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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23:06:51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论文

郭宪纲,男,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国际问题以及国际形势的研究。1个人简介郭宪纲1982年毕业于山西大学,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历史学硕士学位。1988年入所。1994至1998年在我国驻伊朗大使馆工作,任一秘。200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现兼任《国际问题研究》主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研究领域涉及美国对外关系、美国中东政策、中美关系等。2学术成就学术论文1. “中国外交新亮点:与新兴国家的探索与实践”,《国际问题研究》2010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外交》2010年第4期全文转载,同时被译成英文发表在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2010 年第1期上);2. “美国迷失了方向——评保罗·克鲁格曼的力作《克鲁格曼的预言:美国经济迷失的背后》”,《国际问题研究》2009年第2期;3. “由脆弱趋向稳固的中美关系”,《国际问题研究》2009年第1期;4. “龙象共舞震撼全球——评译著《龙与象——中印崛起改变世界经济格局》”,《国际问题研究》2008年第6期;5. “透视东亚秩序转型的新视角——评《中国崛起与东亚秩序的转型——共有利益的塑造和拓展》”,《国际问题研究》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外交》2007年第8期全文转载,同时被译成英文发表在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2007年夏季号上);6. “韩美同盟寻求新定位”,《国际问题研究》2006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政治》2006年第8期全文转载,同时被译成英文发表在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06年夏季号上);7. “美欧博弈‘中东民主化’及其影响”,《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20期篇目辑览收录,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新思路》2005年第6期全文转载,同时被译成英文发表在在所英文刊物China International Studies2005年冬季号上)。8. “美国输出“民主”的第三部曲——评布什政府酝酿改造大中东的计划“,《国际问题研究》2004年第4期;9. “美国全球战略的调整及其影响”,载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主编:《2003年国际形势年鉴》,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10. “美国全球战略的重心转移”,《国际问题研究》2003年第2期;11. “白宫易主一年来美国外交政策变化及其走向”,载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主编:《2002年国际形势年鉴》,2003年;12. “反恐新阶段美国对外战略态势及其影响”,载周荣耀主编:《“9·11”后的大国战略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13. “美国反恐新阶段评析”,《国际问题研究》2002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政治》2002年第10期全文转载);14. “布什执政一年来对外政策变化及其影响”,《国际问题研究》2002年第2期。15. “美国大幅调整对俄罗斯政策”,《国际问题研究》2001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政治》2001年第10期全文转载);16. “现实主义——布什政府对外政策走向”,《国际问题研究》2001年第3期;17. “美国对古巴制裁已为强弩之末”,《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政治》2000年第9期全文转载);18. “伊朗总统哈塔米开创外交新局面”,《国际问题研究》1999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政治》1999年第12期全文转载)。19. “伊朗新总统及其内外政策走向”,《国际问题研究》1998年第1期;20. “冤家总归要聚头——美国调整对越南的政策”,《国际问题研究》1994年第3期;21. “克林顿政府的波黑政策”,《国际问题研究》1994年第1期;22. “美国对亚太战略的调整”,《国际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23. “海湾危机与美国的政策”(合撰,第一作者),《国际问题研究》1991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外国政治、国际关系》1991年第5期转载);24. “Becoming a great power will never make China a global hegemon”, Europe’s World ,#16, Autumn 2010.时评文章1、 “国际问题学者谈:从鲍威尔访华看中美关系”,《瞭望》2011年第32期。2、 “错过中国就错过未来“,《世界知识》2007年第11期。3、 “Spain Rethinking European Alliance”, Beijing Review, , Apr. 8, 、 “Without Saddan, Washington Is Still Plagued”, Beijing Review, No. 6, Feb. 12, 、 “第二次海湾战争是为了石油吗?”,《世界知识》2002年第21期。6、 “中国“威胁”美国吗?”,《环球》2002年第16期。7、 “伊拉克:布什为何举棋不定”,《世界知识》2002年第9期。8、 “白宫易主一年外交变脸”,《瞭望》2002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政治》2002年第4期全文转载)。9、 “恐怖袭击的延续效应”,《瞭望》2001年第52期。10、“美国转换中东政策”,《瞭望》2001年第4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政治》2002年第3期全文转载)。11、“美越关系:柳暗待花明”,《世界知识》1994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外国政治、国际关系》1994年第3期转载)。12、“日本‘脱欧返亚’——意在主导亚太经济”,《世界知识》1994年第1期。13、“东亚’和‘亚太’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世界知识》1994年第1期。14、“波黑——美英法迁怒德国”,《世界知识》1993年第2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外国政治、国际关系》1993年第11期转载)。15、“扇形结构——美国介入太平洋地区的新构想”,《世界知识》1992年第4期。16、“酝酿已久的调整——美国在亚太的态势”,《世界知识》1992年第4期。17、“雁行结构——日本主导亚洲经济的设想”,《世界知识》1992年第4期。18、“白宫对柬埔寨政策的困境”,《世界知识》1991年第1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外国政治、国际关系》1991年第8期转载)。19、“手段和目的”,《世界知识》1991年第12期。20、“美国对柬埔寨政策的调整”,《世界知识》1989年第21期。

