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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论文研究角度

发布时间:2024-07-04 10:13:58

古代文学论文研究角度

我们知道,中国古典文学尤其是先秦文学还处在一种文史哲不分的状况,所谓纯文学的概念尚未形成。文学史重点介绍的对象,如《老子》、《庄子》、《论语》、《韩非子》等,既是文学作品,同时也是哲学著作;同样,《尚书》、《左传》、《国语》、《国策》等,恐怕首先是历史著述,其次才是文学创作;就是文学色彩较为明显的《诗经》、《楚辞》,也多少不无历史和哲学的意味。在这一时期(其实后代也有延续),作家同时也是思想家、历史家,我们甚至可以说,诸如老子、庄子、孔子等人,其在思想史上的地位远远高于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作为世界文化名人,他们的贡献更多地表现在哲学、伦理学方面。所以,对于此类作品,仅仅从文学角度进行研究是不够的,还必须引入哲学、伦理学、历史学观念;而且即使是文学研究,也不能不多几个视角,在文学与哲学、文学与历史之间互为参照,进行比较,这才有可能更好地理解作品,更好地把握其在文学发展史上的意义。 而两汉以降,哲学、宗教对文学的影响同样是文学史研究的重要方面。如经学之于两汉文学,玄学之于魏晋文学,禅宗之于唐宋文学,理学、心学之于宋明文学,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该时期的文学特色的形成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以魏晋时期的文学研究为例,文论中的意、物、文关系之讨论,创作中的玄言诗、宫体诗,或源自先秦道家思想,或与印度佛学相关,若只是将视野局限在文学范围内,恐怕很难探究其发展演变的深层原因,因此也就难以对之作出客观公允的评判。 文学家兼通其他艺术,如绘画、音乐、书法等,也是中国古代文学史上一种颇为常见的现象。魏晋时期的文人不少具有多方面的才能,竹林名士如嵇康、阮籍、阮咸等人,除了擅长诗文以外,在音乐方面也有很高的造诣。既能演奏,亦能作曲。如嵇康作过“嵇氏四弄”(《长清》、《短清》、《长侧》、《短侧》四首琴曲),阮籍作有《酒狂》,阮咸则有《三峡流泉》传世。王羲之、顾恺之二人分别以书法、绘画著称于世,但在当时也颇有文名。魏晋时期的文论多有取譬音乐者,如曹丕《典论·论文》论文气不可力强而致,谓“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陆机《文赋》更直接从音乐中借用来“应、和、悲、雅、艳”五个术语用于评论文病,认为好的文章应该具备“暨音声之迭代,若五色之相宣”的特征,给人以“犹舞者赴节之投袂,歌者应弦而遣声”的美感。当然,造成此种现象之原因不能完全归结为兼才的出现,而毋宁说是由于音乐、绘画、书法和文学同步成熟所形成的时代风气。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中,固然可以举出像王维那样集诗人、画师、乐师于一身的特殊人才,但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是不同艺术样式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借鉴而导致的体式、风格、技巧的趋同或新变。对于这两方面——在多个艺术领域都颇有创获的文人和不同艺术样式相互影响的研究,也需要我们有一种开放的视野,需要打通不同艺术样式之间的壁垒。 还有一种情况应该提到。中国古代文学中有一类综合了两种以上艺术样式的特殊文体,如词是文学(诗)和音乐相结合的产物,戏曲则除了文学、音乐之外还有表演的成分。我们固然可以撇开其他因素对之作纯文本的研究,等同于一般的抒情文学或叙事文学,但那也就取消了它们的独特性。事实上,对于词(应该还包括散曲)这类特殊文体,不论是探讨它的起源、发展,还是研究其文体特性,音乐的引入都必不可少;而且应该承认,在词的起源,词体的演变,词、曲之间的过渡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恐怕仍需从词与音乐的关系,从诗乐分合的历史入手去进行探究;戏曲亦然。清人李渔曾区分案头之曲与场上之曲,这说明他已明确意识到戏曲并不只是曲词,还有一个表演的问题。研究中国古代戏曲,除音乐因素外,至少还有表演、剧场、观众等因素必须关注。换句话说,要有戏剧意识,在戏剧艺术与文学艺术的关联中来考察研究古代戏剧文学。李渔《闲情偶寄》之所以能在中国古代戏剧理论史上占有一个特殊的位置,主要原因也就在此。 古代小说的情况与此相类而略有不同。英国著名小说理论家福斯特曾经这样描述小说:“它处于两座峰峦连绵但并不陡峭的山脉之间……一边是诗,另一边是历史。”[3](P4)中国古典小说有不少正属于这种情况。譬如,早期以《世说新语》为代表的志人小说,文学史家将其作为小说来评价,同时它又是研究魏晋时期社会文化的重要历史文献,与当时其他历史著述具有同样的价值。后来的历史演义小说更是如此,尽管不乏虚构的成分,但大体上并不违背史实。