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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农民工

发布时间:2024-07-04 08:49:45

法学论文范文农民工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5]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 专题讨论,2004,(6).

[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二楼的朋友太了才了,支一下

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一、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机制完善第一方面: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第二方面: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第三方面: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搭建法律援助通道。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第四方面: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必须增加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和博弈能力。首先是工会保护,由于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合法组织机构,而农民工属于半工半农的身份,也由于他们的权益受损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可以试行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农民工协会主要由当地政府拨款,用人单位在农民工的工资中按比例上交一部分经费,建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民间组织,专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农民工被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调解。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

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的范文,希望对大四法学专业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哦!

论文农民工法律权利开题报告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__

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下午好!

报告就是要用数字说话,希望对你有帮助: 2009年8月,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尚未消退,我国东南沿海一地区,却开始出现了“招工难”。到2010年春节前后这一现象逐渐波及更多地区,甚至一些内陆省份。2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项调查显示,被调查企业中有70%预期今年招工“有困难”或“有一定困难”。据广东省发布的监测信息,广东省用工缺口约90万人。许多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时“没米下锅”,现在好不容易等来订单又找不到“煮饭的人”。 对于广大群众来说,“饭碗”是天大的事。就业领域里的“风吹草动”,无不引起社会的关注。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数千万农民工返乡,到目前一些地方出现“招工难”,同时又还有很多大学毕业生陷入找工作难的困境。很多人不禁疑惑:对现在的就业形势到底应该怎么看? ● “招工难”是如何形成的? “招工难”现象引发了社会热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招工难”表明农民工就业难问题已发生“逆转”;也有人表示,“招工难”只是暂时现象,没必要大惊小怪……那么,“招工难”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呢? “招工难”源于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用工需求明显增加。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从事加工制造业的中小企业里,这些企业多为出口外贸型,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较大。2009年年初,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企业订单大幅下滑,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大批农民工集中返乡。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好转和世界经济的复苏,许多工厂新接订单持续增加,用工需求相应大量增加。 “招工难”源于农民工返乡就近就业和创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从事农业的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同时,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速,就业机会也明显增加。如果扣除相对较低的生活成本,实际收入与在沿海地区打工相差并不大。于是很多农民工返乡后便选择了在家乡就近就业和创业。 “招工难”源于东南沿海地区不少企业长期工资低、待遇差,农民工“用脚投票”,主动离开。这些地区的许多企业工人工资十几年不变,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恶劣的情况比较普遍。此外,农民工在医疗、养老、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也都无法享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特别是“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现在已成为我国农民工的主体,他们对就业环境、工资待遇和发展空间有新要求,对自身权益越来越重视,敢于对条件差的企业说“不”。 “招工难”源于特定时期用工信息的不对称。由于企业用工信息与农民工外出务工愿望之间传递渠道不畅,导致招工单位和农民工的供需高峰期对接不上。今年由于国际需求的原因,春节前后企业用工需求激增,而农民工通常要在家过完元宵节才外出打工,因而这段时间就容易出现“招工难”的现象。 “招工难”也源于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与企业岗位实际需求不适应。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企业急缺大量熟练工和技术工,但是多数农民工缺乏相应技能,造成“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 但应看到,目前“招工难”现象只是表现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企业,是局部性的而非全国性的,暂时性的而非长期性的,具有区域性、行业性和结构性特点。从总体上说,我国就业人口总体供大于求的局面短时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根据人口结构测算,今后一个时期,每年需要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超过2400万人,而经济在正常增长条件下,就业岗位每年只能安排1200万个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相当突出。2010年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力将达到1500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将超过630万人。 此外,我国农村还有1亿多富余劳动力,每年需要转移的大约800万—900万人;2亿多农民工当中还有很多工作岗位并不稳固。做好这些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因此,既要看到“招工难”现象对于促使企业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资待遇、维护农民工权益等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也要看到“招工难”并不意味着当前就业形势已经出现明显好转。企业“招工难”与求职者就业难并存,凸显了深层次的就业结构矛盾,今后还会进一步加剧。对于解决就业问题的严峻性和长期性,我们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 为什么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就业,涉及千家万户的生计和发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妥善解决就业问题尤为重要。