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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01:56:57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研究论文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我也不知道你熟悉的方向是什么,我写过很多,,我就给你写选题你自己看下,参考下,27、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区别和认定 28、 驰名商标申请与维护研究 29、 商标显著性理论与实践研究 30、 品牌策划的法律问题研究 31、 商标注册变更法律问题研究 32、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程序先于权利 33、 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扩展及其限制 3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发展 35、 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36、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7、 论经济法的和谐价值 38、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探析 39、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40、 论完善我国竞争立法 41、 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新探 42、 公司僵局法律对策研究 43、 论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 44、 上市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探讨 45、 论股权的法律保护 46、 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 48、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立法建议 49、 关联公司法律问题新探 50、 论我国破产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摘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的,物权法施行后并未完全废止担保法,由此而出现了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对于这些法律冲突如何处理,大抵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的范畴。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少争议,直接影响到了裁判的结果。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如何适用法律? 【关键词】物权法定主义;担保法;担保物权;时间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法;法律规定;应收账款;特别规定;法律冲突希望这篇可以给你一些启发,祝你论文顺利通过。

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研究论文

《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摘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的,物权法施行后并未完全废止担保法,由此而出现了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对于这些法律冲突如何处理,大抵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的范畴。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少争议,直接影响到了裁判的结果。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如何适用法律? 【关键词】物权法定主义;担保法;担保物权;时间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法;法律规定;应收账款;特别规定;法律冲突希望这篇可以给你一些启发,祝你论文顺利通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适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 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论善意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论遗失物拾得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的权利救济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 这些够吗。。。 如果不行,这你还有曼多的

担保物权论文格式

法律分析: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XXX、电话、身份证号。鉴于出借人XXX于XX年XX月XX日向借款人XXX提供借款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且双方于_年_月_日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担保人应出借人的要求,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向出借人担保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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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担保书,即保证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不完全具备以上内容的保证书,可以进行补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国外担保保证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担保书是指担保人为了替被担保人进行担保而写下的协议书,担保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担保书还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那么你知道担保书范文怎么写的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担保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担保书范文篇1

担保人:

被担保A人:贵公司司 代理人文益书 被担保B人:####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担保内容:###建工程履约担保在担保A人为该工程发包人代表,B人为承包人代表,为更好地履行《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特定立本担保合同:

一、被担保A人:用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作履约担保,作以下承诺:

1、各期拨付的工程款,延期壹个月时,由担保公司计算停工损失,追讨应拨付的工程款和超期违约金。

2、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履约,使工程长期停工达两个月时,由担保公司迫卖土地和在建的建筑物支付被担保B人的投资。

二、被担保B人用20万元的履约金和垫款投建该项目至第二层主体完成的投资作履约担保,作以下承诺:

1、未按质量标准和《施工合同》施工工期和完成的,由担保公司按质监部门的规定督促返工和追讨违约金。

2、长期停工达两个月时,动用履约金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某期拨款阶段的工程施工,下一期拨款阶段再不进入施工的,终止合同不与中途结算。

三、担保公司根据被担保人的履约承诺,接受被担保人违约诉告,派员调查核实,按担保的相关约定组织被单保人协调和仲裁。担保合同四、其他事项

1、在担保时间从《施工合同(副本)》生效开工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终止,总担保期300天。

2、被担保人在工程开工前壹天将《国有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和履约金一并交担保公司。

3、本担保20万元的履约金的利息,作为本担保的担保费,担保费用由被担保人双方分别承担50%。

4、担保期终止10日内,退还担保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副本)》和履约金本金。

五、本担保合同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章)后生效。

担保人:

被担保A人:

被担保B人:

年 月 日

担保书范文篇2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年 月 日

担保书范文篇3

甲方:陕西华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为乙方向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融资租赁工程机械设备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担保,双方达成如下担保协议:

一、乙方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本情况:融资租赁金额___;融资租赁期限:___个月;融资租赁物件(以下简称物件):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销售的_____________工程机械设备(厂牌、型号)整机编号,______。

