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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编辑部

发布时间:2024-07-04 09:48:52

中国税务编辑部

内设《中国税务》编辑部、《税务研究》编辑部等10个部室。有职工61人,其中正编审3人、副编审14人、编辑44人。①《中国税务》。月刊,国家税务总局的机关刊物。1984年创刊。设法规公报、征收管理、业务技术、经济瞭望、纳税指南等栏目,期发量138万册。1998~1999年,被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评为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之一。期刊发行量居世界期刊业前50名之一,在财经类期刊中名列第二。②《税务研究》。月刊,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国税务学会会刊,研究税收科学的学术性刊物。

刘崇俊,男,1963年1月出生,山东威海人。 历任青岛市财政局市南分局专管员、青岛市税务局市南分局副科长、科长、副局长,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2002年5月~2012年7月,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厅级);2012年7月~2014年9月,任湖北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4年9月,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所得税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中国税务》山东国税专栏编辑部、中国税务报社驻山东记者站。

直接打电话过去,把相关资料,比如发票号码,你公司名称。一个小块就够了,也就是几百元。现有XX公司不慎将号码为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特此声明作废。或者你买份报纸看一下,别家是怎么做的。

遗失声明,是一种法律方式,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丢失了某些社会性质的证件或者类似的东西时,为了补办一份,法律上必须先确定遗失者所遗失的证件已经在法律上无效,这个过程就是遗失声明。填写身份证遗失声明,内容大概是:因本人不慎把身份证遗失,然后身份证信息如实填写。身份证遗失登报有如下三方面好处:1、挂失登报等于向社会公示自己的身份证作废,作为免除责任抗辩的证据和理由;2、通过网络可以查明公示身份证作废事实。3、为公 安机关挂失补证提供身份证遗失依据,也防止身份证被盗用作案。登报在支付宝首页搜:【跑政通】,里面省级市级报纸都有价格很详细,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纸。在不相同的城市和不同级别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价格都是不一样的。

中国税务编辑部主任

分类: 地区 >> 河北 >> 邯郸市 解析: 全局现有在职干部职工259人,平均年龄36 周岁,其中党员135 名,大专以上文凭达94%。局机关下设办公室、人教科、税政征管科、计财科、监察室、信息中心六个科室和一个办税服务厅,基层下设赵都、和平、中华、联纺、涉外、稽查六个税务分局。 吕君 男 汉族 1963年10月出生,1984年2月参加工作, *** 党员,大学文化 ,河北 晋州人。历任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税务报社记者部主任,编辑部主任, 2001年5月任邯 郸市丛台区国税局党组书记,2002年7月任局长。刘洪恩 男 汉族 1953年3月出生,1972年2月参加工作, *** 党员,大学文化,河北 曲周人。历任邯郸市国税局原直属二分局科长,1999年3月任邯郸市丛台区国税局副 局长、党组成员。 马晓丽 女 汉族 1955年11月出生,1973年8月参加工作, *** 党员,大学文化,河北 大名人。历任原丛台区税务局稽查局稽查队副队长,政工科长,丛台区国税局副局长 ,1999年3月任邯郸市丛台区国税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职能科室』-办公室-人教科-计财科-监察室-税政征管科 -信息中心 『征收分局』-赵都分局-和平分局-中华分局-联纺分局 -涉外分局 『直属部门』-稽查局-办税服务厅

刘崇俊,男,1963年1月出生,山东威海人。 历任青岛市财政局市南分局专管员、青岛市税务局市南分局副科长、科长、副局长,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2002年5月~2012年7月,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厅级);2012年7月~2014年9月,任湖北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4年9月,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所得税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中国税务》山东国税专栏编辑部、中国税务报社驻山东记者站。

