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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徭役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21:02:37

明代徭役制度研究论文

1、明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 顾名思义就是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一是把田赋和繁杂的徭役、杂税合并统一征收;二是把徭役部分地摊入田亩,既根据人丁又依照田亩征收;三是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为一条后,一律征银。田赋,除政府必须的米麦仍然交实物外,其余以白银折纳;徭役,一律实行银差。这就肯定了货币在赋税征收中的主导地位。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雍正帝的“摊丁入亩”,是封建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其作用:(1)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客观上起到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它不但限制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赋役,而且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其生产积极性。(2)它实行赋役折银征收的办法,适应和促进了明朝中期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交纳银两,农民、手工业者必然把大量产品投入市场,促进商业繁荣。徭役折银,农民可自由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创造条件。(3)它推动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使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化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2、清 摊丁入亩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摊丁入亩”对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农生存下来,为清朝的统治注入了强心剂。自耕农对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适应力,对资本主义关系有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农是封建政权各种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其数量的增长对封建国家政权起了稳固的作用。正如马克思说的:“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是捐税”。在封建社会里农业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农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建经济稳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为这样,历代地主阶级改革者,总是主张用“均田”和“限田”一类办法来保护自耕农的大量存在。“摊丁入亩”的目的理应是有这层意思的,既然自耕农对封建经济有很大适应性,那么就无法与资本主义相并存了。实际上,新的资本主义萌芽所需的条件不能在自耕农中形成。因为自耕农生产规模狭小,其手工业处于服从地位,社会分工极难发展。其土地只是零星小块,能成为自己生活的有限条件就不错了,根本谈不上成为剥削他人劳动的手段。 “摊丁入亩”后,农民的赋役负担大致普遍均衡起来,人为地阻碍了小生产者的分化。而这些被置于相同处境上的农民,其生活是相当痛苦的。 “摊丁入亩”对丁徭的取消助长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为例,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长数字极小,甚至逐年下降。《黄冈县志》第四卷载黄冈县从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间,平均每年只增一个半丁。这以后就绝然不同了,人口增长达到前所未有的指标。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产力的提高,反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为生产资料的增长赶不上人口的增长,就必然造成大多数人口忙于生活消费资料的生产,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当然,“摊丁入亩”作为一项地主阶级的改良措施,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浙江《嘉兴府志》评价说:“田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须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无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从康熙五十年到光绪九年长达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摊丁入亩”在遇到各种非议和斗争之后,还是最终推行于天下,想必于统治阶级说来是得利无穷的。那么,“摊丁入亩”对资本主义萌芽有利无利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纵观中国数千年的文学史,最绚烂的时代好象都是乱世。由上古的《山海经》传说,到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是可谓一时之盛,文化高峰。一旦秦始皇统一六国便有了‘焚书坑儒’,----汉朝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及至清朝的’文字狱”和现代的诸如‘书报检查制度“等。往往潇洒如意者少,纵横天下者少,到是产生了不少诸如《思旧赋》一类的文章。其实就是当代也还有’文革‘;在台湾,李敖柏杨等也是把牢底坐穿了的人物。------文人?在这场历史和岁月的洪流中,或摇尾乞怜,或登堂入室;或隐于朝野,或慷慨赴死。看起来是一副无比壮丽的画卷:其实不论那一种结局和方式,都只能说是只有悲剧,没有喜剧。最后的一次文化的高峰应该是’五四”罢?本世纪80年代的思想界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环境,曾经起过一些波澜,那时的文学也曾有与之呼应的东西萌现。不过注定是昙花一现。至此,就再也没有什么大动静。 读史使人明智。---咱们回来看明代。明朝统一天下后,中央集权的政治环境空前险恶,宋濂、刘基等著名文人先后黜杀----正统文学的沉寂,刚好成就了通俗小说和小品文的繁荣。这时候有些积淀已久的文化特征就很典型的显现了(主要是庸俗和委琐的一面)。而浸淫其中的文人们似乎也并不在意:或治世或出世,有寄情山水有平天下者----或兼而有之。形成了如繁华似锦,如日照群山;或艳丽或阴暗或平静淡泊的心理态势,林林总总光彩眩目。这些就是我们先天的胎里带来的气质。 看来政治险恶是一方面,社会风气与经济、文化也是和文学息息相关。不管那一个朝代,有才能得人必然寻求一个展示、发挥的空间。经世治国也好,诗文自乐也罢都是一个舞台。既是舞台,自然什么声音都应该有,不平之声更多。古人云:“不平则鸣”----当然“平”也可以“鸣”,只是似乎只有这“不平之鸣”更加复杂有味。 ----现在就没有’不平之鸣‘了么?no.中国要享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恐怕还要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文学作为最能体现社会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与之相呼应的。对了,有一个唐朝的特例。说到唐朝的文化高峰,便大体可以看出:虽然仍是帝制的中央集权,但由于统治阶级的英明,国家实力的强大,民族自信心的空前膨胀,文化优越感也就水到渠成的具有高度。至今还可以从盛唐的诗歌中领略那种文学上的轻松愉悦的心态,这种心态的流露是真诚的,可以想见哪个时代文人门自由发挥的神姿。到了现代(有学者认为我们现在正走向类似“盛唐”的时代),民主和自由作为社会精神的核心,“德先生”和“赛先生’依然作为两面伟大的旗帜,更加切近人们的理想。但是,这可能需要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不只是经济力量的提升。21世纪的中国是处于一个上升时期的历史阶段。在这段历史性的变革之中,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成为主旋律----文化亦步亦趋,狼狈不堪。在一个所有文化现象都得不到充分显现的时代,文学也同样不可能成为主角。 文学作为传达思想的艺术形式的功能被人为的淡化了。因为当今世界的当权者的有些做法并没有超脱“独尊儒术”的境界(包括所有国家)。民主和自由永远是相对的,这决定文学作为一种物质性很弱的东西往往会被排除在社会核心之外。同样,作为文学的创造者,文人们也永远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依附于某种物质性的,实在的东西----如果不是强权,就是财富。这样文人门的独立性也永远具有局限性:所谓“书生造反,三年不成”,即是此因。 一部《中国文学史。明代卷》笼笼统统介绍了一个朝代或者几个时代的,文学和文人的命运。读书需要自己的眼睛----这些东西很难用某一个具体的名词来表达,这就好象是某种惯性:你的眼光往往来源于你身后的一种文化的传承和积淀。此上的杂感,可以想见,也并没有走出几千年来中国文人的路子。好在,现在毕竟不是写《思旧赋》的时代了。 唐朝前期马牧业兴旺发达,首先是与马匹在当时国防上的重要地位分不开的。唐朝立国之初,承隋末征战乱离之后,马政残败不堪,只有牝牡三千余匹,颇有西汉初年“天子不能具醇驷,将相或乘牛车”的景象。然而当时征战频仍,军队和馆驿交通都急需大量的马匹来充当战骑和运载工具。马牧业的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唐初,统治集团在基本上稳定了国内局势以后,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消除边患。当时“突厥强盛,东自契丹、室韦,西尽吐谷浑、高昌,诸国皆臣之,控弦百余万。”〔(1)〕从武德四年开始,突厥不断骚扰唐朝边境。武德九年七月,突厥颉利可汗率精骑十余万,进寇武功,京师戒严。 面对突厥日益严重的军事压力,秦王李世民根据突厥“惟劲骑奔冲”的特点,主张加强军队骑兵的建设,用军事进攻的战略,彻底击溃突厥军队,一劳永逸地解决边患问题。 李世民即位伊始,就致力于军队的建设。武德九年九月,唐太宗召集诸卫将卒习武於显德殿,并说:“我不使汝等穿池筑苑,造诸淫费,农民恣令逸乐,兵士唯习弓马,庶使汝战,亦望汝前无横敌。”由于唐朝重视军队训练,不久“士卒皆为精锐。”〔(2)〕贞观三年,反击突厥的时机成熟,唐太宗遣派军队十余万,分兵六路,向突厥发起大规模的进攻。战争爆发后,代州道行军总管李靖亲率精兵,自马邑出击,一举袭破定襄城,颉利可汗狠狈逃遁。李靖随即选派轻骑兵一万,携二十日干粮,深入追击。“靖军逼其牙帐十五里,虏始觉,颉利畏威先走,部众因而溃散。”在这次反击战中,骑兵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朝自从灭亡了东突厥以后,对外战争基本上就从防御性的自卫战争,转变为进攻性的战争,由于军事战略的转变,就使唐朝前期的对外战争,具有了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战争主要是汉族与“夷狄”之间的冲突。唐朝前期与突厥、吐谷浑、薛延陀、奚、契丹、高丽等,都发生过战争,尤其是和突厥、吐蕃、高丽之间的战争,不仅规模大,而且持续时间长。要同这些善于骑射的游牧民族作战,就离不开骑兵。 第二,战场辽阔,长途奔袭。唐朝前期多次发动大规模的军事远征。如贞观九年,唐军远征吐谷浑〔(3)〕”、贞观十三年唐朝出兵高昌〔(4)〕、天宝六年,唐将高仙芝率步骑一万人远征小勃律国〔(5)〕等,不仅以骑兵为主,而且从征步兵也自备私马。 在唐朝前期的战争中,为了缩短行军时期,提高进攻速度,增强攻击的突然性,唐军往往使用大量骑兵。杜佑《通典》记载的李靖兵法说,“诸大将出征,且约授兵二万人,即分为七军,如或少,临时更定,大率十分之中,三分为奇兵。