二、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

担保范围为乙方按主合同约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融资公司的租赁费用本息。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融资公司签订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出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担保合同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三、甲方为乙方的融资租赁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向甲方支付融资租赁担保费(大写) ________ 元,客审费(大写)_______ 元,担保服务费(大写) ________元,工本费(大写)________元,公证费(大写)________元,各项费用合计:(大写)____________元。

乙方须按融资租赁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保证金。在乙方未按照主合同之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使用保证金向融资公司代偿;甲方应即使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保证金,否则乙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保证金减少金额的逾期利息。 保证金在乙方全面、适时履行主合同义务后退还。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融资租赁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担保,并可对相关单位披露该事项。

2、按照主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方式,时间,数额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3、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4 乙方同意,即使出现主合同第7条第1款索赔事项或其他影响物件正常投入使用的事件,无论乙方是否能够通过协商或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协商或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按本合同及主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费及其他应付款项。

5、乙方应当严格执行主合同第16条关于保险条款之规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事由的办理均不影响乙方按照主合同之约定履行约定义务。

6、乙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操作规范使用物件并对物件进行

正常的保管及维修,且使用及保管、维修必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第10条、第11条约定的要求,使物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

五、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拆除、拆卸、毁损或者破坏物件上安装的GPS系统(全球定位系统),致使物件脱离监管状态,扩大甲方担保风险。该行为视同侵占,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减少担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拖机、采取司法手段),但在乙方提供另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后,可取消上述措施。

六、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情况发生当日)书面通知甲方,不得拖延:

1、物件灭失或损毁。

2、乙方经营状况有实质变化、违约、涉讼、业务发生重大不利情况,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3、发生涉及物件的诉讼。

4、物件的施工地址、乙方地址、通信方式变更。

5、出租物件。

6、主合同变更。

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七、甲方的监督管理权: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随时对物件进行现场检查;甲方有权对乙方利用物件的经营活动经行查看、核实和验证。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业务往来单位查询乙方应收款项及债权,并通知其暂付。

乙方在办理好融资还款卡后应将该卡交给甲方保管,乙方每月只需将融资租赁款直接汇入该卡号中即可;因不能按期支付主合同租金造成甲方代偿,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即时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无需再次征得乙方授权。

乙方逾期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甲方有权约谈乙方和对物件进行现场检查,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路费、住宿费、人工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当。每次乙方支付的费用最低限额为1000元,但若甲方实际支出费用大于1000元的,乙方按照甲方实际发生金额(包括当前未实际发生,但后续确实应当发生的费用)支付。

第八条、乙方连续二个月(次)或累计二个月(次)逾期未向融资公司支付租赁费或因其它事由导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应当支付甲方逾期担保费(按照本合同应收租赁担保费加收50%),甲方有权按照出租人的事先授权或要求,收回物件。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乙方即时归还甲方按照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执行)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路费,住宿费,人工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九、乙方保证向甲方及出租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如因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有瑕疵,由此产生的民事行为责任或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主合同的签订无法实现或不生效,甲方收取的相关费用除公证费用外,其他费用不予退还

