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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1:47:19

代位权研究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is the debt preserves system's important component, it from belongs to the creditor's rights, realized for the creditor creditor's rights has provided the safeguard. But because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many flaws, waits for further consummating. This article according to overseas unifies our country about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legislation style merit to be related the flaw which in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revealed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how to consummate to it has made the relatively detailed indication. May divide into following several parts specifically. the first part for main explanation, although my present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to has safeguarded the creditor creditor's rights to realize the positive role, but manifests the flaw which does not adapt with the social practice, the union correlation data proposed the present paper research mentality, the method and the significance. the second part starts to unify other countries to unify our country about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legislation stipulation present about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related legislation to point out in our country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system ex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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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论防卫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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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宰相权利变化研究论文

在对古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中,皇权与相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在宋代,政治制度异常复杂,这也就使其皇权与相权的关系显得很微妙,对于孰强孰弱,长时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下面就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历程作一简单的回顾。 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钱穆先生发表《论宋代相权》一文以来,对皇权和相权关系的研究已经有六十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20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中期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里,学者们普遍认为宋代相权大大削弱、皇权得到加强。第二阶段为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这是激烈争论的时期。一方面,传统的相权削弱皇权加强的学说受到严峻挑战,以王瑞来为代表,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另一方面,学者们又从多个角度来集中探讨相权和皇权问题。第三阶段就是90年代以来,突出特点是突破了皇权与相权此强彼弱、简单对立的旧框架,将二者作为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来考察,认为皇权与相权都有所加强。当然,其中也有反复。下面就对这三个阶段略加介绍。 一 真正开始探讨宋代皇权与相权关系的是钱穆先生于1942年发表的《论宋代相权》这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率先提出相权削弱说,认为宋代相权因被分割而大大削弱,皇权却相应地得以极大的强化。宋朝设枢密使掌军政,“宰相不获预闻兵事,是宰相之权已去其半”;设三司使掌财政,“宰相之权,兵财之外,官人进贤,最其大者,而宋之相权,于此亦绌”;并让台谏专门弹劾外朝官员,“宋则台谏渐混而为一,乃专以绳外朝,非以谏内廷”。[1]此后,又有不少人撰文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如季子涯于1954年发表的《赵匡胤和赵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2]、邓广铭于1957年发表的《论赵匡胤》[3]、张家驹于1958年发表的《赵匡胤论》[4]以及关履权于1983年发表的《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5]。