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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02 11:21:38

科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科技期刊是一种发表自然科学及技术的杂志。按出版内容,出版方式,出版周期等多种方式发行。其主要特征有:连续性,时效性,创新性,渗透性等。规范性原则:科技期刊稿件一般由长短不一、体裁不同的文章和图表组成。把这些经过编辑加工的稿件,通过一定的版面设计与处理,使标题、文字、插图、表格、参考文献等形成一个内容和形式统一和谐的整体,以期达到审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实现。科技期刊版面设计与处理工作,从构思立意到表现技巧,其主要着眼点是在通过设计手段和工艺技术,揭示和表达期刊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艺术性原则:科技期刊的内容具有科学性、严肃性,因而在位置和效果上均具有“包装”作用的广告彩页,应该具有文化品味,要讲究创意。农业科技期刊广告设计还要贴近农村,贴近农业。 比如《山东农业科学》广告设计人员在设计植物生长调节剂“绿风 九五”的广告时,整版采用了象征土地的土黄基调,正中加过 渡性鲜绿版块,显示一片生机,上书一个潇洒飘逸的手写体 “风”字,突出“绿风”主题。右侧用表现粮食、果品、蔬菜丰收 景象的小幅图片点明使用对象,并起点缀作用。整个画面给 人以“绿风吹过大地,大地一片丰收”的感觉,增强了艺术感染力,加深了读者对广告的印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海洋科技交流,繁荣海洋科技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海洋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海洋科技成就,传播海洋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海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五条科学技术期刊根据报道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道国家和局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五)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海洋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七条由局主管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局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日常工作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第八条局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一)研究、制定局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整顿和调整。(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科技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三)负责制定国家海洋局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划,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五)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办刊条件第九条要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报道范围。第十条要有切实负责的处级以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科技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要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要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要有与编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一般季刊不少于三个,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第十二条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第十三条要有固定的办刊场所、承印单位以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第十四条创办正式期刊至少要经过两期试刊,达到办刊质量要求的标准后方可申报。第十五条创办内部期刊原则上也应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不过对编辑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专职编辑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十六条国家海洋局系统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海洋局管理、科研、调查等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要求和审批。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东科技期刊出版社

媒体名称 中国科技教育 单位地址 刊号 11-4765/N 联系电话 类别 期刊 主管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语种 汉语 期刊没有好坏,只有适合与否。

文章可以发这本杂志的。这本杂志总体上来说还是不错的。

刊物不错,是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主管,北京国际科技服务中心主办的科技期刊,主要刊登:中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及融投资项目的最新资讯,并刊发能反映中外新技术发展动态,新产品开发进展及概述各学科最新发展方向的内容。另外也可以发到这些刊物上:《价值工程》《硅谷》《中国科技纵横》《中国科技信息》《科技传播》等。可以上知网或者中州期刊联盟网站上查询刊物的详细内容进一步了解,直接投杂志社需要2-3个月的审稿周期,投到中州期刊联盟的话2-3天就能给录用通知,还可以电话查稿,以确保安全。

是的。华东科技是正规省级期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查。华东科技(月刊)创刊于1985年,是华东地区最具权威性的专业科技期刊,本刊由华东六省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厅)联合创办。

科技期刊的出版模式

《科技传播》为国家级科技类学术期刊,《科技传播》杂志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主办,是一本面向科技界、学术界、传播界以及大专院校师生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科技类学术刊物(国内统一刊号:CN11-5820/N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6708)。《科技传播》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是值得信赖的优秀期刊,所发表的论文、文章在各单位均可用作调职、职称评定、升学、就业、以及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本刊的发行对象主要为国家机关、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以及各大专院校的师生等。

统计源期刊 与 科技核心期刊 是同一回事。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 “中国科技论文 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学科范畴主要为自然科学领域,是目前国内比较公认的科技统计源期刊目录。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是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TIC)受国家科技部委托,按照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期刊引证报告》(JCR)的模式,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中国科技期刊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在中国出版的1405种科技期刊作为统计源期刊。

选择了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平均引用率、基金资助论文比例等十几种期刊评价指标,利用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十几年积累的丰富数据,编辑出版了《2001年度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

和科技核心期刊不是一回事儿。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学科范畴主要为自然科学领域,是目前国内比较公认的科技统计源期刊目录。受科技部委托,权威性名列国内首位。