9月15日上午,中国城市论坛北京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开幕。新华社副社长兼常务副总编辑马胜荣作题为《当前国际形势分析和中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的主题演讲。 以下是演讲实录: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谢谢大家。我非常高兴参加2004年中国城市论坛北京峰会。参加会议的都是专家,对中国城市的发展肯定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和建设性意见。我只是从事国际新闻报道的新闻工作者,在这里只能就当前的国际形势与大家交流一些看法。 当前国际上热点很多,或多或少都与三年前发生的事件有关。近三年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促成这一变化的转折点就是2001年发生的美国恐怖袭击事件。可以这样说,事件中摧毁的是两栋楼,但这一事件对世界格局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种影响最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安全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往美国认为他的威胁来自本土之外,现在看到了美国国内就存在着巨大威胁。因此,反对恐怖主义成为美国安全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美国安全战略的变化又直接影响到大国关系和世界格局的变化。现在事件已经过去三年,但是恐怖活动并没有减少,尤其在俄罗斯,最近发生了一系列恐怖事件,最令世界震惊的是9月1日俄罗斯别斯兰市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这个事件有可能对今后的国际形势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下面我集中就恐怖主义目前的情况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就此谈一下中国所面临的发展环境。 分析全球反恐形势首先要看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改变了世界格局。 3年前的事件有19名恐怖分子劫持4架民航飞机对纽约、华盛顿两个城市发动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袭击,几个小时造成3000多名无辜者丧生。这个事件对美国的影响最大,但是它影响的不仅仅是美国,也绝不会是美国,它改变了冷战结束以来或者说扰乱了冷战结束以来的国际关系,大国关系随着事件发生了很深刻的变化。反恐成了最近三年来国际事务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用电脑语言来说,就成了最常用的关键词。反恐两个字也可以说成了最近在国际上比较时髦的词。在反恐旗号下,美国先后进行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两次战争。这两次战争对世界格局的改变也有很重要的影响。 三年后的今天,世界并没有因为反恐而变得更加安全。如果我们回顾8月底到9月上旬以来的短短十几天里发生的事件,我们就会感觉到新的恐怖主义浪潮又一次袭击了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最为严重的就是9月1日有一伙恐怖分子在俄罗斯南部的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占领了一所中学,将1300多名学生劫持为人质,在解救的过程当中,有300多人死亡,其中一半多是儿童。目前恐怖主义或者说恐怖分子他们采取的办法是什么呢?他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将他们的阵地转移到防范相对薄弱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展开活动。当然,也有在防范比较严密的地区展开活动的,最近的一些新闻报道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第二,美国以反恐为纲,保证国内安全。 美国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过外敌的袭击,在事件当中有了切肤之痛,袭击警告、恐怖主义、恐怖分子这些词汇在美国历史上一再频繁出现,在美国的百姓中一再传播。安全问题已经取代了发展经济、医疗福利和就业等国内问题,一跃成为美国布什政府的头等大事。美国政府和曾经受伤过的民众对恐怖主义的敏感程度达到了其他国家无法想象的地步。 美国因为受到了袭击,成立了国土安全部,民航部门也实行了苛刻的安全检查。美国这些严厉的措施保证了美国国内在三年时间里没有受到大的袭击。美国对事件进行了反思,对遭受恐怖袭击的原因反思的更多。但事实上,这些反思没有占主导地位。在反恐的旗帜下,政府警察和情报机构的力量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加强,布什政府制定了爱国者法案,情报机构被赋于了更大的权力,对民众的窃听和调查不再需要象以往那样经过严格的审批,美国宪法所保证的言论、隐私和游行示威等自由受到了威胁。为了保证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纽约警方对民众的游行示威活动大加限制。同时美国在对待俘虏方面也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就连美国籍的囚犯也没有办法享受美国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他们不能见律师,也不能给家人打电话,甚至不能让陪审团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所以在美国反恐已经是布什政府近三年来的万能武器。 在最近的大选当中,布什又将美国三年没有发生过新的恐怖袭击渲染成自己政绩,借此来攻击在安全问题上缺乏优势的民主党对手。特别是布什的竞选搭档副总统切尼,最近亲自出面对民众发出警告,选克里就等于选择危机。布什在任期内没有明显的政绩,但是他抓住了反恐这个旗帜,而且把共和党竞选提名大会提到了在前夕举行,这个决定使共和党的提名大会成为历史上离11月2日总统选举日时间最近的提名大会。改时间的目的就是唤醒人们对事件的痛苦回忆,打造布什铁腕总统的形象。布什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就是竞选下一届总统,认为他能够给美国人民带来安全。 在三周年纪念日之前,俄罗斯发生了人质事件,澳大利亚驻印尼使馆遭受到爆炸。这两次事件再次把不安和恐惧带给了美国民众,这在客观上可能会给布什竞选连任增加成功的砝码。根据美国广播公司以及华盛顿邮报的最新联合民意调查,目前布什在大选进程当中仍然领先克里,有希望获得选票数量要比克里高出9个百分点。在处理恐怖主义问题上,布什获得的支持率要比克里多22个百分点。 第三,美国把反恐战争引向国外,世界变得更不安全。 美国政府对外采取强硬的路线,以是否支持他反恐为标准划分敌友,并且抓住这个机会,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了军事部署,不仅恢复了冷战结束以后曾经一度关闭的一些军事基地,而且在原属于前苏联的势力范围内,甚至领土内开辟了新的据点。只用了短短的三年时间,美国军事在全世界的存在和影响力超过了它在冷战中用几十年时间所建立起来的规模。对于反恐领袖布什来说,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为他提供了一个--用中国话来说--就是"英雄用武之地"。 