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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研究编辑部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03 23:57:06

财政研究编辑部处理

以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都是33%,不过实际执行的时候,内资企业基本上没有所得税优惠,而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或者执行优惠税率等优惠,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看,内资企业实际税率大约25%,而外资只有百分之十几,这样就产生了由于税负不公而使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所以今年两会通过立法,改变了上述情况,降低了名义税率,并取消了外资的优惠,使两种企业在税负方面归于公平,以保护内资企业的发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我们来说有何作用,下面是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释义,希望能帮到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解读之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纠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一些财政监督规章与法规已难以适应发展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条例》的颁布不仅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而且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使财政监督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财政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首先包括实现依法理财目标。

三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不仅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而且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将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

解读之二:《条例》涵盖面广、针对性强,界定了16类400种违法行为,基本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纠正财政违法行为有法可依的目标,财政法治建设有了新飞跃。

《条例》针对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经济行为呈现多样化,违法行为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的新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许多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囊括了16类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这是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新界定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新界定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这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相应的处罚、处分手段,而实践中却经常发生的行为,具体内容见表一。

二是对23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局部补充界定。局部补充界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完整的行为。为此,《条例》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解读之三:扩大了适用范围,凡是涉及财政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成为了《条例》调整的对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也可能受到处罚。反映了财政严格执法、严密执法的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

与《暂行规定》相比,《条例》适用的范围扩大。由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单位的规定,扩大到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财政收入,或有其他不缴、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依照本条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企业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如企业所得税、各类政府性基金等。企业代收的财政收入指依法委托具有代收职能的企业所收取的财政收入。

对于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即责令违法企业改正,调整有关会汁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企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支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有关资金指存放在金库或者金融机构中的财政收入、国债资金、政府贷款和捐赠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等。其中,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贷款(含联合融资、与曰本国际协办银行曰元贷款和不附带件条贷款)和其他政府(混合)贷款。此类贷款一般由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统一筹借,并由我国政府对外统一担保,承担偿债责任。由于这些贷款来自国外,取、违反规定使用则不仅造成浪费和流失,而且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的信誉,因此,加强对这些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取有关资金以及贷款的行为,依据《条例》的规定,除责令违法的企业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取有关资金以及贷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及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性质,只要是发生了财政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和处分,充分体现了财政将进一步完善严格执法和严密执法机制。

解读之四:财政监督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被赋予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系统资源将得到有机整合,财政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优化。

《条例》有两点新规定格外引入注目,其一,明确了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具有执法主体地位;其二,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可以说《条例》的这一规定弥补了原来财政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确的不足,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能够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正确性,也能够节约相应的行政成本,符合我国行政机关设置的基本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处罚权滥用,也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为了避免执法主体对财政违法行单位的重复执法,《条例》还规定监督机关不得重复检查和调查。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沦,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为了避免职权交叉,在明确了各部门或者机关职权范围后,还规定了移送制度。对于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案件的移送不仅包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者同级单位之间移送,而且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机关之间的移送。”

解读之五:执法手段有新突破,《条例》赋予了财政监督部门多种强制手段,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为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是财政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同时要求,在检查、调查过程中被监督单位还应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是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的相关单位,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和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显然,这—规定是财政监督法规上的突破。按照《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的只能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而《条例》将这一查询权扩大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这种查询权的扩展体现了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大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正确行使查询权,避免滥用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具体行使查询权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被监督单位实施先行登记保全措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曰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本条对调查或者检查程序中执法手段作出了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实施。

四是有权对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活动采取强制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本条对调查或者检查程序中执法手段作出了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即制止纠正权。对于无直接强制执行手段的审计机关,本条规定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停上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由此可见,《条例》还体现了不同监督查检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旨在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系统监督功能。

【拓展阅读】

政策解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问题问答

[《中国审计》编者按]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7年6月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此次《条例》的出台,是全国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工作人员企盼已久的,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审计署法制司有关同志全程参与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学习理解《条例》,把握其立法的精神实质,《中国审计》杂志记者带着大家比较关心的相关问题,对审计署法制司负责人王秀明进行了采访。

记者:此次《条例》的拟草历时两年之久,其出台的必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秀明:《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健康发展。这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至今已逾十七年了。随着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暂行规定》实施后,国家相继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内容存在许多不衔接的突出矛盾。