十、本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只能以书面形式放弃或变更。

十一、本合同签订地为:________;双方一致同意以合同签订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其他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由________公证处办理公正,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乙方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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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保险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当代中国金融的发展方向 【内容摘要】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连续高速增长,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如今,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离不开中国。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07年我国经济增长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已达25%,成为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国家。 中国保持经济稳定、金融稳定、资本市场稳定。 十年前,当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时,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对陷入危机的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给予了坚定的支援。而在这次世界金融危机中,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所作的努力再次获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我们一方面要增强忧患意识,充分估计到困难和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更要看到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巨大。全国有13亿人口,国内市场广阔尤其是开拓农村市场有很大潜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必将对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启用农村市场发挥重要作用。充分调整信贷规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在外需持续减弱的情况下,扩大内需对于防止经济下滑尤为重要。我们必须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下大力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调整金融环境任重道远 。 关键词:投资;通胀;经济增长;发展历程;金融危机。 【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已经我无可避免的面对世界各方面的机遇和挑战;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跃居世界第二的时候,我国更是无可避免的要担当起一个大国的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资本的合理配置更是不可面对的挑战,建立一个合理的金融秩序更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一个长期转变过程, 一天并逐渐完善和清晰,最终形成了我们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但改革伊始,脉络并不清晰,当时只把市场作为手段,作为计划经济的补充。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 主导的经济体制已经跟不上市场的步伐。要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执行方式和调节手段.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生产力的布局;以市场为中心环节构架经济流程;用价格讯号调节社会生产的种类和数量,协调供求关系;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调节社会生产比例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一切经济关系都融人市场活动之中,社会资源的流动,评价,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来调节,市场已成为该种经济的基本调节机制和执行方式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从经济执行的作用形式,运作机制及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对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的一种概括,是发达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执行方式和调节手段.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生产力的布局;以市场为中心环节构架经济流程;用价格讯号调节社会生产的种类和数量,协调供求关系;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调节社会生产比例以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既有联络又有区别.从联络上看: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都是以社会分工和不同所有制为存在基础,生产者都是通过商品和货币的形式交换劳动,属于同一类经济关系,都是以价值交换为本质和以追求价值为目的的经济.从区别上看: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的概念,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采取价值生产形式,其特征在于劳动转化为价值,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产品按价值进行交换,它反映的是劳动的间接社会性质,即人们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因此是社会经济较抽象更本质层次的规定;而市场经济则主要体现生产商品的劳动社会性的实现或交换过程,是与用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和行政命令办法组织调节社会资源的计划经济相对应的,它是指社会经济的组织方式,其特征在于通过市场来组织和分配生产要素,自然资源及收人分配,因此是属于社会经济执行的较具体,更接近现象形态的规定,是实现劳动社会性的手段.虽然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只有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高度社会化的生产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主要内容时,一切经济关系都融人市场活动之中,社会资源的流动,评价,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来调节,市场已成为该种经济的基本调节机制和执行方式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从经济执行的作用形式,运作机制及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对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的一种概括,是发达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 市场是一个交易机制的概念,任何一种有关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机制都可以形成一种市场。市场既可以是有特定场所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无形的,尤其是在泛指的情况下,因此我们可以把金融市场定义为对金融交易机制的概括,即通过金融工具交易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与行为的总和。 