这些文章都继承了钱穆的观点,认为宋代设枢密院以分宰相军权,设三司使以分宰相财政权,设参知政事以牵制宰相,同时让台谏共同纠弹百官,这样就使皇权加强,相权削弱。 解放以后出版的各种通史和断代史也都接受了钱穆的观点。例如《中国史稿》第五册认为宰相和相当于副宰相的参知政事一般不止一人,他们和枢密使、三司使都得听命于皇帝。[6]还如《简明宋史》在叙述完宋初的中央官制后,总结道:“……相权不断遭到削弱,不仅军事、财政大权已被分出,连中级官员的任免管理、刑案最后覆审,都有专门机构进行;而且还不断受到御史的‘风闻’弹劾,并不一定需要有根据。然而职责为规谏皇帝的谏官,仁宗初年成为制度后,常以弹劾大臣为主要职责。所有这些都是为加强君主专制主义而设,皇权大大地膨胀起来了。”[7][P27] 同时,港台地区也有研究此问题者,回应大陆的主流观点。刘子健先生于1973年发表的《包容政治的特点》一文针对南宋权相这一难解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尽管这时权相权力确实很大,但是不管皇帝怎样无能,宰相最后还是受皇帝的管辖。并指出,“宰相没有自己固有的地盘或权力基础”,以及“权相也不能完全垄断皇帝的耳目”,这就决定了权相并不是真的相权大,而是“表现君权更大的另一种方式”。[8]这就维护了皇权加强,相权削弱的观点。 二 1985年,王瑞来发表了《论宋代相权》一文,全面反驳了相权削弱、皇权加强说,在史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使得对皇权与相权关系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局面。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强调,应该将制度的设立和制度的实施区别开来。从宋代制度表面来看,宰相的权力因受分割而确实大大削弱了,但是事实上这些制度不过徒具形式而已。作者分别分析了以前被认为分割牵制相权的参知政事、枢密院、三司、台谏。他认为分割相权并非设参知政事的初衷,“参知政事与宰相的权力、地位相差悬殊,参知政事往往要看宰相的眼色行事”;枢密院只管军事方面的“日常事务”,“‘事干国体’的大事,仍须宰相决定”;在财政上,宰相先是过问三司事务,旋即全部财权归于宰臣;控制台谏,使皇帝设立台谏的愿望难以实现。此外,宰相还控制人事权,使官员的命运“操纵在宰相的手中”。最后作者总结道,皇权受到极大的限制,皇帝“不过是任人摆布的一个尊贵的偶像而已”。[9]1989年,王瑞来又发表了《论宋代皇权》,在本文中,作者又进一步探讨了与相权相对的皇权问题,认为宋代皇权被大大削弱、仅表现在皇权在人们的观念中在地位有所下降,而且官员任免、政务处理以及皇族内部事务的管理,都受到宰臣的制约。在宋代士大夫看来,“国家得益,社稷安危,天下兴亡”是高于皇帝的,而且宋代士大夫不再以“愚忠”为美德,而以“国家利益”为大忠。这就决定了皇权的观念必然会淡化。另一方面,君主对自己的地位有清醒认识,不敢滥用皇权。[10]1986年和1987年,张其凡针对宋初相权削弱说连发表了两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宋初中书事权初探》一文中,作者认为,参知政事不掌中书事权,并未削弱宰相权力;除太宗时有一段时期外,枢密一直难以和中书分庭抗礼,中书事权远重于枢密。[11]在《三司·台谏·中书事权》一文中,作者认为宋初中书始终干预三司之事,三司只掌管具体事务;台谏权势尚轻,不足以削弱中书事权。总之,宋初宰相地位也较尊重,太祖朝中书事权特重,事无不总;太宗时事权大减,然其主要部分未动;真宗时中书事权复振,虽不及太祖朝,亦能总文武大政。[12]1991年,傅礼白在《北宋三司使的性质与相权问题》一文中,认为三司没有独立的财政权,宰相可以对三司进行广泛而有效的干预和指导,三司成了宰相的下属。因而,宰相无疑拥有财权。[13] 与研究相权强化这股激流同时,一部分学者继续指出皇权确实得到加强。1986年,柯昌基在《宋代中枢的秘书制度》一文中,指出宋代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知制诰)分掌内外两制,有助于政权的正常运转,使大臣们很难“擅权抗命或兴风作浪”,从而保证了官员的任免权牢牢地操在皇帝的手中。[14]季盛清在1992年发表的《宋代台谏合一考述》一文中认为在宋代台谏合一,且不受相权的干涉,独立行事。这样“就在皇权、相权、军权之外树立了一个与之抗衡的强大而统一的监察权”,皇权和相权都受到台谏的监督和制约。[

有了宰相皇帝会相对轻松些,反之会很累例如朱元璋。但当相权增加势必会对皇权有所威胁,反之皇权会高度集中。

商朝时为管理家务和奴隶之官;周朝有执掌国政的太宰,也有掌贵族家务的家宰、掌管一邑的邑宰,亦管烹杀祭祀,实已为官的通称。因古时祭祀为头等大事,贵族当王后,变成王的首席副手。宰相联称,始见于《韩非子·显学》,但只有辽代以为正式官名,其它各代所指官名与职权广狭则不同,而且名目繁多。唐朝宰相名目最多,有:中书令、侍中、尚书左仆射、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与(议、豫)朝政、参知政事、同掌机密等等。汉代丞相以一人为相,唐代的宰相以多人共事为相。有些时候会设立左、右丞相(根据皇帝的方向),其地位根据不同朝代对“左尊”或“右尊”而不同。例如在秦汉时期,以右丞相为主相、左丞相为副相,到隋唐两宋发展成“左尊右卑”。元朝依蒙古人习俗也以右丞相高于左丞相,到明初则恢复以左丞相为正职、右丞相为副职。宰相最早起源于春秋时期。最早见于《韩非子·显学篇》:“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战国时期,宰相的职位在各个诸侯国都建立了起来。秦朝时,宰相的正式官名为丞相。汉朝与秦朝相仿,一般称为丞相,只是如果称为“相国”的话,地位更高一些,并以御史大夫为副职。汉武帝时,起用了一批儒生当丞相,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而政务中心则转到了内廷。宰相的职权逐渐转移到了尚书台长官的手中。汉哀帝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由司徒、司空、太尉,号称三公,共同执政,权臣则多称“大司马”。汉献帝建安十三年(208年),复置丞相,由曹操担任。除了朝廷的宰相之外,由于汉朝采用封建与郡县并行制(也称作郡国制),因此在地方层级上有许多封国(诸如中山国、北海国、赵国等),行政区地位相当于郡。虽然封国的君主为各诸侯王,但只是傀儡,实质的长官,是皇帝派遣的相,因此王国的相实际上相当于郡的太守。此外,各郡国内还有许多县侯的封国,侯国相在品级上相当于县令、县长。魏晋时,丞相或相国多为权臣自命,成为了一种篡位夺权的手段。南北朝制度多变,皇帝所与议论政事或委以机密者,即是宰相,官名有中书监、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仆射或将军。其位最尊、权最大者则为录尚书事。