……”李靖兵法反映的是唐初军队兵种配备的情况。天宝元年,唐玄宗穷兵黩武,全国共有军队五十七万四千人,其中边镇兵四十九万人,战马八万余匹,分属十个节度使。如河西节度使赤水军幅员一千五百里,前拒吐蕃,北抗突厥,有兵三万三千人,马一万三千匹。其它如河东节度使大同军有兵九千五百人,马五千五百匹。横野军有兵三千人,马一千八百匹。骑兵在唐朝军队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正如恩格斯所说,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骑兵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是各国军队的主要兵种。” 第三,战争中普遍使用蕃兵蕃将。李渊在太原起兵时,军队里就有蕃兵蕃将。唐太宗开创了大量使用蕃将蕃兵的先例。贞观初年,“自突厥颉利破后,其余酋长至皆拜将军、中郎将,布列朝廷,五品以上者百余人,殆与朝士相半。”如突厥人史大奈、阿史那社尔、执失思力,铁勒人契bì@①何力等皆拜将军,领兵征战。到开元天宝时,使用蕃将有了更大发展,如安禄山、歌舒翰等蕃将都任节度使,手握重兵,坐镇一方。陈寅恪先生说:“玄宗后半期,以蕃将代府兵,为其武力之中坚。”〔(6)〕 蕃兵也经常被征调。如贞观八年,西海道行军大总管李靖率突厥、契bì@①之众击吐谷浑。贞观二十一年,kūn@②丘道行军大总管阿史那社尔、郭孝恪发铁勒十三部及突厥精骑十万征龟兹。永徽二年,弓月道行军总管契bì@①何力与梁建方征调秦、成、岐、雍州府兵三万及回纥兵五万骑,平西突厥贺鲁叛乱。 蕃将蕃兵在战场上,只有和战骑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乾元二年,唐将李光弼在河阳战场上抗击史思明叛军,他命令蕃将论惟贞部投入战斗。论惟贞说:“贞,蕃将也,不知步战,请铁骑三百。”〔(7)〕可见蕃将在战争中是离不开战马的。 唐军在战争中,骑兵部队担负攻击、牵制、迂huí@③、侧击等多方面的作战任务,因此,战马损失也很严重。如贞观十九年唐军征高丽,“初入辽也,将士十万人,各有八驮,两军战马四万匹。及还,死者一千二百人,八驮及战马死者十七八。”〔(8)〕龙朔二年,左武卫大将军郑仁泰率轻骑一万四千人讨伐铁勒,“至仙萼河,不见虏,粮尽而还,值大雪,士卒饥冻,弃捐甲兵,杀马食之,马尽,人自相食,比入塞,余兵才八百人。”〔(9)〕 唐朝前期的对外战争所以能够坚持数十年之久,并且不断取得胜利,扬国威于境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唐朝有一支称雄于世的强大军队。而空前发达的马牧业为其提供源源不绝的大量高质量的战马,为军队保证了坚强的战斗力。由于战争对战马的依赖,也就为唐朝发展大规模国家监牧养马和民间养私马,繁荣马牧业生产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唐朝发达的馆驿交通需要大量的驿马 唐朝前期国家疆域广大,“东极海,西至焉耆,南尽林州南境,北接薛延陀界;东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10)〕为了满足当时国内外交通的需要,唐朝建立了完备的馆驿制度。从长安通往全国各地的主要交通线上,每隔三十里设一馆驿,以传送公文,迎送来往官吏。当时唐朝有馆驿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驿二百六十所,水陆相兼驿八十六所,依照馆驿在交通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等级供给一定数量的驿马。按规定京师都邑亭驿配马七十五匹。诸州县馆驿配马分为六等,一等六十匹,二等四十五匹,三等三十匹,四等十八匹,五等十二匹,六等八匹。地形险峻,道路崎岖和江南岭南等地区不宜大马奔驰,配备蜀马。 同时,唐朝还有递驮制度,需要使用大量马匹。《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载: “凡亲王入朝,皆给车牛驮马,车牛六十乘,驮马一百匹。若大妃回来,加车牛二十乘,马二十匹。别chì@④追入,给马六十匹。内外百官家口应给递送者,皆给人力车牛。一品,手力三十人,车七乘,马十匹,驴十五头,二品,手力二十四人,车五乘,马六匹,驴十头,三品,手力二十人,车四乘,马四匹,驴六头,四品五品,手力十二人,车二乘,马二匹,驴三头,六品七品,手力八人,车一乘,马二匹,驴二头,八品九品,手力五人,车一乘,马一匹,驴二头。若别chì@④给递者三分加一,家口少者,不要满此数,无车牛处,以马驴代。” 唐朝军队出征,所经州县要提供递驮。开元三年,朝廷以左羽林大将军郭虔guàn@⑤兼安西大都护四镇经略大使。”虔guàn@⑤请自募关中兵万人诣安西讨击,皆给递驮及熟食,chì@④许之。”〔(11)〕胡三省《资治通鉴》注释说:递驮者,沿途递发马牛驴,驮运兵器什物也。 驿马用途日益广泛。李肇《国史补》说:“杨贵妃生於蜀,好食荔枝。南海所生,尤胜蜀者,故每岁飞驰以进。”谢枋得《注解选唐诗》说:“明皇天宝间,涪州贡荔枝,到长安,色香不变,贵妃乃喜。州县以邮传疾走称上意,人马僵毙,相望於道。”由于滥用驿马,驿马耗损也非常严重。玄宗时,河南府官在“奏论驿马表”中称诉:“今月一日中使魏光胜至,伏奉手诏,当管每驿更加添鞍马,不得停留往来使命者,优以所到邮传以备急宣。臣某中谢,伏以当府重务,无过驿马,臣到之日,唯此是图,虽牧市百端,死损相继。盖缘府界阔远,山谷重突,自春多雨,马蹄又软,驰驱石路,bì@⑥踣实多。比于陕虢以西,以汝郑等处,道路稍异,日夜倍忧。又西自永宁,东自汜水,南到临汝,北达河阳,正驿都管一十六所,常加慎备,动以久缺,此皆臣无政术,上轸圣心,@⑦地局天,不足所处。臣今分遣吏,稍加价钱兼令外求,冀免有缺。”〔(12)〕河南府这封论奏驿表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对驿马的高度重视和驿马在交通中的重要性。 唐朝重视马政建设大规模发展国家监牧养马 马牧业是保障唐朝强大国防军事力量和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同唐朝兴衰休戚相关,唐朝统治者非常重视马牧业。尤其是唐太宗、唐玄宗为唐朝的马政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贞观初年,唐朝把隋朝遗留在长安东北赤岸泽牧场的三千匹牝牡马迁移到陇右,创建了国家监牧基地。 唐朝为了发展国家马牧业,建立了规模宏大、组织严密的马政机构和监牧制度。《唐六典》载: “太仆寺,卿一员,从三品。少卿二员,从四品上。卿之职掌邦国jiù@⑧牧,车舆之政令,总乘黄、典jiù@⑧、典牧、车府四署及诸监牧之官属。少卿为之贰。凡国有大礼及大驾行幸,则供其五辂属车。凡监牧羊马所通籍帐,每岁则受而会之,以上尚书驾部,以议其官吏之考课,丞四人。从六品上。主簿二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府十七人,史三十四人,兽医博士四人,兽医六百人,学生一百人,亭长四人,掌固六人。” “凡马五千匹为上监,三千匹以上为中监,以下为下监。凡马牛之群以百二十,驼骡驴之群以七十,羊之群以六百二十。群有牧长牧尉。补长以六品已下子、白丁、杂色人等为之;补尉以散官八品已下子为之。品子八考,白丁十考,随文武简试与之。凡马有左右监,以别其粗良,以数纪其名,而著其簿籍。细马之监称左,粗马之监称右。其杂畜牧皆同下监,仍以土地为其监名。凡马各以年名籍之,每岁季夏造,至孟秋,群牧使以诸监之籍合为一,常以中秋上于寺。诸牧别立南使、北使、西使、东使以分统之。” 唐朝政府颁布律令,从法律上保护马牧业发展。《唐律疏议》中的jiù@⑧库律规定: “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亡,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徙三年,羊减三等。” “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余官有管牧者,也准此。” “凡官畜在牧而亡失者,给程以访,过日不获,估而征之。谓给访限百日不获,准失处当时作值征纳,牧子及长官各知其半,若户奴无财者,准铜依加杖。” 《唐律疏仪》中贼盗律规定: “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 开元二年六月chì@⑨:“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13)〕 唐朝前期,统治集团慎重选拔任用马政官员。唐初宰相长孙无忌认为“群牧事重,委在长官。”开元三年,唐玄宗chì@⑨令:“诸道牧监有缺紧要者,委本使司简择明闲牧养者,奏付选司勘实补拟。如非其材,所由科贬,经负犯者,不在奏补之限。”〔(14)〕,因此,从贞观至开元,出现了张万岁、王毛仲、牛仙客等堪称能吏的马政官员。唐朝宰相张说撰写的《大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说:“大唐接周隋乱离之后,承天下征战之弊,@⑩括残烬仅得牝牡三千,从赤岸泽徙之陇右,始命太仆少卿张万岁葺其政焉。而奕代载德,纂修其绪,肇自贞观,成于麟德,四十年间,马至七十万六千匹。置八使以董之,设四十八监而掌之。”〔(15)〕张万岁经营马政的建树,到宋朝仍受到宋仁宗的赞誉:“唐用张万岁典马政,恩信行乎下,故马政修举,后世称为能吏。”〔(16)〕王毛仲,娴习弓马。开元初,为内外闲jiù@⑧兼知监牧使,”部统严整,群牧@⑾息,遂倍其初。@⑿粟之类,不敢盗窃,每岁迥残,常致数万斛。不三年,扈从东封,以诸牧马数万匹从,每色为一队,望之如云锦。”〔(17)〕县吏出身的牛仙客,“清勤不倦,接待上下,必以诚信。”开元中历任太仆少卿、太仆卿,政绩显著,〔(18)〕开元二十四年擢登相位。唐朝前期马政修举,与统治者认真选用马政官吏这一点是分不开的。 唐朝建立了马匹的医疗制度和机构。唐朝太仆寺设有兽医博士四人,兽医六百人,学生一百人。尚乘局有兽医七十人,太子仆寺有兽医二十人。其兽医人数之多,在唐代以前是罕见的。地方州县也设有兽医机构和人员。官畜在道,有羸病不堪前进者,留付随近州县,养饲疗救。粟草及药官给,而所在官司受之,须疗养有法。陇右监牧也设置病马坊:“内jiù@⑧马每年有@⒀者、病者、老者、疲者,择其不任者,以颁诸坊,则必倭之、艾之、行之、节之,俟其跳梁,俟其充脂而后入之。”〔(19)〕 唐代的兽医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医疗经验,并撰写了兽医著作。值得特别提到的是唐朝人李石著作的《司牧安骥集》,这是一部学术价值很高,影响深远的名著,不仅为当代所重视,而且在宋、明两朝,还曾经作为官版印刷,广泛发行,甚至传到国外。明神宗万历二十三年,日本人翻译出版了这部名著。今天,《司牧安骥集》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兽医著作,仍受到科学研究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唐朝前期重视改进中国马匹的品种,提高马匹的素质。贞观初年,同州剌史宇文士及在当地发现一匹隋朝开皇年间从大宛进献的名马流落在民间,“老于朝邑市面家挽@⒁,鬃尾焦秃,皮肉穿穴。”这匹马被送到京师时,唐太宗亲自到郊外长乐坡迎接,并派人精心调理,“饲以钟乳”。后来此马产下五匹马驹,长大后都成为骏马。 唐朝通过对外马匹贸易,从境外引进大量品质优良的马匹。唐朝前期,唐太宗、唐高宗都曾多次派人到境外采购马匹。开元年间,唐朝每年从突厥买马三、四千匹。开元二十四年买马达一万四千匹,付给马价绢五十五万匹。《资治通鉴》卷二一三说唐玄宗“每岁@⒂缯帛数十万匹就市戎马,以助军旅,且为监牧之种,由是国马益壮焉。”《太平广记》韩干篇记载说:“开元后,四海清平,外域名马,重译叠至,然而砂碛且遥,蹄甲多薄。玄宗选其良者,与中国之骏,同颁马政。自此,内jiù@⑧有飞黄、照夜、浮云,五方之乘,奇毛异状,筋骨既健,蹄甲皆厚。”刘禹锡《伤我马词》说:“初,玄宗羁大宛,而尽有其名马,命典牧以时起居。洎西幸蜀,往往民间得其种,而蕃马故良,毛色者率非中土类也。” 唐朝周边国家和地区经常给唐朝进贡,贡献的礼品中往往有大批的骏马。如高祖时,康国献马四千匹。贞观四年,龟兹献名马。贞观十一年,jì@⒃宾国遣使献马。贞观十七年,薛延陀献马五万匹。长安二年,吐蕃遣使献马千匹。贡献来的马匹。许多是珍贵的良种名马,如康国马,体格特别高大壮硕,“今时官马,犹是其种。”〔(20)〕 私人养马业兴盛繁荣促进了唐朝养马业的全面发展 唐朝前期马牧业的兴旺发达,是与当时民间盛行私人养马和社会尚武的风气分不开的。我国古代自从晋朝永嘉之乱,“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21)〕“游牧民族开始入主中原,形成汉夷杂居。如果从西晋末年永嘉年间算起。其间十六国时期就有一百三十六年。接着,元魏统一黄河流域,历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延续至隋末唐初,又复三百多年,因此,北方社会的生活习俗深受胡俗的影响,与秦汉时期相比,有了很大的变迁。杜牧《樊川集》载《唐故范阳卢秀才墓志》说,卢秀才名霈者,“自天宝后三代,或仕燕,或仕赵,两地皆多良田畜马。生年二十,未知古有人曰周公、孔夫子者,击球饮酒,马射走兔,语言习尚,无非攻守战斗之事。”《旧唐书》李珙传说“李珙,山东甲姓,代修婚姻,至珙,不好读书,唯以弓马为务。”《新唐书》王难得传说“王难得,沂州临沂人,父恩叔,少隶军试为太子宾客,难得健于武,工骑射。”