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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罪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2 12:45:36

关于重婚罪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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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vision commit bigamy a behavior purpose to lie in protection monogamy degree and legal of marriage family relation, protection the party concerned of legal our country marriage method value mindset with concrete provision to see, register marriage previously of circumstance obviously is constitute commit bigamy of, however to the fact marriage previously of situation, educational circles long-term all have issue, judicatory practice medium also have constitute not constitute of both side judicial this thesis pay attention to from"commit bigamy offense of comprehension affirm, processing commit bigamy currently existence of problem, suggestion speak plural marriage offense to bring into public prosecution scope", three aspect discuss commit bigamy offense of concept, constitute with promise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responsibility of load and solve plural marriage offense of processing them, to the comprehension which commit bigamy offense and affirm medium covered "commit bigamy of the concept be several constitute, commit bigamy affirm of offense, commit bigamy offense of pertaining to crime responsibility" three part of duty to permit;It two, processing commit bigamy case currently existence of a few problem, this headline covered how assurance commit bigamy the supervisor of offense, such as permit plural marriage criminal piece rule over how assurance and beneficial protection victimize a person of benefits, query plural marriage case of can irregularity commit bigamy the undertake of certificate responsibility in the criminal piece a principle existence is four small aspect , suggestion will commit bigamy the offense bring into public prosecution scope, in one headline again cent practice plural marriage case public prosecution to suppress "pack two milks" phenomenon of demand:From commit bigamy the guest body of offense to see proper to be a public prosecution case it;Practicing to commit bigamy case public prosecution case is also a responsibility for Xing to went with should principle of demand;Will commit bigamy offense direct bring into public prosecution scope public prosecution job's etc. had already helped to strengthen check organization is four small differentiation, contribute to help everyone clarify misty understanding, hold tight a point, make rightness should item topic of research more ability obtain good effect.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9、逃税罪研究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14、论交通肇事罪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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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论文题目

The provision commit bigamy a behavior purpose to lie in protection monogamy degree and legal of marriage family relation, protection the party concerned of legal our country marriage method value mindset with concrete provision to see, register marriage previously of circumstance obviously is constitute commit bigamy of, however to the fact marriage previously of situation, educational circles long-term all have issue, judicatory practice medium also have constitute not constitute of both side judicial this thesis pay attention to from"commit bigamy offense of comprehension affirm, processing commit bigamy currently existence of problem, suggestion speak plural marriage offense to bring into public prosecution scope", three aspect discuss commit bigamy offense of concept, constitute with promise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responsibility of load and solve plural marriage offense of processing them, to the comprehension which commit bigamy offense and affirm medium covered "commit bigamy of the concept be several constitute, commit bigamy affirm of offense, commit bigamy offense of pertaining to crime responsibility" three part of duty to permit;It two, processing commit bigamy case currently existence of a few problem, this headline covered how assurance commit bigamy the supervisor of offense, such as permit plural marriage criminal piece rule over how assurance and beneficial protection victimize a person of benefits, query plural marriage case of can irregularity commit bigamy the undertake of certificate responsibility in the criminal piece a principle existence is four small aspect , suggestion will commit bigamy the offense bring into public prosecution scope, in one headline again cent practice plural marriage case public prosecution to suppress "pack two milks" phenomenon of demand:From commit bigamy the guest body of offense to see proper to be a public prosecution case it;Practicing to commit bigamy case public prosecution case is also a responsibility for Xing to went with should principle of demand;Will commit bigamy offense direct bring into public prosecution scope public prosecution job's etc. had already helped to strengthen check organization is four small differentiation, contribute to help everyone clarify misty understanding, hold tight a point, make rightness should item topic of research more ability obtain good effect.

海商法的行吗?