近三年来,美国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反恐战争,不过有很多观察家认为或者说事实也证明这一点,这些年的反恐几乎是越反恐,恐怖主义的活动越是频繁。虽然成规模的恐怖组织少了,但是零散的恐怖分子多了。美国受到的威胁小了,世界其他地区受到的袭击多了。拉登不露面了,可他大大小小的徒弟们冒出来了。 据不完全统计,事件后,发生在全球的严重恐怖事件有17起。在美国的严厉打击下,基地组织发动大规模的袭击能力日益减退,但是基地的学员们将他们学到的恐怖知识和技能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更多不知名的企业组织应运而生,而且这些恐怖新生代具有更多的文化知识,他们懂电脑,会上网,手段也更加残忍,他们在欧洲、东南亚和非洲等地区发动不少血腥袭击,造成大量无辜平民的伤亡。 刚刚结束的雅典奥运会期间没有发生恐怖事件,有西方记者说,雅典奥运会只有故事,没有新闻。意思就是非常好,开得很成功,参加的人很多,开幕式很精彩,但是没有新闻,就没有他们所想的重大新闻,如果楼被炸、人被杀了,可能就有新闻了。但是宁可没有新闻,要有一个安全的奥运会,我想这也是世界各个国家愿意看到的。 这些恐怖主义活动使很多人对美国打击恐怖主义的政策产生疑虑,如果仅仅加强以军事打击来消灭恐怖主义,而无视恐怖主义蔓延的根源,不铲除滋生的土壤,那恐怖活动肯定是愈演愈烈。 第四,国际关系旧的格局已经打破,重组还在进行当中。 事件发生在美国,但是它的影响遍及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作出了一种选择,按照美国的原则就是非此即彼,要么支持美国,要么成为他的敌人。因此,整个世界的格局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全球形成了各国联手打击恐怖组织这样一种非对称性的斗争态势。 我们怎么来看待现在的世界格局?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就是反恐是各国都在做的一件事情,这里有共同点,但同时各国也有各国的打算。美国有美国的打算,俄罗斯有俄罗斯的打算,特别是在最近俄罗斯发生恐怖袭击之后,俄军总参谋长提出先发制人。先发制人不光是对本国,对国外的一些有恐怖嫌疑的国家也要采取先发制人。 因此,我们在将来的反恐斗争当中要注意俄罗斯在这场斗争当中角色的变化。我们知道,美国在反恐斗争当中是采取双重标准,它根据它自己的利益来决定反恐策略。有的时候强调要坚决打击,有的时候又采取一些比较放任的态度,甚至是接触一些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实际上损害了全球联合反恐总的战线。最为明显的就是这次俄罗斯人质事件。在俄罗斯人质事件,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鲍彻就说,美国政府继续与所谓的“车臣异见人士”接触,并要对俄罗斯处理车臣问题的方式提出建议。 面对当前的国际形势,特别是恐怖事件,中国也面临着反恐问题。如何建立高效的预防机制是中国经济发展,包括中国城市发展中所需要关注的问题。 国际形势有很多方面,除了反恐问题之外,强调两个问题。 第一,朝鲜核问题。这是世界关注的一个大问题。也是中国非常关注的问题。朝鲜核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安全。我们希望能够和平解决,能够各方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使得朝鲜半岛能够保持稳定,这符合我们国家的安全利益。 第二,中美关系问题。中美关系当中最敏感的问题是台湾问题,具有爆炸性。台湾问题是我们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台湾问题虽然不是一个国际问题,但它有非常大的国际因素。 总之,除了注意恐怖主义的问题之外,目前特别要关注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朝鲜核问题,一个是中美关系问题。当然,中美关系问题还有一个经济问题。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合作都是比较密切的,如果双方关系比较好,合作得比较好,对我们的经济发展,对美国的经济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现在也有很多矛盾,特别是政治上的一些问题影响到了经济关系的发展。 就我国的发展环境而言,我简单的综合一下,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目前国际政治力量的架构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分散我国面临的战略压力,使我们避免处于各种国际矛盾的中心。 第二,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资金、技术等转让的现状,有利于我国发展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我常常说这么一个例子,在人家都已经做好席位的情况下,要挤出一个位子出来就比较困难,你首先坐了这个位子就比较好办。所以在考虑发展时要具有前瞻性。 第三,世界各国、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看好我们国家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使我们在国际上增加了筹码。事情总是分两个方面,不利的方面肯定有,首先是美国把我们看作是潜在的战略对手,其次是“台独”的发展,特别要注意有可能发生重大“台独”事变。 第四,世界经济发展也有对我不利的一面,比如对于能源、矿产资源的争夺等等。 以上我结合反恐和中国的国际环境谈了对当前国际形势的一些看法,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巴以问题、伊拉克问题、欧盟扩大问题、世界经济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问题等等,都是世界上一些重要的问题,都是研究世界形势这些人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在这儿就不多讲了。今天谈的一些观点有很多方面是属于个人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杂志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简称国研院)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直属专业研究机构,成立于1956年11月24日,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专门从事国际问题研究的机构。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共有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100多人,包括具有多年外交实际工作经验的外交官、著名的地区问题专家、学者以及经过高等院校专门训练的青年研究人员。国研院主要对当前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等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中长期战略研究,亦对国际事务中重要的现实和热点问题做出及时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国研院公开刊物有《国际问题研究》(中文双月刊)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英文双月刊)。