我国的劳动力人口近8亿,相当于所有发达国家劳动力资源的总和。特殊的人口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让更多的劳动者获得工作岗位。 就业关乎个人生存和尊严。古人说:“无恒业者无恒产,无恒产者无恒志。”一个人只有从事某种职业、某项工作,付出劳动获得经济收入,才能获取生活资料,维持生计、改善生活。同时,劳动者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还能够享受劳动的喜悦,体验为社会创造财富和价值的成就感,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可以说,就业是一个人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就业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居乐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只有人们都有工作干,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人心才会思安,才会增强社会归属感和安全感,社会才会稳定发展。充分就业也有利于减少贫困,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际关系的和谐。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发展的事实也说明,失业率过高往往成为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 就业关乎经济健康发展。就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社会财富的日益增加,归根到底是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不同的就业岗位上创造出来的。如果大批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不创造财富却在消耗财富,必然削弱经济增长的活力。同时,只有实现充分就业,使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才能刺激消费需求,使经济发展获得持久的动力。 为实现更充分的就业,近年来党和政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不断加大解决就业问题的力度。特别是2008年年底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推出一系列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使就业情况好于预期。2009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2%;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低于的年度预期目标。在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取得这样的成绩极为不易。 今年是经济形势极为复杂的一年,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给就业问题不断带来新的挑战和变数。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经济运行中的新老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同时还面临着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艰巨任务。这些问题应对不好,都会给扩大就业带来不利影响。而且目前30%—40%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属于灵活就业,部分已就业的农民工岗位不稳定,收入较低,也增加了保持稳定就业的难度。 同时,长期存在的劳动力“三碰头”形势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使就业形势更加复杂。一方面,我们长期面临青年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三碰头”局面,这是其他国家不曾有过的;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总体素质偏低,大量农民工包括青年农民工,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技术工人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却相当紧缺,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这些也都增加了解决就业问题的难度。 总之,特殊的国情、复杂的经济形势、突出的就业压力,决定了我国就业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党和政府已明确提出,扩大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我们必须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力气,千方百计做好扩大就业这项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如何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 位于四川德阳市的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今年招聘了6名清华大学毕业生。该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人说:“我在企业负责招聘工作20多年了,今年第一次出现30多名清华大学毕业生到我们企业求职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学生的就业观念正在出现积极变化,更加理性、更加务实。如今,“基层”、“创业”、“西部”等逐渐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热词。 大学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中一支高素质的生力军。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大学毕业生达到630余万人,是10年前的5倍多,再创历史新高。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超过700万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党和政府在落实和完善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又及时推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就业促进措施,实施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全方位促进毕业生就业。实施“岗位拓展计划”,拓宽大学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的主渠道;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对大学毕业生创业实施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公共服务;举办大学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这些政策措施越来越细、越来越实、越来越成体系,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多种渠道和重要保障。 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各级政府、高校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形成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强大合力。 对各级政府来讲,要把中央各项部署落到实处,采取更加积极的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要将大学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统筹安排。积极深化户籍、人事和用工制度改革,清理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制度障碍。通过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特别是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落实企业吸收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成为吸纳大学毕业生的“蓄水池”。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对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毕业生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大学生就业减少成本、提供方便。对高校来说,要把促进就业作为头等大事,努力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要全面落实就业的“一把手”工程,确保就业指导服务在机构、人员、经费上的“三到位”,健全就业工作体系。