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信息网-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科版主编

发布时间:2024-07-02 17:41:29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科版主编

[1] 王洪欣,付顺玲.浅谈求知、发明、成才的关系.高等教育研究,1997,3:58-59[2] 王洪欣,付顺玲.加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机械原理》课程教学质量. 高等教育研究,1998,2:38-39[3] 王洪欣,付顺玲.《机械原理》课堂教学中机器创新方法的研究与教学.煤炭高等教育,1999专辑:68-69[4] 王洪欣.如何学好机械原理与机械设计课程. 高等教育研究,2000,1:35-36[5] 王洪欣,唐大放,付顺玲,赵子江,程志红.发展机械原理课程体系、培养学生创新设计能力.高等教育研究,2001,2:59-60[6] 王洪欣,付顺玲,李琳,程志红,唐大放.多媒体环境下的机械原理教学研究与实践。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专辑:23-26[7] 王洪欣,唐大放,付顺玲,程志红,周晓谋.构建机械原理理论与实验新平台,培养学生创新设计与实践能力. 高等教育研究,2005,1:55-57[8] WANG Hongxin, LI Aijun DUAN Xiong, and YAO Xingang. Visualized Study and Teaching of Mechanism. PROCEEDINGS 7th CHINA-JAPAN JOING CONFERENCE ON GRAPHICS EDUCATION 24-27 July, 2005,Xian, China[9] 王洪欣,洪从华,李艾民. 开展可视化教学,提高机械原理教学质量. 高等教育研究, 2005,(3):39-40,54.[10] WANG Hongxin, Dai Ning. Graphics Characteristics Study and Teaching on Mechanism. 12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GEOMETRY AND GRAPHICS. 2006 ISGG, 6-10 AUGUST,SALVADOR, BRAZIL.[11] 王洪欣,戴宁. 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指向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高等教育研究, 2007,(1):.学术论文[1] 王洪欣,张冠中.曲柄摇杆机构连杆曲线具有双尖点的非迭代法设计.机械传动, 2008,30(3): 6-10[2] 王洪欣.基于转动导杆的齿轮机构与正弦机构组合的近似等速比机构设计.机械设计,2007,24(6):37-38[3] 王洪欣. 一种摆杆极位五阶停歇机构的设计.机械设计,2006,23(1):47-49[4] 王洪欣. 曲柄齿条滑块极位三阶停歇的七杆机构设计. 机械传动, 2006,30(1): 6-10[5] 王洪欣,段雄,李爱军. 曲柄齿条摆杆双极位三阶停歇七杆机构的设计[J].机械设计与研究,2005,21(4)16-18,26[6] 王洪欣,段雄. 行星轮点轨迹的图形特征与应用研究[J]. 机械,2005,32(7):24-25[7] 王洪欣,李爱军. 一类组合机构在极限位置作直到三阶停歇的设计原理[J].机械设计, 2004,21(7):34-35[8] 王洪欣,段嗣福,张爱淑,常荣生,付咸阳,邱成国. 二分之奇数转主轴的缓冲定位装置与实验研究[J].矿山机械.2004,31(6):57-58[9] 王洪欣,李琳,常荣生,王合文,弯家立. 两根互绕扁螺旋钢丝的剪切机构设计[J].机械设计,2004,21(5):25-26[10] 王洪欣,聂如春,弯家立,王合文. 一种平面+杆曲柄滑块机构传动特性的研究[J]. 机械设计,1998,15(5):28-29.[11] 王洪欣,张雪梅,陈海英, 弯家立. 按许用压力角设计曲柄摇杆机构的非迭代方法[J]. 机械设计,1998,15(1):4-6[12] 王洪欣,高谦,付顺玲. 斜楔机构的受力分析和设计[J]. 机械制造,1999,3:19-20[13] 王洪欣,高谦,付顺玲. 一种含挠性传动的平面四杆机构传动特性的研究[J]. 机械传动,1998,22(3):25-27[14] 王洪欣,王新宇. 一种含一个螺旋副的垂直交错轴五杆传动机构[J]. 机械设计,1997,14(5):20-22[15] 王洪欣. 螺旋副钢球行星传动机构的运动学与受力分析[J]. 机械传动,1998,22(1):9-12[16] [20]王洪欣,刘翠娟,闫海锋. 行星轮皮带间歇传动机构的运动学与设计研究[J]. 机械1999,26(1):30-33[17] 王洪欣,张雪梅. 一类双齿轮曲柄机构传动特性的研究[J]. 机械传动,1995,19(2):31-33[18] 王洪欣,张雪梅,仪馨.一种同轴式凸轮链条步进机构的运动分析与综合[J]. 机械传动, (4)20-23[19] 王洪欣. 曲柄齿条机构的运动分析与综合[J]. 机械传动,1996,20(1):42-45[20] 王洪欣,杨修德,余小燕. 一种近似等速比传动的串联导杆机构综合[J]. 机械设计与研究,1999,3:30-31[21] 王洪欣,杨修德,刘玉宝. 一种近似等速比传动的平面六杆机构的设计原理[J].机械传动,1999,23(3):21-22[22] 王洪欣. 两导杆机构串联的近似等速比传动机构[J]. 机械设计,1996,13(4):14-15[23] 王洪欣,张雪梅. 一类从动件在两极限位置无冲击效应的机构设计原理[J]. 机械传动,1997,21(3):1-4[24] 王洪欣. 双万向联轴节恒速比传动的空间几何条件[J]. 机械设计,1991,8(5):33-36[25] 王洪欣,张元山. 正多边形轨迹机构及特性研究[J]. 机械设计,1995,12(1):10-11[26] 王洪欣,常荣生. 钢丝扁螺旋成型原理[J]. 机械设计,1995,12(1):19-20[27] 王洪欣,段嗣福,张爱淑,常荣生,付咸阳,邱成国. 二分之奇数转主轴的缓冲定位装置与实验研究[J].矿山机械.[28] 王洪欣,张爱淑,唐大放,张元山. 菱形金属网编织机能耗机理的研究[J]. 矿山机械,1994,4:32-34[29] 王洪欣,张爱淑,唐大放,张元山.菱形金属网编织机的功率计算[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1993,22(4):84-90[30] 王洪欣,张雪梅,张元山.平动行星轮传动机构及其特性[J]. 现代机械,1995,1:16-17[31] 王洪欣,张元山. 一种实用的齿轮连杆组合传动机构的综合及铰链反力的求解法[J]. 现代机械,1993,4:24-26[32] 王洪欣,张元山,张雪梅. 辊式破碎机变轴距恒速比传动机构的设计计算[J]. 矿山机械,1996,1:28-31[33] 王洪欣,张元山. 变轴距恒速比传动机构的改进设计[J]. 矿山机械,1997,11:58-59[34] 王洪欣,王新宇. 动态轴距恒速比传动机构的研究[J]. 传动技术,1998,2:40-41[35] 王洪欣,张雪梅,张元山. 双侧近似停歇的行星式齿轮连杆组合机构[J]. 机械,1995,22(4):25-264.出版教材[1] 王洪欣(参编). 实用机械设计手册. 徐州: 出版社, [2] 王洪欣(第一主编). 机械设计工程学Ⅰ. 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3] 王洪欣(惟一主编). 机械原理.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4] 王洪欣(编著). 机械原理课程上机与设计.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5] 王洪欣, 洪从华,李艾民等. 机械原理计算机多媒体课件.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6] 王洪欣, 冯雪君. 机械原理.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7. 2[7] 王洪欣, 戴宁. 机械原理课程上机与设计.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8] 王洪欣, 冯雪君, 戴宁, 姚新港. 机械原理计算机多媒体课件.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9] 王洪欣, 程志红, 付顺玲. 机械原理与机械设计实验教程.