中国税务出版社总编辑

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国际财税、国际经贸、宏观经济。开设的主要课程和专题包括:财税理论前沿、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国际税收研究、国际税收竞争研究、中国税制发展、国际经贸理论与实务、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研究、宏观经济专题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税务总局科研专家委员会委员福建省税务学会副会长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学会副会长福建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对外开放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税务研究》、《涉外税务》、《东南学术》、《亚太经济》、《公共经济研究》等学术杂志编委 《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合编译)(1987)中国财经出版社《美国加拿大税制改革比较研究》(合著)(1991)中国财经出版社《当代西方通货膨胀理论》(著)(1992)厦门大学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的理论与实践》(主编)(1997)厦门大学出版社《中国对外贸易的经营和管理》(主编)(1999)厦门大学出版社《国际经济与贸易》(主编)(2000),科学出版社《入世:理性透视》(合著)(2000),安徽人民出版社《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税制》(合著)(2000),中国财经出版社《公共部门经济学》(主译)(200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迎接国际经贸新挑战》(主编)(2000),厦门大学出版社《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著)(2000),中国税务出版社《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主译)(2001),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澳大利亚税制》(合著)(2002),中国财经出版社《经济全球化、WTO与中国特殊经济区再发展》(合著)(2003),厦门大学出版社《财政理论与实践》(合译)(2003),中国财经出版社《国际税收竞争研究》(合著)(2004),中国财经出版社《中国税制》(2005),经济科学出版社《服务贸易的理论实践》(合著)(2005)高等教育出版社《国际税收学》(2005),清华大学出版社 国内论文“比较税制研究”,《涉外税务》,“对我国税制改革与借鉴西方税收理论关系的再思考”,《当代财经科学》,“浅谈中性与非中性出口退税制度”,《税务研究》,“当前应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管理的可兑换”,《金融研究》,“诺贝尔经济学奖与优化税制理论”,《税务研究》,“发展我国外贸规模经营的若干思考”(合作),《国际商务研究》,“理想优化还是现实优化:新时期税制改革思路的选择”,《涉外税务》,“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与我国外贸发展”(合作),《中国经济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信息经济学与优化税制理论”,《涉外税务》,“效率、公平、主权、协调--对税收国民待遇的再认识”(合作),《涉外税务》, “外贸代理制的信息经济学思考”(合作),《财贸经济》,“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收新动向”,《税务研究》,“谈谈税费分流”,《涉外税务》,“税制改革与税制再建”(合作),《涉外税务》,“金融风险与深化改革”(合作),《金融研究》,“完善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中国税务》,“关于优化税制理论” 《涉外税务》,“对当前税收收入形势的看法”,《中国税务报》,“知识经济、新增长理论与财政政策”(合作),《涉外税务》,“知识经济与税制优化”(合作), 《税务研究》,“不确定性与税收理论发展”,《涉外税务》,“森经济思想与财税理论发展”,《涉外税务》,“信息比较优势与国际贸易发展”(合作),《国际贸易问题》,“现代市场经济与西方税收理论研究新进展”,《税务研究》,“税收优化中的不确定性”(合作),《税务研究》,“曼德尔的财税思想及其启示”,《涉外税务》,“现代世界市场经济、西方税收理论发展与国际税收发展”,《涉外税务》, “WTO与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中国税务报》,“努力防范三个风险”,《经济日报》,“经济热点与税收”,《中国税务报》,“经济全球化与税收政策国际协调”,《涉外税务》,“经济全球化、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对税收与西部大开发的几点认识”,《中国税务报》“WTO与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涉外税务》, “WTO与税制改革”,(合作),《金税》,“生态税收的现实观”,《涉外税务》, “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几点看法”,《公共财政:经济学界如是说》,经科出版社“经济全球化下税收国际关系的考察”(合作),《财政研究》,“调整特区产业结构,促进厦门外贸发展”,《中国外贸发展与改革》, 第15集.“贸易结合度分析与出口战略选择”,(合作)《东南学术》,“WTO与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中国加入WTO与税制改革》,中国税务出版社,“WTO下的中国税制:寻求中性与非中性结合的新形式”, 《福建论坛》, “当前税负问题应该考虑的几个因素”, 《福建税务》,“国际税收理论研究的新进展” 《涉外税务》, “2000国际税收回放”,《中国税务》, “WTO反倾销反补贴与一国税制”,(合作) 《涉外税务》, “世贸组织与中国经济增长关联机制研究”, (合作), 《国际贸易问题》, “税收政策实证研究新进展”, 《涉外税务》, “税收热点的理性透视”,《中国税务》,“研究我国宏观税负的国际背景”(合作) 《亚太经济》,“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研究新进展”(合作),《税务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预算制度变革的理论评析”,《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跨国外部性、环境税与国际税收协调”(合作),《涉外税务》,“现实与原则之间:WTO与中国税制发展方向”,《福建税务》,“国际税收竞争与合理调整税负---兼议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税务》,“世界税制改革动向与入世后中国税制改革”,《甘肃税务》,“中国入世与经济特区再发展”,《特区展望》,“经济全球化,中国入世与经济特区再发展”,(合作)《国际贸易问题》,“世界税制改革动向与我国税负水平调整”, 《纳税人》,“诚信纳税与讲真话”, 《涉外税务》,“税收适当高于GDP增长是正常的“, 《中国税务报》,“把税收征纳行为建立在诚信基础上”, 《中国税务报》,“在经济全球化下研究税收问题”,《福建税务》,“WTO与SEA:兼论中国入世后特殊经济区的发展”,(合作)《国际贸易论坛》,“入世后处理涉台税收关系的原则和对策研究”,《21世纪初期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走向与对策》,第14章,九州出版社,2002“中国入世后税收竞争对策研究”,《形势与对策》,中国外经贸出版社, 