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信息网-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公安警察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09:35:51

公安警察毕业论文

下文供参考,只要自己加一个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就可以了。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XX县公安局 纪委 蔡新恒 一直以来,“铁肩担道义、热血铸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据资料反映,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近两万多名民警以身殉职,二十余万民警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牺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负伤。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对此感受颇深,有幸借理论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笔对此问题作以浅析。 一、当前民警执法现状 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被围攻、谩骂、殴打、诬陷等新闻屡见报端。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更有甚者,在未达到目的后竟然采取恶意投诉、告黑状等形式报复、打击民警。XX县为例,近年来,我局纪检、信访、督察等部门在受理来信来访的投诉中,其中查证属实的只占投诉总量的63%。同时,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由于我们的民警身着警服加之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近期,我局在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起哄、殴打执法民警,导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伤或抓伤,连执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民警的心理、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大大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削弱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诸上事实证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警的执法权威,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袭警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负面影响较多,少数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时常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一些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受“条块”领导机制的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 (二)法律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一是少数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有的民警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执勤中潜在的危险预测不到或估计不足。有的执勤行为不规范,对规定的巡逻、盘查、搜查和讯问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平时疏于训练,在执行公务中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险时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四是证据意识不强,在袭警案(事)件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三、袭警案件的治理对策 从表面上看袭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从舆论上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有选择地对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唤醒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袭击民警、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各类现行案(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一般参与和轻微违法者,要加强教育;二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要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对民警执法和执行公务后受到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属于恶意诬告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要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受害民警讨回公道。 (三)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处警能力。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勇于公正、严格执法,又要善于讲究工作艺术,文明执法。同时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防卫意识、执法水平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他们在执行警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群众的“磨擦系数”。 (四)健全警务保障机制,确保民警在警务活动中有的放矢。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服务人民、打击犯罪这一职责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警务保障机制。所谓警务保障,就是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保障。一是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摸索、健全一套便于操作的民警维权办法。成立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协会或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协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苦有地方诉,冤有地方伸。二是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各级政府要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一线执勤民警的装备建设,为一线实战单位和一线执法民警配备防弹衣、防暴头盔、警棍等防护设施,为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切实落实上级对人民警察工资标准“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福利以及抚恤优抚制度。切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 (五)提倡民警用法维权。据上海晚报报道:XX市三名治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一醉汉的不法伤害,为维护正当执法权益,三民警把醉汉告上了法庭。我们在为这三名民警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不禁要问其他民警为何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大力提倡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一是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推动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民警日常执法的合理性;二是打击无视法律、法规公然侮辱和伤害民警的犯罪人员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减少侮辱和伤害民警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可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护警察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促进群众主动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强化警民关系。为了社会的安定,希望少看到一些侮辱和伤害警察事件的发生。为了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的警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你可以将论文框架设计为:(1)城乡差距已经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公安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定位;(3)公安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4)公安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缺陷;(5)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公安工作的改进措施。加上绪论和结论,这就是一篇结构很完善、条理很清晰的文章了。如果你确实感觉资料很少,下笔很困难,那么我推荐你找正规的论文代理,他们拥有专业的写手团队,能够根据你的要求写出高质量的文章,而且收费都很合理。当然,一定要找正规的大网站,如论文时代网,这样无论论文后期有任何问题,都能保证有人能负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毕业论文]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初探”(之一)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当前,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新的形势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哪些基本要求呢?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工作。 三、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了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像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行使职务活动中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职业实践活动中,通过道德评价、道德规范、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监督等途径建立起来的。要使司法警察队伍真正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还需要研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自我修养和制度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和问题。 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最高法院要求全国法院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主题教育。在司法警察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法警队伍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的内容,要以《准则》为基本依据,并突出法警工作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当前法警队伍职业道德现状看,应重点抓好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理念、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风范教育。 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形成,还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督。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在对司法警察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中,应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考核监督机制。 [毕业论文]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初探”(之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则》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操守和规范,也是全体法院干部包括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参照标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 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文结合法警工作特点和《准则》基本要求,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大家知道,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在长期职业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并为业内人员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 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较之其他职业活动,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职能。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人民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中统一的活动方式,在履行职务中经常面临着比其他职业更为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快速、令行禁止、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等品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有着共同的性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具备超乎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战胜困难的勇气。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也就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论文其实就是一种文章,就一种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它有自己独有的论文格式。 下面就是标准的论文格式: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按照上边的论文格式来写,可以使你的论文更加容易被读者了解,被编辑采纳

