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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7:19:21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其中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阳合同是虚假意思签订的,合同无效,阴合同是隐藏意思表示,合同效力需根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第四,如果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五,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效力制度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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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关键词规范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3~8个,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按词条的外延(概念范围)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况下也有动词性的词或词组。 应标注与中文关键词对应的英文关键词。编排上中文在前,外文在后。中文关键词前以“关键词:”或“[关键词]”作为标识;英文关键词前以“Key words:”作为标识。 关键词应尽量从国家标准《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学科、新技术中的重要术语和地区、人物、文献等名称,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关键词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 2.选择关键词的方法 关键词的一般选择方法是: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从其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出现频率较高且比较关键的词)中选出来。正文1.正文规范 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小逻辑段,一个小逻辑段可包含一个或几个自然段,使正文形成若干层次。论文的层次不宜过多,一般 不超过五级。 1.参考文献的规范及其作用 为了反映文章的科学依据、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所有引用别人的观点或文字,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都必须注明出处或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致谢一项科研成果或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独自一人可以完成的,还需要各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在许多论文的末尾都列有"致谢"。主要对论文完成期间得到的帮助表示感谢,这是学术界谦逊和有礼貌的一种表现。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看,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规定第127条列入总则。可见,从立法体例上看,相对于旧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条)。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口头合同和其他各种非书面合同是否应被法律允许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且新合同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认可。应该讲,这是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原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从立法语言上来看,经济合同法规定较强硬,涉外经济合同法较之有所松动,但二者均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有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可见,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 所谓可撤消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消合同的范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请求,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可见,我国民法并未将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作为可撤消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的,这一点与国际通行立法是有差距的。而新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使可撤消合同的范围扩大到了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 (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得以实现。合同违约金在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同的规定。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应起到威慑合同违约的作用,因此违约金的作用应是惩罚性,赔偿性仅居第二。(见经济合同法第31条)涉外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只能用以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均无权对对方进行惩罚。(见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新合同法基本上采纳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观点,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表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性(见新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做出事先安排。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也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而原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作用的观点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向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渗透的倾向。因此说,新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 一部详尽规定的合同法均要求当事人的意志无条件服从国家意志,无异于国家在替当事人订立合同。新合同法较好的处理了二者的关系,允许当事人的意志在一些条件下不同于国家意志,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规定了大量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条款。 2、新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意志不明时,某些国家意志才得以适用。例如新合同法第306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不能优先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其意思内容依法不能确定时,才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空白的补充来适用。 三、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性原则办事。(3)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4)我国新合同法明确确立了这一原则(第6条),并且,新合同法将这一原则贯彻到整部合同法当中,使之非常丰富,而不是流于一句空洞的口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合同成立前,规定先合同义务。 传统民法认为,只有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才互负权利义务。而现代合同法则规定合同成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合理信赖利益”由此派生出相应的协作、通知、照顾、保护及保密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在合同订立阶段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承但缔约上过失责任。新合同法第43条对保密义务的规定便是典型的先合同义务,第42条则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规定附随义务。 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在合同终止后,规定后合同义务。 传统民法认为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而现代民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更周到的保护当事人利益,创设出后合同义务。如新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得到遵守。四、确立合同自由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对合同自由造成了诸多误解,合同自由做为社会主义计划原则的对立面受到众多指责。例如,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4条将遵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做为订立经济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第7条也确认凡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可见,合同自由在当时并未得到认可,甚至一度被当成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加以批判。直到民法通则出台以及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才逐渐得到认可。新的统一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可以认为是对合同自由的规定,尽管仍未使用“合同自由”一语,但这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得以确立,在中国有着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巩固改革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统一的市场,呼唤统一的法律;竞争的市场,要求自由的原则。统一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的条块分割,由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同时,新合同法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最大程度的调动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这必将使交易更加活跃,社会财富极大增长,市场也必将随之繁荣。因此说,统一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这对中国加入WTO具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定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集合。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要想建立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必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阴影中走出,这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律与国际接轨。加入WTO,要求中国必须按市场原则办事,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国际通行立法以及WTO规则相符合,因此,合同自由的确立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注释: (1)曼兮帕蓄(mancipatio):即以买卖的形式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传来取得的方式,是罗马法中最古老的转移所有权方式。 (见《罗马法基础》p136 江平 米健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见李永军著《合同法原理》p4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p25 (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p79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2年版 主要参考书目: 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王利明《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相关性:毕业论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模板