……由于社会风气的薰陶,唐朝贵贱士庶尚武成风,酷爱骑马,为私人养马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唐代妇女骑马之风也很盛行。《新唐书》车服志说:“初,妇人施mì@⒄lí@⒅以蔽身,永徽中,始用帷帽,施裙及颈,坐担以代车。命妇朝谒,则以驼驾车,数下诏禁而不止。武后时,帷帽益盛,中宗后,乃无复矣。宫人从驾皆胡帽乘马,海内效之,至露髻驰骋,而帷帽亦废,有衣男子衣而@⒆,如奚、契凡之服。”因为骑马,贵族庶民都喜好胡服胡帽,“其后安禄山反,当时以为服妖之应。”〔(22)〕天宝时,杨贵妃每骑马,则大宦官高力士执辔授鞭。外戚杨国忠“有时与虢国并辔入朝,挥鞭走马。”〔(23)〕《全唐诗》花蕊夫人《宫诗》描写宫女初学马术的情景说:“殿前宫女总纤腰,初学鞍骑怯又娇,上得马来才欲走,几回抛kòng@⒇抱鞍桥。” 唐朝政府禁止工商人骑马。“乾封二年二月,禁工商不得乘马。”〔(24)〕但是禁令只是一纸空文。“商人乘马,前代所禁,近日得恣其乘马,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从以童骑,最为僭越。”〔(25)〕 由于马匹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需要,唐朝私人养马极为兴盛,是唐朝马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贵族官僚饲养大量私马。唐太宗子越王李贞“在蔡州,数奏免所部租赋以给人心,家僮千人,马数千匹。”〔(26)〕太平公主在开元初被诛时,“籍其家,财货山积,珍奇宝物,侔於御府,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27)〕官僚裴冕“性本侈靡,好尚车服及营珍馔,名马在枥,直数百金者常十数。”〔(28)〕《新唐书》兵志载:“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皆以封邑号名为印自别,将校亦备私马。议谓秦汉以来,唐马最盛,天子又锐志武事,遂弱西北蕃。” 贵族官僚为了设置私人牧场,大肆侵占国家和农民的土地。为了抑制土地兼并,天宝十一年玄宗chì@④令:“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合置牧地,地内熟田仍不得过五顷以上、十顷以下,其有余者仰官牧。”〔(29)〕唐朝规定,每匹驿马国家配给牧地二十亩,按此标准计算,则两京五百里内私人可以占有养五十匹马的熟地。 唐代民间富人也大量养私马。“盘禾安氏有马千驷,怙富不虔。”〔(30)〕《太平广记》于远篇说:“邺中富人于远者,性奢逸而复好良马,居第华丽,服玩鲜洁,拟于公侯之家,常养良马数十匹。” 唐代农民养私马。唐朝前期实行府兵制,农民普遍要服兵役,唐朝规定,府兵被征点服役,所需戎器驮马锅幕糗粮均须自备。《唐六典》兵部载:“凡差卫士征戍镇防,亦有团伍,其善弓马者为越骑团,余为步兵团,主帅以下统领之,火十人,有六驮马,若无马乡,任备驴、骡及牛。”“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唐朝规定,战马由官府给钱购置或供给监牧马,后来“诸州府马缺数稍多,既合官填,复须私备。”〔(31)〕因此,唐代农民也普遍养私马。 唐代空前繁荣的社会经济为私人养马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唐六典》太仆寺记载了官马每天的饲料数量。闲jiù@⑧马每匹草一围,粟一斗,盐六勺。监牧马春冬季节每匹草一围,粟一斗,盐二合。而唐代官奴婢的口粮标准则为:“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二升五合,中男给二升。〔(32)〕唐代养马正是所谓“一马伏枥,当中家六口之食。”如没有发达繁荣的社会经济,要产生这样盛大规模的养马业是不可能的。 为了发展社会马牧业,唐朝政府制定了一些鼓励民间私人养马的政策。唐朝初年,魏元忠上疏要求朝廷支持发展民间养私马。他说:“师行必籍马力,不数十万不足与虏争,臣请天下自王公及齐人挂籍之口,人税百钱。又驰天下马禁,使民得乘大马,不为数限,官籍其凡,勿使得隐。不三年,人间畜马可五十万,即诏州县以税口钱市之,若王师大举,一朝可用。”〔(33)〕魏元忠的疏奏,得到唐高宗的重视。唐玄宗即位后,在积极发展国家监牧养马的同时,也重视发展私人养马,并革除了一些妨碍私人养马的弊政。唐初武德时,就实行按资产多少,把户分为三等,不久改为九等,按户等交税。官府定户等时把私人养的马也作为资产,私马多户等就升高,户税也增加负担,从而挫伤了农民养私马的积极性。同时,州县有邮递军旅之役,官府总是加在养私马户人家。“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34)〕这对养马户来说,更是一种灾难。唐玄宗针对“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马,骑射之士减曩时”的情况,于开元九年下诏规定:“自今诸州民,勿限有无荫,能家畜十马以上,免贴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资。”“若要须供拟,任临时率户出钱市买。”〔(35)〕唐玄宗提出的改革措施,减轻了养私马户的经济负担,调动了农民养马积极性,促进了唐代马牧业的发展。天宝十五年,安史叛军攻入长安。唐太子李亨“至彭原,又募得甲士四百,率私军以助军。至平凉郡,sōu@(21)阅监牧公私马,得数万匹,官军益振。”〔(36)〕建中元年,唐德宗在战乱之后,仅在关辅地区一次就市马三万余匹。由此可见,唐朝前期私人养马业是何等的兴旺发达。 综上所述,唐朝前期马牧业空前繁荣发达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来说,是由于马匹在国防军事、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使唐朝统治者高度重视马牧业生产,为此组织和制定了系统完整的马政机构和制度,建立了规模宏大的监牧基地,大力开展对外马匹贸易,采取了鼓励养私马的措施和政策;从客观上来说,自西晋末年起大量游牧民族迁徙内地,带来了塞外习俗和畜牧生产的经验技能,并在北方汉人中获得传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征发赋税的鱼鳞图与粮长制。黄册为纬的赋役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之上。全国人民都要被皇帝编制在户籍册中成为其编户民(役户),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户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种什么田当什么差。并且户役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税粮的推收过割手续。这样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则入赋于君,制也”的封建逻辑,无论输赋纳粮或当差承役,都是编户民的封建义务,是封建的贡或役。故而朱元璋告诫其臣民:“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 明代全国土地分民田、官田两种,民田是民间的私田,官田是宋代以来的官地和建明后官没的敌对者、犯罪者的土地。为掌握各处耕地数目,防止脱漏,派人在各地丈量耕地,“量度田亩方圆,明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绘成图,其形状如鱼鳞,故名(明)。具体办法是税粮万石为一区,区绘总图,在上面将各块土地的主人,四至、数目、肥瘠绘上,作为征收税粮的凭证。鱼鳞图册自洪武六年即开始,到二十年时已经推行到全国各地。在按鱼鳞图征税时,洪武四年始,又在南方一些地区创行了粮长制,办法是随税粮万石为一区,选该区富者为粮长,专督其区税粮并运送至京师。及时运粮至京师者,常蒙皇帝招见,甚至授官,称“税粮人才”,如浙江乌程粮长严震,由粮长升为工部尚书。最初的用意是防止郡县官吏额外加税,并定粮长舞弊治罪法;但粮长制实行不久,便与官吏勾结,上下齐手,欺压百姓,甚至干预行政事务。鱼鳞图,粮长制都是征赋税的组织工具。明初的税制沿用唐宋,夏秋两征,称夏税秋粮;交本色粮,交他物称“折色”。本色夏麦秋粮,民田一般亩征三升三合,官田五升三合,另外,有所谓“重税区”,除了富裕地区,主要是明初朱元璋对原来的张士诚等统治区敌对势力的报复;达八升五合,乃至二、三石。征发徭役的里甲制和黄册。明初分全国民为军民匠灶四类(灶历盐户),各著专门户籍,不准改行,并予以行政编制;城镇曰坊,近城曰厢,乡下为里甲。里甲制始于洪武三年,十三年以后推广善及,办法是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十人(十户);下设十户为一甲;一里长统一甲(甲有甲首)。比较笼统。同时,还编了户口清册即黄册:每户填报姓名、丁口、年龄、田宅、资产、里长汇总后上呈县;并将鳏孤独附后(不征役)称畸零户。县州布政司(省)层层留底,汇总,最高呈报中央户部。每十年一更换,以适应人丁等变化的情况。明初徭役有三类。均工夫役(即均徭)——验田出夫,田一顷丁夫一人,不足顷者几户均之,应中央差派,每年到京师服役一个月。如雇请佃户代之,一人次米一石;用他人代之,米二石五斗给代役之人。里甲正役——以里甲为单位服役,每年由一里长,一甲(十户)“值年”,属乡间小吏的职役性质,主要在本乡催督税役,管理人丁事 ,迎送官员,承府呼唤准备举子赶考费用等,十年轮完一里甲,值年先后以丁粮多少为序,值年时“一岁中诸色杂日应役者,编年均之,银力从便”,一般不出力,只出资。杂役——亦称杂泛。“上命不时日杂泛”即临时征派。三种徭役均与资产、丁口有关,按丁产编为上、中、下三等户;十六至六十男子为丁,按丁分别科派。总之,鱼鳞图册是全国土地清册,辅以粮长制以征税粮; 册是全国户口清册,辅以里甲制以征税役。二者相辅相成。“以鱼鳞图为径,土地之讼废也 ;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邪”(明史)。 明初赋役制与唐宋制的比较。土地税方面沿用唐宋旧制,形式内容皆同,废除元朝税粮,科差诸杂税。粮食及布帛的征收,是明初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到中叶以后才为货币税所代替。徭役征发、既有唐前期之制,又仿宋制,有亲征的力役,有类似职役的的里甲役,同时又可以雇人代役(均功夫役),并定出出资标准,是代役制的继续,又是一条鞭法力役并入地亩的基础。在手工业方面,明初仍有匠籍制度,手工业者服官府作坊称轮班、住坐两种。轮班—般每三年一次,每次三个月;住坐——每月服役十天。均可出资代役,其它时间可“自由趁做”。商业税放弃杂税,按经营额“三十税一”。均较元代为轻。总之,朱元璋在明初三十年间,能从维护长远经济的目的出发,针对元末以来战乱灾荒、经济衰退的情况,实行一些发展生产,减轻税役的措施和制度“取之有制,用之有节”(太祖实录),实际上是在推行与民休息的政策。但同时,官僚富豪都在无节制地侵吞田产,大量占有佃户,自明初,土地兼并,农民破产流亡即很多。3、一条鞭法的创行明朝初年税制沿用唐宋两税法,徭役也模仿唐宋旧制,已见前述。到明中叶以后,赋役制渐渐的出现混乱,一方面是土地易手加剧,鱼鳞图已不可靠,特别是豪民隐占田产,析产以逃税,政府曾下令重新丈量全国土地,包括一些王庄,屯田的耕地,对当时“大户有田而无粮”的弊端有一定改善。另一方面,又对徭役制进行了改革。自明中叶以来,东南地区各地又调整了摇役的征派方法。如应天府将里甲役改收“里甲银”,浙江、福建改“均徭”为均平银,江西把各类杂役徭役一律归为均徭,由里甲轮任,实际是将诸徭役合并了。又有地地区出现“十段锦”法,即打破里甲界限,以县为单位分段(区)征发,仍是十年一轮。这些都与后来的一条鞭法精神一致,是其先声。嘉靖九年(1530),内阁大学士桂萼提出了“一条鞭法”,嘉靖时曾在一些地方试行,如海瑞等在浙江,应天府等地试行,但由于户部尚书等人的反对,一直没有大规模推行。张居正执行时将各地的摇役改革方法与赋税改革方法合并,整顿为一条鞭法,于万历九年(1581)推行全国。一条鞭法的内容记载不一,各地实行的也不完全一样。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为: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为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投,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 概言之,即把各种徭役合为一综,如鞭绳诸股合为一条。具体讲,有以下三个要点内容。1、赋役合并,按田亩征收。将各种赋税,徭役统一为一项,以防杂乱摊派;将按人丁征发的摇役也改为主要按资产征发,并与赋税合并,摊派地亩征收。[丁田之比因地而异,但基本精神相同,如“丁六粮四”、“粮三丁一”等]。2、田赋征银,徭役出钱。开始是部分折钱银,因为官府需要部分粮食和人夫徭役,后来全部税收改为征银,全部徭役可纳钱抵税,官府以此募人应役。3、官府征收,废除粮长。赋役折银钱后容易存放,运送不再由粮长之类专为收运了。由县官、州官、布政使管理,减少了粮长、里正鱼肉百姓的弊端。一条鞭的推行,杂派在一定范围内减少,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使国家的财政状况有好转,由原来亏损白银四百万两,转变为余十年银粮,收到了明显效果。