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市场体系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奠定了金融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全面、系统地考察金融市场是发展和利用金融市场的基础。 [金融市场的形成] 远在金融市场形成以前,信用工具便已产生。它是商业信用发展的产物。但是由于商业信用的局限性,这些信用工具只能存在于商品买卖双方,并不具有广泛的流动性。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又产生了银行信用和金融市场。银行信用和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商业信用的发展,使信用工具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工具,激发了信用工具潜在的重要性。在现代金融市场上,信用工具虽然仍是主要的交易工具,但具有广泛流动性的还有反映股权或所有权关系的股票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商品,它们都是市场金融交易的工具,因而统称为金融工具。 在过去的200多年中,世界金融中心的华尔街推动了美国从一个原始而单一的经济体成长为一个强大而复杂的经济体。在美国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中,以华尔街为代表的美国资本市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华尔街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华尔街本身也伴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而成长为全球金融体系的中心。美国经济的成功是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之间协同发展很好的例证。 华尔街充满魅力和睿智的历史故事。华尔街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出现过形形 *** 的人物,也经历过各种各样的曲折。它提醒今天的资本市场的建设者他们所必然要面临的现实和困境,也能为今天的投资者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警示。 金融市场的形态有两种:一种是有形市场,即交易者集中在有固定地点和交易设施的场所内进行交易的市场,证券交易所就是典型的有形市场;另一种是无形市场,即交易者分散在不同地点机构或采用电讯手段进行交易的市场,如场外交易市场和全球外汇市场就属于无形市场。 所以说做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最强的软实力。市场经济下金融是必不可避免的。 一般经济发展都要经受经济的起飞;经济增长放缓 ,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的生命周期。 然而中国金融的现状却不容乐观;2007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的经济走势出现了较大的不确定性,首先是产生了通货膨胀现象, CPI指数平均达到了百分之八以上,其中,食品价格上涨尤为剧烈,08年一季度食品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了21%,并且市场对价格上涨的预期仍然很强烈,其次是中国股市发生了剧烈了震动,自07年10月创下新高以来到08年4月22日跌破3000点,上证综合指数累计跌幅达已超过50%。第三,从较为长期的角度看,由于人民币汇率存被低估,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导致外汇占款过多,国民经济面临着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大量的资金进入股市、房市,造成泡沫,一旦破裂,后果不堪设想。第四,美国的次级债问题实际上已经把美国的信用风险分散到了全球,中国也不能例外。股市大量缩水,曾经想到股市上淘金的希望破灭了。经济结构失衡问题也更为严重。 一是经济增长动力结构失衡,内生性动力不足。二是民间投资没有跟进,无力接替 *** 投资。三是消费增长依赖 *** 支援,居民消费倾向没有改善。四是产业投资结构失衡,制造业产能过剩明显。五是企业成长机会失衡,民营经济发展缓慢。 解决问题应当采取以下有效对策: 一.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案: 1确立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基本原则:国家利益原则、综合安全 原则、相对平衡原则、合作协调原则; 2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 3建立国家经济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 4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素质,增强我国经济的安全系数; 5处理好坚持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 二.国家经济安全的理念和思路是: 1重构国家经济安全的理念; 2确立“内外贸一体化”的安全战略; 3继续推进“大经贸”战略和“大平衡”战略; 4从国民经济全域性出发构筑国家经济安全机制; 5从区域经济联盟角度构筑国家经济安全机制。 三.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思考是: 1从战略高度把握国家经济安全这样一个巨大系统; 2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重在预防; 3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必须用系统观念、从重点人手整体把握。 4保护中小投资者;提高投资者教育。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完善;完善金 融市场民事赔偿机制,完善监管机制。 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和弊端,要认真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重视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 对入世后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面临的挑战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建立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指标体系;转变 *** 经济调控职能;建立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措施和体系;提高产业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规避入市风险。 【总结】 所以在当代金融环境下建设好我国自己的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加强金融机构的专业力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金融的体制。股市经历了07和08年的大起大落,高管的套现辞职,上市公司做假账,内幕交易等等证明了我国投资者的盲目 *** 监管无力。银行的房贷规模过大导致房价的 飞涨,大宗商品的暴涨等等流通过剩的危机。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那么下次的金融危机将从中国爆发开来,当前中国的经济政策扑朔暧昧,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改制银行和金融机构,用市场的手来调整资金的分配。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打造监管和违反规定的食物连。建造平稳的市场金融体制。经济的成功是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之间协同发展的结果 。 篇2 工程保险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摘要】 在新世纪第二个十年初始之际,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筑工程行业高速发展, 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激烈竞争和挑战,我们相信, 工程保险业在中国将有一个更好的起点。然而问题总是与发展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中国工程保险业快速发展和服务中国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诸多缺陷和弊端。