公安局特警毕业论文

特警可能会工资比一般警察高些 但是确实没什么发展前途 因为几乎没升职的机会

一般单独的特警支队很少 基本都是和防暴在一起 另外在某些省市 因为反恐处突任务并不是当前的主要问题,所以有的在进行与交巡警合并的试点,比如秦皇岛市特警支队现在正在处理交巡警的日常勤务。因此,看你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和日常社会基本情况,你就可以发现是否特警有发展前途了!

规范言行举止。人民公安是半军事化管理的队伍,在这里最重要的就是纪律,要做到令行禁止。我们有各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更有“五条禁令”。这些公安纪律既是对我们人民警察的严格要求,同时也是对受害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因此,我们要认真遵守各种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学会承受压力。因自己刚接触公安工作,公安专业业务知识的生疏,社区的不熟悉以及值班的高强度等等,这些都让我感觉到工作强度之大,压力之大。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社区的熟悉等是当务之急。 提高自身素质。频繁的加班熬夜,以及工作的高强度,没有强健的体魄和较高的心理素质是不行的。在这次为期三天的培训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不论在业务知识上,还是在体能方面都使自己得到了加强和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更要这样,加强锻炼,永不松懈。 针对自己存在的不足,我决心做到以下三点: 加强公安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我。坚持与时俱进,发展自己,完善自我;真正认识到理论知识的重要性,用理论知识武装头脑。 工作中树立大局意识。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虚心向老同志请教,与大家团结一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取长补短,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在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 进一步完善自己。工作中边学边干,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

高危高风险职位,随时全年无休,逢年过节重大会议必加班。不过有警衔的职务收入真的很高

公安民警论文

权力意识不能淡化、责任观念更要凸显“怎样当好一名民警”是个大问题,前提是解决“怎样当民警”,然后对“怎么成为好民警”进行的思索。入警之初,也切实对这个问题-不说思考,也是有过些想法的――不管是潜意识也好,明笔捉刀也罢。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思将下来,还是有所收获:尽管囿于学识、经验,但于已来说,总是有了大概轮廓:此处先讲第一点:权力意识不能淡化、责任观念更要凸显。基础自然是政治思想的纯洁坚定,警察宗旨的熟识本能,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的掌握、运用……之后,再说其他:警察要完成自己的使命,就要绝对的行使“警察权”,否则“警将不警”,一切免谈。警察权力之中,执法权是关键。首先,民警要敢于执法。敢于执法是要有心理基础的,前提:一要有心,二要有胆。“有心”,即之所以为警察的基础……即分得清合法非法,弄得明有罪无罪,当伸手时方伸手,才能防止留下“狗拿耗子”的口舌,有辱警荣;“有胆”即在违法犯罪面前不能畏首畏尾,瞻前顾后,一味担心打击报复(更有甚者, 以“担心执法错误”为由,而至不作为,此兄莫不是还没解决好第一个问题,就是个人心理上出了问题),当伸手时不伸手……;对于因个人利益牵扯其中而无胆执法,无心执法,此等“不作为”已经不在讨论之列,是该被踢出队伍的。当前,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即是着力于解决“有心”问题。这其中,如何与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相结合,这是些思想基础问题,估计各位看客无不是有素质、有经验、知识理论颇丰的人,无须赘述。总之一切以“为人民服务”出发就是正道。这个也涉及责任观念问题……责任感,是任何一个职业都必需具备的,是保证“有心、有胆”执法的另一个主观问题,很重要。试想:排查解决矛盾纠纷不负责任,侦查办案马虎拖沓,虽不至违法,但效率大打折扣,浪费国家给养,无怪挣得群众白眼。责任感的养成,是需要自我约束、鞭策的。天性谨慎小心的固然“讨巧”,生来“潇洒无度”的就得费些周折。但是只要事事记挂着“为老百姓,为自家人服务”的心思,所遇困难应该可以搞定。提出一个口号“爱岗敬业”就是最基本的表现了……以上是一家之言,一些问题看法,脱不了主观感觉,却也是从警心得,不是闭门造车,所以尽管言语幼稚,班门弄斧,也总归“情有可缘”。