2002“国际税收竞争的实证研究”, 《涉外税务》,“预期与税制改革”,《涉外税务》, “国际税收竞争下的我国税收对策”, 《中国税务报》,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框架”,《税务研究》,“国外税收赦免的理论与实践(上/下)”,(合作)《涉外税务》,“不对称信息与税收理论研究:回顾与展望”,《税务研究》,“论加入WTO后中国SEA的规范性”,(合作)《国际贸易论坛》,“政府间出口退税的博奕分析与制度优化”(合作),《福建税务》,“农村税费改革的现实优化观”(合作),《福建论坛》,“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关系之辨析”(合作)《会计研究》,“美国税收赦免:联邦与州的抉择比较”(合作)《福建税务》,“政府公共管理与企业竞争力”《福建论坛》,“研究国际税收问题的全球化视角”,《公共经济研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中国税务报》,“辨证地看优化服务和依法治税”,《中国税务》,“论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基础作用”,(合作),《涉外税务》,“对税收赦免问题的几点看法”,(合作)《税务研究》,“用科学发展观为税改领跑”,《中国税务报》,“科学发展观与新一轮税改”,《涉外税务》,“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与协调”,《税务研究》,“后坎昆时代的国际税收研究”《涉外税务》“服务贸易壁垒规模的测量:文献回顾与评析”(合作)《国际贸易论坛》2005年1期“税制改革:基于税收与会计关系的理解”《涉外税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思改”《中国税务》“反倾销税与反倾销补贴”(合作)《国际贸易问题》“浅谈和谐导向型的税制改革”《涉外税务》“会计信息失真的基本类型:税收视角的分析”(合作)《税务研究》“和谐社会和和谐税收”《中国财经报》“妥善应对贸易摩擦与财税政策运用”《中国税务报》“加快税制改革,应对贸易摩擦”《涉外税务》2006年3期“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对称性及其政策启示”《税务研究》2006年3期“十一五开局之年的中国税收”《中国税务报》“充分运用财税手段妥善应对贸易摩擦”《香港文汇报》“关于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的几点看法”《中国税务报》“对十一五时期我国财政税收发展的几点看法”《三明学院学报》2006年3期“纳税人遵从的演化博弈分析”《涉外税务》“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几点建议”《全国人大经工委新疆会议》“税收辨证观运用的三个例证”《涉外税务》“再论反倾销税与反倾销补贴”《国际贸易问题》“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治理:税收视角的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收与会计信息失真治理:文献回顾与展望”《公共经济学评论》“税收制度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东盟贸易自由化中的税收竞争与协调”《涉外税务》“和谐世界新理念下国际税收关系研究”《中国税务报》“现代税收与会计关系研究”《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市场经济下的绩效预算管理”《财政部/UNDP项目》(湖北会议主报告)“关于政府绩效预算评估体系的几点看法”《财政部/UNDP项目》(海南研讨会主报告)国际论文“Recent Development in Chinese Tax 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 , Proceedings of ABAC,ABAC,USA,1991,“Understanding the Controlled Currency the Chinese RMB Devaluation”, Proceedings of ABAC, Ont.,Canada,1991“Foreign Banks in China: Lessons for the 3rd-world Countries”, Proceedings of ASAC, ,“Assessing Monetary Reform in Former CPEs: A Comment”, Proceedings of 7th Conference, PEA, PEA,USA,1992,“Managing Foreign Debt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Proceedings of 7th Conference, PEA, PEA,USA,1992,“Wage Determination in China and an Econometric Test on CT”, Proceedings of 8th Conference, PEA, PEA,USA,1993,“A Socio-political Perspective on JVs in China”, Proceedings of IABS, IABS,CA,USA,1993,“Political Economy of Policy Changes Forward Foreign Enterprises in China”, Manage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Cambridge Univ. UK., March,1994,“Interest Rate Management in China Macro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Third World Studies Journal and Review, , ,“Two Lines of Development of Trade Theories”, Global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Strategy, Idaho, USA, 1994,“Globalization of Japan and Japanese Investment in China”, Japan Studies, , Denver, USA,“Japanese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An Empirical Analysis”,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 Journal, Winter 1995, USA,“Japan’s Office Development Assessment to China: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International Politics, 1996 , Scotland,“Japan’s Trade in Services and Its Competitiveness in the World Market”, Proceedings of Japan Studies in Canada, Halifax, Canada, 1996,“Understanding Japanese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An Intercultural Analysis”,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 Sociology, USA, , 1997