并且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史上看,特别是徭役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一条鞭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徭役的征发由人丁转向地亩,缓和了人身依附关系,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自古封建税役以地、户、丁为三因子,役主要以丁口为依据,这就是劳动赋税的残余,也是官府控制农民人身自由的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落后形态不断被改造,由人丁转向地亩,如唐中叶杨炎两税法,将代役庸制合并, 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没有发展到全部实行代役的程度,所以宋初徭役从二税中脱离出来,“雇募法”成了王安石变法的焦点。真正完成丁役转入地亩,是在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之后,一并计亩征银;而丁役的残余形态到清初“地丁合一”时才取消,“地丁制”是一条鞭的继续和扫尾,这对于松驰人身依附关系有主要意义。同为税役的征发是靠政治力量,不是基于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统治权,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商业经济是自由的,而摇役制限制了人身自由,也就限制了商业经济的发展;代役制出现后等于摇役制度废除,增加了人身自由。其二,税役一并征银,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货币税、役的产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结果,而货币税役反过来又对当前经济有促进作用。又,缴纳赋税的农民大多在农村生活,以前只是生活必需品盐铁之类才经过市场,其余主要靠自己生产。货币的出现,值得他们把农产品变成产品,引起了当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这样一来加强了城乡的关系,把广大农民也介入了市场。但是,对此也不可估计过高,因为货币赋税不等于货币地租,货币地租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前提,而赋税不是,其经济范畴带有政治色彩,不完全与商品经济吻合。并且当时东南地区商业经济最发达,一条鞭在此兴起是与当地情况适应的,但北方自然经济占绝对地位,赋役征银就带来许多不便,如《天下郡国利病书》说,明代山东、 陕西岐山等地农民就为缴银常低价卖粮物。张居正的改革,尤其一条鞭法,无论从当时看,还是历史上看,都有积极意义,应当肯定。但他的改革也有一定局限性,如一条鞭法的目的之一为了减少杂派,但与两税法、康熙时的地丁合一不同,不设立赋役总额,结果造成一条鞭法的征收“岁岁不同,出口为是”,使贪官污吏钻了空子,不断加重人民的负担;皇庄、王庄仍有关税权,官绅也按级别免税役,就不可能使财政贫匮得到根本解决。尽管有这些局限性,还是触动了官僚地主的利益,加之内阁门户之见。张居正死后被诬告,夺爵抄家,并剖棺鞭尸,皇帝特赦免之;而“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明后期摊派仍然很多,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后导致李自成起义,推倒了明王朝。

明代江防制度研究论文

小议如何在普通初中推进历史新课改内容摘要:初中历史新课改推行数年之后,成果巨大,但是对于普通初中来说仍然面临着很多的难题。本文在对初中历史新课改中教师、学生、理论工作者情况的分析基础上,对提出历史新课改提出了几点建议,思考使普通中学在推进新课改的道理上进入良性循环的方法。关键词:普通初中 推进 新课改新课改的推行已经有数年了,整体的运行情况是令人欣喜的,新课改的理论在教育工作的各个层面推广开来,已经为我们的课程改革提供了数量巨大的成功范例。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在新课改潮流不可动摇的今天,理论界与实践界都认为现今新课改的推行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部分理论工作者认为,部分教师固守旧有模式,对推行新理念缺乏热忱。相当部分的教师则认为,理论界层出不穷的理论看似先进却不具可操作性。这种争论在初中历史科的新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也是同样存在的。双方之间的这种分岐已经成为当下新课程改革继续稳步推进必须优先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1、对教师的分析一线的初中历史教师在交流教学经验的过程中经常会发出一个慨叹,对新课改是有心无力啊。这说明无法将新课程改革的理念贯彻到教学实践中去,仍然是比较普遍的情况,这一点在普通初中的历史教师中,意见更为集中。新课程改革历时已有几年,教师们对这一改革的理论已有所了解,虽然各人理解程度深浅有所差别,但是相信每一个负责任又有进取心的教师对是作过一番思考与尝试的。但是现实却并不如理论中所描绘的那样美好。对于教师来说,新课改既是给学生减压,也是给教师减压,过往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其实并不是教师对这一方式有偏好,而是教育体制使然。一堂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和一堂以教师为主体的课相比,并不能使教师感觉到更轻松。但是不少教师在试行了新课程理论之后,又迅速的回到了旧方法上,为什么呢。笔者接触的一个资深优秀的教师说,新课标只适合于作秀,要解决问题还是要*老办法。2、对学生的分析与重点中学相比,普通初中在推行新课改的道路上明显走得更加的艰难,因为他们接触的生源素质更差,虽说每个学生都是平等的,但是学生素质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东莞地区,情况更为特殊,东莞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区的发展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了,但是在镇区仍然处于明显的过渡期。虽然学生普遍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但是他们的父辈多数刚从农村转向城镇,镇区的人文素养有待提高,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对这种提高的速度都不可能予以过高的要求,再加上社会上读书无用论的再次漫延,他们不像山区的学生那样有很强烈的通过读书来改变命运的信念,更没有自觉的提高自身文化素养的需要,因而普遍存在厌学,怕苦怕累的被动型学习情绪。历史又从来都不是一门可以立竿见影的学科,也不需要参加中考,在学生的心目中,成为可有可无的科目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思想上的不重视,必定带来行动上的忽视,表现出来的是镇区学生缺乏基本的历史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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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建国之后,就面临着来自海上倭寇的威胁,因当时明军拥有水军等24卫的强大水军,主要御倭于海上。后来逐渐加强海防建设,实行水陆并防的战略,“倭海上来,则海上御之耳。请量地远近,置卫所,陆聚步兵,水具战舰,则倭不得人,人亦不得傅岸”(《明史》卷126《汤和传》)。实行这一方略到永乐十七年(1419年)望海埚大捷后,沿海的倭患基本平息了。但到嘉靖年间,倭寇又猖掀起来。人们对海防给予更大的关注,海防思想有了新的发展,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巩固海防以收人心为本。嘉靖年问倭寇之所以猖獗,就明朝内部来讲,其原因在于政治腐败和军备废弛。政治腐败,赋役繁重,官吏贪酷,百姓丧其乐生之志,依附于入侵的倭寇,是倭患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因此一些人认为,要消除倭患,“当一面督兵截杀以治其流,一面重抚百姓以治其本”(《筹海图编》卷11《叙寇原》)。百姓安居乐业,就不会依附倭寇,相反会在倭寇入侵时为官府所用。因此“政事为急,甲兵次之”。重抚百姓,就要薄赋税。一切赋税能减免的尽量减免,实在要取之于民的也要防止官吏任意加派,指一科十。同时,官吏要关心百姓的痛痒,解决百姓的疾苦。安抚百姓,还要让沿海百姓能下海谋生。实行海禁,寸板不许下海,只能是对去远洋勾结倭寇而言,对于一般渔民在近海捕鱼捞虾和一般商人到邻省贩卖粮食则不应禁止。依附倭寇的百姓只要归降,就既往不咎;擒斩倭寇的要照样立功授奖;愿报效国家的,可以录用。要使百姓安居乐业,关键是要有好的官吏。对于那些贪官暴吏,不论是在职的还是去职的都要给以严厉的惩办,“以快吾民之愤;穷追其赃,以代吾民之赋”。同时要选择那些“有爱民之诚,有守己之操,有处事之才”(《筹海图编》卷12《择守令》)的人为官。有了这样的官吏就能实行善政,百姓就会安居乐业,不依附倭寇。“故良吏优于良将,善政优于善战”(《筹海图编》卷11《叙寇原》)。后来有人又提出巩固海防“有标有本,有标之本,有本之本”。讲战阵等外御为标之标,绝私市等内御为标之本,整顿好军队是本,“而大要则又以收人心”为本之本。“图其标一岁之计,图其本百岁之计,图其标之本与本之本则万世之计。”这种以安民心,使民众安居为巩固海防根本的思想,虽然是针对当时具体形势提出的,但它也揭示出国防问题的一个普遍原则。第二,建立多层次防御体系。总括起来,当时人提出的建立多层次防御体系是海陆结合,攻守结合,相互支援,军民协力,守之于海洋,守之于海岸,守之于内河,守之于城镇。“防海之制谓之海防,则必宜防之于海,犹江防者必防之于江,此定论也”(《筹海图编》卷12《御海洋》)。敌人从海上来,用水军在海上进行防御,是“首务”,也是“上策”。明军长于水战,“乘其初至而击之,不使得以相待合势而猖撅”(《正气堂集》卷7《条议防倭事宜》),这是一;倭寇长于陆战,“一被突人,陆路追战,兵无素练之律,贼怀必死之心”,要想取胜有困难,这是二;承平日久,内地百姓不闻金鼓,不识兵革,一见贼至,鱼惊鸟散,财产被掠夺,人员道茶毒,这是三;因此御敌于海洋胜于御敌于内陆,是上策。为了御敌于海上,首先要大力发展水军,“水兵急于陆兵”,要使“水兵常居十七,陆兵常居十三”。其次,沿海普遍进行巡哨,并有效地组织“协谋会辅”。广、福、浙、直各省内部要划分防守海区,责令各总、寨进行巡哨,并互相配合,各省之间也是如此。这样“哨道联络,势如常山,会捕合并,阵如鱼丽”(《筹海图编》卷12《勤会哨》),在整个沿海形成严密的防线。而且在敌人人侵的冲要海域,设置多层防线,敌“来则攻之,去则追之,屡来屡攻,屡去屡追,何患倭寇之不灭乎”(《正气堂集》卷9《请多调战船》)。再次,守沿海重要岛屿,断绝敌人接济。倭寇入侵中国往往首先在沿海岛屿登陆,补充淡水,窥测虚实,所以要在沿海岛屿事先会兵戍守,使倭寇不得停泊,得不到接济。再其次,组织沿海渔民,加强海上防御。沿海渔民不畏风涛,习惯于海上生活,将他们组织起来,“听其采捕,因而为兵”,从而形成一支强大的海上防御力量。“贼至不能御之于海,则海岸之守为紧关第二义”(《筹海图编》卷12《固海岸》)。沿海是内地的门户,守好门户,内地才安全,而且敌远渡大海比较疲惫,登陆之际,没有依托,便于歼灭。因此,除御敌于海上外,还要有坚固的海岸防守,在海岸建立又一道防线。海岸防守,首先要预有设防。设防要在要害之地,设防之点要能互相支援。其次,实行水陆夹击。陆兵要与水兵相互配合,“贼船潜入海口,则水兵星罗于其外,陆兵云布于其内。其将至也,击其困惫;既至也,击其先登;既登也,击其无备”,将其歼灭。再次,要相互支援。敌人登陆于沿海,内地要出兵支援;敌人在此地登陆,彼地要出兵支援,各支部队协力歼灭敌人。、“赋人深入,必抢内地船只,水陆兼进,故夫内河水兵战船又其急务者也。”江浙一带沟河交错,水港相通,人行不便,舟行无滞,“整溯河船以攻之,亦为策之上者也”(《正气堂集》卷7《议水陆战备事宜》)。整修河船,拆除桥梁,使敌陆路难行,我则用船载来陆兵,对敌实行水陆夹攻,将其歼灭。“海防之要惟有三策:出海会哨,毋使人港者,得上策;循塘距守,毋使登岸者,得中策;出水列阵,毋使近城者,得下策;不得已而至守城,则无策矣”(《筹海图编》卷6《直隶事宜》)。防守沿海城镇,使敌人不得近城,占领财富集中的城镇,是御敌的最后一道防线。城镇的战略地位不同,防守的方法也应不同,关键是防守重要城镇。对这样的城镇要城内派将帅,提重兵,城外设援军,一旦有警,合力歼敌。城镇防守要做好准备,包括城外实行坚壁清野,城内做好物质准备和组织准备。城镇防守要攻守结合。“攻之中有守,守之中有攻。攻而无守则为无根,守而无攻则为无干”(《筹海图编》卷12《严城守》)。不仅要凭城固守,还要伺机出城与敌作战。城镇防守还要城内外配合,城内防守,城外救援,内外配合粉碎敌人进攻。守之于海洋,守之于海岸,守之于内河,守之于城镇这种多层次防御体系,以守之于海为上策。但当时也有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海战不可帱,而“以固海岸为不易之定策”(《等海图编》卷12《御海洋》)。御海洋是御之于远洋还是守之近海,也有争议。开始一些人主张守之于远海,后来人们发现守远洋供给困难,主张守近海,但应哨探于远海,实行“哨贼于远洋而不常厥居,击贼于近洋而勿使近岸”的防守方略。第三,加强海防,除盗不除商。明代后期徐光启提出了倭寇“来市则予之,来寇则歼之”的主张。他认为“有无相易,邦国之常”。日本需要中国货,互相贸易是正常的。开官市是正路,私人货易是旁路。嘉靖年间,由于不开官市,禁止私市,富豪欠倭寇的货款不还,加以陈东、徐海的勾引,辗转而酿成了倭患。如果实行“除盗而不除商,禁私贩而通官市”,海上就不会有事。徐光启还认为市与盗是两回事,他要来人侵,你开市与否,都会入侵。禁止同他贸易,绝不能禁止他的入侵。要阻止他的入侵,只有加强戒备;如果不加强海防,只求禁止贸易是没用的。而且“惟市而后可以靖倭,惟市而后可以知倭,惟市而后可以制倭,惟市而后可以谋倭”(《徐光启集》卷1《海防迂说》)。在徐光启看来,倭寇的入侵是因为通商不得转而为盗,与其进行贸易,可以“靖倭”。通过通商可以了解敌人的情况从而“知倭”。通过贸易,私人造大量坚固的船舶,有事可改为兵船;购进日本的精利兵器,有众多兵器和舰船就可以“制倭”。通过贸易,对敌人了解比较透彻,就可以其国内矛盾,制止他的入侵,这就是“谋倭”。实行“除盗而不除商”的原则‘,不但不会削弱海防,反而能加强海防。

