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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控与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03:21:01

法律风险防控与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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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一、公司刑事法律风控业务的重要性 (一)对企业家而言        财富的增长是事业成功的一个要素,但绝不是唯一要素。很多著名企业家因为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导致事业家庭乃至整个人生走向毁灭。例如,民间企业家吴某因集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国美董事长黄某某,因犯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家有亿万资产,仍然要在监狱里度过十多年的宝贵时光,蹉跎人生;原中国大政法大学毕业生、企业家袁某某,因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导致兄弟三人均被判处死刑。与之相应,当时和他处于对立关系的四川刘某,也是因为刑事法律风险爆发而死于非命。还有大家知道的大连"徐某",在监狱中没能服刑完毕就终结了一生。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家而言,刑事法律风险一旦爆发,可以说是灭顶之灾,相较于商业风险而言,更是企业家所不能承受之重。对此,以发达地区为主的企业家们已经愈加重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尤其一些外资企业在投资时,愿意出重金委托律师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据了解,北京某些律所的刑事风控业务可以收到千万为单位的服务费用。因此,对于企业家而言,刑事法律防控不仅十分重要,而且也应当逐步得到重视。 (二)对律师而言 1、价值        既然该业务范围对于企业家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对于律师而言,必然也是利好的业务范围,因为法律服务本身有相当强的寄生性。比如前些年比较火的非诉讼业务,涉及上市投融资等业务,它的回报远远要超过诉讼律师,因为这类业务能够为企业创造财富。法律从业者给具有相当资产的阶级提供服务,其客户群体的构成主要是通俗意义上的“富豪”,相应得到的回报也就高一些。对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展开的时间节点往往是在企业家事业发展的上升过程中,而不是在已然山穷水尽的刑事辩护中为已经落魄的企业家或官员进行辩护。 2、效果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取得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比法律风险爆发后再进行辩护,效果要好得多。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而言,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想要逆转整个案件对律师来说难度非常大,尤其基于目前的司法体制,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极低。刑事辩护律师的费用一方面是很难收得上来,即使收的上来没有太好的法律服务效果,事业的发展还是始终受限。和刑事诉讼业务相反,对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属于未雨绸缪,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家的日常生活中,能够发挥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法律风险尚未爆发或是处于萌芽的情况下,均能够起到防控效果,因此它从发展的角度而言,有广大的空间。        在风险防控领域,律师可以发挥更强的创造性、主观能动性。在方案设计、公司制度设计过程中发挥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有效的避免法律风险的爆发,这种价值远远要高于在诉讼中所发挥的价值。 3、竞争        刑事法律风控本身也是企业法律服务目前的蓝海,而不像刑事辩护或者其他诉讼业务已经处于激烈竞争的红海,律师很难在中间获得高额的回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比起民商事行政的法律顾问业务起步要晚,而且国内的公司企业对于相关问题的防控也是在近几年才逐渐加以重视的,在十八大、2012年反腐之前,当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官商勾结情况,很多商人只要傍上了领导,几乎所有的法律风险都可以凭借公权力机关防御。很典型的例子是四川的刘某,因为和政法委前书记周某某家族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几乎都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通过社会资源完全可以达到目的。在2012年十八大之后,反腐的形势导致官商之间的联系不如以往密切,同时也相对谨慎。企业家试图通过贿赂手段来获取公权力机关相应的保护也越来越不灵,一旦爆发法律风险,以往的手段完全用不上,此时他们可能就更加注意自己行为的规范,注意到事前的风险防控。因此这方面业务是刑事律师乃至律师业务的蓝海,现在这个领域尚未被完全开发,更主要的原因是律师在这个领域的刑事辩护相较生疏,又缺乏对公司法业务娴熟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需要律师进行大量的研究,对该领域进行拓展,研究出更为成熟的法律服务产品,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引领市场并占据市场主导。我们团队近期对这个项目进行研究,目的也在于此,即使在上海、北京,真正对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娴熟的律师和团队也极其有限。大家对这个领域要认真的研究,充分的重视,它的发展有广阔的空间,从未来的发展方向看,刑事风控业务是我们律所下一步发展的战略主导方向。二、从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所需要的条件        对于律师而言,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对整个法律体系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实务中也对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有所接触,但是从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特定领域,律师应当需要有两方面的才能。        第一方面,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并且要熟悉刑事诉讼业务实务,有充分的刑事诉讼实务经验,要熟悉和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这是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底层基础知识,无须赘述。但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往往不是《刑法》或《刑事诉讼法》所预设的一种法定条件的产生才会爆发,有时行为人会陷入“不白之冤”,有时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却未必会爆发法律风险。在刑事诉讼实务中,所处理的犯罪与非罪的案件,往往不是书本上所谈到的是否实施了犯罪,因为证据以及办案单位的主客观因素,对于案件的进程有着扭曲或者放大作用,导致现实情况难以还原或者因为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使得相关人员陷入“瓜田李下”之嫌,难以洗脱“不白之冤”。如果没有刑事诉讼实务经验,无法对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作出真正面对现实的预设,也不会设置相应的方案。我们要想介入这一块领域,首先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了解,同时要尽快熟悉刑事诉讼实务业务。        第二方面,熟悉《公司法》和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律。我们的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不是以刑法体系为主,而是应当以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为主导,也就是把《公司法》和公司的运营作为我们的工作环境,在具体的环境中对各种公司经营活动有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制度设计,这样才能够符合企业家的需要,符合公司运营的需要。法律人和企业家之间往往出现的分歧在于视角不同,法律人严谨、保守,而企业家愿意冒险,市场较为活跃,两种不同类型性格的人,如果各自站在自己的视角将难以进行沟通。从律师的视角而言,企业家所有从事的行为几乎都有风险,从企业家的角度而言,有一句戏言是“所有挣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所以他们往往会不计成本的进行冒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就要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视角,在它的经营生命线中设置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一系列措施。三、学会识别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所具有的法律风险可谓种类繁多,纵观《刑法》所规定的400余个罪名,除了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绝大多数的法律条款均和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尤其是第三章,破坏社会市场秩序的这类犯罪。因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一项公司运作中非常广泛的业务,并不仅仅限于某一个领域或某一个环节。 (一)从公司的生命线角度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做出分类 1.公司设立的刑事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均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尽管现在是认缴制的公司,不再追究相关的责任,但是仍然要对出资进行核实,如果有出逃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还是要追究相关的责任,这一点我们要对于相关的具体规定进行查找。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比如刑法所涉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包括在经营过程中也有被犯罪的情况,比如正常的经营,被对方控告为合同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3.涉及到企业财税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比如故意毁灭财务账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均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4.企业的融资过程中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        比如直接融资、企业上市如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可能构成犯罪。在间接融资过程中,比如发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也有可能实现犯罪,再如向银行贷款,如果申报材料不实,就有可能涉嫌取贷款罪,如果提供的资料不实,并且无力偿还,甚至可能会陷入贷款罪的法律风险之中。 5.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比如强迫劳动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工伤责任事故等相关犯罪和企业管理直接相关。这些问题需要大家进行检索,对于相关罪名、相关案例进行了解。 6.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清算罪以及虚假破产罪,这些情况也都存在。 (二)从风险的承担者对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做分类 1.法律风险的承担者是公司,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 2.风险承担者是企业的老板,也就是企业的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责人,往往是面对刑事法律风险时首当其冲。而且公司的老板也是该类业务的实际客户和实际费用支出人。 3.企业的高管在管理过程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直接责任人,即公司具体从事某一项行为导致构成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公司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些企业家为了能够实现财务的增长,往往不惜采用犯罪手段使企业获得发展。据传闻,黄某某之所以爆发刑事法律风险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在案发之前有一个阶段,曾经专门有一个团队来研究国家法规政策,凡是法律禁止的东西,他就组织团队研究。因为他认为法律所禁止的领域恰恰是高收益的领域,这种行为导致他法律风险增大。