简单地说仅次于社长

张木生,1965年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初中毕业,1965-1972年在内蒙古插队。插队期间,结合农村实际,注重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及研究,就中国农业发展史及世界农业发展史发表过一系列文章,并就当时中国农村的现状提出了改革意见。1973-1975年在内蒙古大学哲学系学习。1975-1980年在内蒙古商业学校教书,1980-1984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研究人员,1984-1990年任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研究员;1990-1993年任《中国百业信息报》 (后为《中国税务报》)社长兼总编辑;1993-1995年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专员,1996-2009年任《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著有《超越左右说实话一一财税体制与政府行为》 (香港大风出版社2007年)。

中国税务报社编辑招聘信息

公司简介北京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2001年1月8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税务服务机构。2004、2005年被评为北京市十佳先进税务师事务所2007年入选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单位2008-2009年度被评为北京市A级税务师事务所财税领域的15年优质服务,分布广泛的45家分支机构,出类拔萃的150人精英团队,实力雄厚的1000个卓越客户。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中国税务机构最集中的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楼、国家税务总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税务报社等均在附近。由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社社长杨友军、原西城区国税局副局长宋葆荣等同志发起创办,并有一批以原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为代表的业内资深人士为专家顾问。事务所现设客服部、咨询部、代理部、培训部、业务部、网络部、国际部、审计部及技术部等专业处室,拥有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内部审计师和财税律师等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事务所具体业务包括:财税代理、财税咨询、财税顾问、税收筹划、税务协调、涉税审查、纳税资格鉴定、财税培训、财务托管、财税司法鉴证及网络服务等。事务所现有广州、重庆、上海、西安、武汉、天津、沈阳、长春、太原、福州、南昌、南京、厦门、青岛、大连、洛阳、无锡、泉州、唐山、秦皇岛、抚顺、榆次等四十几个分支及战略同盟。中华财税咨询信息网是北京久益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业自营网站。近些年公司以网络为平台,以培训为先导,按行业做税务,跨省市做代理,一条龙综合服务,向多领域延伸,在行业内可谓独树一帜。特邀专家顾问◆原国家税务总局常务副局长杨崇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郝如玉◆国家政策法规司司长杨益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等、董事长简历吴丽光:◆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税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财税专家;◆1992年—1999年期间先后在西安外国语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学习英语及会计专业;2002年考入澳洲迪肯大学会计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担任经理等职务,现为北京金瑞君安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熟练掌握了企业财务、税务流程、精通税法,能做各种财务预测和分析。并负责多家公司的审计、税务筹划、管理咨询、税务顾问、内部控制审计及资产并购工作,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诸多业务,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为众多公司成功上市做私募、融资、以及上市前的辅导等重要工作,在全国主讲过多场财务经理及CFO等高级培训课,并为北京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多次行业培训。业务范围税务方面1、税收筹划9、专项委托审计2、税务咨询10、减免税代理3、税务顾问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税务培训12、税法光盘软件研发销售5、财务托管13、退税6、土地增值税汇算审计14、购置国产设备抵免税7、财产审计鉴证审计15、税务司法鉴证8、注销清算审计16、税务协调其他各种税务业务财务方面1、经济责任离任审计10、管理咨询2、科技经费审计11、验资3、银行贷款审计12、资产评估4、财税咨询顾问13、集团企业员工财税培训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审计14、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6、内部控制制度底稿的设计15、境内外上市辅导、策划7、会计制度的设计16、其他各种审计业务8、内部审计17、根据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进行调账9、财务尽职调查1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通过市科委备案)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行业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做精做细”的宗旨,以百倍的热忱为各具规模的客户量身提供优质服务。我们强调坚持不变的职业道德和时效性的专业服务将大大地为您节省时间和金钱。联系人:李想电话:转807

