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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爱情的关系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09:43:09

婚姻与爱情的关系的论文

《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我是一个大一的法学学生,这个学期呢,学校开了《婚姻家庭关系法》这门课程,而我们习老师呢,在教了我们一段课程之后呢要我们写一篇关于婚姻的论文。但怎么说呢?论文我是写不出来了,只好写一写自己粗浅的看法吧。 课本上有很多对婚姻的定义,我也记不请了。我个人认为的婚姻是很简单的(个人知识有限吧)就是一男一女在一起过。这“过”呢,又有许多的含义在其中,比如要自愿的过,合法的过,互相扶持的过,无偿提供性等等。 我呢,有必要强调一下,本人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个人认为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而丹麦少数国家的两性婚姻,我觉得是一种区别于婚姻的另一种二人结合形式。 下面,讲正题。作为一个大学生,我对婚姻的看法到底是什么呢?我问自己,一时又不知如何回答。一方面,自己阅历和经验不够,另一方面,对婚姻本身的关注也少。常听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是讲一个人一旦结婚,可能就会失去爱情;或者说婚姻里没有爱情。看《围城》里,也有对婚姻的经典描述:围城外的人想进去,围城里的人想出来。或许,这就应正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吧。但我想这也不尽然吧,应为作者本人和杨绛的爱情因婚姻而更加幸福美满啊。 这就让我迷惑了,因为我本人是相信浪漫的爱情与完美的婚姻的。但现实是,社会在发展,感情在衰落。很多人,对婚姻没有信任感、责任感,闪电式结婚,闪电式离婚。更有甚者,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害怕因婚姻而损失自己的财产。向最近的电影《游龙戏凤》中米兰(舒淇饰)因为仲森(刘德华饰)的一份婚前协议二产生不信任感而出走。由这部影片多少可以反映出一些问题。

婚姻与爱情论文

我的爱情婚姻观俗语说的好:“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肯定有一个贤惠的女人默默地支持他”。可见,事业的成功与否是与美满的婚姻家庭是密不可分的。从恋爱到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而处于青春韶华时期的我们,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与人际关系,争取早日成才。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首先要清楚什么是爱情。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得社会基础和共同得生活理想,在各自得内心形成得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得一种强烈得、纯真、专一得感情。爱情包括三个层次:性爱,理想与责任。性爱是区别别的情感的标志,没有了性爱,爱情就显得不那么完整,但性爱并不是非有不可得,性只是最基本的层次,理想与责任才是爱情的两大基石。理想富裕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恋人之间在思想上、行为上渐渐的受到对方的熏染,逐渐的实现两个人在精神上的交融,使得双方拥有共同的人生价值观、共同的人生目标,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爱情的长久。而责任是性爱与理想的升华,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这种责任不可认为是狭义的对性的负责,同时包括对对方的扶养,呵护,信任,支持的责任,唯有这些自愿的担当,才能丰富爱情的内涵,提升爱情的境界。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其次是要遵守恋爱中的道德规范。并不是要女方遵守三纲五常,而是要求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共同遵守一些必要的行为准则。一是尊重对方的人格;而是自觉承担对对方的责任;三是文明相亲相爱。恋人间的彼此尊重的人格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现在许多恋人把对方看成是自己的服用或依附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的实质的曲解,唯有正确的、平等的与恋人交往才能不会导致许多的悲剧发生。自觉地承担责任并不是什么海誓山盟,而是生活中的诸行动的自觉,在点滴中之类的爱情永远比一阵风一阵雨式的爱情来的甜蜜与长久。虽然性是恋人之间最主要区别与其他的情感的标志,但是恋人间还是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双方的相敬如宾、举案齐眉更能体现出真爱的光辉,要让他(她)明白并不是性才让她(他)选择了你。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正确的处理好感情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对于大学上而言,主要的还是处理好爱情与学习间的关系。大学生时代是人生中美好时光之一,对爱情艳丽的花朵要精心呵护才会绽放出绚烂的花朵。然而大学生应该对爱情持谨慎的态度,避免在恋爱的问题上的把握与处理不当。在与异性交往的过程的中,要区别友谊与爱情之间的根本区别,避免身陷纠结之中,给彼此平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有的人能够辨别有一与爱情,但是不能够处理好与其他食物间的关系,沉迷于卿卿我我之中荒废了学业,这样的爱情观不利于正确的处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错则,从而导致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心灵上蒙上一层阴影。其次是不能片面的和巩俐的对待爱情,或是勾画脱离现实的恋爱对象,片面的追求外在形象,或是用来摆脱孤寂的爱情,都不是真挚的爱情,也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恋爱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因为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目的。事业高于爱情,主张事业为主,不宜过早地恋爱。但也不要认为爱情是事业的绊脚石,处理得好的话,爱情也能对事业起到催化作用。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培养爱的能力。其爱的能力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迎接爱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就要敢于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如果面对别人的示爱时要能够取舍,并及时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能够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的心理困扰。二是拒绝爱的能力。对于自己不愿意接受或认为不值得接受的爱情应有勇气拒绝。拒绝时应注意两点:一、如果不希望爱情到来,拒绝的语气要果断坚决,容不得半点优柔寡断,否则对对方造成的将是更大的伤害。二、要掌握恰当的方式。要掌握说话的方式和度。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也要做到对别人起码的尊重。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正确处理恋爱挫折。正确的做法有:一是正视现实,失恋之苦在于一个“恋”字,爱情是双向、相互的,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失去任何一方,爱情就会失去了平衡,恋爱即告终止。这时失恋的一方无论对另一方爱得有多深,都是不现实的了,作为有理智的大学生应该正视这一现实。二是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作有助于你理解对方终止爱情的原因,有助于你接受失恋这一痛苦的现实并及早走出失恋的阴影。三是感情宣泄。不要过分地隐藏或压抑失恋带来的痛苦,要找适当的方式进行宣泄。通常宣泄的方法有:1、眼泪缓解法。在悲痛欲绝时大哭一场,可以使情绪平静。专家认为,眼泪能把有机体在应激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某种毒素排出去。2、运动缓解法。剧烈的体育运动有助于释放激动情绪带来的能量。3、转移注意。心情不佳时,可以做些自己感兴趣的事。4、文饰法。当得不到自己爱的人,失恋时,援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来解释挫折,从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5、倾诉。向可以信任的师长,同学,朋友,老师等诉说自己心中的烦恼,也可以写日记或写信。如果感觉心中的积郁实在太深,无法排解时,也可以找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四是情境转移。失恋后之所以难以摆脱恋情的困扰,就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昔日的恋人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想摆脱失恋的痛苦,就要换一个崭新的环境,暂时离开曾经熟悉的环境。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欢乐的环境中去。如多交一些朋友,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娱乐活动,或者可以找人去逛逛街,出去旅游散散心等,这样有助于心情的开阔。另一方面是由于失恋后有一种空虚感,暂时难以适应,所以可以用工作或其他什么方法来充实自己,不让在有空余的实践胡思乱想。五是升华。要尽快把失恋升华为一种奋发向上的动力,尽快投入到学习或者工作中去。切不可因为失恋而一蹶不振,认为生活、人生都失去了意义。要知道,恋爱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要正确的看待爱情,摆正爱情的位置,处理好爱情于学习,爱情于人生,爱情于婚姻的关系。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端正恋爱动机。恋爱是未来寻找志同道合、白头偕老的终身伴侣,而不是为了安慰解闷,寻找刺激,更不是单纯为了性的满足。恋爱对象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忽视了经济、政治、文化、个性等因素,但是共同的理想的指向、共同的品德和情操是最根本的。恋爱动机的好坏,直接关系的恋爱的成功与否。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桥梁,其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上、形式上的升华。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间的关系的结合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血缘关系上、收养关系而产生的有亲属之间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成功的体现在于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婚姻的意义。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变及其价值应该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广阔视野中来把握,不应局限于婚姻家庭的下小范围内,这样对我们形成正确的恋爱婚姻观是非常关键的。婚姻不是为了结婚去结婚的,婚姻,或者说结婚是因为遇到这么一个人,想要和他承担起家庭的重任,愿意分担他的家庭压力,他也愿意分担我的。他愿意照顾我,我也愿意照顾他。最重要的是彼此相爱。如果没有爱情,或者说没有任何爱情,宁可一辈子不结婚也不委屈的随便找个人结婚。同时,爱情也是家庭和睦的前提!所以不能够因为其他的原因使得两个没有感情的人缔结婚姻,组建家庭。正确的恋爱婚姻价值观需要我们认识到爱情的、婚姻的、家庭的作用,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而非常独特的功能,家庭内的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其基本的规范是:一是尊老爱幼;二是男女平等;三是夫妻和睦;四是勤俭持家;五是邻里团结。做得如此这般的基本准则就可以维系家庭的和睦,促进婚姻的和谐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家庭婚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是一个大一的法学学生,这个学期呢,学校开了《婚姻家庭关系法》这门课程,而我们习老师呢,在教了我们一段课程之后呢要我们写一篇关于婚姻的论文。但怎么说呢?论文我是写不出来了,只好写一写自己粗浅的看法吧。 课本上有很多对婚姻的定义,我也记不请了。我个人认为的婚姻是很简单的(个人知识有限吧)就是一男一女在一起过。这“过”呢,又有许多的含义在其中,比如要自愿的过,合法的过,互相扶持的过,无偿提供性等等。 我呢,有必要强调一下,本人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个人认为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而丹麦少数国家的两性婚姻,我觉得是一种区别于婚姻的另一种二人结合形式。 下面,讲正题。作为一个大学生,我对婚姻的看法到底是什么呢?我问自己,一时又不知如何回答。一方面,自己阅历和经验不够,另一方面,对婚姻本身的关注也少。常听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是讲一个人一旦结婚,可能就会失去爱情;或者说婚姻里没有爱情。看《围城》里,也有对婚姻的经典描述:围城外的人想进去,围城里的人想出来。或许,这就应正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吧。但我想这也不尽然吧,应为作者本人和杨绛的爱情因婚姻而更加幸福美满啊。 这就让我迷惑了,因为我本人是相信浪漫的爱情与完美的婚姻的。但现实是,社会在发展,感情在衰落。很多人,对婚姻没有信任感、责任感,闪电式结婚,闪电式离婚。更有甚者,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害怕因婚姻而损失自己的财产。向最近的电影《游龙戏凤》中米兰(舒淇饰)因为仲森(刘德华饰)的一份婚前协议二产生不信任感而出走。由这部影片多少可以反映出一些问题。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理想的爱情与婚姻论文

