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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研究背景及意义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03:07:15

农村土地流转研究背景及意义论文

关于土地流转的新闻报道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 编辑本段内容 土地流转中国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动的政策刚出台,上海就在积极实施。据悉,上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将按照“土地确权、两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方针,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对上海郊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流转制度。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转换等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编辑本段规定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0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土地流转工作程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参考 人若能转世,世间若真有轮回,那么,我爱,我们前生曾经是什么?

近几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流转范围也在日益扩大,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有序进行,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流转的程序、内容、行为等不规范(二)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三)土地流转中的承包经营户文化素质偏低省政策研究室的人员身份主要考虑的应该是要根据党的会议精神制定有利于符合当地民情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你从这方面着手一个个解决问题就可以了。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性障碍,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加快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根本转变,着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探索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二、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后建立土地流转新机制过去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来,推进了农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一定程度上实现农业增强、农民增收,但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大多数农民以租赁形式把土地提供给公司或业主开发,农民每年收取固定资金,也没有建立农民持续增长机制,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土地流转的效益不明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我认为要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一套既能增强业主信心、加大农业投入,又能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发挥农民自主性的土地流转新机制。一是政府引导农民成立合作社,作为一个村、组范围内代表村、组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以这种合作社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力,并代表全体合作社成员的意志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至关重要的是,这种产权主体是农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一种集合选择,与生俱来地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代理租金、剩余索取和用于投票的民主政治机制,可以迫使代理人把自己的名义用目标函数与全体合作社成员的福利目标函数联结和集成在一起,从而使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实现和权益保护掌握在农民自己手中;二是政府引导合作社与其他主体建立利益分配机制,在确保合作社成员土地基本收益前提下,与其他主体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合体,这样既增强外来业主投资发展信心,又能充分发挥农民自主性。这种机制的建立,必将大大促进土地快速、适度规模经营。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对产业发展的思考我认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实施,可为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供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将有力推动现代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依法确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也将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依据土地权属证书,一是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可以向金融机构或社会融资,为特色农业发展提供动力;二是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委托他人经营的形式,使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或者跳出土地,从事二三产业;三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有利条件,依托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打造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基地,带动以农家乐为主导的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四、探索完善农村基层治理制度,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将促使农村社会深刻变革,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进程。如何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基层治理制度和结构,以适应农村社会发展;如何建设“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与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如何把“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实现干部勤政务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我们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面对、思考的问题。我认为,一是在政府指导和引导下,由村(社区)党支部组织召开村民大会,选出村民代表,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党群联席会、监事会与村委会共同组成村(社区)党支部+党群联席会+村委会+监事会的“2+2”新模式。党群联席会对村上的重大事项和决策进行讨论、表决,党群联席会议定的事项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交由村委会执行;监事会不仅对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对村委会成员和全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收集民意向村支两委反映,监事会同时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监督。这种“2+2”基层治理结构和模式在政府和村民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由过去的政府主办型变为群众自发型,激发了村民参政、议政的激情,调动了村民参与管理村事务的积极性;二是在政府组织和指导下,在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股份化”组建村(社区)农业生产联社,整合村(社区)集体资源,对集体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并将土地的经营、流转收益同资产经营权益一起纳入股份分红的范畴,必要时候,政府注入启动资金作为村(社区)农业生产合作联社的股份与其他主体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来发展农业产业,农业生产合作联社所得分红可作为合作联社成员再分配和村(社区)公益事业开支。这样在“2+2”基层治理结构模式下,党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社会和谐民主,又壮大了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干部在监督下又更加勤政务实,社会一片欣欣向荣。