第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的范围过窄,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要求。《暂行规定》仅适用国有单位,而市场经济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在同等经济、法律条件下平等竞争。国家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同样的法律予以处理。

第三,《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难以适应财政改革的要求。十几年来我国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与此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特别是实行公共财政体制后,财政行为的管理理念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暂行规定》的立法思想、立法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已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公共财政的思想。

第四,《暂行规定》对执法主体、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界限以及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太完善,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从2002年3月开始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次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草案)》,并提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于2004年11月5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

记者:与1987年的《暂行规定》相比较,新《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王秀明:这次修订的《条例》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特点一: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过去《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团体。这次修订的《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即凡是实施了《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可适用《条例》进行处罚。

特点二:保持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性。《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和规定,正确处理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关系,使之成为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区别不同情况明确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衔接办法和程序。

特点三:讲求实效、针对性强。《条例》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研究解决了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针对《暂行规定》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重点加以解决。《条例》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进行行政处分。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从而明确了执法机关的合法性,保证了执法机关的威权性。

特点四: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中的财政违法行为规定了一些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性质作了区分,并分别规定了不尽相同的责任,明确对国家机关的财政违法行为不再进行罚款,但加大了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力度,对单位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又如,对使用多年但不太科学的“小金库”一词停止使用,代之以容易理解和界定的“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提法。

记者:明确执法主体是《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该《条例》对执法主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防止执法主体之间的重复检查?

王秀明:根据以往的经验,执法主体如果不作明确规定,会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诸多麻烦,既不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也影响执法部门的权威。因此,《条例》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确认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为了防止由于多个执法主体存在而出现对同一事项多次检查、多重处理的现象,消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负担,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条例》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做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这些规定,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各执法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尽量减少重复检查的现象。

记者:《条例》中所列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王秀明:《条例》第三条至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17类财政违法行为,这是从实践中发生的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的这些财政违法行为基本划分以下几大类: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五条)、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六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第十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第十一条)、滞留、挪用、取外国政府贷款的行为(第十二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第十七条)。

三、企业及其个人在上缴财政收入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第十三条)。

四、企业及其个人在使用财政资金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第十四条)。

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适用于企业及其个人的规定(第十五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和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记者:《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王秀明:《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界定为: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措施。其内含在于纠正被检查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目的是要将那些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使其恢复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迫使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不具有惩罚、制裁性。行政处理具体形式有:责令改正;责令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权力,包括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也包括使违法行为人的声誉降低的惩戒,具有惩罚性、制裁性。《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主要处罚的形式有: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记者:《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及涉嫌犯罪的行为,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王秀明:《条例》规定,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有《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应当将相关情况的材料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受移送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条例》对于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救济是如何规定的?

王秀明:根据“有惩罚就要有救济”的法制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记者:审计署对审计系统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王秀明:《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坚决贯彻执行好《条例》,促进审计工作再上新水平。我们初步考虑,当前审计系统在学习贯彻《条例》方面应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培训,尽快使全体审计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原意,熟练掌握其内容,为在审计执法中更好地运用《条例》奠定基础。审计署准备在2005年3月集中举办一次关于《条例》的学习辅导,培训对象为署机关各单位和省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处处长。二是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为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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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格式:[1]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012.[2]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2009.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

