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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庭坚书法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06:50:00

黄庭坚书法研究论文

1、中宫敛结,长笔四展:

黄庭坚的行书,每个字大都长横长竖、大撇大捺,但每个字的中宫(“中宫”即中心)似乎都有一个圆心,其他笔画从圆心中放射出来。

这种“破体”的“辐射式”的字形结构,突破了晋、唐以来流行的那种方方正正、四面停匀的外形,而以其点画的借让,既把握重心,又夸张某些笔画,使他的书法表现出浑融萧逸的雅韵和骨力道劲的气魄。

2、欹侧变化,不受羁束:

黄庭坚的书法的第二个特点是字形的结构笔画欹侧,不受羁束。他写出的横画倾斜不平,竖画虬曲不正,每个字的各部分常以相乖或相应的歪斜之形作配合,一反前人横平竖直的平淡、呆板的结构,使他的字显得风神潇洒,瑰玮跌宕。

苏东坡很欣赏黄书欹侧的特点,曾说:“鲁直以平等观作欹侧字,以真实相出游戏法,以磊落人书细碎事,可谓‘三反’。 (《东坡续集》卷四《跋鲁直为王晋卿小书尔雅》)。

3、点不挑起,一代奇书:

黄书的第三个特点是写三点水偏旁时,最下一点多不作挑起如《范滂传》中的“范”、“滂”、“汝”等字,《诸上座帖后记》中的“净”字,《松风阁诗》中的“涛”、“洗”、“洒”、。

潺,、“沈”等字,特别如行书《经伏波神祠诗卷》,全篇有十七个三点水偏旁的字,除“泽”、“得”二字外,其他十五个字的最下一点全不作挑起。

4、撇改为点,蹙写上收:

黄书大多以大撇大捺、长笔四展见功夫,这是黄书的明显特点,但黄书也有时将一些字的笔画故意缩短和上收。

其中最突出的如《王纯中墓志铭》、《诗送四十九侄帖》,《松风阁诗》等中的“修”字和“参”字,黄庭坚都将字中的三撇蹙写和上收为三点。

这种异乎寻常的处理,使字体结构中的“展”与“蹙”形成对比,长笔短画,多姿多态,使这些字的笔画多变化和不重复。这是黄书的又一特点。

扩展资料:

黄庭坚擅长行书、草书,楷书也自成一家。学书尤为推崇王羲之《兰亭序》。黄庭坚在上溯晋唐、学习前人经典书法时,对其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苏轼,可以说黄庭坚的手札小行书在很大程度上是学苏轼的。黄庭坚作为“苏门四学士”之一,不能不受苏轼书风的影响。

二人交谊师友之间。从黄庭坚流传至今的行帮手札墨迹看,其撇捺开张、字形扁阔、字势向右上扬等,都明显表现出苏轼书法的特征,甚至有些夸张强调,唯嫌生涩,未有苏书圃熟也。

他的作品有很多的特点。看起来是非常有个人风格的,而且笔法也是非常有利的。字迹是非常娟秀的。

黄庭坚(1045年8月9日—1105年5月24日),字鲁直,号山谷道人、涪翁,洪州分宁(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北宋著名文学家、书法家、江西诗派开山之祖。北京大学教授、引碑入草开创者李志敏评价:“黄庭坚论书、鉴画、评诗均以韵字为先,他引鹤铭入草,雄强逸荡,境界一新”。北宋诗人,书法家。号山谷道人,江西修水人。与苏轼、米芾、蔡襄等被称为宋四家。他进士及第后,便来到叶县任县尉,主管地方治安。《幽兰赋》正是他在叶县任职期间为皇帝书写的书法作品。清同治年问,知县欧阳霖为了纪念黄庭坚,索来《幽兰赋》勒石而立。现此碑藏于距今已有600多年历史的明代叶县县衙内。《幽兰赋》原文 幽兰赋-----韩伯庸吏部员外郎臣黄庭坚奉勅敬书于绩溪殿中 阳和布气兮,动植齐光;惟披幽兰兮,偏含国香。吐秀乔林之下,盘根众草之旁。虽无人而见赏,且得地而含芳。于是嫩叶旁开,浮香外 袭。既生成而有分,何掇采之莫及?人握称美,未遭时主之恩;纳佩为 华,空载骚人之什。光阴向晚,岁月将终。芬芳十步之内,繁华九畹之 中。乱群峰兮上下,杂百草兮横丛。况荏苒于光阴,将衰败于秋风。岂 不处地销幽,受气仍别。萧艾之新苗渐长,桃李之旧蹊将绝。空牵戏蝶 拂花蕊之翩翩,未遇来人寻芳春而采折。既生幽径,且任荣枯。幂轻烟 而葱翠,带淑气而纷敷。冀雨露之溥及,何见知之久无。及夫日往月 来,时占岁睹,迈达人之回盼,披荒榛而见。横琴写操,夫子传之而至 今;入梦为征,燕姞开之于前古。生虽失处,用乃有因。枝条嫩而既 丽,光色发而犹新。虽见辞于下士,幸因遇于仁人。则知夫生理未衰, 采掇何晚。幽名得而不朽,佳气流而自远。既征之而未见,寄愿移根于 上苑。《幽兰赋》石刻全碑十二通,是黄庭坚晚年大字石刻行书作品的得意之作,为我国书法艺术宝库中的珍品。它为大字行书,大小错落,大字逾尺,小字盈寸;避让得当,错落有致;整体和谐,极富韵致;苍劲有力,飘洒俊逸。实有“大珠小珠落玉盘”的意境。下面我将从笔法、结体、章法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其艺术价值。一、笔法 黄庭坚书法用笔初以宋代周越为师,受到颜真卿、怀素、杨凝式等人的影响,又受到焦山《瘗鹤铭》书体的启发。其大字行书凝练有力,结构奇特,几乎每一字都有一些夸张的长画,并尽力送出,形成中宫紧收、四缘发散的崭新结字方法,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此碑作为黄庭坚的大字作品用笔酣畅奔放,提按顿挫分明,犹如荡桨之沉着痛快,收放自如。其沉雄的笔力,曲铁般的线条,纵横浑脱,如“百”的横画、“阴”的捺画,皆有起伏,一波三折。正因为他这种独特的笔法,决定了其奇崛生涩的书法个性。此碑行笔快速,出锋爽利迅疾。如“处”“之”“艾”等字的捺笔在重按后提笔出锋,如利刃一般。另外“光”“风”等字在横笔末端的抛钩,先重压后奋力上挑,其钩极为锐利。关于用笔,他曾说“字中有笔,如禅家句中有眼”。所谓的“眼”,正是那夸张的提按顿挫,凝重涩劲的线条。此帖虽反复地跳荡腾挪、提按顿挫,笔锋却一直在画之中央。从具体笔划来讲,他的长横常逆锋入笔,一波三折以曲求平,如逆水行舟涩行运笔,手腕轻重动荡一笔出之,贵在自然。竖画,其实是长竖在一字中往往起着支撑作用,要写得挺劲有力,但仍有曲折之势,过直而无力、起笔向上回锋取逆势,然后行笔直下,中实而有变化,末了出锋有力,笔断后意仍顺惯性送出,在字外做收锋动作。撇划,落笔直下,行笔运至中途迅笔而出,以屈势取其峻险。捺笔,回锋直笔向右下铺豪,过三分之二处略停顿,调整笔毫提锋徐徐而出,将力送到尽头,不可轻飘草率而为之。 尽管黄书总体上是奇崛宕逸,但我们依然能从中找到清雅爽利、意态万千的艺术魅力。对于用笔,他认为“古人工书无他异,但能用笔耳”“锋在笔中、意在笔前”“心能转腕、手能转笔”,只有这样才能有“落笔奇伟,丰劲多力”的艺术效果。 二、结体 黄庭坚书法结字峻拔奇险,纵逸飘荡。此碑字形瘦长挺劲,尽展纵势,有顶天立地之概,如“什”“峰”“华”“月”等字皆高耸而立,颇富高格之气,不入流俗。黄庭坚虽以瘦长作为其字形的主调,但“不”“也”“上”“今”等字则不刻意变形,而是保留其宽扁的原型,丰富了字形的变化。其结字受苏轼的影响,以欹侧取势,字形多向右上倾斜。如“及”“夫”“况”“来”等字长笔尽展,画虽尽而意无穷。其结体中宫收紧,内紧外松,撇捺开张,如摇双橹。唐人创九宫说,所谓“中宫”,即为字心。更确切地说,任何一字,不管它的疏密斜正,必有其精神挽结的地方,讲字的长短虚实发布停匀于中宫旁的八宫,使其头目手足安置得所。如“将”“峰”“来”等字所有笔画都是气抱或者形接于圆心,使中宫收敛处更显得雄强茂美,表现出骨力道劲的气魄。此碑最大的特点是醒目的长笔,笔前摇曳而来,笔后潇洒而去,似欲不还,如“来”“入”“达”“什”等字突出主笔、纵横恣肆、四缘发散、纵伸横逸、气魄宏大、展左舒右,张弛笔势而能依旧用笔圆正,线条清劲委婉而筋脉舒展,其韵味十足而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这种结字的方法突破了唐以来传统,创造了惊俗的“辐射体”。长笔写法多参以篆意,先向左回入中肚取势,以涩笔逆行作一波三折运动,以老取妍,道劲两全,但贵在自然,做作便俗。 另外,其结字主次分明, 《艺概》论道:“画山者必有主峰,为诸锋所拱向;作字者必有主笔,为余笔所拱向。主笔有差而余笔皆败,故善书者必争此一笔。”黄书于主次处理堪称老手,如“岂”“中”等字其主笔突出精彩,又如“主”独厚底横,用笔动作幅度大而形全神完,上两横为余笔,较通常更短,上留下放,意在陪衬烘托。此碑不仅每个字外形各异,别具匠心,当它们组合在一起又是左顾右盼,俯仰生情。其字与字之间以相应的歪斜之形作配合,如“今”字左低右高向左下倾斜,而“入”字则左高右低向右下倾斜与“今”自成互盼之势,产生出一种特殊的视觉审美,似那乱石铺街,寓乱于整。 三、章法 黄庭坚在章法上的处理富有创造性,经常运用移位的方法打破单字之间的界限,使线条形成新的组合,节奏变化强烈,具有特殊的魅力。黄庭坚《幽兰赋》全篇12通。章法因字法自然生成,疏可走马,密不透风,行距稍宽,字与字之间紧密相连,甚至互相穿插,在整体章法上浑然一体。其章法富有创造性,他运用移位的方法打破单字之间的界限,使线条形成新的组合,节奏变化强烈,因此具有特殊的魅力,成为北宋书坛杰出的代表,与苏轼成为一代书风的开拓者。如“梦”字上半部插入“入”字底部;“日”字上部插入“夫”字下部境内:“都”字撇笔斜插到“取”字右下部;“坡”字捺笔插到“来”字左上部。再如“为”和“华”“坡”和“荒”“时”和“占”“岁”等紧密相连的字组成了字组,域两字一组,或三字一组,使章法中出现了变化。这种处理,不但使行气更为贯通,也增加了疏密的对比,呈现爽朗自然的气象,于不用意处见其匠心独运,具有特殊的魅力。 由此可见,此作节奏感强,在跌宕的气势和强烈的节奏中,线条的轻重缓急以及疏密的处理得潇洒多姿。点画形态上更显神奇,画长点短,遍观全篇,其结构或长或短、或左或右、或开或合、或疏或密、或顿挫起伏、或静若微波,使作品的整体章法处理得轻松随意,而又具有理性,让人叹服! 总之,笔者认为《幽兰赋》作品是黄庭坚发展与成熟时期最具代表的大字碑刻作品之一,是山谷老人成功走向书法风格史和创作史的重要作品之一。而正因为此,他才因其个性鲜明的笔法,奇崛劲险的结字,富有创造的章法,行成了其长枪大戟、绵劲迟涩、追求意境的书风。并以高格的学养、刚正的品格、高雅的诗文、独特的书法成为北宋书坛杰出的代表,与苏轼成为宋代书法尚意的开拓者。 参考文献: 1.《黄庭坚幽兰赋》.陈平.江西美术出版社,2008. 2.《中国书法全集黄庭坚35》.荣宝斋出版社,2001. 3.《历代书法论文选(上.下)》.上海书画出版社,1983. 4.《行书浅鉴》.欧阳中石.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 5.《黄庭坚书学研究》.陈志平.中华书局. 黄庭坚书《幽兰赋》的时代背景 宋徽宗赵佶虽然昏庸无能,但对书画却很有天赋,造诣颇高。黄庭坚的书法受到这样一位皇帝的青睐,足以说明他的书法水平。除了宋徽宗喜爱黄庭坚的字以外,还有特殊的思想基础和时代背景。徽宗初登皇极,在踌躇满志之时,有感于前代外受辽、夏侵扰,内忧王小波、李顺等农民起义的冲击,王安石变法又归失败,阶级矛盾更加尖锐,宋王朝的统治地位岌岌可危。政治形势与赋中的“光阴向晚,岁月将终。况荏苒于光阴,将衰败于秋风。萧艾之新苗渐长,桃李之旧蹊将绝”,含意默契。有道是新官上任三把火,他不会不想扭转这样的局面,赋中的“生理未衰,采掇何晚。幽名得而不朽,佳气流而自远。薄秋风而香盈十步,泛浩露则花飞三田。岂众草之敢陵,信有慎乎伐剪”等意思,正与他的思想合拍。情调的谐振,可能会使这位新皇帝产生勃勃雄心,要“收拾旧山河”,因而敕书此赋,以抒其志。当然,从全文看,内容也有文人骚客抒发怀才不遇、清高孤芳之情,有寄希望于当权者的赏识,加以提拔之意。由于这是黄庭坚在晚年历尽坎坷后,受到皇帝的爱怜奉敕而书,其诚惶诚恐的心情及凝聚的力量可想而知了。所以此书的特点与前期比,在飘洒俊逸的基础上更加苍劲有力,奇倔脱俗,堪称他的“闪光”之作,不愧为我国书法宝库中的瑰宝。