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学胜,原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 P15-19页 现象学文献翻译的几点考虑1 来自哲学人 00:00 21:31 黑格尔《小逻辑》“导言”不在于对随后展开的逻辑学范畴、主要内容及阐述顺序做事先交代和理论规定,而是全面阐述其本人的哲学观。这多少与正文中思维范畴之大量而详细的演绎有些相悖,似乎“导言”并没有起到导言之作用。然而黑格尔如是安排并不是某种理论疏忽,而是有意为之。 因为在他看来,事先阐述其哲学观无疑将是阐述其逻辑学主要内容的前提和关键,逻辑学只是其哲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属于对哲学的总体理解和把握。因此对读者来说,全面理解其哲学观至为关键,惟此才能真正地理解其逻辑学的写作缘由、范畴规定和逻辑运演等。结合相关文本,笔者以为其中阐述的黑格尔的哲学观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哲学是“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 黑格尔在《小逻辑》“第二版序言”中称其哲学劳作所曾趋赴和所欲趋赴的目的在于“关于真理的科学知识”,认为唯此才能对“精神有价值、有兴趣”;而其哲学所欲恢复的则是“绝对的内容”,以及“精神最特有的最自由的素质”,实现精神自身的自由运动和发展 。 为此,黑格尔首先阐述了其本人的哲学观及其与其他思维形式如宗教、艺术 等的相互关系。因此他直接将哲学定义为“ 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 ”。他不同意近代以来将哲学和宗教对立起来的做法,而欲调和哲学和宗教的关系,正是在此过程中,他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的本质规定。 在他看来,他所处的时代已经走到了对理性的绝望,哲学堕落得庸俗浅薄:“不去认识真理,只去认知那表面的有时间性的偶然的东西”。这种哲学正是近代以来的启蒙哲学,尤其是指康德的批判哲学。 黑格尔的确承认,近代哲学的复兴对精神的事业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它突破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突显了主体抽象的自我意识,确立了抽象的思维原则,“自为的思维”得以出现;从此,思维不仅自觉地意识到思想中的东西与实存的宇宙之间的差异,还将这一差异发展成对立,并欲消除这一对立,其兴趣已“不在于如实地思维各个对象,而在于思维那个对于这些对象的思维和理解,即思维这个统一本身”,因此近代哲学首次实现了“对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 但黑格尔同时指出,近代哲学的复兴却将自身与宗教对立起来,以戴着理性面具的知性原则来建立确实可靠的知识体系并以此来反对宗教的信仰,从而在近代哲学史上形成了“注重抽象理智的启蒙派”和“宗教上的虔诚派”的截然对立。他们各自都以自己所持的原则来反对对方,但由于他们没有“可以接触的材料或共同基础,因此也不可能达到学理的探讨,并进而获得知识和真理”。 在黑格尔看来,前者所持的知性原则“仅在于认识到范畴或概念的抽象性,亦即片面性和有限性”,因此在他们看来, “具体的精神的统一性”不过是“一抽象的无精神性的同一性” ,在这里,“一切是一,没有区别,在别的范畴内即使善与恶也是一样的东西。” 但这种思维方式本身却是“形式的抽象的无内容的思维”,是一种形式主义,只知道“高叫良心的自由、思想的自由、教学的自由,甚至高叫理性和科学”,却不涉及内容的实质之处,“只停留在一种消极的形式主义和一种自由任性、自由乱发表意见的‘自由’里面”,没有达到对真理的认识;与此类似,后者也只是停留在“自豪于主呀主呀的名字”,却“直率地公开地轻蔑那些将信仰发展或扩充为精神、实质和真理的工作。” 因此,两者都固执于自己所持的那一方面,都脱离“实体性的内容”。于是在他们那里,宗教意识沦落为“得到没有内容的最高满足”,哲学“也只成为一种偶然的主观的需要了”;它“完全从属于个人主观的自由的需要。”这样一来,哲学变得庸俗浅薄了,以至于发展到自身确信不可能发现并确立关于真理的知识:上帝作为世界和精神的本质,在它看来是不可把握和不可认识的;可以认识的只是那些有时间性的和变幻不居的消极的东西,绝对和上帝的本性,自然界与精神界的真理和绝对本质反倒被认为是不可知和不真的东西,剥夺了被知的权利。 黑格尔嘲笑康德的批判哲学甚至将那种“对永恒和神圣对象的无知当成了良知,因为它确信曾证明了我们对永恒、神圣、真理什么也不知道。这种臆想的知识甚至也自诩为哲学。”所有这些无不都是哲学里的“虚浮习气”,是“世界精神太忙碌于现实,太驰骛于外界”,而如今,已到了世界精神“回到内心,转向自身,以徜徉自怡于自己原有的家园”的时候了。 不同于将哲学和宗教对立起来的看法,黑格尔认为,哲学和宗教并不相互对立,而是有着共同的内容:都以“真理”为研究对象。而“就真理的最高意义而言,上帝即是真理,而且唯有上帝才是真理。” 对此,在稍后的“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中黑格尔解释道:真理并不是我们的表象与对象的符合,而是“思想的内容与其自身的符合”;在《哲学史讲演录》中又说, 真理就是“普遍的独立自存的理性” ; 而“唯有上帝才是概念与实在的真正符合” ,上帝就是那普遍的、绝对的、本质的精神”,因此唯有上帝才是真理。 此外,哲学与宗教还都共同研究有限事物的世界,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的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上帝(即两者的真理)的关系,因为它们都是精神自身运动的环节和结果,是达致真理或绝对理念必须经历的过程。黑格尔明确指出,“哲学的历史就是发现关于‘绝对’的思想的历史。 绝对就是哲学研究的对象 。”而宗教也是“有一般的思想作为它的内在内容”的,艺术和宗教是最高的理念出现在非哲学的意识——感觉的、直观的、表象的意识中的方式。”因此黑格尔说:“只要宗教有一个信仰、一个教义、一个信条,那么它便具有哲学所从事寻求的东西——真理——在这里面,哲学和宗教便可结合起来。” 宗教和哲学虽有共同的内容,但地位却不相等:哲学是要高于宗教的。哲学能理解宗教的超自然主义,宗教却只能以表象的观点理解“与它处于同等地位的东西,却不能理解哲学、概念、普遍的思想范畴。”因此,黑格尔称:“宗教很可以不要哲学,而哲学却不可没有宗教,其实毋宁应该说,哲学即包含有宗教在内。”借比,黑格尔欲实现以哲学统一宗教。 哲学与宗教虽有共同的内容,却以不同的形式达致真理 。宗教主要采取默祷和礼拜的形式,借助于感觉直观和表象意识来领悟上帝。而哲学则不仅借助表象形成概念,而且关键是要对于事物实现思维着的认识和把握。 因此,黑格尔说,“概括讲来,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在他看来,人之异于禽兽在于人能思维,“动物就不能说出一个‘我’字。只有人才能说‘我’,因为只有人才能思维。”但哲学中的“思维”不是作为情感、直觉或表象等形式出现的,而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思维成为认识,成为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 也即哲学的“思维”是“作为形式的思维”即概念思维,“只有思维才配称为哲学的概念或仪器。”哲学借助于反思——反思是“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的——从直觉和表象中超拔出来,对外在世界和内心情感中的真理加以反复思索(Nach-denken),并以“思想”、“范畴”、“概念”去代替表象,从而实现将情绪表象转化为思想的目的。因此 当我说出一个“我”字时,就已经进入了哲学的反思,即将“我”作为思维的考察对象 。 这里,“我”“不是单纯抽象的普遍性,而是包含一切的普遍性。”因为尽管“我”里面可能有各种内容,如能感觉的我、能表象的我、有意志的我等,“但在这一切活动中都有我,或者也可以说在这一切活动中都有思维。”“因此 人总是在思维着的,即使当他只在直观的时候,他也是在思维 。” 在此基础上,黑格尔既反对将感觉、直观、表象与思维截然分离即将宗教和哲学相互对立的想法。他批判做这种分离的人,“忘记了只有人才能够有宗教,禽兽没有宗教,也说不上有法律和道德。”同时,黑格尔也反对那种忽略一般的思想与哲学上的反思的区别的做法,这种人常把哲学看得太轻易,虽未致力于哲学,却可以高谈哲学,认为凭直接的知识、凭直观就可以获取真理的知识。 而这种观点显然会对哲学产生许多粗陋的误解和非难。在黑格尔看来,思维尽管存在于情绪、信仰或表象里面,思维的活动和成果尽管也都表现和包含在它们里面,但“ 具有为思维所浸透的情绪和表象是一回事,而具有关于这些情绪和表象的思想又是一回事 。”只有对这些意识的形式加以“反思”后所产生的思想,才是包含在哲学之内的,而停留在表象里面,并不是哲学的思维方式。基于此,黑格尔认为,哲学的任务就在于: “对于一般的普通意识,哲学须证明其特有的知识方式的需要,甚至必须唤醒一般人认识哲学的特有知识方式的需要。对于宗教的对象,对于真理的一般,哲学必须证明从哲学自身出发,即有能力加以认识。