有,但有些是学术机构的。

中国官方智囊库中国现今的官方智库(或官方智囊机构)有哪些?中国智库对政府的影响,由于公开度透明度不足,外界知之甚少。中央党校是执政党的理论智库,譬如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的草稿或者基调就在这里确定。中国社会科学院,该机构以做中央“思想库和智囊团”为目标,譬如参与了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的起草。该机构有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的内参,信息专报主要刊登社科界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对策建议的稿件,不定期出版,每期发表一篇稿件,4000字左右。该机构“几乎每天都要向中办和国办报送材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这一以经济研究著称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的众多专家,参与《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国家行政学院,相关建议会以咨询报告的形式上报给国务院——这是国家行政学院为高层提供的咨询渠道之一。学院举办各种主题的专题研究班。(成立于1994年的国家行政学院是负责培养高中级公务员,同时也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开展公共管理等领域理论研究,是国务院下属的重要官方智囊机构。)国家行政学院有自己的内参名为《咨询与研究》。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近年中央做出重大决策前,该机构都是与经济有关的调研课题的重要承担者,该院也参与每个“五年计划(规划)”的起草。其他还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军事科学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国际战略学会、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这些智库大多属于半官方机构。在普通公众当中不太知名的还有: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财政科学研究所等。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中央和国务院的主要智囊机构,从全国网罗了一批社科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学者,长期以来,在国家内政外交政策制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等,则侧重于外交政策的研究。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以及近年来积极外交政策的推动,这些以研究对外关系为主的研究所显得日益重要,并直接为国家的外交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中国军事科学院和中国国际战略学会则属于军方决策智库,为中国的军事战略,以及中国军队未来的建设与发展走向提供决策。——————————————因为定位不同,各机构参与的方式也有不同,从宏观层面说,这些机构的影响经常体现在中共党代会报告、中央全会相关决议、“五年计划(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形成中。中共十二大以后逐步形成一种惯例,历届党代会和要做出重要决策的中央全会,中央除召开常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外,还要委托中办、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财经小组等单位拟定一些重大研究题目,布置给全国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机构。中央党校则经常参与党代会报告中相关理论部分的起草。中国社会科学院亦是参与党代会报告起草的传统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譬如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决定的起草都有参与,这些决定都是关于经济问题的文件。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十一五”之前称“五年计划”)也是上述智囊机构发挥影响的重要方式。智囊机构影响决策的另外一个直接途径则是成为政治局集体学习的讲课者,这或许是影响高层最直接的手段。上述文件往往是某段时间的纲领性文件,而智囊机构人员参与其中,并让自己的观点为报告所吸收,也成为其影响决策的最佳手段。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等经常成为主要参与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鲁志强在一次研讨中说,改革开放初,中央需要制定很多改革方案,找不着人,便在各部门中搜集人才,开始是不定期地到中南海去讨论研究,后来才成立了研究机构。 那时中共中央有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国务院有国务院研究室。“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起草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和重要的会议文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吴明瑜说,“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陪同领导出访和考察,一方面,是要记录了解领导的思想有什么发展;另一方面,也是要掌握当地的实际情况。还有就是综合各研究机构的报告,把重要的部分报送中央领导。”而讲到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智库,首先给人们深刻印象的是杜润生以及他领导的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和国务院农村研究中心。从1982年到1986年,连续五年,中央每年都要颁发一个关于农业问题的“一号文件”,其中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发挥了重大作用,该机构也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直接推动者。1982年5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成立,这是一个后来发挥了巨大影响的机构,其职能中就有“改革理论创新、设计总体方案”等,因此被形容为改革的“参谋机构”,而其下属的体制改革研究所亦成为著名官方智囊机构。时任体改委总体规划组处长的徐景安负责每年的体制改革规划的起草。徐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当时中央并没有对规划有具体要求,而是规划组的人自己调研并综合各方意见写出方案,经讨论审定成为改革文件,以指导全国改革。后任该研究所副所长的徐景安说,每年国务院召开改革座谈会以及各种专题讨论会,体改所承担着输送年轻学者的任务,对中国改革的宏观决策提供意见。体改所被认为是1980年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库”。就在体改所大放异彩的1985年,原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和价格研究中心合并成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这个直属国务院的机构被描述为“国务院的咨询研究机构”,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里,这个机构也发挥独特的作用。那是一个人才辈出的时代,后来中国的众多经济高官和著名学者都出身于上述机构:发改委主任马凯曾在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工作;央行行长周小川时任体改所副所长,当时体改所的年轻人还有张维迎;北京市市长王岐山曾在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工作;学者林毅夫当时则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副部长。“老将”和“新秀”1980年代官方智囊机构的特点是,经济型机构光芒璀璨,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另一些机构已跃跃欲试,这其中既包括“新秀”,也有早就有的“老将”。1992年6月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到中央党校就确立市场经济新体制作了报告,就当时的市场经济是姓社还是姓资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论述。这被认为是党的最高领导人在党的代表大会前到中央党校“吹风”的开始,其后的历次党代会前,最高领导人都要去中央党校“吹风”,这无形中增加了中央党校的影响。随后的1994年,直属国务院的国家行政学院成立,“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的定位使它迅速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成为“一政一经”两大国务院智囊机构,而老牌的中国社科院则开始从理论研究更多地转向现实问题。不过此时一两个智库独领风骚的时代已经过去了,1990年代以后,研究领域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精细,各种研究机构纷纷跃上舞台。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历史沿革中国社会科学院是在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的基础上,于1977年5月建立的。第一任院长胡乔木,第二任院长马洪,第三任院长胡绳,第三任院长李铁映,现任院长陈奎元建院前的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有经济研究所、哲学研究所、世界宗教研究所、考古研究所、历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所、世界历史研究所、文学研所、外国文学研究所、语言研究所、法学研究所、民族研究所、世界经济研究所和情报资料研究室等14个研究单位,总人数2200多人。从1977年至1981年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先后成立了工业经济研究所、农村发展研究所、财贸经济研究所、新闻研究所(现为新闻与传播研究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社会学研究所、人口研究所、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世界政治研究所(后与世界经济研究所合并成立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美国研究所、日本研究所、西欧研究所(现为欧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研究生院和郭沫若著作编辑出版委员会办公室等16个研究和出版单位。苏联东欧研究所(现为东欧中亚研究所)、西亚非洲研究所和拉丁美洲研究所也在这个时期划归中国社会科学院。1981年以后成立数量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文献信息中心、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政治学研究所、台湾研究所和亚洲太平洋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现有研究所31个,研究中心45个,含二三级学科近300个,其中重点学科120个。