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信息网-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7:12:03

职业经理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1.前言2.民营企业的相关概念引入3.环境分析(内部环境,外部环境)4.民营企业的SWOT分析5.民营企业的发展战略分析-以。。为例6.结论(不足与展望)7.参考文献8.致谢

论现代企业管理的十大趋势 摘要:企业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变化以及管理实践的发展,促进了管理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管理理念更加人性化、柔性化、创新化、知识化,管理手段更加信息化、目标化、分权化,管理人才更加资本化、职业化,管理链接更加价值化,表现出更加贴近市场化运作的时代趋势和特征。 关键词:企业管理;管理理论;管理方法;管理特征 管理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促进了管理实践与管理理论的重大变革,使管理科学更加繁荣,涌现出各种新的管理理论与思想。未来的管理科学将进一步呈现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趋势,东西方不同的管理理论与管理思想将相互借鉴、吸收和扬弃,达到完美的整合,呈现出“尊重科学,追求效率,崇尚民主,关注人性”的精神。因此,未来管理将呈现以下十大趋势: 一、管理趋势的人性化 管理中对人性的认识是随着20世纪初管理理论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现代管理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尽管学派林立,理论上各有千秋,但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管理的人性化。这个变化趋势集中体现在理论的假设上,由“经济大,到“社会火,、再到“自我实现人”和“复杂人”,充分考虑了人性理性与非理性的各种情况。对人性的挖掘正在不断改变传统管理对人的个性和创造力的束缚,把重视人放在了管理职能的重要地位,主张人人都是主体,员工既是决策的参与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员工不是在制度约束下被迫工作,而是积极主动、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行为,管理驱动机制具有自愿性。管理不完全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利润目标,人也不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和手段。未来成功的管理是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发展人的潜力,发挥人的创造力;组织必须为每一个成员获取信息、终生学习、掌握新知识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必须不断满足其成员的不同需要,以人为本、顺应人性,将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在完整丰富的人性假设基础之上,采取工作扩大化、工作丰富化、弹性工作制、员工参与管理、团队、职业生涯设计等管理方式,来实现组织成员的个人价值,体现管理向人性回归的时代特征。 二、管理思维的创新化 管理思维和理念是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所持有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知识经济的崛起,导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必然导致管理理念的重大变革,管理目标由追求利润最大化转变为追求个人、组织与社会协调发展,以求得企业利润目标与社会责任的统一,竞争与和谐的统一。创新成为管理的主旋律,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根本途径。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经营环境的急剧变化,必须不断地进行战略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观念创新与市场创新,把创新渗透于整个管理过程之中,建立创新机制与文化,使企业经营更加个性化。 三、管理资源的资本化 人、财、物、信息是管理的四大资源。物化资本、货币资本、信息资本在传统的管理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体现。而人力资本逐渐被管理者重视,在现代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正逐渐提高,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管理创新和组织发展的新动力,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人力资本短缺是企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管理人力资本,优化人力资本的结构,有效地提升人力资本的价值并提高人力资本的产出率,是人力资本开发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的管理就是有效整合人、财、物、信息这四大资源,有效地实现资源的资本化,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四、管理人才的职业化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其实质就是变革公司领导体制。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使公司经理层凭借其经营管理能力在企业经营中取得支配地位,从而使经营管理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职业经理人作为高级的生产要素和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超越了资本、土地等的地位,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按照鲍莫尔的说法,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不是取决于该社会经理人才资源的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该社会的制度机制对经理人才资源的引导和发挥。企业的组织活力和经营效率,不取决于资产为谁所有,也不取决于资产所有者与资产经营者是否同一,而取决于是否存在使所有者〔委托人)与经营者(代理人)目标偏差最小的代理成本最低的有效的经理人制度。因此,未来的企业管理还将继续推动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良性发展,依靠制度创新来有效实施经理激励;依靠制度规范来监督其行为。 五、管理组织的柔性化 复杂和不确定性的社会环境和管理环境,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更新和发展,要求管理组织实施灵活多样的、具备柔性化与虚拟化的管理方法。环境的动态变化推动了组织的柔性化发展,要求管理组织的决策结构由集权走向分权、信息结构由层次式走向网络式、动力结构由被动型走向主动型、生产结构由封闭式走向开放的虚拟化。现在,虚拟经营是提高管理效率、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企业管理将由围绕物品和资金流动变为围绕信息流动来组织生产运营,这要求更高的管理弹性和适应性,重视并解决“大企业病”的问题,从“求大”转变到“求小”,用小批量、多品种生产代替大规模经营和大批量生产,建立战略联盟、利润中心等分权型的灵活管理组织,强调管理重心下移,倡导团队式的组织形式,促进以“团队”为核心的扁平式管理结构的发展。 