就是《三言》、《二拍》之类的白话小说,也因其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而具有相当的史料价值。对于这些作品,除了从文学角度进行考察研究,也还有必要关注诸如历史家与小说家如何处理同一题材,以及文体的差异在其中起了何种作用等问题。就是说,虽然我们可以不把它当历史看,但仍无法回避历史。 三 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个悠久的文学传统,中国古人很早就在文学批评中有意无意地尝试了跨学科比较的方法;而自近代以来,运用该方法研究古代作家作品的论文、著作更是层出不穷,并取得了颇为可观的成果。 上文曾提到陆机《文赋》借音乐以评文,而据唐人张彦远《历代名画记》,陆机还将文章与绘画作过比较,认为“宣物莫大于言,存形莫善于画”,文与画各有短长。这已经体现出一种不同艺术样式之间的比较意识。相对说来,早期的跨学科比较似乎更关注比较对象之间的同而不是异,如扬雄《法言》谓言为心声,书为心画;刘勰《文心雕龙·情采》论文质关系,认为“形文”、“声文”、“情文”虽然表现形式不一,但都遵循文质相符的原则。宋代苏轼评论前人诗画,仍着眼于二者的相通。他对王维诗的评论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外,如“少陵翰墨无形画,韩干丹青不语诗”(《韩干马》),同样是将杜甫诗与韩干画并举,寓含了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意味。《书鄢陵王主薄所画折枝》更说:“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作诗必此诗,定知非诗人。诗画本一律,天工与清新。”宋元人大多附和苏轼此论,如《王直方诗话》引述苏轼二诗,谓“欲常以为法”。元人杨维桢《无声诗意序》道:“东坡以诗为有声画,画为无声诗,盖诗者心声,画者心画,二者同体也……故能诗者必知画,而能画者多知诗,由其道无二致也。”王冕《梅谱》也说:“写梅做诗,其来一也。名之虽异,意趣实同。”明清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诗、画到底分属两种艺术样式且各有其特征,因而不宜简单等同。如明人张岱指出,前人之所以说王维诗中有画,画中有诗,原因在于“摩诘一身兼此二妙,故连合言之”;实际上,诗以空灵为妙,“可以入画之诗,尚是眼中金银屑也”。(《琅环文集·与包介严》)叶燮也承认,像杜诗“碧瓦初寒外”、“晨钟云外湿”,即使让董源、巨然那样的高手来画,恐怕也只能束手搁笔。(《原诗·内篇下》)应该说,像这类对诗、画异同的辨析,与跨学科比较方法的精神是相通的。 不止是不同艺术样式之间的比较,在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中,除了诗与音乐、诗与绘画、诗与书法的比较外,诗与史、诗与禅也都是谈论较多的话题。王充的《论衡》、刘知几的《史通》,是讨论诗史之别、文史之别较为典型的例子;严羽的《沧浪诗话》则立足于诗禅的相通,所谓“禅道惟在妙悟,诗道亦在妙悟”。范温《潜溪诗眼》论韵,更是出入诗文书画,兼及立身行事,堪称古代韵论中空前绝后之作。钱钟书先生对之极为称许,认为范温所论,“因书画之‘韵’推及诗文之‘韵’,洋洋千数百言,匪特为‘神韵说’之弘纲要领,抑且为由画‘韵’而及诗‘韵’之转捩进阶……融贯综赅,不特严羽所不逮,即陆时雍、王士祯辈似难继美也”。[4](P13611363)虽然这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跨学科比较,但的确表现出一种较为开阔的视野和融贯会通的态势。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外来文学观念和方法的引入,以及古代文学研究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比较成为一种为研究者普遍采纳的研究手段。这不难理解,正如方孝岳在其1934年出版的《中国文学批评》中所说:“百年以来,一切社会上思想或制度的变迁,都不是单纯的任何一国国内的问题;而且自来文学批评家的眼光,或广或狭,或伸或缩,都似乎和文学作品的范围互为因果,眼中所看到的作品愈多,范围愈广,他的眼光,也从而推广。所以‘海通以还’,中西思想之互照,成为必然的结果。”[5](P227)中西思想之互照对于文学研究的影响,除了推动中外比较文学研究的开展之外,还促进了人们对文学自身性质的思考。在外来文学观念、理论的影响下,人们开始反思中国文学传统,文学自身的独立意识渐趋明显——以小说、戏剧、诗歌、散文为内涵的纯文学观念彻底取代了传统的泛文学观念,文学的审美特征及功用得以被重视。正是在这一进程中,文学与其他艺术的关联受到关注,从而引发了文学与哲学、历史、宗教和文学与其他艺术样式的比较。另一方面,随着中外比较文学的拓展与深化,为更好地认识中外文学各自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研究者的目光必然会从文学层面延伸到文化层面,而这也会将研究导向多学科、跨学科比较。说到底,文学和其他艺术样式、社会意识形态一样,都是特定文化的产物,同时也是该文化的具体表现,因此,对于文学的深度研究便不能不将其置于整个文化的有机构成中来考察,不能不关注文学与其他文化构成之间的关系。 