百度文库有一些,不知道这儿让粘贴不,你没留下邮箱 200x年x月xx日,我来到xxx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始了为期两个月的专业实习。在各级领导及刑警队同志们的亲切关怀和热心帮助下,本人顺利完成这次实习任务。短短的两个月里,使我充分的认识到什么是刑侦工作以及体验到刑侦工作的艰辛。通过日常的工作,不仅使我思想上有了明显的提高,而且在行动上切切实实的做到一名人民警察应尽的职责。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来谈谈实习所得到的启发和感想:首先,从政治思想上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虽然在学校学过不少的理论知识,但那仅仅是书本上感性认识。因此,通过这次实习,使我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认识,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日常生活中,能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来规范自己,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能本着“严格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始终牢记并努力实践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m4 L7 K3 c, _. {其次,业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通过两个月的实习,使我广泛接触到了刑侦工作,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实习期间,我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收益匪浅,较好的掌握了刑事案件的各项法律流程。在对各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学会了如何运用刑侦的两大基本方法调查访问和摸底排队法来分析侦查案件。在调查访问中,掌握访问的方法和技巧,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访问对象。灵活运用不同的访问方法和选择不同的访问途径。在访问事主、被害人、知情人等相关人员的过程中,掌握了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访问的方法和技巧,从而得已掌握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规律特点和各类案件的侦破方法。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中,虚心向民警学习。针对不同案件、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作好审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掌握讯问的方法和技巧,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运用不同讯问方法。在审讯中如果要运用证据法进行审讯,就要掌握运用证据的时机和方法,不要急于求成,把所有的证据一下子都抛出来,这样如果犯罪嫌疑人来个死活不开口,审讯工作就进入僵局。运用矛盾法来获取口供是,要精心阅读案件材料,以寻求最佳的矛盾突破法。在案件的审讯工作中,还要注意发现、掌握并及时打消犯罪嫌疑人的畏罪、侥幸心理,寻求最佳的讯问突破口,打破其的畏罪、侥幸心理,从而获得案件的最后胜利。另外,在实习过程中,我还熟练的掌握了对刑事、治安案件证据材料的整理工作,掌握了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查、清理、补充和完善工作,以及对刑事案件卷宗的整理和装订工作。" ]5 C* M" P1 T& e$ y' ?6 R. l经过实习,本人对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呈请批准逮捕等环节有了基本的认识。侦查取证工作要走群众路线。侦查取证基本上贯穿于办案的整个过程,从立案之日起到将案卷移送法院起诉前这项工作都不能丢。而群众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可谓是一双盯着犯罪分子作案的“金睛火眼”,因此,侦查取证除了要运用技术手段外,还要坚持不懈地走群众路线,做到多走访、勤走访,反之就相当于挖掉自己的“眼睛”,陷入无头苍蝇瞎碰的尴尬局面。3 F$ s2 K3 S/ D* ]; f/ A采取强制措施要得当。一般说来,犯罪嫌疑人在留置审查后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则向上级公安机关呈请刑事拘留,但视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恰当地使用强制措施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中的不同群体负责,也是对每一名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考验。呈请批准逮捕要求文字工夫要过关。将案卷移送检察院要制作呈请批准逮捕申请书和综合报告,这就是对侦查员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要求。本人曾协办过一宗摩托车盗窃系列案,抓获盗窃销赃犯罪人七名,起回赃车十四辆,这种多人多案的呈请批准逮捕书就长达十多页,没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办结这样复杂的案件是难以胜任的。通过这次实习,使我进一步熟悉了刑侦工作的流程,学习了刑侦工作的实战技巧,提高了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的能力,但由于此次时间不长,接触的业务还不够深,所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未能很好的解决。例如,使用相关法律条文不够熟悉,不能熟练的制作各类刑事法律文书,遇到某些情况处理不够恰当,还有,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分析与侦查策略的运用上还未能很好的掌握。本人将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总结各方面的不足并不断改善,做到挑战自己,超越自己。通过实习,我总结出了实习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谦虚。由于是实习,所以首要问题是要为自身定好位,作为一名学员,要虚心地向有经验的老侦查员学习办案方式方法,学习侦查破案的技巧。错了不要紧,只要能虚心接受并改正,就能学到应学的东西。(二)态度要端正。由于代表的是我们XXXXXX的学生,所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上,都要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良好的作风,严明纪律,严整警容,充分发扬我们公安大学生连续作战,不怕苦,不怕累的优良作风,坚持做到不迟到、早退、缺席或违法违纪。(三)工作要主动。实习的目的就是要学习并掌握好侦查方式和方法,所以在工作上一定要积极主动,要勤于思考,勇于实践,积极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从而提高自身在侦查过程中的积极性和敏锐性。(四)专人指导。侦查办案要指定一名工作态度积极,办事得力的民警来带领。这样才能较好的掌握相关的侦查思路与策略。让自己能理清思路,并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0 p1 a; _' M( I" Z在这两个月中,我对刑侦工作从最初的基本了解到现在的基本熟悉,除了自己的努力外,更多的是得到了领导与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两个月来,他们不仅在工作中关心帮助我,更在生活中给予我关心和帮助,使我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去,真正的在这两个月里学到了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真正锻炼了自己。当然,公安工作是一门庞杂的学科,在刑警队的两个月,我只是学到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况且由于时间的短暂,只能说是了解,谈不上精通,要想真正领会公安工作的各种业务,还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虚心求教。每一个公安民警尤其是我们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公安大学生,肩负着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要想干好本职工作,为公安事业多做贡献,就必须认真学习、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盛年不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排除干扰,耐得寂寞,抵御诱惑,学理论、学法律、学技术、学做人,学一切有用的东西,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打下牢固基础,为推动公安工作向前发展尽自己该尽的力量,为人民公安事业多做贡献。