六、管理链接的价值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管理从增长导向型已经转向价值导向型。80年代末和90年代中期,欧美和日本的跨国企业相继采用价值导向型管理模式。通用电器、思科、西门子、花王与理光等公司都是价值导向型管理模式的典范。增长导向型管理重视短期效果,十分注重公司的销售动态、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反映过去状态的经营指标,而价值导向型管理模式却注重EVA(经济附加价值)等有前瞻性的、长期价值创造和发现的指标,管理决策基于资本效率和资本成本来进行。美国一些上市公司已经探讨利用价值报表来反映公司的未来价值和成长性,EVA分析已成为投资银行评估分析企业的基本工具。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世界经济布局和产业集群结构的巨大变化,一些具有开放策略、丰富人力资源和巨大潜在市场的国家或地区,进一步整合并优化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等业务职能,构建供应链一体化,其目的就是重新定位,构建新的商务模式、信息技术以及战略联盟,以分享全球价值链。 七、管理手段的信息化 伴随着管理的信息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管理方式与手段将产生重大变化。在生产管理方面,科学的交叉融合和管理实践的强力推动产生了许多新的管理方法,如准时制生产(JIT)、敏捷制造(AM),计算机集成制造(CIMS),电子商务(EC)等等。为进一步提高业务效率、降低成本,管理手段将更多应用计算机技术,网上业务将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很多企业的采购、学习、营销、人事管理、建立品牌形象等都在网上完成。 八、管理控制的分权化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企业目标、活动范围和竞争将扩大到整个世界,管理内容也将发生显著的变化,一是从单纯追求利润等物质利益向追求人们信仰等精神利益转变;二是从单纯经济性活动向政治性和社会性活动转变;三是从单纯考虑本组织目的向考虑全社会需求转变。随着组织的成长和规模的扩大,为提高工作效率,增进工作灵活性及选择性,需要采取分权化管理模式,把权力从管理者手中转向雇员手中,鼓励雇员们充分参与组织活动,在组织内部共享权力,使他们可以更加自由、圆满、有效地完成工作。 九、管理效率的目标化 1954年,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在《管理的实践》一书中,首先提出了“目标管理和自我控制”理论,强调企业的目的和任务,必须化为目标,凡是涉及企业健康成长的所有因素,都必须建立一定的目标。德鲁克的主张在企业界和管理学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目标管理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无论是质量管理,还是增收节支,都可以通过目标管理来实现。因此,强化目标管理,必将全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各级主管通过目标对下级进行有效控制和领导,以此来实现企业的经营总目标。实践证明,正确理解目标管理的内涵,严格操作程序,通过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目标体系灵活反映和谨慎修正、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等原则,配合规范化的企业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企业文化,就会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全局工作的计划性、协调性、整体性、预见性,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十、管理特征的知识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以及企业成长的关键资源。企业从经验型管理模式转向知识型管理模式,将成为企业管理热门的前沿领域。知识型管理中的战略性企业管理(SEM)、平衡业绩卡、动态管理以及客户知识管理(CK)等方法的应用,促进了全方位业绩指标的数字化及分解落实,加快了企业内外知识、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管理,客观地对差距进行模拟仿真并提出相应对策。上世纪90年代初,欧美日本企业开始构筑这种管理模式,并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有效推动知识管理模式的应用与发展。一是设立知识管理部门,建立知识经理制度,促进知识生产率的提高;二是建立知识的生产、传播、共享和运用的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员工进行知识学习、创新和知识共享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三是建立信息网络,实现知识共享。建立“尊重知识、共享知识”的企业文化;四是建立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压缩职能机构和人员,强调结构创新,通过组织成员的相互作用,有效地实现知识的传播、整合、共享和创新,从而实现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创新和应变能力,加快对市场和经营环境的反应速度,加快组织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周健临. 管理学教程.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周三多等. 管理学——原理与方法(第四版).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 王春利、李大伟. 管理学基础.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4. 周秀淦、宋亚非. 现代企业管理原理(第三版).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民营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个过程。民营企业有实行股份制的,当然也不乏家族式的企业管理。重点介绍一下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其具体提纲可以从为两大部分,一个是股份制的,一个是家族式的,当然也可以选其一进行论述的。首先,论述股份制是什么,以及它的发展是怎么样的,有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其次,论述家族式的是什么样的,及其的发展过程。第三,家族式的在现代民营企业中,占有很大一部分,可以对此详细介绍一下。这包括它的优点,缺点以及应对对策。以下是家族式的弊端,你可以借鉴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制度发育滞后,法规很不健全,聘用契约不完善,对于处理聘用合同问题、侵犯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纠纷、侵吞公司财产等纠纷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老板和经理之间利益关系界定不清,基于规则的信任关系难以建立;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尚未完全形成。当前需要从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和职业规范建设人手,为走出家族局限的民营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你也可以从这里面选一个方向,进行论述,这样更简单一些。