尽管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有两部婚姻法规范婚姻行为,并且国家立法机关于2001年4月28日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现行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相当的努力,然而,不仅婚姻法本身没有对重婚的定义作出规定,而且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都没有界定重婚的含义,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同时,理论界对重婚的理解,实际上形成了三种观点。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1];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2][P327];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3].第三种观点尚未见到有法院判例支持,前两种观点则都有判例可循,并且广义说有广受欢迎的迹象。法治原则要求国家制定法能够得到统一实施,而统一实施法律的社会实践离不开对法律规范趋同化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上述观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D:一、法律主义:认识婚姻及其本质的支点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以两性的结合为自然条件,是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4][P8]尽管从自然属性上讲,婚姻以男女同财共居为形式,中国传统文化长期以来都从自然属性上理解“婚姻”这一概念,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制度不仅没有改变传统文化对婚姻的认识,而且认可这种民间自然形成的婚姻形式。1950年到2000年整整50年间,新中国两部《婚姻法》的实施,向国民昭示:婚姻以登记为要件;要结婚,得登记。然而,“登记结婚”的要求虽然在广大城镇已被自觉接受,但在偏远乡村仍然受到习惯势力的顽固抵制。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再次重申: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要想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仅如此,《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还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以及婚姻的撤销制度,第12条对无效以及可撤销的婚姻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说明,婚姻不仅必须具备登记的形式,而且必须符合实质的要件,否则,即使经过登记,婚姻也不一定有效。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对抗第三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婚姻事实上有两类,一是不具备婚姻形式要件的纯粹自然意义上的“婚姻”即事实婚[①],因为其从未得到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所以不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即无效,无论这种“婚姻”是否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从始到终都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换言之,这种“婚姻”关系,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刑法上的客体;二是具备婚姻形式要件,但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几种情形。尽管这种婚姻曾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不是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或人民法院判决才无效,而是从始到终都无效。其婚姻关系也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在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其无效后,即使当事人继续同居生活甚至举办结婚仪式,也不受法律保护,其关系同样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至于可撤销的婚姻,其效力状况并不复杂。由于这种婚姻除了当事人被胁迫这一因素外都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且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所以除非当事人主张抗辩理由,否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被胁迫结婚但没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从结婚之日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则其婚姻效力不仅仅终止于被撤销之时,而是自始无效。[②]在此之前,其婚姻关系应当成为刑法上的客体。设若该婚姻被撤销之后,请求人反悔,仍然与被请求人共同居住生活甚至举办结婚仪式,也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虽然国外立法对事实婚的态度趋向缓和,[5][P238-240]但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成立,采取的仍然是严格的法律主义。[③] [6][P55] 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E:在法律主义的引导下,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7][P66]合法性要求法定的婚姻主体资格具备者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婚姻,方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绝非两性自然的生理结合,而是经当时社会确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8][P6]因此,公民不能因事实行为获得配偶权。据此原理,《民法大辞典》将“配偶”界定为“结成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和妻子”,“男女双方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9][P869]尽管配偶权的内涵,在理论上还有身份权说、专属支配利益说、性权利说等不同的认识,但这些认识共同认为:配偶权的前提或者说产生基础是合法的夫妻关系;配偶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其权利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配偶权属于身份权性质;配偶权具有专属性,即具有夫妻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不可侵犯性,即配偶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的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生育权和日常家务代理权,这些权利不容他人侵犯。[10][P67,P250-252]修订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配偶权一词,但已经确认了配偶权的若干主要内容。[11][P253]二、配偶权:婚姻关系的基本权利,重婚罪侵害的法益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I:婚姻、配偶、配偶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三个概念相互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婚姻必须经合法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形成婚姻关系;配偶权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建立,是特定男女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非自然形成,而是法律赋予;享有配偶权的男女才互为配偶;配偶是婚姻的主体,只有配偶才享有配偶权。换言之,事实婚不具有配偶权,形成事实婚的男女不是配偶-准确地说,是法律不承认其为配偶。这是对上述三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正确解读。正因为如此,《婚姻登记条例》第24条才会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可抹杀。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此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在民法上,重婚之形式,表现为两个既存婚姻之重合,重婚之实质,在于这种使两个既存婚姻重合的行为,抗击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和制度。在刑法上,重婚之实质,在于有配偶者隐瞒婚姻事实真相,欺他人与之再度结婚,或者有配偶者在他人的主动配合下再次形成婚姻,分别以独自犯罪或者对合而成共犯的形式,故意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惟其如此,一夫一妻制度下形成的婚姻关系,才成为重婚罪的客体。[④]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F:近年来,在认识犯罪客体问题上,一些刑法学者引入了法益概念。笔者认为,法益说的建立,至少在划定犯罪圈问题上具有优势。