对爱情和婚姻的理解800字

对爱情和婚姻的理解800字,一份吸引你的爱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也可能是海市蜃楼。羡慕吧,这样的爱情,这样的婚姻比蜜糖更甜蜜,比火焰更热烈,比春风更温暖,比冰雪更纯洁。

爱情,是两个人情投意合的体现,爱情,是心甘情愿愿意为了另一半付出而不求回报,爱情,是有着三观相合的灵魂可以不厌烦的进行对话交流。

在我的认知范围中,爱情是婚姻的充分条件,只有有爱的婚姻才有幸福所言。爱情的前提是朋友,只有相遇、相识、相知,慢慢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与交往,才能酝酿一壶温暖的酒,而两人相视举杯畅饮的就是你我的爱情。

发生在我身上的爱情,就像四季中的春天,一切都是刚刚萌芽的崭新与透亮,亦有青春的荷尔蒙气息。我和我老公是高中同学,大学期间正式开始交往,我们的爱情起始于异地恋,通过爱情长跑6年,最终进入婚姻的神圣殿堂。往后余生,风雪是你,平淡是你,携手共进,体验更多的人生百态。

婚姻非儿戏,再往后点说,婚姻其实更是两个家庭的事情,所以婚姻又是讲究门当户对的,只有势均力敌的男女方家境,才能让往后的婚姻生活中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困扰。

在我和另一半的相处过程中,我深知婚姻就如同我俩共同经营的一家公司,每时每刻我们的利益都是捆绑在一起的,都说家是心灵的港湾,因为家是夫妻双方做共同做决定的避风港,需要共同商议来权衡利弊,一起去面对一起去迎接挑战。

家是一个不能拎出来专门讲理的地方,因为这其中情更占据主打,所以吵架的时候一味地去争辩孰是孰非,其实最终就是会导致两败俱伤的场面,这个是没办法讲清楚其中道理的,只有经历了,你就能够清楚的明白,总之呢如果你还没亲测,请放弃去亲测的机会和权利,多一份理解与包容,多一份忍让,和和睦睦的家庭,才是内心坚固的壁垒,也给你更大的底气去把外面世界的精彩与财富赢回家!

婚姻一定是在有坚实爱情的稳固基础上,再能够一起谈论和处理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各种人情世故,这样的爱情其实在精神层面上也是称之为势均力敌的爱情。所以不管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应该是势均力敌的状态,夫妻双方的爱情才能更加长久与稳定。任何一方出现的卑微或者高傲,都容易让这个天平失去原有的平衡,这也是经营爱情经营婚姻之难处所在。婚姻是一场两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之间的共同修行,是有一辈子之长,还需要经过各种风花雪月的洗礼,更有九九八十一难的磨练,最终才能修得:白头偕老,老有所依。

所有的经历都是弥足珍贵,所有的磨难都是为了成就更加优秀的自己。听过很多道理,但依旧过不好这一生,说到底还不是没有开窍,或者说是经历得还不够刻骨铭心,不然大千世界,哪来的什么岁月静好,这一切的表象背后不过是有人在替你负罪前行,而你选择看不见罢了。

能够说出来的苦就不能称之为苦,只有那些咽下去的苦,才能够打磨出一个更顽强的自我,然后去面对现实世界的挑战,才能沉稳应对而不会落荒而逃,才能够给通过努力去争取想要的东西,才能够带给自己的家人更加幸福快乐的生活,才能够厚积薄发给更多的人带去积极正面的影响。

其实,“爱情”两个字,已淡岀我的生活乃至记忆许多年。昨晚去参加阅读时光8760读书沙龙的讲书活动,重拾“爱情”。当然只是从钱钟书先生的笔下,在郭文婷老师的讲解和书友们的分享中。

少女时代的爱情,基本来源于小说,那个时候家里很穷,买不起闲书,学校也没有像样的图书馆借阅,看的小说大多来自于要好的同学。记得中学时,借到同学一本《青春之歌》,晚上一夜没睡,爬在被窝里,在昏暗的煤油灯下,一气读完。这应该是我读过的第一本印象深刻的爱情小说,至今还记得故事的女主人公叫林道静。成年后,结婚生子,但仍然对爱情小说没有抵抗力,托尔斯泰的作品《安娜.卡列尼娜》,也是我读过多遍的书,曾经为美丽迷人又真诚坦荡的.女主人公安娜的爱情感动到落泪,到后来年长一些,重新翻阅这个爱情故事,就觉得女主人公有点不理智甚至不可思议。就像渥伦斯奇的母亲说的那样“不管怎么说,她是个坏女人。这种不顾一切的热情有什么意思?不过证明她比别人特别罢了。她毁了两个人,她的丈夫和我可怜的儿子。”还有《红与黑》中的男主人公于连及德.瑞那夫人的爱情,《乱世佳人》中女主人公斯佳丽的爱情和婚姻,都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深刻印象……

至于《围城》,我并没有仔细阅读过,就连电视剧也是断断续续看过几集。对钱钟书先生的了解多来自于他的妻子杨降先生,杨降先生的文字我是很喜欢的,朴素而温暖,直入我心。更让我敬仰的,是她的生活态度和他们令人羡慕的婚姻生活。钱钟书先生是这样描述他的妻子和婚姻的:“我见到她之前,从未想到要结婚,我娶了她几十年,从末后悔过娶她,也末想过要娶别的女人。”从这些文字里,就能看出钱钟书先生对爱情和婚姻的坚定信念以及他对妻子深厚的爱,这种爱绝不是那种飞蛾朴火,不顾一切的所谓“爱情”。在这段文字里,钱钟书先生用了“娶”,并没有用“爱",我想,这个“娶"字,不仅仅包含了男女之爱,更多的应该是对婚姻的责任和生活信念在里面。