不知要写多少字,我的提纲按8000字的标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一、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二、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1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 2民营企业品牌建设模糊 3民营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不高 4民营企业管理能力较低三、民营企业解决问题的对策 1政府应全力支持配合 2树立品牌形象 3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引进先进技术水平 4培养高级的管理人才四、结束语(进行展望与总结) 以后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的比重不断提高,以后中国经济就是民营经济,政府经济比重很小,在少数一些领域,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

律所外派法务人员制度研究论文

一、社会调查法 这是《调研报告》最大的特色所在,也是对法学传统理论研究方法的突破。《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的是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访问调查 访问调查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方便弹性大,可适用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调研报告》一文采用无结构式访问调查中的重点访问与深度访问的方式,主要对30余位受访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这些受访对象的资格一般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对沉默权有所了解的公检法司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但《调研报告》在采用访问调查方式的时候,在其对调查结果的评述中并未将被“深度访问”的对象的意见单列出来,更没有对在进行深度访问过程中所取得的超出原先设计的问题之外的新信息新收获在文章中予以阐述。因为不论调查者的思维有多缜密,在与受访者面对面的访问调查中总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新收获,若能将这些收获也在文章中稍作提及,将会使文章内容更丰富也更具说服力。 2、问卷调查 由于访问调查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费用较高,所需人力和时间较多,从而对规模即“量”产生限制性影响,因此为获得较全面客观的结果,多采用将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调研报告》一文正是将这两种方式同时结合运用的范例。其在调研中共分发问卷423份,收回有效问卷400份,其中公安人员45份,检查人员69份,法官40份,律师27份,教学科研人员82份,普通居民137份。通过这种定量的研究方法,确保了调研方法的科学性。 《调研报告》一文通过对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的结合运用,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对调研结果所起的重要作用:①用具体详实的数据为“沉默权在中国”这一课题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证资料。如对“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这一问题,调查者就以具体数据进行说明:“绝大多数(平均占以上)的被访者对沉默权‘知道’或‘知道一点’,只有极少数被访者(平均只占)对沉默权一无所知,这说明我们对沉默权的的启蒙与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②为理论设计提供依据。《调研报告》一文在第四部分“中国沉默权的规则设计”部分对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与实施沉默权的配套措施均做了一定理论上的阐述。可以说,这部分理论的升华完全是基于前述对沉默权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如在对我国的沉默权规则应当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适用,其就以调研结果对之进行阐述:“调查统计揭示,今后我国在制定沉默权规则时,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应予适当的限制(有71%的被访者持此观点);沉默权的适用阶段应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此阶段在诉讼三阶段中的赞成比例最高),或者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予适用(有43%的被访者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调查研究方法是最具客观性及科学性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实践服务。二、统计分析法 《调研报告》一文运用数理统计学的方法对调查所获的庞杂的数字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理论推断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与支持,其运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调研报告》采用的是定类变量,其取值只为类别属性——职业,即其只将调查对象分为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和普通居民这六类,对每一个具体变量并无大小、程度之分。同时,从其收回的问卷数量可以看出,普通居民是出现频次最高的变量值,为137份,即Mo=普通居民,其异众比率Υ=(N-fmo)/N=(400-137)/400=。这说明众数“普通居民”并不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即其余各个变量均占有一定比例,可反映出本次调查在对象的选取上是顾及各类调查对象的深度及广度,从而避免片面性,较具客观性。 2、推断性统计分析 推断性统计分析是根据样本资料对总体的特征进行推断。《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通过样本对总体的未知参数进行估计的参数估计中的总体成数的区间估计法。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的价值评判”中,其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律师认为沉默权是一项好制度,若以收回的27份律师问卷调查为样本,同时假设该调查的置信水平为95%,则P=80%=,F(t)=95%,t=,n=27,则总体成数的置信区间是±,即65%—95%。由此可见赞成沉默是一项好制度的律师有65%到95%的比例。因此,用此方法可以对其他未被调查的律师的意见情况进行一个总体估计评判,从而未沉默权的理论分析提供更广阔的依据空间。三、逻辑思维方法 理论思维是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后期阶段,其特点是在对文献资料或实证资料整理简化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综观《调研报告》一文,可以看到其在形式逻辑上主要采用了归纳的方法。《调研报告》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其只是对某类对象的部分进行调查,据其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论出该类对象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这就是不完全归纳法。在本篇调查报告中,这种方法的运用比比皆是。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中,对“沉默权是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一问题 ,在所有被访者中有41%认为不是,22%回答不知道,只有37%的人认为是,可见作出准确判断的被访者比例并不高,从而推出“我们的普法与政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的结论。