假如哲学的看法与宗教的观念之间出现了差异,哲学必须辨明它的各种规定何以异于宗教观念的理由。” 二、哲学的最高目的是“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 在阐述了哲学是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之后,黑格尔唯恐人们会将他的哲学理解为某种脱离现实内容的抽象的思辨或主观的遐想,于是他紧接着便对哲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提出:“ 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 ,亦即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从而表明他的哲学是要实现形式和内容的高度统一,并以此区别于那种脱离“实体性内容”的抽象的形式主义的启蒙哲学。 在他看来,哲学知识的形式尽管属于纯思和概念的范畴,但它的内容却“属于活生生的精神的范围,属于原始创造的和自身产生的精神所形成的世界,亦即属于意识所形成的外在和内心的世界。”“哲学的内容就是现实(wirklichkeit)。”这种“现实”不是指变动不居的感性现象,而是本身真实的具有必然性的“本质与实存或内与外所直接形成的统一”,即是说, 现实是精神或理念展开和丰富自身的必然过程 。黑格尔认为,理念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一种主观的幻想或头脑中虚构的体系,其本身就是现实性的。 而且这种现实性会通过自然界、社会状况和典章制度等不断展开和丰富自身,自然界、社会状况和典章制度等只不过是理念的浅显外在的方面。因此,不同于启蒙哲学总是将理念置于“应当”的领域,将“应当”与“现有”对立起来并以“应当”规定“现有”的做法,他认为 “现有”和“应当”不过是精神或理念自身自由运动和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环节 。因此毋宁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哲学也就是必然与现实和经验的相一致。甚至可以说,“哲学与经验的一致至少可以看成是考验哲学真理的外在的试金石。” 但黑格尔哲学又不同于近代以来的经验科学。后者也从经验出发,同样指向现象界的无限杂多的感性材料,并欲从这些感性材料中寻得普遍和确定的标准。这种科学尽管在近代也被称为哲学,如牛顿的自然科学也被称为自然哲学,但黑格尔认为它却只能被称为经验科学,因为它有两个方面不能满足理性自身的要求。 第一, 它无法把握到自由、精神和上帝 ;它之所以无法把握这些对象,并不是因为这些对象与经验无关,而是因为它们的 内容是无限的 ,而经验科学所奉行的 知性原则却只能把握有限的和被规定了的事物 。 第二,它不能满足理性自身的更进一步的要求,这就是广义的必然性。在黑格尔看来, 一般经验科学所包含的必然性本身只是空泛和不确定的,它与特殊的东西没有必然的内在关联,而纯是外在的和偶然的关系 ,这一点已被休谟的怀疑论所证实了。此外,一切经验科学的方法也还总是基于直接的现实和给予的材料,这又只是一种“权宜的假设”。可见这两种情形都说明经验科学不能满足理性的必然性的形式。不同于此,黑格尔哲学的工作正在于弥补这种缺陷,从而达到“ 真正必然性的知识的反思 ”,其思辨思维所特有的普遍形式,就是概念。 尽管如此,黑格尔认为他的思辨科学并不是对经验科学的内容置之不理,而是加以承认和利用。为了充实自身的内容,思辨科学需要承认和应用经验科学中的普遍原则、规律和分类等,不过哲学却将一些新的范畴引入科学范畴之内,因此他说:“ 哲学与科学的区别乃在于范畴的变换 。所以思辨的逻辑,包含有以前的逻辑与形而上学,保存有同样的思想形式、规律和对象,但同时又用较深广的范畴去发挥和改造它们。” 既然概念式的思维能弥补经验科学的缺陷,即认识上帝、精神和自由等绝对的对象,那么这种认识方式的必然性和能力就应当得到考察和论证。对此,黑格尔不同意康德批判哲学所认为的应在认识之前就对认识的能力加以批判的考察,认为这种做法可笑得“无异于某种学究的聪明办法,在没有学会游泳以前,切勿冒险下水”。他自己坚持,对认识能力的考察只有在认识的活动过程中才可进行,“ 考察所谓认识的工具,与对认识加以认识,乃是一回事 。” 因此黑格尔的方法就不是康德的批判方法,而是辩证法。辩证法即在于认识到思维自身的本性。这种本性正在于 精神“发展它自身,并且唯有通过发展才能把握它自身,才能成为理念 。”他指出,精神作为感觉和直观是以感性事物为对象的,而作为想象则以形象为对象,作为意志又以目的为对象,但作为其内在的本性而言,是以“思维为它的对象”的,因为它要求“自己的最高的内在性——思维——的满足”,也即要求 精神回复到它自己本身,成为自为的精神 。换言之,精神的内在本性是辩证发展的,这种发展是理念“自身超出、自身分离。并且同时是自身回复的过程。”“精神的这种内在性或自身回复,也可以说是它的最高的、绝对的目的。”精神的发展必然经历理念自身的自在自为、理念的外化,以及理念扬弃自己的外化而回复到自身的过程,因此黑格尔的哲学也相应地包含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个部分(本文由慧田哲学编发)。黑格尔通过自己的哲学力图揭示出,精神认识其自身,“使自己成为自己的对象,发现自己,达到自为,自己与自己相结合”,从而最终达到绝对自由的辩证过程。 而在此基础上,黑格尔进而批判了那种脱离内容的抽象的自由观念,认为这种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任性”,是“真正自由的反面”,“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仅仅是形式的自由。”借此,黑格尔又将自己的哲学与之前的所有哲学划清了界限。 因此,黑格尔哲学对待经验的态度是, 它既以经验为出发点,但又不满足或停留于此,而是要超出感觉的材料而提高到思维本身纯粹不杂的要素 ,因为只有“在这些现象的普遍本质的理念里,思维才得到自身的满足”,依靠自身去发展,而这种发展“一方面可以说是思维对经验科学的内容及其所提供的诸规定加以吸取,另一方面,使同样内容以原始自由思维的意义,只按事情本身的必然性发展出来。” 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总结说,哲学是要归功于经验科学的,因为后者为哲学提供了必要的内容和可以利用的原则、规律等;但哲学又要超出经验科学,因为哲学赋予了科学内容以最主要的成分,即思维的自由,并赋予科学以必然性的保证,从而使科学的内容“ 不仅是对于经验中所发现的事实的信念,而且使经验中的事实成为原始的完全自主的思维活动的说明和摹写 。”概言之,黑格尔自信他的哲学能够实现形式和内容的高度统一,最终实现精神的绝对自由,从而将哲学从目前的虚浮浅薄的状态中解救出来。 三、哲学是“一个自己返回自己的圆圈” 如果说上述还只是从逻辑的方面来说明哲学的起源和发展,那么黑格尔在《小逻辑》“导言”中还从哲学史的角度对哲学的起源和发展做了说明,提出了哲学俨然是“一个自己返回自己的圆圈”的说法,从而在宏观角度解释了自己的哲学与整个哲学史的关系。 在他看来,从表面上看,哲学史好像是一个个独立的哲学体系的堆积,并没有某种必然的关联,但是实际上,那唯一的活生生的精神却正是整个哲学工程的建筑师,因此哲学史反映的实际上是精神自身运动发展的逐步过程,它要实现的则是精神自身对思维本性的逐步意识。因此 哲学史上的各个哲学体系不过是精神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而已 , 而作为各个哲学体系之基础的那些特殊的原则,也就只不过是同一思想整体的一些分支罢了 。 从时间的发展来看,最初的哲学是最贫乏最抽象的哲学,因为这时理念只是得到了最少的规定,还停留在一般的看法上,没有被充实起来。时间上较晚出现的哲学体系则是之前所有哲学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思维精神的先行工作所获得的必然性的继续和展开,“它为较早的观点驱迫着前进,并不是孤立地自己生长起来的。” 因此,最晚出现的哲学体系,无疑就是前此一切哲学体系的必然成果,包含前此一切体系的各种原则在内;所以黑格尔自诩他的哲学作为最后出现的哲学体系,必然将是“一个真正名副其实的哲学体系,必定是最渊博、最丰富和最具体的哲学体系。”在这里面,“所把握着的和所发挥出来的理念将是最发展的、最丰富的、最深邃的。” 黑格尔反对将哲学与各个哲学体系并列起来的做法,他认为整个哲学的历史 不过是“发现关于‘绝对’的思想的历史。绝对就是哲学研究的对象。”只不过,哲学史是从历史的外在性或偶然性来揭示精神的合乎理性的发展过程,而哲学本身则是纯粹从思维的本质发挥思维进程的逻辑过程罢了。但“真正的自由的思想本身就是具体的,而且就是理念”,理念必然会通过哲学的历史而将其具体的丰富性逐个地展现出来,各个哲学体系所依循的那个独特的原则正是理念自身发展的真实体现。 尽管如此,哲学却不能停留于各个哲学体系本身当中,而必须将其作为整个理念或绝对的科学体系的一个环节,因为“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换言之,真理就是全体。 