黄庭坚用笔雅致,笔力苍劲老辣,书法极具神韵,有的作品禅意空灵!

关于黄庭坚的论文文献

黄庭坚 行书 是 书法 界的一个推陈出新,他将人的视野带到了更宽阔的地方,而不仅仅是局限在原有的基础上。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黄庭坚的生平简介,希望对你有帮助。黄庭坚的生平简介 黄庭坚,出生于1045年,匆匆走过了六十个年头,最后抑郁而卒。他是一个著名的诗人和 书法家 ,号山谷道人。他是诗词与苏轼齐名,他的书法与秦观齐名。他是北宋时期的人,但是这个朝代并没有带给他多少的幸运。他是带着遗憾而去的,但是他给我们后人留下许多宝贵的墨迹和文献,这些都是我们学之不尽的智慧源泉。 他自幼聪明过人,七岁便能作诗,而且过问他的学问,没有他不知道的。他自幼知道的学问可能是我们这些普通人读几十年寒窗才能达到的水平。我很少看到他有很高兴的诗词留下,这可能跟他的经历有关。他早年丧父,从小就在外婆家长大。成年后考中进士后,以非常优异的成绩担任国子监教授,那个时候他才22岁。他担任知县时的为官作风独树一帜,深得百姓喜欢,可却招人别的官员不开心。四十岁的时候,他因为才华出众升为佐郎。后来因为直言不讳而被贬官,他的仕途似乎在这个时候就已经走到尽头,之后的他被一贬再贬。58岁时还以幸灾谤国的罪名处置,60岁罪名还没有解除的他就客死异乡了。 黄庭坚是哪个朝代的 看到黄庭坚的一生,我们感叹在他那个朝代,除了做官,似乎就没有什么其他的职业。读书只为当官,是那个时代的弊端。黄庭坚的一生,受那个朝代的影响很大。他从小就聪明过人,凡是读过的书几乎可以达到过目不忘,问他的问题没有他回答不上来的。难过的是,他的父亲很早就死了,他只有寄居在外婆家。 黄庭坚受那个朝代的限制,我们可以猜测出他从小过的并不开心。因为那个朝代的人如果没有父亲的话,多少都会被人看不起。不过从他的为人处世中可以看出他豁达的心胸,反而因为恶劣的环境而自我慰藉。黄庭坚所处的那个朝代的皇帝似乎不怎么开明,他经历的几个皇帝都听信奸佞小人的话而贬他的官。也有可能他的性格并不适合做官,他直言不讳,敢于说出别人的错误。而且他做官的时候只为底层阶级着想,这似乎触犯到了上层阶级的利益,所以他遭到别人的陷害并不奇怪。 说了这么多,还没有告诉大家黄庭坚是哪个朝代的人呢?他是北宋时期的人,而且诗词歌赋样样精通,书法造诣更是深厚。从书法中可以看出一个人内心的洒脱,他就是这样一个人。 黄庭坚号什么 黄庭坚,生于1045年,卒于1105年,是北宋时期著名的大文学家,书法艺术家,诗人,词人,字鲁直。黄庭坚号山谷道人,生卒年间1045年-1105年,是和苏轼齐名的大文学家,被世人并称为“苏黄”,书法方面,他则与苏轼、米芾、蔡襄并称为“宋四家”,传世的诗词, 书法作品 有很多,而且黄庭坚是一个好官的文人 ,他任过的官有叶县尉,国子监教授,校书郎,著作佐郎,秘书丞,涪州别驾等,但是官运不济,数次被贬,命运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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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集序>>书法鉴赏原文: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悟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趣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作者介绍:王羲之( 303-361),字逸少,晋琅琊临沂人。官至右军将军、会稽内史,世称“王右军”。文章鉴赏:会稽山水清幽、风景秀丽。东晋时期,不少名士住在这里,谈玄论道,放浪形骸。在晋穆帝永和九年( 353)上巳日,这是我国古老的流传民间的一种习俗。人们于农历三月上旬的巳日到水边举行祓祭仪式,用香薰草蘸水洒身上,或沐浴洗涤污垢,感受春意,祈求消除病灾与不祥。“初渡浙江有终焉之志”的王羲之,与司徒谢安、辞赋家孙绰、矜豪傲物的谢万、高僧支道林及王羲之的子、侄献子、凝之、涣之、玄之等四十一人在会稽山阴的兰亭,举行一次盛大的风雅集会,流觞曲水,饮酒赋诗,其间作诗三十七首,结纂为《兰亭集》。五十一岁的王羲之于酒酣之时,用蚕茧纸、鼠须笔趁兴疾书,为此作序,这就是“天下第一行书”《兰亭集序》,也称《兰亭序》、《兰亭》。这篇传颂千古的名迹。全文共二十八行,三百二十四字。通篇遒媚飘逸,字势纵横,变化无穷,如有神助。充分体现出行书起伏多变、节奏感强、形态多姿、点画相应等特点。在章法(布白)、结构、用笔上都达到行书艺术的高峰。其特点分述如下:天然的布白。《兰亭序》布局的形式,是采取纵有行、横无列,行款紧凑,首尾呼应的方式。《兰亭序》凡二十八行。行的疏密大致相等,偶有宽密。如神龙本的通篇行距,前四行较疏,中幅较匀,末五行紧密。字与字之间,大小参差,不求划一,长短配合,错落有致。保存了起草时随手书写的自然姿态,颇得天然潇洒之美多变的结构。《兰亭序》的结构可说极尽变化之能事,它不求平正,强调欹侧,不求对称,强调揖让,不求均匀,强调对比。结体或修长或浑圆,突破隶书扁平方正的行貌。特别是文中字有重复者,则转构别体,无一雷同,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二十个“之”字,写法个个不同,或平稳舒放,或藏锋收敛,或端整如楷,或流利似草,变化不一,尽态极妍。 书法鉴赏: 最卓越的艺术品,往往在极小的空间里蕴含着极丰裕的艺术美。《兰亭序》就是一座袖珍式的屹立于尺幅之中的辉煌的书艺殿堂。唐太宗赞叹它“点曳之工,裁成之妙”。黄庭坚称扬说:“《兰亭序》草,王右军平生得意书也,反复观之,略无一字一笔,不可人意。”《兰亭序》道媚劲健的用笔美,流贯于每一细部。略剖其横画,则有露锋横、带锋横、垂头横、下挑横、上挑横、并列横等,随手应变。其竖画,则或悬针,或作玉筋,或坠露,或斜竖,或弧竖,或带钩,或曲头,或双杈出锋,或并列,各尽其妙。其点,有斜点、出锋点、曲头点、平点、长点、带钩点、左右点、上下点、两点水、三点水、横三点、带右点等等。其撇,有斜撇、直撇、短撇、平撇、长曲撇、弧撇、回锋撇、带钩撇、曲头撇、并列撇等等。其挑,或短或长,其折,有横折、竖折、斜折。其捺,有斜捺、平捺、回锋捺、带钩捺、长点捺、隼尾捺等。其钩,则有竖钩、竖弯钩、斜钩、横钩、右弯钩、圆曲钩、横折钩、左平钩、回锋减钩。无论横、竖、点、撇、钩、折、捺,真可说极尽用笔使锋之妙。《兰亭序》凡三百二十四字,每一字都被王羲之创造出一个生命的形象,有筋骨血肉完足的丰驱,且赋予各自的秉性、精神、风仪:或坐、或卧、或行、或走、或舞、或歌,虽尺幅之内,群贤毕至,众相毕现。王羲之智慧之富足,不仅表现在异字异构,而且更突出地表现在重字的别构上。序中有二十多个“之”字,无一雷同,各具独特的风韵。重字尚有“事”、“为”、“以”、“所”、“欣”、“仰”、“其”、“畅”、“不”、“今”、“揽”、“怀”、“兴”、“后”等,都别出心裁,自成妙构.《兰亭集序》是王羲之书法艺术的代表作,是我国书法艺术 史上的一座高峰,它滋养了一代又一代书法家。参考文献: 经典书法《兰亭集序》赏析 《兰亭集序》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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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家庭教育论文研究方法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论文3000字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论文3000字,每个孩子都是不可替代的,很多父母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都会感到烦恼,把自己的孩子教育好是天下所有父母的心愿,看看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论文3000字。

摘 要:现如今,每个学前儿童都已经接受学前教育了,而家庭教育这一因素尚未很好地解决。在本次研究中,主要针对心理方面有缺陷的特殊儿童与身体方面有缺陷的特殊的儿童与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研究改进家庭教育方法的问题。

关键词:特殊儿童; 家庭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社会,对于学前儿童的发展十分重视,然而,在众多无忧无虑充满童真的儿童中,却存在着这样一些儿童,他们是特殊群体。特殊幼儿是指一群在心理和生理发展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明显地偏离普通儿童的发展水平,有特别的学习困难或适应困难,只有接受了特殊教育,才能充分发展的儿童。

而家庭无疑是孩子成长道路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纵观诸多家庭教育方式,仍有许多问题存在。在本次研究中,主要研究心理方面有缺陷的特殊儿童与身体方面有缺陷的特殊儿童与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研究改进家庭教育方法的问题。