可以说,归纳方法的运用,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在调研中这种方法的应用尤其重要,可以使调查结果具有真实性与可信性。四、组织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 组织移植原是生物学中的概念,将其引入法学领域,用以类比研究法律移植问题。法律移植是指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机制和操作技术,纳入本国的法治体系中。其存在着与器官移植相类似的问题——“成功地为受体所接受”地问题。我国的许多法律存在着未经深思熟虑就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简单移植过来,造成异体排斥使许多法律移植失败的情况。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进行法律移植,而沉默权的引入就是法律移植方法的体现。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最早使源于罗马法,后来逐渐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引入沉默权只是近几年的事。因而就产生了沉默权在中国的可适应性问题,即中国社会现有的土壤是否真正适合沉默权这一“舶来品”的生长。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不断完善自身的进程中,也意识到应引入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即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同时也认识到不能盲目引进,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以及导致这些缺陷的可遗传的“人文基因”(即社会环境),然后寻找和培育可以用来替代和改良“人文基因”的优良基因或方法。于是,在对沉默权进行正式规范之前对其进行一定的调研,发掘其在中国的可适性有多大及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就显得相当必要且重要。但不管怎么说,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引入沉默权,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条相当便捷的途径,同时也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五、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所谓“经验实证方法”是按照社会学本身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可以说,在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实证分析方面,社会分析方法是最基础、最普遍的一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 在《调研报告》一文中,其在整体上采用的就是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设计“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以及“沉默权在中国:是奢侈品吗”这三个大问题再辅以各个具体的小问题来完成这一次实证调研工作。用实证分析法来研究法学并不多见,常用的是价值分析法(下文将具体阐释),而实证分析法的作用就在于,以《调研报告》为例,通过具体亲身的调研工作能获取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可以真正对社会各界对沉默权的真实看法有个大致把握,而这些素材是法学研究者坐在书房里所无从知晓的。而且,也只有通过这种亲身的调研,才能知道引入沉默权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就应该是源于实践而高于实践,若脱离实践,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在法学界最早对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进行划分的实证主义法学鼻祖边沁就极力主张法学研究应以实然法为主。实际上,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改革本身必然要作用于社会,也会构成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学研究者如果仅仅将观察视野局限在法律规则本身,就会忽视大量的制约法律实现的社会因素。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而论,目前中国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刑讯逼供,这就使对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的研究成为必要。可以说,刑讯逼供本身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与刑事诉讼法直接相违背。但是,它为什么发生且相当普遍,这就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立法本身不严密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因此,要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分析,就必须采用诸如数据统计分析、访谈、社会调查等经验分析方法,以较为精确的方式观察某一法律现象的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法学者可以为人们提供有关某一问题动态的、立体的、定量的解释,使得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尽可能接近客观实际情况。这就如医学上诊断与治疗的关系一样。社会学的分析就好比医生对病情进行诊断,这一工作应尽可能精确,使得有关病症的病理、程度、成因得到准确的分析。至于治疗甚至手术活动,则属于建立在“知”之上的“行”的范围了。六、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与实证分析法相对应的研究方法。法学者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价值分析法属于规范性方法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方法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即归于“应然”(ought)的范畴。对于实然与应然,我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它们是相互关联补充的,应然是以实然为基础,实然以应然为归宿。就《调研报告》而言,其前三部分显然采取的是实证分析法,而第四部分则是明显的价值分析法

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策略分析论文

摘要: 本文以DM律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分析了DM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营销情况;其次提出了出了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基于服务营销理论对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策略提出了改进的对策,明确提出通过实施明确的产品策略、制定规范的价格策略、建设全面的渠道策略来实现改进。

关键词: 服务营销;律师事务所;产品策略;定价策略;渠道策略

1服务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

1.1目标市场缺乏准确的界定

DM律师事务所虽然有自身的管理、经营、业务等方面的目标,但是其对于自身服务营销的目标缺乏明确的规划。DM律师事务所服务营销目标的制定不仅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量,同时还要依据市场的现有规模和发展潜力,竞争对手水平以及自身人员服务营销能力等等方面,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专门的人员和部门进行制定。

