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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参考文献杂志

发布时间:2024-07-03 00:55:55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参考文献杂志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的人格。这种人格是法律拟制的人格,一般来说,我们不能够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把公司债务据转交到股东身上,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股东滥用的,自己的独立,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的独立人格,那么可以通过法人否定制度穿过有限责任公司的面纱,而直接最瘦的骨头身上,另外一种情况,如果这个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构成了人格混同的话,那么也可以通过这个法人的活动制度,把两个公司,作为同等的主题进行疾病的追溯。

法律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超越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股东资格的“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这种情况还被形象地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我们知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就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等,是一个民事主体,股东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如果股东打着公司的名号把其他股东用于出资的属于公司的财物通过关联交易、虚构账目等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既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要求“坏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作为的,那么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坏股东”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对公司制度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为了实现公司法人制度的经济价值目标和公平价值目标的统一。然而,也正因为如此,公司法人制度对于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表现出了法律漏洞,且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于是,使得导致公司法人制度的双重价值目标被落空。西方司法制度就是为了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和补充而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当公司背后的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和其他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是对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但它与彻底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有本质区别。因此,我国大陆讨论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二、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对我国大陆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共同作用而相得益彰,其将发挥出任何一方所无法发挥的作用。 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公司的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形成了公司的面纱。它把公司与股东隔开,从而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对人类商业文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然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其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出来,为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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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公司人格否认

选题在法学 毕业 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硕士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1、人治与法治辨析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3、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与德治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5、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6、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7、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8、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探析

9、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0、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1、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2、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1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5、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路

16、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7、对某一社会 热点 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18、试析宋代的继承制度

19、唐代化外人的法律规制

20、试析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西周立法活动

21、论清朝的文字狱对法制的影响

22、王安石变法在法律之中的实践

23、包拯的法治思想

24、试析汉朝的春秋决狱

25、评述元代体现民族习惯于民族压迫的刑事法律

26、论 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的缺陷

27、 弱势股东及其法律保护制度--新《公司法》的进步与不足

28、 从《公司法》的视角探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29、 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30、 公司法进化的动力--对公司控制与公司本质理论的思考

31、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商法毕业论文题目整理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 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 反思 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 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最新法律论文题目

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2、都市型现代农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构建--评《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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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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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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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吧,这个也要问,是不是学法律的啊,我还是认为这样的事情自己解决更好,要不我给你写一篇?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1.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4.论公司章程的效力5.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7.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8.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9.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10.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1.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1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15.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16.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17.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合理使用19.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某公司薪酬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探析论文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源对于企业影响越来越大。而薪酬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意义重大。薪酬管理效率不仅仅影响着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同时对于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对于物质生活的追求远远高于精神需求,这就决定薪酬必然是影响企业职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创新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这已经成为了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此首先论述了薪酬管理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下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创新路径

一、关于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理论分析

(一)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概念

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指的是在相关的法律框架内,企业为了更好地调动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发展目标,进而通过一系列的方式和手段对薪酬管理进行设计的过程。具体来说,企业的薪酬管理主要包括薪酬发放标准、薪酬组成要素以及薪酬的分配结构等,这些因素对于企业职员工作积极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种类

一般来说,企业的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主要包含两种,即经济型薪酬管理和非经济型薪酬管理。经济型薪酬管理指的是依据职员在某一阶段的工作情况以及其为企业创造的价值,给予企业职员一定的物质奖励。这种奖励突出的表现在绩效工资以及奖金上,其对于职员的激励效果也最为明显,但是其激励的时效性较低。其次是非经济型薪酬管理。这主要是通过对职员的人文关怀以及其他精神奖励,使得企业职员对于工作具有更高的认同感,最终提升职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重要性