财会研究编辑部

推荐第一本 :栏目介绍: 《财会研究》主要栏目:财政理论、税务理论、会计实务、会计理论、财务管理、财经证券、财经监督、企业财经、经济天地、等。推荐第二本:《财会学习》杂志是一本国家级财会期刊,精品栏目介绍: 名家观察: 刊登会计名家的文章,主要是对于财经事件和实务问题,用名家的眼光去分析,通俗易懂地介绍给大家。 核算与管理: 介绍企业在财务核算、财务管理、预算、内审、内控等方面的成功操作经验和思路。 实务咨询 : 每期六个版面的实务问答,所有问答都是来自于实务,对财务工作者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会计信息化: 介绍企业审计及财务软件、局域网和远程教育等现代信息手段与财务结合后提高工作效率的成功经验;介绍发达国家的信息技术发展经验。 审计实务: 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方面,刊登审计实务中对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法,共同分享审计实务中的有益经验。 CFO视点: 刊登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撰写的文章,介绍他们的从业经验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故事。 会计人家园: 刊登会计人自己的故事,这里是会计人讲述自己故事的天地。 15.职业与职场: 介绍财会行业职业发展信息和职业发展经验,介绍一些财会人士的职业发展观点和职业规划。 三、发行范围 《财会学习》杂志发行范围广,遍布全国各大高校图书馆 推荐第三本:会计之友本刊是财会专业学术刊物。主要介绍财会工作经验、会计理论和业务技术基础知识,开展学术交流,介绍国内外会计学术的新动向、新成果和新的信息处理方法,反映财会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会计之友》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财会月刊,曾多次被评为全国财会核心期刊与中文核心期刊。1993年以来一直被评为一级期刊,1997年12月又被列为全国百家期刊阅览室指定刊物。每月15日出版,是国内外发行量较大的财会期刊之一。新设置的栏目,既保留了本刊独特风格的会计时空、主管沙龙、理财胜经、博览之苑等四大框架;又在采编和撰题上突出了前沿性、指导性、实用性和知识性等题材。订阅本刊,您可获得:财会学术研究成果;理财和管理智囊;考前辅导和职考解题;经营谋略和财富人生等理财知识与技能,成为市场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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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文摘 月 刊主管:新闻出版署;主办:人民出版社;地址:北京朝阳门内大街166号;邮编:100706;电话:、65255159;E-mail: ;网址: 首届国家期刊奖、第二届百种全国重点社科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双月刊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建内大街5号);编辑出版: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北京鼓楼西大街甲158号;邮编:100720)E-mail: zbs@首届国家期刊奖、第二届百种全国重点社科期刊经济体制改革 双月刊主管、主办: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编辑出版:《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宫省社科院内;电话、传真:;电挂:6755; 邮编:610072;E-mail: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经济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四川省一级期刊社会科学辑刊 双月刊主办:辽宁社会科学院;编辑出版:社会科学辑刊编辑部;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86号;邮编:110031;电话:;E-mail: jikan 全国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辽宁省一级期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双月刊主办:中南财经大学;编辑:中南财经大学学报编辑部;地址:武汉武昌武珞路114号;邮编:430060;电话:全国社科类核心期刊;首届全国双十佳社科学报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双月刊主办:东北财经大学;编辑出版:《东北财经大学学报》编辑部;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邮编:116025;电话:、4710514;E-mail: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双月刊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编辑出版:本院学报杂志社;社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1号;邮编:100102;电话:64722354、64753231-2416经济纵横 月 刊主办:吉林省经济学团体联合会;编辑:经济纵横编辑部;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87号;邮编:130031;电话:、4638416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首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经济学动态 月 刊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辑:经济学动态编辑部;地址: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邮编:100836;电话:68051607;传真:68034152;E-mail: 全国政治经济学类核心期刊第一名;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经济师 月 刊主办: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编辑出版:经济师杂志社;社址: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282号;编辑部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167号;邮编:030002;电话:、4077509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世界经济研究 双月刊主办: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编辑:《世界经济研究》编辑部;地址:淮海中路622弄7号485室;邮编:200020;电话:-2485,638451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经济类中文核心期刊经济问题探索 月 刊主管主办:云南省计划委员会;编辑出版:《经济问题探索》杂志社;地址:昆明市东二环路685号;电话:3849950,3810303;邮编:650216;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全国经济学核心期刊;中国城市经济十佳期刊;全国企业管理优秀期刊经济问题 月 刊主办: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编辑出版:《经济问题》编辑部;地址:太原市并州南路282号;邮编:030006;电话:;网址: 国际交流期刊;全国中文核心心期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中国经济问题 双月刊主办: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编辑出版:《中国经济问题》编辑部;电话:;邮编:361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市场经济研究 双月刊主办:宁夏发展计划委员会;编辑:《市场经济研究》编辑部;地址: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邮编:750001;电话:;网址: 外国经济与管理 月 刊~主办:上海财经大学;出版:上海财经大学《外国经济与管理》编辑部;地址:上海市武东路321号乙;邮编:200434;电话:;电子信箱: 经济管理 