阴阳合同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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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知道双重差分模型显著但是系数小JinLaiOumask超过4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第一部分 模型简介1、模型应用背景2、模型运用前提条件3、稳健性检验第二部分 经典论文分析1、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公共支出差异与经济发展差距2、基于多期双重差分的分位回归及其应用第三部分 双重差分模型(DID)stata实例操作1、变量构造和基本命令2、平行趋势检验第四部分 经典论文推荐第五部分 专题预览估计政策效应常用的方法有:工具变量法、断点回归、倾向得分匹配法、双重差分法、合成控制法等。我们在这里介绍双重差分法。第一部分 模型简介1、模型应用背景现代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的发展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可行的工具。倍差法来源于计量经济学的综列数据模型,是政策分析和工程评估中广为使用的一种计量经济方法。主要是应用于在混合截面数据集中,评价某一事件或政策的影响程度。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将调查样本分为两组,一组是政策或工程作用对象即“作用组”,一组是非政策或工程作用对象即“对照组”。根据作用组和对照组在政策或工程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可以计算作用组在政策或工程实施前后某个指标(如收入)的变化量(收入增长量),同时计算对照组在政策或工程实施前后同一指标的变化量。然后计算上述两个变化量的差值(即所谓的“倍差值”)。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差分估计量(Difference in Differences,简记DD或DID),因为它是处理组差分与控制组差分之差。该法最早由Ashenfelter(1978)引入经济学,而国内最早的应用或为周黎安、陈烨(2005)。2、模型运用前提条件 使用前提(1)政策不能是“一刀切”类型,即存在受政策影响的实验组和不受政策影响的对照组(2)至少两年的面板数据,如果是截面数据一般也别考虑了 模型前提(1)平行趋势(CT)假设:处理组和对照组有共同趋势,在政策干预之前,处理组和控制组的结果效应的趋势应该是一样的。(2)SUTVA条件:政策干预只影响处理组,不会对控制组产生交互影响,或者政策干预不会产生外溢效应;(3)线性形式条件:潜在结果变量同处理变量和时间变量满足线性条件。由此可见DID的使用条件较为严苛,并不能随意使用。3、稳健性检验为了证明所有的效应是由政策实施所引起的,必须做稳健性检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平行趋势检验如果是多

你好,经过我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双重差分模型显著但是系数小是因为:使用观测数据模拟实验研究设计,其基本思路是将调查样本分为两组:一组为被政策影响组,即实验组,一组为未被政策影响组,即对照组。首先计算实验组在政策前后某个指标的变化量,再计算对照组在政策前后同一指标的变化量,然后计算上述两个变量的差值,从而反映政策的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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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1、签约主体无权代理;2、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3、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4、合同主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防范风险方法有: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标准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contrard adhesion)、附意合同等,其“概念格局”(copceotual scheme)繁复1,因法系不同而有别。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格式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合同法》则称为“格式条款”。在银行等金融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趋势。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2”。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三、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二)合理提示方式。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三)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按照合同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既是相对方的权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合同提供方在尽了说明义务之责,尽了提示注意义务,一俟相对方明知合同内容即为已足。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所谓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合同制订者设计合同的基本体例,内容上区分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的一种参考样例。使用时相对人必须再根据具体情形,对框架合同文本进行初步筛选补充,然后交由合同提供方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合同文本内容。

简析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地运用合同,因此合同的纠纷也相应增加。这样,如何预防发生各种合同纠纷,降低法律风险,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治理目标。企业要注意尽其所能考察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目的和履行合同能力外,还要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规避和化解风险。

[关键词]合同;合同风险;合同风险防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地运用合同,因此合同的纠纷也相应增加。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根据合同法原理进行分析论证,旨在对企业如何通过建立合同的管理制度来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进行立法完善,从而为规范企业合同管理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表现及预防措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理由,企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常常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风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没有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谁起草合同,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合同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没有认真去审查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订立就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所以,客观上要求签约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来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现在,有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尽可能发生的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状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有担保情况,也要调查担保人状况。不能仅仅凭其一张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轻信对方,否则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中。