水土流失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论文

3研究方法试验设计径流小区设计径流小区位于宁化水保站后山,建于2007年11月,2008年1月开始观测。共有8个径流小区,每个径流小区均按照标准径流小区建造,即小区垂直投影长20m、宽5m、坡度15º,每个小区之间四周边缘用水泥筑隔墙,隔墙深入地下80 cm,高出地面30 cm,墙顶呈45°刀棱形分水界。本试验共设计了8种处理,其中5个为生物措施(小区号为1、4、5、6、7),2个为工程和生物相结合的措施(小区号为2、3),1个径流小区为对照(小区号为8),具体的设计处理见表1。径流小区下用集流槽承接泥沙和径流,并通过管道将泥沙和径流量汇聚到集流桶中,如果集流桶不够承接径流量,可以分流到集流桶旁的分流箱中。通过对不同试验处理的径流小区的观测,研究不同试验处理对紫色土水土流失的影响以及降雨量与水土流失量的关系。表1 径流小区设计Table1 the designs of plot scales径流小区号 1 2 3 4 5 6 7 8试验处理 穴种狼尾草,株行距1m×1m 梯田(无埂)种铁观音,梯壁不种草 梯田种铁观音,梯壁种草 种百喜草,采用封禁植被恢复的方式 种百喜草和胡枝子,株行距×50cm 顺坡垦复种植油茶,株行距2m×3m,每行后种胡枝子作为生物带 与6一样,但无作生物带 对照野外模拟降雨试验设计由于自然降雨变化不均匀,造成降雨强度和降雨侵蚀力的变化也不均匀,为了分析各种自然因素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必须使各试验样地的降雨条件一致,模拟降雨容易控制雨强和降雨量,因此采用野外模拟降雨。本次试验所采用的仪器是便携式模拟降雨器,型号为M278960。根据国家对小雨、中雨和大雨的规定,为模拟降雨仪器设置了3个雨强(10mm/h、20mm/h、100mm/h),每种雨强的降雨时间为半小时。按照不同坡度、不同坡长、不同植被覆盖度、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原则选择六块试验样地,在每个试验样地设置3个简易径流小区(3个径流小区分别采用小雨、中雨和大雨3种雨强进行试验),小区所采用的材料是1m×的铁板,插入土层厚度1m,在有代表性的地方将1m×规格的铁板插入土壤中,就形成一个临时性的径流小区。试验时,将模拟降雨仪器放置于简易径流小区上方,每种雨强降雨半小时,每次降雨用量筒收集每次降雨所产生的径流,记录下每种雨强所产生的径流量。泥沙量采用烘干称重法获得,即在每次降雨产生的径流中取水样,过滤烘干后,称重,根据所取水样的量就可以得到每次降雨所侵蚀的泥沙量。这个试验主要是用于分析坡度、植被覆盖度对径流量和泥沙量产生的影响。表2 野外模拟降雨试验样地概况Table2 the general circumstances of the sampling terra for simulated raifall test in open country样地号 土地利用方式 植物类型 坡度(°) 坡长(m) 植被覆盖度(%)1 耕地(顺坡) 辣椒 15 40 702 园地 油茶 23 70 803 草地 类芦 8 40 604 荒地 少数草本植物 38 50 405 林地 马尾松、胡枝子、类芦 17 10 686 林地 马尾松、油茶 26 100 调查方法对进行野外模拟降雨试验的各样地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了:土地利用方式、植物类型、坡度、坡长、植被覆盖度,通过收集当地的文献资料和实地调查的方法,调查这六个样地的土地利用方式,坡度和坡长是利用经纬仪观测,在样地中设置3m×3m的小样方,调查样地的植物类型和植被覆盖度;每次降雨结束后,自记雨量计观测降雨量,径流深可以通过集流桶中的刻度读出,进而换算径流量,泥沙量用烘干称重法,但要把集流槽中的泥沙清入径流量中,然后将径流搅拌均匀,取出200ml水样,过滤烘干后称重,即可得到泥沙量。6个样地的情况见表2。数据处理经过野外试验后,得到两组试验数据,分别是径流小区和野外模拟降雨试验,径流小区的试验数据采用Excel处理,用SPSS对野外模拟降雨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坡度和植被覆盖度对径流量和泥沙量的关系。4结果与分析不同试验处理对紫色土水土流失的影响径流小区设计中所设计的7个试验处理是宁化水土保持最常见的措施,通过5个月对降雨量和径流小区的监测,得到7种不同试验处理的径流小区径流量和泥沙量的数据(见表3和表4)。通过分析不同试验处理对径流量和泥沙量的影响,得到最佳的试验处理,为选择最佳的水土保持措施提供数据支持。表3 不同措施径流小区径流量Table3 the monthly runoff of runoff plot under different measures月份 降雨量(mm) 径流量(m3) 穴种狼尾草 梯田(无梗) 梯田 封禁种百喜草 种百喜草和胡枝子 顺坡种植油茶(有生物带) 顺坡种植油茶(无生物带) 对照1 合计 表4 不同措施径流小区泥沙量Table5 the monthly sediment of of runoff plots under different measures月份 降雨量(mm) 泥沙量(kg) 穴种狼尾草 梯田(无梗) 梯田 封禁种百喜草 种百喜草和胡枝子 顺坡种植油茶(有生物带) 顺坡种植油茶(无生物带) 对照1 合计 不同试验处理对紫色土径流量的影响径流的流动常常伴随着养分的流失,因此径流量大小往往能够说明土壤保持养分的能力。对8个径流小区的径流量进行累加排序,见表3,发现7个处理产生的径流量大小:无生物带顺坡种植油茶 >有生物带顺坡种植油茶 >穴种狼尾草 >种百喜草和胡枝子 >封禁种植百喜草 >无梗的梯田 >梯田。在相同的自然条件下,顺坡种植油茶(无生物带)的试验处理产生径流量是最大的,而有生物带的试验处理产生的径流量比无生物带的少了近一倍。梯田(有埂)产生的径流量是最少的,这是因为当降雨时,梯田上的植被能截留一部分雨水,并且梯田的阶梯能逐层地截留雨水。从表3还可以了解,穴种狼尾草和百喜草产生的径流量只占顺坡种植油茶(无生物带)的60%和49%,可以说草比灌木截留径流的能力更强。不同试验处理对紫色土泥沙量的影响通过把5个月的泥沙量进行累加,可以对7种试验处理产生的泥沙量进行比较,见表7,比较结果:无生物带顺坡种植油茶 >穴种狼尾草 >种百喜草和胡枝子 >有生物带顺坡种植油茶 >封禁种植百喜草 >无梗的梯田 >梯田,其中梯田(无埂)产生的泥沙量最少,仅为对照地的,顺坡种植油茶(有生物带)产生的泥沙量也较少,无生物带的泥沙量是有生物带的6倍,可以说明生物带可以有效地减小土壤流失。从表4发现种百喜草产生的泥沙量是,种狼尾草的泥沙量为,说明种百喜草的效果好于种狼尾草。种百喜草和胡枝子产生的泥沙量比种百喜草的泥沙量大,但两者相差不多。综合以上两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出,梯田产生的泥沙量和径流量最小,种百喜草的顺坡种植油茶(无生物带)产生的泥沙量和径流量最多,而有生物带的处理可以大幅度地减少径流量和泥沙量。紫色土流失区水土流失量与降雨量的关系研究径流量与降雨量的关系研究从表3可以直观地看出不同试验处理径流小区的径流量均随着降雨量的增加而增加,随着降雨量的减少而减少。3月份和5月份的降雨量只相差,所在月份的各种试验处理产生的径流量的差值也很小,各种措施的变幅为~。1月与2月的降雨量相差,各种措施的变幅达到~。由此可以发现各种措施的径流量变化与降雨量关系紧密。为了进一步分析径流量与降雨量的关系,采用相关分析和曲线估计的方法,分析径流量和降雨量的关系,根据文献资料径流量和降雨量存在线性关系[17],通过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不同措施产生径流量与降雨量的关系式,见表5。从表5可以看出,每个处理产生的径流量和降雨量的相关系数都在以上,说明径流量与降雨量的关系很紧密。表5 径流小区径流量与降雨量的关系式Table4 the relation model between runoff of the plot scales and rainfall措施 关系式 相关系数 N穴种狼尾草 5梯田(无梗) 5梯田 5种百喜草(封禁) 5种百喜草和胡枝子 5顺坡种植油茶(有生物带) 5顺坡种植油茶(无生物带) 5对照 泥沙量与降雨量的关系研究从表4可以明显看出,各种措施产生的泥沙量都随着降雨量的增加而增加,减小而减小的,且两者关系很密切,3、4、5月份的降雨量两两间相差不多,它们对应的泥沙量也相差不多。对于降雨量最大的月份与降雨量最小的月份,泥沙量相差很大,这两个月泥沙量变化最大的是封禁种百喜草,相差倍,变化最小的是对照小区,仅差倍。通过相关分析,发现泥沙量与降雨量也存在着线性关系[17],可以用线性方程表示泥沙量与降雨量的关系,见表6。表6 径流小区泥沙量与降雨量的关系式Table6 the relation model between sediment of the plot scales and rainfall措施 关系式 相关系数 N穴种狼尾草 5梯田(无梗) 5梯田 5种百喜草(封禁) 5种百喜草和胡枝子 5顺坡种植油茶(有生物带) 5顺坡种植油茶(无生物带) 5对照 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对水土流失的影响研究采用野外模拟降雨的方法,在每块样地上设置了三种雨强的模拟试验,分别测出每种雨强条件下的径流量和泥沙量。