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开展创业教育与服务,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力。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加大学科和专业调整力度,进一步整合和优化教育资源,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实现由人才供给导向型向就业需求导向型的转变。 对用人单位来说,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着过分看重高学历、看重工作经历、拒绝女生求职、故意压低待遇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应该树立长远眼光和正确的用人观念,消除性别、学历等偏见,完善用人机制,积极吸收和储备优秀人才。 对大学毕业生自身来说,应该增强信心,切实提高就业能力。要转变观念,树立“先就业、后择业”、“重事业、轻地域”等正确的择业观,自觉把自己的知识、技能和国家、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要勇于创业,利用自己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学习能力自主创业,闯出属于自己的广阔天地。要练好“内功”,在刻苦学习、提高知识水平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增加社会经历,积累工作经验。要及时了解就业信息,掌握就业技能,把握好每一个就业机会。 此外,社会各方面要共同帮助大学毕业生顺利跨过就业这道“坎”。广大学生家长要引导子女正确看待当前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合理确定就业预期。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到西部、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营造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给我分啊,费了好大劲呢近些年,中国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层次人才,促进了社会的迅速发展。但是,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带来了巨大的教育资源浪费,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不仅潜在地影响着社会的持续发展,也对现实社会的稳定提出了挑战。一、中国大学生就业现象分析新年刚过,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便开始为就业而四处奔波。紧张的求职气氛、巨大的时间精力投入、漫长的谋职过程和部分大学生未能上岗的结果, 使得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1.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数量比例较大据《大学周刊》报道,来自北京市教委的统计显示,北京地区2004届大学毕业生为。记者对这一数据的真实性作了调查,发现其中某些高校就业率数字注入了水分。[1]也许这是应对教育部关于到 8 月份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70%的要求,但这也说明实际存在的待业率要大大高于 10%。毕业当年未能就业的大学生数量增加, 是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最直接表现。2.大学生就业成本提高大部分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几乎全部精力用于找工作。他们或托亲求友,或奔走于用人单位之间,或频频出入于人才市场。这不仅耗费了他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也耗费了他们大量的财物。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统计,近年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 凭亲戚朋友关系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已超过 25%, 而且有40%的毕业生认为关系后门在就业中的作用最重要。[2]那些没有关系的毕业生,用于外在包装、手机配备、就业推荐书的打印、奔赴人才市场的差旅费等方面的就业成本折合量则不低于3 000元。3.大学生就业时背离就业意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谋得一个职位,不少大学生顾不得个人就业意愿,往往是只为了就业而凑合找个工作岗位。这种背离就业意愿的勉强就业,也是当今中国大学生就业现状的一个表现。4.中国大学生就业比以前难成为社会存在的普遍心态应届毕业生考研热不断升温, 家长对子女大学毕业后就业忧虑重重,以及新闻媒体的频繁报道,都反映了人们对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强烈体验与感受。同一个问题,西方国家大学生毕业后不能在短期内就业的现象也都普遍存在,但人们认为就业并不困难。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由于传统体制下我国长期包分配安置, 大学生毕业分配不存在待业或自谋职业问题。 以这种状况下养成的就业心理定势来看今天的大学生毕业就业,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了。二、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社会影响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这种现实已经对中国高等教育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强烈的影响, 同时也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其社会影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1.高层次人才的浪费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是高层次专门人才。 大学毕业生不能及时就业, 就意味着这一部分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闲置或不能在用其所长的岗位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这无疑是高层次人才的直接浪费。2.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教育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文化资源,这些资源的使用集中表现为教育经费的投入。 大学生作为高层次专门人才,其培养费用是相当可观的。随着高校并轨改革和社会工资水平的整体提高,大学生的培养费用也逐年增长。如此大量的经费投入高等教育领域,培养出的大学生不能就业,无法获得收益回报,无疑等于这部分教育资源的浪费。3.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素养的根本保证。 世界民族进化的历史经验和个体发展实验表明, 提高素质素养的关键在于基础教育的扎实和高质量。只有如此,才能为高等教育提供优质的“原材料” ,保证高等教育的高质量运行。因此,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基础教育为重心,这就意味着,在经费分配上,要充分保证基础教育的需要。 我国目前教育经费相对来说还比较拮据,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还比较薄弱,因此教育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重点还应是基础教育。 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投入的倒置,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等教育的生源质量,使整个教育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当然,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现象也有其潜在的积极面,这是一种重要的预警信号。从大学生个人角度看,就业形势严峻将激发他们自觉地调整自己的学习状态和内容, 提高学习效率和质量。从高等教育组织者角度看,他们也会由此醒悟到教育结构、专业设置不尽合理,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将警示教育管理者要审时度势,适度发展高等教育,合理调整高等教育内部的专业、课程结构,培养符合社会生产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三、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分析形成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对其原因作一分析:1.