明朝的这两项制度是非常严格的,对于水上的兵力也是非常足够的,因为这时候意识到了水上的资源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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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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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其法制在历朝统治者的重视下,适时创新、度时变法,很多方面表现出独特的个性色彩。正如徐道邻先生所言“宋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颠峰”,尤其是司法制度中创立的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死刑复核制、法官回避制、司法检验制都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个人觉得以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案件类分析,从而引发什么思考挺好写的,这类的范文也多,看看专业的(法学)书,先把论文框架解决再慢慢细化论文。

⑴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①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凡地方各州报请奏谳(复审),及地方官犯罪案件由左断刑负责;凡京师百官案件由右治狱负责。同时将“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 ②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等事。审宗改制后,审刑院并入刑部,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③审刑院是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 ④地方司法机构中,各路设提刑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州设忖职工工资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法派出机构。州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掌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州长官是主审官。县由知县负责审判,“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⑵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御笔断罪”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②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司法机关审理。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有详细的勘验格式,南宋时还颁布了《检验格目》,客观上推动了其时法医学的发展。著名的《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的出现,与此有直接关系。 ③宋代对民事诉讼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务限法”。对刑事案件,也依案件性质情节的起重大小,定有不同的审结期限。 ④宋代除了审判机构间上下、左右监督外,还原染料设立了较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在中央扩大御鸣台司法职能,曾设御鸣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这成为后世巡按制度的渊源。此外,还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时对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 ⑶法官的选拔 ①保举制。保举人对被保举人任内所犯罪行负连带责任。 ②考试制。 ③法官责任。出入人罪的责任;遵守办案时限;违背诉讼程序和制度的责任。

宋代馆阁制度研究论文

在中国历史上经历过很多的朝代,这些朝代都表明中华文化的各种独特之处。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特色,以及自己的制度。中国的教育历史也是在这些朝代中不停的发展起来的。每个国家的侧重点不同,所以自然他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在宋代的时候,国家比较倾向于重视文学。所以,那个时候留下了大量的比较珍贵的诗词,以及文学作品等。在我们从小的学习中,宋词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比如说,李清照就是宋代比较著名的文学家。而宋代对于文学的重视程度,以及教育的重视程度都是达到一个比较高的高度的。就比如说馆阁的设置,这也是我们国家对于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的改革的开始。它之所以这么重要,主要是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第一个方面主要是因为馆阁的功能比较有多样性的特点,这个地方不仅是收藏图书、校阅图书的地方,而且这个地方广收人才,并将这些图书可以借阅给一般的需要的人。要知道在那个时候,等级制度很明显,读书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享受到的权利。馆阁的这一做法无疑是将教育的范围扩大到了每个人,使得文化教育得以传播开来。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当时皇帝比较重视文学,而且对馆阁也是他重视文学的一个表现。另外为了更加凸显馆阁的重要性,皇帝在面见科举考试的人才时馆阁的人员必须在场。其次,出席一些比较重要的会议以及皇帝办理晚宴的时候,这些人员都是在场的,所以足以看出皇帝馆阁的重视程度。最后就是一些当官的人员,如果想要正式上岗,还必须要在馆阁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学习。比如我们所熟悉的欧阳修、包拯都在这个地方待过。

《宋史》是最全面的

曝书是古代最常用的方法在宋代比较兴盛对不对对呢,在宋代比较兴盛高祖方曝书”,这所指的是古人在藏书时需要保养,保养的最好方法便是将书籍拿出来晾晒。而到了宋代时,曝书成为了一种时尚,这并不是只是单纯说书籍的晾晒,而是说因为曝书引发的一种社交活动,简称为曝书会。像是在宋朝时期,宋朝的皇家图书馆会在七月时将藏书拿出来曝晒,而这个期间这些书籍都是对文人开放的,类似现在的群书博览会一样,而这一场景也成为了宋代的一个特色活动。而且在文人骚客饱览群书的同时,还能够一饱口福。古人七月七晒书正如《太平御览》之中的记载一样,原本定在七月七日的曝书会不在只是但指这一天进行,而是会持续长达两三个月之久。正如《宋史》之中所记载的一样“秘省所藏书画,岁一曝之,自五月一日始,至八月罢”;如果真的是将书籍晾晒两到三个月之久,恐怕再扎实的书籍也要损坏,故而这所描述的其实是在曝书过程之中产生的集会。曝书的历史其实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曝书的记载,例如《穆天子传》中就曾记载了这样一个习俗,在农历的七月七这一天,人们不但是会将家中的衣物被褥等拿出来晾晒,还会将书籍一同进行曝晒。到了三国时期一样是有着同样的记载,《晋书·卷三十一》中记载“宣帝初辞魏武之命,托以风痹,尝暴书,遇暴雨,不觉自起收之。家惟有一婢见之,后乃恐事泄致祸,遂手杀之以灭口,而亲自执爨。帝由是重之”;说的是司马懿曾经为了躲避曹操的征召,因此托辞说自己得了风痹。谁知就在以此曝书之时,天下大雨,司马懿不自觉去收书,结果就被仆人给看了个一清二楚。司马懿而这也就说明了曝书的历史历来已久,古人也多有此举动。但要说起曝书还是要提到宋朝,在宋朝时曝书不在只是单一的活动,而是发展成为了集会。在《宋书》里总能找到很多关于曝书的细节,在曝书会上不单只是书籍,现实文物古玩,字画墨迹等等都多有涉猎。更重要的是还有着“早食五品,午会茶果,晚食七品”的惯例,不但是允许了当时的文人一览群书的机会,皇家方面还很慷慨的提供了早午晚餐。

宋朝官职制度的特点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宋朝的政治体制演变,以元丰(宋神宗年号)改制为界限,改制前与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一)中枢机构的演变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事,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徽宗时,一度将首相改为太宰,次相为少宰。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为副相,废尚书左、右丞官。从宰相官称来看,三省已并为一省。孝宗时,索性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称。蔡京权势最盛时曾任“太师总领三省事”,文彦博、吕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南宋韩侂胄当权时,曾任“平章军国事”。他不用军国“重”事称号,因为加上“重”字测权力受限制,只能过问重事;用“同”则权力不专⑴。蔡、韩的称号都是权臣耍弄权术的一种伎俩,并非宋朝常制。 枢密院的由来,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唐朝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复有一省,内枢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复有宰相,是正常国家机构之外的多余机构,是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唐末朱温在夺取政权之前,把掌握朝廷实权的宦官杀掉,改用文士为枢密使;同时使枢密使由全面掌权改变为专管军事。宋朝继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设立了专管武事的枢密院这一机构和枢密使这一职官。二府制下枢密使的设置,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又侵夺了原来专管军事的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改制时,曾讨论枢密院机构是否继续存在,有人建议把权力合并于兵部。神宗强调祖制,他说:“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⑵因而元丰改制时唯独把枢密院这一机构保留了下来。