从表7可以发现:径流量最大的样地的土地利用方式为荒地,通过调查发现,荒地的植被覆盖度只有40%,地表长期没有植被覆盖,土壤风化强烈而且干旱,当降雨一段时间后,土壤持水饱和后,就会产生大量的径流量和泥沙量,从试验中就可以看出,而其的径流量和泥沙量也是几个土地利用方式中最大的,而且远远大于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林地的坡度仅比耕地大2°,两个样地的植被覆盖度也仅差2%,但是耕地产生的泥沙量为 g/m2,大于林地产生的泥沙量,从径流量来说,也是耕地的径流量大于林地产生的径流量。园地和林地的坡度很接近,且园地的植被覆盖度大于林地的植被覆盖度,从表7发现,园地的泥沙量和径流量均小于林地。土地利用方式为园地和耕地的样地因为坡度和植被覆盖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对它们进行比较。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对不同利用方式产生的水土流失量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发现:荒地 >园地 >林地,荒地 >耕地 >林地。从以上比较结果,可见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主要是人为影响,园地和耕地都是受人为影响频繁的利用方式,而林地每年均有一定枯枝落叶归还林地,使得林地有机质含量较高,加上表层植物根系穿插切割,土壤水稳性结构较好,因此土壤渗透性能较好,土壤不易受到侵蚀[20]。经过研究[20]土壤的各项可蚀性指标(包括土壤的分散率、水稳性团聚体含量、出渗值和稳渗值等),得出不同的利用方式下,土壤的可蚀性大小比较,比较结果:荒地>园地>林地。这也说明了,在相同条件下,荒地产生的水土流失量最多,林地的最少,与本文的研究结果一致。表7 野外模拟降雨产生的径流量和泥沙量Table7 slope and the runoff and sediment of sampling terras土地利用方式 坡度(°) 小雨产生的泥沙量(g/m2) 中雨产生的泥沙量(g/m2) 大雨产生的泥沙量(g/m2) 总的泥沙量(g/m2) 小雨产生的径流量(m3) 中雨产生的径流量(m3) 大雨产生的径流量(m3) 总的径流量(m3)草地 8 耕地 15 林地 17 园地 23 林地 26 荒地 38 注:样地的植物类型为:1:类芦, 2:辣椒, 3:马尾松、胡枝子、类芦, 4:油茶, 5:马尾松和油茶, 6:只有少数草本植物紫色土坡地坡度和植被覆盖度与径流量和泥沙量的关系研究坡度与径流量和泥沙量的关系研究当降雨量和植被覆盖度一定时,坡度是决定水土流失程度的重要因子。坡度越大,水流受到重力向下分力越大,这时的水流来不及渗透,沿着坡度流动,流动占主导地位。坡度越小,受到重力分力越小,水流速度小,有更多的时间渗透,以渗透占主导地位[21]。从表7可以看出随着坡度的增加,泥沙量总体上呈现随着坡度的增加而增加,减小而减小的变化规律。虽然泥沙量总体上与坡度呈正相关,但是在小雨和中雨条件下,有些样地并没有遵守这种规律。在小雨条件下,但是23°样地产生的泥沙量比26°样地产生的泥沙量大,主要是因为本身两个样地的坡度相差不大,主要是由土地利用类型影响它们小雨产生的泥沙量,26°的样地土地利用方式是林地,受人为影响小,23°的样地土地利用类型是园地,受人为影响大,表面土壤结构较26°的松散,所以在小雨的降雨条件下,坡度为23°的样地会比坡度为26°的样地产生更多的泥沙量。在中雨条件下, 15°和17°的样地也不随坡度的增加而增加,这主要也与土地利用方式有关,15°的样地的利用方式是耕地,经过所采土样分析,发现该样地的容重为,是六个样地中最小,说明受到人为干扰,土壤松散。从总体上来看,泥沙量是随着坡度的增加而增加的,两者呈正相关,为了验证这一说法,把坡度、覆盖度和大雨产生的泥沙量数据输入SPSS进行两个变量的相关系数分析,坡度与大雨产生的泥沙量呈显著的正相关性(r=),由于每个样地的实验处理方法一样(即降雨条件和降雨时间一样),因此可以把每次降雨产生的泥沙量相加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总的泥沙量也是随着坡度的增加而增加,两者的相关系数为,呈显著正相关。从表7还可以得到,紫色土坡度每增加1°,平均泥沙流失量就会相应增加。为了进一步探求坡度与泥沙量的定量关系,对坡度和总的泥沙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得到关系式: L——泥沙量,单位:g/cm2S——坡度,单位:°把数据绘点制图,见图1。从图中可以发现当坡度大于30°时,泥沙量产生突增,8°~26°时,产生的泥沙量变化稳定,随着坡度的增加缓慢上升。一般来说,随着坡度的增加,径流量增加,但由于野外实验样地地表植被和利用方式不同,从实验数据来看,随着坡度的增加,径流量并没有呈现规律的变化。图1 紫色土坡地坡度与泥沙量的关系 the relation of slope and sediment in sloping field with purple 植被覆盖度与径流量和泥沙量的关系土壤表面的植被覆盖可以减弱降雨带来的雨滴冲击力,使土壤不至于因冲击而分散,从而减少对土壤的侵蚀,植被覆盖又增加了地表的摩擦力,增加了水流在坡面的时间,减小水流速度,使水流有更多的时间下渗[22]。因此紫色土坡地的植物覆盖度对水土流失有明显的影响。另一方面,土壤表面的植被可以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优化土壤团粒结构,提高土壤肥力,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可以提高土壤抵抗侵蚀的能力[23],同样采用野外模拟降雨试验,得到不同雨强下的泥沙量与径流量,见表8。表8 各样地的植物覆盖度与产生的径流量和泥沙量Table8 vegetal coverage and the runoff and sediment of sampling terras土地利用方式 植被覆盖度(%) 小雨产生的泥沙量(g/m2) 中雨产生的泥沙量(g/m2) 大雨产生的泥沙量(g/m2) 总的泥沙量(g/m2) 小雨产生的径流量(m3) 中雨产生的径流量(m3) 大雨产生的径流量(m3) 总的径流量(m3)荒地 40 草地 60 林地 68 耕地 70 林地 75 园地 80 注:样地编号的植物类型为:1:少数草本植物, 2:类芦, 3:马尾松、胡枝子、类芦, 4:辣椒, 5:马尾松和油茶, 6:油茶通过本次研究表明,随着覆盖度的增加,各种雨强条件下泥沙量总体趋势表现上表现为逐渐减少,经过SPSS计算,植被覆盖度与大雨产生的泥沙量的相关系数为,呈显著负相关。但是植被覆盖率为60%的泥沙量很小,不符合泥沙量逐渐减少的趋势。排除60%这个样地后的数据,植物覆盖度与大雨产生的泥沙量的相关系数为,与没有排除60%样地数据的相关性比较,排除覆盖度60%样地数据后的植物覆盖度与大雨产生的泥沙量更相关,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覆盖率为60%的样地坡度是这几个样地中最小的,仅8°,因此,覆盖度为60%的样地泥沙量主要受到坡度控制。排除植被覆盖度为60%样地的数据后,植物覆盖度和总的泥沙量的相关性系数是,两者是显著的负相关,即覆盖度越大,在相同坡度和降雨条件下产生的泥沙量越小。从表8还可以推算出覆盖度每增加10%,泥沙量就会减少 g/m2,把植被覆盖度和泥沙量用散点图表示出来,再使用SPSS的回归分析(排除60%这个样地的影响)进一步得出覆盖度和泥沙量的定量关系: L——泥沙量,单位:kgc——植被覆盖度(%)发现散点图和这个定量关系式画出的图相似,见图2。因此可以用 定量表示泥沙量和植被覆盖度的关系。从表8可以发现径流量随着植被覆盖度的增加而增加,植被覆盖度为40%、60%、68%、70%、75%和80%的样地,总的径流量逐渐增加,分别为、、43200、、和62110m3,小雨、中雨、大雨产生的径流量也大体上呈现波动上升的趋势,植被覆盖度和总的径流量的相关系数为,呈极显著正相关。简易径流小区的规格小,坡长只有,因此降水在坡长很短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时间下渗,此外土壤覆盖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裸露在地表的紫色土很容易风化,所以在植被覆盖度小的土地,降水很快就会渗透入土中,植被覆盖度大的坡地本身土壤有一定的含水量,而且有植物覆盖地表,降水不易在较短的时间内下渗,就会形成径流流动。降雨越来越大后,降水渗透能力逐渐变小,就会产生径流,这时植被覆盖度很小的地表不能阻挡水流带走松散的泥沙,径流量和泥沙量剧增,覆盖度为40%的样地反映了这一点。因此植被覆盖度越大径流量越大,覆盖度越小径流量越小。图2 紫色土坡地植物覆盖度与泥沙量的关系 the relation of vegetal coverage and sediment in sloping field with purple soil