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12][P167]由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法益”具有一致性和相通性,[13][P211]可以说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就是配偶权。在先的事实婚不存在配偶权,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法益,不存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事实婚的“冲击”行为也就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不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而应当由伦理道德规范和民法、行政法调整。三、重婚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如前所述,重婚罪的实质在于发生在后的婚姻行为对前一尚存的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亦即对国家赋予的配偶权的侵害。问题在于:与在先的法律婚重合的“婚姻”是否包括事实婚?换言之,刑法第258条所谓“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中的“重婚”、“结婚”是指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认为那些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人,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得不到承认与保护,但若其为有配偶者则在刑事法律规范中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一个有配偶的人,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在民事上无婚可离,在刑事上则有婚可重,实在令人匪夷所思。[14][P242]笔者认为,承认事实婚的存在不等于肯定事实婚的效力。“存在”与“肯定效力”是两种不同概念,前者属于意识范畴,后者属于意志范畴。上述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两种以“事实婚”冲击法律婚,侵犯其配偶的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此婚非彼婚,“事实婚”不是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且是严重的非法同居关系。一般的非法同居具有隐秘性和显著轻微的社会危害性,但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非法同居行为,则属于公开挑战一夫一妻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推而广之,产生于法律婚之后的“婚姻”,无论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在法律上均无效力,均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但其存在,客观上侵犯了在先产生的配偶权益和一夫一妻制,故应以国家暴力予以反击或防卫。[15][P17]在这种情况下,侵害在先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当事人配偶权益的事实婚,本质上具有非法性,其婚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其侵害在先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当事人配偶权益的法律婚,尽管形式上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属于无效婚姻,本质上也不具有合法性,仍然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的婚姻行为的实施,不仅必然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配偶权,而且必然侵害作为社会正常细胞的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关系,具有实然的社会危害性。反过来看,当在先的“婚姻”不具有合法性时,其后的事实婚行为实质上不过是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这种“以非对非”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属于因性关系的紊乱无序而有伤风化的行为;从哲学上讲,在先的事实婚不是对一夫一妻制度和婚姻关系的否定,而是对婚姻登记程序或者说婚姻形式要件的否定,在后的事实婚既是婚姻登记程序或者说婚姻形式要件的否定,也是对前一违法婚姻行为的否定。这种否定当然不能得到国家的肯定,但它本身恰恰肯定了婚姻形式要件或者说登记程序存在的价值,这就是:未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婚姻”是没有安全保障的,是没有配偶之间的基本权利可言的;究其本质来说,当然是违法行为,因而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对于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需要也不应当扩张国家的刑罚权加以惩处。这一结论建立的根本理由在于刑法保护的权益没有蕴涵于在先的事实婚姻当中,并且刑法没有对这种有伤风化的行为加以罪刑法定化。 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A:当在先的“婚姻”为事实婚,在后的婚姻为法律婚时,形式与内容都完全不同于两个事实婚竞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中,后一婚姻关系具有合法性,其婚姻行为是合法行为,当事人是以既肯定婚姻登记程序又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或者说有法律价值的行为,否定了前一具有消极意义或者说无法律价值的行为,是前一违法行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依法主动纠正自己违法过错行为的表现,是“以是对非”、“以善对恶”而绝非“以非对非”,自应得到国家的肯定而不是相反的处遇。否则,当事人本来已经自觉回归“黄金之桥”,已经把自己的行为矫正到法律的轨道,结果法院的有罪判决,实质上却否定了当事人既是事实上也是本质上的守法行为,否定了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在宣告:第一,如果你已经形成了事实婚,那么,你无论是再形成事实婚还是再登记结婚,都将面临牢狱之灾。你就坚守事实婚的阵地吧!第二,婚姻不登记没关系,法院会保护你的事实婚的。试问,法律是这样实施的吗?如果法律实施的效果就是如此,这样的法律还有必要继续实施吗?究竟是法律本身错了,还是实施法律的行为错了?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本身没错,是法律的实施行为错了。当然,对法律的实施抱有理想主义的人也许会说,前一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还想再次结婚,就应当依法解除前一婚姻关系。问题是,请务必注意,不论当事人是以何种案由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只能有一种,那就是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既然在后的婚姻不论性质如何都构成对在先的事实婚的重合,那么,法院就应当承认事实婚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非法同居关系”,为什么法院却不予承认呢?既然法院认为在先的事实婚属于“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在后的婚姻就不可能发生与在先的婚姻的重合,为什么法院却认定当事人重婚呢?这种两难境地是法律本身造成的还是实施法律的行为出现偏差所造成的?答案也只能有一个:当然是实施法律的行为出现偏差造成的。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A:事实婚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公民先有事实婚,后有法律婚者,或者前后两次(以上)持续存在而阶段上有重合的事实婚,均不构成重婚,因为无配偶权之存在,后一“婚姻”无论是否有效,均不侵犯配偶权,当然也不可能侵犯赋予公民配偶权的婚姻家庭制度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换言之,刑法上的重婚只可能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为在法律上有配偶的人即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再与他人结婚,“他人”若不知对方为“有配偶的人”即已依法结婚尚未解除的婚姻者,“他人”属于“上当”或过失,不具有重婚的故意,故不构成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具有重婚的故意,故构成重婚;其二为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此时,相婚原系明知故犯,属于以自己的配合行为加功于“有配偶的人”的重婚行为,即以帮助犯形式加功于实行犯,从而构成重婚共犯。两种重婚均以法律婚在先为前提。那种认为重婚情形中前后婚姻均可以是事实婚的认识[16],不仅仅是承认事实婚的存在,其根本错误还在于实质上“承认”了事实婚的效力,从而使“民间法”获得了与国家制定法同等的效力,其后果是:民间的仪式婚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婚姻成立标志的“习惯法”,将长期对抗以获得民政部门登记作为婚姻成立要件的制定法,婚姻将长期处于无序状态,国家婚姻法的效力将永受抑制。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B:四、“包二奶”行为不宜论以重婚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一般的“包二奶”行为不宜认定为重婚罪。首先,“包二奶”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它不是婚姻行为,而是非法同居行为。把这种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超出了刑法规范范畴。其次,现行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包二奶行为”。