报社和出版社的总编辑就是对整个报社或出版社负责(从业务和刊物内容方向上),对报纸和出版物的每篇稿子、每个字负责。报社的责编对自己编的版面负责,版面上的文章出问题责编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责编要改稿,可以决定哪篇稿子见报那篇稿子不发表。但如果该发的稿子没有发,责编要受处罚。出版物的责编也类似,要对自己编的那部分直接负责。总编辑是媒体事业之中,负责编辑、采访业务部门的主管。在较小型的媒体之中,总编辑常须自行参与编采业务;然而在较大的媒体事业,总编辑往往只是编采部的专业经理人,负责的工作在大致规划编采走向,而不直接参与编务。

简单地说仅次于社长

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简介: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为广大用户提供采购动态、地方动态、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协议供货、总局法规、案例分析、模板下载、采购问答、经验交流、图片新闻等内容,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国税务报社共同主办、中国税网承办的税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是总局构建的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立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最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是宣传和反映税务政府采购工作的窗口。其宗旨在于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服务基层、方便基层采购,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效益化和信息化,是基层单位利用中标成果进行网上采购的重要渠道。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开通时间: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5年7月6日,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页在宁夏银川举行的全国首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宣布正式开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等领导为网页开通剪彩。承办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的中国税网成立于2004年初,它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中国税务报社主办的一家财税专业型门户网站。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中国税网具有新闻刊载资格。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规定,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如何操作?网上交易系统登陆后,点击协议供货,进入后在再次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右上角前往二期系统,选择要采购的类别,浏览目录。中小企业全盘账务处理与纳税筹划实战特训班14天,30个课时,手把手教授全盘账处理,实打实培训纳税筹划,助你完成会计理论到时间的飞跃,极速修成卓越会计,学完即可上岗,轻松胜任所有会计基础工作。