二、研究方法

本文以观察法为主,辅以案例分析法以及文献法

三、问题的研究

特殊幼儿主要分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缺陷,笔者本次的研究主要是在生理方面体现的有身体疾病幼儿,以及心理疾病体现的内向以及攻击性行为的幼儿。

案例呈现:

一、首先是有生理疾病的幼儿,本文以癫痫症幼儿为主

在某个幼儿园中,幼儿明明(化名)在晨间活动中,表现为意识突然丧失,呼吸暂停、口吐白沫、面色青紫、瞳孔散大,抽搐开始为四肢的强直、握拳、两眼上翻或偏斜一方,然后面部及四肢肌肉呈阵挛性抽动,呼吸急促不整,舌咬伤,大小便失禁。

发作持续1-5分钟,发作后意识不清或嗜睡,经数小时清醒。后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小儿癫痫,但是很多幼儿得知后,竟嘲笑他,模仿他,令他的心理蒙受阴影。

二、其次是有心理疾病的幼儿,本文以内向的幼儿和有攻击性行为的幼儿为主

1、内向的幼儿

幼儿和老师正在晨间锻炼,小朕奶奶带着孩子走过来。奶奶催促孩子“快叫老师早。”小朕没有声音,脸上没有表情,呆呆地站在一边。奶奶大声地训斥:“还不叫,快叫啊。这孩子,就是不响。不叫晚上不来接你了。”小朕听了,哭了起来,两手紧紧拉着奶奶的衣服。我连忙上前安慰孩子,“不要哭了,小朕穿衣服最快了,老师很喜欢你的。我们等一会向老师问好,好吗?”小朕还是不说话。我接着说:“好的话点点头。”小朕很勉强地点点头。

2、有攻击性行为的幼儿

早操,每个幼儿站在固定的小方格里边听音乐边跟着老师锻炼身体,只见扬扬突然双手放在前面的小朋友身上,将其往前推去,前面的小朋友一个趔趄,差点摔倒在地。

这时前面的小朋友回过来朝他瞪了一眼,可是扬扬还是继续去弄他,跟着双脚往前踢到了前面幼儿的腿上,前面的幼儿转过身用手推他的脚,他猛地起身,双手张开向前扑去,前面的幼儿被推到在地上,他又笑又跳。

三、问题的分析与指导策略

首先关于家庭中如何教育幼儿对待生理疾病

1、首先在情感上同情他们。家长要耐心地向孩子讲解残疾人的生理缺陷是由遗传或是疾病及事故造成的。

2、家长在人格上尊重他们。家长可以带孩子去参观残疾人福利工厂等场所,收看描写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电影、电视,观看残疾人运动会,讲讲残疾人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创造辉煌业绩的故事,使孩子了解虽然自己生理上有缺陷,但是他们有勇于克服困难、顽强拼搏的精神,他们在人格上与健康上是平等的,是值得人们尊重的。

其次关于如何教育内向的幼儿

对于内向性格的孩子,父母不妨尝试以下一些做法:

1、帮孩子找个外向的小朋友

学龄前的孩子很容易因为爱玩相同的游戏而成为朋友。如果您的孩子内向,害羞,那就告诉他的幼儿园老师,让老师多安排外向大胆的孩子和他一起玩,时间久了,孩子自然就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渐渐改变。

2、害羞的孩子更需要鼓励

有的孩子大大咧咧,做错了事就算多说他几句也没问题。可批评害羞的孩子时,您就要注意您的措辞。

3、让孩子当“小司令”

您不妨找几个年龄比孩子小的小孩,让他们和您的孩子一起玩。您的孩子虽然害羞,但因为比其他孩子年龄大,游戏中他就会处于主动的位置。不管是玩什么游戏,出什么主意,他都会自然地成为孩子中的“小司令”。

三、关于如何教育攻击性行为的孩子

首先,减少环境中易产生攻击性行为的刺激是很有必要的。例如,给幼儿提供较为宽敞的游戏空间;尽量避免提供有攻击性倾向的玩具(如玩具枪、刀等),都可以减少冲突的产生,从而减少攻击性行为的产生。

第二,启发幼儿对攻击性的理解和思考,以便从动机上改正其攻击性倾向。幼儿一般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省,为此,我们可以通过角色扮演等途径,让孩子认识到他人对其攻击性行为的不满,从而使其对自己的攻击性行为产生否定情绪。

比如,通过讲故事、情境表演等形式给孩子呈现一个有攻击性行为的儿童形象,与其讲述这一儿童的表现及其危害,使其意识到这样的儿童是不受人欢迎的。

此外,要提请注意的是,过去曾有人主张对幼儿攻击性行为的矫正采取宣泄法,如为其提供摔打的物品,让其发泄愤怒情绪。大量研究表明,宣泄法不一定能减少儿童攻击性行为,尤其是幼儿,有可能在宣泄后习得更多的攻击技能,产生更加强烈的攻击倾向,因此,是不宜提倡的。

综合起来看,对有攻击性行为的幼儿,我们应更多地强调爱和平静、温和的教育,特别是要注意在平时培养他们的爱心和善良的品格。从这点出发,我们平时应更多地注意其非攻击性表现,因为这类幼儿的成长中所缺乏的恰恰就是这些。

教育幼儿是一门艺术,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这是我应该做的,与家长的沟通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实现家园共育,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的成长。

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普天下的父母都热切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如果教育方法不当,结果往往令人失望,令人痛心。那么我们如何真正去关心爱护儿女,对孩子的一生负责呢?这就需要我们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给孩子一个成长的支点。

一、了解孩子

1、了解孩子的需要

了解孩子是教育孩子的前提。对于即将从幼儿园升入小学的孩子来说,他们面临着角色转换的挑战。这时,父母要了解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要满足孩子的合理需要,制止不合理的需要,帮助孩子形成新的需要。

2、了解孩子的思维环

(1)消极因素

好多家长常常因为孩子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对孩子发牢骚,导致孩子在心里产生的想法是:父母不喜欢我;当孩子有了这种想法,他们的感受就是愤怒、敌对;在行为上就会更不听话,甚至搞些小破坏。所以,结果又是受到惩罚或冷对,因而更加深了父母不喜欢他的想法,这种恶性循环就形成了孩子失败、反抗等消极因素。

(2)积极因素

父母创设一种愉快的生活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让孩子经常处于愉快的情绪状态,孩子产生的想法是:父母喜欢我;有了这种想法他们的感受就是快乐、幸福的;在行为上就会配合家长,也表现得很听话。所以,结果是受到家长的表扬和鼓励,有了鼓励就有了动力,这种积极的循环是孩子迈向成功的关键。

二、尊重孩子

尊重孩子是成就孩子的基础。给孩子足够的尊重能让孩子得到健康发展。

1、尊重孩子的人格

父母要给孩子面子,学会变通,尤其是人多的时候,不要批评孩子,不要议论孩子。

2、尊重孩子的隐私

父母不要总是希望控制孩子的一举一动,要真正了解孩子,必须首先给予孩子尊重。很多父母总是抱着传统的观念,把父母摆在权威的角色。孩子应该有自己的秘密。父母进入孩子房间应该先敲门,移动或用孩子的东西应该得到他的允许,任何牵涉孩子的决定应该先和他商谈,不要随意翻看孩子的日记,应该尊重孩子的所有权,把他当一个成人一样尊重。

3、唤醒孩子的权利意识

父母的责任是唤醒孩子的权利意识,而不是将它扼杀在萌芽状态。一个明确自己权利的孩子才会懂得捍卫自己的权益。

三、理解孩子

理解孩子是成就孩子的保证。学会与孩子换位思考、沟通、交流,和他们交朋友,关注他们的心情,接纳他们的一切,这些必须是发自内心的、真诚的。说话也不能摆出家长的架子,如,当你的孩子回来时,你发现孩子又和别人打架了,作为家长,你一定不会高兴。

但是这时,你还要同时想到,你是孩子的朋友,当你走过去的时候,你不能呵斥:“你怎么不好好学习,又和别人打架?”而应该拍拍他身上的灰,关切地问:“你怎么又被别人打了,伤到没有?别人打你你怎么不知道跑呢?”这样孩子才会更加信任你,才会愿意和你分享他的秘密,于是,你也就可以深入地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

四、读懂孩子

1、用孩子的思维去看待孩子

在家庭教育中,很多家长都会犯这样的错误,常常用自己的思维去看待孩子。比如,孩子在地上爬、滚,大人会说,不要这样会把衣服弄脏的,他不会知道这样的一句话会让孩子玩得不尽兴;孩子在家里翻箱倒柜,弄的家里到处乱糟糟,家长会问,你为什么要这样?怎么这么不听话?

有的家长还会打骂孩子,结果孩子的探究能力没有了;过马路时,孩子提醒:“妈妈,红灯,不能过”,家长会说,“没关系,有急事要办,现在也没交通警察在。”这些都是用大人自己的思维方式去解决事情。

家长不会站在孩子的思维角度里去想问题,有交警就遵守交通规则,没有交警在就不遵守,家长这样做就会教会孩子投机取巧。因此,不论何时,家长都应该站在孩子的角度去看、想问题,别用大人的思维去套牢孩子。

2、懂孩子比爱孩子更重要

著名女性情感心理作家苏芩说过这样一段话:“懂你的人,会用你所需要的方式去爱你。不懂你的人,会用他所需要的方式去爱你。于是,懂你的人,常是事半功倍,他爱得自如,你受得幸福;不懂你的人,常是事倍功半,他爱得吃力,你受得辛苦。两个人的世界里,懂比爱,更难做到。”懂得确实比爱更难做到!

试想想,每一个家长都知道爱孩子,但是正如高尔基所说:“那是母鸡都会做的事情”,懂得如何去爱才是更重要的,这就源于我们的懂得。所以懂孩子比爱孩子更重要。

五、关心孩子

对孩子来说,父母的爱就如同孕育地球上所有生命的太阳和水那样重要。然而,如此重要的感情,也会有让人意想不到的“爱的误区”。

1、只关心孩子是否“吃得饱”,不关心孩子是否“过得好”

“吃得饱”是一种物质上的满足,而“过得好”不仅包含了物质的需要而且包含了精神的.需求。在竞争社会里,孩子所承受的压力比父辈大,竞争能力是社会适应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人的精神也出现层次化和多样化,重视孩子“吃得饱”已远远不够,应让孩子学会“过得好”。

2、只关心孩子分数高不高,不关心孩子能力有多少

有的家长只关注孩子的分数,而把培养孩子的态度、意志、品质、责任感、敬业心、适应能力、劳动习惯、沉着冷静、善待挫折等品质忽略了,使孩子成为学习的“尖子”,人格上的“矮子”,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生存能力。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孩子的教育也是如此。孩子的心灵是一块神奇的土地,播上思想的种子,就会获得行为的收获;播上行为的种子,就会获得习惯的收获;播上习惯的种子,就会收获品德的收获;播上品德的种子,就会获得命运的收获。以上是我本人在对孩子教育过程中的一点经验,当然这是不全面的,希望能和大家共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缩小了的社会,是儿童生活的第一个环境、成长的摇篮,儿童时期是人一生最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良好的心理发展,将是一个人终生心理健康的基础,坚强的意志品质、良好的自主性、自信心,良好的人际关系。

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这些优秀的心理品质,也是以儿童和少年时期的心理健康发展为基础。学生的心理是否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必要的心理辅导。

造成孩子心理不健康的原因

我国教育家谢觉哉曾经引用古人说过的话“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

不闻其香”,“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其原意虽然是为了说明择友之道,借用来说明家庭环境对人的影响,也是很能说明问题的。我们认识到,家庭气氛中有一些因素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是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

(一)父母言行对孩子心理健康的影响

家庭是孩子最幸福的摇篮,父母是孩子心目中最亲密,最可信赖的人,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有着极大的影响。