隋朝定三省制,三省长官内史省的内史令、门下省的纳言、尚书省的尚书令都是宰相。唐改内史省为中书省,内史令为中书令,纳言为侍中。唐高宗后,不置尚书令,除中书令、侍中外,以他官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者才是宰相;玄宗开元后,加衔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平章事。宋朝以同平章事为宰相正式官名,以参知政事为副。从汉朝至唐朝,天子待宰相之礼,逐渐降级,宋太祖废“坐论”之礼,使宰相站立答话,其地位大降。元丰改制,设宰相二人,首相称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次相称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另设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副相。政和时,改左仆射为太宰兼门下侍郎,右仆射为少宰兼中书侍郎。靖康间复改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建炎间,再改宰相官名为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相为参知政事。乾道间又改为左、右丞相。元朝以中书省为政务中枢,主官中书令常由皇太子兼领,下为左右丞相,再下为平章政事,副职为左右丞及参知政事。明朝初亦设中书省,左右丞相。洪武十三年(1380年),罢中书省,废丞相,由天子亲决国政。宰相制度遂废。后皇帝以不胜庶政之繁,设正五品的内阁大学士协理文书。后内阁职位渐重,但大学士有宰相之实,却无宰相之名,权力受到一定限制,称辅臣,居首者为首辅。清沿明制,雍正时设军机处,内阁成为闲曹,军机大臣行宰相职责。明、清习惯上都称授大学士为拜相,但无正式宰相名份。在所有的官职中,宰相的变化最多,这是由于君主既需要宰相帮助办理政事,又担心宰相的权位过重,危及自身的权力。明清以后的大学士及军机大臣虽有宰相职责,辅助皇帝,但实际上只是皇权的执行者,没有独立决策权力。虽有大学士和军机大臣专权的情况发生,但他们的权力只是来自君主的信任,而非制度本身,相对下地位并不稳固。很少大有为的皇帝能长期忍受权力过大的相权。因此相权在中国历史中不断的被裁减。其中较显著的变革有三个时期:汉武帝设内廷作为政务中心。 隋代正式确立三省制;三公取消开府,成为彻底荣誉头衔。 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借胡惟庸案废相,集君权与相权于一身。 明清废相后,皇帝躬览庶政、自兼相权、亲辖六部、皇权大增,大学士和军机大臣等的职权与前朝宰相实有差距。

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辅助皇帝处理国家大政的最高长官,通称宰相。宰是主持,相是辅佐之意。历史上各个朝代对宰相的称呼是各种各样,名目繁多,宰相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确实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古代中国宰相制度的演变过程1.秦朝三公的设置——宰相制度正式确立宰相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但当时名称不固定,职权也并不显赫。春秋站国时期,伴随社会的大变革,各诸侯国已普遍设立相职,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其中,辅助齐桓公建立霸业的管仲就是中国历史上杰出的宰相之一。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正式创立宰相制度。丞相是皇帝的第一助手,百官之长,协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务。秦朝初建,实行的是一相制,后来也曾置左、右二丞相。秦始皇时,王绾、李斯等先后任丞相。御史大夫是副丞相,负责撑理奏章、下达诏令和监察百官。太尉,“掌武事”,负责全国军事事务,其地位与丞相一样。但秦始皇并未任命过太尉,而是自掌军权。2.西汉“中朝”的建立——宰相制度的重大调整汉承秦制。汉高祖刘邦和汉惠帝刘盈分别以第一代功臣中功居前列的萧何、曹参为丞相。丞相的权力迅速膨胀。《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丞相的职能,是“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当时的丞相作为皇帝的高级助手,实际上是朝廷掌握行政实权的总理大臣,在西汉的政治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丞相“位高权重”,构成对君权的威胁。汉代,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迅速暴露,宰相制度很快便进入调整期。调整的核心是:皇权不断集中,相权不断被分割。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分割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汉武帝时,为了分散和限制丞相的权力,形成了“中朝”和“外朝”。“中朝”也称“内朝”,主要由皇帝左右原亲信近臣组成,重要政事往往在宫廷之内就先自做出了决策,“中朝”逐渐成为中央实际的决策机构。而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外朝”,其实际职能逐渐退居到执行的地位。这样,汉武帝将丞相拥有的决策、行政两大权力分解开来,从而形成中枢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这种做法对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古代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汉武帝为什么要把执掌朝政的实权,由外朝的宰相转移给内朝的尚书呢?主要因为:第一,内朝官地位很低,可以减少皇帝对臣下盗权窃柄的顾虑;第二,内朝官多是皇帝宠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贯彻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牵制;第三,内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随意更换,这样既能保持外朝相府传统地位的稳定性,又可以加强皇权对相权的制约力量。3.唐朝三省制的完善——宰相制度的成熟决策权和行政权分开后,国家治理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决策是否适当。