对高层次人才吸纳空间相对狭窄,大学生就业适宜职业岗位相对有限或短缺, 是造成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根本原因。从经济类型看,与改革开放之前及其前期相比,我国社会生产系统的高科技引入虽然有了长足发展, 但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科技引入的力度还很不够,生产设施技术更新换代相对缓慢,总体水平仍不高;我国经济总体上看仍是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的粗放型经济;科学技术的贡献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 对高层次人才的吸纳能力相对不高,与扩增较快的高等教育形成一定反差。另外,从产业结构看,当前世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已转换成“三二一”的倒金字塔式,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口比重已降到10%以下,第二产业为 30%, 第三产业约 60%, 这就为高等教育人才的就业提供了广大空间和强烈需求。而在我国,产业结构大致与发达国家 20 年前相似,第一、二、三产业劳动力的结构比例为 ::。[3]这种产业结构无疑弱化了我国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的需求, 成为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从历史人才积累看,历史积淀“人才”过剩,新增岗位被先行挤占。随着传统产业岗位的萎缩撤销,他们中的有些人可能随着冗职闲岗的撤销淘汰而被甩离出原有的生产体系,但由于用人体制改革的力度不够,而且这些人大多处于社会优势地位,他们很快就在新的职业结构中谋得了新岗,抢先占据了新位,从而使对大学生的新需求被排挤。这种现象在行政、事业单位尤为普遍。2.教育产业结构与人才社会需求结构的错位,导致大学毕业生的结构性过剩随着科技迅猛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 市场需求结构急剧变迁,生产结构的调整日益加快,部分传统生产领域日渐萎缩,许多“夕阳”企业产品过剩,生产急剧缩减甚至关停,很多职业岗位被淘汰了。与此同时,另一部分新兴部门和企业则迅速崛起,相应的岗位也迅速增加。当然,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中国社会的现实社会需求结构有一定的畸形性, “各领风骚数几月”的各种“热”就说明了这一点,但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化却是实实在在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必然要求人才结构和质量进而要求教育结构和质量作出积极的相应变化。然而,由于教育本身的滞后性和同样的一些复杂原因, 我国的高等教育未能及时有效地调整专业结构, 与那些萎缩淘汰的旧行业岗位需求相对应的传统专业并没有及时得到缩减, 甚至也在借扩招之机而大量扩张,这就造成了大学生所学专业与社会需求的错位,有者不需,需者无有,从而导致结构性待业。人才结构和社会需求结构的错位, 是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最直接原因。3.不规范、不健全的的人才市场机制,加重了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性人才市场机制在这里主要指人才就业市场机制和人才市场管理机制。从人才就业市场机制看,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完全自主择业的社会环境条件还很不成熟, 缺乏及时准确的人才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检索和交流的权威机构和通道, 稳定规范的人才劳务市场还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网络体系,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权利社会保障、法律保障体系也不健全, 这大大削弱了大学生供求信息和自主择业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从人才市场管理机制看,不规范、不健全的人才市场管理机制缺乏对用人单位的激励、保障、限制机制,削弱了用人单位吸纳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一方面,国家允许基层企事业单位拥有越来越多的用人自主权, 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大学毕业生。 但同时国家又没有在短时间内建立与之完全匹配的市场激励保障机制, 宏观引导这些基层企事业单位理性地用人。例如,基层企事业单位一般进行承包任期制、经费包干制等改革, 而任期目标中往往缺乏单位人力发展目标要求,这就导致了许多企事业单位在引进人才上的短期行为。他们拼设备、拼资源、压缩成本,不愿在承包期内接受见效迟而支付早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宁愿“竭泽而渔”或采取短平快的在职培训, 何况这还能解决企事业既有人员的学历升级和稳住既有岗位的隐性需求。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掩盖弱化了对大学毕业生的实际需求, 阻塞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入口。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的选人心态与方式过于保守与苛刻。有的单位只要研究生,但本科生其实就有能力干好这些工作;有的单位只要男生,但有些女生往往比有些男生更有能力;有的单位用人考虑长相,等等,这些用人单位不考虑毕业生特点和利益的挑剔心态与选人方式, 造成择业和择人渠道紊乱不畅。四、改善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几点建议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形成, 是多种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的结果, 要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社会的全面配套改革。1.发展地看待大学毕业生就业趋势,热情地迎接高层次人才需求高潮的到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融入全球经济运行循环体系,随着中国高品位开发大西北浩大工程的启动,特别是经过 20 多年来改革开放的酝酿和积累,我国整个国民生产体系、社会管理体系升级换代的序幕已悄然拉开。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社会结构的大调整、大重组、大升级的新时期就要到来了。面对国际认可的高水平和高标准,大量培养、吸纳高层次人才将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轨迹、 调整升级的主旋律。在这样一个需要高层次人才、呼唤高层次人才的时代,从发展的眼光看大学生毕业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我们完全可以有信心地说, 今天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只是这种社会转变中的一种正常现象或繁荣前的调整, 只是大学生供不应求前的一个小插曲。2.培养和树立现代流动职业观念,提高人们化解就业压力的承受力在长期计划分配体制影响下, 人们形成了保守脆弱的一次性就业和职业终身制观念。实际上,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有害的。且不说在市场体制条件下,社会生产体系需要一定规模的劳动后备军作为自身弹性发展的基础, 而且失业可以激发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 是经济结构转换时期必需的能量源泉。更重要的是,暂时失业、无业是重新选择的良机,个人自主择业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且,只有能够较自由地转换职业, 马克思主义的现代人的全面发展观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暂时找不到工作比勉强就业要有意义得多,从自主择业的角度说甚至是幸事。为此,我们不仅要教育大学生,而且也包括家长及广大社会成员正确认识待业、失业、再就业这一客观存在,要尽快、彻底地改变人们一次到位、 端牢“铁饭碗” 的就业观念,广泛宣传多次就业、自主择业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提高承受、化解和转换就业压力的能力, 把暂时失业变成自主、 充分和全面发展的条件机会和动力。3.加快社会生产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的步伐,创造更多的高层次就业需求,这是解决大学生毕业就业难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从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要求来看,当前毕业的大学生不是多了,关键是生产结构层次太落后,容纳不下实际上有限的大学生。因此,我们首先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第一产业,精减第二产业,加速发展第三产业。其次,要努力提高生产的科技含量,压缩和淘汰陈旧落后的生产设施系统,提高生产过程的机器化、 电子化、 自控化水平,加速发展高科技产业, 改变手工作坊式的粗放型生产为高智力的集约型生产,尤其是农业生产领域,生产、管理、服务现代化高科技化的潜力很大,高层次人才就业空间极为宽广。