半月刊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出版:经济管理杂志社;社址:北京月坛北小街2号;邮编:100836;电话:68039094、68768091;E-mail: 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经济效益纵深行组委会“管理培训工程”指导刊物经济管理文摘 半月刊编辑出版:《经济管理文摘》杂志社;通讯地址:北京市黄寺大街人定湖北巷11号;邮编:100011;电话、传真:经济与管理研究 双月刊联合出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编辑出版:经济与管理研究编辑部;地址:北京朝外红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内;邮编:100026;电话:65976484;全国经济类核心期刊;首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管理科学文摘 月 刊主管:国家科学技术部;主办: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地址:北京三里河路54号2143信箱;邮编:100045;电话:、68511133-1200;E-mail: ; 全国优秀科技期刊管理现代化 双月刊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13号楼,求实饭店212#;邮编:100011;电话:64249510、64263335-3212;E-mail: 农业经济问题 月 刊主办: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出版者:农业经济问题杂志社(北京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编:100081;电话:;E-mail: 农村生态环境 季 刊主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编辑:《农村生态环境》编辑委员会(江苏省南京市蒋王庙街8号,邮编:210042,电话:5412926-3052);出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农村经济 月 刊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辑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电话:65137744-5649;邮编:100732;E-mail: 中国农村观察双月刊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辑:《中国农村观察》编辑部;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732;电话:65137744-5649或5650; E-mail: 农业经济 月 刊主管:辽宁省农业厅;主办:辽宁省农业经济学会;编辑出版:农业经济编辑部;地址:沈阳市东陵区马官桥;邮编:110161;电话:、23448828;E-mail: 发行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省农业厅内(邮编:110001)全国农经类核心期刊农业环境保护 双月刊主办: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编辑出版:《农业环境保护》编辑部;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邮编:300191;电话:; E-mail: 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研究 月 刊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办:上海财经大学;出版单位: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编辑部;地址:上海市武东路321号乙;邮编:200434;电话: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财经问题研究 月 刊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主办:东北财经大学;编辑出版:《财经问题研究》编辑部;地址:大连黑石礁;邮编:116025;电话:、4710524;E-mail: 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辽宁省一级期刊;全国首届百强社科学报国际贸易 月 刊主管: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办: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编辑出版:《国际贸易》杂志社;地址:北京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邮编:100710;电话:64241423、64241425;网址: ; E-mail: ; 农村金融研究 月 刊主办: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村金融学会;编辑出版:《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邮编:100036;电话:68297432、68162205; E-mail: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国际交流刊物税务与经济 双月刊主管:国家税务总局;主办:长春税务学院;编辑出版:《税务与经济》编辑部;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2号;邮编:130021;电话:-3406、3407、3408、3410;网址: ; E-mail: , 财经理论与实践 双月刊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办:湖南大学;编辑:《财经理论与实践》编辑部;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电话:、8684821、8684822;邮编:410079中国经济学核心期刊;湖南省一级学术期刊统计研究 月 刊主管:国家统计局;主办:中国统计学会、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编辑:《统计研究》编辑部;地址:北京月坛南街75号;邮编:100826;电话:63266600-25081,25141统计与信息论坛 双月刊主管:陕西省教育厅;主办:西安统计学院、中国统计教育学会高教分会;编辑出版:《统计与信息论坛》编辑部;地址: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邮编:710061;电话:,2348371,2348374; E-mail: 全国优秀社科学报中国统计 月 刊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通信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 中国统计杂志社;邮编:100826;办公地址:北京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6号;编辑部电话:;E-mail: 全国中文类核心期刊中国会计电算化 月 刊主办: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编辑:《中国会计电算化》编辑部;出版:中国会计电算化杂志社;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24号出版大厦8层;邮编:130021;电话:;传真:;E-mail: ; 网址 会计研究 月 刊出版:中国会计学会;编辑:《会计研究》编辑部;电话:68528922;通讯地址: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财政部;邮编:100820;E-mail: 财会研究 月 刊主办: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财政学会、甘肃省会计学会;编辑出版:《财会研究》编辑部;地址:兰州市小沟头157号;邮编:730030;电话: 、8875932全国财政类核心期刊;全国财政系统优秀期刊;全国会计类核心期刊审计与经济研究 双月刊主管:江苏省教育厅;主办:南京审计学院;编辑出版:《审计与经济研究》编辑部;地址:南京市北圩路77号;邮编:210029;电话:;全国中文会计类核心期刊财政与税务 月 刊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承办: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张自忠路3号;邮编:100007;电话:;E-mail: 复印报刊资料F61金融与保险 月 刊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地址:北京张自忠路3号;邮编:100007;通讯地址:北京1122信箱编辑部;电话:;E-mail: 复印报刊资料F62