另外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和一些官员的不正当经济往来,包括操纵股市等行为,基于对自身的力量和社会地位、社会关系资源的自信,所从事的相应行为认为不会出事,结果风险爆发,得不偿失,整个企业几乎陷入失控的状态。陈某作为被管理人,其实际控制权受到了压制,但所幸股权最终得到了控制。其本人在监狱中也还算是平稳,他的妻子杜某对企业进行实际掌控,维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但是对于黄某某这类人来说,作为亿万富豪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不惜以身犯险,最终承担巨大的刑事法律责任是得不偿失的。        有些故意违法行为,往往源于对法律风险的低估。近期我们团队在上海辩护的一起合同案中,企业的投资人在投资之前还向相关法律人员进行了咨询,咨询后得出的答复是,他们的行为最多可能只是涉嫌非法经营罪,法定刑比较轻,判三两年就结束了,但是与之相应有较大的经济回报,所以投资人决定铤而走险,投资了企业。当时他们所不了解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个问题的判断,不是提前根据书本所预设,能够包容、控制的,它的经营活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行为,因此最终主要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通过这种经营也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财富,但与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属于“得不偿失”。这个问题也就说明企业投资人所咨询的业内人士,实际上对于刑事诉讼实务肯定不了解,他不能预测刑事诉讼。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基于证据原因、办案单位的主观态度、法规政策的不同理解有可能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要大于提前所预测的风险。正是因为他断言只会承担较小的刑事法律风险,才促成了投资人铤而走险。如果我们作为真正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刑事诉讼实务有着充分的了解,对该问题的判断就不会这么简单和草率的评测风险。 (二)违法犯罪的原因是误入法律陷阱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本身不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却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往往更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这种误入法律陷阱的情况,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是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而实施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遇到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企业在进行销售产品的过程中,由于下家需要增值税发票而他自己没有,这时可能就想一些办法,从其他的企业代开,然后交付给需求方。按照司法实践而言,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依法构成虚开,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很多企业家甚至国有企业因为不知道法律政策的原因,而导致涉及增值税发票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被追究判处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相对较重的罪名,法定刑入罪的设置和法定刑升格的设置门槛都比较低。        误入法律陷阱的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因为行为不慎,遭受了“不白之冤”,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普  遍存在的情况。比如我在2016年办理的案件中,就存在着有企业家和领导之间存在借款行为,但是他没有保存领导还款的记录和证据,被办案单位查到他给领导刷卡的记录,有金钱来往,当然的推定它是一种贿赂的行为。加之双方之间具有利益帮助关系,最终被认定为行贿。还有企业管理者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或并购过程中,经上级同意进行评估,对企业的财产做出了折价或者低价的处理,但是由于没有保留证据,在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时上级机关均予以否认,最终以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于误入法律陷阱中,尤其是没有犯罪行为却遭受“不白之冤”的客户而言,法律风险的防控设置更加容易,更多的是需要加强他们的证据意识和程序合法性意识,这样就能避免相应风险的发生。 (三)了解风险的成因,帮助企业制定相应的对策 1、对于一意孤行,不惜代价故意践踏法律的人,可能他们也不会重视律师的意见,从律师的角度而言,也不要期待能够强行改变其价值观,同时更不能给他的犯罪行为出谋划策。因为这种情况也会反噬律师,使其陷入风险之中,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也是作为共犯处理,甚至作为共同的主犯处理。与之相应,如果是愿意听律师劝阻的客户,我们通过对其进行劝阻,告知利害关系,使其放弃通过犯罪而追求财富的行为和态度,就可以避免其法律风险爆发。 2、对于误入法律陷阱或者完全遭受“不白之冤”的公司客户,我们通过提前的制度安排以及方案设计,完全可以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针对潜在的风险,不仅是规范行为,还要在行为方式上与风险保持距离,并通过固定相关证据以设置护栏、搭建防火墙等方式自我保护,提前预设的防范措施所起到的效果远远高于临时补救措施。五、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爆发的直接诱因         在经济生活中,企业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多数企业经不起翻查,真正爆发出的法律风险,只是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冰山一角。比如税收上存在问题的企业比比皆是,但是真正被查处出问题的终究还是少数。因此对于企业法律风险爆发的原因有所了解之后,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研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爆发的原因主要是两种情况。 (一)企业被控告 企业遭受控告,又分为两种情况: 1、内部纠纷        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员工和老板之间的权益纠纷而导致企业的不法行为被内部人员控告、举报,导致法律风险爆发的情况比较多。另外,还有基于私人亲密关系反目而被控告的情况,也可以归入内部纠纷。具体的案例以后我们在丰富课程中进一步探讨。 2、外部纠纷 (二)企业被查处 司法机关的主动查处,主要分为两种。 1、企业自身因素         第一种情况是因为自身因素被查处,有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过于招摇,行为不当,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关注并进行查处,导致东窗事发,企业或者老板被追究责任。 2、企业被牵连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常通过一些领导的受贿行为牵连出相关的企业行贿等其他的不正当经济往来,由此导致企业受到牵连,这是风险爆发的原因之一。了解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爆发的原因,对我们防控风险也有着很大的辅助作用。六、风险防控的种类及应对措施 (一)种类 1、一般性的防范与控制        律师通过制定规则,设置一套制度,让企业有相应的行为规范,从而避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合规性的设计,现在上海等大城市经常谈到的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但是这种控制一般只能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基础业务,这种合规业务只能保障企业的行为尽可能的合规,但并不能保障在特定情况下企业不陷入“不白之冤”。因此,对于企业的一般风险防控,企业的刑事合规业务也是十分重要,但它只是一种基础业务,大家都要了解。 2、刑事法律风险的特殊防控        特殊防控更多的注重避免误入法律陷阱蒙受“不白之冤”,是针对具体的项目而专门设置的方案,采取相应的对策。近两年我所了解的央企在各地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他们非常注重在法律风控方面的问题,央企虽然是国有企业,但是多数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且某些央企所具有的资质是一般民营企业不具备的,因此其资质也被广泛借用到某些城市的基础建设中,很多工程项目都有其身影。他们在介入这些项目工程过程中,难免与当地的官员要有交流和交集。在观察他们业务发展的过程中,我注意到,他们有一些非常有策略性的风险防控措施,比如他们在进驻到某个地方,或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审批的某个领域,不会自己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公关,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在当地找一家经济实体,给这家经济实体一定额度的经济回报,并且在账上明确列出来。这种情况下企业被委托的代理人在当地实施相应的行为是具有法律风险的,对央企而言,相当于设置了防火墙,根据法律规定,它给予了明确的账外回扣,此种情况下央企不用承担刑事法律风险。第二种方式是央企会把某些附属的项目工程分包给当地的企业,这些企业通过分包获取足够的利润。这些企业的投资人有可能就是当地的领导干部子女,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各得其所,也都规避掉了刑事法律风险。这是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的一些方案设计。我想这种设计在以后工作中可以考虑借鉴,同时也要进行扬弃,对于其阴暗或者不合法的行为,我们不要照搬,要学会依法推动企业业务发展的方式。 (二)具体方案与举措        首先对风险有所识别,才能有所防控。每一个具体防控的方案都有专项法律服务或项目管理活动,要对某个项目所涉及到的哪些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此时该采取何种方式,首先不能犯罪,其次不能被犯罪,要保留好证据,不能把自己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处境之中。关于具体的风险防控方式和方案,我们今后也要不断的研究和完善。七、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的延伸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不仅可以形成独立的业务,而且还可以有相应的业务延伸,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供危机应对方面的法律服务        当企业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娴熟后,涉及到某些企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危机时,我们就会有机会在危机发生时为对方提供法律服务。以往我也处理过比较大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危机应对,具体的方案以后给大家讲案例的时分析。 (二)刑事法律业务的辩护与代理        当我们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努力后,刑事法律风险事实上已经被减弱,但在仍然不可避免地爆发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作为延伸业务介入而进行辩护。风险防控不是风险布局,比如从事某个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我们要通过该证据,通过各种防控措施,展示出其不构成犯罪的现实情况,其行为如果仅仅触犯了轻罪,我们要通过专业服务,避免其划入到重罪,但是并不意味着能够杜绝或者完全杜绝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 (三)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行政法律风险防控        在风险爆发后,我们可以继续介入进行第三方面的展望,即对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能够娴熟掌握后,我们还应该再进一步组建团队,对于企业的民事法律风险防控和行政法律风险防控进行研究,从而与企业进行无缝对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因为以后真正的竞争优势不仅体现在自己的专业上,还要体现在业务互补之中,这样才能稳定的黏住客户,才能保障以及满足客户多方面法律风险防控、危机应对以及诉讼代理等各方面的需要。        对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的概述,暂且就到这里。由于该领域还需要大家进一步研究,很多问题尚不成熟。我给大家做出概述的原因是希望大家对这个领域有初步的了解,并且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有相应的方向进行深一步的研究。                                                                                                                         责任编辑:丁胜