宋朝的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职有时用武人,充分体现了重文轻武的政制特点。宋朝有“宰执”这一提法,是宰相和执政的合称。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宋初,中书和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权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无宰相兼枢密使的情况。后来因用兵西夏,宰相与枢密院长官不相通气,对军事指挥不利,于是在庆历年间一度由宰相兼枢密使。西夏用兵结束,又恢复原状,兼职没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权臣如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枢密使,但还不是定制。宁宗以后,宰相兼枢密使才成为定制。宰相不能兼枢密使,是防止大臣权重威胁皇权。后来权臣兼任两职,确实曾使皇权受到影响。(二)中央行政机构的演变唐朝后期,正常行政机构、职官之外另设机构、派官掌管的现象已很普遍。宋朝开国,太祖用赵普为相时以及太宗时期都没有做整齐划一、较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乱,例如,兵部之外有枢密院侵夺了兵部的职权,并升为中枢机构;唐朝吏部、兵部分别主管文武官员的铨选,此时另设审官东院管文铨,审官西院管武选;户部尚书、侍郎职权,已由三司使(五代时并户部、盐铁、度支为三司,其长官为三司使)取代,被称为“计相”,其权位仅次于二府,在六部之上;礼部之外有礼仪院;刑部之外有审刑院。元丰改制,一律恢复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为准,权归六部。除枢密院保留外,其他机构、职官一律废除。从此,结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乱状态。(三)台谏制度的演变宋朝的御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与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台长。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御史大夫为加官,改制时取消此制。宋朝规定,宰相亲戚和由宰相推荐任用的官吏不得为台长,以避免宰相与台长勾结为祸。实际上宰执仍能控制御史台,并利用为工具以打击政敌(宋朝习惯,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宋朝的谏官制度,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左、右省虽有谏官存在(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由补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遗改),但“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另有“谏院”,命别官知谏院。元丰改制,废谏院,恢复谏官职权,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长,仍隶左、右省。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地位比较重要。给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从四品)之上。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高,分管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因此在宋朝,侍中、中书令不置,门下传郎、中书侍郎又为宰相或执政,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遂成为两省的实际负责人。(四)军事制度的演变宋朝军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兵权由几个机构分管,各部门权力分散,权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负责管理军事有关事务的有四个部门。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三衙”统率禁军;兵部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吏部负责武官铨选(武选唐朝归兵部管,宋朝元丰改制前由审官西院管,改制后权归吏部)。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的来源有多种。其中一种,就是每逢有饥荒,从饥民中招募士兵,补本城。宋朝政府对从饥民中招募士兵的办法很得意,说是“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也就是说把社会上的可能反抗者变为镇压者,一举两得。宋朝还有个从后周时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就是从地方厢军中选拔出强壮者充实到中央禁军。这种作法被称作“强干弱枝”,也是宋朝军事制度的一个特点。另外,宋太祖赵匡胤“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⑶。这种办法可收到“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将官专权的威胁,但对作战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废除了这种办法⑷。南宋初,允许将领募兵,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出现。这触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讳,有成为私人武装的危险。因而南宋有收回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兵权的举动。岳飞有大功于国,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三衙”,即侍卫亲军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是中央统率禁军的三个机构。除殿前司单独有最高级的军事职官都点检、副都检点(后不置)外,各衙的长官是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和都虞候。禁军分布在各地驻防。统率军队的率臣,有都总管、总管、副总管(初名部署,后避英宗讳改称总管)等军事职官。宋朝制度,军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当副职。厢军的长官亦称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但厢军均是老弱,无战斗力,兵士地位甚为低下,有如“给役”(只是一种“听差”)。南宋置御营司,自收三大将兵权后,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将领为都统制、统制、副统制和统领。(五)地方官制的特点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宋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而实废,两使下的幕职官、曹掾官与唐代不同,仅是闲差。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出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二、优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一)取得入仕资格的途径“入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进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1.广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宋朝制度,礼部贡举设进士及诸科。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乡贡,“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核,而判官监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下,然后举送。礼部试后有廷试(殿试)。礼部举年份初无规定,英宗时“诏礼部三岁一贡举”。宋朝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宋太祖废除“公荐”,以避免请托。“公荐”是唐代陋习,影响科举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强了考试的管理:现任官应进士举有锁厅试,验证身份和德行。应举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梯、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⑸。试卷有弥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举子姓名;有誊录制度,将试卷重新抄写一过,以免考官认得举子笔迹,上下其手。考官与举子有姻亲、师生关系,有回避制度。宋太宗时,对达官子弟中礼部贡举者要复试。宋朝科举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来进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进士出身;四、五等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中进士举者才能称“进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须经吏部试,此点与唐制不同。宋朝有允许“附试”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遇皇帝“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⑹。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不受门第影响,较少请托,录取名额又较多,向社会各阶层士子开放,因而扩大了宋朝的统治基础。2.允许士人自荐的“制举”制度。“制举”又称制科,习称大科或贤良。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试场在秘阁,及格为“过阁”)。御试即殿试,内容要求更严(试策一道,三千字以上,当日完成),考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向来不授人,第三等与进士科第一名相当。有官人均升转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选,但它给士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入仕机会。3.照顾高级官吏子弟的荫补制度。宋朝对官吏子弟的照顾,另有荫补制度,荫补的范围比前朝扩大。高级官吏,文臣自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而且可以荫及门客;武臣自枢密使至观察使、通侍大夫,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遇国家大礼,臣僚亦可荫补。一般官吏可荫及子孙,宰相、执政则可荫“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⑺。高级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现任三少、使相:(荫)三人”⑻,曾任尚书、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荫一人。大臣病故,据所留遗表也可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⑼,可多至五人。由于官吏荫补机会多,名额扩大,最高记录曾达到同时荫补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优待大臣的这些作法,对巩固统治阶级队伍固然有一定益处,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滥的原因之一。