全院总人数4200多人,有科研业务人员3200多人,其中高级专业人员1676名,中级专业人员1200多名。他们中拥有一批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盛名、学术造诣高深的专家学者和在学术理论研究方面崭露头角的中青年科研骨干。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学科齐全,人才集中,资料丰富的优势,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进行创造性地理论探索和政策研究,肩负着从整体上提高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水平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自创立以来就以其拥有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和创造性的工作业绩而驰名中外,在新的世纪,将继续为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保持并发展同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界的广泛联系,用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保持并发展同国际社会的广泛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促进世界和平和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要内设机构: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宏观经济研究部、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农村经济研究部、产业经济研究部、技术经济研究部、对外经济研究部、社会发展研究部、国际合作局;信息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企业研究所、金融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中国发展出版社、管理世界杂志社、中国经济时报社、中国经济年鉴社、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海南)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世界发展研究所、亚非发展研究所、民族发展研究所、港澳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是中央军委领导下的军事科学研究机构,是全军军事科学研究的中心,是计划协调全军军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关,是中央军委和总部从理论高度指导军队建设和作战的助手。其基本任务是:进行军事基础理论和国防建设、军队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编修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其他有关的军事法规;为中央军委、总部决策提供战略性建议和咨询;做好全军的军事科研管理工作。通过创造性的科研工作,提供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中央军委、总部决策服务,为军队建设、作战服务。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中国从事国际问题综合性研究的重要机构。 研究所前身为创设于1956年的“中国科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1958年研究所名称改为“国际关系研究所”。1986年12月更名为“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1988年,国务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并入本所。著名国际问题专家宦乡先生创办、原隶属于国务院的“中国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亦于1998年并入该所。共有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100多人,包括具有多年外交实际工作经验的外交官、著名的地区问题专家、学者以及经过高等院校专门训练的青年研究人员。 本所主要是就当前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等方面的战略性问题进行中、长期研究。除不定期地举行形势讨论会和专题研讨会外,还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有关国家的研究机构举行定期研讨会、联合出书,派出人员参加国内外的讨论会等,以促进与国内外学者及研究机构的相互理解和合作。研究成果除发表外,主要分送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参考。不论是公开文章或内部研究报告,均由署名者负责,不代表官方意见。本所共设有国际战略研究部(主任系著名学者董漫远研究员)、美国研究部、动态信息和突发事件研究部、亚太安全与合作研究部、欧盟研究部、发展中国家研究部、上海合作组织研究部、世界经济与发展研究部等研究部门。定期发行中国国际关系重要学术刊物《国际问题研究》,并不定期出版《国际问题研究》英文版论文选和国际问题专著。所长马振岗,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中国委员会会长、《国际问题研究》编委会主任委员、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第十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1940年生。1965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学院(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1965—1967年先后在英国伊林技术学院和伦敦经济学院学习。历任外交部美大司司长、原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驻英国大使等职,曾在中央外办工作。曾获英国Middlesex大学名誉博士、英国Central Lancashire大学名誉院士和英国皇家亚洲学会(Royal Asiatic Society)名誉研究员以及伦敦金融城荣誉市民等称号。副所长,张成庆、元简。 研究所位于北京市台基厂头条三号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是综合性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前身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根据中央关于建立一批国际问题研究机构的指示,于1980年正式成立,2003年更名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院下设七个研究所、三个院直属研究室、十个研究中心以及院长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现有研究、行政和辅助人员约400人,其中研究员、副研究员175人。院长:崔立如、陆忠伟 副院长:张步仁、陶 坚、季志业、王在邦、李绍先 院长助理:杨明杰该院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战略格局,世界政治问题,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世界和地区安全问题,各类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区域合作问题及中外关系。研究成果以研究报告等形式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也通过学术出版物为社会服务。该院接受国内其他部门委托研究,也同国内外有关研究机构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合作研究。中国太平洋经济合作全国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科协的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全国科联)和"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简称全国科普)。1958年9月全国科联和全国科普合并,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协现已发展成为拥有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167个全国性学会,31个省级科协及广泛的地方、基层组织,430多万会员的科技团体。 中国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中国科协的任务是: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2.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3.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4.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5.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6.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7.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性学会参加了240多个国际民间科技组织,有100多名中国科学家在这些组织的领导和专业机构中任职。中国科协与台港澳地区的民间科技团体保持着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中国国际战略学会中国国际战略学会是全国性研究战略问题的民间学术团体,前身为北京国际战略问题学会,成立于1979年10月,1992年10月改为现名。第一任会长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前副总参谋长伍修权。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建立于1960年,隶属于上海市政府。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该所已发展成为中国从事外交战略与政策研究的主要智库之一,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该所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从学术和政策角度对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问题及中国的对外关系进行跨学科的研究 为中央政府和上海政府提供国际事务方面的咨询意见; 通过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进行合作课题研究和互派访问学者,与海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加强相互了解; 推动政府、媒体和社会民众对世界趋势及主要热点问题的了解。 该所现有研究人员和科辅人员共逾80人,其中30人为资深研究人员。