其次,要注意法律法规有关合同主体的特殊规定,审查特定合同特殊的主体资格。比如建设工程类合同中的承包人资质、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资格等。同时还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最后,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需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三)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合同内容不明确、具体

合同条款是合同目的的体现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条款的不完备或不明确、具体,是产生合同纠纷的最主要理由之一。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应具备主体、标的、品质、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条款尤为重要。市场条件下的企业追求经营效益,一旦卖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货款,那样只会生产得越多,销售得越多,亏损就越严重。为了确保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价款,必须重视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对于卖方来说,最好采用先付款后交货方式,这样,卖方的经营风险很小甚至不存在。

其次,可采用先交部分定金方式,合同中一般应注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这种方式买方的风险减少了。

第三,如果买方坚持采用先交货后付款方式,卖方一定要注意把握好买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付款时间的长短及手续交接等。在签订合同时须要求买方提供加盖买方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买方收货的人是代理人,特别注意代理人的资格。

(四)没有明确具体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

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最好事前选择好具体的仲裁机构,因为一旦没有写清楚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如果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自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就可能为将来的诉讼带来诸多不便。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以及预防措施

签订完备、规范的合同条款是防范合同风险的主要手段,但是合同条款的完备、规范并不能完全避开合同风险的产生。合同签订后需要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有效地履行,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人为因素,合同签订后并不能保证都能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履行过程中也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也即存在合同的风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发生了变化,这种变更既包括合同当事人自愿主动的变更(比如债权债务转让、第三人承担及合并、分立等),也包括当事人非自愿主动的变更(如自然死亡、法人破产等等)。合同主体不同,其履约能力、信誉等情况不一样,合同主体的变化很有可能致使合同不能顺利履行。

虽然依据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的要求进行履行,不仅要求合同的一方主体要亲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求对方主体亲自履行,慎重处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权债务转移理由。

(二)没有依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防范风险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有可能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导致风险发生。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密切注意合同对方当事人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的情况,一旦出现违约的理由,非违约一方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法定或约定的各种权利,避开合同损失的扩大。一旦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为了避开对方将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预期违约的行为时,就可以中止合同履行,由对方提供担保后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三)出现纠纷时,没有