(二)“职”,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职称元丰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个头衔,即官、职和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⑽唐前期的职事官,到唐后期已变成官吏品阶的标志,宋初沿袭了这种情况。官吏的实际职务,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职官志》讲,“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迅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⑾。例如真宗朝寇准曾为虞部郎中、枢密直学士,判吏部东铨。郎中是官,直学士是职,判吏部东铨是差遣,才是实际职责。元丰改制,定阶官以寄禄(文散官有二十四阶;武散官有五十二阶。五品以上为大夫,六品以下为郎。凡进士、诸科及武举等科举出身者为有出身,此外为无出身),将知、判等差遣变为职事。宋朝的职名甚多,分若干等级。就以“学士”名号来说,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学士为翰林学士、知制浩与翰林侍读学士。学士院,即翰林学士院。其职务为“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其职官为翰林学士、知制诰。长官为“翰林学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缺,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⑿宋朝有专门给皇帝讲读经文的经筵官,也称讲读官。讲读官有翰林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元丰改制,废除翰林侍读、侍讲学士不置,但以为兼官。然必侍从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⒀。程颐(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说书。知制法,原为差遣,即起草诏令文书、是中书舍人的本职。唐代开元以后,设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负责起草“内命”诏令文书,称“内制”;中书舍人只负责起草“外命”诏令文书,称“外制”,于是有内外两制,简称“两制”。宋代翰林学士人院前须经考试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制法”衔。中书合人不带“知制诰”衔,入学士院者免试。元丰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许多职务必须由两制或两制以上官员充任。因此,是否具有“两制”资格遂成为文职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知制诰”也演变成一种职名。第二类学士为馆。殿学士。宋初沿袭唐制,设三馆。三馆长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史馆长官)与集贤院(殿)大学士为宰相兼职。元丰改制,昭文馆、集贤院不置,史馆并入秘书省,于是取消了宰相三馆兼职的职名。秘阁,是三馆藏书的皇家图书馆。馆、院专任职官直馆、直院称“馆职”,以他官兼任则称“贴职”。内外职事官带贴职,称“带职”,免去所带职名则称“落职”。元丰改制“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而且不须考试。宋朝最高级职名为观文殿大学士、观文殷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学士之职,资望极峻,无吏守。无职掌,惟出入待从备顾问而已”。⒁观文殿大学士须曾任宰相,观文殿学士亦“非曾任执政者弗除”。⒂资政殿大学士、学士也是宰相、执政的荣誉职名。端明殿(后改延康殿)学士五代已有,元丰以后“以现执政为之”。⒃第三类学士为阁学士。宋朝有一种特殊的阁学士职名,简称“阁职”。有学士、直学士、待制和直阁四级。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后,必敕建一阁,以奉藏先帝遗留的文物。例如龙图阁,就奉藏着“太宗御书、御制文集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及宗正寺所进书籍、世谱”。⒄其后,又建有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及南宋的焕章、华文、宝谟、宝章、显文等阁。诸阁学士之外,尚有一枢密直学士(后改述古殿直学士),亦是贴职,其班位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上。宋朝官员对职名很重视。入馆阁者,必须是进士出身,“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凡有职名的官员,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实际上,授予馆阁职称是宋王朝笼络士大夫的一种重要手段。(三)请郡及宫观祠禄官制度宋朝对宰执等高级官吏有一种特殊优待办法,就是“请郡”制度。宰相因任职过繁或与同僚政见抵触,可以请求出任外藩,叫做“请郡”。如以节度使带宰相原衔出任,为“使相”。宫观祠禄官,为宋朝特有的职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于京城内外建立许多宫观。在京者为京词,在外者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应宫使,为宰相兼宫观使的开始。随后,外戚、宗室和宰执罢官留京师,多任宫观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员也多任此职。于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罢现任,令管理道教宫观以示优礼,无职事,但借名“以食其禄”,称为“祠禄”。先时,任宫观使者员额绝少。熙宁时,王安石执政,为安排反对变法者,规定宫观官不限名额,知州资序以上官即可派遣,并规定了任宫观祠禄官按不同级别应得的俸给和任期⒅。此制施行以来,员额不断扩大。政和年间,祠禄官近百员。钦宗靖康元年曾下诏罢去一批宫观官,渡江以后,宫观不复置,只保留醴泉观使、万寿宫使及佑神观使三种宫观使。绍兴时,士大夫流离失所,朝廷无官缺安置,于是许“承务郎以上权差宫观一次”;又有选入(幕职、州等低级文职官员的合称)众多,无官缺可补,也破格给予岳庙祠禄⒆。宋朝还有一种传统,凡年六十以上(南宋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资序官员应自己陈请罢现任,为宫观。非自陈而朝廷特差宫观者,则属于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陈宫观”处理,以示优礼。对官僚士大夫的种种优待,其实质是什么?北宋名臣文彦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⒇应当说,宋王朝的这些举措,确实激励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报国之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注释:⑴⑽⑾《宋史》职官志一。⑵⑿⒀⒁⒂⒃⒄《宋史》职官志二。⑶⑷《宋史》兵志二。⑸⑹《宋史》选举志一。⑺⑻⑼《宋史》职官志十。⒅⒆《宋史》职官志十。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论文

开放。但也是要遵守一些条件的,包括一:媒妁之约。二,同姓不婚。三,符合结婚年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一、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二、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三、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五、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六、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当时唐朝的婚姻制度是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的,并且没有家长的同意也是可以建立关系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媒妁之言,并且还不能是同姓以及符合年龄。但是唐朝的婚姻制度有着严格规定的等级制度,重视家门。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一)唐朝婚姻制度概况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报婚书”、“有私约”等成立婚姻的具体条件。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根据《唐律》规定,官府断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二是出现“义绝”的情况,这些由官府强制解除其婚姻关系。在婚姻的限制方面,主要包括缔结婚姻的限制和解除婚姻的限制两方面的内容。《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是“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唐律》关于解除婚姻的限制任然是传统的“三不去”。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再婚和纳妾。(二)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盛唐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盛世,唐朝的一派繁荣景象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即包容性和开放性。第一,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流淌着鲜卑族的血液,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冲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第二,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关于婚姻的礼教相对松弛,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正如有学者所言,唐人“似乎不懂得如何去掩饰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要让这种欲望正常的表现出来。”在唐朝,和离,寡妇改嫁,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纳妾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使唐朝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性特点。二、唐朝缔结婚姻的制度(一)实质要件唐朝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等。第一, 缔结婚姻关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世一直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凡亲王可有孺人2人(相当于正五品官阶)、媵10人(相当于正六品官阶);郡王以及一品官可有媵10人(相当于从六品官阶);以下递减,至五品官可有媵3人(相当于从八品官阶),六品官以下至庶人的侧室就只能称之为妾,没有官阶身份。《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妻者不得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第二,缔结婚姻关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确认父母及尊长的主婚权。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男女无媒不交”。秦朝以后这些礼制规范被以法律形式确认父母意志是子女成立婚姻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唐朝,父母还可以强迫守寡的女儿改嫁。