设若未来的司法解释把它解释为重婚罪,也属于超出刑法有关规范可能具有的含义的类推解释而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一般的“包二奶”行为不是公开对抗婚姻法的危害行为或者说不是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包二奶”,则属于事实婚,与在先的法律婚竞合时,应当以重婚罪论处。五、余论笔者注意到,理论界学者对事实婚的认识与实务界的理解是有差别的。学者们从两性结合的自然意义上定义事实婚,从而使事实婚具有广泛的含义,它既包括未经登记并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但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而实务界的认识则比较务实,其理解的事实婚仅仅是指后一种情形[17][P53],从而使事实婚一词在狭义上使用。立足于我国现实,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一概否定事实婚的效力。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曾经规定: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对待。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退后一步,又规定: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都体现了以下精神:1986年3月15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以后,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8][P55]这些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事实婚姻一再让步,否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时间表一再推后;二是似乎承认了事实婚的效力。前者使法的严肃性变得“活泼”起来,与修订婚姻法体现的严格法律主义格格不入。长此以往,公民完全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可能性:别把婚姻登记制度当回事儿,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后还会认可事实婚的。这种公民意识的存在,何时才能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19]的期待变为现实?后者带来的问题是:当前后两个“婚姻”都是狭义上的事实婚时,可以认定为重婚罪。如果在先的事实婚在诉讼时当事人才达到结婚年龄,而在后的事实婚的当事人在同居时就已经达到婚龄,究竟解除哪一个婚姻,就大有疑问;当前一个“婚姻”是狭义上的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时,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此时,解除事实婚意味着否定了事实婚的效力,不应当按重婚对待;解除法律婚则意味着国家制定法败给习惯法,制定法的存在就属多余。而当前后两个“婚姻”都是广义上的事实婚中的第一种情形(即狭义上的非法同居)时,却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当前一个“婚姻” 是广义上的事实婚中的第一种情形,后一个是法律婚时,也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倘若婚姻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仅仅是未达法定婚龄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岂不意味着行为的违法性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灭,是时间而不是别的因素使行为合法化!这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H:其实,法律的目的性解释[20][ P127]可以使婚姻登记的制度安排合理化。根据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理论界所理解的两种事实婚即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以及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广义的事实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解释起来可以有不同的选择。相对承认主义的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婚姻效力。目的性解释可以把它理解为:不论事实婚产生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更不论诉讼时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只要未经登记,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解释既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文义可能包含的内容,也符合婚姻法对结婚采取严格法定主义的目的。-* 贾凌(1971-),女,回族,云南昆明市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曾粤兴(1965-),男,广东兴宁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①] 因其本质上不是婚姻法所指的婚姻,故婚姻法第10条未将其列入。联系婚姻法前后条文的内容,不可能也不应当得出“婚姻法不认为事实婚无效”的结论。[②]从语言分析角度来看,这是我国《婚姻法》第12条当然包括的含义。需要说明的是,英美法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是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无效。我国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明显构成对婚姻法第12条规范的限制。这种限制的法律后果是:由于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必须解除一项婚姻,设若无效婚姻中符合结婚条件的一方与符合结婚条件的第三人登记结婚,法院将判决其回到无效婚姻中的另一方身边。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B:[③] 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法》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恰恰是法律主义的注脚。因为它不是简单确认一种事实状态,而是从程序与实质两方面要求婚姻合法化。[④] 对于重婚罪客体的另一种表述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笔者认为,根据“犯罪客体是危害行为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这一命题,具体犯罪的客体应当被描述为某种关系。-[1] 丁有勤。论“事实婚姻”之重婚罪的构成[J],郑州。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2] 苏长青。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3] 赖传祥。论重婚的若干基础性法律问题[J],昆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3期。[4] 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5]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6] 巫昌祯、杨大文、王得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7] 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出版。 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G:[8] 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9] 张佩霖、李启欣主编。民法大词典[D],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年出版。[10]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11]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12]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13] 曾粤兴、王志祥。社会危害性的量化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J],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汇集[上],西安。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学院2002年印。[14]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15] 张军。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J],刑事审判参考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16] 苏长青。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中文论文网 - 十万毕业论文免费下载 网址F:[17] 马原。新婚姻法疑难释解[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另见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18] 马原。新婚姻法疑难释解[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出版。[19] 胡康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Z].[20]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给你提供一个地址,你去查一下吧, 《离婚完全手册》专家提供:

有关于婚姻的论文题目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等等

关于婚姻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题目有: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论婚姻的成立《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有关于罪与罚的论文题目

课外书是可以丰富孩子的心灵世界,培养孩子的兴趣,那么相关的 读后感 该如何写呢?以下是我和大家分享的关于《罪与罚》读后感优秀范文,以供参考。

第一次读陀翁的书,然而对他的名却是如雷贯耳,一直心怯不敢轻易打开,读了长长的两百四十多页的序后,还是雪藏了几个月,再次读序,看正文。开篇的序写得非常具体,译者简述了西方文学史的发展;陀翁在世界文学史上的地位,他的生平,作品创作的历史背景以及他个人思想转变的过程。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再读书就好像找到了小说在整体框架下的一个发展基本点。

《罪与罚》,关于内容和作者的创作精神,看到有些书友书评写得很棒,自叹不如,就不复述。对于小说的整体感觉,添加几个看法,说不定会对还没读此书的朋友增加点兴趣:

一,这是一本心理大战书,看到聪明人之间的唇枪舌战、斗智斗勇,实在很过瘾。

二,这是一本悬疑推理书,故事情节紧凑,逻辑缜密,看似无意的情节设计往往会令读者意外到吃惊。

三,这还是一部多幕长篇戏剧式悲剧。陀翁把地点集中在彼得堡的几个场景点,故事主线明朗,中心人物集中,围绕两个人物而展开故事情节: 罗佳和他的妹妹杜尼娅。

陀翁的书,放在任何时代都不过时。缓一缓,第二本继续。

关于《罪与罚》读后感优秀范文

“您明白不明白,先生,您明白不明白,一个人到了走投无路的时候,是什么滋味吗?”这是《罪与罚》中的穷官吏马美拉多夫在斯文扫地、体面尽失、穷极无奈的绝望哀鸣。

穷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走投无路----这就是小说的主题。

《罪与罚》是一本催人泪下的社会悲剧,是一部发人深省的哲理小说,它的发表标志着陀思妥耶夫斯基艺术风格的成熟。

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的俄国,穷人面前只有三条绝路:一,啼饥号寒,冻饿而死;二,苟且偷生,像畜生一样的扒食生存;三,铤而走险,不惜伤天害理。

属于第一种的,是绝大数穷人。属于第二种的,比比皆是,其中就包括了索尼娅和杜尼娅,索尼娅是马美拉多夫的长女,她为了养活自己的双亲和弟妹,不得不彳亍街头,被迫卖淫。杜尼娅是《罪与罚》主角拉斯柯尼科夫的妹妹,她为了养活自己的母亲和让哥哥继续上学,不得不同意嫁给一个她所憎恶的市侩,“做他的合法姘妇”。

对于仍保持着纯洁灵魂的索尼娅来说,如果不自甘堕落,就只有自杀一途。但是人死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只是把苦难留给生者而已:她死了,谁来养活她的父母和弟妹?“只要世界存在,索涅奇卡就是永存的”---这句话多么深刻地揭露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又包含了多少穷人的血泪!

杜妮娅是一个美丽、高傲、坚贞不屈的姑娘,“她宁可去给美国农场主当黑奴,或者在波罗的海东岸的尼尔曼人那里做一名拉脱维亚农奴,也不愿使她的灵魂和道德堕落”,但是她为什么同意去做卢仁的姘妇呢?奥妙就在:为了她自己,为了她自己的舒适,甚至为了使她免于死亡,她绝不会出卖自己。但是现在为了别人,她出卖了自己!为了她亲爱的人,为了她崇拜的人,她可以出卖自己!全部奥妙就在这里:为了母亲,为了哥哥,她可以出卖自己!她可以出卖一切!“啊,必要的时候,我们会压制我们的道德感;自由、安宁、甚至良心,一切的一切,都可以送到旧货市场出卖。就让我的一生毁了吧!只要我们心爱的人能够幸福。”

为了自己的亲人,一个被迫为娼,一个是变相为娼。在资本主义社会,女人只能被算作一件商品,被任意凌辱,任意出卖!