本文以工程保险业面临的环境及现状为背景,总结其自身及外部环境多方原因, 对中国工程保险业如何应对新时期的发展战略进行了研究,指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 关键词】 中国工程保险业 发展 对策 我国工程保险现状和特点 工程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它是以工程专案承包 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以建筑的主体、工程 用料、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 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工程保险也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其中人身险有职工意外伤害险,财产险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 任险、雇主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十年/两年责任险等。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开展了建筑安装工程 一切险,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一些保险公司在江浙一带开展了个人建房工程险,开始筹备开展设计责任险。一些利 用外资工程普遍地购买了不同品种的建筑工程保险。国内重大工程购买相应保险的已经比较普遍。 2000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 32917 亿元,建筑安装工程量超过 20536 亿元,约占 62%。而当年 的收入则只有 6 亿元不包括国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仅占建安工程量的 。2002 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达到 43499 亿,比 2001 年增长了 17%,建安工程投资达到 26578 亿,比 2001 年增长了 16%,而国内保险公司建安 工程险的保费收入仅为 8 个亿,占到建安工程总量的 。如果建设专案的投保率达 50%,工程专案的保险金额 将达到 13000 亿以上,以工程保险 的费率测算,其市场就超过 52 亿元。可见,我国工程保险市场空间非常之 大,工程保险市场发展得极不充分。 关于我国的工程担保,尽管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困难重重,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在进行着积极的探索和努力。如中 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等都适机展业,积累了一些承保经验。这些担保公司与一些商 业银行共同支撑起了方兴未艾的工程担保市场。 一些房地产公司也开始发现担保工具的好处,房地产市场中出现了一些创新的担保品种。担保工具在一些水利、交 通建设专案中的应用已经日渐普遍。 此外,还有一些担保公司也开展了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如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上海百业信投资担保公司 和长安担保公司等。同时,国内部分商业银行通过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积极开展了工程担保业务,有力地促进了各 地工程担保、 保险制度的试行和推广工作。 而在国外普遍采用的由保险公司提供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则还没有出现。 总的来讲,我国的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品种单调,交易双方积极性不高,业务量很小,地区覆盖面 低,担保、保险市场竞争态势没有形成,担保、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 据调查,目前所开展的建设工程担保、保 险业务,其特点一是集中在外资专案上;带动力是外商独资专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专案、中外合资专案,这些项 目将国际惯例随同投资一起带入了我国建筑市场。二是集中在部分地区。展开建设工程担保、保险的集中在经济较 发达、建设工程规模比较大,被列为推行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制度试点的一些城市,如深圳、上海、大连、北京、 厦门、宁波、天津等。三是集中在一些大型工程专案上,如三峡工程、国家大剧院工程、首都博物馆工程、上海地 铁四号线工程、杭州湾大桥工程等。此外,目前一些 *** 投资的重点工程、一些国家政策性贷款银行贷款工程、一 些运作规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开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担保、保险方式来规避和化解风险。四是集中在少数 的建设工程担保、保险品种上。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设计执业责任险等。 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工程保险起步较晚,发展较为落后,风险管理手段落后, 人员素质不 高, 承保技术粗放, 风险控制水平较低。 从事工程保险的专业人士较少, 这在一 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保险业务的开展。而且缺乏有经验的保险中介机构。被保险 人就工程保险而言就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保险,就是为了转移风险, 获得 经济利益的保障。 到目前为止, 我国还没有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 使得工程 保险难以实现社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而且我国工程保险投资体制改革缓慢。 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人们对建设工程保险认识不足。配套法规滞后阻碍了保险制度的推行。内资保险公司实力不够。 目前, 西方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保险已经十分发达,极大地促进了工程建 设,同时也加快了保险业还有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美国,工程保险已成为一种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无论承包商、分包商, 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 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保证担保, 就无法取得工程合同。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险的发展有诸多方面的原因。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工程保险险种单一, 人们对投保认识不足。 保险公司在大型专案中恶性压价, 导 致国内大专案保险价格背离国际市场标准, 不但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 且由于费率低, 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分保, 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保险公司 对建筑工程业务不熟悉, 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应有效的防灾防损服务, 使得建 筑市场相关主体对保险的认识产生偏差。 执行技术较落后我国工程保险技术是从国外引进的, 一般只引进了条款, 引进管理技术较少, 创新不够, 有的保险条 款措辞西化, 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 险种结构单一, 适应性较差, 没有保 险条款解释, 服务中的知识与技术含量较低。 通过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建设主体有关各方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 强化了自律意识, 确保 了工程质量, 促进了工程建设的良性回圈。这些国家的工程保险发达之处,一方 面表现在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非常活跃, 其服务范围覆盖风险评估、 制定保 险方案、订立保险合约、监测风险、处理索赔等整个专案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业 主方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业主与保险公司合作进行风险管理。 