薪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良好的薪酬管理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当下员工选择企业的重要因素就是工资水平,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企业良好的薪酬管理主要体现在科学、公平的薪酬体系,而这恰恰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职员的物质需求,同时减少其对于企业的不满。其次,有效地薪酬管理对于企业实现自身的经营目标意义重大。薪酬管理体系的制定和企业的发展目标以及经营水平紧密相关,一般来说企业薪酬激励会明显偏向同企业发展目标一致的行为,这就会对企业职员的工作努力方向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进而使得企业职员的努力和企业的发展目标相一致,最终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愿景。综上所述,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巨大,创新薪酬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在企业的经营中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管理过于注重报酬因素

薪酬管理不仅仅包含着报酬因素,其也包含一定的奖金、绩效工资等,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有效地整合,薪酬管理的重要价值才会被凸现出来。在企业的人员构成中人员的学历、技能和工作积极性都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其不可能仅仅通过固定的报酬去涵盖全部的情况。这就需要企业在薪酬管理管理中注重按劳分配的原则,设置一定的绩效工资、奖金等。但是在当期很多企业的薪酬管理中主要注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在工资中占比相对较少,这就使得薪酬难以对企业职员产生影响,进而不利于职员工作积极性的调动,更不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二)没有实现薪酬管理与企业发展目标脱节

在很多企业管理中薪酬管理体系的设置是十分的粗放的,其主要是参考行业的基本工资标准,再结合企业职员的表现和企业经营业绩来制定,而并没有切实的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愿景,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中最为常见。企业薪酬管理和企业的发展目标脱节,这不仅仅使得薪酬管理难以体现自身的导向价值,同时也会使得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相脱节。科学的薪酬管理体系不仅仅注重薪酬的公平性,同时其也会注重薪资和企业发展目标的相一致。但是由于这需要科学的薪酬管理设计,很多企业并不具备上述的`水平和能力,这就使得企业为了节省相关的成本和精力,在薪酬管理体系的设计上直接套用他人的模式,最终造成薪酬激励失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三、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创新路径

(一)完善企业薪酬管理体系,注重多层次薪酬体系设计

企业的薪酬管理体系不仅仅包含基本工资,同时也包含绩效工奖金等薪资。因此,企业在进行薪酬体系设计的时候,其应该结合不同薪酬要素的价值和特性,对薪酬管理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例如在基本工资上应该以满足企业职员的基本需求为主,其在整个员工薪资构成中的占比不应该太高。这样既可以有效地消除企业职员对于薪酬的不满,同时也为绩效工资等留下足够的空间。其次,在薪酬管理中绩效工资的设定不仅仅和职员的表现相一致,同时企业应该和企业的发展目标相一致。只有这样薪酬管理才可以既满足激发职员工作积极性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使得企业职员的努力方向和企业目标相一致。最后,在薪酬管理中的奖金设计也应该注重激励作用。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来说应该设计多层次的薪酬设计体系,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上凸显薪酬管理的价值。

(二)薪酬管理和企业发展目标相结合

薪酬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企业的发展,所以薪酬管理应该和企业的目标保持一致。薪酬管理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其对于职员行为的导向作用,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可以使得员工的努力方向和企业目标保持一致。对于员工来说其工作最主要的动机就是获取金钱,因此薪酬对于员工的引导作用无疑是最强的。所以在进行薪酬管理设计的时候,应该在绩效工资的设计上侧重于企业的目标,这样就可以使得企业职员自觉的和企业目标保持一致。当然在薪酬管理的设计中不应该仅仅考虑企业目标,同时管理者也应该和职员进行沟通,使得薪酬体系的设计在企业目标以及职员利益之间寻得平衡,进而避免由于过度重视企业的目标导致职员利益受损。

四、结语

薪酬管理设计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职员的工作积极性等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因素越来越重要,企业只有设计科学、完善的薪酬管理体系,其才可以在人才争夺战中抢得先机和宝贵的人才,进而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为企业薪酬管理水平的改善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使得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可以获得更加优质的人才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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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凤娟.试论人力资源的薪酬管理[J].现代商业.2014(09)

[4]沈静.从国有企业的视角研究薪酬管理[J].生产力研究.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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