有些家庭家长感情不合,使孩子得不到足够的关怀和照顾,使他在精神上感到孤独与无助。父母争吵时,言行粗鲁,不仅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而且也会使他变得急躁,情绪不宁,性格孤僻,不合群。

有些家长情绪极易波动,会无原则地随意乱发脾气,这样会伤害到孩子的自尊心,会在孩子的心里蒙上阴影,会使孩子产生敌对、自卑感等不良心理效应,有些甚者会使孩子有样学样,影响孩子以后在人际交往中的待人处世。

有一些家长,会以自己的喜怒哀乐来决定对孩子的亲疏远近。高兴时就对孩子又亲又抱,事事满足;若是在不高兴的时候,就对孩子冷漠以待,不闻不问。这样容易使孩子显得神经质、冷淡、在与别的孩子交往时喜怒无常,变换不定。

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不要认为只有你同孩子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教育。你们是在生活的每时每刻,甚至你们不在场的时候,也在教育着孩子。你们怎样穿戴,怎样同别人谈话,怎样谈论别人,怎样欢乐或发愁,怎样对待朋友或敌人,怎样笑,怎样读报——这一切对孩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父母教育方式对孩子心理健康的影响

1、期望过高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观念在具有重视子女教育传统的中国社会里根深蒂固。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在儿女身上寄托着父母甚至几代人未圆的希望与梦想。现在绝大多数小学生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全部希望都压在了一个孩子的身上。因此,孩子从小就像一只身负重托的蜗牛,在人生成长的道路上艰难地爬行。

他们要求孩子从小就按自己的意志发展,根本不考虑孩子自身的兴趣、能力和其他个性特点。当孩子达不到自己期望的目标时,要么大失所望,撒手不管;要么就迁怒于孩子,大打出手。在我们的身边就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孩子除了在学校的学习之外,父母连孩子的双休日都给霸占了,送孩子学音乐、学舞蹈、学书法、体育……安排得满满的。

这样的事情天天照样进行着:可怜的父母们,正在为塑造他们自己心目中的音乐家、舞蹈家、画家、书法家……而忙碌着,他们哪里知道在孩子心里深处早已播下了厌倦的种子!如此一厢情愿的家庭教育,怎能不给儿童幼小的心灵蒙上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家长的心态决定了孩子的成败,如果过分强调孩子的成绩,往往适得其反。家长对孩子说:“考试考不好就揍你。”这些话往往令孩子心里更加紧张,一紧张什么都忘了,还能考出好成绩吗?其实,成长是一个过程,家长应该在乎孩子的每个过程,而不是只盯着那个结果。用一颗平常心,培养一个平常人。

2、保护过度

对孩子的尊重不等于放纵,关爱更不等于溺爱。父母对孩子的过渡溺爱,使得孩子觉得自己是世界的中心,自己所获得的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自己想要什么就应该得到。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观,使得孩子一步入社会受到一丁点打击就会萎靡不振,产生抑郁、人际关系敏感、适应不良等心理障碍。例:

妈妈对明明说:“儿子,你是妈妈唯一的宝贝,是妈妈的一切,妈妈愿意为你做最大的牺牲。”结果,明明4岁了,妈妈还是整天喂他吃饭,给他穿衣穿鞋。明明上幼儿园了,他却这也不会做,那也不愿学,而妈妈还是一如既往的替他做事,这样下去渐渐地会使明明感到自己不如别人,他将面临一个陌生的世界,而逃避应负的责任,使他缺乏责任心和自信心。

父母对孩子千依百顺,当发现他们存在这些问题时并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防预措施,仅仅只是从物质上不断地给以补偿。这样的月积日累,孩子心理障碍逐渐恶化,随之也就引起一系列的心理问题。