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人都希望有一份美好的爱情和完美和谐的婚姻,上帝创造人类也是希望如此。可是,越是可贵的东西,越不是那么容易得到,上帝说,你想要幸福的吗?我可以给你,但你必须要用付出来交换!每段与子谐老的爱情婚姻历来如此。

对于爱情和婚姻,没有既定的模式,也可能没有明显的路标,但每对修成正果的夫妻都要经历一个相识、相知、磨合、融洽的过程。在这条路上,你可能会茫然,但却不可以迷失。以下对爱情和婚姻的理解

1、一份吸引你的爱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也可能是海市蜃楼;一份不情愿的感情,可能会让你承受更大的压力,但也不一定不会开花结果;

2、婚姻从来都不是为了完成任务,如果你报着这种心态开启一份感情,那你就是在进入一场危险的赌局,你必须想到最坏的后果,并作好承担的心理准备;

3、无论什么人对爱情和婚姻作出诠释,你可以参考借鉴,但请不要把它当作真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何况那些人根本不了解你的爱情和婚姻;

4、婚姻是需要经营的,经营是要讲究策略的,你想把她(他)变成你理想中的伴侣,不是不可以,但不能操之过急,你不仅要付出,还需要引导,关键还需要等待,有时就象教育小孩一样,这期间有快乐,也会有痛苦。

5、走进婚姻,你必须和她(他)有个约定,制定你们的婚姻原则,这些原则就是你们婚姻的底线,也是维系婚姻的根基,一旦违反,婚姻有可能就会灰飞烟灭。但是,在这个基层之上,则需要更多的宽容和理解,这是婚姻不可缺少的“营养剂”。

6、不要把婚姻简单的理解为“两个人的事”。还记得结婚的那一刻,父母眼中那闪烁的泪花吗?如果有了孩子,你愿意看见他那天真无邪的笑容变成呆滞和仇恨的目光吗?如果这些你都可以不在乎,那就可以毫不犹豫地离婚了。

爱情和婚姻是纯洁和美好的,如果它变成了我们不堪重负的包袱,你可以将它卸下,但如果你仅仅是厌倦为它付出而放弃,那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上帝曾说过,你想要幸福的吗?我可以给你,但你必须要用付出来交换!每段与子谐老的爱情婚姻历来如此。你,不能例外!

世间没有完美的事物,但有相对完美的感受,它存在与那些不完美者尚且能够感知完美的心中.对于那些苦苦找寻于完美爱情的男女,我相信,每个人都是暂且闲置的螺丝钉(螺丝帽),总能找到与其相对应的那枚完全吻合的螺丝帽(螺丝钉).所谓完美的爱情也不过是存放在两个坛子里的同一类别的酒,倒在一起能够完全地相儒相融.可可夏奈尔说过“一个女人可以没有婚姻,但却不能没有爱情”可见爱情是滋养女人浪漫情怀的生命之水,没有了它的滋养,再绚丽如花的生命也会落寞地枯萎.对于这句话我是赞同的,然而我在骨子里,却又滋生出对它进行小小的修改的冲动:“一个人,可以没有婚姻,但却不能没有爱情”.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对先哲深邃思想领悟的亵渎?可我这样的修改不是没有理由的,那就是说,不光女人需要爱情,完美的爱情对男人来说,也是同等至关重要的.它是点燃男人生命激情和事业创造灵感的火花儿.人都说“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总有一个默默支持着他的懂爱的女人”那默默无悔给予他极大支持和鼓励的原因,我想,那就是爱情了.完美的爱情是紧密连接两个异性个体情感的纽带.两个人各自的道德修养和传统礼教裁剪成这条纽带的宽度.各自性情和文化修为浸染着这条纽带的颜色.不同的命运和不同的情感经历形成略有分歧地见解,打成了纽带上小小的结,彼此纠纠缠缠的牵伴一生.爱情初来时,它总是半遮半掩的,带有诡秘的诱惑的色彩和波折性的骚动.它表现得若即若离,如玉生烟,如风剪水.这无疑是这条纽带尚未形象化的最初的雏形了.更为确切地说,那是爱情中最为初始的感受.这样的感受即带有欲罢不能如吸吗啡般迷离的沉醉,同时也更有相思和期盼交织着的毒瘾发作期折磨地苦痛.这就好象是久被囚居在一个无人关顾暗室里的人,突然听到那久违了的渐行渐近的脚步声.于是,那一直紧锁着的心门也裂开了一溜不易被人察觉的小缝,摒宁着呼吸期盼着门外人进一步试探性的敲门声.可门外的手指迟疑着,门里的心焦虑着.一条有形的纽带就这样无声的形成了!

我是一个大一的法学学生,这个学期呢,学校开了《婚姻家庭关系法》这门课程,而我们习老师呢,在教了我们一段课程之后呢要我们写一篇关于婚姻的论文。但怎么说呢?论文我是写不出来了,只好写一写自己粗浅的看法吧。 课本上有很多对婚姻的定义,我也记不请了。我个人认为的婚姻是很简单的(个人知识有限吧)就是一男一女在一起过。这“过”呢,又有许多的含义在其中,比如要自愿的过,合法的过,互相扶持的过,无偿提供性等等。 我呢,有必要强调一下,本人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个人认为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而丹麦少数国家的两性婚姻,我觉得是一种区别于婚姻的另一种二人结合形式。 下面,讲正题。作为一个大学生,我对婚姻的看法到底是什么呢?我问自己,一时又不知如何回答。一方面,自己阅历和经验不够,另一方面,对婚姻本身的关注也少。常听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是讲一个人一旦结婚,可能就会失去爱情;或者说婚姻里没有爱情。看《围城》里,也有对婚姻的经典描述:围城外的人想进去,围城里的人想出来。或许,这就应正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吧。但我想这也不尽然吧,应为作者本人和杨绛的爱情因婚姻而更加幸福美满啊。 这就让我迷惑了,因为我本人是相信浪漫的爱情与完美的婚姻的。但现实是,社会在发展,感情在衰落。很多人,对婚姻没有信任感、责任感,闪电式结婚,闪电式离婚。更有甚者,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害怕因婚姻而损失自己的财产。向最近的电影《游龙戏凤》中米兰(舒淇饰)因为仲森(刘德华饰)的一份婚前协议二产生不信任感而出走。由这部影片多少可以反映出一些问题。