于是,魏晋南北朝时又尝试着建立对决策权的制约机制,这就是在隋唐时代成型的三省六部制度。隋文帝综合汉魏以来的官制,在中央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唐太宗时进一步明确划分了三省的职权。三省六部职权相互牵制,互相监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的力量。在这种制度下,三省的长官同为宰相,且各有分工,这就使秦汉以来的宰相权力一分为三,从而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古代官制史上的重要变革。但必须注意,三省六部制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有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中书省只能秉承皇帝的旨意草拟下令,门下省仅有封驳权,没有裁决权,尚书省负责政令的执行,三者都必须绝对听命于皇帝。这种制度能减少中央政令的失误,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4.宋朝相权再分割——宰相制度的衰落宋朝再次分割相权是废除丞相的前奏。北宋统治者鉴于唐朝藩镇割据的影响,故不断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职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宋太祖将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院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这样就形成了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事无不统”的局面被打破,唐末五代时期那种君弱臣强的局面在宋代不复存在。5.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宰相制度的废止忽必烈即位后,实行中书省一省制。宰相权力很大,是上层权力核心的重要部分,甚至可以左右皇位继承,是皇位争夺战中的重要力量。元朝的相权是中国古代加强皇权、削弱相权趋势下的一次重大反弹。明初承袭元制,在朝廷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丞相权力很大。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历史上宰相“专权乱政”、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教训,利用丞相胡惟庸谋反案,正式废除丞相职位,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并且明确宣布成立为定制。秦汉以来的丞相制度从此废止。此后,为适应处理政务的需要,明成祖时,在洪武年间设立的殿阁的基础上正式设立内阁。内阁只是皇帝的侍从咨询机构,没有决策权。尽管人们还是习惯把阁臣看成宰相,但其权力与前代宰相不可同日而语,更谈不上制约皇权。清代设置军机处,起初仅是单纯处理军事,其后逐渐扩大到其他事务。军机处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最重要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均由皇帝钦定,只能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因而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军机处的设置,标志着清代封建专制主义集权政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历史上丞相制度的残余荡然无存,君权得到极大加强,皇帝真正实现了“乾纲独揽”。二、规律和认识1.古代宰相制度演变的趋势宰相制度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君权和相权的矛盾伴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始终。在古代中国,尽管君权与相权在此消彼长中间有波折,但总体上说是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受到抑制、消弱,直到丞相一职被废除。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宰相人数的增多。秦朝设置左右丞相,唐朝三省的最高长官都是丞相,往往出现七八个宰相共同议政的局面,到北宋,多人位居宰相之职,最多时达10多人以上,这些都极大地削弱了宰相的权力。第二,频繁更换丞相。汉武帝在位54年间,先后用相12人,其中多数被免职或处死,使相权受到打击。又如,武则天当皇帝21年,用了76个宰相。第三,宰相的权力日益受牵制和分割。秦朝丞相的职责是协助皇帝,助理万机,可以说他既是国务总管又是皇帝的家务总管。汉武帝时重用“中朝官”,丞相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削弱。唐宋三省制的建立使相权分割,减弱了其对皇权的威胁。第四,君臣等级关系日益森严。明史专家吴晗在《朱元璋》一书中这样描述:“在宋以前有三公坐而论道的说法……到宋朝便不然了。从太祖以后,大臣上朝在皇帝面前无坐处,一坐群站,……到了明代,不但不许坐,站着都不行,得跪着说话了。”从中可以看出丞相地位日益低下。2.相权的存废服从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需要丞相是封建皇权的伴生物,宰相制度的演变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世卿世禄体系被官僚体制冲击,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冲击,乡里制度、郡县制度开始确立,中央集权开始形成。由于政事繁多,国君一人难以应付,以宰相为首原官僚集团的确立也就水到渠成了。然而,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君权是整个君主专制政体的核心与代表,而相权则是实现君主意志和君主专制的工具。因此,丞相“位高权重”必然构成了对君权原威胁,“君”和“相”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历朝历代无不采取措施削弱相权。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空前强化,为确保君王的绝对权威,废除丞相制度也就不可避免。3.