会计之友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会计研究 审计与经济研究 中国农业会计

政治学研究编辑部

北大的国际关系学院是很强大的,国际关系学院由5个系和3个研究所组成,即国际政治系、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国际政治经济学系、比较政治学系、国际组织与国际公共政策系、国际关系研究所、亚非研究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此外还管理着20多个科研中心。教学辅助机构和行政机构包括院行政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国际项目办公室、继续教育办公室、网络办公室、《国际政治研究》编辑部以及北大图书馆国关分馆等。

北大的国际关系学院其他情况简介。

北大的国际关系学院为国内普通高校中建立最早的国际关系学院,是我国培养国际问题的教学与研究,以及外交与涉外工作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

1960年,北京大学建立政治学系,1963年改名为国际政治学系。国际关系学院即由此发展而来。1996—1998年,原北京大学国际政治学系、国际关系研究所和亚非研究所经合并调整,组成现在的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院简介

你看杂志的封面上是否有双效期刊的标志 例如读者 小说月报并不是杂志是非法的 而是有些杂志属于内刊 也就是不公开发行 但不一定受众群体非常小很多内刊也是没有稿费的 例如星星文学

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 所长 牟成文党支部书记 陈荣卓博士专业导师组长 唐 鸣硕士(科社)专业指导组长 牟成文硕士(农推)专业指导组长 陈荣卓国际事务研究所 所长 胡宗山党支部书记 宋秀琚博士专业指导组长 程又中硕士(国际政治)专业指导组长 胡宗山硕士(国际关系)专业指导组长 韦红政治学研究所 所长 吴理财党支部书记 袁方成博士专业指导组长 项继权硕士(政治学理论)专业指导组长 吴理财硕士(中外政治制度)专业指导组长 高秉雄硕士(地方政府学)专业指导组长 袁方成硕士(社工)专业指导组长 陈伟东国际政治系 系主任 胡宗山《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 主编 程又中副主编 王建国编辑 赵长峰、钱道赓、周华平工会 主席 高秉雄委员 钱道赓、邵云华、王静学术评议组 组长:唐 鸣成员:程又中、项继权、韦 红、陈伟东、吴理财、胡宗山、牟成文秘书:潘广炜教师聘用组 组长:唐鸣 副组长:王长华成员:韦红、高秉雄、胡宗山、牟成文、吴理财秘书:潘广炜教授委员会 主任:唐鸣成员:程又中、高秉雄、韦红、陈伟东、吴理财、胡宗山、牟成文、袁方成、黄红发、鲁子问秘书:潘广炜、赵 琳学位委员会 组长:唐 鸣成员:程又中、项继权、韦红、陈伟东、吴理财、胡宗山、牟成文 、高秉雄、袁方成、陈荣卓秘书:赵琳党委委员会 书记:王长华委员:唐鸣、高秉雄、王建国、宋秀琚、潘广炜、刘义强党政办 主 任:潘广炜行政秘书、报帐员:郑先梅培养办 主 任:赵 琳学工办 主 任:潘广炜组 织 员:余维海辅 导 员:冯连军(兼)科研办 主 任:张必春国际交流与合作办 主 任:张 弦团 委 常务副书记:李兵园(兼)文献资料中心 主 任:邵云华

从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因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早就声明:中国的出版物,只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没有所谓国家级、省级等的等级区分。国家级学术刊物,在下面可以查到国家一级杂志。1、《哲学研究》4、《管理世界》7、《政治学研究》10、《教育研究》13、《中国语文》16、《中国图书馆学报》19、《历史研究》22、《新闻与传播研究》25、《高校理论战线》28、《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经济研究》5、《经济管理》8、《社会学研究》11、《心理学报》14、《外国文学评论》17、《音乐研究》20、《中国史研究》23、《中国社会科学》26、《光明日报》29、《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英文版 3、《财贸经济》6、《法学研究》9、《民族研究》12、《文学评论》15、《外语教学与研究》18、《美术》21、《世界历史》24、《求是》27、《人民日报》30、《体育科学》