警察中国百姓的守护者之一,致力于保护群众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一年都有大量的热血青年从警校毕业,前往中国各个大小城市的派出所,公安局进行工作,下面是一些由学术堂整理出来的一些警察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为各位热血青年带来帮助。1、 警察权的异化与控制研究2、 贵州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培训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3、 武警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正规化建设路径探索4、 重大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处遇程序透视与重构5、 论警察进攻型执法行动的一般原则6、 江苏省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的研究7、 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研究8、 派出所调解纠纷研究9、 庄河市公安局应对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研究10、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制度的法律思考11、 唐山市交通警察业余体育锻炼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12、 基层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研究13、 袭警行为入刑之评判14、 中国公安机关警察心理健康状况的元分析15、 温州公安微警务运作中警民关系问题研究16、 缉私警察培训机制创新研究17、 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研究18、 基于法治视野下的我国基层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19、 二战后美国纽约市警察渎职现象研究20、 河南省公安民警素质提升问题研究

森林公安民警毕业论文

□宋来忠 郑慧利 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当需要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共利益、群众和自身安全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运用强制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把依法运用强制手段等同于正当防卫,而受到正当防卫条件的限制,束缚了手脚,降低了执法能力,导致民警伤亡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依法、正确合理地使用强制手段,对及时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法律的威慑力、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护民警自身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制手段的概念、应用的目的和原则 强制手段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对行为人的人身采取的直接强制方法,包括对行为人实施的人身打击或者约束。强制手段包括公安民警通过人体的作用而实施的徒手强制和使用警械和武器实施的强制,也包括使用非规定的器械而实施的强制。 公安民警通过实施强制手段迫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丧失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制服、捕获违法犯罪行为人,使其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不是以攻击或者伤害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为目的。 使用强制手段,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使用强制手段适用由轻到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就是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对抗手段、双方力量对比决定采取那一种强制手段,并不要求采用的手段必须与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暴力手段相对应,而是以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犯罪行为人为标准,采用由轻到重的原则并不要求每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经过徒手强制、使用警械、再使用武器这三个递进方式。在实践中,应按现场实际情况直接作出判断并决定直接采取的强制手段。 对于醉酒的人,当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到酒醒,必要时可以使用警绳或约束带,但不可用手铐。 对精神病人,当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采取保护性强制措施,约束人身自由,使其不致再实施危害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强制手段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性质不同,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用的强制手段是履行法定职责,是代表国家履行的一种社会义务。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种公民权利。 约束力不同,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用的强制手段是法律的授权,警察的职责所在,是警察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是失职甚至是渎职。而公民没有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利,公民的正当防卫的权利也是可以选择的行为。 导致民警不敢轻易实施强制手段的一些原因 现有的法律对于强制手段的使用规定过于笼统、宽泛,不够清晰,在实践中不易掌握。一些民警把强制手段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而受到正当防卫条件的限制,对强制手段的误解束缚了手脚。一些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非使用强制手段不能制止的违法犯罪活动时,不敢果断实施强制手段,该出手时不敢出手,致使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伤害。 在执法实践中,当民警依法使用强制手段时,有些人会百般阻挠、抗拒、辱骂,甚至殴打、袭击人民警察。个别人沾边就赖,认为实施强制手段便是“警察打人”,动辄撒泼耍赖、无理取闹,更有甚者蓄意陷害敲诈,抓住一点自己认为的“过失”就没完没了,达不到自己认为的“公平”就决不算完,把自己的利益置于法律之上。 运用强制手段的一般程序 公安民警首先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则履行公务,平时要增强个人安全保护意识,并把这种意识贯穿到自己的工作生活中,即要有大无畏的精神,又要智勇双全、讲究策略,只有在依法、合理、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强制手段。 运用强制手段时首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制止违法犯罪而弃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顾,蛮干、硬干。在执法中要强化权利保护意识,尊重人格尊严,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克服粗暴、野蛮执法行为。 在需要运用强制手段时,除来不及命令、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外,一般先用语言命令或警告或其他方式清晰而明确向行为人发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以强制方法处置的告诫,同时命令现场无关人员立即躲避,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必要的程序,这为依法使用强制手段创立了有利条件,也明确限制了对方的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听从警告、命令的则一般无需动用强制手段。警告无效即行为人不听警告仍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转而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应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暴力程度、对抗手段、双方力量对比、紧急程度等因素采用相应强制手段。不要求强制手段必须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对应,而是以能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犯罪行为人为标准。 如果违法犯罪人员中止其违法犯罪行为,服从命令的或已丧失反抗能力的,一般停止使用强制手段或采用约束措施。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停止使用以免造成不应有伤亡,或根据需要采用约束性手段。徒手能制止的一般不用警械,警械能制止的就不用武器,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使用强制手段时,要有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执法证据意识,尽量保留依法执法的证据,要有诉讼意识,防止无端讹诈,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对醉酒的人,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措施时,有条件最好同步录音、录像。 运用强制手段的注意事项和建议 各级党委、政府不宜随意动用民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动用公安民警处置群众性事件,必须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武器的原则,一定要防止警力和警械使用不当激化矛盾。 