国际问题研究所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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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拍更多,日本只是学习美国和欧洲而已

在日本 你打工 一小时 起码也有600日元以上 (在国内 打扫卫生的行业也算在内 )每日八小时 一个月 周末不工作 可得96000日元(人民币7680元)国内什么情况 不用我说了~ 全日本 工薪阶层 2008年 年平均收入 406万日元 万/年 人民币27067元/月中国 工薪阶层 年平均收入万日元(这都是有依据的) 人民币 28560元/年(2380/月)日本还有有「育儿减税」方案 而职业妇女在家照顾幼儿 则有「留职有薪」方案妇女可领工作时40%的薪水在家专心育儿 现在 男人也有带薪育儿假哦~ 中国贫困标准低于国际水平 低于印度 如果中国把标准 提高到1500元 那全国贫困人口总数将大增 估计会上亿~日本人民 水深火热 ~恩 按照朝鲜的报道 我国人民幸福指数 100!!我表示 我对不起我的祖国 上了这么多年学 工作了 是只能拖国家后腿~

崔磊,现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1996年获青岛大学外事管理专业法学学士学位,曾任青岛社科院编辑部编辑;1998年至2005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其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两年。2001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到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工作。2007年至2010年,在中国驻英使馆常驻,任三秘。

国际法渊源问题研究论文

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论文

摘 要 国际法学的思想和理论从萌芽到全面发展成熟,无不和自然法的理论学说休戚相关,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神学自然法,到16、17世纪的近代自然法,以及晚近的价值取向主义自然法学等,都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而尤其是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更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关键词 自然法 国际法学 上古时代

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通常认为是以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然而国际法学最早的理论渊源则来可追溯至上古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应当说,国际法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日益成熟,无不伴随着自然法学的变化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以至于“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

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一、上古时代的自然法与国际法思想萌芽

上古时代,人类社会即已经出现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却很难说已经产生了国际法学理论或相关的国际法著作。

事实上,有关国际法的学说和理论直至欧洲中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真正出现,且更多是出现在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或著作中。

然而,从古希腊时代产生的自然法思想,却成为后世众多学者论述国际法学理论的起点和重要支撑。

(一)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和世界国家理论

在西方世界,自然法的观念和理论起源于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the Stoic school)。

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

所谓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ruling principle)。

这种支配性原则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

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质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

在斯多葛派看来,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

它出自两个渊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这一事实,二是人类所具有的理性的和社会的本性,而这种本性使得他们与上帝相近似。

这种自然法可以说是一种世界国家的'体制;它在各地相同,且以一种不变的方式拘束着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民族。

这一哲学理论对国际法学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它在自然理性基础上提出只有一种共通的公民资格和一种共通的法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第二,它为存在一种对世界上一切国家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提供了理论支撑,而国际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

(二)西塞罗的法律观

西塞罗是斯多葛哲学的继承者和传播者,事实上,公元前1世纪初期人们所知道的有关这种哲学的一切方面,几乎都只能得知于西塞罗的论著。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在西塞罗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系统化,并在西塞罗的理论中被投射到罗马的现实社会制度当中。

西塞罗还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合自然法”国家的理论。

他认为,除非国家是一个为了伦理目的的共同体,除非国家是被道德的纽带联系起来的,否则就像奥古斯丁在后来所说的那样,国家只是一个“大规模的江洋大盗”而已。

当然,一个国家可以实行暴政,并可以用野蛮的暴力统治其臣民,但是只要这个国家这样做了,它便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

这一理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人格、国家责任和近代国际法原则的理论滥觞。

(三)古罗马的“万民法”

此外,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出现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但是罗马法学家还没有国际法的概念。

例如,伟大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和乌尔比尔都没有直接谈论国际法,他们都倾向于自然法的说法,盖尤斯就曾以“自然理智”为“万民法”的渊源。

尽管上古时代的自然法理论客观上为世界国家、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上述理论至多只是后世国际法学理论的滥觞,并没有在当时直接促进国际法学的产生,同时,这一自然法理论也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其根源是建立在神创造世界和人类的宗教理论基础上的。

二、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理论

16世纪开始,随着欧洲宗教改革和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斗争,以及文艺复兴的兴起,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开始兴起,并于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大陆。

这种新的自然法哲学被称为古典时代自然法,其典型特征表现在神学开始和法学相分离,代表人物如格老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真提利斯等。

他们都为国际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自然法理论基础,而其中尤以格老秀斯的贡献最为突出。

(一)格老秀斯之前的国际法学家

尽管格老秀斯被公认为近代“国际法之父”,但在其之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著作中专门论述国际法的相关问题,并对格老秀斯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终促成了近代国际法学理论的建立。

维多利亚(Francisco Victoria,1480-1546)是西班牙多明教会的修道士,在萨拉曼卡大学担任神学教授。

他继承了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在“万民法”之外创造了“民族间法”的概念。

这一术语接近于国际法的意义,成为国际法这个概念的原始。

他把“万民法”界说为“自然理智在所有民族之间的确立”,从而成为“民族间法”。

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是格老秀斯的先驱中最为重要的一人,他在自然法和国际法学方面的研究和著作影响较大。

真提利斯在推动国际法学脱离神学的束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提出教皇不应有任何仲裁的权力,并将万民法看作为普通的法律,使非基督教社会和野蛮社会都包括在万民法的管辖范围内。

通过扩大自然法和万民法的范畴,真提利斯推动了国际法学理论的世俗化,并扩大了国际法的视界。

(二)格老秀斯的自然法体系和国际法学说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被称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同时也是古典时代自然法的重要代表人物。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这一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理性自然法,开始从理论根源将自然法从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在这一新的自然法理论基础上,格老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体系,也正是以《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国际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一次建立起来。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阐述了他的自然法观点和国际法学理论。

