方美学的经典之作,至今仍值得我们阅读,但是正如两位先生所指出的,既然这样一本经典之作不缺纰漏不足之处,

为什么又如此吸引读者呢?学者刘若愚在《中国文学理论》中曾提出,我们在分析任何批评见解时,可以提出一系列问题:

他是从作家的观点还是从读者的观点来讨论文学?他对艺术的“宇宙”抱有何种概念?他的“宇宙”是否等于物质世界,或人类社会,

或者某种“更高的世界”,或是别的?[4]莱辛是从读者的观点来讨论诗与艺术,莱辛对艺术的“宇宙”并没有抱有某种“更高的世界”。

朱光潜说,“他(莱辛)对艺术的见解似乎是一种很粗浅的写实主义。

”[5]朱光潜先生一针见血的“粗浅的写实主义”,不是过分之辞。

钱钟书注重从诗的材料即语言着手去探析“诗”与“画”的本质区别。

韦勒克在《文学理论》中说道“文学语言有很多歧义,它是高度内涵的”[6]。

钱钟书指出这“高度的内涵”是“画不就”的。

有人说,汉语是诗的语言,因为它具有多义性,是高度内涵的。

莱辛看到了“诗”与造型艺术的材料不同,但并没有深入分析诗的.材料为诗的创作开拓了一片广阔的天地,如语言文字在诗中营造的意象、氛围等等,以及语言文字本身的抽象性(心理状态的词,形容词,比喻)也非具象的造型艺术所能呈现。

参考文献:

[1]钱钟书.管锥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9.

[2]莱辛.拉奥孔[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

[3]钱钟书.七缀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4][美]刘若愚,杜国清译.中国文学理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5]朱光潜.诗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6][美]勒内·韦勒克,奥斯汀·沃伦著,刘象愚等译.文学理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现当代文学作品论文篇2

从《受戒》看汪曾祺小说的艺术特色

摘要:汪曾祺的小说《受戎》虽写凡人小事,没有激烈的矛盾冲突,情节故事平淡与自然,在文章结构、语言风格等方面处处体现出诗意之美。

是散文化小说的典型代表。

关键词:散文化小说 诗意 和谐

汪曾祺是我所喜欢的一位现当代作家,他可谓大器晚成,1939年入西南联大,师从沈从文先生,1940年在文坛初露锋芒,但随后的写作一直是断断续续,直到1980年《受戒》的刊发,他才震动文坛。

随着《大淖记事》、《异秉》等许多描写民国时期江南乡土民情的小说的出版,他开始为广大读者所推崇。

《受戒》可是说是他“散文化小说”的代表作,故事没有激烈的矛盾冲突,毫无做作,也没有任何约束,描摹了少年男女情窦初开,蕴含着对生活和人生的热爱,洋溢着人性和人情的欢歌。

语言自然、活泼;文风清新、质朴;意境优雅、唯美。

一.故事情节的平淡与自然

《受戒》用平淡,自然,用最温和的调子从从容容地讲述一对小儿女朦胧的爱情,小说的开头“明海出家已经四年了。

刑法现代化研究论文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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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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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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