扩展资料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并非终身制,有效期三年,三年后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将对其进行重新评定,遵守“优入劣汰”原则,因此“统计源期刊”的学术影响力越来越被各学术单位和科研机所接受,用它作为科研论文的学术水平的评价指标之一。

我国现有期刊9000多种(其中医学期刊1940种),截止2006年底公布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约1652种期刊,其中医学类期刊约519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期刊的特点 (1)报道及时 期刊与图书相比较,出版周期短,刊载论文的速度快、数量大、内容新颖、发行与影响面广,能及时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的新成果、新水平、新动向。 (2)内容广泛 期刊发表的文献,大多数是原始论文,提供的资料包括研究方法、仪器装置、结果讨论和参考文献等。此外,期刊还刊登文献述评、动态介绍、会议消息,书评和新书预告、产品广告等,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如此,其它类型的文献,也常常在期刊上发表,如会议论文、科技报告、学位论文等,重要的专利在期刊上也常有报告。 (3)连续出版 期刊连续出版,不仅有利于情报的传递,而且它们所积累的大量文献,历史地、系统地记录了某一学科或某一研究对象的发展过程。期刊每期都有目录,卷末或年末编有各种索引,有的期刊还出版多卷或多年的累积索引,便于文献情报检索。

期刊出版管理条例2018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三)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检查、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案件。第十条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图书报刊、录音录像的出版和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审查鉴定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和内容的审查鉴定工作。第十二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淫秽制品进行鉴定和处理,取缔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的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等行为,查处各种犯罪活动。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取缔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各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第十四条各级税务、卫生健康、民航、铁路、交通和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文化执法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检查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第十六条文化执法机构查获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交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所查获的实物和现金,必须随案件如数移交,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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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 期刊出版

国家关于期刊的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单位:期刊社以及附设于法人内部的期刊我部都属于出版单位

期刊发行范围:公开发行、内部发行

公开发行: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

内部发行: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发行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公开征订、陈列、销售

公开发行的期刊: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

创办期刊: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一刊一号

期刊出版登记表:主办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领取并填写

期刊出版许可证: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后向主办单位颁发

营业执照: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

合办期刊:确定一个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

期刊变更登记

需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办刊宗旨、文种

变更刊期:时间长的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结果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时间短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主办单位审核、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

期刊休刊:一年内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并说明理由、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期刊刊号的规定

刊号: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中国标准刊号

刊号构成: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XXXX-XXXX=8位)(公开发行期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XX-XXXX/YY=6位)(所有期刊)

刊号的使用

重新申请刊号:更改刊名、载体形式、出版地

合并印刷时位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单独印刷时位于:ISSN在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或与条码一起、CN号在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关于期刊我出版的规定-见(基础中级第四章出版行政管理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期刊我活动

期刊可以:发表原创、转载、摘编已公开发表作品(须注明作者姓名和转载刊物名称、期号)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期刊出版单位:专职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我

不得擅自转让:我出版权

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出版期刊刊号、名称、版面

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期刊社在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记者站:报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记者站不得: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刊载内容不真实公正: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期刊标准化标志:版本记录与刊号、刊号与顺序号

期刊须在底封或目录上刊载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或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刊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出版增刊:精选本、精华本、珍藏本、每年可出版两期、由主管单位审核报请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颁发一次性增刊准印证

增刊申请报告:文章增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

增刊内容:与正刊的开本和发行范围一致、版本记录与正刊一致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面封上注明增刊字样

期刊合订本:不得编排内容、按原刊顺序装订、面封标明合订本

期刊广告经营

经营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每期版本记录中注明本刊广告许可证号、严格审查广告客户发布资格、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登广告、用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每年刊载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酒类广告每期不超过2条,并不得置于封面

广告内容规定:不得违法反动迷信、严禁用领导人形象、禁止刊载烟草制品、不得庸俗低级色情凶杀、虚假不实和禁止使用词语

期刊市场定位要素:内容定位、读者定位、风格定位

内容定位:需求原则(精神社会)、优势原则(作者我出版资源社会信息经济)、差异原则

读者定位: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心理条件

风格定位:保持期刊内容的个性魅力、增强期刊形态的鲜明特色、品牌期刊要有独特的风格设计

保持个性:突出特点、坚定执行我方针不为市场一时变化左右、密切关注社会生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品牌形象:无形资产促进期刊发展、期刊的标志和代号是识别器、知识产权有利于同类间竞争、实行品牌推广和延伸战略