矿山过度开采造成水土流失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论文

人口、资源和环境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三大问题,而水资源是各种资源中不可替代的一种重要资源。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节约水资源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矿山资源过度开采,对地下水资源有直接影响,而且开采过程中也会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使地表产生塌陷,破坏了水质、水循环,效果是不堪设想的。

1.矿山过度开采破坏生物群落的生态平衡

我国矿产资源近年来的高强度开采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造成了地面的大面积破坏和塌陷,导致矿区地下水资源枯竭和矿区严重的大气、水源污染。由于矿业废弃地具有众多不良的理化性质,尤其是重金属含量过高,而有毒重金属在土壤系统中的污染过程又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因此常给周边地区的水资源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如破坏土地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破坏水平衡,加剧了水资源危机,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物群落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

我国水资源总量仍不丰富,区域分布也不平衡,随着人口的增多,水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较小。尤其是在西北地区一些地区缺水严重,不仅造成人们生活的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因此,节约水资源非常重要,我国矿山资源的过度开采对水资源具有重要的影响,加强对矿山开采对地下水资源、水循环、水位、水质等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对矿区开采水资源保护具有一定的实用意义。

2.矿山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对地水资源的影响十分巨大,如今水资源日益减少,我们更要重视矿山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找出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对保证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用水和区域农业用水都具有重要意义。

矿山开采对水资源与水资源循环的影响

矿山开采对水资源量的影响

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开采区的表结构会产生影响,会造成其地表面下陷或因开采过度出现裂缝。在这种情况下,会对当地的水资源造成严重的影响,对其循环系统的影响极大,造成地下水资源自我更新困难,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①由于矿山开采产生地表裂缝,会使地表水转变为地下水,并且会加快这种转变的速度,在一些开采区,雨季大量的雨水会随着地表裂缝渗入到地下,造成地表储水减少,而且矿山开采时也会不断地向外排水、疏干,这就造成了当地水资源不断流失。②矿山开采时由于矿坑需要排水,而且其地表开采产生的变化,会加剧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的流失,对开采区的水平衡造成影响,这时开矿区域内的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都在不断地减少,降低了水资源的利用率和水资源的存储量。

矿山开采对水资源循环的影响

矿山开采时对当地水资源循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水资源自我更新的影响上,水资源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矿山开采破坏了这种能力。矿山开采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循环系统形

成了再造,重建了一个更为快速,也更为复杂,违背自然规律的水循环系统。①在矿山开采前会对地下水进行排干,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下水资源的存储量,而且会造成地表水向地下渗入,使水平衡系统被打破,导致地表水资源不断减少,也减少了地表水的蒸发消耗量。②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也会造成其地表的结构变化,加剧地表水向地下渗入,进一步减少了地表水存储量。以上因素对地下水循环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③因矿山矿坑的排水也会对地下水的径流产生影响,这会使得矿区内的水资源循环系统变得更加复杂。

矿山开采对当地含水层水位以及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矿山开采对当地含水层水位的影响

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会造成地表结构变化,会对原本的力学平衡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当地质结构出现不稳定情况时,就会使上覆岩层移位或是产生断裂,其含水层中所存储的水会产生流动,矿区地下水位会下降。这种带动的反应是连锁性的,会直接对该地区的水井水位造成影响,其水井中的水位会下降,这对当地农业与生活用水的影响是巨大的。矿山开采中,相关人员应该使用专业知识对下水位变化进行控制,减少因矿山开采对当地人民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矿山开采对当地地下水质的影响

我国近年来的环境问题所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矿山的开采对水资源造成污染与影响,相关部门一直非常重视。这种染污不仅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也会对当地的经济建设造成影响,并且也严重违背了节能减排发展趋势。

矿山开采对于水资源的污染主要体现在开采过程中所排放的废石与尾矿等,这些具有污染与影响。而这些情况的发生,是因为当地决策部门一味地追求地区内的利益,无视资源破坏的后果意识,并且矿区管理也相对落后,使矿区污染物随意排放,造成了对水资源的污染,对当地居民的人身健康造成了损害。水资源污染是大问题,我们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一般来讲,矿山开采过程中对于水资源的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采矿废弃物排放对当地的水资源造成污染。矿山开采的废石,因受到雨水或是其他水源的长期浸泡,会产生氧化反应,分解出许多酸性物质,如果这种物质混入到当地水资源系统中,会对当地居民造成伤害。②矿山开采产生的矿坑水也会对水资源造成污染,矿坑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其细菌与矿物质有些呈碱性,有些呈酸性,无论哪一种状态,如果排放到地表或地下水中,都会造成污染。而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水资源自循环会加剧这种污染。因此,矿山开采时必须对水资源污染进行控制,减少污染的产生。

3.优化矿山开采对地下水资源不良影响的对策

认真贯彻法律法规

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与水资源保护法规规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与水资源保护法规规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措施避免对水资源造成污染。煤炭、有色金属采矿等相关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应该将矿山开采的环境质量报告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将矿山开采时对水资源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水资源自身循环系统不会遭到破坏,也不会因矿山开采产生污染。

提升地下水资源综合利用率

在矿山开采时,为了减少开采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的影响,应采取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通过科学的方式提高采矿用水利用率,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与污水,以及一些矿坑的排水,应进行处理,提高废水利用率。

建立水资源影响补偿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于矿藏开采以及一些地下工程建设中所造成的地下水枯竭、水位下降、地下塌陷等都有详细的说明与规定。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时,发生以上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开采行为进行控制,并且根据当地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建立建全矿山开采的地下水资源产生影响的补偿机制。

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性的开采技术

这种方法是指开采矿藏时,只开采部分的矿藏,剩余矿藏用于控制其顶板岩层运动。这样可降低导水裂带高度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常用的技术有房式开采法、条带开采法、柱式开采法和限厚开采法等。

矿山开采后的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彻实达到保护好地下水资源

大规模矿山开采后必然留下裸露山体,由于土壤贫瘠,经过雨水冲刷后山体会造成垮塌、土壤沙化,所以必须进行生态治理。尤其注意的是,有些本地植物种类在开采后,土壤条件发生变化而不会成活,而治理的目的是在建立能达到原来地植被功能的自然生态,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必须引进采矿之外地区的植物种类与原植物相似,能在与被绿化地的土壤类型、水分状况和物种合适等成活,以治理恢复矿山植被,进一步保护好地下水资源。

4.结语

综上所述,对矿山开采进行严格监测管理,防止过度开采破坏地下水资源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必须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科学有序地管理好矿山过度开采,有效地保护地下水资源是构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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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玉生,赵亚平,杨亚静.煤矿开采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J]. 能源环境保护,2004(6):1-3

[3]何纯田.浅析煤矿开采对地下水的影响[J]. 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7):29

农村乡间金融研究背景及意义论文

通过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应该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应路径,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在新常态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尽快出台保护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农村金融机构执法力度。其次,广泛开展信用文化建设活动。对涉农企业和农民进行“金融扫盲”,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进一步开展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级活动,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活动,让“诚信是金、诚信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让诚信企业,诚信农民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获得创业发展更多的金融服务,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将失信者列入“不讲信用”的黑名单,对“老赖”实行联合信用惩戒。再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分散农村金融风险。最后,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结合农村金融风险特点,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密切关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农村金融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与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分析,设定预警区间的预警指标,及时向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发出预警,适时提出农村金融安全运行的对策、建议及风险处置预案。

