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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时怎样避免被盗

发布时间:2024-07-03 22:34:24

论文查重时怎样避免被盗

目前,互联网文献库已包含在知网论文查重系统数据库中,当自己的论文被泄露到网上后,就会被360、搜狗等搜索引擎收录。他们也会被收录在知网的网络文件资源里,影响同学们的答辩和正常毕业。 如果学生的论文在网络上发表一次,由于这些网站权重较大,只要发表成功,很快就会在网络上被收录进去。这时,如果知网的网络文献数据库也对这篇论文进行了检查,那么这篇论文就会被收录到知网的文献数据库中。当我们查重自己的论文的时候,重复率肯定是非常高的,可以达到100%,当然不会通过,只能改写或者推迟毕业。 毕业论文毕竟不是小事。如果我们的论文在网络上相似度比较高的话,可能会对我们正常的毕业造成影响。那么问题来了,知乎会不会收录我们的论文呢,或者会泄露呢? 知网论文查重是一个很大的机构,但是一定要认准正版网站才可以使用,有些盗版网站可能会把我们在网站上查重的论文泄露出去。 我们首先要判断查重网站出于何种目的,将自己的论文泄露出去?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用于扩展自身资料库。大家都知道我们检查我们的论文是通过我们的论文和它的数据库里面的论文进行对比,来确认我们的数据库里面有类似的论文存在。第二种情况是他们把我们的论文进行保存记录下来,贡献给别人,这样的情况也会影响到学生我们自己最后的成绩。所以在选择查重网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挑选一些靠谱的网站。

论文是反映能力和知识的东西。一篇论文凝聚了论文作家的大量精力,这是非常宝贵的。最近,大学生在检查论文后被盗,导致许多大学生开始害怕。他们一直在问小编是否会被盗?所以今天paperfree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让我们一起分析一下! 首先要明白的是,论文查重是否会被盗取决于查重系统是否正规。论文查重系统是检测论文必须用到的。对于正规、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检测系统,查重后论文不会被盗。学校论文查重系统是最靠谱的,最权威的论文检测系统,也是最安全的系统。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的是,那些窃取论文的人是一些非正式的论文重复检查系统,特别是那些完全免费、无限制的论文重复检查软件。如果他们在这个软件上重复检查,他们很可能会被盗。论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作者的能力和知识。一篇论文体现了作者的大量精力,非常宝贵,所以我们在重复论文时必须小心。 因此,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多数学生,如果他们想要自己的论文不被盗,他们应该找到社会认可度高的论文查重系统,这样的系统就不会被盗。例如,paperfree、papertime等。在检测自己的论文时,您可以选择这种安全、高质量、有保证的论文查重系统。 在了解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以后,我们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正规的、高社会认可的论文重复检测系统,我希望我们能有效防止盗窃,成功通过论文查重检测。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论文查重会不会被盗取?请阅读和观看以上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除了学校指定的论文查重系统,那么其他论文查重系统都多多少少都存在检测差异。现在很多学校定稿都使用知网查重,但是知网查重的检测价格太高,价格几百上千的都有,对于没有收入的学生而已,开支成本太高。所以,在论文初稿时可以先使用papertim论文查重系统,可以进行反复修改和查重,价格也不高。 其次,如果完成的毕业论文重复率达到了学校的要求,那么可以先提交给导师查看了,导师会对论文内容提出一些修改建议,我们可以按照建议改了后再次查重。如果学校有提供免费查重机会,那么可以使用学校提供的次数查重,不过学校提供的查重次数一般都有限制,所以大家要珍惜。 再次,论文最好是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并且要认真完成好。有的同学认为自己没什么研究成果,没不觉得论文查重会很严格,所以对于毕业论文以及论文查重这些事项都不了解。所以,在写论文时没怎么注意原创度的问题,那么第一次查重的结果一定会比较高的,如果没有留下充足的时间,到时候加上时间比较赶,需要在很很短的时间内把重复率降下来,那么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要认真完成好毕业论文,千万不要不当回事,并且不要抄袭,不然后续降重时会感觉到特别着急。 看完以上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只要多注意这些问题,那么顺利毕业还是不难的!