正确认识宰相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内部的双重作用明太祖说:“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相抗衡),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明太祖实录》)明太祖错误地认为宰相的设置是国家政治动乱的根源,因此,废丞相,集权力于皇帝一身。事实上,宰相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内部发挥了双重作用。宰相既可以辅佐皇帝,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也可能因权力过重而威胁君权,甚至造成政治动乱。综观古代中国,有辅政功勋卓著的贤相名相,如汉高祖时的萧何,武则天时的狄仁杰,唐玄宗前期的姚崇等,他们因为汉唐盛世的出现立下了汗马功劳而青史留名;同时也有专权乱政的奸相权相,如秦二世时的赵高,唐玄宗后期的李林莆等,他们成为加快国家败亡的小人背负千古骂名。明太祖没有也不可能看到问题的本质所在。在封建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而宰相是对皇帝负责而非对人民负责,这也就是宰相的悲哀所在。贤相与奸相的出现,一方面与皇帝的贤愚和担任此职的个人品性有关,更重要的是由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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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女权时代研究论文分析

文艺复兴 普遍认为文艺复兴发端于14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一词就源于意大利语Rinascimento,意为再生或复兴),15世纪后期起,扩展到西欧各国,16世纪达到鼎盛。1550年,瓦萨里在其《艺苑名人传》中,正式使用它作为新文化的名称。 14世纪时,随着工场手工艺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关系已在欧洲封建制度内部逐渐形成;在政治上,封建割据已引起普遍不满,民族意识开始觉醒,欧洲各国大众表现了要求民族统一的强烈愿望。从而在文化艺术上也开始出现了反映新兴资本主义势力的利益和要求的新时期。新兴资产阶级认为中世纪文化是一种倒退,而希腊、罗马古典文化则是光明发达的典范,他们力图复兴古典文化——而所谓的“复兴”其实是一次对知识和精神的空前解放与创造。 当时的意大利处于城市林立的状态,各城市都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国家,14世纪后各城市逐渐从共和制走向独裁。独裁者耽于享乐,信奉新柏拉图主义,希望摆脱宗教禁欲主义的束缚,大力保护艺术家对世俗生活的描绘。与此同时圣方济各会的宗教激进主义力图屏弃正统宗教的经院哲学,歌颂自然的美和人的精神价值。罗马教廷也在走向腐败,历届教皇的享乐规模比世俗独裁者还要厉害,他们也在保护艺术家,允许艺术偏离正统的宗教教条。哲学、科学都在逐渐地在比较宽松的气氛中发展,也酝酿着宗教改革的前奏。启蒙运动 “启蒙”,就是开启智慧,通过教育和宣传,把人们从愚昧、落后、黑暗的封建社会中解放出来,使人们摆脱教会散布的迷信和偏见,从而为争取自由和平等去斗争。启蒙运动是发生在18世纪欧洲的一场反封建、反教会的思想文化革命运动,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作了思想准备和舆论宣传。 启蒙运动的中心在法国。法国启蒙运动的领袖则是伏尔泰。他的思想对18世纪的欧洲产生了巨大影响,所以,后来的人曾这样说:“18世纪是伏尔泰的世纪。” 启蒙运动发生在十八世纪的欧洲,最初产生在英国,而后发展到法国、德国与俄国,此外,荷兰、比利时等国也有波及。法国的启蒙运动与其他国家相比,声势最大,战斗性最强,影响最深远,堪称为西欧各国启蒙运动的典范。 从字面上讲,启蒙运动就是启迪蒙昧,反对愚昧主义,提倡普及文化教育的运动。但就其精神实质上看,它是宣扬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体系的运动,并非单纯是文学运动。它是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禁欲、反教会斗争的继续和发展,直接为一七八九年的法国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1]。更广泛的,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的观念、支持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在现代社会,自由主义者支持以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为架构的自由民主制,有著开放而公平的选举制度,使所有公民都有相等的权利担任政务[2]。社会主义 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根本目标,这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最本质的区别所在,是社会主义伟大理想的最本质的体现。一方面,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共同富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为了达到共同富裕,是达到共同富裕的手段。

立意的确高了。我个人认为,你是不是就针对一部作品来分析一下,换个角度,由浅入深,其实通话是说不完的故事,到不玩的理呀!

这个题目不难写,不知道你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如果是研究生的话题目还可以,最好改成英国文学中的女权主义发展。你可以谈谈乔叟,莎士比亚,简奥斯汀,勃朗特姐妹,哈代,萨克雷,还有弗吉尼亚伍尔夫。把它们的作品和英国女权运动的历史结合起来。比如文艺复兴以前的英国文学作品中女性形象不是天使就是魔鬼,在文学作品中她们可有可无。文艺复兴后,乔叟的作品《坎特伯雷故事集》中有很多女性泼辣,有主见,但在作品中所占篇幅小。莎士比亚的作品中女性开始和男性一样成为主角,朱丽叶,鲍西亚这些女性果敢,有主见,敢爱敢恨,这与伊丽莎白一世当政有关,但他的作品也有受男权思想影响的地方,比如他的历史剧中没有女性的一席之地,《李尔王》中两个大女儿和《麦克白》中麦克白夫人是文学中魔鬼的代表,还有麦克白是受女巫的蛊惑才弑君篡权的,这都反映了男权社会对女性的偏见。《李尔王》中的小女儿和《奥赛罗》中的黛斯德莫娜,她们都是天使的代表,柔弱温顺符合传统道德。简奥斯丁的作品,第一次从女性的角度叙述故事,作者肯定了女性的智慧,追求男女平等。但以上的作家,女权主义具有局限性,只涉及爱情婚姻方面。勃朗特姐妹的作品提出女性经济独立,以及对事业的追求。简爱即使结婚,也要保留家庭教师的职务。简爱的梦想是开办一所乡村学校。《维莱特》中的主人公,路西小姐横渡海峡去法国讨生活,还有《谢利》中具有男子气概的大小姐。她们改变以往婚姻是女性唯一出路的思想,不再依靠男人生活,而是依靠劳动,自食其力。哈代的《德伯家的苔丝》否定的束缚女人的贞洁观,萨克雷的《名利场》被称作一部没有男主人公的小说,描写了女冒险者的故事,笛福的《摩尔弗兰德斯》肯定了女性的奋斗。还有DH劳伦斯作品《查泰来夫人的情人》《恋爱中的女人》和《虹》中的女性渴求解放,追求自由的婚姻与爱情。弗吉尼亚伍尔夫是现代主义和女性主义的代表,从心理刻画女性形象。她有本书好像叫杀死炉边的天使,是专门探讨英国文学中的女性主义发展的。如果是本科写一部或两部作品的比较就行。推荐你几本书:《女性主义简史》,波伏瓦的《第二性》,《福柯与女性主义文学批判》