阴阳学说的研究论文

阴阳学说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概念的出现,至迟在殷周之际已经见诸文字记载,而成为一种古代哲学范畴的阴阳学说,则盛行于春秋战国时期。根据历史文献分析,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阴阳概念的提出和演变经历了不同的认识和发展阶段,反映出古人对阴阳学说的认识具有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 阳光向背,正与反两方面的朴素认识 阴阳概念的最早提出,其原来含义是很朴素的,不过是指日光的向背而已。如《吕氏春秋·重已篇》说:“室大则多阴,台高则多阳”。是说房舍宽大则能遮阳,阴凉就多;地势高而无遮拦,阳光得以充分照射,阳热就多。进而认为,凡是向阳光或阳光照射充足的地方,即为阳;凡是背阳光或阳光照射不到的地方,则为阴。所以,《说文》注释说:“阴,闇也。”“阳,高明也。”可见,阴阳的最初理解,仅是阳光多少的直观认识而已。 古人长期生活在自然环境之中,不断接触到日往月来、白天黑夜、晴天阴天等两极现象的对比和影响。而且古人的作息规律又完全受着日出日入的支配,因而便自然地产生了阴与阳两个概念,形成了正与反两个方面的感性认识。 对阴阳运动的物质的理解 随认识的深化,古人又逐渐把对阴阳的理解建在物质的运动变化之上,并用阴阳的物质变化来解释某些当时难以阐明的自然现象。[举例说明]更为难得的是,当周幽王二年(公元前780年)我国发生大地震时,周朝的史官伯阳父驳斥了天命鬼神降灾异于人间的迷信论调,用阴阳的运动变化对地震的产生进行了科学的推断。指出“夫天下之气不失其序……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蒸,阳失其所而镇阴,于是有地震。今三川灾震,是阳失所而镇阴也”。(《国语·周语》)[解说]又《国语·周语》说:“阳气俱蒸,土其动”,是说阳气蒸发,则冬眠之昆虫或动物方能活动起来;《左传》载:“陨石于宋……是阴阳之事,非吉凶所在也。”而管子则用阴阳的运动变化来说明四季的更迭和昼夜的变迁。 可以看出,阴阳概念至此已经超出了朴素的理解,已经发展到认为阴阳本身实际代表着两种相反的物质力量,而且彼此之间发生着作用,从而导致了自然变化的产生。而且认识到自然界的阴阳运动都有着一定的秩序和规律,当其规律发生紊乱,则自然界的变化就会发生某些变异或灾害。 “一阴一阳之谓道”,古代辩证的哲学认识 古人对于阴阳的哲学认识,是运用“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方法,通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和生产活动的观察,逐步总结、抽象而建立起来的。古人发现众多的事物或现象,都是由两个不可分离的对立面所组成,随即形成了一种对立的共性概念。当人们对众多的矛盾现象观察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则对阴阳的认识也就升华到一个更为高级的水平,成为一种标示两种抽象属性的哲学范畴,用以概括一切具有这些属性的矛盾事物。 阴阳作为哲学概念,首见于《周易》,如《易经》说:“易有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又如《易传·系辞》说:“乾坤,其易之蕴邪(也),乾坤成列而易之于其中矣。考试大网站医师,整理乾坤毁,则无以见易。”故《管子·四时篇》指出:“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庄子》亦说:“阴阳于人,不啻为父母也。”《吕氏春秋·知分篇》则说:“凡人物者,阴阳之化也;阴阳者,造乎天而成者也。”可以看出,阴阳概念从朴素的认识、物质的理解,逐步深化发展了“一阴一阳之谓道”,已经从复杂的事物或现象的观察中,抽象出“阴”和“阳”两个基本范畴,形成了一种古代的对立统一观,认为阴和阳两方面贯穿于一切事物和现象之中,阴阳的对立统一乃是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源和规律。故《类经·阴阳类一》说:“道者,阴阳之理也。” 中医学的宇宙观和方法论 古代医家在吸收阴阳对立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结合长期积累的解剖、生理知识和疾病的防治经验,从而形成中医学的阴阳学说。主要是作为方法论,用以阐释生命现象的基本矛盾和生命活动的客观规律。并贯穿于中医临床诊断、治疗用药等各个环节,成为中医药学之纲领。 但是,应当指出,中医学的阴阳学说所反映的只是中医学关于生命科学的某些规律,而不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活动的普遍规律。作为宇宙观和方法论,阴阳范畴尽管也包罗万象,但在无限的宇宙中它毕竟只是一种有限的具体的矛盾形式,是对客观世界实际存在的某些特殊矛盾现象的概括。中医学的阴阳学说,只适用于中医学术领域。

谈谈中国古代哲学与现代人生论文

生活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21世纪,作为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代大学生任重而道远。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给予了他们很高的期望,但很多社会现象却不得不让人警醒,很多大学生的现状不能不让人担忧:人本精神的缺失、精神文明的真空、公民意识的淡薄、生命尊严的淡漠、责任感的缺乏、社会道德的沦丧……这一切已为高等教育敲响了警钟。将中国传统哲学导入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并非是一种倒退,而是希望能用传统哲学思想中一以贯之的那一部分优秀思想和观念来震慑当代大学生的心灵,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了解中国古代哲学,接受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中精华部分的熏陶,会对当代大学生人格的塑造、道德的养成、为人处世等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一)中国古代哲学重视个人的修养和理想人格的培养,对当代大学生塑造具有高尚品格的情操,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很多大学生进入高校后,便放松了自己,对未来

感到很渺茫,于是把精力放在上网、恋爱上,白白地虚度了宝贵的光阴;有些大学生为了获得奖学金,取得荣誉,甚至不择手段……殊不知,大学时代正是一个人加强自身修养,培养理想人格的时期。未来的路究竟应该怎么走,将自己定位于何处,这些都离不开个人修养,以及思想认识的提高。