杨文斌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商业风险,不是孤立的一种企业风险,,融通于各种企业风险中,公司的任何一种风险,最后都会带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风险会影响商业运作,管理法律风险就成为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在通用电气公司,杰克.韦尔奇(Jack Welch)把法律风险管理列入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中。这种做法被多数外国公司普遍接受,被看作是最佳管理做法。法律风险其来源,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法务管理不当导致的,也可能是公司的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管理事项带来的。因此, 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不仅仅是法务人员的职责,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带头管理这些风险。 1、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要求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计与实施专门的管理流程,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公司在企业管理流程的设计上,应当有制度化的法务控制环节,包括:公司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公司制度的合法性与风险预防评估、公司合同的审核与控制、法律纠纷的非讼与诉讼处理、损失的减少或追回。 对企业管理流程进行科学、有效的设计与重组,并把法务控制作为内部控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除了建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还应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公司总法律顾问制是完善现代公司管理的需要,着眼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避免公司决策者独断专行,切实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决策风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三总师”加总法律顾问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进一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司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项目投资的风险控制体系。 2、 提高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人,是公司的心脏。各级层面的公司员工,都会碰到各种类型的法律风险,也都有责任防范它发生。公司决策层、管理层,作为公司员工的核心构成,更有必要提高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强化基础经济法律知识和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重视法务人员的专业支持。某个管理体系的缺陷、某份合同的漏洞,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几百万、上千万的财产损失。因此,有必要加强与各级员工的职务行为有关的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意识。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而且还需要有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保障;特别在公司无明确的法务控制环节的情况下,就更加依赖于公司各级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实践中,一些管理人员会对某件公司合同先作判断,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就不再通过法务人员的评判;自己认为有法律风险的,会寻求法务人员的评判。结果,正是一些管理人员自己认为没有法律风险的评判,出了法律风险,因为非专业的判断与专业的判断对事件分析的深度是不一样的。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不仅指他对法律认知的程度,更主要的,是指他们寻求各专业部门特别是法务部门支持的自觉的管理意识)。因此,公司必须重视中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通过管理流程控制、员工全面培训计划来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级员工的法律意识、管理意识。3、 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应当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等管理制度。1、事前防范首先应做好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建立专业法务人员或法务总监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重大合同的签订应当从合同谈判、资信调查,合同起草及审核都应当有专业法务人员的参与和审查。2、事中控制也是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一环,对于重大的经营活动、商业谈判、合同的履行都应当有法务的参与和把关,建立健全重大经营活动的全程法律监控制度。3、建立健全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是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事后补救的最后关口,处理得好就可以避免、减少或追回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还应当建立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版权、商业技术秘密的管理。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与一个企业生死悠关,因此,防范与控制法律风险绝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管理。5、公司的法律风险,有比较多的部分是由于管理人员的疏忽、故意或者素质问题产生的,而一些法律风险也可能因为专业、敬业的员工得以避免。因此,公司必须重视注意从法律风险预防的角度,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资源对人的法律风险管理,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培训、规范和考察,并对其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评价。4、 加强立法调整对公司影响的前瞻研究 立法调整会对公司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命运。公司的经济行为能够正常获取利润的前提是经济行为合法化。因此,是经济法律(含法规、规章)给予了公司营业的空间,决定某个公司能否进入某个投资领域以及进入的程度。如果我们能够对立法倾向作一定的跟踪与研究,就会对公司投资、经营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比如,国家对房地产管理法规的严格化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意味着好品牌、大公司才会有更好的发展机遇,但也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也更高,如果经管理不规范,还是按原来的模式来经营管理,则会出现较大的法律风险。 5、 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员工聘用、对外投资、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等,都会带来法律后果。公司作为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生活在法律编织出来的社会之中。公司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公司在经营中,因此发生各种法律纠纷是难免的,有些是自己的原因,有些是别人的原因,有些则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法务部门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公司应当评估其显性化的可能以及将会对公司的影响,并作好方案准备,提前化解法律风险。对于已经产生的法律纠纷,公司应当评估其法律风险并决定采用非讼方法解决还是诉讼方法解决,是让步解决还是不让步解决。对法律纠纷解决方法的评估,应当结合纠纷的原因、己方过错、他方过错、风险大小、主动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法律纠纷的解决,必须得到法务专业人员的支持,制订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法律纠纷解决不及时或者方法有误,将会给公司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对法律纠纷的认识要全面,方案要优化,处理要及时。 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它只是公司在生存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舞伴。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就能与法律风险共舞,就能预防、控制风险产生的损失,使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对认识法律风险的提倡,也并不是要束缚员工、公司的手脚,而是促进员工、公司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强公司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1、签约主体无权代理;2、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3、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4、合同主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防范风险方法有: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标准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contrard adhesion)、附意合同等,其“概念格局”(copceotual scheme)繁复1,因法系不同而有别。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格式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则称为“格式条款”。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2”。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三、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二)合理提示方式。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三)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相对方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合同提供方在尽了说明义务之责,尽了提示注意义务,一俟相对方明知合同内容即为已足。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所谓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订者设计合同的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参考样例。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