文艺复兴 普遍认为文艺复兴发端于14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一词就源于意大利语Rinascimento,意为再生或复兴),15世纪后期起,扩展到西欧各国,16世纪达到鼎盛。1550年,瓦萨里在其《艺苑名人传》中,正式使用它作为新文化的名称。此词经法语转写为Renaissance,17世纪后为欧洲各国通用。19世纪,西方史学界进一步把它作为14至16世纪西欧文化的总称。西方史学界曾认为它是古希腊、罗马帝国文化艺术的复兴。 14世纪时,随着工场手工艺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关系已在欧洲封建制度内部逐渐形成;在政治上,封建割据已引起普遍不满,民族意识开始觉醒,欧洲各国大众表现了要求民族统一的强烈愿望。从而在文化艺术上也开始出现了反映新兴资本主义势力的利益和要求的新时期。新兴资产阶级认为中世纪文化是一种倒退,而希腊、罗马古典文化则是光明发达的典范,他们力图复兴古典文化——而所谓的“复兴”其实是一次对知识和精神的空前解放与创造。 当时的意大利处于城市林立的状态,各城市都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国家,14世纪后各城市逐渐从共和制走向独裁。独裁者耽于享乐,信奉新柏拉图主义,希望摆脱宗教禁欲主义的束缚,大力保护艺术家对世俗生活的描绘。与此同时圣方济各会的宗教激进主义力图屏弃正统宗教的经院哲学,歌颂自然的美和人的精神价值。罗马教廷也在走向腐败,历届教皇的享乐规模比世俗独裁者还要厉害,他们也在保护艺术家,允许艺术偏离正统的宗教教条。哲学、科学都在逐渐地在比较宽松的气氛中发展,也酝酿着宗教改革的前奏。代表人物 文艺复兴运动起源于意大利北部,一般认为第一个代表人物是但丁,其代表作为《神曲》,他的作品首先以含蓄的手法批评和揭露中世纪宗教统治的腐败和愚蠢,以地方方言而不是作为中世纪欧洲正式文学语言的拉丁文进行创作。 另一个代表人物是彼特拉克,他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是人性最完善的时代,中世纪将人性压制是违背自然的。他虽然对拉丁文学有深入广泛的研究,但用意大利方言写了大量的以十四行诗为形式的抒情诗歌,受到各城市国家统治者的热烈欢迎。 文艺复兴另一个重要原因是1453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攻陷君士坦丁堡,东罗马帝国灭亡。大批受到东方文化影响,还保留古罗马帝国精神的人才逃往意大利,带回许多新鲜思想和艺术,在罗马开办教授希腊语的学校,促使了文艺复兴运动的形成。 文艺复兴的作品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品,集中体现了人文主义思想:主张个性解放,反对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和宗教观;提倡科学文化,反对蒙昧主义,摆脱教会对人们思想的束缚;肯定人权,反对神权,屏弃作为神学和经院哲学基础的一切权威和传统教条;拥护中央集权,反对封建割据,这是人文主义的主要思想。其中,代表性作品有:但丁的《神曲》、薄伽丘的《十日谈》、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拉伯雷的《巨人传》等。 文艺复兴时期的艺术歌颂了人体的美,主张人体比例是世界上最和谐的比例,并把它应用到建筑上,一系列的虽然仍然以宗教故事为主题的绘画、雕塑,但表现的都是普通人的场景,将神拉到了地上。 人文主义者开始用研究古典文学的方法研究圣经,将圣经翻译成本民族的语言,导致了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 人文主义歌颂世俗蔑视天堂,标榜理性以取代神启,肯定“人”是现世生活的创造者和享受者,要求文学艺术表现人的思想感情,科学为人谋福利,教育要发展人的个性,要求把人的思想感情和智慧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提倡个性自由,因此在历史发展上起了很大的进步作用。 在意大利,文艺复兴前期出现了“文坛三杰”。但丁一生写下了许多学术著作和诗歌,其中著名的是《新生》和《神曲》。彼特拉克是人文主义的鼻祖,被誉为“人文主义之父”。他第一个发出复兴古典文化的号召,提出以“人学”反对“神学”。彼特拉克主要创作了许多优美的诗篇,代表作是抒情十四行诗诗集《歌集》。薄伽丘是意大利民族文学的奠基者,短篇小说集《十日谈》是他的代表作。 在法国,文艺复兴运动明显地形成两派,一是以“七星诗社”为代表的贵族派,二是以拉伯雷为代表的民主派。“七星诗社”以龙沙和杜贝莱为代表,在语言和诗歌理论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们最早提出统一民族语言的主张,促进了法国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学的发展。然而,他们排斥民间诗歌,只为少数贵族服务。拉伯雷是继薄伽丘之后杰出的人文主义作家,是法国文艺复兴民主派的代表。他用20年时间创作的《巨人传》是一部现实与幻想交织的现实主义作品,在欧洲文学史和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英国,代表人物有托马斯·莫尔和莎士比亚。托马斯·莫尔是著名的人文主义思想家,也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1516年他用拉丁文写成的《乌托邦》是空想社会主义的第一部作品。莎士比亚是天才的戏剧家和诗人,他同荷马、但丁、歌德一起,被誉为欧洲划时代的四大作家。他的的作品结构完整,情节生动,语言丰富精炼,人物个性突出,集中地代表欧洲文艺复兴文学的最高成就,对欧洲现实主义文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在西班牙,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塞万提斯和维加。塞万提斯是现实主义作家、戏剧家和诗人。他创作了大量的诗歌、戏剧和小说,其中以长篇讽刺小说《堂·吉诃德》最著名,它对欧洲文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维加是戏剧家、小说家和诗人,西班牙民族戏剧的奠基人,被誉为“西班牙戏剧之父”。 