应当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认真负责地为人民群众办好每一件事,通过各种方式方法建立密切的警民关系。对于易引起群众反感和易伤害群众感情的事件,处理时要慎之又慎,要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解决。 在法律法规上应该更准确地规定民警实施强制手段的适用条件、范围、方式、强制的限度等内容,以便民警在实践中遇到应运用手段时敢于和善于运用强制手段。 应当坚持经常性的练兵活动,提高民警运用强制手段的实战技能。为执行公务的民警提供应有的防护器具和办案工具,警务督察机构对于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许多突发事件往往事前无法预知,一些意外往往出于对小环节上的疏忽。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在思想上要有高度的警觉,行动上要有必要的准备,随时注意对方的手脚、局部表情和心理活动,要始终占据有利位置,把对方置于有效控制状态之下,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措手不及。不能只停留在本能执法上,而要不断向技能执法转变。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下文供参考,只要自己加一个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就可以了。 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XX县公安局 纪委 蔡新恒 一直以来,“铁肩担道义、热血铸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据资料反映,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近两万多名民警以身殉职,二十余万民警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牺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负伤。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对此感受颇深,有幸借理论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笔对此问题作以浅析。 一、当前民警执法现状 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被围攻、谩骂、殴打、诬陷等新闻屡见报端。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更有甚者,在未达到目的后竟然采取恶意投诉、告黑状等形式报复、打击民警。XX县为例,近年来,我局纪检、信访、督察等部门在受理来信来访的投诉中,其中查证属实的只占投诉总量的63%。同时,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由于我们的民警身着警服加之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近期,我局在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起哄、殴打执法民警,导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伤或抓伤,连执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民警的心理、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大大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削弱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诸上事实证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警的执法权威,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袭警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负面影响较多,少数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时常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一些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受“条块”领导机制的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 (二)法律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一是少数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有的民警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执勤中潜在的危险预测不到或估计不足。有的执勤行为不规范,对规定的巡逻、盘查、搜查和讯问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平时疏于训练,在执行公务中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险时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四是证据意识不强,在袭警案(事)件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三、袭警案件的治理对策 从表面上看袭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从舆论上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有选择地对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唤醒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袭击民警、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各类现行案(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一般参与和轻微违法者,要加强教育;二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要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对民警执法和执行公务后受到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属于恶意诬告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要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受害民警讨回公道。 (三)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处警能力。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勇于公正、严格执法,又要善于讲究工作艺术,文明执法。同时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防卫意识、执法水平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他们在执行警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群众的“磨擦系数”。 (四)健全警务保障机制,确保民警在警务活动中有的放矢。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服务人民、打击犯罪这一职责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警务保障机制。所谓警务保障,就是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保障。一是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摸索、健全一套便于操作的民警维权办法。成立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协会或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协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苦有地方诉,冤有地方伸。二是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各级政府要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一线执勤民警的装备建设,为一线实战单位和一线执法民警配备防弹衣、防暴头盔、警棍等防护设施,为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切实落实上级对人民警察工资标准“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福利以及抚恤优抚制度。切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 (五)提倡民警用法维权。据上海晚报报道:XX市三名治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一醉汉的不法伤害,为维护正当执法权益,三民警把醉汉告上了法庭。我们在为这三名民警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不禁要问其他民警为何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大力提倡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一是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推动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民警日常执法的合理性;二是打击无视法律、法规公然侮辱和伤害民警的犯罪人员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减少侮辱和伤害民警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可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护警察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促进群众主动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强化警民关系。为了社会的安定,希望少看到一些侮辱和伤害警察事件的发生。为了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的警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采纳