资源科学编辑部处理

本刊为自然科学类综合性学术期刊,其编辑方针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力求保持其学术性特点为根本,以学术价值作为取舍稿件的标准。本刊主要发表自然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成果,其主要栏目有:应用数学,泛函分析,算子理论,数理统计学,高能核物理,理论物理,结构化学,应用化学,运城盐湖卤虫研究,生物学基础理论研究,山西地方区域性地理研究,可持续发展研究等。现本刊发行国内外,主要读者对象为:高等学校理工科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及各自然科学类科技工作者。《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由山西师范大学主办,山西省教育厅主管。自 1986 年创刊以来,始终将提高刊物质量放在编辑工作的首要地位,经过多年的编辑工作的磨练,已形成了一支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的编辑队伍,积累了丰富的办刊经验,培养了一大批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科研人员与作者队伍,同时本刊所发表的许多科研成果,也在国内外学术界获得了广泛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数学物理栏目被国家一级检索期刊《中国数学文摘》、《中国物理文摘》摘录率高达 90% 以上;生物学栏目所开辟的“运城盐湖卤虫研究”专栏独具特色,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重视;以山西地方区域研究为特征的地理学栏目,对山西地方经济发展起了较大的作用。自被批准为正式学报以来,随着期刊影响的不断增大,《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已成为:《中国期刊网》全文入网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万方数据 - 数字化期刊群》全文收录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收录期刊,《中国数学文摘》、《中国物理文摘》、《中国物理学文摘》、《中国生物学文摘》及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 CAJ-CD 规范》执行优秀期刊。 主办单位:山西师范大学编辑出版:山西师大学报编辑部主 编:武海顺副主编:王剑波张献明地址:山西省临汾市 041004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山西省临汾市邮电局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1009-4490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14-1263/N国外发行代号:Q1778国内发行代号:22-179 数学研究物理研究化学研究生物研究地理研究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稿 约 1.《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是经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它以繁荣科学文化、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人才、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办刊宗旨 . 主要刊登数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环境与资源科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科学和科学史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 . 读者对象为自然科学工作者、高等学校师生等 。2 来稿要求 来稿必须包括: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作者简介 ( 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职称、学位和研究方向等 ) 、中文摘要、关键词 (3~8 个 ) 、中图分类号、正文、参考文献、英文摘要 . 如为基金项目资助论文,请在文稿首页注明,并列出批准文号。 摘要应说明论文的目的、方法、结果与结论 . 英文摘要内容与中文一致,包括题目、作者姓名 ( 汉语拼音 ) 、单位译名、摘要正文和关键词 . 正文用第三人称,英文摘要请用打字机打出或用印刷体书写。 来稿标题应层次分明、书写工整、用字规范,节段序号分别用 1 ; ; 表示,并打印在 16K 纸上,来稿请附华光、方正电子出版系统或 Word 编排的软盘 。 物理量符号和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 外文字母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 ( 包括黑正体、黑斜体及白正体、白斜体 ) ;上下角的字母、数码和符号,其位置高低应区分明显,容易混淆的外文字母、符号,请在第一次出现时用铅笔注明 . 文中图、表选取最必要的,切勿过大,插图请用绘图纸清绘,墨色要黑,线条均匀,图中文字、符号用印刷体,并与正文一致 . 照片要黑白清晰,层次分明 . 除制版用图外,文稿中还应附有底图。 参考文献务必规范化,未公开发表的资料请勿引用 . 文献序号以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排,期刊书写次序为:作者 . 论文题目 . 期刊名 ( 外文可缩写 ) ,年份,卷号 ( 期号 ) :起止页码;如期刊无卷号,则为:年份,期号:起止页码 . 图书书写次序为:作者 . 书名 . 版次 ( 初版不写 ). 出版地:出版单位 , 出版年 . 起止页码 . 译文、译著务请注明原作及译者姓名。作者为多位时,请写出前三位作者姓名,其后的作者可缩略为等 . 外文文献请用打字机或用印刷体书写,并注明文种。3 本刊为季刊,多数稿件要寄往校外专家审查,如 6 个月内接不到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稿件 . 因编辑部人力有限,来稿不退,请自留底稿。4 编辑部对稿件有修改权,不愿改动者,请来稿时说明 . 稿件一经刊用,酌致稿酬,并赠送刊物 . 本刊已入编《中国学术期刊 ( 光盘版 ) 》及有关数据库,相应稿酬与印刷稿费一并支付,不愿意录入该光盘发行者,请在来稿中注明。5 关键词:3-5个,以分号相隔。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的历史回顾与期刊演变 改革开放之初,高教学术事业百废具兴,尽快创办我校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以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学术研究事业的发展,在当时就已成为我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普遍共识。在学校领导和学报编辑部领导的关心下, 1985 年 9 月成立了山西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筹备组,筹备组由学报编辑部主任、社科版主编尹世明领导,成员有:高仁恒、马志正、王剑波、张海霞,由此拉开了《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编辑出版工作的序幕。 1985 年 9 月至 12 月,编辑人员深入各系开始组稿, 1986 年前半年编辑、排版, 1986 年 10 月创刊号正式与读者见面。 1987 年,为提高学报的影响和开创学报工作局面,学校任命年仅 33 岁的侯晋川教授为主编。 1988 年初,为加强自然科学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任命王永明同志任自然科学版常务副主编,高仁恒、马志正同志为副主编( 1989 年 9 月,王永明同志调离学校)。 1997 年 7 月,为加快学报发展的现代化步伐和处理日益繁重的日常工作,加强学报编辑工作的规范管理,学校任命王剑波同志为自然科学版常务副主编。 1997 年 9 月,为了自然科学版发展的需要,学校成立了以侯晋川教授等 16 人组成的编委会。 1999 年 9 月,自然科学版成为正式期刊,学校对编委会和编辑部进行了改组,成立了由侯晋川同志任主任委员兼主编,武海顺、王剑波同志为副主任委员兼副主编,由各理科系学术骨干共 17 人组成的新一届编委会。 2003 年 5 月,随着我校自然科学学术研究的高速发展,学校对编委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组成了由 23 人组成的编委会,其中校内委员 20 名,校外委员 3 名。?18 年来,自然科学版的发展得到了历任学校领导陶本一、谈浩良、黄志胜、邵壁华、齐峰、常乃军同志的鼎立支持,也得到了历任学报领导尹世明、曲家源、陈建中、畅引婷同志的关心与支持。 18 年来,自然科学版从筹备、创立到发展,走过的每一步无不倾注着历任编辑的心血,先后在学报自然科学版担任编辑的有王剑波( 1985 , 9 —今)、张海霞( 1985 , 9 — 1991 , 3 )、王言( 1987 , 4 — 1989 , 7 )、茹英杰( 1988 , 9 — 1991 , 7 )、段麦英( 1995 , 4 —今)等同志,正是他们的辛勤劳动,才有了自然科学版学报的今天。《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创刊于 1986 年,原刊名为《山西师大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刊号仍延用山西师大学报刊号晋刊 012 号,刊期为半年刊,自办发行,工本费 0 。 65 元,印数 1000 册。 1987 年期刊实行全国统一标识,《山西师大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被批准为省内期刊,刊号为:山西省期刊登记证第 0058 号,半年刊,每期 96 页, 16K ,工本费 1 。 20 元,自办发行。 1991 年,经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刊号变更为:山西省报刊准印证第 0170 号。 1992 年刊号变更为: JK14 — 1029 ,季刊,每期 80 页, 16K ,工本费 2 。 50 元,自办发行; 1995 年 7 月,经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刊号改为:山西省内部期刊准印证第 0303 号,季刊, 16K , 80 页,工本费 2 。 50 元,期印数 1000 册; 1999 年经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批准。全国统一刊号为: CN 14-1263/N ,国际连续物刊号为: ISSN 1009-4490 ,季刊, 16K ,每期 96 页,定价 5 。 00 元,期印数 1200 册。 2004 年第一期开始页码增至 112 页,定价 6 。 00 元。?《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自创刊以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出版法规,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范围。《山西师范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是反映本校自然科学方面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为主的自然科学类综合性学术期刊,以促进我校教学与科研工作,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积极开展学术交流,贯彻科教兴国方针,推动山西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其办刊宗旨。?