他是世界上罕见的多产作家,一生共创作了两千多个剧本,留传至今的有600多个,有宗教剧、历史剧、神话剧、袍剑剧、牧歌剧等多种形式,深刻反映了西班牙的社会现实,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最杰出的代表作是《羊泉村》。 文艺复兴建筑是在公元14世纪在意大利随着文艺复兴这个文化运动而诞生的建筑风格。基于对中世纪神权至上的批判和对人道主义的肯定,建筑师希望借助古典的比例来重新塑造理想中古典社会的协调秩序。所以一般而言文艺复兴的建筑是讲究秩序和比例的,拥有严谨的立面和平面构图以及从古典建筑中继承下来的柱式系统。 对建筑的比例有强烈的追求,例如必须是3和2的倍数 使用对称的形状,集中式 恢复“自然”,以尺规作图制图,以圆形和正方形为主 反对哥德式建筑 意大利与其代表人物 意大利佛罗伦萨作为文艺复兴的发祥地,在诗歌、绘画、雕刻、建筑、音乐各方面均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佛罗伦萨著名的美弟奇家族是当时最重要的艺术赞助人。 著名的文艺复兴三杰全部诞生在意大利。 有好一段时间,文艺复兴被认为是简单地恢复了古典文化。其实,文艺复兴并不是真正要“恢复”古典的文化,而是借此抨击当时的文化和制度,以建立新的文化,为建立新的社会制度体系造舆论。 文艺复兴是一次逐渐发展的时期,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和事件。但文艺复兴使当时的人们思想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宗教改革和激烈的宗教战争。后来的启蒙运动以文艺复兴为自己的榜样。19世纪的历史学家认为后来的科学发展、地理大发现、民族国家的诞生都是源于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是“黑暗时代”的中世纪和近代的分水岭,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舆论前提。文艺复兴是使欧洲摆脱腐朽的封建宗教束缚,向全世界扩张的一个前奏曲。 关于文艺复兴的不同意见 “文艺复兴”(Renaissance)这个词在1855年为法国历史学家Michelet首次提出,用以概括16世纪时“对世界与人类的探索”;自此以后历史学家们就对它的解释有很多不同意见。 大部分观点认为文艺复兴起源于十五世纪的意大利,然后向整个欧洲扩展。文艺复兴代表了西方和古代(中世纪以前)的古典文化连接,是对阿拉伯人的知识(尤其是数学知识)的吸收。文艺复兴使人们开始专注于现世生活质量(如人文主义)。文艺复兴同时也是知识由于印刷和在艺术,诗歌,建筑等领域新技术的应用而导致的知识爆炸。这些新技术引起了艺术和文学在格式和内容上根本的变化。这个时期,这种观点认为,随着交流和探索的兴起,文艺复兴代表了欧洲从很长时期的一潭死水转变成了汹涌的江河。因此意大利的文艺复兴也常常认为是现代开端。 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认为文艺复兴是一个在艺术,文学还有哲学等方面的“类革命”(pseudo-revolution )。这些变化仅仅影响了为数很小的富有的少数人,而欧洲人口的大部分的生活相对于中世纪基本没有改变。因此他们不承认文艺复兴是一个重要的事件。 今天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文艺复兴代表了理性思考和思想的巨大变化,而不是物质上的巨大变化。或许,对于文艺复兴最重要的观点是那些生活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认为他们生活在一个新时代,一个与中世纪彻底决裂的时代。 Johan Huizinga (1872–1945)承认文艺复兴,但是质疑它是否带来有益的变化。他认为文艺复兴是一个从中世纪衰落的时代,并且毁坏了很多重要的东西。例如,那时在教会和其他一些人使用的拉丁语,从古典时代以来获得了很大发展,是一个活着的语言。但是,文艺复兴中痴迷于古典纯洁性的人们认为拉丁语与它的古典形式相抵触,于是拉丁语的自然进化停止了。Robert S. Lopez 认为文艺复兴是一个经济萧条时期。 然而George Sarton 和 Lynn Thorndike 认为文艺复兴使科学的进步速度放缓。文艺中兴时代之意大利。—— 蔡元培《图画》人文主义是一种哲学理论和一种世界观。人文主义以人,尤其是个人的兴趣、价值观和尊严作为出发点。对人文主义来说,人与人之间的容忍、无暴力和思想自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最重要的原则。 现代的人文主义开始于启蒙运动,在启蒙运动中人文主义被看做是不依靠宗教来回答道德问题的答案。在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中,超自然的解释一般被忽略,人们将这种人文主义也称为“世俗人文主义”。 在各个主要的宗教中也有人文主义,在这里一般人文主义与该宗教的信仰和传统相结合。 也有的人文主义运动认为人有参加仪式和规则的需要并组织一定的团体来满足人的这种需要。 人文主义作为历史概念在欧洲历史和哲学史中,人文主义主要被用来描述14到16世纪间较中世纪比较先进的思想。一般来说今天历史学家将这段时间里文化和社会上的变化称为文艺复兴,而将教育上的变化运动称为人文主义。 人文主义这个词实际上很晚才出现,它来自与拉丁文中的humanitas,古罗马作家西塞罗就已经使用过这个词了。德国启蒙运动时代的哲学家将人类统称为Humanität,当时的人文主义者称他们自己为humanista。而Humanism这个词却一直到1808年才出现。 法国启蒙运动1反抗权威(法国哲学家受牛顿的宇宙物理学的吸引,受洛克的政治哲学的启发。受笛卡尔的启发,认为每个人都必须自行找寻问题的答案。口号一部分针对当时的教师、国王、贵族。)2理性主义(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新兴自然科学证明自然是受理性所管辖的。大多数启蒙时期的哲学家和苏格拉底及斯多格学派这些古代的人文主义者一样,坚决相信人的理性。所以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被称为“理性时代”。哲学家们认为他们有责任依据人不变的理性为道德、宗教、伦理奠定基础。)3启蒙运动(“启”发群众的“蒙”昧,以建立更好的社会。人民之所以过着贫穷、备受压迫的生活是因为物质、迷信。学校制度开始于中世纪,而教育学则开始与启蒙时代。)4文化上的乐观态度(非理性行为与无知的做法迟早都会被“文明”的人性取代。所有的发展并非都是好的。启蒙时期哲学家认为人一旦理性发达、知识普及后,人性就会有很大进步。)5回归自然(有人提出“回归自然”的口号。人的理性乃是自然的赐予,而不是宗教或“文明”的产物。卢梭提出“人类应该回归自然”的口号,相信大人应该让小孩子尽量停留在他们天真无邪的“自然”状态里。)6自然宗教(人们认为宗教必须自然化,宗教也必须与“自然”的理性和谐共存。