全体的自由性,与各个环节的必然性,只有通过对各环节加以区别和规定才有可能 。”因此,一方面,“哲学的每一部分都是一个哲学全体,一个自身完整的圆圈。”在这每一部分里,哲学的理念只表达出一个特殊的规定性或因素。 另一方面,每一单个的圆圈又都是理念全体的一个必然的环节,每一单个的圆圈作为整体必然会突破它的特殊因素而建立为一个较大的圆圈。“这些特殊因素的体系构成了整个理念,理念也同样表现在每一个别的环节之中。”因此 整个哲学史就是一个精神自己返回自己的圆圈 。哲学只是思维的自由活动,是思维“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自己通过自己的对象。” 因此,在哲学体系发挥的过程里,哲学的起点即转变为终点,而“当哲学达到这个终点时,也就是哲学重新达到其起点而回归到它自身之时。”因此,黑格尔说,哲学本身俨然也是一个“自己返回自己的圆圈”,而“达到概念的理念,自己返回自己,自己满足自己,就是哲学这一科学唯一的目的、工作和目标。” 基于这样的思考,黑格尔欲提供一部哲学的百科全书。但这部哲学的百科全书不能是由偶然的和经验的方式得来、为了方便起见而排列在一起的许多科学的凑合体,这样得来的百科全书不过是“一些零碎之时的聚集而已”,它们的聚合还只是“外在的统一”,是“外在的聚合、外在的次序”,而不是一个体系。黑格尔主张的哲学的百科全书是要排斥只是零碎之时的聚集,排斥那些基于武断而任意成立的学科,同时还要排斥那些停留于在经验材料中寻求普遍秩序的实证科学。 哲学的百科全书作为一个体系所反映和揭示的将是理念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这种运动并不是机械的运动,是“自由思想的运动”,哲学百科全书的任务即在于揭示思想世界和理智世界的兴起、产生及其发展,揭示“思想自己发现自己的历史”,而且只有当思想“发现自己时,它才存在并且才是真实的。” 思想作为思想是自在自为和永恒的。黑格尔哲学反映的正是思维自身运动和发展的必然过程 。 这可以视为黑格尔哲学的本质特点。作为这样一个哲学体系,它分为逻辑学,即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自然哲学,即研究理念的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精神哲学,即研究理念由它的异在而返回到它自身的科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随后在《小逻辑》正文部分对逻辑范畴的详细阐述和思辨演绎才获得了自身的合法性依据。换句话说,只有在对黑格尔哲学本身有了总体的理解和把握之后,我们才有可能理解黑格尔逻辑学的根本主题、主要内容和范畴规定等基础性问题。 因此,从总体来看,黑格尔《小逻辑》“导言”与其说是对其随后展开的逻辑学的基本范畴、主要内容及阐述顺序的事先交代和理论规定,不如说是黑格尔哲学观的全面阐述。而这无疑又是理解逻辑学的前提和关键。同样的道理,这也是我们理解黑格尔哲学的一个入口和重要的关节点,因此,“导言”不仅是我们理解黑格尔逻辑学的前提,还是我们理解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要害和关键,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1] (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 [3]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SSCI是社科类期刊

据2014年8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建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2007年学校成立以能源与安全为特色的科技园---“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和“中国矿业大学留学人员创业园”。2010年与北京市共建能源安全产业技术研究院。 国家重点实验室 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煤炭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矿山生态安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煤基浆体燃料工程研究中心。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北京市岩石混凝土破坏力学重点实验室。 馆藏资源截至2013年6月,学校图书馆拥有纸质文献70万余册,电子图书50万余册。建立了CNKI 、书生之家、万方数据资源等16个中文全文数据库和Ei、Elsevier等19个外文数据库。 学术期刊《中国矿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获1997年第二届全国优秀科技期刊评比(学术类)三等奖、1999年全国优秀高校自然科学学报及教育部优秀科技期刊评比一等奖,2002年入围“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被《工程索引》、《化学文摘》、《乌利希国际期刊指南》、《应用力学评论》、《煤文精选》、《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力学文摘》、《中国学术期刊文摘》、《矿业文摘》、《中国地质文摘》、《电子科技文摘》、《中国无机分析化学文摘》、《中国国土资源文摘》、《全国报刊索引》、《测绘文摘》、万方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收录。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执行《CAJ-CD规范》优秀期刊,被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收录。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英文版于2019年正式成为sci,欢迎投稿

矿大学报是中国煤炭领域第一本sci期刊,意义重大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该刊现为《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是社科类中文核心期刊。学刊展示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面向全国,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该刊主要刊登哲学、经济与社会、政治与法律、历史与文化、管理科学、高等教育、语言与艺术、新闻与出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学术论文。该刊录用稿件标准首重学术研究上的开拓创新,特别欢迎在掌握翔实资料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论证、新表述,提倡严谨、朴实、明快、清新的文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自1999年创刊以来,坚持正确的办刊方针,依托学校的相关学科专业和学术队伍,积极争取国内社科界的支持,努力提高学术品位、彰显学校特色,在促进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办刊质量和学术影响的大幅度提升,先后被评选为江苏省期刊方阵优秀期刊、江苏省一级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8年又再次跻身于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行列。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学报(社会科学版)已经发展成为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平台。根据2009年的统计,我校学报(社会科学版)的机构用户为2404个,分布在22个国家和地区,个人读者分布在29个国家和地区。2008年,学报(社会科学版)被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的论文数量在全国理工类大学学报社科版中排名第15位。2010年在重庆举行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六届二次理事会暨2010学术年会上,公布了第四次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百强评选结果,《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在全国一千多家高等学校文科学报中脱颖而出,入选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全国高校社科期刊百强评选工作每4年举行一次,本次系第四次评选,历时4个多月时间。