毕业论文公安督察工作

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年活动期间,为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成效,预防和控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上出现乱作为、不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其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的整体及全局,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目前,把督察作为新的警种推出,如何作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问题是摆在公安机关的新问题。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当时警务督察新思路、新方法,来实现“二十公”推出的以“三个代表”统领公安工作,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督察是确保上级政令警令畅通的有效方法,以往是带着“本本”下去的,而被督察对象,尤其是基层如此,由于自身硬软件的限制,公安工作的需要,往往与督察部门在同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差异,而且有的是合理的,作为警务督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也要摆正位子,换位思考,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切忌工作中不从实际情况出发,生搬硬套某些作法,要转变观念,督察工作对象是民警,触点是基层,督察工作离开了基层单位和民警们认可,理解和支持,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特殊作用,致使民警工作流于形式,有时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警务督察在通过提前介入,对各级公安机关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督察,及时、准确发现基层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也能通过和实战单位的接触掌握民警的要求,及时向公民反馈,针对问题向基层提出督察建议,在纠正工作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服务于基层,把基层民警的意见和要求向上级汇报,使民警的疾苦及时解决,避免浪费警力、清除无谓的牺牲,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热情,使公安决策能够高效准确得到落实。为此,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督察是一支管理警察的队伍,同时也要成为一支保护警察队伍,目前,如何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的民警在流血、在流汗,绝不能再让他们再流泪,这句话让人们感动,更让人深思,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漫骂,殴打的现象屡见不鲜,民警不能还口还不能还手,群众的危难由警察来救助,民警的危难要找谁说,督察责无旁贷,也可以说:保护民警权益,让民警放开手脚大胆工作,是发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当前,从总体上看,公安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安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公安队伍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在执法中存在着推诿扯皮,越权办案,滥用械具,超期留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规处罚,办人情关系案问题。但更重要原因还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少数民警忽视和放纵世界观的改造,不注意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对每个公安民警来说都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所以,警务督察是一项长期的监督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就必须抓住关键的环节,突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把公安业务工作整体推进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要打牢公安民警执法理念的基础,就要深化警务公开,拓宽监管渠道,构建执法权力,阳光平台。树立社会主义执法理念,让警钟长鸣,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省政法委“六条禁令”来要求民警规范执法行为。通过社会主义理念教育使每位民警更加公正、公开、文明的执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党和国家对于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和希望,规范内务管理,塑造公安机关新形象,按照“四统一”“五规范”的目标和zyk“四句话”要求,公安派出所从基础建设抓起,模范地遵守各项制度,在内务管理中要做到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在廉政建设中,坚持经常性的党纪条规的学习,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在队伍管理上要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人人做到即:乱子不在我身上,事非不惹在我嘴上,问题不踢在我腿上,工作不误在我身上,在日常工作中,警务督察要始终以服务群众、民警、基层为工作目标,把纠违和维权当作执法为民和服务民警的具体工作上来做。警务督察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职权,遵守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和完善,公安机关监管机制和设立机构,zyk部长指出“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伸到哪里”。