当时有许多人为建立所谓的“自然宗教”而奋斗。当时有很多唯物论者不相信上帝,自称为无神论者,但大多数启蒙时期的哲学家认为否认上帝存在是不合乎理性的,因为这个世界太有条理了,因此不可能没有上帝的存在,牛顿就持这样看法。同样,这些启蒙时期的哲学家也认为相信灵魂不朽是合理的。他们和笛卡尔一样,认为人是否有一个不朽的灵魂不是信仰问题,而是理性的问题。)7人权(一七八九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人权与民权宣言’,确立了‘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一七八七午时,启蒙运动的哲学家龚多塞(Condorcet)就发表了一篇有关女权的论文。他主张妇女也和男人一样有‘自然权利’。在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妇女们非常积极地反抗旧日的封建政权。举例来说,当时领导示威游行,迫使国王离开凡尔赛宫的就是一些女人。后来妇女团体陆续在巴黎成立。她们除了要求和男人享有一样的参政权之外,也要求修改婚姻法,并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但她们却没有得到这些权利。)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1]。更广泛的,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保障自由贸易的观念、支持私人企业的市场经济、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在现代社会,自由主义者支持以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为架构的自由民主制,有著开放而公平的选举制度,使所有公民都有相等的权利担任政务[2]。自由主义反对许多早期的主流政治架构,例如君权神授说、世袭制度、和国教制度。自由主义的基本人权主张为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财产的权利。在许多国家,“现代”的自由主义者从原本的古典自由主义里脱离出来,主张政府应该借由抽取税赋以提供人们最小数量的物质福利。自由主义在启蒙时代生根,到了现在自由主义一词已经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政治思想,从左派至右派,支持者的政治光谱分布相当广泛。 社会主义 关于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性质、条件和一般目的的学说。它以无产阶级解放运动为研究对象,是研究无产阶级解放运动发展规律的科学。又称科学共产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9世纪40年代创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指马克思主义的整体,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3个组成部分;狭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指马克思主义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即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相并列的科学社会主义。人们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即作为运动或制度的社会主义,通常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产生 科学社会主义的产生有其 社会基础和阶级基础 。19世纪40年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先进国家已占统治地位,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内部矛盾日益尖锐 ,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日益高涨。马克思和恩格斯参加了当时阶级斗争的实践。在此基础上,周密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批判地继承了18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法国的圣西门、C.傅立叶和英国的R.欧文的思想成果,创立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论,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1848年,《共产党宣言》发表,标志着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1867年发表的《资本论》和1875年撰写的《哥达纲领批判》,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原理进行了深刻的论证。对象 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性质、条件和目的三个方面是完整的密切相联的统一体,它们共同构成子科学社会主义的对象。任务 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运动和社会制度三者之问形成了另一个完整的密切相联的统一体,通过这个统一体的内在联系说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任务。 民主社会主义是世界各国社会党、社会民主党、工党所信奉的政治理论(本书在一般场合把社会党、社会民主党、工党统称为社会党)。它的基本理念和追求的基本价值是自由、平等公正、合作互助;它的目的是建设政治民主、社会民主、经济民主并推进国际民主的“社会主义”;它实现这一目的的政治手段是民主。 民主社会主义是肇端于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的政治理论体系。文艺复兴运动使得人的价值得以确立,思想启蒙运动则进一步使“人权”思想得以确立。思想启蒙运动不仅确立了“人权”思想,更确立了“人民主权”思想等一系列现代民主政治思想。作为文艺复兴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所产生的民主主义思潮的继承者与发展者,这一系列的现代民主政治思想正是民主社会主义——这一社会主义流派的最基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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