本次评选工作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委托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具体实施。该研究会目前拥有近800家会员单位。本次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按照严格的程序,由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在各省、市、自治区通过层层评选,匿名投票推举产生。江苏省作为经济文化大省,有10家社科期刊入选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百强,我校学报(社会科学版)在其中名列第七。 根据《著作权法》,并结合本刊具体情况,凡接到本刊回执后3个月内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者,系仍在审阅中。作者如欲投他刊,请先与本刊联系,切勿一稿两投。来稿请自留底稿。不采用的稿件一般不寄还。 来稿一律文责自负。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刊可对来稿做文字修改、删节,凡有违背原意的修改,则提请作者考虑。修改稿逾3个月不寄回者,视作自动撤稿。本刊处理稿件的一切事宜,只与通信作者或第一作者联系。 该刊对重大研究成果,将使用“快速通道”在最短时间内发表。凡要求以“快速通道”发表的论文,作者应提供关于论文创新性的书面说明和查新报告和两位专家的推荐信,以说明该项成果的学术价值。经审核同意后一般在收到稿件后3个月内出版。要求刊印彩图者需另付彩图印制工本费。稿件刊登后酌致稿酬(已含其他形式出版稿酬),赠当期杂志1册。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

1、《论我国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1998年第8期、《刑法问题与争鸣》第2辑全文转载;获武汉大学第2届自强杯大学生学术成果3等奖,湖北省第2届汇凯杯大学生学术成果2等奖;2、《浅析〈唐律〉中过失犯罪的法律用语》,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3、《试论转化犯的概念与基本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1999年第8期全文转载(第二作者);4、《试论伪造罪的概念和范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6期;5、《简论破坏计划生育罪》,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6、《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范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7、《论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原则》,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2年第1期全文转载;8、《伪造罪论纲》,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九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9、《日本刑法中逃逸行为的判例与理论介评》,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10、《也论谦抑性原则——以刑事立法活动为视野》,载《珞珈法学论坛》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1、《浅析〈唐律〉中赃罪的处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被人大复印资料《法学》文摘卡2002年第2期摘录;12、《论刑法中的伪造》,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2年第9期全文转载;13、《刘海洋伤熊行为无罪之辨析》,载《法学》2002年第5期;14、《论伪造罪的犯罪形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15、《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3年第6期全文转载;16、《解读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兼评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湘潭大学法学院主编:《湘江法律评论》第5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7、《论刑法对社会同一性的自我确认》,载《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4年第4期全文转载;18、《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特征》,载《时代法学》2003年第2期;19、《紧急避险若干问题研究》,载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第9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1月版;20、《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第一作者),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21、《行政犯概念比较研究》,载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第10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版;22、《对“黑哨”法律规制问题的NGO语境解读》,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4期(第一作者);23、《德国有关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4年第11期全文转载;24、《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25、《我国有关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26、《日本有关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第二作者);27、《论伪造罪客体》,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28、《论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本质属性》,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9、《有关行政犯立法的反思与重构》,载刘明祥主编:《马克昌教授八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30、《论犯罪过失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刘明祥主编:《武大刑事法论坛》(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1、《行政犯立法构想新论》(万字),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第一作者);32、《刑法控制不会抑制财富增长》,载《检察日报》2006年1月19日第3版;33、《论绝对确定的死刑及其替代措施》,载《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3期;34、《“处刑较轻”应从罪与刑两方面权衡》,载《检察日报》2006年9月7日第3版;35、《论我国刑法中“徇私”的含义》,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7年第3期全文转载;36、《论刑事政策的人性化》(第一作者),载谢望