家庭 教育 是由父母 对子 女施加的教育和影响。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有哪些?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欢迎阅读!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篇一: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互补 家庭教育指的是在一个家庭中,家长在日常的生活中给予孩子的教育和教导,也包括家长日常生活的个人习性等方面对孩子的影响。也就是说家庭教育是家长有意识的通过自身的语言和动作给学生进行的教导和示范。家庭教育是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在进行幼儿教育时,需要家庭教育这一基本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促进幼儿教育的顺利开展。现在很多家长、老师甚至孩子本身都存在类似这样的家庭教育方面的疑问,都希望能找到最合适的学习教材和教育 方法 ,培养好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让孩子能积极主动地学习、健康快乐地成长,从而达到提高孩子综合素质的目的。然而,孩子终归是孩子,就好像一棵小树苗,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培育就很容易东歪西倒、难以成材,凡是小孩身上总有些性格和行为上的缺点、偶尔犯一些小错误,的确会对他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其实有利于教育孩子的方法有很多,你需要仔细考虑和选择恰当的方法和教材、建议也可选择观看适合自己的家教视频节目,这样综合起来才能对症下药、行之有效。 一、做好家庭教育对幼儿教育的基础作用 家庭教育是集体教育、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三大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又是一个别的教育体系无法代替的部分。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存的第一个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孩子睁开眼睛看到的第一个亲人就是自己的父母。父母提供给孩子最基本的生命与生存保障,因而孩子把第一个信赖呈给了父母,也就是把自己的人生交给了父母。幼儿社会性教育中药体现人文关怀,关键在于教育者要真正理解社会行为的内涵,即从幼儿的情意出发,将关心、同情、平等、尊重、公正、差异等人文观念纳入到教育者行为模式中,使幼儿受到人文熏陶、感染,从而养成人文关怀的胸襟。杜威说“ 儿童 世界的主要特征不是什么与外界事物相符合合格意义上的真理,而是刚请于同情。”这就是说,儿童本来是富有同情与关怀之心的,问题是在教育中不要把它丢弃掉。因而,重视家庭教育对幼儿教育的基础作用,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家长要用自己得体的言行来感染幼儿,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让幼儿在潜移默化中习得基本的品格。 二、在幼儿教育实施过程中,家庭教育要做好延伸的作用 可以说,家庭教育除了对幼儿教育有做准备的作用外,还有对幼儿教育进行延伸的作用,它主要体现在一下四点:①智能开发。家长们都希望培育一个聪明的孩子,自然会重视对幼儿的智能开发,主要包括对3-6岁幼儿进行语言、思维、记忆、想象、创造力、动作技能的培养与开发等等。②健康教育。家长们都希望培育一个身心健康的孩子,自然不会忽视对幼儿的健康教育,主要包括对3-6岁幼儿进行营养饮食、环保衣物、游戏健身、规律作息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等。③品德教育。家长们都希望培育一个品德高尚的孩子,自然要重视对幼儿的品德培养,主要包括对3-6岁幼儿进行学习品质、社交礼仪、公共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等等。④艺术培育。家长们都希望培育一个才艺超群的孩子,自然要重视对孩子的艺术培训,主要包括对3-6岁幼儿进行音乐、绘画、舞蹈、手工、器乐、棋艺等艺术才能的培养等等。当然要根据孩子的天资禀赋与 兴趣 爱好 来帮助孩子选择合适的艺术特长。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启蒙老师,对孩子的茁壮成长意义深远。 三、做好家庭教育对幼儿教育的补充作用 家庭教育有许多是孩子在幼儿园无法学到的东西,因而,在这一点上,家庭教育是对幼儿教育起到一定的补充的作用。那么家庭教育该如何做好补充作用呢? 1.做好对幼儿品格的培养 家庭教育是有意识的行动,但有的时候,人的本能恶性行为往往会不自觉的暴露和体现,而这往往会对孩子的三观有着一定的影响。因而,家庭教育在这种时候要注重将好的一面展现给幼儿,把那些不好的方面隐藏起来,例如家长之间的争吵等都不应当当着孩子的面展现出来,而这这说明了一个和谐友好的家庭氛围的重要性。 2.培养幼儿基本的生活技能 生活技能在幼儿教育里往往是有所欠缺的,而家庭教育可以满足这一点。例如,在日常的生活中,培养学生基本的生活习性,比如早起早睡、刷牙洗脸、盛饭时吃多少打多少等,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作息,为幼儿教育做好补充,以便幼儿教育的顺利进行。 四、 总结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句话是没有错误的,一个家庭教育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孩子正常三观的形成。因而,在做好幼儿教育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掉家庭教育对孩子习性的影响,从而在日常的教育中,做好两者的互补作用。 作者:肖玉英 单位:赣州市南康区幼儿园 参考文献: [1]穆彦青.家庭教育该如何与幼儿园教育实现互补[J].当代学前教育,2010(3):37-40 [2]孙太英.浅谈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互补[J].新课程:下旬,2013(11):21-21 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篇二:家庭教育发展策略 孩子是家庭的纽带,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位当父母的美好愿望。然而,事与愿违,许多家庭由于父母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孩子养成了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两代人之间相互埋怨,甚至家庭破裂,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此看来,孩子的教育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着家庭的和睦幸福,而且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根据笔者多年的观察、了解和实际 经验 ,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和大家探讨。 一、父母必须言行一致,让孩子从小变得诚实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响着孩子。因此,父母一定要言行一致,说到做到。比如,答应给孩子买的东西一定要买,而且要按时买、及时买。做不到的事千万不要答应,否则,就会在孩子面前失去威信,久而久之,孩子就会认为你说假话、人,不听你的话。父母不仅要经常给孩子讲《狼来了》的 故事 ,让孩子明白说谎的危害,从而不说谎;还要向古时候的曾子学习:曾子的妻子要去赶场,孩子吵着要跟着去,妻子为了哄孩子,就谎说回来杀猪给孩子吃,孩子一听很高兴,就不吵着要去了。妻子赶场回来,看到曾子正在杀猪,连忙制止,说杀猪是哄小孩的,你怎么认真呢?可曾子却认为不能欺哄孩子,说了就应该做到。做父母的说话算话,孩子就会是一个讲诚信的人。 二、父母要给孩子选择品行好的伙伴,让孩子有良好的成长环境 孩子最怕的是孤独,没有朋友。孩子间最大的惩罚是“不和你玩了”。孩子喜欢小伙伴,但父母一定要给孩子选择好的伙伴。让孩子远离那些缺少管教、思想品德不好、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和品行不端的人交往,对孩子的影响特别大。古代《孟母三迁》的故事,孟子能成为学识、声望仅次于作为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的孔子的亚圣,与他的母亲三次搬家,选择具有良好品行的邻居关系很大。 三、父母教育孩子不能太严厉,要对孩子适当宽容 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犯错误,这是很正常的。作为家长,要包容孩子,帮孩子分析,知道自己错在哪里,给孩子改正的机会。有些父母要面子,对孩子要求苛刻,不允许孩子犯一丁点错误,轻则斥责,重则拳棒相加,造成的后果是孩子做错事怕被责骂而不敢说实话。久而久之,就养成了爱撒谎的不良习惯。笔者所认识的两位教师都是学校德高望重、受人尊重的老教师,两家的家庭情况很相似,都有个儿子,年龄一般大小,都由教师带在身边读书。但两位教师教育孩子的方法却大相径庭:其中一位教师性格比较温和,遇事冷静,不温不火,孩子犯了错闯了祸,他不是马上批评,追究责任,而是先安慰孩子,然后帮助孩子分析事情的因果,如果下次孩子改好了,就鼓励和表扬。在父亲一言一行的影响下,孩子从小踏踏实实做事,规规矩矩做人。另一位教师则不同,什么事都力求完美,如果孩子犯了错,立即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孩子保证以后不再犯,若再犯错,处罚就更严厉。为了逃避父亲的责骂,孩子只好说谎,慢慢地变得不诚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最后竟然离家出走。所以,不同的家庭教育,造就孩子截然不同的成长轨迹。 四、父母不能溺爱孩子,应让其有是非观念,学会感恩 俗话说,孩子是自己的好。许多父母把孩子视为心肝宝贝,含在嘴里怕化,捧在手里怕飞,孩子的什么要求都满足,什么缺点都包庇。久而久之,孩子就会把它当成理所当然的事,这样培养出来的孩子很自私,不知道感恩,不会关心别人。笔者认识一家人,父母特别溺爱孩子,单位、邻里只能说他家的孩子好,不能说差,否则父母就会和人翻脸。结果,等到孩子都长大了,两个老人却被儿女从屋里赶出来,没地方去。而且他们的几个儿女因为吸毒,天天找父母要钱,两个老人天天胆颤心惊,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这就是溺爱孩子造成的恶果。另外,父母平时要多和学校、教师、邻里沟通,及时掌握孩子的表现,和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教育孩子。总之,父母教育培养自己的孩子一定要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疼爱但不溺爱孩子,要给孩子适当的空间,教育孩子尊老爱幼,要让孩子学会感恩,注意孩子的思想动向,让孩子树立远大的理想,在家做个好孩子,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只有这样,孩子才会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作者:彭湖斌 单位: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田镇中心学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林格.教育就是培养习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陈德军.父母怎样正确教育孩子[M].北京:金盾出版社,2011. 关于家庭教育的论文篇三: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及对策 “家庭教育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父母及家庭中的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年幼者施加的教育和影响。”①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在人的启蒙、成长、成才中所起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良好的家庭教育会使人终生受益。目前,家长越来越重视对子女的教育,但在教育过程中仍存在不少误区,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性格形成、行为举止、社会适应性等方面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进而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1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误区 “虽然中国人现在已经很重视家庭教育这一途径,但由于人们头脑中传统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加之封闭式的应试教育的影响又特别深,所以我国目前的大部分家庭教育仍处于朴素的、自发的、随意的阶段,科学的、系统的家庭教育还很不普及。”②家庭教育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在教育观念上的误区 目前,大部分家长认识到了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性,然而在教育过程中,多数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仍然陈旧。许多父母总是将自己认为最重要的东西全部给予自己的子女,认为给予孩子最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就是对子女的“爱”,而忽视了子女真正的想法和想要的东西。这种思想来源于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同时也受到当今社会不正当的竞争理念的影响,因此,当今社会不自觉的形成这样一种风气,即父母总是不计成本的满足孩子的一切愿望,给孩子穿最贵的衣服,吃最好的食物、买最好的玩具,上最优的早教、幼儿园,参加最好的培训班等等。在孩子成长中总是时时刻刻关注着孩子的一言一行,深怕孩子摔倒,父母总是想当然的照顾、保护孩子,对他们抱有很大希望,期待他们无论在学习上还是 毕业 后,都能具备超强的能力,成就美满的未来。但事实上却总是事与愿违。家长操碎了心,往往为孩子付出了一切,孩子却变得越来越叛逆、逃课、早恋、以自我为中心、冷漠、追求个性自由等等。从整体的家庭教育视角来看,这样的结果是必然的,因为父母总是为子女安排好了一切,而忽视了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交友等习惯。在日常生活中不重视培养子女自强、自重、独立思考等优秀的品格,孩子很难在短时间内会有所突破。 在教育方式上的误区 “调查表明,父母教养方式对子女的心理素质、生活习惯、学习行为、各项能力等的发展有直接影响,是影响其心理健康和人生成就的重要因素。”③一是过分保护子女,近年来,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把满足孩子的一切愿望与要求当作对孩子的爱,忽视了父母自己作为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对孩子的尊老爱幼、谦虚礼让等德行品格教育的职责;二是对子女过分干涉,很多家长总是把自己没有实现的愿望,强行寄托给孩子,没有考虑到孩子自己的需求与想法。虽然父母给予了孩子生命,但子女有自由来选择适合的生活方式和理想目标;三是鼓励孩子的报复行为,鼓励和赞赏孩子的报复性行为,极易使孩子忽视自身的错误,进而形成自私、崇尚武力等的不良品质。 在教育内容上的误区 在这充满竞争的现代社会,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更加急切,再加上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对孩子寄托了很大的期望。主要体现在对孩子的教育内容规划不够科学,家长只是凭借自己的意愿或者经验来给孩子制定计划,并没有遵循孩子的实际情况;甚至有的家长一厢情愿的进行攀比和跟风,看到别人的孩子在学什么,也要求自己的孩子去学,完全不尊重孩子的意愿,强制孩子学一些自己不喜欢的东西,结果造成孩子的特长没有发挥出来,也没有学好父母安排的课程。进而使孩子形成一种逆反心理,扼杀了孩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教育环境上的误区 有些家庭因为教育者自身素质比较低,家庭收入水平不高,生活环境比较差等原因,在家庭内部总是引起一系列的家庭矛盾与纠纷,家庭内部人员关系不和睦,争吵不断,忽视孩子的感受与意见,这样的生活环境,必然影响到孩子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的形成。同时,家庭 文化 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孩子的成长。许多家长忙于在外奔波,以为只要满足孩子物质方面的需要就可以了,不重视孩子心理方面的需要,忽视了对孩子精神上的观察和体贴,更不注重家庭中文化氛围的营造。可想而知,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孩子的心理、品德等方面的健康成长与完善一定会受到严重影响。 2家庭教育误区的原因分析 在家庭教育中,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要素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及教育影响。家庭教育的好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人的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环境的影响 “著名心理学家丹尼什把孩子的成长生动地比喻为一棵树的生长:心里就像树根一样,虽然看不见,但却非常重要;看不见的部分关系着一棵树的高大强壮,关系着一个人的生存发展。他指出,树根的成长期是五年到十五年,十五年后才是树干与树叶的成长,一个孩子心理建设的重要成长期也是在人生的头十五年。”④由此可见,家庭对子女心理健康发展及其成长的重要性。家庭成员间关系和睦民主、互助互爱、相互理解与尊重,让孩子生活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从小耳濡目染,有助于孩子养成良好的待人待物的习惯,进而具备谦虚礼让、自强独立等优秀的品质。目前,社会的迅速发展不断地冲击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及习惯,一些家庭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矛盾冲突也层出不穷。 教育者自身水平的影响 父母作为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对子女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的健康发展,都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家长自身要不断地学习充实自己,严格自律,为孩子树立榜样。同时营造积极健康的生活、学习氛围。如果父母待人宽厚、真诚,性格积极乐观、勇于奋斗等,他们的这些性格、品质就会在日常生活中不自觉地感染到子女,让孩子们形成健康乐观的品格;相反,如果家长自身素质比较低,总是不顾场合的发牢骚、埋怨不公,对家庭成员中的其他人言行粗俗、自私自利等,不能树立很好的形象,就会在孩子成长中无形地形成消极的心理暗示,久而久之孩子的身上也会折射出他们的影子。 对受教育者的认知具有局限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孩子与父母之间的鸿沟渐渐拉大,很多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还习惯用陈旧的教育方式。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往往认为受教育者只是是接受教育的主体,而忽视了受教育者也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独立的个体。因而,家长要不断学习与沟通,摆脱陈旧的教育观念,充分地了解孩子身上的优点及特长,根据孩子的爱好与特长来规划孩子的未来,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孩子按照自己安排的道路走下去。现在的孩子与父母当年享有的物质条件、所处的学校社会环境等都有着很大的差别,积极主动了解现代孩子的心理需求及生活圈,可以促进与孩子的交流沟通,从而培养孩子积极健康的心理和生活、学习方式。 3走出家庭教育误区的对策 “现在很多研究已经证明:儿童良好的性格特征、道德品质、行为习惯以及对待世界的态度看法,都是在父母平时点滴交流沟通中形成的。”⑤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特别要做到以下几点: 营造积极、和谐的家庭环境 人的思想经验总是来源于实践,来源于人生存的环境。因此,良好的家庭氛围有益于家庭成员每一个人的健康,在温馨、和谐的家庭中,更能让孩子不自觉地学会尊老爱幼、谦虚宽容等的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家长应该重视家庭环境的构建,积极营造一种和谐的人文家庭环境,不仅要重视孩子理论课的学习,还要多方面的培养孩子的气质、兴趣和能力。加强家长自身与孩子之间的沟通、理解与交流,充分满足孩子的归属感、尊重感与成就感。同时,家长也需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增强终身学习的观念,扩充和更新知识,了解孩子的心理世界和新观念,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方法,用全新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进而营造健康的家庭文化教育环境,给孩子的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善于用赏识的教育方式 家长要不断革新旧的教育观念,看到孩子身上的优点和闪光点善于赏识孩子。在教育中并不只是在孩子犯错误时要矫正孩子的错误,同时要主动发现孩子身上的优秀品质和特点,并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培养孩子的这些优秀品质和爱好。“好孩子是表扬出来的”是有心理学理论依据的。家长对孩子的评论都会影响到孩子的自我评论与发展。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孩子做了值得表扬的事情后,要善于发现并开口表扬孩子的行为。 尊重孩子,学会换位思考 父母应该理解和尊重孩子,主动与孩子沟通,在理解的前提下,相互交流观点,尊重孩子的个人想法,同时抓住时机进行正确的引导。而不是强行让子女遵循家长“设计”的道路,要明白孩子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选择的权利与自由。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多与孩子相处,多倾听孩子的心声,多与孩子进行良好的互动,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孩子着想,关注孩子的内心感受和变化。另外,教导孩子时,说话要有“含金量”,使孩子心悦诚服的接受你的观点与建议,而不是在孩子耳旁唠唠叨叨地不停的讲,这样反而会起到反作用。也要培养孩子积极乐观的情绪,使他在今后成长中遇到困难后仍能够坚强面对。 注意观察、学会判断孩子的心理变化 父母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变化,判断孩子的心理问题。孩子的异常心理通常主要表现在情绪、行为和心理等三个方面。在情绪上主要体现为易怒、恐惧、焦虑等;在行为上往往有行为异常、注意力难以集中、离群独居等;心理上容易患自闭、抑郁等疾病。父母发现孩子在这三方面的异常时,要及早采取 措施 和行动,积极开导和合理引导。严重者采取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帮助孩子及早走出心理上的困境。成就其健康、快乐的一生。

书法研究生论文

《明清时期的书法教育》

摘要:明清官方书法教育内容以晋唐名帖为主。通过科举书判与铨选制度实际规定了当时书法教育的教学目的与风格指向。晚清碑学。的产生与金石学、文字学的兴盛为书法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明代刻帖的发展、清代碑拓的流传都为当时书法学习拓宽了取法范围,同时书法教育著述的出新和教学方法的演进亦推进了书法教育的发展。明清时期汉字书法的域外教育尤其是对日本的传教成果影响深远。

关键词:明清书法; 书法教育; 组织形态; 书法教学内容

书法以其所书写的文字内容传承了中华民族不朽的思想文化,又以视觉艺术的呈现形式传承了民族独特的艺术传统,还以作品本身的存在方式进行了物质文明的历史传承,有学者认为书法是传统文化的核心,那么书法教育就是传承文化核心的方式与手段。古代书法教育研究是中国书法史研究的基础,在目前书法教育史研究尚显薄弱之时,进行明清时期的断代研究尤具意义:这一时期集历代书法教育之大成,上承古代书法教育的传统组织形式与教学内容,下启现代书法教育的新兴思想和教学方法,既是中国古代书法教育的总结时期,又是现代书法教育的滥觞时期。对此一时期书法教育进行研究,无疑将有助于复原中国古代书法教育发展的全过程,亦有益于揭示中国书法传承的基本规律,从而为当代书法的教育、传承提供历史借鉴。