1.2服务营销策略单一

DM律师事务所从建立至今已经20余年,该所的全体律师们都认为已经有了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各自都已经完成了不错的营销任务,但是由于大部分律师都是法律专业的科班出身,法学与市场营销学两门学科的联系并不多,很多律师实际上对于市场营销的了解不够充分甚至某些时候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比较典型的就是将市场营销作为了自身营销行为的目的,即为了市场营销而营销;另一方面就是将营销作为了推销,很多律师把DM律师事务所直接的推向了客户,当客户有足够的需求动力时,他们自然而然的会选择该所,而当动力不足时,大多数律师也就认为其到了营销的终止,这降低了他们进行营销活动的热情,很多律师会停止相关的服务与营销。

1.3服务营销策略的实施团队素质有待提高

在DM律师事务所的员工中,很多员工根本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性的营销理论的学习,很多服务营销的工作都是凭借自身的经验和想法进行的,甚至很多的服务营销的实施人员往往认为服务营销就是服务,而忽略的服务营销需要考虑客户的需求与客户的潜在需求,只有进一步满足客户的潜在需求才能更好的实施服务营销,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和专业的素质,服务营销的实施团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服务营销。

2服务营销策略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1战略定位缺失

DM律师事务所目前的主营业务是诉讼类服务,这是他的优势项目,一些新兴的非诉讼业务也在快速发展,由于DM律师事务所有着很好的客户基础和经营的经验,其在利润率更高的非诉讼业务中有着很好的潜力,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DM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员工不论在横向的业务服务类别或纵向的服务模式上始终难以获得更高的竞争优势,很多律师们的工作目标并不统一,没有了准确的`市场定位,服务营销的组合也就无法顺利进行,DM律师事务所很容易丧失自身的优势,无法科学可持续的拓展自身的业务。

2.2营销关系的内部调控机制不健全

沈阳DM律师事务所虽然在形式上设立了多个独立的法务部门,但只是在形式上向标准化与模块化目标迈进了一小步,实质上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机制还没有真正的达成,在内容上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律师行业服务的标准化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是其他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的情况,而从所发展的趋势情况来分析其律师事务所必须要进行统一规划,加强标准化管理,建立服务营销的内部协调机制等措施。

3LZ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的改进对策

3.1实施明确的产品策略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逐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对于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与种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律师事务所必须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产品才能够提升市场竞争力。此外,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也不能够单纯的追求数量与覆盖面,同时应当结合自身的现实条件开展适合自身的产品。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产品与特点是不同的,律师事务所需要结合自身的各项资源来制定契合自身与客户利益的法律服务产品。

3.2制定规范的价格策略

DM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范围主要是沈阳与辽宁省内的客户,同时该所的主要服务项目是传统的诉讼类业务和部分非诉讼业务。在传统的诉讼类业务之中,价格对于市场的影响是较大的,价格的高低对于这类客户作出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具有很高的相关性。

3.3建设全面的渠道策略

渠道策略是律师事务市场营销体系的关键环节,在传统模式下,渠道业务是主要的业务来源;新时期里,互联网时代下的律师事务所渠道策略更加高效、透明,能够带给律师事务所强劲的竞争力和稳定的市场。良好的渠道策略能够显著降低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市场营销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从而显著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效率,同时降低相应成本。维护老客户的成本远低于开发新客户的成本,同时,在增强客户忠诚度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获取其他的潜在客户,口碑效应与诚信原则是律师行业稳固发展的重要基石,因此,在传统的渠道上,律师事务所要尽可能地与客户之间要形成合作、互赢、密切、稳定、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减少客户流失。此外,由于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的进歩,即新媒体的运用上,诸如微信、微博、贴吧等社交媒体的利用这些也是十分必要的,它们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提供了便利。

参考文献:

[1]蒋廉雄,朱辉煌.自主品牌建立的“原型化”战略:理论假想与框架[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48-50

[2]雷祺,刘晓梅.浅谈AMA关于市场营销定义的演变[J].市场营销导刊,2009(02):97-99

[3]刘军,黄承智.4C理论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营销策略[J].价值工程,2005(11):77-78

[4]潘宁,王亮飞.价值链理论与事务所制定服务营销策略[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01):37-39

[5]商迎秋.企业战略管理理论演变与战略风险思想探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03):67-68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摘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怎样的主体地位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能影响。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定义分析为路径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