简析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地运用合同,因此合同的纠纷也相应增加。这样,如何预防发生各种合同纠纷,降低法律风险,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治理目标。企业要注意尽其所能考察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目的和履行合同能力外,还要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规避和化解风险。

[关键词]合同;合同风险;合同风险防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地运用合同,因此合同的纠纷也相应增加。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根据合同法原理进行分析论证,旨在对企业如何通过建立合同的管理制度来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进行立法完善,从而为规范企业合同管理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表现及预防措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理由,企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常常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风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没有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谁起草合同,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合同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没有认真去审查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订立就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所以,客观上要求签约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现在,有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尽可能发生的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状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有担保情况,也要调查担保人状况。不能仅仅凭其一张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轻信对方,否则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中。

其次,要注意法律法规有关合同主体的特殊规定,审查特定合同特殊的主体资格。比如建设工程类合同中的承包人资质、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资格等。同时还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最后,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需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三)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合同内容不明确、具体

合同条款是合同目的的体现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条款的不完备或不明确、具体,是产生合同纠纷的最主要理由之一。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应具备主体、标的、品质、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条款尤为重要。市场条件下的企业追求经营效益,一旦卖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货款,那样只会生产得越多,销售得越多,亏损就越严重。为了确保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价款,必须重视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对于卖方来说,最好采用先付款后交货方式,这样,卖方的经营风险很小甚至不存在。

其次,可采用先交部分定金方式,合同中一般应注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这种方式买方的风险减少了。

第三,如果买方坚持采用先交货后付款方式,卖方一定要注意把握好买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付款时间的长短及手续交接等。在签订合同时须要求买方提供加盖买方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买方收货的人是代理人,特别注意代理人的资格。

(四)没有明确具体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

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最好事前选择好具体的仲裁机构,因为一旦没有写清楚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如果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自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就可能为将来的诉讼带来诸多不便。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以及预防措施

签订完备、规范的合同条款是防范合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是合同条款的完备、规范并不能完全避开合同风险的产生。合同签订后需要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有效地履行,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人为因素,合同签订后并不能保证都能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履行过程中也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也即存在合同的风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发生了变化,这种变更既包括合同当事人自愿主动的变更(比如债权债务转让、第三人承担及合并、分立等),也包括当事人非自愿主动的变更(如自然死亡、法人破产等等)。合同主体不同,其履约能力、信誉等情况不一样,合同主体的变化很有可能致使合同不能顺利履行。

虽然依据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的要求进行履行,不仅要求合同的一方主体要亲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求对方主体亲自履行,慎重处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权债务转移理由。

(二)没有依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防范风险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有可能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导致风险发生。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密切注意合同对方当事人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的情况,一旦出现违约的理由,非违约一方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法定或约定的各种权利,避开合同损失的扩大。一旦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为了避开对方将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预期违约的行为时,就可以中止合同履行,由对方提供担保后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三)出现纠纷时,没有

审计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论文

在审计风险和预防措施,编写大纲一,产品简介审计质量是审计,审计的生命线,审计风险。但随着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的加剧,审计责任更大,难度较高的审计,审计风险也随之增加。那么,如何避免审计风险已成为人们一直在不断地探索。因此,我们应积极了解审计风险,正确认识审计风险,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审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理论(一)审计风险的概念(二)审计风险导致 1,审计活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2,复杂对象的审计增加了审计风险 3,实施会计电算化审计风险带来 4,审计人员能力 5,审计方法本身隐含的审计风险(三)审计风险防范和控制 1,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转变观念,强化风险意识 3,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4,以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5,要建立一个有效的事前评估,控制和事后评价的风险管理体系三,结论审计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无一例外,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活动。审计风险是正确认识职业本身的发展,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审计的期望,核数师的责任和风险的持续改善是也不断增长,专业将是更关心如何以采取有效的审计方法和程序,降低审计成本,高品质完成审计任务,并有效地避免审计风险和损失。因此,核数师必须打破传统审计思维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从思想上,深刻理解审计风险的概念,在实施过程中的审计业务,并积极寻求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控制审计风险,并最终起到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 这是我自己的纸,你看你需要他们。哦