最后,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出生于一个穷医生的家庭,后来,为了读书和谋生,他又在彼得堡的穷街陋巷中与贫穷的小市民生活在一起。他对小市民的困苦感同身受,同时也沾染了不少小市民的习气,无论怎样,正如高尔基所说:“无可争辩和毫无疑问:陀思妥耶夫斯基是天才,但他是我们的害人匪浅的天才。”陀思妥耶夫斯基曾经宣扬,只有仁爱和受苦受难的基督教精神,才能荡涤人世的罪恶,使人的道德更新。这在文章中有很大地体现,比如说:索尼娅在劝导柯尼科夫去投案自首是说:“去受难,用痛苦来赎罪。”波尔费利也说:“我把您看做这样一种人:只要您有了信仰,或者找到了上帝,即使别人把您的肚肠挖了出来,您也会挺身站在那里,向折磨您的人微笑。”

陀思妥耶夫斯基实在是心理描写的大师,在对主人公犯罪前后的心理分析,波澜迭起,扣人心弦。就好像我们和主人公在一起痛苦,在思索,在张皇失措,在佯作镇定,跟她一起经历着内心斗争的暴风雨。

高尔基说,在艺术表现力方面,只有莎士比亚能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媲美,读过《罪与罚》之后,相信每一个读者会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关于《罪与罚》读后感优秀范文

最近在看一本书叫《罪与罚》,刚看完两章而已,对其中人物的悲剧人生就已经让我心生难过了,先抛开主人公不谈,说说马尔梅拉多夫此人,他曾经是一个九等文官(相当于军队中的大尉),因酗酒丢了工作,致使家徒四壁,甚至自己十几岁的`女儿为了救济一家,成为了妓女,可即便如此他仍旧死不悔改,只要家中还有一点钱或物,都要拿去换酒。但就是这样一个无可救药的人,内心深知自己为家庭带来了什么灾难,愧疚、难过、痛苦、懊悔,但就是没有办法戒酒……像戒毒一样困难,读这个人物让我深感无力,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可能就是说他了吧。

但是仔细想想,每个人可能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瘾难以戒掉吧,明知道这是不好的。

比如烟酒毒瘾大概是最常见的瘾,也是全世界痛恨的瘾,这些基本上都是触犯法律的,很多国家会明令禁止、法律控制。因为这他们危害巨大。

比如追小说,电视剧等等,偶尔的娱乐可以,但若是没完没了的追剧,时间、工作、学习等都会受到影响。

贪吃,暴食无度的人,是有暴食症的,吃东西会让人产生愉悦的感觉,但是一旦超过了身体负荷,久而久之是一定会生病的。

网瘾,除了学习和工作等必要的时候外,如果长时间的上网,就已经成了一种瘾,这种瘾很普遍,现在的年轻人几乎都要中招,即便是我们的父母辈,也有很多机不离手的,手机把我们的碎片化时间利用了起来,走路,坐车,等人,随时都可以看和玩,使得我们过度的依赖它,这种及时性娱乐让人上瘾,没日没夜的看,对我们的身体伤害其实很大。

追星族,这一群人是让我更加担忧的群体,这里引用一位作者提出的以下内容:

布热津斯基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曾提出"奶头乐效应"。当时在美国旧金山举行过一个集合全球500多名经济、政治界精英的会议,其中包括乔治·布什、撒切尔夫人、比尔·盖茨等大名鼎鼎的全球热点人物。精英们一致认为,全球化会造成一个重大问题——贫富悬殊。这个世界上,将有20%的人占有80%的资源,而80%的人会被"边缘化"。届时,有可能会发生马克思在00年前预言的所谓的你死我活的阶级冲突。

布热津斯基表示,谁也没有能力改变未来的"二八现象",解除"边缘人"的精力与不满情绪的办法只有一个,便是推出一个全新的战略"tittytainment",即在80%人的嘴中塞一个"奶嘴"。娱乐明星就是奶嘴最好的形式之一,通过大量的明星综艺和电视剧,夹杂着他们的花边新闻,让吃瓜群众看得开心,不用去深沉的思考痛苦的现实。因为消遣已经占据了工作之外的大部分时间。

这就是"奶头乐"战略,但即使没有平台的引导,占据头条的会是谁呢?

很遗憾,我认为依然会是这些小鲜肉和当红小花们。真实生活很痛苦啊,如果现实社会那么好玩,谁会来玩游戏,来看偶像剧呢?王者荣耀和偶像剧又孰高孰低?