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外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美国学者JohnP•Richert区分了三种民众参与司法的类型,即平民法官审理制、陪审制与参审制(亦称为混合审判制)。目前世界上主要采用的是后两种形式。在这里我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比较研究,进而探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完善问题。(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的沿革与利弊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公元前6世纪, 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9]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陪审团人数便越多。但更多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英国。11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在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的“末日裁判书”中,便具有对陪审制度的详细记载。起初,在某些案件使用陪审制度主要是为了发现非法占有的事实,以后,陪审员逐渐开始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例如10世纪的“伊德尔里法便要求在100人中选12人到法庭,该12人应宣誓“将检控所有罪犯并保护无辜的人。”在亨利二世时期,受各方面压力,国王被迫对司法程序进行改革。1166年颁布“克拉伦敦法”规定:任何人如未被公众参与的控告,不受审判。而公众参与的控诉人应由12人组成,他们来自104个不同的城镇,负责对谋杀、抢劫等案件提出控告,此种制度逐渐形成为今天的履行检控职能的大陪审团制度。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10]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即“大陪审团”。根据12世纪的“克拉伦敦法令”和“诺桑普敦法令”的规定,每村里的每百户的村要选出12名代表,他们负责向法院告发在他们的所在地犯罪作案的嫌疑人。陪审员的检控主要依据的不是证据,而只是其对涉嫌犯罪事件的认识及怀疑。但陪审员只能提出控告,无权作出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决。二是事实审功能。在刑事案件中,要由陪审团通过审理,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在民事案件中,英国曾在1179年颁布了“诉讼程序法令”,其中授权被告决定是否在王室法院接受陪审,一旦被告决定选择陪审,则司法行政官便负责召集12名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亲属关系的人来裁决有关民事争议。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制主要运用于不动产(如世袭土地)的权利的争议,以后逐渐扩大到违反合同的诉讼、非法侵入、债务纠纷等诉讼。此种负责事实审的陪审团,就是现在所称的“小陪审团”或“陪审团”。然而,英国的陪审制度至近代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并逐渐衰落。[11]尤其是负责控告职能的大陪审团,因其不采纳遵循先例原则,对证人权力未给予充分保障等原因而受到指责。因此,英国在1933年颁布“裁判管理( 各类规定)法”对大陪审团的职能进行了严格限制,至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由治安法院负责审查起诉的职责,并由治安法院作为预审法院审查各种证据、事实以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诉讼。而小陪审团制度仍然保留,但其作用已日渐减少。[12]如在民事案件中,根据1854年的《普通法的程序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取消陪审。1980 年的《平民的法院法》,对陪审团的作用作出了进一步限制。限制陪审团的主要原因在于陪审团审理缺乏效率、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且在民事案件中总是愿意给予原告更多的补偿。当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90%的刑事案件并没有陪审团参与。[13]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修改了有关使各陪审团成员必须“一致裁判”的原则,允许陪审团可以以10∶2、10∶1甚至9∶1通过作出被告有罪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仅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的案件。在所有案件中,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可见,目前在英国,陪审团并没有发挥较大的作用。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4] 1669年约翰•洛克曾为北卡州制订了一部宪法,其中专门规定了陪审制。在美国建国以后,尽管对宪法中是否应规定陪审制度具有不同的看法,但联邦宪法第3 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审理刑事案件,除弹劾案以外,应由陪审团审判。该项审判应于犯罪行为所在地举行。如果该犯罪不在任何州内发生时,该项审判应在由国会以法律所规定的地区举行。”然而宪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大陪审团控告制度,对此许多人提出批评,认为应在宪法中予以规定。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其他的名誉罪之审判,但发生于战时或国难时服现役的陆海军中或民间团体中的案件,不受此限。”从而确认了任何人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控告,不能强迫其接受严重刑事犯罪的审判原则。美国宪法第6 条修正案要求“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由犯罪行为地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15]其区域的划分,应由法院先行规定”。从而要求所有的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诉讼标的价值超过20元,当事人有权要求接受陪审团的审判,经过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除依普通法规定之外,不得在合众国内的任何法院再进行审理。”这就确认了民事案件也要采纳陪审制的原则。当然,宪法修正案的上述规定一直被认为对各地没有强制约束力,所以,也有一些州规定在其他州法院的案件审理中不适用陪审制。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税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1、税基过窄税基过窄我国目前的财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宽。具体而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限定在城市和工矿区,在某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道的企业,一侧需要交税,另一侧不需要交税。另外,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而对其他财产不征税。个人自住的房屋也不纳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限定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和船舶,而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征税。并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大大缩小了税基。2、计税依据不科学我国现行房产税的主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这种按照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方式,严重地与市场脱节。尤其近年来,房产价格升幅巨大,根据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场价值进行计税,既大大减少了税收,还有违公平原则。房产税的另一计征根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据实申报租金,难于征管。车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在使用的汽车和船舶,其计税依据也主要是车船的辆数、自重吨位和净吨位,忽视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率为每年每平方米—30元1,这样的征税额度明显和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严重不相符合。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极差收益越来越突出,使用定额税率既降低了财政收入,又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3、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和税种缺位并存重复征税的现象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外,对财产的流转也征收很高的税负。例如针对房地产商的收费项目众多,几乎占到开发成本的三到四成,导致房产价格普遍偏高。另一个方面是对同一纳税对象课征性质很相似的财产税。例如,在我国的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我国财产税体系很奇怪的一点在于既存在上述所说的重复现象,又存在税种缺位问题,最严重的缺位体现在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和高收入阶层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非常有必要。4、征税行政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把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划分。例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收系统征收,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税系统征收。