事实上,只有农业生产及农村社会实现现代化,中国社会才谈得上真正的进步。4.彻底转变陈旧落后的教育观念,改革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专业等结构 首先,要改变过时的人才观。 这里要着重明确三点:(1)人才和高学历并不是完全对等的;(2)只要保证名副其实的教育质量,各个层次都可以培养出相应的人才;(3)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分类分层日益明确,社会的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任何一个岗位的合格工作者都是人才。人才不仅包括高层人才,也包括基层、中层人才。要改变为争取作“人才”而极端追求高学历的观念。其次,要改变高等教育只重现实所急、眼前就业所需,忽视长远发展要求的观念。将教育、社会、个人的长远发展与眼前社会需求结合起来,树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观。再次,要改变重量不重质的效益观,克服无视教育质量,盲目追求高等教育规模的观念和做法。诚然规模效益很重要,但如果质量不能保证,高等教育的整体效益就难于真正实现,就会导致高等教育的“贬值” ,最终失去效益。最后,要改革我国的高等教育结构。要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对高等教育的门类结构进行大幅度调整。要加强人才市场需求的预测工作,果断地压缩甚至关闭那些由于生产升级而没有市场的专业, 及时增开朝阳产业所急需和未来需要的新专业, 保证高等教育真正生产出合格的适销对路“产品” 。而一些基础理论型专业也不能放松,必须保证一部分基础理论研究人员的培养。5.规范人才劳务市场,健全就业机制我国的传统用人机制是非市场性的, 在向市场机制转轨过程中, 人才劳动力市场还很不规范, 关系就业、暗箱操作、隐形市场现象还很严重。只有彻底消除这些现象,建立健全人才市场机制,才能有效消除高层次人才供求错位、通道不畅,甚至被扭曲的现象,实现供求均衡。为此,要下大力量建立规范稳定的人才劳务市场。人事部门要彻底转变观念、机制和运作方式,真正成为高层次人才供需见面、调配、实现的规范场所,担负起及时进行人才供需信息的收集、发布和交流的职能,提高信息的实效性和可靠性,强化就业质量和巩固率。要彻底改变人才部门单位所有制的封闭局面,使人员录用、流动和岗位转换真正按规范的市场机制运作,实现人才流动常规化、高效化。6.建立健全的人才市场管理机制和完备高效的大学生就业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其一,国家要制定法律,明确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与义务,规范其确定、选择、录用高层次人才的行为。其二,政府要通过市场形式、政策和宣传教育,对用人单位提出长远的人才要求。其三,建立公开有形的人才劳务市场,明确人事部门、劳动部门的人才预测、交流及人才市场组织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有关规范人才劳务市场的法律。其四,明确高校保障毕业生正常就业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高校产品出口及其社会实现的责任行为, 强化对高校生产规模盲目扩张的刚性约束。其五,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基金,建立与维持人才“蓄水池” ,一定规模对应相当的资金储备,充分保障个人就业与社会人才需求的弹性协调状态。总之, 中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是我国社会体制在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它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运行仍处于低品位状态, 从而要求我们加速技术更新升级和体制改革,以创造更多的高层次人才需求;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教育系统本身存在的结构失调的问题以及用人体制上的严重缺陷,需要我们加强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改革人才部门所有制和人才责、权、利错位脱离的体制,以生产充足适量优质的高等教育产品,达到高等教育供求之间的动态均衡,实现高层次人才的充分合理的任用和流动。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这一暂时现象, 坚持以全球认可水准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和发展我们的社会经济和教育体系, 大学生就业状况就会日趋好转并蒸蒸日上。

农民大学生论文范文

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篇2 浅析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完善对基层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学生“村官”从无到有,再到快速发展,经历了长时间的积累发展过程。四川省选派大学毕业生到村工作始于1999年,当时主要是各地自行挑选部分大学生到村工作。2005年,四川省正式启动“一村一居一大学生”计划,并主要结合“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选派部分大学生到村(社区)工作。 一、大学生“村官”制度的现状 大学生“村官”是指由政府部门正式发文、筛选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或其他“两委”职务的工作者。然而大学生“村官”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大学生“村官”思想不稳定。大学生“村官”虽人在农村,但心系城市,没有做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思想准备。第二,大学生“村官”流失严重。大学生“村官”一般服务完两年就离开农村。截至2007年,四川省大学生“村官”的流失率高达70%以上,特别是条件艰苦的民族地区几乎留不住人才。第三,大学生“村官”实践能力不足。很多大学生村官从事的大多是文秘工作,与农民的接触甚少,缺乏处理农村事务的实践经验。第四,农村社会对大学生“村官”的认同感不足。农民对于大学生“村官”是否有能力替自己办事持怀疑态度。 二、基于大学生“村官”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实施,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上述不可忽视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一)大学生“村官”的选聘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学生“村官”的选拔主要看考试,只要笔试,面试通过就可以了,这样就使得很多把“村官”视为人生跳板的大学生混入该队伍,而他们进入这个队伍后,就忙着复习考公务员或研究生,没有把精力放在推动基层民主行政的进程上。而那些真正想服务农村的大学生可能因为考试分数不够而被拒之门外。当前大学生“村官”的选聘机制无法识别虚情假意者和真情奉献者,使得大学生“村官”队伍鱼目混杂,这也是导致大学生“村官”队伍思想不稳的原因之一。 (二)大学生“村官”的待遇水平不高 现在,大学生“村官”的待遇并不高,比如,四川省规定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1100元,专科生每月补助900元(民族地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这样的补助实际上是比较少的,尤其是在目前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时期就显得更少了。很多大学毕业生是冲着考公务员或研究生可以加分的政策去的,借助村官这一跳板,考取功名。 (三)大学生“村官”的培训体系未形成 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初出茅庐,阅历甚浅。很多地方在大学生“村官”上任前组织集体培训,此后在工作过程中就没有定期的培训,只有岗前培训,没有岗中培训,对于工作过程中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样会造成大学生村官被“放养”,得不到有效的指导和培训,更别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对于基层民主行政的作用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大学生“村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提高基层行政管 理民主化的人才资源。因此要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以促进农村基层民主行政的 发展。 (一)完善大学生“村官”选聘机制,有助于优化基层行政 管理的人才队伍 我们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完善大学生“村官”的选聘机制。可以在选聘中通过延长服务农村年限,签订服务 合同等方式来区分滥竽充数者和真情实意者,以此来净化大学生“村官”队伍。选聘思想坚定的大学生,有 助于优化基层行政管理的人才队伍,使农村干部的结构更加年轻化。