婚姻恋爱与家庭的关系论文

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理性思考 ( 2005级人文科学院 X X X ) 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规定;婚姻学 引 言 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 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一、大学生结婚的原因探索 经多方考证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师同情从而考试顺利过关,减轻家庭负担。老师是最善良的一群人,以要带孩子为由向老师诉苦,博取老师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边缘的课程得以通过,省去大额重修费,减轻家庭负担。 2.大学生结婚有利于增强同学间感情。同学间、师兄弟姐妹间交流结婚心得,同时互相帮忙带孩子,有利于促进同学间的交流和感情。 3.大学生结婚有利于积累人生经验,提高各项能力。大学生结婚可以让学生提前感受生活压力,为养孩子积极打工,可以积累大量认识经验,同时大学生婚姻稳定,经常闹离婚,可以极大的锻炼各项能力(如:吵架的口才、争几块钱共同财产而不脸红的水平、耐心等法院判决的毅力、向男孩撒泼的技巧等等日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 4.不会举行隆重婚礼,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如今结婚讲排场,动辄几万几十万,使社会形成一种恶性攀比的不良风气,大学生婚礼较经济,同时参加婚礼的均为同学好友,少一份媚俗,多一点纯洁,不必在婚礼上还看老板或上级眼色,给将来留下一个美好的记忆,即使讲给孩子听也能让他(她)被那份纯洁所感动。同时可以打击许多影楼价格高昂的嚣张气焰。这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5.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响应优生优育政策。大学是人群素质最高的地方,也是风气最好的地方之一,孩子一出世便可以在这样高雅的环境中成长,且接触的都是高素质的群体,IQ、EQ都将比同龄人高出。孩子是我们的明天,请给他们最好的成长环境! 6.孩子在校园中的增长,可以刺激校园经济。女人和孩子的钱是最好挣的,校园里孩子多了,还怕校工受穷——卖玩具、倒零食、带孩子。有钱挣还怕累?这将刺激校园经济,改善学校条件,同时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7.带小孩去上课,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谁都知道,大学生上课时常常有一半人逃课,去上课的人还有一半睡觉的。因此带者小孩去上课,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课间可以逗小孩玩!!!况且总不好当着孩子的面逃课吧?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教育部对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的取消,婚姻已不再是人们走进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结婚有诸多弊端。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和精力合理分配的问题。恋爱、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在校期间的学习,应该说是很紧张的,要想完成好学业,就应当全身心投入,如果把精力用在恋爱、婚姻、家庭中,这对学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影响。在校学习的时间很短暂,应当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光阴才对,也正应了那句老话,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种感觉,也许在校的时候是难以体会到的,但当走向社会以后,再想学习,不是说不可以,但工作和生活的重压,会让人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更不会有更多的时间能够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课。还有一点,就是书到用时方恨少,错过了学习的机会,等到感觉所学的知识太少时,为时已晚。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知道,大多数大学生完成学业,学习费用是需要家庭承担的,即使有的学生在不断地学着自立,边打工边上学,用来补贴学习费用,但也难以完全自理,能够自已解决学费问题的学生,是极少数的。本来,供一个大学生上学,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高额的费用就是难以承受的,更有许多学生是凭借贷款完成学业的,如果再要承担恋爱、婚姻、家庭的费用,对于家庭来说就是更大的经济负担,可以说大多数家庭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因而大学生不易在校结婚。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校大学生结婚,要经过恋爱,然后走向婚姻,组成家庭以后,会有许多需要做的事,要承担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学生能不能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学习任务,就成了一个大的疑问,这给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当然,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但并不等于教育部门提倡在校学生结婚。 二、对在校大学生结婚应有的认识 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也有大学生因为情难自禁而暗怀珠胎,最后弄得悲剧收场。连打掉这错误的结晶,也要偷偷摸摸,更不用说结婚了。我大学时代的一位同学,陪同校女友去校保健所看病,结果发现女友已经怀孕3月有余。结果可想而之,两人差点被开除。 其实这对情侣,平常老老实实,学习成绩中等偏上。真要开除他们,如果我是校方,也会觉得心有不忍。 有人说让大学生结婚,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理由是大学生的“人生观还不成熟”。我们从初中情窦初开时就被贴上了这样的标签。一直到我们成年之后,还不得不违心地承认自己的幼稚,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好事者当然可以找出种种的例证。但试问成年人就没有不成熟的想法吗?如果你拿“是否会在大学时结婚”的问题去问现在的大学生,得到的答案估计大部分都是:即使允许,也不会选择结婚。可见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不那样幼稚。 情难自禁的事总是有的,这和你是不是大学生没有关系。可不可以结是权利的问题,而结不结则是现实的问题,两者完全不同。我相信新的校规的实行,并不会给校园纯净的生活带来太大影响。更不会出现大量女生挺着大肚子上课的怪现象。在宽松的环境下,成年的大学生会自己考虑,婚姻对自己生活、学业的影响。 关于大学生结婚问题一松口,一枚鹅卵石溅起大浪花。我们可以完全设想一下大学生们纷纷结婚的校园热闹得如何鸡飞狗跳。 同学师长间相互交流结婚心得,互相帮忙带孩子。下课铃一响,立马奔进快餐店打工,即使有外公奶奶支援,好歹孩子他妈他爸也要挣点奶粉钱。校园里男女吵架中频率最高的一句话就是:“我要跟你离!”课堂上要么没人上课,要么带小孩上课。大学根据出现的情况,紧急开设新课,叫做《育儿学》和《婚姻学》,已婚老师才有授课资格。 大学的学生情侣们若是看见这幅画面,十有八九会打消结婚的念头。对于20出头的大学生,他们大概只有享受花前月下的准备,而没有承担柴米油盐的勇气。说到生孩子,他们中的一些,根本自己就是周末把积攒了一周的臭袜子背回家的孩子。 学生情侣谈一天的恋爱至少相当于上班族谈3天的恋爱。吃饭、上课、泡图书馆,逮到机会就粘在一起。俗话说,距离产生美。靠得太近容易审美疲劳,大学生真得草率结婚难保我国的离婚率不上窜一个百分点。 前段时间央视播过的连续剧《完美》里面有一对小情侣,男孩子还没毕业,两人死活要结婚,婚后的生活一波三折。虽然编剧勉强写了个完美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恐怕不会这么完美。可见,结婚不是请客吃饭。领证之前,先摸摸肩上有没有老茧,是否担得起这个担子。 结婚,似乎离大学生活还很遥远。毕竟校园还是适合不食人间烟火的恋爱,两个人真的结婚、生子,那份柴米油烟估计要把爱情熏得面目全非。不过随着毕业脚步的走近,我突然发现,原来大学生结婚还真是好处多多,至少能够帮我加点分:在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在大四毕业前一阶段,人人都忙着找工作,每天东奔西跑去面试,定下初步意向的则要留在单位里实习,每天早出晚归,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已经成为我们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求了。去年南京曾有一位自考大学生结婚的大喜之日正好与论文答辩是同一天,新娘披着婚纱去答辩,成功地通过了论文答辩。而听说我的一个研究生师姐去年的论文写得很匆忙,拖到最后关头导师也觉得她的论文写得不够专业。大家都觉得她凶多吉少了,可她在答辩的时候正好怀孕7个半月,挺着大肚子辛苦答辩的样子居然博得了一众评审老师的同情,最后顺利通过答辩。“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是中国的文化赋予了长辈们无比的尊严和绝对的权威。而被称为“最负责任和最操心的”中国父母,无疑是对"大学生结婚"问题极为关心的一个群体。然而在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绝大多数的家长听过问题后都表示明确反对,一位高中学生的家长说:“大学时代结婚实在是太早了,现在的年轻人没经历过什么大风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稳的可贵,在我们那个时代能有学上就已经很不错了,过早压上婚姻的沉重负担,怎么完成学业?!如何安心读书?!试想:当你打开书包准备伏案阅读的时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对你窃窃私语,你还能集中精力吗?学业和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 另一位家长甚至提出,孩子在大学结婚,增加了家长经济上的负担。“别说孩子找了个什么样的老婆自己不知道,既成事实后,那不是要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如果生小孩,就成了3个。真是一场灾难!” 对学生不可不要的权利, 这样的老调的论点的确相当有代表性。相信绝大多数大学生家长都持相似的观点。不过仔细寻味一下,在家长眼里,大学生根本不算是成年人。我的父母虽然原则上觉得开禁没什么不对,但涉及到我的问题,却一再强调,绝对不可结婚。实际我并没结婚打算,说到结婚,对我和我的现在的女友而言,简值是天那边的事。但就算我们不结婚,能不能结婚的权利却仍是重要的。因为这是对我们已经成年这个事实的一种承认。 其实工作之后结婚就不影响工作了吗?我表哥已经工作3年,他的婚礼是父母出钱操办张罗的,婚后表嫂又怕生孩子还丢了饭碗,最后虽然生了,但养孩子全交给父母代理。显然,结婚的影响不仅仅针对我们大学生。什么影响学业的话,难道成年的大学生自己不会考虑?只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让已经成年的我们始终被视为未成年人。 2001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消息: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这项新政策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是否应该限制大学在校生结婚问题"的大讨论。一些人认为,既然已经结婚的可以参加高考进入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在达到法定婚龄后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 2003年 10月 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结婚登记不用单位开证明,婚检凭自愿,并且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登记。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带齐相关证件便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正如一些专家所说,从法律上肯定校园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在校大学生婚姻更人性一点的鼓励和更多一些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它的象征意义也许要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比较理性。根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学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一。 三、结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在今天举行的教育部2005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到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表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对学生婚姻的规定要完整的理解。 针对“《规定》出台后,在校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结婚了,有没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这一提问,孙霄兵表示,应该从两方面来掌握新《规定》:首先,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第二,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也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不提倡结婚。 孙霄兵强调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同时作为管理者来说,作为教育者来说,有一个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一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诗经中的爱情与婚姻论文