原、张小虎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第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7、《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若干问题》,载刘明祥、田宏杰主编:《刑事法探究》(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38、《怀柔刑事政策之提倡与刑罚结构维新》,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5期(第一作者);39、《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辨析》,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6期;40、《论限时刑法》,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41、《论行政刑法规范的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42、《论死缓制度的人道性》,载《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2期;43、《论刑法的修改形式》,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44、《论伪造罪的体系与类型》,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45、《虐童行为入罪及路径选择》,载《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年第5期(第一作者)、等。

1、《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版。2、《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3、《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与价值论基础》(独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3、《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合著,排名第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4、《模拟法庭:原理、剧本与技巧》(合著,排名第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2013年第二版。5、《民事诉讼程序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合著,排名第一),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版。6、《民事诉讼理念变革与制度创新》(合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7、《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与何文燕教授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版。8、《民事诉讼原理研究》(合著,排名第三,共计70余万字,教育部重点研究项目)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9、《中国统一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参著,共计80余万字,教育部重点研究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合著,司法部重点研究项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2月版,排名第三。11、《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研究》(合著),韩国延世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12、《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合著,排名第二。13、《民事诉讼法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合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14、《民事诉讼法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勘校,排名第一。15、《民事诉讼程序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排名第一。16、《对话与交融:中美证据法论坛》(主编),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7、《对话与交融:中美证据法论坛》(主编),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8、《如何当好调解员:中美调节培训启示录》(主编),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9、《马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主译),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代表性学术论文1. 廖永安、何四海:民事诉讼当事人异议的法理分析,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2. 刘方勇、廖永安:回归价值本源——巡回审判制度的考证与思索,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3. 廖永安、张庆霖:论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的确立,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4. 廖永安、熊英灼:关于我国建立申诉终结机制的几点思考,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5. 易玲、廖永安:民事执行权微观配置再思考——以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分析为切入点,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6. 廖永安、刘方勇: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7. 廖永安、邓和军:《〈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8. 廖永安、胡军辉:论法院调解的既判力,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9. 廖永安、熊英灼:我国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价值权衡及选择,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10. 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11. 廖永安、颜杨: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科学定位与制度设计,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12. 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13. 廖永安:论我国民事与行政案件类型之界分,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2期。14. 廖永安、魏小凡、文新: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7期。15. 廖永安、文新:论宪法的司法适用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16. 廖永安、魏小凡:以人为本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1期。17. 