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应该不断坚持农村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可得性”的原则,序时、有效、稳步实施。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各地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和产品策略,大力推广“低成本、可复制、可持续”、“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二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按照中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实现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能,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三是重组盘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机构向下延伸,重心下移,率先走好“服务”这步棋。除对现有农村金融网点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成为精品网点、标杆网点,提升服务品质外,还要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和重点村设立简易服务网点,创办“流动银行”,定期开展“金融服务下乡活动”,减少金融服务网络空白点,为农民打开金融服务的方便大门。五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涉农贷款特色业务,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并通过基金、保险、理财项目等方式,帮助农民实现资产增值,在加强服务覆盖面的同时,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

金融的特殊属性与内在要求决定了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目前正面临人才短缺且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难题。因此在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首先,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地区农村产业结构或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评价发现与激励保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人才建设长效机制。其次,加大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农情、社情、民情教育活动,强化做实农村金融人才支撑,还要着力提高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互联网金融具备门槛低、效率高等多重“大数据”优势,将互联网金融与农村传统金融快速、有效结合,将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平台,加快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品种在农村推广,打通结算“瓶颈”,为“三农”融资和支付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彻底解决金融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其次,坚持以信贷为主,投资理财为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丰富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整合农村闲散资金和小资金量,以农村资金助力农村经济发展,释放农村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再次,竞合推动,实现普惠金融。农村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并非只有竞争,而应相互补充、携手并进。只有传统金融的深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广度结合,才能创造农村金融新生态,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战略。最后,大数据成就大信用金融。大信用金融关键在于"大",源于大数据科学的应用。大信用金融在个人信用评定工作中能够节约时间,快速计算个人信用给予金融支持,大大提高金融效率,真正实现信用经营与资金经营的分离,推动农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从建国后到上世纪90年代期间各大银行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网点众多,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大银行进行商业化股份制改革纷纷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导致出现很多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地区。而此时没有城市大本营的农村信用社只能“留守”农村,被迫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垄断者。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垄断意味着低效率、资源配置不当。可以说,90年代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一直发展缓慢效果不佳,除了法律体制不健全的因素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作为农村金融的垄断者缺乏改革的动力。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在不断增加,但实际上,农户从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仍不足其向农信社存款的1/3,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3]而此时农村金融机构却出现了严重的非农化趋势,农村资金继续大量外流。以山东农信社为例,2009-2011年资金净流出量分别达到亿元、413亿元和亿元。①这一切表明,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全力为三农服务的内部动力不足。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位就是服务三农,贷款资金80%以上都投向农户(农村小微企业),其在农村金融市场正在从星星之火不断发展壮大,这势必会对原有农村金融机构造成冲击(特别是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面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原有农村金融机构要居安思危,将其面对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和压力转化成内部深化改革发展的动力。针对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其发展给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原有农村金融机构带来如下思考:(1)必须要积极深化改革,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员工素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2)要始终牢记自己的金融阵地是农村金融市场,存款要“取之于农村、用之于农村”,不能再做农村资金外流的抽水机,要做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3)将自己放在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处于全力为“三农”服务的同一起跑线上,将其视为地位平等的竞争者,否则将来有可能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抢走大量储户,甚至被其取而代之。

农村土地流转研究论文提纲

“三农”问题与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考摘要】 <正>"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均衡发展的瓶颈,而农村金融问题又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农民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查遍、措施用尽,然收效甚微。究其根源,在于农村金融改革超前而农业经济发展滞后,从而使先进的农村金融制度与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不相适应。

今年以来,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调减农业税,取消部分涉农收费,农民负担得到减轻,粮食价格阶段性回升,种田效益明显增加,农民种田积极性提高,不少地方的农民向集体重新要求承包土地,进而引发了土地承包与流转中的一些矛盾、纠纷,并呈上升趋势。经调查,矛盾和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前些年,因农民负担重、种田效益差、耕作不方便、发展集体经济等原因一部分组的土地被交由村级经营发包,现在又回过头来要求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实行“两田制”的地方没有按规定纠正到位,群众要求将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落实到户;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要求归还以前抛荒弃耕、甚至当时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个别农户要求归还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强制流转现象的流出土地等。 如何妥善处理当前土地承包流转中的矛盾与纠纷,是各级组织特别是乡 (镇)村两级组织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处理此类矛盾与纠纷心须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为目的,既要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又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引发更多更大的社会矛盾。 1、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如果在外有稳定的就业,有固定的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从事二、三产业。如果农户确实需要土地而原有承包地巳被专业承包的,原则上待专业承包合同到期后再予以返还承包地。如果已经将农户承包地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成员的,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尽量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实在不能解决的,在下次土地小调整时解决,目前可以通过给予适当补贴的方式处理。对空挂户、口袋户等人员要求承包土地的,原则上在原户口所在地处理,如果原有承包土地巳经发包的,待承包合同到期后再予以返还,如果原有承包土地巳经平均分包的,原则上待下次土地小调整时再予以落实。返还、落实承包土地时要补交其承担税费的尾欠。 2、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要全部进行补签,或者完善委托流转手续。原来没有土地流转合同但有约定的,要依法补签;原有流转合同不规范的,尤其是群众意见较大、补偿标准低、流转时间过长的合同,要视情况商定调整补偿标准和办法。对强迫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首先仍然要做过细工作,钝化矛盾,征得群众理解支持后完善必须的手续程序,不能征得群众同意、确需要回土地的,原则上应当协商做好土地返还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组织截留、克扣土地流转收益的要全额返还给流转农户。 3、对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原则上要维护招标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继续予以履行,但对招标收益从现在起根据情况分别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追加投入改造的,原则上全部返还给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巳经增加投入改造的,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在集体与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果已经将承包金一次性收取到位并已经用于还债、办事等方面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可以不予返还。如果集体债务较高、确需继续使用承包金还债的,必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在群众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招标合同到期后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确权到户。 4、对因农民负担过重,粮食价格过低,耕作不方便等原因而带来一部分组自愿将组级土地交归村级并相应扣减相关税费及劳务的,要实事求事加以处理。农户当时已经全部签字盖章的,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当时农户没有签字盖章或者只由组长一人代签的,要完善手续,到位后再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当时大部分群众没有同意,现在土地仍为集体经营、农户又需要土地的,应当将土地返还给组级重新确权到户。若土地已经发包并且没有到期、暂时无法返还的,从现在起其承包收益要返还到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追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的,经过协商,承包收益在村与组或农户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增加农田投入的,承包收益要全部返还到组或农户。如果承包金在发包时已经一次性收缴并已使用的,要逐年将组级应得收益记入该组积累,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力时再予以返还。专业承包合同到期后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到组到户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对“五老地”、荒地、废地等由村级集中统一开发并发包的,原则上要维护原有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发包主体仍然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但要根据村级投入情况,在村与组之间进行利益的合理分配。