督察工作就是要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防范、抓倾向性的问题,来延展督察职能,做到“不整改不放过”,在履行督察职能的同时,应该把民警的呼声做为第一信号,把民警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民警的利益和功过是非做为第一考虑。督察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蚀。努力加强学习和修养,真正做到学习改造完善自我。进一步增强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观念,确保“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近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完善警务督察工作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理念和执法水平。但由于警务督察民警自身工作存在的封闭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的现象在民警队伍中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务督察工作形象。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发展出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对推动我局公安警务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现就推进警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一、强化领导管理,树立督察理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警务督察人员既是警务督察的承载者也是推动者。有人说警务督察是“警察中的警察”,其实并不为过。但有的单位在兼职督察员的选择上普遍具有盲目性,认为反正是虚职,谁兼还不都一样?要真正发挥其作用,提升监督工作有效机制,首先在领导 层面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实践证明,凡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的地方,警务督察机构建设得就快,各项警务工作开展得力,反之则机构迟迟未健全,工作也难以打开局面。重视警务督察,用好警务督察,做督务督察的坚强后盾,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使之大胆开展工作,敢于碰硬,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发挥得力的保障作用,促进公安各项工作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二、创新督察方式,健全督察体制不断完善警务督察,是推进公安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要真正使督察工作成为推动工作的一把利器,需要进一步改革督察体制,创新督察方式。公安警察队伍现有的督察方式主要是上级督察,但单一的督察方式无法有效涵盖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仅依靠上级督察存在时间、人员等局限性。上级督察部门一般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进行督察。对大量基层单位开展督察时,由于上级警队自身存在工作任务相对繁重,人员捉襟见肘等问题,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所以,可以借鉴其它单位的作法,尝试把相互督察等方式引入现有督察机制,以上级督察为主,相互督察等方式为辅的督察机制能够在符合现阶段法警队伍的实际工作情况下,形成优势互补的督察体系。同时,建立督察绩效考核制度,对督察人员的督察次数、督察成效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指标,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提高督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为督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能是“督促、查纠、防范、保障”。警务督察部门是公安机关一个重要部门,其作用发挥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督察人员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各方面的工作。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公安机关担负的任务更加艰巨,公安队伍面临的考验更加严酷,在这个时期,督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深刻认识公安督察工作新时期的历史使命,认真总结公安督察工作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公安督察工作新阶段的发展方向和着力点,真正的做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围绕公安工作为中心,服务经济社会的大局,更新督察理念,严格督察程序,优化督察内容,创新督察方式,用好监督成果,强化监督保障,使之不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效能化和专业化,为公安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1、提升自身素质督察能否发现有质量的问题,为领导当好参谋,这取决于督察人员自身的素质。素质的提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是要从自身查找不足,客观方面则是需要多方面努力的。首先从主观上看,自身的素质能力,业务水平是第一位的,这个问题对于年轻的督察民警来说是很突出的,不是不想去查,也不是没有看到,可是由于业务素质和自身能力不强,所以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拿捏不准,所以就不能及时对问题进行检查和纠正。其次,客观方面,提升素质自学是一方面,但我认为自学如同井底之蛙,眼界狭隘,那些想不到,看不到,听不到的东西很难学到。