换言之,TED演讲,新闻联播,名校公开课,何尝不是另外一种奶头乐呢?沉浸其中的人,到底是收获了真正的知识,还是收获了认同感,恐怕呈现的最终结果也还是二八分化。

虽然我不追星,但是我仍然会喜欢看一些娱乐新闻,久而久之感觉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实际上除了八卦之外,什么收获都没有。而现在追星的大多数都是青少年,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追那些和自己不会产生任何联系的明星们,得到了什么呢?假若如此沉沦下去,毫无节制,最终将走向何处呢?

其他已经影响到他人甚至上升到犯罪的一些成瘾我就暂且不说了,毕竟是少数吧。以上这些就足以毁掉人本身。所以做人,真的要时常警醒,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习惯,学会自律,因为放纵自己,就等于身在地狱而不自知。

《罪与罚》读后感精选范文

《罪与罚》这本书主要讲述了一个极其穷困的大学生,因痛恨当铺老板娘的盘剥,愤而行凶——杀了老板娘,却自以为是伸张正义。但以后的日子里,他饱受杀人的恐惧,良心的谴责。最后,他醒悟了。在家人、朋友的帮助下,投案自首。

其实那位大学生有正义感是好事,可我认为他用了一种最极端的方式去伸张正义,结果事得其反。变成了杀人凶手。有时候,在做一些事情之前,要想清楚这些事该怎么做,事情才能做得更好,更完美。而那位大学生正是因为太恨老板娘,头脑发热,才杀人行凶的。

但主人公毕竟是受过教育,有良知的一个人。他在杀人后十分不安,就怕自己被抓。这时,我想他已经明白,自己即使逃脱了,也会不安地度过一生。于是,大学生首先把杀人的事实告诉了自己的爱人、亲人、朋友。并最后告诉了警官。这也是这本书要告诉我们的第二个道理:在你犯错后,一定要勇于去承担责任,而并不是去逃避。因为这样,你的一生都会充满恐惧。

所以,我们一定要用大脑思考后才能做事。哪怕做错了,也要敢于承认事实。这也就是《罪与罚》要告诉我们的道理。

《罪与罚》读后感精选范文

《罪与罚》是一部卓越的社会心理小说,它的发表标志着陀思妥耶夫斯基艺术风格的成熟。

小说以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犯罪及犯罪后受到良心和道德惩罚为主线,广泛地描写了俄国城市贫民走投无路的悲惨境遇和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作者笔下的京城彼得堡是一派暗无天日的景象:草市场上聚集着眼睛被打得发青的妓女,污浊的河水中挣扎着投河自尽的女工,穷困潦倒的小公务员被马车撞倒在街头,发疯的女人带着孩子沿街乞讨……与此同时,高利贷老太婆瞪大着凶狠的眼睛,要榨干穷人的最后一滴血汗,满身铜臭的市侩不惜用诱、诬陷的手段残害“小人物”,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荒淫无度的贵族地主为满足自己的兽欲,不断干出令人发指的勾当……作者怀着真切的同情和满腔的激愤,将19世纪60年代沙俄京城的黑暗、赤贫、绝望和污浊一起无情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然而,作者作出的上述揭露和批判仅仅是从伦理道德观念和宗教思想出发的。作者认为一切以暴力抗恶的作法都不足取,因为人无法逃避内心的惩罚,在毁灭他人的同时也毁灭了自身。作者还力图把拉斯柯尔尼科夫的犯罪行为归结为抛弃了对上帝的信仰所致。用索尼娅的话来说,是因为“您离开了上帝,上帝惩罚了您,把您交给了魔鬼!”作者为拉斯柯尔尼科夫安排的一条“新生”之路,实际上就是一条与黑暗现实妥协的道路,也就是所谓“索尼娅的道路”。作者把索尼娅看作人类苦难的象征,并在她身上体现了虔信上帝,承受不幸,通过痛苦净化灵魂的思想,作为一个黑暗社会的牺牲品,一个受压迫最深的女性,索尼娅的形象有着不可低估的典型意义,但是作为一个理想人物,这一形象却显得十分苍白。显然,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小说中宣扬的这些宗教思想,与整部作品所显示的强大批判力量是不相协调的.:这里充分表现出作者世界观的尖锐矛盾。