综 论重点登载资源科学理论、重大资源环境问题和资源科学方法论等方面的综合性论文。土地资源包括土地资源要素分析、土地资源分类、土地资源评价、土地利用、土地生产力、土壤质量、区域土地资源开发与保护等。水资源包括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分循环与水量平衡、区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和水资源调配、水环境容量、水资源保护与水资源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的水文学效应等。生物资源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资源及其种类、数量、质量、地理分布以及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重点是森林资源、草地资源和药用动、植物资源。能源与矿产资源包括能源与矿产资源评价、能源结构、能源规划、能源与矿产资源供需分析、能源与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管理等。海洋资源包括海洋生物、海洋矿产、海冰资源的评价、开发、利用和管理,以及海洋环境保护和海能资源利用等。气候资源重点是自然物质转化为资源产品的气候要素分析,气候资源评价和气候变化对物质资源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影响,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的小气候效应等。旅游资源包括旅游资源分类、旅游资源评价、旅游资源调查、旅游资源容量、旅游资源区划与规划等。社会资源主要是人力资源、科技资源与教育资源。资源经济包括资源价值与成本核算、资源利用效率评价、资源配置、资源安全等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以及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经济学问题。资源管理主要刊载讨论资源政策、产权制度和资源立法等方面的文章。资源信息包括资源信息获取、存储、处理和开发应用等方面的理论性文章和介绍方法与技术的文章,重点是遥感和GIS技术及数学模型方法在资源科学研究中的运用。资源再生利用包括资源再生利用原理、实验及其相关技术与方法等。资源工程技术主要是重大资源工程的构思、设计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与方法等。专 栏登载编辑部特约专稿,通常由5篇左右主题一致的一组文章组成,每期只安排1个专栏,系统报道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研究成果,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的部分优秀论文,或者是围绕某一个科学问题展开的专题学术讨论。综述围绕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介绍国内外资源科学领域的研究进展。评论主要是针对出版的专著和报、刊登载的文章,以及重大资源工程立项等有关问题发表作者独立的见解和意见,特别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争鸣。简报(简讯)快速报道有创新性的阶段性成果,以及有关的重要学术活动、科技新闻、学术会议通知、本刊文告和书讯等。