《唐律》也维护“媒妁之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可见,媒妁就是成就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唐律已正式将媒人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议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也有“嫁娶有媒”的规定,可见媒人是成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唐律·户婚律》中“嫁娶违律条”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第三,缔结婚姻关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但对于同宗异姓,因“祖宗迁易,年代浸远,疏源析本,罕能推详”,而“不在禁例”。另外,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对音同字异之姓,如“杨”与“阳”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二)形式要件唐朝缔结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主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和“六礼”程序等。所谓“婚书”是指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疏议》卷13“许嫁女辄悔”条:“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所谓“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唐律疏议》对私约作了解释:“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老幼,谓本约相校倍年者;残疾,谓状当三疾肢体不完;养,谓非己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唐律疏议》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娶则二仪”,“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属合法婚姻,说明六礼仍是唐朝结婚的必经程序。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第一个程序是“纳采”,传统的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第二个程序是“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第三个程序是“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人授。”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第四个程序是“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曾规定不同官品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第五个程序是“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天之妹,女有阙祥,亲迎于渭。”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三)缔结婚姻的限制《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违律为婚”。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第一,嫁娶违律。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等三种。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夫丧嫁娶”条:“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父母被囚禁嫁娶”条:“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3“居父母丧主婚”条:“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第二,违律为婚。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等。《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者,及娶同母异父妹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诸当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唐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说:“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唐朝实行“当色为婚”制度,即要求门当户对,《唐律疏议》卷14“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条曰:“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唐律疏议》卷14“娶逃亡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唐律疏议》卷14“监临娶所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恐吓、强娶为婚亦为唐律所禁止,《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曰:“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此外,唐令规定不得先奸后娶,“假令,先不由主婚,和合通奸,后由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者,纵生子孙犹离之耳。常赦所不免,悉赦除者,不离。唐令犹离者非。”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三、唐朝解除婚姻的制度(一)强制离婚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有关“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情形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唐律疏议·户婚》解释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了“义绝”的具体情形:“(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妻子犯“七出”之条,男方即可提出休妻,无需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唐律·户婚》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的和离协议书。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三)解除婚姻的限制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律》认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姑舅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可见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限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体现了儒家仁义精神和礼制对法律的影响。四、对唐朝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一)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因素。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醉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妾减一等”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二)体现了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在唐朝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朝妇女受束缚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也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规定“三不去”外,和离、改嫁、再婚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以再婚为例,唐朝允许寡妇再嫁,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令:“孀居服纪已除,并需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老抑以嫁娶……鳏寡数量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唐律疏议》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还前家,娶者不坐”。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冲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唐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家族出生于关陇贵族,是胡汉融合的产物,既受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又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在对待民族文化的问题上较为开明,各民族之间的习俗相互影响,反映在婚姻关系上,表现为民族间互通婚姻的现象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互相承认和接受,这些又促进了民族之间的相互认同与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冲击,礼教相对松弛,世风开放,贞操观念淡薄,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唐朝的婚姻制度由于受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一些良法美制,有利于稳固封建家庭秩序。科学总结我国唐朝的婚姻制度,借鉴其合理之处,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健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能有所启示。在建设我国当代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唐朝婚姻制度的包容性与开放性特点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启示我们不仅要借鉴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成分,还要借鉴国外有关婚姻制度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要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唐朝婚姻制度强调保护妇女权益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在当代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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