《罪与罚》具有很高的艺术成就。小说比较全面地显示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关于“刻画人的心灵深处的奥秘”的特点。作者始终让人物处在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通过人物悲剧性的内心冲突揭示人物性格,同时作者对幻觉、梦魇和变态心理的刻画也极为出色。小说中,由于作者着力拓宽人物的心理结构,情节结构相对地处于从属地位。尽管作品中马尔美拉陀夫一家的遭遇令人同情,凶杀事件扣人心弦,但它们都只是“一份犯罪的心理报告”的组成部分。正因为这样,主人公的内心世界才以前所未有的幅度和深度展现在读者面前。此外,这部小说场面转换快,场景推移迅速,主要情节过程只用了几天时间,在浓缩的时空中容纳了丰富的思想内容,小说的时代色彩和政论色彩十分鲜明。

《罪与罚》读后感精选范文

陀思妥耶夫斯基是俄国著名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家。《罪与罚》是他的一部最深刻最富于现实意义的作品,是一部催人泪下的社会悲剧,是一部发人深省的哲理小说。他以犀利的笔触无情的剖析那个时代俄国的社会现实,深入地触及社会底层的各个角落,令人窒息的感到,走投无路就是小说的主旋律。种种社会的原因把穷苦无告的人们逼到左右为难、进退两难的困境。

故事发生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彼得堡的贫民区,在一座公寓的斗室中住着一个穷困的大学生拉斯科尔尼科夫。他原本在法律系就学,但因困辍学,靠着母亲和妹妹从拮据的生活费中节省下来的钱维持生活,已经很久没有交房租了。房东停止供食,催租甚紧。这个时候他遇到了马尔美拉陀夫,他是个因失业而陷入绝境的人,他的长女索尼娅被迫当了街头妓女。尼科夫听了,他不想像这样任人宰割,他想要“证明”自己是一个“不平凡的人”。有一个心狠手辣放高li贷的老太婆,尼科夫计划着要杀了她。一晚,他趁他一个人在家的时候,闯进老太婆的房间,将其杀死。但是这时她的妹妹正好从外面赶来,尼科夫在慌乱之中也将其杀死。第二天清晨,他收到传票十分恐惧,当知道是追缴欠款才松了一口气。事发后,他病倒了,几天不省人事,后来并有所好转,但是内心却一直处于更痛苦的矛盾冲突中。马尔梅拉多夫因车祸身亡,尼科夫将身边仅有的钱接济孤儿寡母。律师卢仁因为没有成功娶到尼科夫的妹妹而怀恨在心,想要诬陷索尼娅偷钱,但是尼科夫揭穿了他的无耻行为,因此索尼娅十分感激他。杀人事件之后,虽然他没有露出痕迹,他无法摆脱内心的恐惧,感到美好的感情泯灭,是比法律惩罚更严厉的良心惩罚,他意识到他自己的“实验”失败了。他怀揣着痛苦的心情来找索尼娅,受到其宗教思想的感召,并且在索尼娅的劝说下,说出了犯罪真相和动机。在索尼娅的劝说下,向警方自首。他被判八年的苦役,来到了西伯利亚。不久之后,索尼娅也来到这里和他相聚。他们决心以忏悔的心情承受一切苦难,然后获得精神上的新生。

书中最让人津津乐道的是尼科夫犯罪前后的心里描写。他具有典型的双重人格,他心地善良、乐于助人、有天赋、正义感,但是同时拥有阴郁、孤僻的性格。他在马尔美拉陀夫被撞后,看见他们连葬礼的钱也拿不出来,又拿出母亲今天刚寄来的钱送给他们一家孤儿寡母。可是这些钱是他的母亲以养老金作抵押向别人借的,是他所有的钱了。但他又让人捉摸不透,他蔑视一切,有时候却非常注意细节。正是这种双重人格之间的激烈冲突,使得他不断动摇在对自己的“理论”:做“平凡的人”还是“不平凡的人”的肯定和否定之间。

“罪”是开头,只占了一章,后面写的全是“罚”。“罪”是贫困生活和触目皆是的社会不公。“罚”,他现实逃避惩罚,再来接受精神上的惩罚和折磨,也是指自首后的服刑。最后把“罚”导向救赎,从索尼娅一人认罪,到向广场上的人认罪,尼科夫灵魂摆脱煎熬,走向解脱和救赎。

通过尼克尔,作者揭露了资产阶级的“弱肉强食”原则对小资产接济知识份子的毒害,批判了这一原则的反人道主义的实质。

小说场面转换很快,场景的推移很迅速,主要情节过程只用了几天的时间,在浓缩的时空中容纳了丰富的思想内容,小说的时代色彩和政论色彩十分的鲜明。小说的结构方面,因果到历史叙述模式的退场和以对话和独白为中心的新的结构的建立。在对心理现实主义的推进,尽量不脱离人物自我意识以及最大限度挖掘人物潜意识的心理描写,以“复调”对“独白”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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