在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的整体框架中,对土地流转及其方式的研究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发达的农村土地市场有利于拓宽农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土地信托正是一种新的、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外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研究。下面拟对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加以概括以作为我们的借鉴。 国外关于农村土地信托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土地信托的实现基础 信托形式的运用需要以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权利的可转让性为基础,土地信托也不例外。国外在研究土地信托问题时也离不开这样的基础。 首先,在土地产权界定方面,一开始,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以私有制为前提,认为只有完全的私有产权,才能促使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流转;只有土地私有制才能实现土地信托。在土地私有条件下,土地市场的建立受其他要素和商品市场变化的影响,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产生使得农业人力资本要素处于边际生产状态的农民放弃土地。当金融市场认可土地的担保功能时,利用土地信托将成为农业资金要素的重要来源。 但是,西方的土地产权理论演变,经历了一个从重“所有”到重“利用”的转变。这种趋势具体表现为:在经济关系上,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单纯的土地所有权”;在立法上,改变了以往把土地归属放在首位的做法,开始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的开发;土地所有权开始逐步证券化[1]。同时,土地利用要符合宏观效率的思想逐步兴起。一些学者积极倡导社会和团体主义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以取代土地所有权绝对性理论。如德国耶林在《法律的目的论》中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当仅仅为“个人利益”,应同时为“社会利益”。法国学者迪吉则主张“社会连带说”,认为“土地所有权并非为土地所有人之利益而存在,仅为增进人类之共同需要而赋予保有土地者之社会机能而己”。随着所谓的“现代土地问题”的产生,“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思想开始出现,澳大利亚的麦克尔森(Miehaelson)指出:“所有权只是独占性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不受干涉的个人权利”。也有的学者把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排他的权利而不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 西方学者还认为: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通过激励机制诱导农业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决策,并进一步影响农业经济活动的绩效。或者说,有什么样的土地产权制度,理性人就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反映。诺斯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对于不稳定的产权,实施很差的法律,进入壁垒以及垄断性限制,利润最大化企业倾向于具有较短时间中较少的固定资本,并将倾向于较小的规模。最为有利可图的业务可能是在贸易再分配活动或黑市上。这一组合很难导向生产性的效率”[2]。 可见,西方关于土地信托的研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的,这与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户只有使用权的国情不同,但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一部分,明确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可以建立所谓的“有保障的产权制度”,从而作为土地流转的基础应用于土地信托。 其次,在土地的可转让性方面,国外的研究主要是一些对转型国家的调研。因为这些国家的土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土地无法在市场机制下合理流转,从而给完全市场机制下的土地信托形成障碍。这些研究对指导中国的农地制度改革很有启发意义。美国的罗伊·普罗斯特曼(1996)[3]通过实地调查,对中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做了认真研究,认为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充分,权能不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而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会使资源配置更有效,并刺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投资,减少农户的风险规避行为。同时还提出:“一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推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岳意定,刘志仁等: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行规模经营,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为了便于控制农村土地,便于转为非农业用地。” 而俄罗斯讨论了农业用地可转让性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分歧:对潜在土地所有者的技术要求,对非居民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在信贷违约的情况下向抵押权人转让土地的限制,个人土地所有权的上限,土地股份及其转让的方式。该研究提出应在俄罗斯实行这样的转变:土地股份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转让,而后者更为适用。一份土地股份就是一种选择权,可以被出售、购买、继承等。股份的所有者对分配土地有绝对权利。这种机制使得法人实体希望获得大面积的农业用地以累积所需数目的股份然后用于分配。研究还指出,租赁是农村地区的一种特别补充机制,所有者更偏好于租赁土地股份而非实物土地。 补充: 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土地管理改革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提出了“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MLAR)计划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并要求实行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但国外的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些措施虽有一定作用,但并不一定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首先,这种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虽然大量减少了无主土地并促进了带有可转让财产权的土地的供给,但这无法保证土地产权市场的发展。因为对于追求利润的贷款者来说,所有权证明并非获得贷款的充分条件,稳定的土地收入水平才是更重要的决定因素。更有甚者,农户可能不愿意用其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品。从而得出结论,土地所有权并不是获得使用权保障的唯一方法,应参照不同的背景和地方偏好,建立更加灵活的体系(Dwniz Baharaglu,2002)[5]。此外最近还有学者(Saturnino JR,2005)[6]以菲律宾为例,用实证方法检验了与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有关的变量,得出一个预测结果:MLAR模型用于菲律宾不仅无法促进分配改革,而且会破坏潜在的国家主导的土地改革政策。这也映证了Dwniz Baharaglu的 结论。 从国外的这些研究可以看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信托,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土地使用权必须实现可转让,当然,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这种转让性的实现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关于土地信托的目的和作用 由于西方国家土地的私有制和自由流转性,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农村土地的使用方式正在发生转变,不断从农业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国外很多学者对于农村土地用途的控制进行了研究,如Donald M. Mcleod等(1999)[7]就根据美国西部农村的实际提出了土地使用控制的三种方式:分区制、购买发展权、集群式发展,并建立了土地使用控制方式的选择模型。土地信托方式就是出于保护土地资源和公众利益的目的用于实 践的 。 在美国和英国,无论是局部性的、地域性的还是全国性的土地信托都是一种很有影响的非盈利组织,它和私有土地主们一同来保护他们的土地以达到保护和利用土地或者其他公众利益的目的。它们保护土地的工作对于他们所从事或者协助土地交易的社区和地域非常重要。这些交易包括土地的获取、保护、管理协定,或者其他的能够从土地上获取的实际资产的一些利益。 补充: 此后,西方学者们就对这种土地流转形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且建立了各种决策模型:其中Philip J. Bacon等(2002)[8]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贝叶斯网络理论建立了一个BN模型,该模型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性。这个模型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人员的观点、土地类型、土地使用的选择、成本和利益的标准。这个BN模型不是最优化模型,而是帮助专家分析有关土地的数据。该模型的使用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关于土地类型的标准和土地使用的选择,这个阶段是为了评估对现在的土地使用的满意度;第二个阶段是关于改变土地使用的成本,改变成本需要考虑风险和银行利息、管理、财产的让渡等因素,这可用一个模型来评价土地管理者改变土地使用后的满意度,即: 在成本支付期内改变的满意度=长期预期的满意度-总的改变成本/成本支付期 而Julie Ann Gustanski(1999) [9]基于伦理经济学建立了一个土地信托保护决策支持模型(ILCOS),他认为土地的使用方式是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反映。尽管土地信托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保护土地资源,但是每一个土地信托机构都有自己的设置和地域。所以,他对伦理经济学政策模式在土地信托保护方面的整个过程给出了一个总体的概念,从而总结出土地信托的决策支持的环境模型。这个模型由5个大块组成:土地的使用和环境、社会经济、计划与获取的评估、决策制定的方法、积极的决策制定。该模型主要提出和检验了美国和英国的土地信托与保护私有土地因果关系上的模式,以开发一种可行的决策支持工具。此外,Roger Coupal和Any Seidl(2003)[10]还研究了在税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选择的影响,分析了发展农业用地和农村居住用地的相关成本及其对财政结构的影响。 追问: 请问这位大哥,标题是什么?引言是哪些?