通过大学生“村官”的创新才能,影响农村干部的思维,共同致力于提高基层的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大学生“村官”激励机制,有助于留住基层农村的行政管理人才 完善激励机制,对于大学生村官队伍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麦格雷戈曾提出X理论和Y理论,认为人既是理性的 经济人,也是复杂的 社会人,要使人的价值效用最大化,就必须同时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此,首先要改善大学生“村官”的经济待遇。如果大学生“村官”的待遇跟当地公务员的待遇一样,那么就能留住广大人才。其次,要明确大学生“村官”的 政治待遇。如四川遂宁市就从大学生村官中采取直选方式产生村支部书记,使村级党 组织班子更加年轻化、专业化和知识化。此外该市还将通过从大学生“村官”中定向公选副科级领导干部、公开考录乡镇公务员、事业人员等多种方式留住人才。 (三)完善大学生“村官”培训机制,有助于解决基层农村干群对立矛盾 地方政府要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如可以开展人大相关知识的培训,大学生“村官”一方面可以把培训的相关知识传达给广大农民,使农民了解国家的最新政策。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也可以用自己所学影响农村干部的陈旧观点,提高农村干部对政策的领悟力与执行力。同时,农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反过来又会制约农村干部权力的过大,使村干部把村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进而有助于解决农村干群对立的矛盾。 (四)完善大学生“村官”与村民的良性互动交流机制,有助于推动农村民主制度建设 大学生“村官”要对事关基层选举 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群众“零距离”接触人大制度。此外,还可以采取每周随机到村民家中谈心的形式,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只有形成村官与村民间的良性互动交流机制,才能共同推进农村民主制度建设。具体而言,第一,对于推动农村民主管理水平而言。大学生“村官”可以通过知识影响农村干部的固有办事作风,提升其民主管理的意识。第二,对于推动农村民主决策水平而言。大学生村官通过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使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决策,保证村级民主决策符合村民利益。第三,对于推动农村民主监督水平而言。大学生“村官”可以通过完善村务公开的机制,让村民获得更快速真实的村务信息,同时加强村民对村务的监督力度,促进基层民主行政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人学版社,1998. [3]张晓梅.中国农村入力资源开发与利用研究[M].中国 农业出版社,2005. [4]许文兴.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5][美]戴维.罗森布洛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猜你喜欢: 1. 农村行政毕业论文 2. 村级行政管理论文 3. 乡镇行政管理论文 4. 关于农村行政管理论文 5. 行政管理专业论文范文 6. 有关基层行政管理论文

《形势与政策》包括了与国内外形势与政策紧密联系的8个专题,对帮助青年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我为大学生们整理了形势与政策2000字论文 范文 ,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2017年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2000字篇1 论文摘要:回首“十一五”辉煌成就,令人倍感欢欣鼓舞;展望“十二五”规划,未来五年人民生活将更幸福。中国经济走过波澜起伏的5年交出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单,也圆满的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为创建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论文关键词:十一五 国际金融危机 科学发展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十一五”初期宏观调控表现的是“有保有控”的特点。中央政府一方面推出包括土地、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政策的组合拳,加快结构调整,防止经济增长过热;另一方面,通过出台减免农业税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着力加强农业等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在开局之时,我们收获了两个好年景。2006年国民经济实现了高增长与低通胀的理想搭配;2007年虽然通胀问题逐渐凸显,但国民经济仍延续了平稳增长的好势头,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城乡居民收入齐头并进,都收获满满。 正当国民经济开始步入又好又快轨道时,突然袭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又打乱了中国发展的步伐和节奏。 前所未见的困难,前所未见的挑战,前所未见的精彩!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惊涛骇浪,党中央、国务院“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连连出手,果敢应对。领先于其他国家,中国率先推出了力度最大的刺激经济的一揽子计划,速度之快,规模之大,配套之全,前所未有。出手快,出拳重,中国经济一路下滑的势头被止住,从2009年一季度的,逐季回升到年末的近9%,画出一个精彩的“V”形走势。最难能可贵的是,在“保八”之战中,结构调整也未松弦。4万亿元的投资重点锁定经济发展薄弱环节,锁定民生相关的领域,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一系列政策 措施 也相继推出。 从2006年到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比“十五”时期年平均增速快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又保持了的增长。与此同时,节能减排也在稳步推进。与2005年相比,2009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分别下降和,“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提前一年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提前半年实现。“十一五”前4年,全国万元GDP能耗累计下降,年均降幅为。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 总结 和介绍“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情况时表示,为实现“十一五”目标,我国在结构节能方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第二产业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产业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共淘汰小火电机组6000多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8712万吨、炼钢产能6038万吨、水泥产能亿吨。 事实上,中国作为发展中的传统工业国家、“世界加工工厂”,一度消耗着世界上40%左右的煤炭、50%左右的水泥、60%左右的钢铁和70%左右的油气,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尽管节能减排、治污降耗、淘汰落后已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五年内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20%,依然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为此,中央在此期间投资2000多亿元用于节能环保工程,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而这些投入只占全国节能环保总投资的10%至15%。 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十一五”前四年,在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的基础上,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累计实现节能量亿吨标准煤。与此同时,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为实现全国完成单位GDP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下降目标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目前情况看,“四项指标中后三个到年底经过努力都能实现,但完成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还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解振华说。