从而很大程度上降 低了业主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专门人员, 专业工程风险分析师 也可帮助业主进行完备的风险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降低了保险公司的 理赔风险, 因此可以说是“ 双赢” 的举措。丰富的工程保险人才资源由于建筑 工程种类繁多, 涉及技术领域广泛, 经营这类业务需掌握工程技术或专业知识 的工程师或专家参与。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险的发展有诸多方面的原因。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工程保险险种单一, 人们对投保认识不足。 保险公司在大型专案中恶性压价, 导 致国内大专案保险价格背离国际市场标准, 不但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而 且由于费率低, 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分保, 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保险公司 对建筑工程业务不熟悉, 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应有效的防灾防损服务, 使得建 筑市场相关主体对保险的认识产生偏差。 执行技术较落后我国工程保险技术是从国外引进的, 一般只引进了条款, 引进管理技术较少, 创新不够, 有的保险条 款措辞西化, 不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 险种结构单一, 适应性较差, 没有保 险条款解释, 服务中的知识与技术含量较低。 发展和对策 发展工程保险的作用十分巨大,有着很大的必要性。 首先,对工程建设各方起保障作用, 使工程专案顺利完成。工程保险和工程 担保能对工程事故进行及时、 合理的赔偿, 避免由于工程事故或一方违约而导致 企业倒闭和建筑市场的波动, 使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得以保障。 其次,对建筑工程中的风险进行有力的控制, 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参加保险或购买保函的工程, 由于发生事故或一方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 保险担保人来承担, 所以保险人和担保人在预防事故发生方面, 会通过风险评 估和风险管理采用一切必要的手段要求投保人采取有力措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 发生。 另外,为建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竞争环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保险人和 担保人在承保或提供担保前必然要对投保方或被担保人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对一个保险人或担保人不愿承保或提供担保的企业, 业主是不会将工程发包给他 的 同时,它降低事故处理成本,保证工程建设各方切实履行工程合同, 减少不 必要的民事纠纷, 维护社会治安。 工程保险和担保可以将可能发生的事故与损失 事先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 事故发生后处理起来简单而规范, 免了无谓的纠纷。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的建筑工程保险要想得到巨大的发展,应当做到 以下几点。 第一, 要宣传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和完善建筑市场的作用, 以提高 业主和承包商对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的认识。 使业主和承包商懂得, 参加 工程保险不是个别的、 侥幸的行为, 而是一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 是业主和承包 商转移重大风险事件, 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重大举措。同时, 在建设领域普及工程保险知识, 使业主和承包商认识到工程保险是着眼于 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利情况和意外不测, 从若干方面消除或补偿遭受风险造成损 失的一种措施。 其重大意义在于能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 进而促使业主 和承包商自觉地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推动保险制度在建设工程中逐步实施。 第二,为了确保工程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必须加快立法工作。建议参照国 际惯例及外国的经验, 结合建筑工程自身特点, 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 建设工程强制保险法律、法规, 促使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保险。 第三,要促进建筑工程保险的制度化。建设工程保险的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二 个方面: 一是工程保险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式; 二是工程保险 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包括投保、索赔、监督制度等。工程保险的规范化 也应分二个层次: 一是 *** 的各项管理工作, 都要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并 依法行事; 二是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保险的条款, 要逐步形成比较成 熟、规范的模式。 第四,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拓展与工程保险相关的业务。目前,内资保险公司 在建设工程方面开发的险种单一、保费偏高、服务质量差、专业人才缺乏,且对 每个险种在理论与操作实践中的研究均未深入, 这与我国推广工程保险制度要求 相去甚远,必须尽快加以改变。 第五,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工程保险队伍。工程保险是一种集约型、高智慧的 综合性工作。应当将工程风险管理以及工程保险内容增加到大学的与工程管理相 关的专业课程中,使那些未来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能够较为系统地接受工程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知识的教育。建筑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资讯交流、学术研究、人 员培训等方式,宣传和推广工程风险管理和工程保险知识,促进工 程保险知识的普及。 第六,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研究,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 工程保险源于英国,发展于欧美。有很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如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工程建设 的管理机制; 采用业主方控制工程保险; 有发达的保险中介体系; 业主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等等。 加强对工程保险研究,了解国内外的差距和差异,对于当前工程保险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符合国 情、市情,而又与国际接轨的工程保险业尤有裨益。 结束语: 工程保险队伍的发展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不能一哄而起。工程保险的发展将会极大地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和稳定,同时保险在建筑工程方面的应用也会极大地降低工程风险。我国的工程保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工程保险将会大有作为。 主要参考文献 [1] 魏华林 天华 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 武汉商学院 期刊: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4 2110 [2] 李雁凌 李丽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成都广播电视大学 2007年第3期