浅谈《诗经》中女主人公形象及她们的爱情观    《诗经》是我国文学史上的一朵奇葩。它以其丰富的文化内容、广泛的创作题材和完美的艺术形式,向我们生动地展示了殷周社会面貌和人情风貌。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已经达到文学以外的范畴。距离《诗经》创作年代两千年以后的今天,它依旧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使得人们在了解诗经年代的同时,也对当下的生活产生了教育和向导的意义。下面我主要以分析《诗经》中女主人公的形象及她们的爱情观展开论述。第一:对《诗经》婚恋诗的浅谈。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它以其特有的艺术特色为读者重现了上古时代人们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情感体验。其中的婚恋诗更是独具风格,脍炙人口。其刻画的女性形象类型丰富,她们在各自人生中演绎着或精彩或悲情的爱情故事,经营着各自或幸福或悲凉的婚姻生活。按照婚恋的不同阶段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恋爱中的女性和婚姻中的女性。本文以《诗经》婚恋诗中的女性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具体诗文对当时社会的女性人物性格进行浅析,使人们在对诗经时代女性形象和爱情生活有更深的了解的同时,对当下女性的婚恋有所思考。详细了解古人眼中的爱情观是什么样?第二:对《诗经》婚恋诗中女主人公形象的分析。  纵观来讲,《诗经》中的女主人公形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恋爱时的女主形象。另一类是:新婚及婚后的女主形象。1.恋爱时的女主形象大致有以下五类。(一)大胆表白勇敢示爱的女主形象。具有鲜明代表色彩的作品如《王风·大车》这首诗表现了女性大胆追求爱情的热情和执着。她想和男子私奔,但没有得到男子肯定的答案。男子犹豫不决、缺乏勇气的表现与女主人公“榖则异室,死则同穴”的决心形成明显对比,也将女性大胆追求爱情的形象,鲜明而生动地表现出来。“榖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皦日。”女子真情表白还不够,还要对着太阳发誓,生不同室,死则同穴,如果说我撒谎,自有朗朗青天作证。从中可以感受到女主人公内心如火焰般热烈的示爱。(二)羞涩忸怩的痴情女主形象。如《郑风.东门之墠》这首诗表现出少女对男子不解自己的深情的淡淡嗔怨,侧面烘托少女痴情。寥寥数语,道破了少女面对爱情时的微妙心理,呈现出一个可爱娇羞略显忧虑的女性形象(三)俏皮活泼的女性形象。爱情是人类共同的命运。在爱情面前,有人大胆追求,有人羞涩踟蹰。毫无例外的是,爱情总是带给人们欢乐和甜蜜。《邶风•静女》是通过描述青年男女幽会的事件来表现女性形象的。这首诗中女主人公明明很喜欢小伙子。女主人公明明和小伙子一样渴望尽快见到心上人,却又故意躲藏起来,“爱而不见”,看着小伙子“搔首踟蹰”。然后的“自牧归荑”显示出她多情的一面。诗歌表现出女主人公活泼俏皮的一面,富有生活气息,体现出处于爱情状态中的女性独有的小心思。(四)思念恋人的女主形象。如《王风,采葛》这首诗中将女子的爱情心里变化写的细致入微,姑娘对意中人的思念是如此强烈, 哪怕是在劳动中也是念念不忘, 才一天没有见面, 就觉得分开太久。没有恋人相伴的日子,度日如年。一日不见,就如同分别了三季、三年。女主人公对恋人的深情可想而知。(五)追求婚姻自主的女主形象。最典型的是《周南.关雎》文中女主人公的形象,采摘荇菜的自由,淑女的形象跃然纸上。还有《国风.秦风.蒹葭》这首诗中也表达了书生对温柔贤惠。女主形象的追求。

《诗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收录了从西周初期到春秋中叶五六百年间的诗歌305篇,是滋养我们华夏民族文化艺术与人文精神的盛大宝典。《诗经》共分《风》、《雅》、《颂》三部分,以赋、比、兴为表现手法,忠实地记录了这一时期人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和社会风貌,具有“史诗”的特征。其中关于爱情婚姻的诗歌占了很大比例,堪称千年婉美的情韵,浪漫爱情的颂歌,让后来人广为传颂,吟咏至今。

这些婚姻爱情诗包含甚广,既有反映男女相慕相恋、相思相爱的悠悠情歌;也有反映婚嫁家庭、相亲相爱等的婚姻家庭诗;甚至囊括了人们不愿看到的一些表现不幸婚姻的弃妇诗。非常广泛的反映了那个时代男女爱情生活的幸福欢乐和挫折痛苦,充满了坦诚真挚的情感。,呈现出一幅幅或优美真切、或淳朴古拙、或哀婉动人的民情风俗图。

《诗经》产生的年代是奴隶社会中后期,这时候封建的道德礼教尚未成形,地方文化自由发展。因而这一时期的爱情诗更多地体现出一种自由浪漫的风格。表现男女爱情的诗篇大都写得十分淳朴热烈、率真而健康。甜蜜的爱情是我们每个人都热切向往和追求的,也是我们每个人都热烈追求的,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不会改变。因此,可以说《诗经》中的婚姻爱情诗真正触及到我们每个人的灵魂深处,写出了那可贵的人性之美,让我们为之倾倒。

《关雎》是《诗经》的第一篇,也是我国最早的情歌之一。历来为青年男女表达爱情的名篇佳句。《周南?关睢》

关关睢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妇,琴瑟有之。

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

诗中描写了以为男子对河边采摘荇菜的“窈窕淑女”的恋情,大胆抒发了对美丽姑娘的爱慕。一见钟情之后是一往情深,“窈窕淑女,寤寐求之”,至感情最深处,“寤寐思服”、“辗转反侧”,终是一厢情愿“求之不得”。多情而又聪明的男孩没有从此一蹶不振,他采取了积极乐观的解脱方法,以想像来享受求而得之的欢乐,“琴瑟友之”、“钟鼓乐之”都是那位可爱的男孩想像的将来和意中人过的快乐生活,他幻想一旦能追求到姑娘,将千方百计地令她高兴和快乐。这首古老的爱情诗,反映了当时青年男女对美好婚姻的追求。“关雎”成为美好的爱情颂歌,整首诗歌意蕴风趣,言辞优美,读来令人心动,并深深为诗情陶醉。再如:《邶风?静女》

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静女其孪,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

自牧归荑,洵美且异。匪女之为美,美人之贻。

第一章写一男子去到城楼和一个性情娴静容貌美丽的姑娘相会。女子是羞怯还是挑逗?“搔首”“踟蹰”更是将男子的焦急心情写得活灵活现,淋漓尽致。第二章写他们见面后的亲切融治。第三章,那位姑娘随手采来一束茅洵送给男方,而男方却如获珍宝,原来并非物美而是送物的人美。这也正印证了“爱人者,兼其屋上之乌”这句古语。如此场景多么美似于今天的青年男女初恋时第一次约会。读后,犹如一股清泉在身体的每一个部位涓涓地细流着。

《郑风?溱洧》充盈着一种浪漫清新的古朴之风。写郑国上巳节青年男女踏青修禊的盛况与欢乐。据说春秋时代,在三月初三这一天,郑国青年人到溱、洧二水的岸边举行祭祀,都手持泽兰,以扫除邪恶,乞求吉利。少男少女们也借此机会互诉衷情。诗中的男女青年生动有趣的对话表现出姑娘主动热情、开朗大方的性格。“女曰观乎,士曰既且”,“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芍药”。姑娘禁不住春日的诱惑,主动邀请意中人去河边吹风赏景,多情的青年男女尽情地嬉戏,最后以芍药表达心意。“整首诗如一首欢畅流动的乐曲,天真淳朴、烂漫自由,读之,便觉有一种浪漫明媚,因着时代的遥远与风情的古朴,显得格外清新纯净。