农村土地流转国内研究现状论文

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既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因此,正确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好其中的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制定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是推进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方面。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流转数量增长,流转规模扩大,流转形式多样,流转对象多元,管理服务加强等趋势和特点。同时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流转管理工作还不规范,流转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流转利益纠纷仍时有发生,流转土地使用与农业宏观调控目标也有差异,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向高度重视,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一是土地流转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农民自觉流转意识不强,一些农民对国家土地承包和流转政策理解不够,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会丧失土地经营权,失去生活依靠,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流转出,还有些业主怕政策不稳,担心投入无回报而不敢经营流转的土地。二是农民大局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个别农民对县里的农业产业化政策不支持不理解,对涉及土地流转的农业产业项目,恶意刁难,百般阻挠。个别农民法制意识不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毁约,侵害业主利益。三是基层干部工作热情不高。乡村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不力,情况不清,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矛盾纠纷隐患多。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一是流转程序不规范。部分土地流转项目存在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现象,与政策相违背,也容易引起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发生。二是流转协议订立不规范。有相当部分的土地流转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些虽签订书面合同的,条款也多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规定不具体,且大部分流转合同没有通过职能部门鉴证和备案,存在纠纷隐患。三是土地流转价格存在不合理现象。三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一是土地流转无章可循。土地流转处在摸索和尝试阶段,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出台,流转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土地流转费的确定没有可操作的价格标准,容易出现竞相压低租金,损害农户利益以及个别农户漫天要价,阻碍土地流转的行为。二是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土地流转和租赁市场没有形成,无中介组织,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承租方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对象。三是土地流转管理不规范。三是土地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乡镇农经站工作人员职责不清,土地流转管理职责不明确,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难到位。四是土地流转扶持措施尚未出台。土地流转项目激励措施、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土地投资补偿制度等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四是土地承包流转政策不配套。一是土地流转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在实施农业产业项目过程中,个别农户因思想不通,不愿流转规划区内的承包土地,甚至恶意阻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象,影响项目的实施。由于土地流转应遵循自愿原则,对这些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民无计可施。二是抛荒地难处理。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耕地毁坏严重、水利设施落后等原因,造成弃耕抛荒。这些抛荒耕地的流转难度大,因为一些外出打工、经商的农民把土地看作是今后生活的退路和保障,宁愿荒地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而政府对抛荒行为制止有限,既不能强制收回或强制流转抛荒地,又没有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从而造成了抛荒的蔓延。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各项关系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基础,要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夯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基础。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一方面,要看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我国发展规模经营是一个长期过程,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唯一途径,建设现代农业应当着力推进家庭经营、统一经营“两个转变”,不可一味追求土地集中的规模经营。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需要,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承包土地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尤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要依法规范市场规则和流转行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不断优化流转环境,健全纠纷调处体系,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有序进行。四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国家、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要正确处理这三者的关系,统筹协调国家粮食安全利益、承包者权益、经营者收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又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取向。