廖永安、刘方勇:潜在的冲突与对立——诉讼费用制度与周边制度关系考,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18. 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19. 廖永安、熊英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之构建,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20. 廖永安、熊英灼:关于我国执行收费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载《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21. 廖永安、胡军辉:试论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22. 廖永安、胡军辉:试论民事自认的效力,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23. 廖永安、雷勇:论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立法——以法院诉讼行为为研究对象,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24. 胡军辉、廖永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25. 文新、廖永安:法院乱收费现象的透视与思考,载《咸宁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26. 廖永安、胡军辉:试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11期。27. 廖永安、黎藜: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为考察对象,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28. 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29. 廖永安、雷勇:论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30. 廖永安、李世锋:我国民事合议制度之运行现状——以一个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为考察对象,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31. 姜霞、廖永安:重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之探析,载《求索》2008年第5期。32. 廖永安:我眼中的恩师——江伟先生,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6期。33. 廖永安: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34. 廖永安:我国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重构,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35. 廖永安、冯杨:我国民诉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兼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第三稿)》,载《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36. 廖永安:论单位、团体内部纠纷的自律性处理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37. 江伟、廖永安: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38. 廖永安、王春: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3期。39. 廖永安、李旭:对我国陪审制的否定性评价,载《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40. 廖永安、崔峰: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41. 廖永安、赵晓薇: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与司法公正关系考——兼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立法缺陷,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42. 廖永安: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43. 廖永安、赵晓薇:中日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比较研究,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44. 江伟、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45. 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之问题评析,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46. 廖永安、王春:我国民事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47. 廖永安:法院诉讼行为要论,载《法学家》2003年第2期。48. 廖永安:论诉的利益,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49. 廖永安、李胜刚: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运行现状 以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3期。50. 廖永安:论我国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51. 廖永安:民事诉讼费用——构成及影响因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52. 廖永安、彭熙海:当事人诉讼行为理论初探,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53. 廖永安:对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作为”行为的思考,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54. 廖永安: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反思,载《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55. 廖永安:如何正确看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兼与杨贵宏先生商榷,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4期。56. 廖永安:对民事审判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之再思考,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4期。57. 廖永安:对民事审判中“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之检讨,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58. 何文燕、廖永安:我国民事简易诉讼程序之重构,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59. 江伟、廖永安:论审判独立的制度保障及其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60. 廖永安:论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的对立统一,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61. 