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财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财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利都由中央享有。这样做既难以适应财产税的区域性特点,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效率。另外,征税的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造成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健全,对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程度低,所以很难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大量税源流失。5、税负不公平我国的不动产课税分散在不同的税种中,税收优惠政策复杂。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税收政策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税收政策的相关论文篇一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 摘 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所以扶持中小企业就变成了政府的重要政策,其主要宏观调控手段就是通过税收政策。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 经验 ,谈谈现阶段对中小企业所实施的税收政策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几点浅薄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存在问题;建议 在我国,中小企业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和社会的需要,按照国家的政策给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基本上都是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中小企业蓬勃发展,解决了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促使税收迅速增长,城乡建设开启了新的局面。虽然中小企业为国家为人民带来了很多益处,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资金的投入、人才引进欠缺,资源无法得到很好的利用等问题,使得中小企业成为了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国家政府部门伸出援助之手,多制定一些扶持政策,虽然目前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很多 措施 ,但是税收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功能和积极作用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1 目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的缺陷 增值税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现行的税法中,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是按照所销售的货物或者是应税劳务并按照规定税率进行计算征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所需的专用发票不能自己开,要是企业需要,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代开,应纳税额是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这种税收政策给中小企业的纳税人会增添很多税收方面的负担,隐形抬高了时间成本,很多购货方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就不愿意购买中小企业的货物,那么他们生产出的产品就会滞销,卖不出去,导致资金周转不开,阻碍发展甚至停产倒闭。 所得税中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税法,对于企业类明文规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中小型企业为百分之二十,需要国家重点扶持有关高新技术类的企业是按照百分之十五来征收所得税的。但是规定了中小企业的范围条件:工业企业,每一年度要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不超过三十万,企业内的从业人员不能超过一百人,并且总资产不能超过三千万;其他企业,一年度要缴不超过三十万的所得税,企业内部员工不能超过八十人,必须是不超过一千万的总资产。但是从上面的规定范围看,政策中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只是一少部分企业,形式单一,并且一些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时 方法 单一,并有着较长年限。现在的税法中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使用的计算方法是直线法进行准予扣除,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低为十年。但现实中因为科技更新换代较快,设备的更换频率提高,那种单一的直线折旧法已经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的步伐,可是如果用加速法进行折旧计算或者是把折旧年限进行缩短,纳税人就得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的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给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这样做程序很复杂,现实操作更是困难重重。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以及将企业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加重了扩大投资的税负,影响中小企业股东再投资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没有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优化型企业等虽然已经制定了很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具体的执行部门没有完全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相关媒体也没有对税收政策进行大力宣传,最后导致部分企业因为不知道或者是了解不全面而没有享受到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更不知道如何来办理流程,所以在实际中没享受到国家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的企业太多。 2 改进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建立较为稳定的税法体系,提高宣传力度和税法的落实度 要尽量避免现在税法中任意增添文件、随性篡改条例与细则,导致税法不稳定的弊端。同时当出台新的一种税法时,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做好宣传和讲解,比如媒体和报纸等,税务机关部门还应该考虑到对企业的管理者、企业中的财务人员组织定期学习或者是培训,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户,人人知晓。 完善增值税制度 ①对于小企业的纳税人适当放宽自开增值税方面专用发票的权利,要是小企业的纳税人在生意来往中必须要开增值税发票,并且能够及时提供很完整和准确的必备纳税资料的企业,应该允许他们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取得发票的购货方也允许抵扣进项税,以保证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②按照每个区域的实际经济水平情况,授权各地可以适当去调整中小企业纳税人的起征点。我国地域广大,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参差不齐,相差较大,政府部门应该重视这一特点,授予各省市自治区一些特权,结合当地的实况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调整本地方中小企业纳税人的起征点,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目的。 改革所得税制度 ①尽量缩短固定财产在折旧上的年限,可用折旧加速法,提升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如今科技发展飞速猛进,形式多样,要提升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必须使用新技术,购买高科技设备,这样才能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日本是世界上的经济大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折旧法很灵活,第一年能计提的折旧为百分之三十,可以缩短新兴产业的折旧期限,能缩到四到五年。我们国家也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做法,在折旧年限上多结合当前的形势,适当缩短。 ②要想中小企业更好的发展,就要多鼓励自有资金的大量投入,然后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部门要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在一定的时期内减免税收或者是低税率,促使中小企业发展。 完善税收征管,优化服务体系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整改纳税服务体系,适当进行优化,比如简化申报手续,根据实情设置征管期限,多为中小企业的利益考虑,创造好的纳税环境。制定措施时应周全考虑,细化方案,并多做 市场调查 ,结合实情对症下药。还可以建立税收辅导班,号召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账务人员参加培训。 3 结语 总的来说,正确的税收政策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从而提升国民生产总值,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帮助人们提升生活水平,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税收政策的相关论文