哥们,我今年的寒假作业也是这个,给你一篇范文吧。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与研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资源,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随着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山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增加,各地由此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使用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了抛荒现象,这一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影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制约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正确认识我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发展规模经营,是当前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我县土地流转的现状 从今年年初开始。我县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全县农村开展了“规范、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以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完善合同档案管理为目的,着力抓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排查问题、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整改和建章立制几个阶段工作,经过半年的努力,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6月底止,全县已承包耕地面积18.8万亩,占耕地的97.4%;承包农户3.78万户,占总农户的99.7%;签订土地承包合同3.6万份,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78万本。全县土地流转面积3.4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7%,流转户1.18万户,其中流出户7238户,流入户4619户,全县补签合同近3万份,合同一式四份,登记和签订率达96%。 二、土地流转工作成效 抓好土地流转工作,对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增加农民收入,起了积极作用。 1、规范了土地流转合同,干部群众满意。自发流转存在着合同不规范,协议不完善,缺乏法律约束等问题,在土地流转工作中我县按照省农业厅统一式样的合同文本,规范了土地流转合同,并对过去存在的口头协议,不规范合同重新进行了补签,规范建档,消除了以往土地流转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使外出打工的走得放心,租田的农户种得称心,乡村干部也可以抽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解决其它问题。 2、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土地流转,会手艺、头脑活,善经营的农民更多地离家外出打工,或到城镇经商置业,就近服务于二、三产业。据统计,土地流转后全县乡(镇)外出打工或从事二、三产业的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5000人,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活跃和繁荣了城乡经济,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 3、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开始出现两种趋向:一是农户之间转包开始向租赁大户成片租赁发展;二是耕地流转发展到林地和“四荒”经营权流转,由单一的种粮向水果、蔬菜、花卉等高效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发展。全县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达70多户,总面积4000亩以上,有力促进了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使耕者有其田,能者尽其能,智者尽其智,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粮食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 4、加快了现代农业的进程。土地流转后,种植大户都渴望新技术、新品种,以提高产量、提高效益。农业机械得到更广泛的运用。今年机械使用量大增,今年1—6月份,全县新增耕整机32台,插秧机8台,抛秧机2台,便型拖拉机22台,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5、建立了土地流转机制。全县各乡镇、村按照“规范、有序”的要求,全面建立起了土地流转档案,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明确了规章制度。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作为管理机构,做到村有档案,乡有备案,配备专人分管档案工作。摸索总结了四种流转形式。即:土地出租、土地转让、土地转包、土地互换,为今后土地流转工作步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三、存在的问题 l、法律意识较淡薄。表现在:一些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认识度低,知道有《土地承包法》的多,但通读过全文了解精神的不多,有的土地流转未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有的认为签不签合同不重要,以口头协议代替合同,有的流转后再签合同,埋藏下矛盾纠纷隐患;土地承包工作中,仍有一些村组干部对党的土地承包政策和法规领会不够,为解决人地矛盾,搞“几年一调”,土地打乱重分,给土地流转造成了困难和障碍。 2、个别乡(镇)和村组干部对流转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还没有走出过去“要钱”、“要粮”的旧的工作模式。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之间的事,无须政府插手,而且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矛盾多、难度大,没有直接经济收入,有为难、怕难情绪。有的抱应付态度,导致乡村干部沉不下去,责任不到位,工作难落实。 3、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匮乏,流转机制不完善。虽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但总体上仍不能适应需要,缺少一个由下至上、网络化、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由于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欠完善,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程度、规模和效益,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成本,造成“有买找不到卖,有卖找不到买”的局面,并限制了土地流转的区域范围。从流转机制看,流转形式单一,程序不规范。有的地方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的问题。这既容易导致承包关系混乱也容易引起纠纷,同时,这也是造成承包者掠夺性经营的重要因素。 四、对今后完善土地流转工作的建议 1、加大宣传,统一思想。要在干部群众中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贯彻《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通过政策宣传和细致的思想解释,让每一个农民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消除农民的惧变心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要充分认识规范土地流转,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人口变化引发的土地调整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用市场手段和机制取代和制止行政手段任意调整土地的做法,从根本上解决人地矛盾,使农村土地关系的稳定由政策、法律强制逐步过渡为农民的习惯。同时,又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土地流转是—个经常性工作,把规范土地流转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 2、转变观念,明确思路。乡村一级要从过去“管”、“要”向服务引导转变,认真搞好谋划。一要以产业推动抓流转。以加快农业产业化为契机,紧紧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立有地方特色的产业带,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的承包土地向主导产业和规模基地方向发展;二要规范建制抓流转。引导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是避免土地纠纷,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今后凡涉及到土地流转的农户,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都要依法引导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书面合同,建档保管,以解决农户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促进有序流转。三要培育大户抓流转。把培训规模经营大户作为带动土地流转的关键来抓,形成以示范辐射大户,大户带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孕育大户的良性循环。鼓励干部向农民租田搞示范,通过“做给农民看,教会农民干”的引导方式,带动农民自愿转租承包耕地。并且政府要拿出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大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功能全多样化、布局科学、服务多样的要求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更大就业空间。 3、建立土地流转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引导土地健康有序流转。首先,规范土地流转基本操作规程,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的指导下,受理农民委托土地流转申请书,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召集农户自主流转见面,对达成协议的农民,指导和帮助按要求签订合同。其次,建立土地租金评估制度。目前,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多是流转双方自由协商或基层组织协调确定,缺乏科学评估依据。建议建立农用土地评估机构,以土地流转前的评估作为确定租金的依据;土地流转后的评估,主要是监督土地使用情况,防止土地肥力、地力被破坏。再次,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流转双方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期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涉及承包土地田块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承包权证变更手续;有条件的,还可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农村基层组织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监督,对合同的登记、立卷、归档,要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第四,建立必要的流转中介组织。可由农办牵头,联合农业、土管、林业等部门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乡镇一级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转站,村一级由村委会具体向农民提供土地信托服务,突破土地使用权流转仅在有限区域内进行的制约,实行三级联网,形成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通市场。 4、制定配套措施,完善法律政策,为土地合理流转提供坚强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一是制定鼓励土地流转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优惠的对象上实行双向优惠,既鼓励土地转出方,又鼓励土地转入方;在优惠的内容上实行综合优惠,不光在经济上优惠,在流转方享受集体公益事业服务方面都给予适当照顾;在优惠的手段上实行配套优惠,包括在资金、技术、税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在优惠的取向上实行重点优惠。即对“四荒”开发性经营项目、具有技术推广价值和市场发展前景的特色种养项目以及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二是深化农村社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加大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改变农民的“恋土”观念、为农民“退一进二闯三”创造条件,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三是完善法律。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产权;明确允许农民拥有土地的抵押权;开拓有关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保险业务等。楼主给我加分啊 这么抠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状与趋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中国独特土地产权制度下的特殊产物,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统分结合的实现形式。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由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发包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难点和热点,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引导、完善、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尤其是农村建设用地能否流转,怎样流转,即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合法流转,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合理、持续利用。 2004年10月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这一原则性规定对地方来说,还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范。2005年7 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使该省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有地方法规依据。在现行征地制度法律框架下,打破了“非经政府征地,任何农地不得合法转为非农用途”的传统,出现了征地制度与农地直接入市制并存的新时期。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演变 从1950年开始至今,我国农村先后经历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或者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经历了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50年代初期 1950年6月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其中第30条规定, 农民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赋予了农民对土地自由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 第二时期:1950年代中期—1970年代末期 1955年开始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最终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弱化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意识,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虚置。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不复存在。 第三时期:改革开放初期—21世纪初 1978年开始陆续出现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标志着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出现萌芽。 1987年国务院批复了一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入新的探索期。 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加以规范,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上对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保护。该法中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时期:2005年以来 2004年10月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5年7月, 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上网竞价四种方式进行,这意味着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其他地区也开始有了不同程度的松动。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1987年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却相对滞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流转。农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但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目前只能通过国家征收。 1.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尤其是建设用地的流转 现行《土地管理法》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用于非农业建设。城乡二元结构,国家与集体“两种产权”形成了两个分割的土地市场。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和农村城镇化不断发展,集体建设用地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在数量上和规模上有不断扩大趋势,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实际上就客观存在。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地,为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不足和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等问题,城市郊区、县城、中心集镇,大量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使得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成为事实。珠江三角洲地区尤为突出。据统计,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超过集体建设用地的50%,在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而这些现象与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矛盾,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需求,有其深刻的合理性。 但是自发流转引发了诸多土地纠纷。因为缺少合法性,这种流转合同属《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一些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钻法律空子,在合同期满之前,故意不交租金,诉讼时,农民集体利益得不到保障。 从现实中不难发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和特点 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四荒”使用权拍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入股、合营、其他形式。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和特点:一是随着企业发展的自身要求,企业间合并、兼并、重组及股份制改造改组,出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是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经济,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联营形式兴办内引外联企业;三是因企业间债权债务等原因,司法裁定造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四是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出租;五是近郊农民的宅基地以出租、抵押、转让而使得使用权人发生变动,即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农民住宅转让、出租等。不仅乡镇企业用地随着企业改制普遍流转,农村宅基地也随房屋买卖或出租等进行流转。现实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这种转移已普遍存在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的制约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的制约,本文主要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惟一涉及土地分类、用途、规划等相关管理的法律,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尤其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据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这一途径转变为建设用地,而且根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用地年产值30倍的补偿。这意味着,农民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实际上也就没有土地财产权,所以更无法获得土地出让的收益。 上述法律条文严格限制了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的使用范围,只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自用。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者建住房,但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向本村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的流转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然而现实中,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突破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租、转让、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使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地方通过流转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和城镇建设,成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仅靠国家建设用地指标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重要补充;另一方面现行国家征地办法侵害农民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抵制,农民更愿意选择土地流转,保留所有权不变,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受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各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的积极探索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特别是对农用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其流转的限制以不改变农业用途为前提,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建设用地也给予了限制和约束,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将有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作用,因此各地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积极探索。国土资源部曾在江苏苏州、安徽芜湖、浙江湖州、河南安阳、广东省等地开展试点。 1.试点城市的做法 2001年浙江省温州市率先颁布新办法,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该办法规定,凡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可相应转让。转让方式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作价入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先由市、县政府将土地征为国有,再参照国有土地转让办法办理手续。规划区外的农民宅基地,转让范围由原来的同村调剂扩大到同县转让,受让方把原来的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后,其新受让来的土地所有权照样保持集体性质不变,也不需再交纳土地转让金;非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则视其不同用途采取不同转让办法,应缴纳的税费也不相同。 2002年11月,昆山、海门作为江苏省土地流转改革先行试点地,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严格限定在城市和集、村庄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根据当地市场供求状况,制订本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年度计划。 2003年6月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上市流转,其方式可以是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经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建设规划;三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四是界限清楚,没有权属纠纷。特别强调,收益应该向农民倾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中50%左右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剩余50%左右一部分留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应分配给农民。 上述各地做法不尽相同,试点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但如何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农用地不会被基层政府变相流转,已引起高度重视。 2.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创新 现行土地法律和政策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有较多限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的条件下,正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推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规范的流转途径已迫在眉睫,需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创新。 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施行,这是第一个规范集体土地流转的省级规定。广东省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包括农村的经营性用地将全部通过市场流转。该《办法》主要有以下创新: 第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作价入股后,土地的价格不再取决于其“身份”,而是取决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现在广东除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外,其他用途的土地,均有评估机构按相同方法进行评估,相同位置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地价完全相同。 第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过程中,是采取出让、出租、还是作价入股等形式完全是由农民自己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真正得到了体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该土地集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但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必须征求村民的同意后才能报批,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农民集体可合法地与工业企业等谈判,可自主地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这是有利于形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为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提供参照系。因为农地直接入市,是有利于降低工业化的成本。农民直接与工业企业谈判,价格可能比政府征用后再出让更低。 第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取得的收益将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专款专户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用,为农民利益提供了一个保护底线。 在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浙江、江苏、广东等沿海发达省市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了试点,并出台了系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以实现规范有序管理,取得了初步的经验,也为修订《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国土资源部200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研究拟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条例》。 同时,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也联合发文,以试点方式摸索“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相挂钩”政策。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土地作为要素市场特殊商品,应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一是按照土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二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的价格和价值相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对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效益,加快形成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具有推动作用。 2.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利 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为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为全面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并将之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法律基础。 3.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强总量控制与用途管制,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是国家指导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方针,也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通过经济、行政、规划等手段和措施,改变农村建设用地粗放、无序、低效的状况,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在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同时,还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将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指标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等手段来规范。对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依法履行征地申请和审批。 4.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制度与法制建设,确保国家土地政策的更好衔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然涉及相关制度和政策衔接,如土地征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收益分配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集体土地流转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土地政策的衔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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