看你说的是什么编辑了, 有文字编辑,有排版的,文字编辑比较文,排版编辑比较武,就是说一个是脑力劳动,一个是体力劳动,文凭一般都是大专以上,当然如果你表现突出破格录取不是不可能的,呵呵,工资待遇不是很高,一般2000元左右,但是当编辑很锻炼人,你可以试试

初审后编辑部处理中

提交修改稿后一直显示编辑部处理中但状态为空原因和解决办法如下:1、原因:文稿正在处理中,还没被处理结束,需要耐心等待。2、解决办法:等待一段时间还处理结束可联系责编进行核实,责编决定录用文章,会主动联系作者。

“编辑部处理中”的意思是论文处理已经进入关键阶段,该论文是否录用也就是在这一步确定。

论文的审稿步骤一般如下。

1、初审

要求通读原稿,提出基本评价和处理意见。这一步也是最基本的一步,主要在格式和论文摘要上。而且对于论文中的不确定处要提出意见,等待下一步审查。

2、复审

要求复核初审意见,判断其正确程度,并解决初审中未能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审核你的文章问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文章质量能不能达到发稿要求,文章内容存不存在问题和缺陷。复审非常重要,基本就能决定你的稿件是录取还是退回。

3、编辑部处理中

应对原稿质量和能否采用,作出最后决定。三级审稿都应有书面审稿意见,这是一部书稿在编辑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记录,是书稿档案的重要部分,它还是对各级编辑人员进行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具体内容就是编辑部已经选好审稿专家,审稿专家还没回复确认审稿,这个流程对作者是保密的,因此你见到的就是编辑部处理中,等审稿专家同意审稿了,流程就会变成专家评审。如果专家外审通过就意味着这篇文章确定录用,如果没有通过则不被录用。

而且这是一个很必要的环节,编辑部处理就是意味着进入主编决审阶段,不同的期刊杂志叫法不一样,决审就是终于给你审完了,其中包括外审的意见,查重结果等,那么这些意见必须有个人进行汇总处理,做出一个判决。到编辑部处理这步离结果就近在咫尺了,要么退稿,要么退修、要么接收,最后的结果就在这一步了。

4、编辑

进入这一步就意味着你的论文被录用了,编辑部分工作主要为三大块:① 消灭差错,指出稿件中思想性、知识性、科学性和文字、语法、修辞、逻辑、标点符号等方面的差错;② 润色提高,对稿件进行增删、修饰,达到强化主题、调整结构、理清层次、梳理文字、弥补缺漏等效果;③ 规范统一,规范量与单位的使用、科技名词的选择、数字用法统一等。

5、出版

这一步的进行表明了论文发表的成功,在期刊上见到自己发表的论文也就意味着自己的努力得到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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