浅析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审计风险;防范;控制世界银行官员对亚洲部分银行的调查报告表明:亚洲发生金融危机的责任一半在于会计。各国的会计信息失真与舞弊行为的发生大大增加了审计的风险,因此,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已经成为审计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以下从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人手,谈谈如何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审计风险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狭义的审计风险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使审计工作中存在错误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审计人员作出错误审计结论而造成损失的概率。包括误拒风险和误受风险。误拒风险是指将正确或无重大错误的被审事项指为错误而形成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这类风险很少发生,在实务中一般不予考虑。误受风险是指将有重大错误的事项指为正确而形成的风险。相对于误拒风险,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特别注重对误受风险的控制。广义的审计风险不仅包括狭义的审计风险。而且还包括经营风险。它是由于第三者的控告而承担的风险。l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了解和探究审计风险的成因。有利于更好的从源头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的形成。从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审计风险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浅析审计风险的原因与防范方法 审计风险;独立性;沟通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因此,防范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永恒的主题。它既是审计机构信誉和质量的保证,也关系到审计人员的自身利益。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审计。做好审计工作的关键,应对审计风险的成因及预防方法有所了解并尽可能防范和避免审计风险,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审计事业的发展。一、审计风险的成因(一)形成审计风险的客观因素1.审计机构建立模式不合理。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影响审计工作权威性。2O世纪8O 年代中期,在政府的推动下,我国内部审计逐步发展起来。但其行政性太强,企业内部人员一方面要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对本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又要受本单位行政领导,工资福利由本单位解决。业务工作的“外向性”与行政待遇的“内靠性”,使审计人员很难进入角色。久而久之,审计便失去了权威性和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不能有效保证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在业务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权威性,就不能保证审计质量和规避审计风险。2.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企业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导致不确定经济业务的产生,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业务量随之增加。 审计风险浅析 它贯穿于活动的所有环节,即只要有审计活I决策探索2007.4.下动的地方。就一定有审计风险与之相伴。由于环境或业务的复杂性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了解不透彻、不全面以及对管理人员的信任度过高而仓促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所有这一切都会形成审计风险,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二)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1.审计抽样风险。抽样风险是目前审计工作中常用的方法。从理论上讲,抽样风险所选取的样本,应该具有代表总体的性质。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主观原因,造成样本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总体尚不能确定。尤其是当前我们大多是采用判断抽样的方式,由于部分审计人员经验和知识不足,抽样误差很大,可能存在审计取证不完备、审计检查不全面、审计意见和结论不准,出现了错误判断为正确或将正确判断为错误的情况,形成存伪风险或弃真风险。2.审计处理处罚风险。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但是,若依法应该处理处罚而没有处理处罚,或者审计处理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依据不当,或者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而审计机关直接实施了处理处罚,都会产生审计处理处罚风险。3.审计证据取舍风险。审计证据在审计活动中举足轻重,审计结论需要审计证据来证实。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证据从数量和质量上都无统一标准,往往靠审计人员来主观判断,从而产生了主观的偏差。

试论审计风险及防范措施写作提纲一、 绪论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有审计就有审计风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愈演愈烈,审计所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审计难度就越高,审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那么,如何规避审计风险也就成为一直以来人们不断探讨的问题。因此,应当积极了解审计风险,正确认识审计风险,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使审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 本论(一) 审计风险的概念 (二) 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1、 审计活动所处的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2、 审计对象的复杂多变增加了审计风险 3、 实行会计电算化带来的审计风险 4、 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差异 5、 审计方法本身隐含审计风险 (三) 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转变观念,强化风险意识 3、 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4、 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5、 建立有效的事前评估、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风险管理系统三、 结论审计活动作为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也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正确认识审计风险是职业界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人们对审计期望值的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责任和风险也越来越大,职业界将会更加关心如何采取有效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在降低审计成本的同时,高质量完成审计任务,并有效地避免审计风险及其损失。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冲破传统审计思路的束缚,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入理解审计风险,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寻求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控制审计风险,最终起到防范与控制审计风险的作用。 这个是我自己的论文,你看下你是否用得上。呵呵~~

防控风险论文

有关财务风险的防范论文

摘要: 公司的财务活动是贯穿于生产运营的整个进程,并体如今公司的各种联系上,因而关于公司运营者而言,要常常进行财务剖析,并建立风险意识,并拟定有用的风险防备处理机制,操控公司的财务风险,然后有用应对公司财务危机,推进公司的杰出运营。

关键字: 公司;财务管理;财务风险;防备

跟着中国改革敞开的进一步开展,中国的经济商场越来越敞开,为本钱商场的培养供给了条件,如今中国的大公司开端寻求IPO上市,寻求更大的开展,为了非常好的开展公司,运营者开端把管理从财物管理,向本钱运营改变,进入以财务为导向的公司管理期间,这就需求公司以公司财务管理为中心。从经济学视点看,现代公司的财务风险是一种微观经济风险,是公司所面对的悉数风险的货币化的体现形状,是公司运营风险的集中体现。因为如今经济的开展,环境的杂乱,公司接受的压力和风险都显着增大,如今,公司风险的巨细以及丢失程度都体现了公司财务收支的改变当中,终究体现为公司财务收益的削减。由此可见,咱们应当对公司的财务风险进行剖析,并活跃采纳办法来防备。

一、界说

关于财务风险的界说,各家争辩较多,笔者认为,财务风险是指公司因为财务构造不合理、财务管理不善、融资不妥,致使公司也许丢失偿债能力使出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二、特征

1.客观性。公司的财务风险客观性较强,不以人的毅力为搬运而客观存在。公司正常的财务活动存在着两种也许的成果,即完成预期方针和无法完成预期方针。这就阐明,不管公司的业绩管理怎么,公司都会存在必定的风险性。

2.悉数性。公司的财务风险存在于多种财务联系上,并体如今公司财务管理的全进程。公司的财务风险不只是简略的存在于公司的某一个环节,而是贯穿于公司的悉数运营活动中。

3.不断定性。公司的财务风险尽管能够事前加以估量和操控,但因为影响财务活动的各种要素不断发生改变,因而事前不能精确地断定财务风险的巨细。

三、剖析

公司发生财务风险的通常要素有以下几点:公司财务管理的微观环境杂乱多变,而公司管理体系不能适应杂乱多变的微观环境。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然而在实际作业中,很多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缺少风险意识。风险意识的淡漠是财务风险发生的重要要素之一。

四、防备

依据财务风险的品种,咱们为了应对财务风险,应当从内部和外部都做好应对办法,这样才干悉数应对财务风险。

1.关于外部财务风险的对策:

财务管理外部环境比较杂乱,公司有必要增强本身的适应能力。为了应对财务风险,公司应对不断改变的财务管理微观环境进行仔细剖析研究,掌握其改变趋势及规则,并拟定多种应变办法,这样才干下降因环境改变给公司带来的财务风险。经过对财务风险的外部环境进行剖析,咱们能够提出以下几种战略,公司管理者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对其施行整体组合。