《诗经》中的爱情诗,在描写热恋中青年男女的心理方面,也绘声绘色,非常传神。如写热恋中青年男女,虽然面对的是自己热恋的人儿,也有些不好意思,总是带有几分羞涩,不知如何是好。《陈风》中的一篇,就把双方又尴尬,又欢喜的时刻写得很逼真传神:“月出皎兮,佼人僚兮,舒窈纠兮,劳心悄兮,月出皓兮,佼人耋兮,舒忧受兮,劳心怪兮,月出照兮,佼人缭兮,舒夭绍兮,劳心惨兮。”可见在有好感的对象面前很容易手足无措,这可不是现代人才有的毛病呀!至于暗中欣赏对方却迟迟不敢说出来的也大有人在。可见在传统束缚之下青年男女的爱情带有几分羞涩,压抑的情感是多于表白的。这首诗把古人淳朴、善良的人性表现的淋漓尽致。

《诗经》是我国唯一脱去了脂粉与俗气的情爱文学盛典,是民族青春时代自由生活的真实记录。很多作品都是自平民生活中取材,所以对于贫民青年淳朴而毫不做作的爱情也有许多描写。十分传神的表现了上古男女自由、欢乐的恋爱方式和对甜美爱情的执着追求。其中男女对答的情歌,《郑风溱洧》篇可以说明这一点:“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阑兮。”女日:“观乎?”士日:“即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汗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蘸,赠之以芍药。”这首诗采用问答的方式描写了劳动青年自由古朴的恋爱生活,表现了他们热情大方、开朗的性格,诗的字里行间洋溢着追求幸福爱情的强烈感情。

再如,千古佳篇《蒹葭》:“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如此重章反复,前后三章,只更换了个别字,但可以看出,这是一首优美的抒情恋歌,所描写的是若隐若现扑朔迷离的美好诗境。那秋水、那蒹葭、那伊人,都似笼罩在轻纱般的薄雾中。由于河水的阻鬲;,意中人可望而不可及、可求而不可得。写出了一个在恋爱中痴情人的心理感受,真实、生动、曲折、感人。这首诗的动人之处就在于主人公对于爱情的痴迷与追求,路途遥远,他似乎望见朝思暮盼的意中人就在水的那一边,想去寻找她以期欢聚,路途遥远、艰巨,没能阻挡住他追寻的脚步。

从《郑风?溱洧》中,从《蒹葭》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的人们古朴自由的.恋爱方式,以及他们对爱情的执着的追求和青年男女恋爱时的坦诚与率直。如在《国风?搡有梅》中写到:“搡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搡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令兮!操有梅,顷筐暨之!求我庶士,迨其谓之!”这是少女采梅子时所唱的一首情歌,是少女珍爱青春,渴求爱情的自然流露。这位少女由梅树果实的成熟脱落,很自然的想到宝贵青春逝去,难以抑制内心情感,唱出这首歌希望男子娶她为妻。《操有梅》表现了诗中的少女急切的心情且又不失自尊自重。原本是她希望爱情的到来,却是希望男子来找她,表现了春情萌动的少女复杂的心理,写出了青年男女恋爱时的坦诚与率直。把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坦诚、率直的性格表现的生动感人。

渴望甜美而坚贞的爱情不仅是现代人的理想与追求,而且在上古先人那里就表现的非常浪漫,非常感人,这在《诗经》中也有较多体现。热闹欢快的新婚场景也在《诗经》中被描写得十分出色,充满了浓郁的生活气息。如:《周南?桃夭》祝贺新娘子获得幸福,写得热烈欢畅,“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中用艳丽的桃花来形容新娘子的美丽容貌,同时也渲染了婚礼喜庆热闹的气氛。《唐风?绸缪》写闹新房,全诗都用戏谑的口吻,风趣活泼。

《诗经》表现坚贞爱情的诗篇大都呈现出一股感人的力量。《郑风?出其东门》写城东门“有女如云”、有女如荼,像云彩一样众多、像荼花一样美丽的姑娘都不能打动小伙子的心,因他心中只眷恋那位衣着朴素的贫家女子。其用情之专,而又无门第观念,不禁令读者肃然起敬。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诗经?小雅采薇》)》“青青子衿,悠悠我思,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诗经?卫风子衿》“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诗经秦风蒹葭》)“风雨凄凄,鸡鸣喈喈。既见君子,云胡不夷?”(《诗经?卫风风雨》)读着这些美好的诗句,一种久违的感动涌上了心头,爱情是人类一永恒的话题,海枯石烂,山无棱,天地和,不敢与君绝,爱情长长久久。而真挚率真的情感又给了我们多少美好的思念,多少动人的泪花。

《邶风?绿衣》是一首悼念亡妻之作。睹物伤情,看到“绿衣”而“黄里”、“黄裳”,引起了绵绵不尽的哀思。而治衣纠过的两个情节则凸显了亡妻的才德贤惠。本诗被誉为悼亡诗之鼻祖,千古之绝唱。《唐风?葛生》是追悼亡夫之作,这首诗又别具一格,从忆念陪葬的晶莹角枕、灿烂的锦衾到悲叹亡人独处的凄凉,以及百岁之后到黄泉相见相依的决心,刻画了女主人公对亡夫的忠贞、持久、炽热的爱情。这些充满血泪的哀歌,让人读来心头为之一颤。

在华夏民族源远流长的文化长河中,《诗经》首开爱情婚姻诗之先河,流淌着许多发自肺腑,沁人心脾,感人至深的优美爱情辞章。尤其是对热恋情人的夸张描写更是生动传神,让人读之难以忘怀,心中思慕。

如:“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郑风?子衿》)那“青青子衿”的小伙子是如此地被姑娘牵挂着,一日的暂时离别就像是隔了三个月一样漫长。这“三月”的感觉还不稀奇,

再如《王风?采葛》中的“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姑娘对意中人的思念是多么热烈,在平日的采集劳动中仍念念不忘,一日不得见,就如同分别三季、三年。抽象感觉的具体化、形象化增加了炽热情感的表达强度,足见热恋中人彼此的牵挂和思念。

在远古时代,群雄逐鹿,战争不断。造成很多男子背井离乡,女子独守空房。史诗《诗经》忠实的纪录了这些闺中怨诗。较著名的两首是《王风?君子于役》和《卫风?伯兮》。

《君子于役》的女主人公是位农村妇女,她的丈夫到远方服役去了。作品朴素真实地刻画了女主人公的一片痴情。诗中通过“不知其期”、“曷至哉”、“苟无饥渴”等几个聚光点反映出她对远方亲人的无限关心、无限忧虑以及无比的思念之情。接着以自然界的微妙变化“鸡栖欲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来烘托、叙写自己的孤单、冷落、凄凉的心境。全诗缠绵悱恻、动人心魄。

“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这句成语的的出处就源于《诗经》,源于一个思念远征的贵妇之口。《卫风?伯兮》)。贵妇的夫君到前线打仗去了,思夫的女子也无心再打扮。打扮的再美给谁看呢?只好以自己外貌之“丑”来表现自己的思念之苦;以丈夫形象之美来显示自己的思念之坚,最后是想像境界的美好,“焉得谖草,言树之背。愿言思伯,甘心首疾”,明知道丈夫不得回还,想以物疗忧,但终究不能忘忧,这首诗读来令人唏嘘不已,感慨万千。此诗与后来唐代诗人金昌绪的《春怨》诗:“打起黄莺儿,莫叫枝上啼;啼时惊妾梦,不得到辽西。”有异曲同工之妙,皆生动地反映了人们反对战争,渴望和平的美好心愿。