都知道论文泄露的严重性,之后会出现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严重的可能还无法解决。所以我们在选择论文查重系统时,一定要先看下网站的口碑是否好,这些对于论文的安全性有很大的影响。大家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互联网也不会有完全免费的产品提供大家使用,都是需要时间和成本的。现在高校和毕业生们经常使用的论文查重系统是知网,但是知网查重不对个人开放,所以个人是没办法申请到账户的。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么多的知网查重入口都是假的吗?只能说大部分都是假的,但也有正规知网查重网站的,例如paperfree、papertime、知网、维普等等,都是可以支持检验真伪的。还有一些同学认为知网价格太高,那大家可以申请paperfree论文查重的免费体验,只有亲自使用过才知道到底好不好。

论文如何避免查重被盗

要想避免论文查重乱象频发,主要还是要控制查重软件的价格,现在网上很多论文的查重软件价格都是层出不穷的。而且大家还发现,每个查重软件,它的查重率居然也不一样,所以导致很多学生要买很多的软件去查,这也导致论文乱象频繁出现。另外,很多的免费的查重软件,可能还会涉嫌偷盗学生的论文作品,所以要特别注意。

怎样避免论文查重重复率过高呢?现在面临毕业写毕业论文的学生越来越多,论文查重时发现重复率太高,再修改就很难了。要想降低论文的重复率,在开始构思、写论文的时候,要注意运用一些降低重复度的方法。不少学校对论文重复率的要求也在5%-20%之间。下面给大家介绍几种有效降低论文重复率的方法,助你轻松写出具有高度原创性的论文。1、不要直接把所有标红字直接去掉。直接把论文上标红的字都去掉了,但发现反而提高了检测的重复率。这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直接把原来的文字去掉,改变了论文的结构,新的论文结构也是参考了别人的论文,重复率就有可能更高地被检测出来。另一方面,把标红的字去掉后,论文的总字数会下降,再检测重复可能会因为总词数下降而提高重复率。2、单纯的词语替换不够,要改变论文结构,改变句子结构。很多同学在论文查重的时候,对于里面的单词、关键词都会简单地进行替换,但是这样做是不可取的。原有的语句结构和整体结构不变,重复率就高。因为你完全不知道标红的文字重复了多少内容。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原来的语句结构、语句的意思整体改变,比如原来的被动句,我们可以改成主动句。调整原文的段落顺序,再加上很多自己的观点和语句,就能迅速降低重复率。如何避免论文查重率过高?3、多参考,避免过多参考某一篇论文。很多同学在做毕业论文的时候,经常会大篇幅的参考一个论文上的内容。如果我们想要降低重复率就需要参考很多文献和不同的论文,而且我们可以看一些文献的参考文献是什么,可以找引用比较少的文献进行参考。

毕业论文避免查重的几个技巧:1、毕业论文在撰写的时候字数尽量多些,在以后查重中如果有无关紧要并被大段标红的内容就可直接删去。2、控制好引用量,一旦超出要求,就会被查重系统判为抄袭。3、多加入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不要照搬别人的内容。4、案例多用最新案例,过去的经典案例被别人用的次数太多了。5、长句拆分成几个短句,短句加修饰词扩成长句或者合并几个短句为一个长句。6、变换句型,主动被动调换,同义词转换。7、参考文献格式要正确。8、了解学校用的查重软件的查重规则,知己知彼才容易避坑。

最好的方式是释义。

一、常见的引用方式有这三种,直接引用,释义,综述。

1、直接引用,不同多说就是一字不改。根据引用长短不同分为短句引用,直接写在段落里,或者太长的就要单独列一个段落,这种情况一般都会被知网查重标红的,不建议用太多。

2、释义,也就是说你要转述文献,但你要用自己的话讲出来,不能只是换几个词或者换顺序,这都是属于抄袭,释义一般来说与原文长度差不多,知网大部分情况下也不会对其内容进行标红。但是,释义其实还是很考验功底的,如果做不到,就换成直接引用,那样安全,只是论文质量不高。

3、综述,这种一般来说需要很简略地概括一下好几页文献的内容,并不需要太多累赘的引用原文,只需要把它的意思概括一下。有时候甚至用一两句话概括一本书,这种情况下知网对你的引用是不会标红的,也是最推荐的一种方式。

扩展资料:

一、论文题目拟定技巧

1、论文题目中要有限定语,不然写死也也不完,保命策略,标题不要超过两行。题目中的名词小于四个,同时要体现关键词,要有一个偏动词的词语。

2、举例,《明清时期眼镜诗歌和文人文化研究》名词:明清时期,限定词;名词,眼睛诗歌,文人文化;动词,研究。

3、名词很关键,因为要在之后进行名词解释。

写论文时怎样避免查重

相信很多小伙伴在论文查重时都会碰到论文查重率偏高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应该都会很慌吧。其实第一次写论文,论文重复率高是很正常的现象。不过将这么高的查重率降低确实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今天小编来跟大家分享一些避免论文重复率过高的方法。