中国古代哲学的各家各派都非常注重个人自我修养的充实。在儒家看来,人只有具备完整的知识结构,才有完善的理想人格,因此就要努力充实个人的学识和涵养。孔子把学习当作一种乐趣:“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孟子认为,人无论在何时,都要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保持自身的操守,不因名利损毁个人的品格。道家哲学认为,虚假的名誉会给人带来伤害,庄子认为:“名止于实,义设于适,是之谓条达而福持。”只要名誉与实际相符合,善行与能力相适应,就可以了。墨家也非常重视“修身”,强调“察色修身”和“以身戴行”。

总而言之,当代大学生应当注意自身修养的提高,健全人格,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脚踏实地地学习,老老实实地做人,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正是古人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今天被时代赋予的深意。

(二)中国古代哲学主张正确地对待义利之间的关系,对当代大学生面临义、利的矛盾时作出正确的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义和利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古代哲学争论的焦点,在义利问题上,各家各派都有各自的观点。在义利问题上,当代大学生又当如何去抉择呢?当前,有的大学生为了赚钱,误入传销组织,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害人害己;有的大学生为了获取蝇头小利,向自己的同学兜售一些“三无”产品;有的大学生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为了获取利益铤而走险……

中国古代的哲人们在义利问题上曾做出许多不同的选择。儒家承认谋取物质利益和祈求幸福是人们的共同追求。孔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孟子也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但儒家哲人又认为:“君子谋道不谋食。”在他们看来,物质利益只是人们为了生存的一种基本的、低层次的需要,还有更高层次的需要,那就是对道义的追求。在道家哲人的面前,名利富贵皆烟云,“圣人去甚,去奢,去泰”,认为应当去掉过分的追求、过分的欲望和过分的企盼。庄子反对争利,特别反对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

今天,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应当正确地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关系。首先要肯定每一个人的正当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难免会产生矛盾。当发生这样的矛盾冲突时,应当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个人应以大局为重,必要时,还应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当代大学生如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赚取生活所需,这无可厚非,高校往往也鼓励学生勤工俭学,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择手段谋取利益,其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三)中国古代哲学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对于当代大学生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的大学生往往都是家中的“小皇帝”、“小公主”,是父母长辈关爱呵护的对象,这也就造成部分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特点。但是进入大学以后,远离父母,大学生开始了集体生活。如果还继续保持“以自我为中心”的心态,凡事只考虑自己,那么,这样的大学生将很难适应大学生活。

中国传统哲学崇尚“仁爱”的原则,强调要“推己及人”,关心他人,认为在人与人的相处中,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强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荀子强调:“仁者自爱。”墨子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功利原则的角度,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从仁爱精神出发,我国的古人主张“和为贵”,强调社会和谐,讲求和睦相处,倡导团结互助,追求天人和谐、人际和谐、身心和谐,始终坚持与人为善。

今天的大学生在集体生活中同样应奉行这样一种“仁爱”精神,努力搞好与同学、老师的关系,凡事多做换位思考,平等待人,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中国古代哲学注重道德的实践,倡导言行一致,对于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现象,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某些大学生身上也有这样的一些表现,如在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与人交往时不讲诚信,面对父母长辈颐指气使……这不禁使人们在心中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难道今天的大学生就是如此不讲道德吗?”

中国历史上的儒、道、墨、法、佛等各家都认为,在塑造理想人格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注重道德的实践。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如廉洁自律、宽厚待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尊师敬业,以及刚健有为、舍生取义、见义勇为、发愤图强、恪守诚信等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深入人心。

而今,当代大学生仍应践行这些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基础上形成的道德传统,并要身体力行,做到言行一致,不能说一套做一套。相信在当代大学生的表率下,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美好。

中国古代哲学可以说是一个矛盾体,具有鲜明的两重性。有些哲学思想表现出积极、革新、进步的一面,属于精华的部分;有些哲学思想则表现出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属于糟粕的部分。当代大学生应注意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哲学中的积极思想,并根据现实,赋予它们以新的内容,使这些思想能真正为我们所用,为我们自身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以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的概念范畴及其在中医学中的应用,来梳理中医学的古代哲学基础,进一步从哲学角度对中医理论的窘况提出几点反思意见。