痴情薄命女,弃妇多哀伤是《诗经》表达不幸爱情婚姻的另类诗作。虽然不幸的婚应和爱情是人们不愿看到的,但毕竟不是一个可以回避的话题。《诗经》中客观真实的记录了这一现象,引发了从古至今无数代人无尽的唏嘘和感叹。《邶风?日月》中借一个被遗弃的女子之口控诉了丈夫的薄情寡义,发出了内心痛苦的呐喊,诗中借日月形象抒发感情,反复吟唱“日居月诸”,写出天行有常而人情无常的残酷,并用日月作映衬,烘托出弃妇的悲凉无望,诗人在愤懑中也间或表现出对过去生活的留恋与破镜重圆的幻想,但这些留恋与幻想一次次被打破,于是悲剧产生了,“父兮母兮,胡能有定,报我不述!”这种渴望最终摆脱被遗弃的痛苦的独白,强烈地震撼着我们的心。让我们一掬同情之泪的同时,引发我们对现实深深的思考。

在《郑风?遵大路》中也体现了女子被弃的凄凉心境。诗中以“遵大路”三个字勾勒出了一个画面:一个憔悴凄惨的女子紧抓住丈夫的衣袖沿着大路向前走,口中还在不停地哀求丈夫不要抛弃她。联系全诗弃妇之哀,光明的大路,恰是无路可走的女主人公痛苦内心的反衬。世上大道千千万,而我却无处可行!他为何讨厌我?原因就在于当年如花似玉的女子现在变成黄脸婆了呀!但更深层次上的原因则是奴隶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和一夫多妻制。在这种制度下,不仅是普遍的妇女有如此凄惨的命运,就是宫中的贵妇也逃脱不了。在《卫风?硕人》中曾被赞美的卫庄姜,出身高贵,姿容美丽,处嫁卫国时,结婚礼仪盛大,然而尽管她是出身高贵的美人,最终也遇到了许多弱女子的共同命运,被丈夫遗弃。《邶风?终风》叙写了卫庄姜面对丈夫的朝秦暮楚,时而“中心是悼”,时而“悠悠我思”,时而“愿言则嚏”,最终还是“寤害不寐,愿言似怀”,希望丈夫怀念自己而幡然悔悟。整诗哀思缠绵,表现了一个弃妇的女心矛盾又痛苦之情。

《诗经》中的婚姻爱情诗,记录了人类真实、美好的情感,再现了远古的先人们对高尚婚姻爱情赞颂和追求,让我们从中看到了在民族青春时代人们健康、专一的恋爱观”。虽然在远古时代也有让人感伤的不幸婚姻的存在,但仍抹杀不了《诗经》婚恋诗健康、和谐、幸福的思想主题。追古鉴今,在时下经济浪潮夹裹下现在婚姻爱情,似乎在本质已和上古的婚姻爱情渐去渐远。功利化的婚姻爱情多了,痛苦的爱情多了,无奈的婚姻多了。因此,当我们吟咏上古人类关于婚姻爱情的美好诗篇时,是否会想到正是我们自己毁了自己甜美幸福的爱情和婚姻。