廖永安、何文燕: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62. 邵明、廖永安: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新话题,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5期。63. 廖永安、刘健:论法律专业教学方式的改革,载《煤炭高等教育》2000年第1期。64. 廖永安、叶久根:民事诉讼认证制度中若干问题之再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65. 廖永安、彭熙海:论必要共同诉讼,载《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66. 廖永安: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67. 廖永安: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2期。68. 江伟、廖永安: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69. 冯晓青 、廖永安:合作作品法律认定新探,载《知识产权》1994年第3期。70. 廖永安、李武松: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保护,载《法律适用》1995年第1期。71. 廖永安、张辉: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立法的缺陷与完善,载《广西法学》1995年第Z1期。72. 廖永安、李武松: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作为”现象探微,载《法律适用》1996年第3期。73. 廖永安、王焕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法学探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74. 廖永安:民事司法赔偿范围探微,载《山东法学》1996年第2期。75. 廖永安:论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和救济,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76. 廖永安:民事司法赔偿范围探微,载《政法论丛》1996年第1期。77. 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78. 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目的简论,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2期。

中南大学周期: 双月出版地:湖南省长沙市语种: 中文; 开本: 大16开 ...曾用刊名: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创刊时间:1999 不是核心的 需要Q...

矿大学报英文版主编

《中国矿业》杂志()

不是。建议你投国外期刊。

SSCI是社科类期刊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英文版于2019年正式成为sci,欢迎投稿

矿大学报是中国煤炭领域第一本sci期刊,意义重大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科版格式要求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该刊现为《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是社科类中文核心期刊。学刊展示学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面向全国,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该刊主要刊登哲学、经济与社会、政治与法律、历史与文化、管理科学、高等教育、语言与艺术、新闻与出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学术论文。该刊录用稿件标准首重学术研究上的开拓创新,特别欢迎在掌握翔实资料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论证、新表述,提倡严谨、朴实、明快、清新的文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自1999年创刊以来,坚持正确的办刊方针,依托学校的相关学科专业和学术队伍,积极争取国内社科界的支持,努力提高学术品位、彰显学校特色,在促进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办刊质量和学术影响的大幅度提升,先后被评选为江苏省期刊方阵优秀期刊、江苏省一级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8年又再次跻身于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行列。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学报(社会科学版)已经发展成为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平台。根据2009年的统计,我校学报(社会科学版)的机构用户为2404个,分布在22个国家和地区,个人读者分布在29个国家和地区。2008年,学报(社会科学版)被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的论文数量在全国理工类大学学报社科版中排名第15位。2010年在重庆举行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六届二次理事会暨2010学术年会上,公布了第四次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百强评选结果,《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在全国一千多家高等学校文科学报中脱颖而出,入选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全国高校社科期刊百强评选工作每4年举行一次,本次系第四次评选,历时4个多月时间。本次评选工作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司委托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具体实施。该研究会目前拥有近800家会员单位。本次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按照严格的程序,由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在各省、市、自治区通过层层评选,匿名投票推举产生。江苏省作为经济文化大省,有10家社科期刊入选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百强,我校学报(社会科学版)在其中名列第七。 根据《著作权法》,并结合本刊具体情况,凡接到本刊回执后3个月内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者,系仍在审阅中。作者如欲投他刊,请先与本刊联系,切勿一稿两投。来稿请自留底稿。不采用的稿件一般不寄还。 来稿一律文责自负。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刊可对来稿做文字修改、删节,凡有违背原意的修改,则提请作者考虑。修改稿逾3个月不寄回者,视作自动撤稿。本刊处理稿件的一切事宜,只与通信作者或第一作者联系。 该刊对重大研究成果,将使用“快速通道”在最短时间内发表。凡要求以“快速通道”发表的论文,作者应提供关于论文创新性的书面说明和查新报告和两位专家的推荐信,以说明该项成果的学术价值。经审核同意后一般在收到稿件后3个月内出版。要求刊印彩图者需另付彩图印制工本费。稿件刊登后酌致稿酬(已含其他形式出版稿酬),赠当期杂志1册。

很不容易投的,随着近几年矿业的几个大学学报被EI踢出,仅存的矿大学报更紧俏了,对外校稿件要求也更为苛刻。这里提醒那些非211高校且不是关系户的作者,就别浪费那两个礼拜时间了(初审要等,而且往往直接退稿),退稿理由简单粗暴:与本刊要求有差距,或者学术水平不高,创新性不强,或不适合在本刊发表等。

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