在他看来,国际法首先来自自然法,其次是来自作为自然法的补充的万民法。

格老秀斯将国际法分为“万国法”,即习惯国际法或意志国际法和自然国际法,即关于国际关系的自然法。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相比,前者更为重要。

因为,他研究国际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发现永恒的、不变的和不须各国特别同意的国际法规则,这就要求他必须以自然法为出发点,从而也就更加重视自然国际法。

在格老秀斯新的努力下,自然法理论在17、18世纪对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

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所说:“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特别是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三)格老秀斯之后的自然法学国际法理论

1.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理论:

在近代国际法学史上,萨缪尔・普芬道夫被称为“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又被称为“国际法否认派”,是指那些否认由习惯或条约产生的任何实在国际法而主张全部国际法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的学者。

普芬道夫以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将自然法分为个人的自然法和国家的自然法,并提出国家的自然法即是国际法,且在自然国际法之外,没有任何具有真正法律效力的意志国际法存在。

因此与之相应,在国际社会,自然国际法要求所有的国家在自我保护的同时,应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而只有符合以上原则的国际法,才是真正符合自然国际法。

普芬道夫指出,对于主权者而言,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

2.“格老秀斯派”的国际法理论:

与格老秀斯的观点相类似,格老秀斯派的国际法学者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

但是与格老秀斯不同,他们更倾向于采取一种折中的观点,即认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其典型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沃尔夫。

沃尔夫是德国哲学家,同时是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他的理论以自然法为出发点,同时又注重实在法。

同普芬道夫的理论相似,他主张有自然状态,且这种自然状态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国际法;在自然状态中,国家有自保和自全的权利。

但是,沃尔夫又提出,这种权利是不完全的权利,只有通过条约,才能成为完全的权利。

此外,沃尔夫还提出了“世界国家”的概念,这个“世界国家”产生各国合作所依据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意志法”,与之相对应的是从自然状态所直接产生的“必要法”。

三、19世纪以来自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新发展

19世纪初期,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对自然法学说取得绝对优势,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理论逐渐处于下风。

实在法主义否认国家意志以外任何国际法渊源的有效性,甚至否认纯粹的实在国际法以外任何国际法具有科学的性质。

然而,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法学为了符合法哲学的发展趋势和约定国际法和仲裁实践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严格遵守实在法见解的态度。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经历了纳粹时期的巨大社会变动后,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开始反思实证主义法学的弊端,并开始逐渐倾向于自然法主义。

随着自然法以一种新的形式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的兴起,自然法学的国际法学开始取代严格的实在法主义国际法学理论。

在实践中,现在一般都一致认为,在没有以各国实践为根据的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国际法可以由于援用正义的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得到适当的补充和丰富,而这种援用甚至成为了国际法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判中的经常现象。

正如奥本海所说:近代涵义的自然法规则“虽然不能在国内法院中加以强制执行,却具有一种超越任何一个主权国际法的实在法的持久效力”。

因此我们说,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更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注释:

[英]劳特派特著.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65,84.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