中国税务杂志社总编辑李万甫

日前,有关媒体相继报道“死亡税率”问题,有关人士认为,“死亡税率——当前经济持续低迷的真实原因”,“税率之重,接近企业的‘死亡线’”,“我国长期实行重税主义的后果,就是经济动力和活力的下降”。归结起来,其核心要义就是:税负过重严重影响企业生存空间,是导致经济下行压力的主要原因。 学者指责高税负是逼走中国制造企业的真正原因。然而也有学者声称这是“夸大”、“误导公众”,究竟怎么回事儿?据《新京报》报道,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投资10亿元在美国建汽车玻璃厂的新闻,在国内外引发了强烈反响。曹德旺称,“除了人力,中国什么都比美国贵”。他特别指出,中国制造业的成本太高,其中最高是增值税。联想到之前李嘉诚抛售内地资产,很多人称“曹德旺也要跑了”。虽然曹德旺称,公开讲税负,只为提醒危机感,他的重心仍在中国。源自有关媒体的报道,“当前我国企业实际税费负担接近40%,对企业来说意味着死亡。”或称作“死亡税率”。此事引发了关于中国税负水平是否过高的争论,有学者指责高税负是逼走中国制造企业的真正原因。然而也有学者声称这是“夸大”、“误导公众”,究竟怎么回事儿?争论一:中国税负是不是“死亡税率”?正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认为,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应该在接近40%的水平上。40%或30%的税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死亡,或可以叫“死亡税率”。因为在我国,除新兴行业以及金融等领域外,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率都不到10%,30%-40%的税费负担足可以导致大多数东部沿海加工业企业处于困境之中,甚至亏损倒闭。李炜光年初带队在4城调研企业税负情况。反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死亡税率”之说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形成经济增速下滑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因素,又有制度因素,也有市场环境变化的因素。我国宏观税负近些年来一直稳中有降,特别是一系列减税降负措施的陆续出台,企业的税负大大减轻,但同期经济增长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由最初的两位数的高增长到目前的增长。争论二: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高不高?正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宏观税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通常结合政府收入构成状况,分为大、中、小口径:大口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按照IMF统计口径测算,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接近3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中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和占GDP比重,按照OECD测算口径,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而2014年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小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比重,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左右,并逐年下降,按照IMF数据测算,2013年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为。反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表示,用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中的“总税率”指标来衡量我国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税率是指企业的税费和强制缴费占商业利润的比例),2013年,我国企业总税率为 %,不仅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也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泰国和南非,仅略低于巴西。这之后的2014年和2015年,中国继续维持在和的高水平上。李教授认为,调研是有样本的,也是有数据的,要厘清征费与征税占利润的比例具体是多少,如果说征完税或者费之后,企业没多少留利了,甚至在亏损,有人还说税负不高,我觉得没什么说服力。征税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征税只要为企业留一点利,企业总是会生存与发展下去的。而现在的利润率,企业普遍反映不高,这说明,我们现在进入了一个低利润率的时代。我们不是说要把企业逼死了才要减税,那时候什么事就都晚了。争论三:中国的税负比美国重么?正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表示,美国的减税力度在里根时代就很大,直至今天,美国都在享受里根时代的减税红利,里根政府甚至引领了上世纪80年代全球性的减税运动。实施这种减税政策,一则,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二则,带来了新技术与信息革命,包括我们现在说的数字技术繁荣,都跟当年主张减税的里根经济学有直接关系。所以,再回过头来看中国的问题,千万别等到企业过不下去了再减税,那就晚了。我们希望建立一个偏轻的、适当的,有利于企业家发展、创新、创业的环境。我们不能说一方面鼓励大家投资与创新,一方面又用很重的税制套在企业家头上。反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当然,由于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一,税率设定不同,对企业而言,衡量企业税负的轻或重,不能简单片面只看税率的高低,税率并不等于税负,应当从多维度综合衡量。争论四:税制不同导致中国税率显得高?正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认为,从税负构成及承担者来看,我国企业承担了90%以上的各种税费,个人承担的各类税费占比不足10%。一方面是由目前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决定;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对税(费)负敏感,尤其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盈利能力变弱时,企业自然会感觉税费负担重。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费)占比较高,企业直接负担的税费显得并不高。从税负的转嫁性来看,收费往往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有关,与企业具体的经营活动相关联,难以转嫁;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三分之二左右的流转税,由于依附于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可以实现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企业只履行缴税义务,并非负担者。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会导致按照世界银行公布的“总税率”指标计算的企业税负虚高。至于流转税的累退性,可以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完成,但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反方: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表示,中国企业缴的税比美国企业多,这不是印象、表象,而是事实。这种对比恰恰说明了中美两国企业之间的差距。在生产、消费、分配、交换这几个环节中,美国的税制主要是在调节后两部分,主要征收所得税与部分财产税,并不征收流转税。在美国,企业有利润才征税,没利润不征税,企业自由发展度很高如果用营业收入做分母,用税费除以营业收入,那显然,企业的税率就很低,因为营业收入肯定会高于净利润。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或者个别学者,经常喜欢用营业收入做分母计算企业税率有多少,这没有多大意义。在这样的基础上计算税率,显示出来的税率却很低,好像企业没什么负担。可实际情况却可能是,企业没什么利润甚至亏损了。算税负重不重,不能玩数字游戏。

实习生 刘芳桦

通讯员 黄程灿 方元子

7月9日,由广东 财经 大学主办,广东 财经 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人民财税发展研究中心、广东地方公共财政研究中心、广东省财税大数据重点实验室)承办的首届人民财税高峰论坛在广东 财经 大学(广州校区)举行。

围绕“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展开学术研讨

论坛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高度聚焦“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研究主题,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数字财税蓬勃发展的时代需求,为数字财税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近200人在线下参加论坛,全天在线观看直播人数近3万人次。广东 财经 大学校长于海峰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

会上,广东 财经 大学党委书记郑贤操发表致辞。他指出,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 社会 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加速数字化战略转型是“十四五”时期我国建设网络强国、数字强国的重要战略任务,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蓬勃发展,财税基础理论建设也进入到一个大不同以往的新阶段。

《人民周刊》杂志总编辑、人民财税发展研究中心理事会理事长冯旭东表示,新时代以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等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向纵深发展,关于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的研究应用价值巨大,前景广阔。

随后,中国 社会 科学院副院长、中国 社会 科学院大学党委书记高培勇教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教授,中国 社会 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研究》主编黄群慧研究员等30多位财税界名家及多位企业高管出席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广东 财经 大学副校长、人民财税发展研究中心理事会理事长邹新月教授主持主旨演讲。