《诗经》中的爱情【摘要】《诗经》在我国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流传史了,其中的婚恋诗对于今天的而我们来说依然有很高的欣赏价值。或公子爱慕佳人,或佳人思念公子,或妇人遭丈夫抛弃,或婚姻受到父母阻拦等等。这些男女之间最真挚的感情,在《诗经》中也诚挚的反映出来了,这就是《诗经》的魅力。【关键词】 爱情 婚变 男女在《诗经研究丛刊.第九期》中,王许林将《诗经》中的婚恋诗分为五种:“一见钟情”型、“忠贞不渝”型、“相思苦恋”型、“思妇哀怨”型、“棒打鸳鸯”型。这五个有趣的词语几乎概括了《诗经》中所有婚恋诗的类型。通过学习后,在我看来,“一见钟情”型的多为男子思恋女子:“忠贞不渝”型的自然说的是女子对配偶或是对恋人的忠贞不渝;“相思苦恋”型的则包括《诗经》中出现的各阶层任务,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民百姓;“思妇哀怨”型的则多表现在思念男子和被男子抛弃后所发出的哀怨;“棒打鸳鸯”型的则是追求自由恋爱而不得了。看了《诗经》中的《国风》,则会发现《国风》中多描写爱情和婚姻。《红楼梦》中的贾宝玉也是看了《诗经》中的《国风》,便对男女的感情充满憧憬。孔子当年给弟子们教授的内容也包括《诗经》。可见《诗经》在社会的地位,后来的官学也以“四书五经”为教学内容,这就更加促进了《诗经》在大众中的传播。我觉得《国风》中关于描写婚恋的诗,大多采用了“兴”的手法,比如说像《关雎》,开头一句就是“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先言河畔的水鸟,再言及心上人。在《汉广》中也有类似的手法,“南有乔木,不可休思。汉有游女,不可求思。”先说到南方有高大的树木,没有福分在下面休息。再说到汉水有“游女”,却追求不到。不仅仅是这两首当中采用“起兴”的手法,在《蒹葭》、《野有死麕》、《邶风·燕燕》、《子衿》、《鹊巢》、《草虫》等等。这种手法在今天的歌曲中也用得很多,尤其是在“信天游”中用的较广泛。不自觉的我想起了一句歌词,“太阳下上明早依旧爬上来,鸟儿飞去明年依旧会回来,我的青春一去不会来”。这句歌词是不是跟《诗经》中广泛用的“起兴”手法一样呢?在我看来《诗经》中婚恋诗就是两大种:恋爱诗和婚姻诗。恋爱诗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单相思,自然包括男子单思女子和女子单思男子。二是相互思念并爱恋。第三类应该归于未婚男女初试云雨一类了。婚姻诗则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生活幸福、甜蜜恩爱型。二是婚姻受阻型。三是婚姻受挫型,而婚姻受挫又可以划分为“单纯的怨妇”和“刚强自爱”型的。下面对以上分类做出具体的说明和阐述。一、恋爱之苦涩(1)所谓伊人,在水一方。位于《诗经》中的第一篇——《关雎》,被世人传唱了两千五百多年后依然广泛的被男子们用来抒发对女子的爱慕,尤其是那一句“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上至古稀老人下至幼儿园的小朋友,几乎都会这么一句。可见《关雎》比周杰伦的歌曲流行程度还要广!《关雎》中的男子,据学者们推测应该是贵族青年男子,从“琴瑟友之”、“钟鼓乐之”便可以看出来了。在寻常百姓家是不会有这么好的乐器的。而《汉广》中的男子则不同,他应该是一个农家子弟了,“翘翘错薪”、“言刈其楚”、“言秣其马”等,这些都是只有在农村长大的孩子才会做的事情。可见男子爱慕女子也是有等级差别的,贵族中的男子则可以想尽一切自己能用到的手段来取悦自己的心上人,而出身低贱的男子,看到自己心爱的女子就是“求不可得”。身世的差别就导致爱情的差距。另外,还有一首诗也很美,因为它描写的风景很有情趣,那就是《蒹葭》,这是我最喜欢的一首诗,这首诗用“蒹葭苍苍”四字反复吟唱,回返往复,韵味极深,加之其写到的“白露”、“水中央”、“水中湄”、“水中汜”的景象和地点,都像画面一样,不禁让人想到了琼瑶的小说《在水一方》。我记得还是在初三的时候翻阅父亲的书柜时偶然发现的,从来不爱多看书的我尽然坐下来把那本书看完了,可能当时的我正处于青春期,对爱情有懵懵懂懂的感觉,所以才会有兴趣把那本书读完。《蒹葭》这首诗也是在初三的时候学的,在看《在水一方》的时候我自然地想起了《蒹葭》,因为这两篇作品中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最相似的就要数对河流的景物描写了,也许琼瑶老师就是看完《蒹葭》后才有了《在水一方》这么一部作品的。古人说过,男子思女子多在秋季,秋季万物凋零,多阴,而男子属阳,因此秋季多为男子思恋女子;而女子思君则多在春季。《蒹葭》中描写的“白露”应该是秋天来临的标志吧!我想《蒹葭》是否与古人对男子怀人的说法相一致呢?(2)青青子衿,悠悠我心。“青青子衿,悠悠我心。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青青子佩,悠悠我思。纵我不往,子宁不来?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子衿》读到这首诗,让我想起了高一时候我们班一个男生给我写的“情书”,第一句就是“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但是由于我才疏学浅,只知道曹操曾经作诗的时候引用过这两句,不知其真实含义,所以高一的“情书”时间就不了了之了。现在看来,这首诗就是写一个陷入爱情的女人在城门口的等待她的情人,一个女孩子家家的,怎么好意思去找你呢?“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女子在城楼下等得甚是辛苦,“挑兮达兮,在城阙兮”啊!“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呀!明明才分离,却又开始思念你,仿佛有九个月没有见面了!“未见君子,我心伤悲”!女子思念男子总是多于男子思念女子,人们常说,男人拿爱情当点心,女人却拿爱情当主食。看着这痴情的女子在城门下等的那么着急,我都不免有些替她担心起来了。看到《子衿》,又让人想起了《静女》,《静女》中的男子也是在城楼下苦苦的等着自己的心上人,而心上人却似乎是有意要戏弄着憨憨的男子,弄得男子是“爱而不见,搔首踟蹰”。二、恋爱之甜蜜“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卫风·木瓜》男女之间就通过水果来传情,看上了就抛出自己手中的水果。砸向自己的心上人,这与现代社会确实不同,在现如今,那对情侣不是从“我爱你”“你爱我吗?”开始的?在求爱这方面,到没有古人那么风趣,就像我曾今看到一位男子向女子表达爱意时说的话一样“今天的月亮真好!”月本没有感情,阴晴圆缺全凭自己,但是有情的人儿,让无情的东西来表达自己的感情不也是别有一番风味吗?就像“木瓜”“木桃”一样,喜欢他就把手里的水果砸向他吧!三、爱到浓时的激情碰撞这一类的诗则是古代男女幽会的诗句了。在《诗经》中,女子多聚集在桑林,而男子若想念女子,想要与心上人约会,那么就去桑林吧!“十亩之间兮,桑者泄泄兮。”采桑的的女子真多呀!罗敷不就是被称为“采桑女”的吗?桑林,是一个充满性爱气息的暧昧场所,《诗经》中收录的诗大部分是从民间采集而来的。关于民间的性爱,自然是少不了的了。除了桑林之外,还有其他的地方也可以与相爱的人发生云雨之情,那就是古代的狩猎场所。《野有死麕》中就有这样的描写,对于这首诗,众说纷纭,但我认为这是一首描写女子在于男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急切而又羞涩的诗,并且是发生在狩猎场所的。何以见得?我们来看这第一句“野有死麕,白茅包之”以及中间的一句“林有朴椒,野有死鹿。”麕和鹿不是一般的动物,麕又是獐子,一般只有贵族男子在涉猎的过程中才有可能打猎到的,由此可见整首诗中发生的事情是在园囿之中发生的,“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吠兮!”能不能看作是少女急切而又羞涩的心理呢?至于很多学者把它说成是男子强暴了女子,我并不认同,男女之间偶尔偷欢这也是人之常情,在没有史料的证明下,有诗意的想象是美好的。四、婚姻挫败而生怨妇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可总有人偏偏要自掘坟墓。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女子被抛弃的形象总会有的,而且古代休妻还有各种各样的借口。在古代,女子的命运不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又时候就像东西一样被男人玩赏着,当有更好的玩物时,便毫不犹豫的抛弃自己的配偶。无论是古代女子还是现代的小白领,谁能容忍自己的丈夫移情别恋然后将自己抛弃呢?我想古今中外的女人应该是立场一致的吧!在《诗经》中也不乏这样的作品,其中有一部分是纯粹的怨妇,仅仅是指责丈夫或者恋人的不忠,哭诉自己的不幸。“彼狡童兮,不与我言兮。维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彼狡童兮,不与我食兮。维子之故,使我不能息兮。”好一个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痴情女子啊!因为自己的恋人对自己不理不睬近于冷漠,把自己的幽怨之情表现的淋漓尽致。另外一首诗的主人公的命运就更加悲惨了。《谷风》中描写的女主人公,与丈夫曾一起辛勤的劳动,使家境渐渐好转。日子富了,丈夫却抛弃了她,另寻了新欢。这是她十分的幽怨,但是有割舍不下她亲手操持的这个家。诗中的女主人公勤劳、善良、柔弱、痴情,但是却遭此下场,不免让人心生怜悯之情。《谷风》中的女主人公的遭遇是不是给我们现代女子一些启示呢?新中国成立后,人们说妇女的地位提高了,女人被解放了。都说现在女人顶半边天。真的是这样吗?女人可以外出工作养活自己,男人可以接受自己的女人同自己一样在外面工作,但是家里的情况有没有变化呢?在大部分家庭里,男人的观念依旧没有改变,他们认为家务就是女人应该做的。这样说来女人是被解放了,解放的是女人受苦受累的权利。女人既得为生计而奔波有得为家务而操劳。如果女同胞们不幸成为被抛弃的对象,那么就请爱惜自己。五、婚姻受挫之刚强自爱“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这是《氓》中的最后的一部分。我觉得这最后几句才是文中最精华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女性刚强的一面。这首诗是按照时间的顺序来写一个勤劳善良的妇女由恋爱到婚姻破裂的全过程,看到这首诗时,似乎是在听一个弃妇讲述自己的恋爱诗的甜蜜和婚后的不幸,感觉诗中的女主人公就像在我身边一样,但是她与众不同的就是她并没有像上面讲到的那样怨天怨地怨夫君,而是总结了自己不幸的根源之后,坚定自己的信念——“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我喜欢独立的女性,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感情上,不能完全依赖一个人,要给自己的心灵留一点休息的空间,这也是在现代虚无的社会中保护自己的一种方法。就像《诗经。氓》中的女主人公一样,虽然婚姻破裂,但是人生中不仅仅只有爱情,对于被“情”字伤害的女性们,应该多学学古人,反思一下,自己还能够做些什么?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伐柯》)很多人都知道古代娶亲都是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诗经中也有这样的情况。虽然求得配偶是通过“媒人”来说定的,但也有美好的姻缘。这是多么让人羡慕的事情啊!让人想起梁山伯与祝英台,虽然在同一屋檐下念书,但是父母之命无法违背,只能嫁给马家公子,幸而中途经过山伯的坟墓,才有了现在的化蝶。不仅仅是在梁山伯与祝英台中是这样的,在《孔雀东南飞》中不也是如此,如果刘兰芝不是要遵从哥哥的意思,也不会有后来的结果,父亲不在了,长兄就为父。这就是封建社会的“礼”,吃人的礼教害苦了多少有情人。这也是鲁迅先生极力批判的东西。现在的我们应该庆幸自己没有活在封建社会,包办婚姻在现代社会是不会带来幸福的,对于我们来说,能够自由的选择伴侣,自由的合法通婚,这一应该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了。子曾经曰过:“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还曰过:“小子何莫学乎诗。”由此可见,孔老夫子对《诗经》有多么高的评价,而且《诗经》一直作为儒家的教学材料,更能看出《诗经》的重要性了。而我们这些大学生当中,又有多少人能静下心来读一读古人的心声呢?《诗经》中的爱情,在我看来可以用四种植物来概括:芍药——这是相爱人的信物。为什么不是玫瑰?玫瑰带刺,难道不会刺伤你的心上人吗?荇菜——这应该是代表着公子们爱慕美人而不得吧!桑——这应该是情窦初开的女子们窃窃私语和男子们来择偶的地方吧!被抛弃的女子就成了落下的黄色桑叶了!木瓜——相爱的人因爱而结合,因结合而幸福!《诗经》的植物多的数不过来,劳动中的人们接触的最多的就是自然界的动植物。所以《诗经》中那些不计其数的植物的出现也就顺理成章。《诗经》就像一条河流,有湍流、有潺潺小溪,有轻扬的流水、也有澎湃的漩涡……读《诗经》不会像读其他古代诗集那样累,因为《诗经》中流露出来的都是最淳朴最真挚的感情,没有半点造作。似乎自己就像走入了他人的内心世界一样,细细的品味,不是诗也是诗!当你觉得生活的步伐太快时,就静下心来读读《诗经》吧!它会让你沉静下来,顺着它的小溪流静静的流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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