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试论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及其衡平[论文概要]如何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监管和司法保护并重的原则,是法律界十分关注的重要课题。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从它们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不仅是历史的,而且是现实的;不仅表现在立法层面,而且已经浮现于司法层面,使监护人、未成年人以及相互间发生冲突后的司法救助,常常表现为尴尬、无奈和无所适从。 对父母的监护权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进行有效衡平,是深沉而又崭新的话题。现代法学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已经为二者的衡平提供了可借鉴的基础。对父母的监护权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实施动态制衡,进而达到各自的衡平和彼此间的衡平,使父母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都有各自适合的施展空间,使之和谐共处。 [关键词]:父母监护权 未成年人隐私权 冲突 动态制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在逐步加剧,各种诱惑则不断增多,因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难度在相应增大。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这两个互不包容的权利,从它开始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冲突的基础。当前,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权和未成年人自身隐私权的碰撞已经浮出水面,深层次的冲突趋于表面化、激烈化。这已经成为法学界、司法界和立法界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权的现实冲突 当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立法保护正在逐步得到强化。我国于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后,又于1999年全国人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此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据悉,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酝酿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就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法。可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随之而来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以及如何实现和行使监护权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得到逐步强化的同时,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也在逐步强化。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的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一个重要任务而倍受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视。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与理论研究相对要薄弱一些。仅仅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其中对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表述得最为清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近几年来 以隐私权为重要内容的人权保护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在日益提升。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完成专家建议稿,并已启动立法程序[2]。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已经呼之欲出。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常常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为由,不让父母查看自己的书包、日记、口袋、抽屉,隐瞒自己的社交以及单独外出活动等情况,应该说这是一种进步。但是,由于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凸现出许多消极影响。父母可以用监护权来对抗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用隐私权来对抗父母的监护权。家住西安市韩森寨的高女士家,经常不断地收到寄给15岁儿子的“怪信”,每封信上都写有“成人性保健”等字样。她出于对儿子身心健康的保护,高女士趁着儿子上学之际,悄悄将其中的一封信拆开,里面是一本成人性保健杂志。书中不仅大量介绍了性用品和药物,语言极具挑逗性,而且附带一些不堪入目的图片。于是他和儿子摊了牌。当儿子知道自己的私人信件被妈妈拆封后,不依不挠,口口声声称母亲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并扬言要去告她。[3]由此可见,知情权和隐秘权,管理义务和告知义务同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一挑战,是法学界、司法界和立法界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权的法律冲突 隐私和监护是未成年人这个被保护的主体所需要保护的对象,隐私和监护同时又是父母这个实施保护的主体必须要保护的对象。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就是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在这两种利益调整中,特别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法律冲突。这种冲突已经在现行法律上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表现得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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