哲学是人类对世界的思考和认识,因此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而科学是可重复的客观规律,因此哲学包括科学。在主观哲学中,一种是站在特定角度,可验证的主观真理(如果论述所处角度,就成为科学);另一种是从未验证,却认为是对的,包括宗教和迷信。中医是一种哲学,是建立在中国古代哲学思维模式基础之上具有其独特的中医药理论思维方式的医学体系。中医学作为一种以中国古代哲学为基础的建构医学体系,其形式必然表现出中国古代哲学的基本原理,即以阴阳、五行、精气学说为主旨,其核心是阴阳和五行,其中尤以阴阳为所有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是中医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精气学说

精气学说是一种古代哲学关于宇宙生成及发展变化的认知体系,其自身认为:宇宙的本源是精气,以精气为介导的宇宙是一个万物相通的有机整体;作为宇宙万物之一的人类,其构成亦离不开精气;精气是存在于宇宙之中而又运动不息的精微物质,其自身的运动形式是推动宇宙万物发生发展与变化的原动力。《周易·系辞上》说:“精气为物。”认为精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本源。精,又称精气,在中国古代哲学认知体系中,一般泛指气,是一种充塞宇宙之中的无形而运动不息的精微物质,在某些情况下专指气中的精髓部分,是构成人类的本源。现代唯物主义哲学中物质是世界的根本观点与精气学说的物质观颇为相似。中国古代哲学范畴中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范畴是气,其普遍的范畴是中华民族所独有的。两汉时期兴起的“元气一元论(又称“元气论”)对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人认识世界的认识论。

古代哲学精气学说奠基于先秦、两汉时期,这一时期正值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时期,因此古代哲学精气学说对中医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尤其是中医学精气生命论和整体观的雏形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中医学的精气学说是阐释人体内精与气的本质、来源、分布、功能、相互关系,以及与脏腑经络关系的系统理论。古代哲学精气学说关于精或气是宇宙万物本源的认识,影响到中医学中便形成精是构成人体生命的本原,气是人体生命的动力,人体的脏腑形体官窍皆由精化成形,人体的各种机能皆由气机推动和调控产生运动变化的理论。中医学的精气学说融入了古代哲学精气学说的精髓,将其作为一种思维范式构建其中,与其固有的理论和实践相融洽,兴起了中医学独特的精气生命认知理论。但是古代哲学精气学说认为,精气的概念涵盖了自然、社会、人类的各个层面,自然、社会、人类及其道德精神获得统一的物质基础是精气;宇宙万物的本原是精气,精气充塞宇宙中各个万物形体之间,具有信息交融的媒介作用,使天、地、人之间产生感应。这些深邃的哲学思想渗透到中医学理论体系中,拔升了中医学的同源性思维和相互联系的认知观,形成了阐述人体自身完整及人与自然、社会环境天人相应的整体观念。

2阴阳学说

阴阳学说是阐释阴阳的定义及其运动变化规律,并以此阐述宇宙形体物理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一种古代哲学体系,是中国古代朴素的对立统一理论,亦是古人探索宇宙本源和阐释宇宙变化的一种辨证观念,属于中国土生土长的唯物论和辨证法的范畴。阴阳,是对自然界相互关联的某些事物或现象对立双方属性的概括。“阴阳者,一分为二也”。阴阳学说认为世界的整体是物质性的,阴阳二气的对立统一、相互作用的结果推动了世界本身形体的产生,发展和变化。通过中医学的中国古代哲学基础的发展研宄及思维模式和方法论的初探,以此来解释宇宙自然和生命本体事物的发展和变化。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云:“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阴阳学说对中医理论的指导,促使中医学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思维范式,普遍用来解释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及病态生命的原因和变化过程,从而更好地诊断和防治疾病,使之成为了中医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阴阳学说在疾病防治的认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法于阴阳”,根据四时阴阳的变化情况养生防病;根据病症的阴阳偏盛、偏衰情况确定治疗原则:阴阳偏盛者,损其有余;阴阳偏衰者,补其不足。然后再根据药物的四气五味和升降浮沉的阴阳属性,立法方药,调整疾病过程中的阴阳失调,使之阴平阳秘,从而达到驱除病邪、恢复正气的目的。