但他同时表示,“一定会努力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回望“十一五”,人们不难发现,在不断推进的各项经济、社会与政治改革等方面,无不闪耀着“民生”二字。 “农村改革使广大农民普遍受益,基本公共服务改革也有重大突破,民生建设得到各级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因此,‘十一五’也被誉为‘民生五年’。” 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在谈到“十一五”期间各项改革措施取得的成果时说。 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经济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理念在“十一五”期间每一年的政府 工作 报告 中都越来越充分地得以体现——2006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广大农民从此走上减负增收的致富之路;同年,中央财政拿出1859亿元投向困难群体。此后,用于民生的财政支出逐年递增,2008年突破万亿元,2010年更是超出万亿元。与此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8年起覆盖到了全国全部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此外,“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免除义务 教育 阶段学杂费,新医改方案惠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 已覆盖全国92%以上的人口。 国家把越来越多的财力用于改善人民生活的交通、教育、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等领域,越来越多的贫困地区、偏远地区老百姓的生活状况得到改善。2006—2009年,城镇和农村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分别为和。 从“十五”迈进“十一五”的门槛时,我们不仅对中国发展的前景充满信心,更对发展的道路充满期待。因为,我们站在了科学发展的新起点上。 “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十一五”的五年,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五年,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战胜重重困难奋力前行的五年。走过五年,我们科学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步履更加坚定。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我们迎接最大考验。我们要发展,我们更要科学地发展。带着这样的理念走进“十一五”,迎接我们的是超乎想象的一系列严峻考验。 如今,在各大中城市以及部分农村,汽车已经快步走进家庭,电脑、手机的普及率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 文化 娱乐的需求日益增长。数据表明,我国私人汽车拥有量从2006年的2333万辆,增加到2009年的4575万辆;移动电话用户从2006年末的亿户增加到2009年末的亿户,今年上半年更突破了8亿户。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05年的下降到2009年的,农村居民家庭由2005年的下降到。这一切都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在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生活质量也日益提高。波谲云诡,跌宕起伏,艰苦卓绝,而又成就斐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十一五”都将是令人难以忘怀的5年。它为即将到来的“十二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参考文献: [1] 促进“十一五”时期区域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出版社。 [2] “十一五”规划:关键时期的宏伟发展蓝图;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出版社。 [3] 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辉煌十一五·2006-2010);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17年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2000字篇2 不知觉学习《形势与政策》课已有两年了,通过这两年的学习使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虽然每学期的课不多,但却使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 渠道 、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 热点 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 方法 。 首先,蒋老师上课非常生动,同学们都非常喜欢听,而老师的思维更是睿智敏捷,素材也丰富多彩,以及别有风趣的讲演,无不为我们展示了一位大学教师所具备的良好素质和出众能力,在这里,我们不仅享受着知识的积淀所带来得无限快乐,更被其无穷的讲演魅力所陶醉。我们用自己年轻、活跃、开放、包含的个性来聆听哲人的教诲,固然会受益匪浅、泽被至深。 我认识到,形势与政策左右我们的发展,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史有“识时务者为俊杰”,今应为“适时务者为俊杰”。社会历史的大发展已决定了个人发展的最大环境、最大上限,制约着可选择度,决定着大学生成功的机率,影响很具体,也很深远.因此,我们应学会认识和把握形势与政策。形势是制定政策的依据,政策影响形势的发展。我们必须吃透政策的原意,懂得灵活变通,具备创新能力。与此同时,我们还应顺应形势与政策,发展自我:找准自己的发展目标,结合自己的优势,定位自己的方向及发展地位;依据个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努力奋斗,构建知识结构体系,拓展素质,不断提高个人能力,打造出“诚、勤、信、行”的品牌大学生;利用形势与政策,为我所用,形成对形势与政策的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刻的理解力,培养超前的把握形势与政策的胆识,“艺高人胆大,胆大艺更高”,利用形势与政策,实现自我大发展。树立一个远大理想,做一个成功人士! 关注世界。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时代过去了。地球村里的变化日新月异。生在当代,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岂能做那四角的书柜?抛掉陈旧的观念,拥抱外面精彩的世界,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其次,青年是推动社会和历史前进的一支重要力量。无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还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历程中,青年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大学生是青年中,知识层次较高,最具潜力,最有创造性的群体,因此,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面貌和人生价值取向,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未来,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的全局。 再者,当今国内外形势风云变幻,进入21世纪的中国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当代大学生也面临着深刻的国内外环境,所以,在高校大学生中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对当代大学生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正视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坚定信念,振奋精神,努力学习,报效祖国,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综上所述,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为了更好的把握住自己,必须在努力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应该学习好《形势与政策》课,这样在我们才能更好的为祖国明天的建设添砖加瓦。 最后,我想说,学校开设的《形势与政策》课非常有必要。