(1)涣散风险。公司能够经过联营、多种运营及对外出资多样化等办法涣散财务风险。假如出资项目的风险较大,超越公司的接受能力,公司能够思考,与其它公司合作,尽管下降了收益,不过也涣散了出资风险。

(2)逃避风险。公司在挑选理财计划时,应当对各种计划进行剖析,评估其财务风险,在确保公司的正常收益情况下,挑选风险较小的计划,然后能够逃避较大的财务风险。

(3)削弱风险。经过剖析财务风险的巨细,来逃避财务风险的丢失效果老是有限的,因而,关于公司来说,在寻求预期利益的一起,要思考将丢失减至最低程度。这需求公司经过必定的`经济剖析,并且思考人才技能等力气,施行削弱战略。

(4)搬运风险。搬运风险战略是指公司经过某种手法将部分或悉数也许承当的风险转嫁给别人或社会承当的办法。

2.关于内部财务风险的对策:

(1)加强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加强管理层的风险意识,能够使公司非常好的应对公司危机。加强公司管理层的风险意识,能够引导整体职工参加风险的防备作业,然后能够悉数应对公司财务风险。

关于财务人员,更应当加强训练学习,使他们在公司的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掌握,然后使公司能够在必定程度上下降财务风险的也许性。

(2)加强财务决议计划的科学化水平。财务决议计划关于公司的影响较大,乃至能够直接联系到财务管理作业的胜败,在进行决议计划时,要根绝经历决议计划和片面决议计划。为了防备财务风险,公司有必要不断的加强科学化水平,供给愈加科学的决议计划办法。

①关于筹资风险的对策。为了有用防备和操控筹资风险,请求公司要进步资金运用效益,假如公司家关于管理不通晓,使公司长时刻处于亏本情况,即便现金管理非常有用,这也会致使公司不能如期付出债款本息。并且要学会负债运营,优化本钱构造。负债运营尽管有必定的筹资风险,但是能够为公司带来更高收益,因而公司应当适度负债运营,不过也要思考下降筹资风险。

②关于出资风险的对策。公司要用科学办法计算各种出资计划的出资收回期、出资报酬率、净现值及内含报酬率等目标,并对计算成果进行归纳评估,在思考别的要素的基础上挑选最好的出资计划。

③关于资金收回风险的对策。为了下降资金收回的风险,公司挑选合理出售办法和结算办法,并拟定合理收账方针。区别财务情况好的客户,以及信誉情况欠好的客户,选用不一样的结算办法,能确保公司的客户,也能下降风险。一起应分清主次,按照应收账款逾期的不一起间和具体情况,采纳灵敏的方针。

(3)理顺公司内部财务联系。为防备财务风险,公司有必要理顺内部的各种财务联系。要清晰各部门在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位置、效果及应承当的责任,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真实做到权责清楚,各负其责。一起要结实建立风险防备意识。请求公司自上而下整体职工在思想上对潜在风险或危机要有清醒的知道和高度警觉,不放松任何纤细疑问。

参考文献 :

[1]赵振钦 崔子栋:风险管理的研究与教学[J].北方经济,2007年S1期 .

[2]全晓红 康卫平:公司财务风险构成要素及防备对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

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控问题分析论文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写方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控问题分析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部分企业由于规模有限,资金保障渠道不充足,加之内部管理综合能力的欠缺,现有资金来源往往融资不通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内部资金来源。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各项管理机制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从现阶段的发展形式来看,企业的融资来源有了显著改善。总之,加强中小企业财务融资风险管控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降低融资风险,为中小企业内部经济的稳步发展打造和谐的发展环境,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进而带动整个市场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 中小企业;资金保障;融资渠道;风险;环境

网络的发展加速了全球经济交流的发展,市场大环境稳步上升,我国的经济整体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升,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流明显增加,呈多元化发展趋势。由于企业发展性质的不同,在实际运营中难免会出现诸多干扰因素,给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阻碍内部融资进程。据市场调查数据分析,现阶段企业在发展中都会面临资金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如果不有效解决,加大融资风险,将会严重阻碍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管理者要提高对该环节的重视程度,综合以往经验,有效预防风险,做好内部管理工作,为后期生产运营工作的稳步发展解决后顾之忧。

1、加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防 范 的意义

现阶段的融资工作归属于企业内部财会工作,是服务于企业内部发展的一项积极有益的发展措施。在具体的操作阶段,常常会受到外界的不利因素干扰,阻碍企业内部经济的正常发展,影响企业的正常收益。如果融资管理不当,与预期发展方向不一致,将会加大风险发生的概率,使企业收益收到影响,负债增加,缺乏足够的偿还能力,正常生产运营受到严重的影响。要想彻底防范风险,企业应该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应对能力。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不断优化的内部管理机制,对企业发展运营加强管控,有效规避融资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市场发展环境,最终保障企业内部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1]。

2、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一直以来,银行都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在企业的资金输入中,银行的作用大致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模式。直接融资,主要操作模式为利用自身的固定资产或者股票证券等财产,吸引社会各界投资者参与购买,进而获取一定数额的资金来源。这种运作模式在金融业务的协助下,为投资人和企业搭建起桥梁,无须银行参与。同时,这种融资模式问题处理方式相对较为直接,周期较长,一旦产生交易无法逆转。通过银行参与而产生的融资,性质则相反,不具备流通性能,相对间接,期限短,可逆转。在银行的协助下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存储,随后分配给有需求的企业,在其辅助下建立连接,同时保证融资双方的.共同利益。

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此外,融资项目根据来源渠道还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部分。内部融资来源于企业自身的资金,主要包括闲置资金以及部分经营收益,等等。这些都是企业在发展中的重要资金来源,这种内部融资的操作可有效避免企业内部机密外泄,降低负债风险,为企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完备的保障。由于部分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无法满足发展需求,常常会需要外部企业的资金支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外源融资。这些企业主要有一些社会机构(非金融类)的信用贷款以及民间的融资,有时还会有外企投资。这种操作方便、快捷、可操作性强,资金相对充沛,因此备受各行业的中小企业欢迎。但是也有一定的弊端,在融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导致企业机密外泄,风险性相对较大,因此在具体实施阶段要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时刻提高警惕性[2]。

3、中小企业财务融资风险的管控问题

财务融资风险控制意识薄弱

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管理者的风险意识相对较为薄弱,没有系统化的管控机制。内部管理体系风险防范意识较差,风险因素出现时毫无察觉,一旦发生更是手足无措,无法有效应对融资风险。虽然事后也会有些适当的处理措施,挽回一部分损失,但是已既成事实,给企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风险管理策略,对于整个融资过程缺乏规范化的动态管理,一些风险因素被略过,管理者无法及时发现,企业的内部机密被窃取,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此外,还有一部分企业的高层在管理中目光短浅,过分看重金钱的作用,奉行利益至上,更是无视融资风险的严重性。企业内部的员工也是一人多用,员工积极性普遍不高,无有效的管理制度,因此工作中也是问题百出,风险来袭也毫无防范意识。