形态风格:标志色、标志字符、标志图案

市场定位的途径:通过调查确定、通过试刊校正、通过改刊调整

市场调查方式:问卷调查法、征订调查法、观察调查法、试刊调查法、普查法、抽查法、典型调查法、间接调查法

《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主办单位如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上一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请求复核。第一条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为具体实施《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对报纸质量管理使用抽查出版质量和限定最低发行量的评定方法,以确定报纸质量是否合格。二、报纸出版质量的评定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1.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即《报纸质量管理标准》(下称《标准》)第三条的质量评定标准(30分)。报社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报纸的新闻报道和所刊载的其他内容,不得背离办报宗旨和超越本报的专业分工范围,不得刊载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报纸未达到以上要求时,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30分以下分数,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全部减去3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2.报纸依法出版情况的质量评定标准(20分)。报纸的各项出版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报纸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报纸的出版、印刷、发行、登记项目的变更、经营及各项有关活动,都必须符合行政管理方面的审批登记程序。对执行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方面不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20分以下分数,一般性违规一次减5分,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以全部减去2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3.报纸版面的综合质量评定标准(30分)。(1)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一般的失实内容,一次减去5分;对重要新闻报道和其他重要内容的失实,可全部减去30分。(2)报纸稿件的选用要求具有指导性、新闻性、时效性、可读性、格调高雅、文章生动。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3)报纸版面容量标准,要求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体裁和新闻手段。消息、图片、文章条数,对开报纸要求每版平均不应少于7篇(专、副刊除外),一版不应少于10篇;四开报纸要求每版平均不应少于5篇(专、副刊除外),一版不应少于7篇。同时要求每期报纸一般都应有消息、评论、通讯、图片,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4)报纸文章标题要求题文相符,表达准确,文字精练,生动形象。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5)报纸栏目设置要求合理、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符合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6)报纸文字校对要求严格准确,无明显差错。每期报纸文字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7)报纸印刷质量要求字体清晰、墨色均匀、套色准确、无缺笔断划、模糊不清的现象。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5分以下质量分数。4.报纸广告的质量评定标准(10分)。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用明显的广告形式刊出或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刊登“有偿新闻”,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报纸刊登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语言文字必须文明、规范,不得刊登虚假广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损害国家利益。报纸广告设计应美观、健康。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10分以下质量分数。5.报纸的社会信誉质量评定标准(10分)。作为一种社会传播媒体,报纸应在读者中建立良好的整体形象和必要的社会信誉。报社必须满足读者和客户的正当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遵纪守法表现及记录。对报纸的社会形象和信誉的综合质量标准,结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报纸审读、日常管理和社会综合反映(读者来信、社会调查)等手段给予评定。对不符合社会信誉综合标准的,酌情减去10分以下质量分数。三、报纸发行的质量评定。报纸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其发行量应达到与本报专业分工和读者对象范围相适应的水平。报纸的期发行量作为重要的质量标准,不规定打分标准,只规定最低发行量。并且采取最低期发量“质量一票否决”的方式。各级各类报纸在出版两年后,其最低期发行量标准应达到:(1)省级党委机关报10万份;地(市)级党委机关报3万份;县(市)级党委机关报1万份。(2)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机关报、专业报3万份。(3)省级nbsp; (4)晚报5万份。(5)社会群体对象报纸:中央报纸5万各类企业报纸1万份。(7)各种生活服务类报纸5万份。(8)各类文摘报纸5万份。“发行量”指报纸的实际征订、零售数量,不包括赠送、交换的报纸数量。对未达到最低发行量的报纸,均判定为质量不合格报纸,应限期观察,或劝其停办。解放军系统、外宣类报纸,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字的报纸,以及一些特殊专业的报纸,执行此项标准时,可适当放宽。四、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报纸的年检工作结合进行。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报纸,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通过年检;对质量标准达不到60分的,即视为不合格的报纸,该报已经不具备办报条件,应予以停办并撤销登记。五、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和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共同依据报纸的全年期数按比例抽检评定;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报纸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依据报纸的全年期数按比例抽检评定。六、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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