因为,高等学校的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开阔胸怀视野、增强责任感和大局观十分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中国,了解了世界,认识了我们与世界的差距,以及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在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也为我们走出学校进入社会提前上了一课,让我们感受到社会的形势和国家政策,好让我们更有准备的为人民服务,为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7年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2000字篇3 大二下学期算是结束了,在上了4个学期的《形势与政策》课后,我对这门课有了更加深层次的认知,使我了解到了“形势”与“政策”各自的含义,理清了其中的关系,使我整个人都升华了。“形势”就是当今社会赋予我们青年一辈的使命;“政策”就是要求我们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担负起自己的使命。它们的关系犹如“权利”与“义务”一样,是互相促进的。 刚开始,我觉得这是一门不怎么需要花费精力的课程,但是后来我知道我错了,《形势与政策》这门课是大学对学子进行思想教育的主力课程,没有任何一门课与它一样要陪伴我们四年,而《形势与政策》做到了。 《形势与政策》课是根据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针对性,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 经验 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 记得其中《形势与政策》的几节课,我们观看关于中国梦的视频,在这里我就简短地谈谈 观后感 吧。 “中国梦”首先是民生梦,他最终的目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实现中国梦,需要不断地发展经济,民生这一块尤为重要,这是中国梦的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实现经济的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始终是国家努力的重要目标。中国社会发展的历程,正是在满足人民不断提升的精神与物质需求,这种发展方向也会不断的被坚持下去。事实胜于雄辩,这些年来,不管是人民收入的持续提高、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逐步建立,还是医疗、教育等方面地的不断改进,人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通过不懈的努力,中国的民生梦渐渐实现,这种变化人民看在眼里,感受在心中,但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民生梦需要更好地实现。 “中国梦”其次是强国梦。自从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国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加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2011年3月3日,日本内阁府发布的数据显示,日本2010年GDP为54742亿美元,比中国少4044亿美元,中国GDP超过日本正式成为第二大经济体。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在未来,能打破美国霸权主义的国家只能是中国。 我们可以自豪的说出“中国人民已经站起来了”这样的话,因为我们已经屹立于世界之林了。但是,这却并不代表我们已经可以称之为“强国”了,中国海域所面临的问题,国际反动势力的虎视眈眈,都说明我们任重而道远。所以要实现强国梦,我们还需付出更多努力。 “中国梦”还是中华民族的复兴梦。国家是否富强是根据这个民族是否复兴决定的,民族的复兴是人民能够幸福生活的一个重要的保证。“民族复兴”是指相比与近代中华民族的落魄与落后,崛起于世界民族之林。以历史为参照,过去的辉煌与近代的落魄对比,使我们前进的动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要使中华民族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为整个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在今天的中国,不论你是何种出生,无论你从事何种职业,只要你踏实做事,努力拼搏,不怨天尤人、抱怨社会不公,你的努力终将得到回报。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古人的话放在今天同样适用,所以,我们大学生应当积极进取,打造出自己的魅力,实现自己的梦想。这同样说明,“中国梦”还是个人梦。 如今的世界,更像一个“地球村”,“中国梦”的含义已经超越了在中国这个国家层次上的意义,达到了国际层面。在国内,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每个人的梦;在国外,中国梦是世界梦,是与世界共同进步的梦想。 以上是我对中国梦的理解与体会。而《形势与政策》这门课更是使我们对中国梦的理解加深了。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经在许多方面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例如我们军事实力的提升——歼-20的研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有了极大地进步,人均小康的目标也已经达成,但是这种快速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环境的污染,人民精神文明的建设等,所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非常重要的。当今我国在国际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国际形势总体相对稳定,在这种发展的大环境下,我们大学生也有了很多机会,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所以当代我们大学生要努力学习,把握住机遇。 这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大学生就业难的局面,但这并不是因为我国大学生太多,就我个人观点,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其实有二点:其一,虽然我国大学 毕业 生不算多,但是每年的毕业速度却超过了社会能提供新职位的速度,从而导致毕业生竞争加剧,对同一个职位竞争难度相比过去更大。第二,一些大学毕业生就业时有着“眼高手低”的情况,陷入了择业与就业的恶性循环。而《形势与政策》这门课能够改变学生的这种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毕业生的素质,提高就业率。 高等学府要提高当今学子的综合素质,必须加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拓展他们的视野,而这些都是《形势与政策》课应当教给学生的。这门课能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知中国,理解世界,能使我们在思想得到升华。因此,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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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中文名法学论文科系社会科专业法学文体论文名词解释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体系特征系统性系统论的主要创始人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对系统作了如下定义: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层次性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载更多相关搜索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法学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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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适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 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论善意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论遗失物拾得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的权利救济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 这些够吗。。。 如果不行,这你还有曼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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