初中记叙文要求的字数是600字,因此我们用多事写一人,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两三事,如若超过四五事,那么这样的文章就让人生厌了,因为写的事情太多,只能匆忙一笔带过。

论文西周法律制度研究

仅供参考夏商周三代的政治制度:(1)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朝,后儿子启继位,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宗族关系成为基本的政治关系。夏朝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统治中心在今河南西部与山西南部,都阳城(今河南登封东)(2)公元前1600年汤商朝,都城亳(今河南郑州)。中期商王盘庚迁殷(河南安阳)。商代贵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实行宗法制;神权和王权密切结合。(3) 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建立周。公元前771年,西方民族犬戎攻破镐京,杀死幽王,西周灭亡。周朝建立后,实行分封制进行统治。夏商周三代是一种部族国家,其开创建立的政治制度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形成了以宗法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体系。西周的分封制:分封,就是封邦建国的意思,是西周分封诸侯的制度。分封制也是一种分级立宗制,不仅仅是周天子分封诸侯,诸侯在其封国内也要进行分封,封其子孙或其他贵族为卿大夫,给予一定的土地;卿大夫在其封地内也要分封,封其后代为士,分给采邑;士以下不再分封。(1)目的:巩固周王室的权力,一是要“封建亲戚,以藩屏周”,二是要防止商的遗族叛乱,三是要适应人口不断发展、疆域不断扩大的需求。(2)主要内容:①周王把王畿以外的地区分封诸侯(对象是王室子弟、功臣、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镇守疆土,保卫王室。②诸侯对周王承担纳贡和朝聘的义务,并随周王参与出征、祭祀、吊丧庆贺等事项。(3)特点:周王是全国最高统治者,天下共主。诸侯是周王的臣属,必须服从于周王的命令。(4)作用:①通过分封,周人的势力范围不断扩大。②通过分封使西周贵族统治集团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③通过分封周王确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统治效果因此得到了加强。④西周后期随着王室的衰微,导致了诸侯争霸的局面。西周的宗法制:(1)核心内容: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进行分封。天子、诸侯、卿大夫的法定继承人首先是嫡子中的长子,庶子即使比嫡子年长,也不能作为继承者。(2)特点:①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大宗和小宗的划分,明确了下级贵族臣服于上级贵族、全体贵族服从于天子的政治隶属关系。②宗法制只适用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姓贵族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3)作用:①宗法制即宗族法规,是一种权力继承制度,完善和巩固分封制,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②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臣关系为纲纪,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分封制和宗法制的联系:①二者互为表里②都形成森严的等级制③分封的诸候在封国内都享有世袭统治权④都是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⑤都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

1. 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 论秦朝法制的得失 3、论汉文景帝刑制改革4. 论汉律关于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的规定 5. 论“春秋决狱” 6. 论“十恶” 7. 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8. 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9. 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10. 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11. 论明清的文字狱 12. 论封建法制对贵族官僚特权的维护 13. 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14. 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15. 论魏晋南北朝的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其历史地位16. 评清末的预备立宪 17. 五刑沿革考论18. 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19. 论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20. 论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21. 评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22. 论《唐律》的指导思想 23. 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24. 论秦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25.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26. 法家法治理论研究27. 论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28. 儒家法律思想评述29.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30. 论汉初刑罚制度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31. 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32. 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

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