另一方面可以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在当今社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中增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呼声高了,但同时,对于公安工作,尤其是治安工作加大了难度,每次执勤时,只要是不合群众的意愿,他都要问个为什么,并不是每一名民警都能够答出为什么,办理的没一起刑事案件,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程序难免会出现错误,所以由此而引发的投诉,甚至法律诉讼日益增多。督察民警的职责不仅仅是对内督察,同时也要维护民警合法权益,但能否维护好,必须真有精钢钻才行。书本的知识只是一个依据,而真正面对现实最有用的东西是实践,所以必须要走出去,只要是刹下心,认认真真、踏踏实实的同基层民警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效果肯定比单纯的啃咬业务书的效果要好,如果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也可以采用请进来的办法,针对某些大家平时出去督察时遇到的疑惑难解的问题,书本上没有的问题,从基层单位聘请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担任内保、治安、内勤等工作的民警或基层单位的领导讲课,从工作实际的角度来解决素质不强的问题。让督察民警真正的能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用言行举止感染、影响、教育、带动广大民警。2、解决督察心理的问题俗话说的好,谁没有私心呢?督察也一样,在心里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好人主义,怕得罪人,下到基层总是碍于情面,给自己今后的工作设立障碍,或是想给自己今后的工作留条后路,所以这就就不能真正的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认真负责,不能为上级的正确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怎样解决心理的问题,我认为,解决心理的问题,主要工作要由相关领导去做。督察这个工作自古就有,只是称谓不同罢了,工作性质类似于锦衣卫,可以说这是一个极为秘密也是一个极富风险的工作,所以自我保护意识也很强。想要发现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就是要在受检单位没有刻意准备的情况下,才能看到日常的工作状态,才能看到经常容易出现的问题,才能发现队伍中存在不稳定的苗头,才能真正的为上级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但是为什么我们很少能够有这样的条件去发现这些真正的问题,有的时候督察还没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的电话已经打到督察那了。我想,一方面要有建立健全维护督察人员权益的工作措施,即保密性要强,不要混同于其他的职能部门,另一方面要考虑督察民警的实际问题,尽最大可能的消除督察人员的后顾之忧,使督察民警真正达到上不惧威,下不护短,敢于监督,大胆工作。3、摆正自己位置流传这样一句话:“防火、防盗、防督察”。作为督察,必然会得罪人,因为督察是检查别人的人,揭别人短的人,但揭别人短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帮助被揭短的单位和人,是民警不能理解吗,还是是有些督察同志不能自律,没有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摆正自己的位置,我认为两种因素都有。到了基层单位,穿着黄马褂,拿着尚方宝剑对着自己的同志作威作福,所以,招致反感,但又不敢得罪,长此以往,势必不断的加深矛盾,督察工作将会面临窘境,将很难开展下去。所以,督察一定不能同基层单位的领导和民警站在对立面,应当站在帮助指导的层面,要带着上级关心下级的态度检查工作,要有医生对待患者和老师对待学生的态度,要将所队的一些实际遇到的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向上级领导反映,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领导要对督察反映上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提高督察的威信,要让基层单位的领导、民警真心实意的欢迎督察。4、确立正确的督察方向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常规性的小问题对于基层单位来说是难以避免的,即便领导竭心尽力,民警全力以赴,点滴参差仍然会出现,如果将这些问题全部汇报给了上级单位,并下发通报,则会让基层单位感觉到压力,工作的中心势必会转移,鸡毛蒜皮类的小事会当做大事,而单位和人一样,精力有限,一些真正需要投入精力的工作则会大大的打折。

收藏推荐 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督察队伍1.抓督察队伍的作风。督察就是管警察的警察。古人云:"己不正、何以正人。'作风过硬是督察队伍具有生命力的保障。督察队伍首先要有过硬的纪律作风,对自身队伍的纪律作风长抓不懈,处处高标准,严要求,应成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纪律和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模范,在令行禁止上起垂范作用,在督察中发挥示范督导作用。督察队伍其次应有过硬的工作作风。督察管的是本系统内身边的同志,一般又是专找"茬",有些同志误认为督察工作是得罪人的差使,督察部门的民警要坚决克服这种错误认识,牢固树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思想,在督察工作中,敢抓、敢管、敢动真格,以过硬的工作作风,打开工作局面,全面履行督察职责,树立起督察形象。督察部门树立起纪律作风和工作作风都过硬的督察形象,在督察工作中就有威信和权威,督察工作就能取得广大公安民警和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2.抓督察队伍的业务。督察工作是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从督察职责范围看,督察工作面广,几乎涵盖了公安警务活动的方方面面。督察贯穿于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纪的每个环节,并突出执法、执纪过程中的现场督察。

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