第一,要解决论文写作的问题,论文的选题很重要,要挑自己擅长的方面去发展,并且论文的题目一定要新颖,这样才能吸引别人来阅读。其次,在毕业论文创作之前,尽可能的多找一些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资料,把一些可能会用到的知识记下来,然后整理出一些自己论文写作的资料,在查重资料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别人的优点,同时又可以避免撞题。

第二,尽量避免引用百度、知乎、夸克这些平台上面的文章内容,像这些搜索引擎上可以搜索到的内容,你会引用,别人也会,然后就会出现查重率特别高的情况。

第三,任何你想要引用的内容,都不要直接复制粘贴到自己的论文里面,即使是自己找的参考文献内容,都只能选择核心内容转述。

第四,在论文查重率很高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删除其中的部分内容,这样是最有效、直接的方法,但是一定要注意上下文的衔接,不能因为删除的内容而是文章层次结构不对、上下文无法衔接的情况。

第五,可以减少文字的输入,多使用查重系统不能检测的方式呈现。

以上就是“怎么避免论文查重率过高?”的全部内容,希望阅读后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关注papertime官网论文技巧页面~更多资讯等你来看~

最好的方式是释义。

一、常见的引用方式有这三种,直接引用,释义,综述。

1、直接引用,不同多说就是一字不改。根据引用长短不同分为短句引用,直接写在段落里,或者太长的就要单独列一个段落,这种情况一般都会被知网查重标红的,不建议用太多。

2、释义,也就是说你要转述文献,但你要用自己的话讲出来,不能只是换几个词或者换顺序,这都是属于抄袭,释义一般来说与原文长度差不多,知网大部分情况下也不会对其内容进行标红。但是,释义其实还是很考验功底的,如果做不到,就换成直接引用,那样安全,只是论文质量不高。

3、综述,这种一般来说需要很简略地概括一下好几页文献的内容,并不需要太多累赘的引用原文,只需要把它的意思概括一下。有时候甚至用一两句话概括一本书,这种情况下知网对你的引用是不会标红的,也是最推荐的一种方式。

扩展资料:

一、论文题目拟定技巧

1、论文题目中要有限定语,不然写死也也不完,保命策略,标题不要超过两行。题目中的名词小于四个,同时要体现关键词,要有一个偏动词的词语。

2、举例,《明清时期眼镜诗歌和文人文化研究》名词:明清时期,限定词;名词,眼睛诗歌,文人文化;动词,研究。

3、名词很关键,因为要在之后进行名词解释。

大部分论文都是在答辩结束前进行查重,但许多人不知道如何避免查重测试不合格,因为如果在提交论文之前没有自我审查,或者没有通过正规的查重软件的审核和修改调整,就很可能会出现不合格的情况,那么又该如何避免不合格的情况发生呢?

由于在论文查重软件中,有很多论文内容都不需要查重检测,所以如果想了解如何避免论文查重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就是要特别注意修改对论文格式的调整,尤其是目录、附录等不需要查重检测的内容,大家都是要对格式修改进行调整的,这样,论文查重系统遇到这部分格式后,才能确定这部分不在查重检测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避查重检测问题发生。

事实上,怎样避免论文查重不合格,更多的还是要提前进行论文查重检测。任何人写出的论文都不能保证达到学校的要求,因此,提前做好论文的查重检测工作十分重要,是要特别注意使用专业的查重软件,这样才能让我们知道自己的论文

许多学生可能对如何避免论文查重不合格的处理方法不太了解,或者想降低论文重复性,不知道该怎么解决。假如你已经完成了查重作业,那么下一步要做的就是确定好修改和

如果修改调整,句子就会出现同义词和句型转换,而且还会用自己的话语重新描述。分段可作简单的修改调整,也可直接进行中英文互译,多译几次内容就会完全不同,修改调整好就可以。

实际上,怎样避免论文检查不合格的方法有很多,主要是看论文出现了什么问题,如果在检查前不想去修改和调整论文检查不合格的话,论文检查不合格的比例不一定能降低。而每个人都是不接就直接把重复的内容删去,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或许删去了重复的内容之后,论文总字数就会减少很多,这样也会影响论文的重复率。