一、明代的书法教育

在明朝立国之前,即元至正二十五年就将应天府学改为国学,创建了中央最高学府,又于明洪武十四年改建国子学于鸡鸣山下,次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永乐元年另设北京国子监,永乐十八年明正式迁都北京,将原京师国子监改为南京国子监,北京国子监则为京师国子监。明朝便有南北二个国子监,由此,逐渐形成了明代官学中的书法教育制度。除学校以外,明代具有书法教育功能的官方机构还有内阁中书科和翰林院。至明中叶,书法教育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涌现出祝允明、文征明、董其昌等一批杰出书法家和书法教育家。

由此可见丰坊对两种书风提出直接批评,一是以当朝沈度、姜立纲为代表的毫无生气的台阁楷书,一是以张弼、李东阳为代表的毫无古法类于野狐禅的草书。类似上述客观而精辟的论述,正是明中叶以后对书坛时弊拨乱反正思想的具体反映,这种思想表现在书法教育著述当中则更具有深远影响,难能可贵。

刊书与刻帖的昌隆嘉靖、万历年间,图书刊刻尤为昌隆。据分析明人刻书总数应逾万种,其中明人著述过半,当时江南市井文学繁荣,万历以后刊印了大量小说、戏曲等书籍,福建建阳、江苏金陵、安徽徽州、浙江武林等地涌现出一大批著名书坊。明代修书事业兴盛,字版书刻工作繁重,对书法人才需求急剧增加。在客观上也成为刺激书法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刻帖对明代书法教育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明代初期,刻帖渐旺,中期之后更盛。明代刻帖以私帖为主,官方刻帖,远不及宋代。时人得见了许多秘藏的历代书法珍品,为当时书法教育提供了广泛的学习范本,在法帖教育发展得天独厚的历史条件下,孕育了有明一代许多著名书法家。

二、清代的书法教育

(一) 教学组织形态的多元化

清代的官方书法教育机构主要有国子监太学、县学校及书院虽然对书法教育仅停留在实用所需的层面上,民间书法教育主要包括家学庭训、私塾课徒及书院教学三种模式展开。海宁陈氏家族收藏甚富,董其昌曾在陈家教书多年,并留下了许多墨宝。此外,钱大昕在苏州紫阳学院、何绍基在济南泺源书院及长沙城南书院、张裕钊在保定莲池书院讲授书法名极一时。

(二)馆阁体、碑派书法和篆隶复兴

科举考试及馆阁体的流行、碑学兴盛及崇碑书风的兴起,正是由于科举重书,所以清代学书之风极盛,促进了书法普及教育的广泛展开,同时,由于清代以科举应试为目的的书法基础教育广泛施教,到康熙时期西学的传播达到了鼎盛,到了雍正、乾隆时期,清政府缘于巩固政权的需要,加强了思想的统治,大兴文字狱,同时又禁止了西方传教活动。清初中西文化交流的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于是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了转向,学者们把研究的范围集中到了文字学。

(三)教学的演进和誊录的刺激

由于当时出版业的相对落后,抄书、写经成为民间获取、保存图书的主要手段,加之中央政府及各省督巡抚、学政、布政司等需要大量擅楷书者。所以文人即使科举落第,倘若擅书,就可以抄书谋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清代书法教育的发展。

综上可知,对明清时期书法教育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历史时期教育政策、制度,乃至于组织形式、教学内容等的规定都对书法教育的发展形态和发展水平有制约作用。

第二,包括科举、铨选等在内的任官考核制度对书法教育的社会认同有导向作用。

第三,历史时期的人文思想、审美风尚对书法教育的取法范畴、风格特点、评判标准等具有规范作用。

第四,书法的理论研究成果与教学研究成果对书法教育教学思想、方法、手段,乃至于教学效果等都有推动作用。

第五,碑帖拓本、名家墨迹的传拓、收藏以及图书刊刻的隆兴等都对书法教育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第六,域外别传以及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对书法教育的推广亦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中国书法艺术本身的属性和特点决定了书法教育具有显性和隐性两个基本特点,诸如学校教育等师徒授受方式的授课教育即为具有显性特征的书法教育; 由书法教育著述及碑帖拓本、名家墨迹等的流通、收藏、传习而产生的法帖教育即为具有隐性特征的书法教育。

参考文献

[1]张廷玉,等.明史[K]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王世贞.艺苑卮言[K]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

[3]张金梁.续书史会要补证[K]郑州:河南美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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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丰坊. 童学书程:楷书[K]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