缺乏科学的融资规划

中小企业受规模和资金限制,管理者水平有限,融资计划只注重眼前实际,缺乏长远考虑。在具体的融资规划上单纯依靠企业自身的年度发展目标制定,导致整个计划无长远性,整体预见性不足。对于企业的综合指标、长远发展计划、未来资金需求、来源渠道均无有效规划,无法实现长久的资金保障,导致后期发展中资金链短缺。融资运作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脱节,整个操作资金损耗过大,造成企业运营成本飙升,负债风险增加[3]。

财会机制不完善

据市场调查,现阶段的中小企业内部结构相对单一,员工多为亲属关系,管理上也大多碍于情面,缺乏标准化的执行依据。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如果未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将会埋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更有甚者,在融资阶段,银行对企业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信息不匹配,估算结果失真,风险系数较高,因此无法获取足够的银行贷款。时间久了,在银行中的信誉缺失,融资渠道关闭。还有一部分企业即使获得了短期的融资,但由于财务管理不得当,整个运作中的风险管控不到位,无法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其一,由于内部管理上的缺陷,内部人员责权划分不明确,内部无科学有效的融资计划,下达不及时,在决策中常常掺杂个人因素,无法有效规避风险[4]。其二,在企业内部融资中无系统化的管理机制,信息匹配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融资额度的提升,导致部分企业资金不足,影响正常的生产。

融资渠道不畅

从融资来源分析,银行的信用贷款是中小企业的主要发展渠道。对于信贷管理,银行有着较为严格的标准,但是现阶段这些企业无论从规模上还是管理上都存在诸多不足,在融资过程中很难经受住银行的重重考核,往往获取的资金额度较小,无法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虽然也在积极拓宽其他途径,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都受到一定的政策制约,获批整体额度不高,融资渠道无有效保障。另外的一些渠道存在较大的波动,受市场环境的干扰较大,不利于操作,更是无法形成稳固的融资来源。

4、中小企业提升财务融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水平的具体对策

建立科学的融资规划体系

按照中小企业的发展目标制定与其匹配的融资实施计划。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现状、内部结构、发展方向和资金需求等综合分析,同时要参照全方位的发展要素,确保融资计划符合企业长期的经济发展需求。融资工作的开展不能与财务管控出现矛盾,二者共同服务于企业发展,从而为企业赢得更大的收益。按照财务的发展方向制定融资计划,使融资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财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融资长期规划,从资金的渠道做好合理规划,制定长期规范化融资管理计划,制定科学的管控结构。

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和筹资时机

融资工作的开展要综合市场多方发展要素,掌握国际汇率变化,全面衡量市场、财政及资金的管控措施。根据可能对融资结果产生干扰的各种条件和实时发展动态,科学地选择融资时间,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动并及时调整融资计划。结合自身发展运营汇总的资金需求为参考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过科学测算,得出企业在不同时段的资金使用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企业融资工作,满足日常生产运营的需求[5]。

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的融资阶段,要积极引进新进的工具,根据企业的需求完成定制服务。同时,要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不断优化和创新企业应收款、各种性质的贷款的内部管理,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常见的融资模式为动产的抵押、租赁等,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这些资源的作用,为企业发展运营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不断学习,不断拓展融资来源,努力学习现代化科技,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借助网络平台的优势,研发网贷、众筹、三方运营等多种融资模式,利用网络信贷业务的高流动性、调节性强等特征,减少企业的成本投入,提升实际运作效率。

完善制度建设,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要想提升企业融资的实际应用效果,就要加强内部管理,组建一支高水平的工作团队。结合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公众的监督指导,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融资工作。合理划分内部结构,职能、产权划分明确,不断完善内部管理,紧跟市场发展的步伐,不断提升管理制度,为企业赢得更大的经济收益,提升企业外部形象。中小企业要敢于创新和变革,从技术和管理上不断升级,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下,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以及风险防范能力。

强化内部风险监督机制

要想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要从制度入手,不断完善原有风险管控体系,加强监管,将风险隐患扼杀在源头。第一,在管理中要明确划分各部门职责,做到专人专岗。此外,提高中小企业在融资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就应该充分调动每个部门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重点加强财务部门的风险监管,同时要在决策阶段吸取以往工作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融资风险防御体系,为企业发展运营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第二,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同时发挥管理层的作用,加强对财务基层工作的管控。确保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管理中各个部门协调作业,有序推动企业的正常发展。

完善财会风险预警机制

中小企业结构单一,生产经营中多多少少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就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效果,埋下安全隐患,甚至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伤害。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制定与之匹配的融资计划和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要合理规避可预见性风险,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发展扫清障碍,降低融资风险发生的比例。主要根据财务日常数据报表的结构和数据等选择适宜的工作指标,完成个性化风险防控制定工作,为中小企业经济的稳步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提升信用水平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是企业的外部形象,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企业要不断提升自身信用,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我国现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相对闭塞,与市场信息严重脱节,对政策的变化了解不够及时,导致部分行为违反市场规则,影响了企业本身的信用,因此企业在融资中整体信用度不高。要想改变这种状况,重点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积极学习,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自上至下提升对企业信用的重视。制定长期的信用培训方案,打造企业文化,提升内部员工的凝聚力,培养全员的团队意识,认识到信用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第二,充分了解企业的发展现状,为实现内部经济的持久发展打造个性化征信标准,同时在基础工作中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第三,不断优化信用管理技术,积极学习,敢于创新,同时加强外部宣传,积极参加评级活动,不断提升企业对外形象。

5、结语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迎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机遇。为了争取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中小企业在融资运作中要综合考虑,制定全面的防范措施,合理规避风险。提升全员对融资风险的认识,从基础工作抓起,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为企业融资排除一切风险干扰因素。在管理上要兼顾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效率的提升,同时要打造多样化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来源单一的问题,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保障。

6、参考文献

[1]赵宇红,周宝湘.中小企业融资管理对策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03):47-48.

[2]郑方松.探讨新时期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风险及管控策略[J].全国流通经济,2017(07):33-36.

[3]荣燕.中小企业财务融资风险评价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11):107+126.

[4]陈凌夷.浅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21):261-263.

[5]郭爱兰.多元融资策略下的中小企业财务融资瓶颈分析[J].北方经贸,2012(09):79+81.