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教授从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法治、经济、 社会 问题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数字经济的思考。他提出,数字经济是把双刃剑,其最终目的应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杂志社总编辑李万甫教授就“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与税收治理”这一主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他表示:“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不仅是对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也是建设新发展阶段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还是全面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必由之路。”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刘尚希研究员提出三点意见:一、数字革命是人类文明的第三次革命,要抓住数字革命的机遇;二、数字化时期的税收要与时俱进,“要从工业化时代的规则制定逻辑中脱离出来”;三、要推动税收制度促进数字化发展。

三个“多”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与数字财税发展

当天下午,三个分论坛同时开展,共35位与会嘉宾分别围绕“政府治理数字化”“预算管理数字化”“税收征管数字化”“企业数字化转型”等主题,深入研讨、分享成果,共同聚焦数字经济发展与数字财税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推动数字财税理论与实践纵深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论坛的成功表现为三个‘多’:发表演讲的名家多;与会人员多;新成果、新观点多。”闭幕式上,广东 财经 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人民财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林木教授致辞总结。他指出,此次高峰论坛深化了参会人员对数字财税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 社会 服务转型升级的认识,对促进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何宁

校对 | 谢志忠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综述 2014年1月10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税收法治建设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靳万军副司长、张学瑞副巡视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李万甫所长等政府官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等学者,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等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普华永道、华税、天驰、国枫凯文等会计师事务所或律所合伙人,共计60余位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媒体对论坛进行了报道。 论坛开幕式由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李三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先后致辞。李三江司长对论坛提出三点倡导:第一,鼓励畅所欲言;第二,理论联系实践;第三,具有问题意识。刘剑文会长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第一,树立法治思维。所谓税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会延缓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第二,摆正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税收立法不仅能够确认已有的改革成果,而且能够推动和引导税收改革,它是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平台,也是化解中国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平台。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石性地位及其理解 与会专家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达成了相当的一致意见,以期厘清当前存在的一些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这对促进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具有历史性价值。第一,必须尽快健全、完备税法体系,提高税法的系统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开放性。第二,将税收法定原则及基本税收管理体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写入《宪法》。第三,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专设一章“纳税人权利保护”。第四,发挥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将现存的诸多税收行政条例上升为法律。第五,将财税法设置为一个独立的立法系统。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指出:第一,重视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若课税要素不明确,实际上构成了一把“双刃剑”,不仅不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也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第二,处理好各个层级的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确税收实施条例、税收实施细则各自能够规定什么,确定税法解释的具体方法和限度。第三,立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反思反避税问题。税务机关应当适当转变执法思维,在征税问题上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严格地依据法律征税。第四,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透明,以倒逼税务机关提高其执法的公正度、能力和水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少英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深刻的内涵在于限制政府征税权、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须编排税收立法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为一个以商品税为主的国家,我国在商品税方面的立法却非常欠缺,故在“营改增”改革中,应大力推动增值税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从而在实现增值税的经济功能的同时实现其政治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是经过人大代表的同意以及纳税人的立法参与,控制国家征税权;并借助税收法律的安定性、规范性、可预测性,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人生规划自由权等。第二,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要改变立法机关力量薄弱的现状,应当优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知识、年龄结构,增强立法人员的立法能力。第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以在形式上制定税收法律为已足,还应保证税收法律在内容上对基本课税要素等进行具体、明确、完备的规定,改善立法质量。第四,建立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和对税收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正文教授认为: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崇高地位。它是税法领域最高原则,并对一个国家的法治、人权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既包括对税收实体要素和基本的税收程序要素的规定,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地实施和执行税法。在立法上,关注税法的可实施性,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在执法上,转变按照计划或任务征税的思路,以税收法律作为征税的唯一依据;在司法上,发挥税收救济的功能,改革税收司法制度。 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剖析和反思 与会专家基于国家治理的整体视角,解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演绎情况。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贾绍华所长认为:《决定》中“国家治理”的提法彰显了政府运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型,关系到国家的“常治”和“久安”。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主要包含三个指导思想,即税种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术的法定。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能奠定政府征税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政府的治税能力,发挥税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途径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将《决定》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承认视作“起始之元年”,是我国二十多年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当前的改革深水区、矛盾激化期,财税法治建设突显了“法律”的价值,能够合理地划分私主体和公主体的财产界限,关乎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一定要树立税法权威,在税法的表现形式、实行和运用上多下功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税法的笼子中。 普华永道合伙人梅杞成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把中国税法实践中的问题总结为五个特征:一是很多领域本应当有法,却没有法。二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公平。