3五行学说

五行学说是中国古代的系统论,和阴阳学说一样,注重于事物的矛盾作用和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形式,从事物的结构元素关系及其运动变化形式,探索和阐释宇宙物质形体间的运动及动态平衡。五行一词,首见于《尚书》。《尚书·周书·洪范》曰:“稣埂洪水。泪陈其五行。”文辞对五行的特质从哲学角度作了高度的抽象概括,指出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爱稼墙。”其中的五行,不单单只是金、木、水、火、土五种具体物质元素,而是从中抽象上升为哲学的理性范畴。五行学说是探究金、木、水、火、土五行的定义、特质、生克制化乘侮规律,以此来阐释宇宙界万物形体间的发生、发展、变化及相互作用关系的一种古代哲学思想,是属于中国古代所特有的唯物论和辨证法范畴。五行学说认为,金、木、水、火、土五种基本物质构成了宇宙间的一切事物,五种物质不断运动和相互作用的结果推动了自然界万物形体现象的发展变化。

五行学说以五行的特性来阐释人体脏腑、经络、形体、官窍和精神情志等诸多功能活动,形成以五脏为中心的生理病理系统,达成与自然环境相联系,营造天人一体的五脏系统,凭借五行的生克制化规律来分析五脏之间的生理联系,运用五行的乘侮和母子相及来阐释五脏病变的相互影响,最终达到诊断和防治疾病的指导作用。因此,五行学说作为中医学主要的思维范式在中医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对中医临床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中国古代哲学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的基础上,中医学继承和创新的运用医学理论来阐明人类生命活动和外界环境的关系,解释了疾病发生、发展及其防治规律,从多方面措施增进健康、延年益寿和提高生产劳动能力等,形成了中医学独树一帜的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中医学的中国古代哲学基础思想精气、阴阳、五行学说等,都具有注重宏观观察、整体研究、擅长思维哲学、强调功能联系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总之,中医学是兴起于中国古代的一门比较系统的医学学科,在探索人体生命运动规律时,把中国古代较为先进的哲学理论和医学理论有机地熔铸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拔升至哲学形态。中医学以精气学说、阴阳学说和五行学说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运用综合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体现出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医学密切交融的特点。

4中医学古代哲学基础的几点反思

中医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精气学说为核心,从《内经》时代以来没有大的变化。古代较为深邃的哲学思想指导使中医理论大放异彩,也使中医滞涩不前。如何在新时代里与时俱进,勤奋、严谨地继承和创新,进一步完善中医理论是一个刻不容缓的医学时代命题。

中医五行学说要实事求是,不应吹毛求疵 为了反击废除五行论,近代学者对五行哲学思想进行了新的研究,如从数理思想、非线性动力学、控制论、系统论、耗散结构理论等方面论证五行思想的合理性。但是必须看到,五行学说在中医理论中更多的是起到方法论的意义,它在构建五脏关系的研究上功不可没,对指导临床用药亦有积极作用,但其毕竟只是一种研究五脏关系的方法模式,实际上五脏关系远比五行生克论复杂得多。按数学规律,五脏可发生的两两关系有10种,二脏相关关系有10种,四脏相关关系有5种,因此拘泥于五行生克理论不利于拓展脏腑病机学的理论发展。近人有提出“五脏系统相关”说者,值得参考。

系统论之下亟待完善中医五行学说 系统论是当代最时髦的哲学话题,五行学说有系统论的雏形,但还不是完整的系统论,只能说是整体论。中医具有系统整体性思维特点,这一点对比西方还原论有很大的优势,但也有局限。中医有彻底的整体论,但在局部和细节问题上常陷入僵局,这是“司外揣内”思维的结果,也是过于偏重整体论的结果。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郎非认为:为了理解一个整体或系统,不仅需要了解其各个部分,而且同样要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生命是稳态的开放系统。不了解局部,就无法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系统联系,因此中医理论还需在人体内部细节上多作完善,发现新的联系方式。