[6]黄云眉.明史考证( 二)[K]北京:中华书局

从古人关于 " 南派 " 、 " 北派 " 、 " 碑派 " 、 " 帖派 " 的划分及其艺术特色的评价中 , 也可以看出古代书法美学对阴柔之美与阳刚之美审美特征的认识。尽管这种划分有时并不十分科学 , 但从其总体风貌上来把握 , 可以把南书、北书、帖派、碑派作为这两种美的形态的不同代表。相对说来 , 南派重优美 , 北派尚壮美 ," 北书以骨胜 , 南书以韵胜 "," 南书温雅 , 北书雄健 "( 刘熙载《艺概》 ), 南书婉丽清媚 , 富有逸气 , 北书雄奇峻健 , 更具豪气。重帖者 , 偏于阴柔之美 , 尚碑者 , 侧重阳刚之美。这与南派、北派书风也有密切关系。南书重帖 , 北书重碑。 " 南派乃江左风流 , 疏放妍妙 , 宜于启牍 : 北派则中原古法 , 厚重端严 , 宜于碑榜 "( 钱泳《书学》 ) 。帖宜于行草 , 以流美为能 , 碑宜于楷隶 , 以方严为尚 ," 短笺长卷 , 意态挥洒 , 则帖擅其长;界格方严 , 法书深刻 , 则碑据其胜 "( 阮元《北碑南帖论》 ) 。北碑书法具有 " 魄力雄强 " 、 " 气象浑穆 " 、 " 笔法跳越 " 、 " 点画峻厚 " 、 " 意态奇逸 " 、 " 精神飞动 " 、 " 骨法洞达 " 等壮美风格。从某种意义上说 , 中国古代书法优美、壮美理想的发展演变 , 也正在重帖、重碑的不同倾向中进行。唐重碑 , 以壮美胜 , 宋、元、明重帖 , 以优美胜。 中国古代书法美学虽然在阳刚之美与阴柔之美两种形态上有不同侧重 , 但并不偏废哪一方。它强调二者的素朴结合、辩证统一 , 反对纯刚纯柔、偏执一方 , 倡导 " 刚柔相济 " 、 " 骨肉相称 " 的 " 中和 " 之致。它认为 " 纯骨无媚 , 纯肉无力 ", 只有 " 肥瘦相和 , 骨力相称 " 才行。从 " 刚 " 与 " 柔 " 来说 ," 直则刚 , 曲则柔 , 折则刚 , 转则柔 , 轻重捺笔则刚 , 首尾匀袅则柔 ," 二者结合," 刚柔相济乃得佳 "( 《明赵宧光论书》 ) 。从 " 阴 " 与 " 阳 " 来看 ," 沈着屈郁 , 阴也 , 奇拔豪达 , 阳也 "," 书要兼备阴阳二气 " 。总之 ," 阴阳刚柔不可偏颇 "," 高韵深情 , 坚质浩气 , 缺一不可以为书 "( 刘熙载《艺概》 ) 。它认为偏执一方 , 便会出现弊病 , 从而降低审美价值 :" 张瑞图书得执笔法 , 用力劲键 , 然一意横撑 , 少含蓄静穆之意 , 其品不贵 "( 梁巘《评书帖》 ) 。纯刚纯柔都不可 ," 纯刚如以锥画石 , 纯柔如以泥洗泥 , 既不圆畅 , 神格亡矣 " (卢携《临池诀》)。因此要求二者结合 , 使其相辅相成 , 刚中有柔 , 柔中有刚 , 达到 " 婉而愈劲 , 通而愈节 " 、 " 飘逸愈沈着、娴娜愈刚健 " 的刚柔相济的 " 中和 " 境界。这种 " 中和 "的 " 火候 " 是较难把握的 , 往往 " 趋稳适蕴藉 , 则无气魄骨力 ; 求气魄骨力 , 则不稳适蕴藉 "( 梁巘《评书帖》 ) 。古代书家们总是不断地探讨着如何把握这种 " 中和 " 之度。古人云 :" 惟笔软则奇怪生焉 "( 蔡邕 ), 指出了毛笔的艺术表现功能。此一 " 软 " 字 , 是刚柔相济之 " 软 " 。 " 能柔能刚之谓软 , 非有柔无刚之谓软也 "( 刘熙载《艺概》 ) 。他们强调 " 以劲利取势 , 以虚和取韵 "( 董其昌《画禅室随笔》), 达到 " 骨 " 、 " 力 " 、 " 势 " 与 " 韵 " 、 " 味 " 、 " 趣 " 的和谐统一。 古代书法美学的 " 中和 " 美理想 , 还突出地体现在对晋人书法 , 尤其是对王羲之书法的崇拜方面。晋人书法表现出平和自然、含蓄委婉、刚柔相济、尽善尽美的境界 , 成为 " 中和 " 之美的典范。它如同西方古希腊的艺术 , 一直是后人学习的楷模。中国古代书法艺术、美学的发展 , 可以说是在尚晋与叛晋的矛盾冲突之中发展 , 是在不断向晋人书风回溯之中前进 , 这也即在 " 中和 " 与反中和的对立中演变。人们认为 ," 晋尚韵 "," 晋书神韵潇洒 "," 晋人书取韵 " 。这种 " 韵 ", 主要表现在一种平和自然、含蓄委婉的 " 中和 " 美的意境。古人谈到晋书 , 几乎都推崇备至 , 显露出对一种不可企及的美的向往之情。他们认为 " 晋人以风度相高 , 故其书如雅人胜士 , 潇洒蕴藉 , 折旋俯仰 , 容止姿态 , 自觉有出尘意 "( 方孝儒《逊志斋集》 ) 。在晋人书法之中 , 尤其对 " 二王 "( 又主要是大王 ) 崇拜至极 , 认为王羲之达到了尽善尽美的中和美的最高境界 , 是万世的典范 :" 逸少可谓韶 , 尽美矣 , 又尽善矣 "( 张怀瓘《书断》 )," 尽善尽美 , 其惟王逸少乎 !"( 李世民《王羲之传论》 ) 。王羲之 " 思虑通审 , 志气和平 , 不激不厉 , 而风规自远 "( 孙过庭《书谱》 ) 。这 " 志气和平,不激不厉 ", 不正是古人向往的最高的情感境界吗 ? 他们这样来描绘王字 :" 同夫披云睹目 , 芙蓉出水 "," 如阴阳四时 , 寒暑调畅 , 岩廊宏敞 , 簪裾肃穆 "," 如清风出袖 , 明月入怀 "( 李嗣真《书后品》 ), 真是美不胜收。正因为王羲之在人们心中占有如此高的美学地位 , 所以便进一步被当作衡量书法艺术价值的重要标准。如所谓 " 虞世南得右军之美而失其俊迈 ";" 欧阳询得右军之力而失其温秀 ";" 褚遂良得右军之意而失其变化 ";" 薛稷得右军之清而失于拘窘 ";" 李邕得右军之法而失于狂 ";" 真卿得右军之筋而失于粗 "( 李煜 ) 。这些书家虽然都具有王羲之的某一特点 , 却都达不到王字的十全十美的艺术境界。 上面分析的 " 中和 " 美理想 , 是中国古代书法美学中的主导思想。虽然在书法美学的发展中也出现一些 " 反中和 " 的审美思潮 ( 这在后面的历史分析中将提到 ), 但它们都没有象 " 中和 " 美理想那样在古代社会贯穿始终 , 没有成为主流 , 占居主导地位。 二 从中国古代书法美学的“中和” 美思想的历史发展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考察 : 第一个阶段 , 从汉代到唐代 。它以 " 中和 " 美为主 , 又偏于阳刚之美 , 这是一个强调情理统一、又注重理性的阶段。其中,汉代是萌芽发端期。魏晋是发展高峰,达到刚柔相济的“中和” 美典范程度。唐代也强调一种理性的均衡适度的和谐。在这种“中和”之美的总体倾向下,它又强调“骨” 、“力” 、“势” ,追求一种雄强有力的气势。唐代是这种壮美理想的高峰。第二个阶段 , 从宋代到明代。这时以情为主 , 出现了张扬个性的不中和、不和谐的“狂狷” 因素、" 丑 " 的因素。宋代首倡之,明代“狂草” 派达到高潮。从偏于" 中和 " 的优美、壮美理想发展看,此阶段以阴柔之美为主导倾向,元、明两代盛行。第三个阶段,清代。这是一个综合、总结的阶段, 也是向近代美学转变的过渡期。它在综合阐发前两阶段的基础上探求情与理的结合 , 强调在壮美基础上达到优美与壮美的辩证统一。下面具体论述。 汉代 , 特别是汉末 , 是中国古代书法美学的萌芽、发端期 , 是古代书法艺术审美意识自觉独立的时期。汉代在书法创作实践中进行了理论探讨, 提出了所谓 " 上皆覆下 , 下以承上 "、" 左右回顾 "、" 欲左先右 , 至回左亦尔 "( 蔡邕《九势》 ) 书法形式美辩证规律 。从汉代关于 " 势 " 、“力”的论述中 , 从其作为审美联想中介的自然美形象的描绘中 , 可以看出他们崇尚一种有力度、有力势的飞动之美。蔡邕说 :" 藏头护尾 , 力在字中 , 下笔用力 , 肌肤之丽。故曰 : 势来不可止 , 势去不可遏 ,…… "( 《九势》 ) 。他探讨了 " 力 " 、 " 势 " 的审美联系及毛笔在表现 " 力 " 、 " 势 " 方画的独特的艺术功能。有 " 力 " 才有 " 不可止 " 、 " 不可遏 " 的 " 势。汉代首倡了阳刚之美的审美理想。 到了魏晋,从审美理想的总的倾向看 , 人们强调情理统一 , 崇尚一种刚柔相济、骨 肉相称、骨势与韵味和谐统一的 " 中和 " 之美。晋人书法呈现出平和自然、含蓄蕴藉的美的境界 , 达到 " 中和 " 之美的高峰。魏晋追求 " 平和 " 的审美境界 , 讲求书法外在形态的 " 势和体均 " 。卫恒说 :" 观其措笔缀墨 , 用心精专 , 势和体均 , 发止无间 "( 《四体书势》 ) 。王羲之认为 :" 夫书字贵平正安稳 "( 《书论》 )," 凡书贵乎沉静 "( 《书论》 ) 。他们反对恣肆狂乱的笔势 , 要求 " 分间布白 , 远近宜均 , 上下得所 , 自然平稳 ", 指出 " 当须递相掩盖 , 不可孤露形影及出其牙锋 "( 王羲之《笔势论十二章"教悟章第七》 ) 。 " 孤露形影 " 和 " 出其牙锋 " 是不符合 " 平和 " 的美学标准的。魏晋之“和” ,是多样变化之和。他们要求“数体俱入” 、“字字意别” 。但这种变化是 " 和 " 中之 " 不同 "。魏晋书法美学既主张变化 , 又要求不超出整体之 " 和 ", 它强调诸形式美因素达到素朴和谐统一。" 作一字 , 横竖相向 ; 作一行 , 明媚相成 "。" 绵密疏阔相间 "(王羲之《书论》 )。" 不宜伤长 , 长则似死蛇挂树 ; 不宜伤短 , 短则似踏死蛤蟆 "( 《笔势论十二章》 ) 。要求润涩、盈虚和谐统一 , 起伏得当 , 远近适度 , 诸矛盾因素在整体中达到完满的结合。魏晋追求一种以骨为主、骨丰肉润、刚柔相济的艺术美 , 强调阳刚之美与阴柔之美的素朴和谐统一。魏晋书法美学提倡 " 骨 " 、 " 力 ", 反对软弱无力的书风 , 把 " 骨 " 、 " 力 " 作为重要的审美标准,认为“多力丰筋者圣 , 无力无筋者病”( 卫铄) 。魏晋所尚之 " 骨 ", 与后来唐代之 " 峻厉 " 、 " 粗放 " 、 " 雄强 " 之 " 骨 " 、 " 势 " 不同 , 它更主要是一种潇洒俊逸之 " 骨 " 、 " 风流气骨 " 。从当时对书法风貌的描绘来看 , " 王僧虔书如王、谢家子弟 , 纵复不端正 , 奕奕然有一种风流气骨 "( 萧衍《古今书人优劣评》 ;" 陶隐居书如吴兴小儿 , 形容虽未成长 , 而骨体甚峻快 ";" 王右军书如谢家子弟 , 纵复不端正者 , 爽爽有一种风气 "( 袁昂《古今书评》 ) 。这里 ," 奕奕然 " 、 " 风流气骨 " 、 " 骨体甚峻快 " 、 " 爽爽有一种风气 " 等 , 说明了魏晋骨势的艺术意境。魏晋之 " 骨 " 是 " 骨丰肉润 " 之 " 骨 ", 刚柔相济之 " 骨 ", 它既求骨力、气势 , 又要有华润流畅的韵致。他们强调 " 骨力 " 与 " 媚好 " 的统一 , 既讲求 " 笔力惊绝 ", 又追求 " 风流趣好 " 、 " 笔道流便 " 。王僧虔说 :" 骨丰肉润 , 入妙通灵 "( 《笔意赞》 ) 。 萧衍认为 :" 纯骨无媚 , 纯肉无力;……肥瘦相和 , 骨力相称。 "( 《答陶隐居论书》 ) 可见 , 片面强调 " 骨 " 、 " 力 "," 纯骨 " 无肉 , 是不行的 , 必须 " 骨 " 与 " 肉 " 、 " 媚 " 与 " 力 " 结合 , 达到 " 骨丰肉润 " 、 " 肥瘦相和 , 骨力相称 " 的境界 , 才符合 " 中和 " 美的标准。可以说 , 魏晋之 " 骨 ", 是 " 形 ", 又是 " 神 ", 是 " 意 ", 又是 " 法 " 。在这里 , 外在的 " 骨法用笔 " 与内在的风骨气韵达到了水乳交融般结合 , 形与神 ( 形式与内容 ) 、 意与法 ( 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 ) 达到完满统一。魏晋人尚清逸之气、俊君之骨 , 追求洒脱俊逸的精神、气度。这种对人的内在气质和外在风度的要求 , 表现在书法创作中 , 一种骨肉相称、刚柔兼备、有骨力、有韵味的艺术意境便创造出来了。魏晋所崇尚的 " 中和 " 之美 , 是一种情与理、感性与理性、个性与共性和谐统一之美。其情感之抒发自觉的控制在理性、理智之中 , 个人感性意趣之追求和谐地遵循着理性、共性的法度规范。它不同于以法胜、以理胜的唐书之美 , 更有别于宋以后以意趣、情感、个性胜的 " 狂狷" 之美。