三是很多领域有法,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四是很多领域有法,却不依法执行。五是很多领域纳税人有权利,却不敢行使这些权利,导致纳税人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扬州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李登喜教授认为:税收法治之治实际上是一种“共治”,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一方面应当构建科学的税法解释体系、健全税法解释方法,在与纳税人权利息息相关的规则解释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进行适当限制,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错用和乱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标准化案例税法,也即税法领域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税法的实践探索来引导税法的理论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法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的共识,也是一个永恒的研究主题。从《立法法》第8条到1985年税收授权立法决定、税制改革试点模式,都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紧密的关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未在财税改革上多作着墨,因此,此番《决定》中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等诸多财税问题的明确表述,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与可行路径 与会专家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执法、监督、遵从等多个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宏观及微观路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张永志副主任认为: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高度,“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合作,税收法治也正是置于这个大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一是树立法定理念,充分挖掘税收法定原则蕴含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的精神。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确认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三是落实立法规划,改进立法程序,保证税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 来自各地税务部门的实务人员阐述了自己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看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常新友副处长认为,应提高税收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处理好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改革与立法、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施宏处长反思了我国税收法定实践,在立法层面,人大没有尽到税收立法授权之后的监督职责,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足;在执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失控;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启动税法领域的司法解释,税收案例的数量较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李青处长指出,税务机关不能将完成征税指标作为唯一的工作导向,而必须依法征收。如果不实行税收法定,就会使税务执法的随意性非常大,既导致收了不该收的税、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也导致该收的税没有收、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张岳文副处长认为,我国税收领域的现状是法律理想难以与现实相衔接,引发法律的“脱节”。一方面需要考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结合,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接中国本土的地气;另一方面需要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层面的相互跟进。 来自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交流了自己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实务经验,重点提出了关于税法解释的一些体会。天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家本认为,税法应当对课税要素进行相对明确、详细的规定,增加法律中的严格性规则,不宜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税法解释权留有过大的余地。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同样认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解释不能适用扩大解释的方法,才能保证税法的权威性、促进税法的确定性。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荣法指出,行政机关的税法解释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确立“禁止扩大”以及“尊重本意”等两项解释原则。建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分为纳税服务、涉税建设、涉税处罚三大部分,转变“轻服务、重管理”的态度,推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相互信赖,强化违反税法的责任和处罚力度。 四、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治的前景展望 税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围绕着税收法定入宪、税收授权立法、税法的本土化思路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展望了我国税收法治可以依循的前进方略。 《中国税务报》刘佐总编辑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并非资产阶级所固有,而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都被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基本原则,是现代国家保护人权的必由之路,故我国有必要将税收法定原则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同时,面对复杂的国情现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区分轻重缓急,兼具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张学瑞副巡视员认为:从《决定》的布局安排看,税收法定原则被定位为民主建设中的大事情,它牵涉到人民主权、政治体制改革,关系到扩大民主和加强法治。税收立法应当回应现实需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回应老百姓的愿望,还应当确立阶段性的任务,结合我国的国情、社情和税情,制定具体的时间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傅红伟处长指出: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国际规则,也已经在我国全社会上下形成共识,下一步的重点就在于如何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到具体工作当中。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路径被视为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国人大、国务院、税务机关等多个机关相互合作,共同作出努力。 湖南省税务干部学校何小王教授针对我国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突破、超越权限的现象,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依据应当具体化,并引入外部的授权立法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的监督体系。另外,既然旨在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中明确了“禁止类推适用”原则,那么,旨在保护财产权的税法也可以考虑确立相近的原则,禁止税法领域的类推和比照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副教授介绍了德国有关税收授权立法的学理和实践,阐释了其对于我国处理税收授权立法现象的启发,提出在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上,需要将立法机关的强大、行政机关的谦抑、司法机关的补足这三者密切结合。我们不能单纯地肯定或否定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一个必须坚持的底线是,重要的课税要素应当严格地由狭义法律进行规定。 五、闭幕总结 闭幕式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靳万军副司长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果,指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不断改进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从意识与理念、体制建设与机制创新等维度着手,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协同并举,以共同实现税收法治的目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会长重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固然应考虑中国国情,但这项原则的价值是不容置疑的。回到《决定》的本意上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只能指狭义的法律。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在于保护纳税人权利、限制公权力,落实路径是在5-10年的时间里,将所有的税收行政法规都上升为税收法律,且应为“良法善治”。唯有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进步,民富国强的治国目标才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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