[美]乔治・萨拜因著.[美]托马斯・索尔森修订.邓正来译.政治学说史(第四版)(上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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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1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 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 其它 目标。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有关。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 报告 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 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92页 [2]牛津当代大辞典,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644页 [3]国际经济制裁的效率与外部性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第五十八卷,第三期 [4]HAASS,R. N. Sanctioning Madness [J]. ForEign Affairs,1997,76. 国际经济法的论文参考论文篇2 浅析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主权基金 [摘要]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际合作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因此,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主权基金国际经济法法治环境 在2009年4月的伦敦G20峰会中。西方各国一再强调中国应在主权基金领域担负起大国的责任。2009年4月18日,中国投资公司董事长楼继伟在博鳌论坛“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演讲时称,主权财富基金是现存的不合理的货币体系的必然产物。从50年来的历史上看,主权财富基金在市场上没有不良记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力量。 主权基金(Sovereign Fund)又称主权财富基金,是指掌握在一国政府手中用于对外进行市场化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盈余、外汇储备盈余、自然资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管理。主权基金是一种全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积极投资模式,其投资方向不仅包括股票和其他风险性资产在内的全球性多元化资产组合,也拓展到外国房地产、私人股权投资、商品期货、对冲基金等非传统类投资类别。 主权基金的崛起与经济全球化密切相关。进入21世纪以来,以中国、新加坡、印度等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巨额顺差常态化,而这些国家又不希望汇率上升过快,于是外汇储备急速膨胀;此外,以俄罗斯和海湾国家为代表的另一批新兴国家则直接受惠于全球化带来的能源需求激增,在石油价格、矿产品价格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凭借国家对资源开发权力的拥有。也积聚了大量国家财富。这些国家具有政府主导的传统,市场运作下的理财工具又不完善,于是财富大量集中在主权基金手中。目前,主权基金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一个日益活跃的参与者,其资金规模已经超过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市场影响力正不断增强。据统计,1990年全球主权基金的规模仅有约5亿美元;而2007年全球已有36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主权基金,资金规模约万亿美元。其中,最大的阿联酋阿布扎比基金规模高达9000亿美元;中国和俄罗斯拥有的主权基金规模也分别达到2000亿和1280亿美元。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双赢的角度考虑,主权财富基金的存在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只要各国努力规范其行为并改善其透明度和信誉,主权财富基金理应为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从国际经济法视野来看,主权基金对于现代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主权基金是国际经济法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而主权基金本身就是一国对经济活动的自主决定权和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延伸,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一国政府对其主权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主权基金主要来源于属于国有资产的财政盈余、外汇储备和自然资源出口盈余,是国家主权财富在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基金不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保障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进而实现国际经济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据美国主权财富基金研究所(Sovereign Wealth Fund Insti-tute)2009年4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局旗下的华安投资管理公司管理资产约为3471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的另一只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1900亿美元资产排名第八。2004年,具有主权基金背景的联想集团以亿美元成功收购IBM全球Pc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中国在中美高科技贸易中相对弱势的地位,使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获得了更多的话语权。2008年6月,在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宣布正式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谈判中,美方也明确表态:欢迎来自中国的主权基金,并将在修改投资法时认真考虑中方的立场。 其次,主权基金的积极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充分体现,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更为安全、稳定。由于主权基金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低风险,当资本市场面临崩溃危机时,投资者不必担心主权基金会陷入恐慌性抛售中,而且大部分主权基金并不像养老基金一样需要定期支付红利,从而避免频繁地在证券市场上套现。因此。主权基金能够成为一个长期战略投资者参与世界各国的区域经济合作,这将有助于稳定国际股票和债券市场。此外,主权基金的兴起使得新兴市场国家从发达国家的债权人转变成资产所有者,使国际金融市场的权力重心发生根本性转移,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将从美国一元支配格局向欧亚国家和能源输 出国 共同参与的多元体系转变,发展中国家正逐渐成为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势力量,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仅2006年以主权基金为主体的跨国投资就使得美国资产净增加兆美元,为社会提供了1000万个就业机会,并对研发支出有13%的贡献。 最后,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主权基金的兴起也将使世界经济重心从私营部门转向国有部门。据美国财政部估计,当前由各国政府控制的金融资本(外汇加上主权基金)约有万亿美元,相当于全球总产出的15%。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由政府投资的主权基金的竞争,各国的国有资产通过优化整合以后将以更加灵活的姿态投入到国际资本市场中,这将使传统的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面临重大挑战。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美国近期酝酿修改投资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尽管主权基金的出现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在现阶段实现主权基金的法制化仍然面临着种种困境。首先,由于上千亿美元的主权基金规模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普通的国际投资,在债券之外的市场往往会因流动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难以对其充分吸纳,使得各国现行的投资法律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其次,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缺乏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得主权基金的运作缺乏透明度,既没有准确披露是由谁控制着这些庞大的资本。也没有定期公布投资策略和资产报表等可靠信息,而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没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使得对主权基金进行信息披露 的法律规制处于事实上的缺位状态。最后,基于政治与国家安全等非商业因素的考虑,部分发达国家对主权基金背后的国家背景十分谨慎,导致主权基金缺少足够的商业性与运作独立性,容易引发投资保护主义,形成投资壁垒。近年来,美国国会腰斩迪拜港口公司收购美国港口。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未果以及华为收购3Com遭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HIUS)否决,都带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色彩。 主权基金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营造公平互利的法治环境。目前,各国已经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主权基金,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管理体制、具体运作和投资审查,提升主权基金运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在涉及主权基金投资时,授权CFlUS进行为期90天的调查。直至认定该投资不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铝收购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也公布了6项法律原则,宣布将对政府控制的外国投资者加大审查力度。上述立法试图通过对主权基金加大审查力度来规范主权基金的运作,这既是一种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保护战略资产意愿的结果。相比之下,欧盟对主权基金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开放态度。为实现投资自由化的目标,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建议,为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欧盟公司不被主权基金收购,欧盟应考虑实施“黄金股份”制度(即政府持有带有特定权利的股份。这种股份份额很小,通常为一股,但对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拥有发言权和否决权),使政府对一些涉及重要敏感行业的外来投资拥有否决权。欧盟准备出台主权基金自律准则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在制定旨在规范主权基金的行为指南。该组织已经明确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联酋等国为其主权基金制定详尽的披露标准,并开始推广挪威立法对主权基金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认为通过信息披露立法能够促使主权基金的规范运作,避免投资保护主义。 主权基金本质上是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而非政府的行政机关。套用行政模式势必压抑专业精神与商业 文化 ,导致类似于官僚组织的死板僵化,显然不利于其高效率运作。因此,应尽量避免对主权基金的行政干预,确保主权基金市场运营的自由度。例如,为了最大程度保证实现良好投资回报率的核心目标,阿联酋与新加坡的主权财富基金员工队伍中极少有公务员,而是竭力在国际金融市场网罗吸引招聘一流金融人才,绝大部数基金经理包括首席投资官都是外聘的专业人员。 另外,主权基金要想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员,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主权基金的商业性、专业性和独立性,打消被投资国的政治疑虑和阻挠。在投资法中,应明确主体投资应该交由外部基金,进行第三者管理,从而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通道的投资组合,加强基金间的竞争。弥补主权基金自身在资源、人才、内部监控上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吴金勇。黄继新,伦敦G2O峰会的“教堂”价值[N],商务周刊,2009-04-20。 [2]王志刚,主权财富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与实践。2008。(4)。 [3]杨燕,主权财富基金对世界经济的影响[J],中共石家 庄市委党校学报,2009,(1)。 [4]IFSL:垒球主权财富基金增至万亿美元[N],经济参考报,2009-03-04。 [5]刘婷婷,沙特预建世界最大主权基金[N],中华工商时报,2007-12-25。 猜你喜欢: 1.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目录 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参考 3.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4. 国际经济法毕业论文 5.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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