谈到论文查重降重,每个人的头都很大。说到底,一篇论文写到最后,真的很不容易,每个人都已经费尽心机了。最终还要费尽心机去查重改重,真的很折磨人。但如果我们能做好前期工作,后期我们就不会那么辛苦了。避免论文查重率高的小技巧有哪些?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避免论文查重率高的小技巧有哪些?1.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论文重复率高的问题。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阅读一些与我们论文主题相关的文件。我们不应该冒险抄袭论文。现在的论文查重系统都比较完善,技术也是非常高端的。如果论文中存在抄袭,肯定能够被查出来。2、利用百度进行资料查找,多找些参考文献。自己修改参考文献的时候,可以把文字复制到百度搜索一下,如果出现大量红色,说明文章重复率很高。3、我们可以对文字进行适当的变化,把文字变成图片,然后进行适当的补充说明。把长句变成短句,或把短句变成长句。4.也可以改变句子。简单的话复杂,复杂的话可以拆开详细解释。也可以颠倒句子的意思,把主动句改成被动句或者被动句。也可以用同义词代替,可以有效降低检查时的重复率。上述就是避免论文查重率高的小技巧有哪些?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怎样避免论文查重时泄露

是怕查重时论文泄露直接被收录文库么?导致后期交论文时学校查重重复率过高?查重时找知名的那几个文库查重,不要贪小便宜在不知名的小文库查(一方面收录的文库不大,可能跟后期学校查重率有较大误差,另一方面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易泄露)。望采纳,谢谢。

你可以写一篇能够混得过去的论文,但实际上也就是毕业用的,而且内容大同小异的,抄了白抄的那种。为了突出论文是自己写的,你完全可以在论文的结论中提出你的意见,见解,而且需要表达出你的思想不够实践,只有空架子的感觉。

目前,很多的论文都需要进行查重,高重复率的论文一般是没有什么价值的。论文在进行查重时,我们不免担心其安全性,尤其是使用那些不太有名的论文查重系统,学生们会担心论文被泄露,那么,使用论文查重系统真的会泄露论文吗?论文查重系统发展到现在,很多发展多年的查重系统已经越来越正规了,但是,现在又有不断有新的查重网站出现,质量也层次不齐,还有一些查重系统是没有公司备案的。有些人有意将网站放国外,为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这些都是查重平台的不正规,大家在选择网站时要避免这种不可靠的查重网站。尽量选择有正式备案手续的查重平台,这些平台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可以避免论文被泄露,也可以找到售后客服,还是很安全的。其实会泄露论文的查重系统还是很少的,一个想要长时间运行的平台,靠这种方式肯定是做不了的。只是很多同学刚开始接触论文就查重了,对查重平台还不太熟悉,不知道选择哪一种平台好,这样的情况下,大家还是选择自己熟悉的,或者熟人推荐的比较好,即使查重结果有出入,也不会泄露论文。一般论文查重平台都不会有论文泄露的问题,主要是那些纯粹免费的查重平台,这样的平台没有盈利渠道,但是要维持运营,很可能会有人将论文卖掉,所以,这种纯免费的查重平台,最好不要使用。

首先,除了学校指定的论文查重系统,那么其他论文查重系统都多多少少都存在检测差异。现在很多学校定稿都使用知网查重,但是知网查重的检测价格太高,价格几百上千的都有,对于没有收入的学生而已,开支成本太高。所以,在论文初稿时可以先使用papertim论文查重系统,可以进行反复修改和查重,价格也不高。 其次,如果完成的毕业论文重复率达到了学校的要求,那么可以先提交给导师查看了,导师会对论文内容提出一些修改建议,我们可以按照建议改了后再次查重。如果学校有提供免费查重机会,那么可以使用学校提供的次数查重,不过学校提供的查重次数一般都有限制,所以大家要珍惜。 再次,论文最好是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并且要认真完成好。有的同学认为自己没什么研究成果,没不觉得论文查重会很严格,所以对于毕业论文以及论文查重这些事项都不了解。所以,在写论文时没怎么注意原创度的问题,那么第一次查重的结果一定会比较高的,如果没有留下充足的时间,到时候加上时间比较赶,需要在很很短的时间内把重复率降下来,那么压力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要认真完成好毕业论文,千万不要不当回事,并且不要抄袭,不然后续降重时会感觉到特别着急。 看完以上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只要多注意这些问题,那么顺利毕业还是不难的!

论文查重时被盗

主要是因为这让不法分子找到了商机,所以他们不择手段的盗取账号,当然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学生自己没有保护好个人的隐私。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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