卫恒(252 年~291 年),字巨山,河东安邑(今山西夏县北)人,西晋着名书法家。卫恒出身书法世家,祖、父、兄弟及子侄均善书。他善作草、隶,特别是其隶书,运用飞白笔法,实为首创。张怀瓘《书断》卷中列卫恒古文、章草、草书入妙品,隶书入能品,可见其书法成就是很高的。《四体书势》是卫恒重要的书学论着,集中体现了他的书学思想,在许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就,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现择其要者,述其五:1.建立了系统全面的书法观《四体书势》以前的书论,大多就书之一体,或择其一法,发表一得之见,其中自然也有一些视野比较宽阔的论述。但《四体书势》从范围和内容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各类书体的发展源流、形式美特征等有关问题。从书之一体到四体,不仅仅是量的增加,更是质的飞跃,这也说明《四体书势》的视野已经从局部转向全体,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侧面视角转向全方位视角。再从其论述次序看,它依次论述了古文、篆书、隶书、草书,即按照书体出现的先后次序,并且论述了依次出现的时间和缘由,可见其清晰的书体发展脉络观念。四种书体到汉末已基本成熟,经三国,至西晋,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了。因此,《四体书势》可以说是对四种书体全面的总结。为此,《四体书势》还专门完整引述了崔瑗和蔡邕的两篇书论,构成更加全面的系统。此间,行书虽也已流行,但出现既晚,社会上论者亦鲜(至今未见有魏晋人论述行书的专着)。它的全面性还体现在论述每种书体时,将此种书体的发展源流梳理得井然有序。如论草书,它先言:“汉兴而有草书,不知作者姓名。至章帝时,齐相杜度,号称善作。后有崔瑗、崔寔,亦皆称工。”[1(]p1065)从草书的起源述起,再述名家出现,相当平实。接着,顺次而下,论述草书在汉代的发展状况,罗列了张芝及其弟、姜诩、梁宣、田彦和、韦诞及罗晖、赵袭等人,揭示了他们各自的书法成就和风格特征,并指出了他们之间出现的时间先后等关系,简直是一部草书发展简史。从整体上看,《四体书势》对各种书体的发展源流都成竹在胸,它的论述使它成为第一篇对中国书法历史做全面梳理的论着。而且,《四体书势》还沿用前人形象描述的方法,通过生动的描写,揭示各种书体的不同特征及其形式之美的相异之处,更见出它对各种书体全面系统的把握。2.确立了历史批评的传统书法毕竟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它的出现和发展也需从历史角度去审视。《四体书势》以往的书学论着在谈到某一书体时,虽也会偶尔涉及该书体出现的时间,但并不能由此而自觉地深入探讨其出现的历史缘由。《四体书势》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相当清醒地认识到了书体出现与演变的历史必然性。就以小篆为例,《四体书势》谈到了秦始皇统一文字的作用:“及秦用篆书,焚烧先典,而古文绝矣。”[1(]p1061)这可以说明小篆盛行的社会政治原因。又说:“及平王东迁,诸侯立政,家殊国异,而文字乖形。秦始皇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损益之,奏罢不合秦文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政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1(]p1062)这段不长的文字,从书法自身规律的角度,多方面地论述了小篆的历史状况。“诸侯立政,家殊国异,而文字乖形”道出了小篆出现的必然性。文字的社会性功能决定了它必须具有一致性,而春秋战国各自为政的局面导致文字的多形难通,言“乖形”,可见《四体书势》的否定态度。它指出统一是客观的必然。“损益之”“罢不合秦文者”“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说明了字型统一的途径和方法,尤其是“损益”“省改”,点出了字体演变的主要规律。后面再罗列当时的主要书家和代表性书法作品,显示出独到的书法史学眼光。对书体的特征,它也作了历史性的审视。如隶书:程邈“从狱中改大篆,少者增益,多者损减,方者使圆,圆者使方。”[1(]p1062)虽仍不够具体,但无疑表明《四体书势》已经注意到了前后出现的书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已显其历史眼光。尤为可贵的是,《四体书势》在论述具体书家的风格特征时,也自觉地运用历史比较的方法,令人不仅能从中看到各位书家的特点,还能看到各位书家风格的渊源和流脉。如谈到草书时说:“至章帝时,齐相杜度,号称善作。后有崔瑗、崔寔,亦皆称工。杜氏杀字甚安,而书体微瘦;崔氏甚得笔势,而结字小疏。弘农张伯英者,而转精其巧,凡家之衣帛,必先书而后练之。……又有姜孟颖、梁孔达、田彦和及韦仲将之徒,皆伯英之弟子,有名于世,然殊不及文舒也。”[1(]p1065)这里显见它对当时草书主要书家的风格,从比较异同以及产生渊源、发展流脉的角度,作了相当明晰的陈述。这种历史比较法,对后代的书法研究乃至诗歌、散文的品评,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南朝的《诗品》《文心雕龙》及其后的一些着作中更精彩的比较源流式的论述,不能不说肇始于此。3.提出了主客观交融的书法创作观和审美观:体象书法之源在于自然,古来人们都这样认为,所谓“因彼鸟迹”“象彼万类”云云。但这些说法只是说明文字与自然万物有关或源于自然,至于自然之象如何成为文字之象,则未深入论述。《四体书势》云“:昔在黄帝,创制造物。有沮诵、仓颉者,始作书契以代结绳,盖睹鸟迹以兴思也。”[1(]p1061)“天垂其象,地耀其文。其文乃耀,粲矣其章,因声会意,类物有方。”[1(]p1062)显而易见,《四体书势》已经注意到了“鸟迹”至文字有个过程,其中人作为主体不是无所作为的。“睹”而“兴思”,表明了主体首先要“看到”自然现象,并且通过“思”后,才会有象自然之象的“书契”,即文字。因此,最早的象形文字并不是简单地模仿自然万物,而是包含了主体的领悟、会意。所以“,类物”也有其“方”,决非万物简单的描画,甚至不是简单的模仿。可见,不管早期与实物极其相近,还是后来渐渐与原物相远,成形的文字都是主体与自然万物交融的产物,既有万物原形原理,也有主体的思考领会。这个对自然万物之象观察体会思考以形成文字形体的过程就是“体象”。主体对书法作品的审美也是如此。看到汲冢书的古文字,“恒窃悦之,故竭愚思以赞其美,愧不足以厕前贤之作,冀以存古人之象焉。”“观其措笔缀墨,用心精专,势和体均,发止无间。……睹物象以致思,非言辞之所宣。”“思字体之俯仰,举大略而论旃。”[1(]p1064)“厥用既弘,体象有度,焕若星陈,郁若云布。……聊伫思而详观,举大较而论旃。”[1(]p1065)以上数段,都是《四体书势》论述书法审美情形的文字,与其前代、同时代的书论比较,论述的深度和品位都有了很大提高。这里,《四体书势》非常明确地提出了“体象”的美学概念。综合来看,“体象”当包含:主体面对客体(书法形象),首先会产生审美愉悦(“窃悦”),这是进行进一步审美的基础和前提;接着,主体进入“思”的阶段,因象而兴思,发挥主体的想象,将书法所“具有”的形象在主体的心灵中呈现(“存象”);再运用理性思维,将作品中所体现的作者的“用心”、法度等主观内涵发掘出来。由此可见,《四体书势》所主张的审美观是主客体相交融的,既有形象思维,又有理性思维,既有愉悦的心理体验,又有深刻的理性启示。4.发展了书法审美方式前代书论中对书法审美方式亦有所涉及,《四体书势》主要在三方面有了明显的发展:一是远观近察的距离变换。《四体书势·字势》中说“:是故远而望之……就而察之”[1(]p1061),《四体书势·隶势》中又说:“远而望之……近而察之”[1(]p1065)。显然,《四体书势》已经非常自觉地运用距离变换方式来欣赏书法作品了。通过它生动形象的描述,我们完全可以体会到,它已注意到同一作品在不同距离下不同的审美效果;而将同一作品置于不同距离欣赏的行为本身,实际上更加突出了书法作品的艺术特征,即将书法的主要功能定格在艺术欣赏上,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二是“玩”的正式提出。西晋成公绥的《隶书体》中已经提出了书法作品“又何可玩”[2(]p10)的看法,《四体书势》中述及梁鹄的手迹时说:“魏武帝悬着帐中,及以钉壁玩之,以为胜宜官。”(p1064)虽然是在讲述曹操欣赏梁鹄的作品,但透露出它对书法作品的态度:玩味。联系前已述及的审美观,我们有理由相信,《四体书势》已体现出对审美体味、玩味特点的进一步的自觉认识,那种寓审美于娱乐之中的意识是非常明确的。三是点明了审美过程中欣赏主体的心理特点。审美过程中主体的心理状况是很多书论注意到的重要问题,而到《四体书势》才相当明确地指出了:可以意会,不能言传。《四体书势》讲:“睹物象以致思,非言辞之所宣。”[1(]p1062)主体对审美客体观察、冥思,内心“窃悦”,有所领会、发现,但无法用言语表述出来。这种似清晰又朦胧的状态,正是审美时的心理特点。5.提出了书法形式美的境界:和谐还是先看《四体书势》中的两段话:“观其措笔缀墨,用心精专,势和体均,发止无间。或守正循检,矩折规旋;或方圆靡则,因事制权。其曲如弓,其直如弦。矫然特出,若龙腾于川;森而下颓,若雨坠于天。或引笔奋力,若鸿雁高飞,邈邈翩翩;或纵肆阿那,若流苏悬羽,靡靡绵绵。”[1(]p1062)这是状古文之美。“随事从宜,靡有常制。或穹隆恢廓,或栉比针裂,或砥平绳直,或蜿蜒缪戾,或长邪教趣,或规旋矩折。修短相副,异体同势。奋笔轻举,离而不绝。纤波浓点,错落其间。……”[1(]p1065)这是状隶书之美。表面看来,这两段文字与其他人的状写书迹没多大区别,但仔细品味就会发现,《四体书势》在兼有理性思考与形象描绘的文字中提出了书法形体美的境界:和谐,而且有着两方面的考虑。一个方面是形体的势和体的和谐,即“势和体均”。从其描写状态看,“势和体均”体现了书法形体的动静和谐,包括寓动于静和静中显动两个内容。前者如“矫然特出,若龙腾于川;森而下颓,若雨坠于天”等,本是静态之景,但其中蕴涵着“腾”“坠”之势,具有很大的力度和运动感。后者如“穹隆恢廓”“离而不绝”等,“恢廓”是写空间大,自然是静态的,但这种恢弘廓大,实际显示着无限的张力,有不断伸张之势;文字之间,点画之间,自有相离,但书法作品可以用呼应之法,显示其“不绝”之意,似断似连,形断意连。对这种动静和谐,虽然《四体书势》还没有非常明确地用相应的概念表述出来,但已经发现并形象地描述出来了。另一方面是规矩与“制权”的和谐。没有规矩就没有法,没有创造就没有书。《四体书势》之前的论述并非没有意识到,但比较明确论述的则未见。《四体书势》很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也做了明确的表述:“或守正循检,矩折规旋;或方圆靡则,因事制权”,“随事从宜,靡有常制。……或规旋矩折。修短相副,异体同势”[1(]p1065)。无论圆笔方笔,有时则须严守规矩,而有时又需随机应变,最终要达到的效果是和谐“:修短相副,异体同势”。因此,整个书法形体的总体风貌应该在守则与变规之间,也就是在规矩与“制权”、技法与“从宜”之间达到和谐。你可以去abc211文汇找下。

中国书法是中华民族的国粹,上千年来无数文人雅士为之醉倒,不断探索,当前国内外广大书法爱好者更掀起学习和收藏书法的热潮,为了更好地把中国书法艺术介绍给大家,在这里简要介绍中国书法的类别和欣赏的有关问题,让观众初步懂得中国书法的源流及其特点,懂得如何欣赏,增强对中华国粹的认识。一、为什么中国书法是艺术中国画是不是艺术的问题我们不会发生怀疑,可是对中国书法为什么会是艺术的问题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说清楚的。中国书法和别的国家的文字一样,都是写字,为什么只有中国书法能成为艺术呢。这涉及到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问题。中国书法所以能成为艺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就可以搞清楚。(一)首先是书写的工具不同。毛笔是中国古代唯一的书写工具。毛笔有硬毫、软毫,有长锋、短锋,还有专门为了写大字的提笔、楂笔。毛笔书写的笔画具有粗细、轻重、方圆、枯湿、浓淡等等变化,这些变化有利形成韵律感、节奏感,这是艺术表现所需要的,硬笔是不具备这个功能的。毛笔的笔毫是棰形的,可以“八面出锋”,便于萦带、使转,有利书法作品的气韵贯通,有利表现书法的动感,字写出了动感就生龙活虎,具有生气。用毛刷刷出来的美术字虽然具有美感,但是它缺乏动感。毛笔能使线条圆润、厚重具有立体感和力感,力感是生气勃勃朝气向上的表现,有利表现书者的情感。毛笔所独有的功能是其它书写工具望尘莫及的。(二)汉字有利书法艺术的造型1.汉字形体独立。汉字基本是“方”的,真草隶篆大致如此,字的宽度大体相等,这样既便于横式排列,也便于纵式排列。纵式排列从上至下书写,有利书法的气韵贯通。拉丁文的字词长短不一,杂乱无秩,只能横式排列,谈不上气韵的问题。2.汉字笔画纵横交错,相互穿插。为字的造型美提供了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拉丁字母形态简单,笔画交错少,线条单调,不便造型。艺术是忌讳雷同的,形态单调的拼音文字是不可能具有艺术感的。3.汉字结构复杂,形态生动。汉字是由三百多个不同的组成部分构成的,而拉丁文只有二十多个字母。汉字组合形式复杂,有左右结构、左中右结构、上下结构、上中下结构、半包结构、全包结构、品字或倒品字等多种组合形式。拉丁文的字词都是从左至右横向拼合而成的。汉字笔画多寡对比强列,如“鑫”字24画,“一” 字只有一画,这有利使字的大小、长短发生变化,使书法作品产生有疏有密,错落有致,形态各异的美。汉字还有为数众多的异体字,为艺术的变化提供了便利条件,如 “秋”、“苏”的左右旁可以移位,左右结构的“鹅”字,可以写成上下结构的字。4.汉字一字多体。汉字有真草隶篆,每种书体都还可以细分成若干种,这为书家选择艺术的表现形式提供了方便的条件。表现庄重可以选择楷书,表现古朴可以选择篆书;表现厚重可以选择隶书;表现活泼可以选择行书;表现奔放可以选择草书。尤其是草书最有利抒发书者的情感。另外草字的结构独特,很多楷书难以写好的字,草书往往将其变成好写好看的字,如草书把“城”字向右的戈钩变成向左钩。草书口诀“玉出头为武”,就是这样来的,“哉”、“贼”、等字都是如此。以上从客观方面进行了分析,那么在书家的主观方面是如何的呢? (三)中国书法融入了书者的情感。中国书法所以能成为艺术,是书家在熟练掌握书法技法之后,在书法中融入了书者的情感,书家的审美意识,以及他的性格、学识、阅历等诸多方面会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书法中去,使书法具有气韵、神采、意境,成为书家精神世界的外在表现。常说“字如其人”就是这个道理。让我们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古代书法家离我们很远,很难理解他们,我们对毛主席、周恩来总理、弘一法师这三个人物很熟悉,让我们看看他们的书法作品。你看毛主席的这幅《北国风光》气势宏伟;周恩来的作品端庄严谨;弘一法师的作品含蓄典雅这些作品不正是他们人格的画相吗?由于毛笔这种书写工具和汉字所具有的独特性,加之书法家熟练地掌握了书法中的诸多的技法,技法和书家情感相互作用,使书法成为一种具有气韵、神采、意境的艺术。中国书法毫无疑问是艺术,而且是高深莫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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