中医学理论要在古代哲学基础上进行继承为前提、创新为契机的思想突破 首先,说到中医理论的突破,必须正视中医理论体系的传承误区。中医具有注重整体联系、模糊思维的特点,摒弃烦琐的求证过程,直接抓住主要矛盾,但是习医者感悟具体病机、治疗原理的解释造成了本真化的缺失。中医重功能不重实体,在认识人体内部细节上要借鉴解剖学的成果。在认识人体方面中医有必要进一步格物致知,完善中医理论体系。其次,中医取象比类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亟待完善的象数思维体系。因此应适当借鉴实证研宄、实验研究,以阴阳、五行、精气学说为核心,建立以藏象为基础的象数医学模式,充分运用中医的意象思维来构建数理之上的直觉品质,使中医学在古代哲学高屋建瓴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日日为新。再次,拓宽五行思想的延展性,拓展更广泛的认识论、方法论,加以系统论为借鉴指导,适当借鉴西方还原论的某些方法。但是中医在以分析思维为模式的五脏整体论方向走的道路与西医以结构思维模式的还原论是南辕北辙,完全等价势必水火难容,最终也会殆尽中医的特色和优势。

总之,中医理论的产生、发展是与中国古代哲学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的,其中儒、释、道三教的哲学理论对于中医理论的影响深远,并伴随着三家哲学思想内涵的不断发展而齐头并进。中医思维哲学和为医之道的知识中存在着大量的隐性知识,这些隐性知识如浩瀚星河,可能与人类认知的绝大部分不可割裂,它们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研究挖掘。运用现有的理论和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显性化,从多学科交叉的角度初步尝试表现医家问题解决过程中的思维轨迹,相信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技术的更新成熟,在中医学古代哲学基础的研宄领域会得到更丰硕的成果。

中医的创新和现代化势在必行,但是切莫削足适履。广大的中医学者需要在深入理解中医古代哲学经典的基础上,吸收新的哲学思想,衷中参西,使得橘泉井香,中医学满园春色!

阴就是气之聚,阳就是气之散。用现代科学的话来说,万物都是同一种最基础的物质组成的,阴就是统一物质的有序状态,阳就是统一物质的无序状态,这样一来,阴阳之间的关系就显现出来了。统一物质不仅可以从有序向无序状态转化,也可以从无序状态向有序状态转化,阴阳学说描述的就是统一物质有序和无序变换的规律。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律呢?西方科学我们知道,它站在原子说假设之上的,得出了物质基本结构的规律。而东方科学我们却不知道,它站在气一元论假设之上,得出了物质系统的发展规律。难道不是吗?气之聚就是物质系统的产生,气之散就是物质系统的灭亡,统一物质由阳向阴转化,就是物质系统的产生,由阴向阳转化,就是物质系统的灭亡,阴阳学说描述的就是物质系统产生、发展、壮大、衰退、灭亡的规律性。“阴在内,阳之守也,阳在外,阴之使也。”阴就是实体,按照现代科学,它周围都有一个能量场,这个能量场当然就是阳,它是依附实体而存在的。阴还是有秩序的物质系统,整个周围的混沌空间就是阳,阴的稳定存在是依赖于周围混沌空间的变化,否则它早就按照热力学第二定律走向混沌了。很多人把阴阳学说与西方的对立统一规律相提并论,其实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西方的对立统一规律就是一个空洞的哲学概念,谁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而东方的阴阳学说有着坚实的物质基础,它描述的是物质有序和无序变换的规律,这是真正的科学。其次,西方人理解的对立统一规律的双方一般是平等的,这样一来,在理解对立的双方实现统一的时候就无从理解了,而在阴阳学说中,阴阳是不平等的,比较一下就知道了,阴就是物质系统,阳就是周围混沌空间,阴的力量显然是无法与阳相对抗的,阴要想存在与发展,就必须在与外在世界变化的对立中不断寻求与它在变化上的统一,即阳主阴从,用系统科学的话来说就是,整体的环境决定局部的物质系统,简单地说就是整体决定局部。这一下你真正理解阴阳学说了吧!它不是空洞的哲学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科学理念,只是西方人站在原子说的假设之上无从理解罢了。你要想真正地理解它,就只有一种方法,那就是站在气一元论之上,这样一来,阴阳学说的真义就展现在我们面前。

中医用科学思维解释阴阳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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