租赁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研究论文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引导语: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下面是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一)关于法律适用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上述规定虽然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但保理业务涉及的其他内容,比如保理业务承办机构是否须有特定资质要求、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承租人未付租时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及应履行程序、银行按多个租赁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收取融资费的性质、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和处理问题等诸多内容,均没有直接法律规范。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帐款可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应收帐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范。

(二)关于保理业务承办机构

目前国内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直接承办。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除银行做保理商外,还有独立的保理专业公司(注:很多是银行开办的子公司)。对于除银行外的其他机构是否可承做保理业务,是否需要规定开办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及行业监管,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三)关于保理业务操作问题

1、关于保理合同条款

保理合同是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确立保理法律关系、规定具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法律文件。保理合同应结构清晰,条款明确简洁,概念前后统一,便于操作和锁定有关风险。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帐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2、关于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保理业务涉及的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回购款等。

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种因素,上述费用项目取舍和金额高低均有不同。各项费用计算是保理业务操作最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成本负担和银行盈利空间,因此,无论是何项费用,均应写明费用名称、用语概念定义、计费基础、计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讫、费率等,避免产生理解和操作歧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应明确其计算基础(应收租金债权或租赁成本等)、融资比例或金额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收取的保理费用:不同笔保理业务存在不同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仅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动收取一笔或多笔融资费,有的还要加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应收租金债权存在多个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时的融资款(收购款)余额,保理银行比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上下浮动比例) 按各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分别计取融资费。应注意约定各保理期间起讫、收购款余额计算方法等,避免余额本身、以及与逾期违约金等计算重复。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时,有的银行再按照逾期天数比照贷款罚息利率向租赁公司收取违约金,应注意明确计费基础。

银行一般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追索租赁债权的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应注意费用项目应明确具体,避免“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一切费用”等一揽子兜底条款。

3、关于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合同法,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设立其他担保。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法。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流程中的典型问题,大家了解哪些?下文是我整理的3个典型问题与法律风险分析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典型问题1

某公司A拟建设从B市到C市的地下输气管道,需无缝钢管18000吨,以及相应调压设备等配套设备(配套设备金额约占总资金需求的13%)。目前,A已经完成规划、报批等前期手续,已与D公司签署施工合同,但尚未正式开工。融资租赁公司拟采取直租方式介入,为A提供融资。在此情况下,地下输气管道可否作为租赁物?工程竣工验收义务由谁承担?

地下输气管道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物做出统一明确的范围界定。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参考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第2条规定,租赁物不会仅因其附着于或嵌入不动产而不再是租赁物。

因此,地下输气管道等此类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可以以直租或回租方式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以此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输气管道所有权人不具有相应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的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因此,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但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对于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作了具体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企业,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涉及租赁物经营使用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均要申请取得相应许可的话,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花费极高成本,不符合经济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可见,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当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物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融资租赁业务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应审核承租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合法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竣工验收的义务

基于融资租赁基本法律关系,作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承担提供融资款并平静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义务即可。为避免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范围扩大,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自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等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义务。至于工程开工时间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据此,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享有取回租赁物的权利。

然而,若以输气管道作为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可能存在物权担保功能较弱的问题。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由于管道已铺设嵌入土地,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理论上可以行使取回权,但实际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融资租赁交易的物权保障功能难以实现,由此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承租人违约风险不可避免。

典型问题2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融资方可否为政府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若可以,其所有的资产,如医院的不动产、动产,学校的动产、不动产等,是否适合作为租赁物?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可以成为融资租赁承租人

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同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第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各类动产。由于通常使用医疗设备的主体为医院,通常使用科研设备的主体即学校,故本条规定可侧面反映出医院、学校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

实践中,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以下统称:上述机构)由于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但达不到信用贷款的条件,又缺乏抵押担保,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需求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人民法院的诸多判例中,也承认上述机构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因此,上述机构能够成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

上述机构中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典型情形及建议

(一)为便于融资租赁公司行使取回权,上述机构中不适宜用作抵押担保的财产也不建议用作融资租赁租赁物。

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目前,我国暂无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租赁物做出统一明确的范围界定。

《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实施(以下简称: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担保。究其立法目的,应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公益设施处于随时会被处置的风险之中,进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参考前述立法目的,若将上述机构中的公益设施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而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及公益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在申请取回该等公益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中以该等公益设施作为租赁物,建议融资租赁公司要求作为承租人的上述机构提供价值足以覆盖租赁物的其非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上述机构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议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机构中的在建工程不建议作为回租的租赁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实践中,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为:1.在建工程尚不具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故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并不能实际取得项目所有权,此与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特征相背离;2.在建工程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固定资产,并非合法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但是,若租赁物为已取得权证的房产,实践中则倾向于认定其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待在建工程取得权证后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降低风险。若融资租赁公司须于取得权证之前开展业务,《融资租赁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借款协议”。在此情况下,建议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以尽可能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

典型问题3

某公司拟向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直接融资租赁消防工程设备、体育馆设备、厨房设备、中央空调设备、教学设备、电力设备等资产(以下统称:标的物),用于该公司投资的学校使用,并可能在未来有将部分标的物过户至学校名下的需求。现融资租赁公司拟将该公司与学校作为共同承租人,共同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达到互相“担保”的目的。学校是否可以成为共同承租人?本项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学校可以成为共同承租人,但因承租人无法按约付租而导致诉讼时,执行学校教学设施或将受阻。

现我国对民办学校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标的物使用权并未做出明确限制或禁止,故其能够作为融资租赁的共同承租人。

同样,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民办学校财产是否有限制或禁止做出规定,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担保法》第37条及其司法解释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担保。究其立法目的,应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考虑,不允许学校的教育设施处于随时会被处置的风险之中,进而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

故参考前述立法目的,若标的物中的教学设施投入学校进行使用后,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在申请执行这部分教学设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较大困难。融资租赁公司可考虑通过与该公司协商减少教学设施,适当降低风险。

若在租赁期内将标的物过户至学校名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向其主张继续支付租金的请求存在瑕疵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标的物所有权应归属融资租赁公司。若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权属变更至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将演变为一种介于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明确界定。届时,原本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丧失标的物所有权,难以直接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原本作为承租人的该公司继续支付租金,请求权存在瑕疵。这将对融资租赁公司顺利足额收回租金带来一定风险。

此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一大特点,即融资租赁公司享有标的所有权,这样的安排本身是为融资租赁公司前期输出大量资金的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因而,若在向供应商付清标的款后无法拥有标的物所有权,将对融资租赁公司极为不利。因此,不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承租方。

当前我国对于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不甚全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尤其是一些创新业务时,由于通常涉及标的较大,周期较长,应尽可能聘请专业律师对项目可行性做全面专业的分析,以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