以是之故,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跨学科比较成为比较文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产生了一批颇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如钱钟书之《谈艺录》,朱光潜之《文艺心理学》、《诗论》,宗白华之《中国艺术意境之诞生》、《中国诗画中所表现的空间意识》等。这些论著的一个共同特色,就是打通文学与艺术的疆界,或探询中外古今文艺创作的共同规律,或在比较中凸显中国古典文学、艺术各自的特色。前者如钱钟书《谈艺录》“说圆”一节,通过广征博引,多方比较,论述“贵圆”乃是中外文艺创作史上共有的现象;后者如朱光潜《诗论》对莱辛“诗画异质说”的讨论,指出中国画推崇“气韵生动”而诗歌却偏重物象刻画以传情达意,均与莱辛所说有明显的差异。此外,如闻一多有关《诗经》物象的研究,融语言学、民俗学、文化学于一炉;陈寅恪的《元白诗笺证稿》,以史释诗、以诗证史,兼及不同作家、不同文体的比较辨析,也具有明显的跨学科比较的特征。 20世纪80年代以后情况与三四十年代不无相似,同样是文学观念的变革,同样是方法、理论的引入,同样是中外文学比较和跨学科比较。所不同者,在方法、理论的借鉴上较先前更为丰富多样,跨学科比较的对象更为宽泛,研究更趋深入, 成果也更为显著。以唐代文学研究为例,程千帆的《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傅璇琮的《唐代科举与文学》、戴伟华的《唐代幕府与文学》、《唐代使府与文学研究》等专著,对唐代科举制度、幕府制度与文学的关系作了较前更为深入全面的探讨;孙昌武的《唐代文学与佛教》、葛兆光的《想象力的世界——道教与唐代文学》则将目光集中于唐代宗教与文学的关系。1996年,漓江出版社推出了由梁超然主编的“唐诗与中国文化丛书”,分别为林继中的《唐诗与庄园文化》、朱易安的《唐诗与音乐》、陶文鹏的《唐诗与绘画》、张明非的《唐诗与舞蹈》、陈飞的《唐诗与科举》、毛水清的《唐诗与佛教》、黄世中的《唐诗与道教》、梁超然的《唐诗与儒家》。丛书以“唐诗与中国文化”为名,同时也可以说是应用跨学科比较方法对唐诗的研究。此外还有数以百计的论文,围绕唐代文学与政治、历史、宗教、艺术的关系作了多角度、多方位的研究。跨学科比较方法在古典文学研究中的盛行,于此可见一斑,无怪徐公持先生在概括上个世纪后20年古典文学研究特点时,特别将“学科的拓展与打通”列为该时期“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徐先生指出:“自80年代中期以来,古典文学研究逐渐融入其他学科的观念和方法,如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民族学、神话学、宗教学、心理学、语言学等等。这大大拓宽了研究视野,增添新的研究手段,并且为学科开拓了许多边缘性的研究课题。尤其是文化学的研究视角的确立,给本学科带来了新的气象。”[6](P159)1998年9月在天津召开的全国古代文学文献学博士点新世纪学科展望及信息交流座谈会上,罗宗强先生也谈到这一点:近20年来,“与观念和方法多元共存的同时,学科交叉也成为古代文学研究的普遍现象,国学文史不分家的传统得到了发扬,人类学、民俗学、心理学、语言学、宗教与神话等等学科广泛介入古代文学研究,整个古代文学研究界在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上表现出多元并存的活跃局面”。[7](P105) 四 由此说来,跨学科比较对于中国古典文学研究确有其独特的意义,而不应视为比较文学研究者的专利。但有意思的是,在古代文学研究界很少有人提跨学科比较,而似乎更倾向代之以“多学科融和”、“学科交叉”一类术语,那么,比较文学研究者心目中的跨学科比较,与中国古代文学研究者所使用的方法究竟有无差异?这种方法称谓上的差异,是否意味着古代文学研究者对该方法有自己的理解和取舍? 事实恐怕正是如此。如前所述,跨学科比较的意义主要在于将文学与人类整个精神活动联系起来,通过比较更好地认识文学的独特性、文学与其他人文学科乃至自然科学的基本差异,以及文学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推进跨国别、跨文化的“总体文学”的研究。而中国古代文学研究首先是一种国别文学研究,其所关注的重点不在“总体文学”而在中国文学自身,尽管对于中国文学自身的认识也需借助比较,但到底与比较文学关注的重心不同。此外,就跨学科比较的功用而言,更侧重解决理论层面的问题,因而更近于比较诗学;而中国古代文学研究则主要以具体的作家作品为对象,即使与其他学科发生关联,也不必强求比较或从中抽绎出具有普遍性的规律。是否可以说,这两个差异决定了中国古代文学研究更倾向于“多学科融合”——引入、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来考察研究中国古代文学现象,而不是像比较文学研究者那样从国别文学研究走向总体文学研究。 就具体的操作层面来说,无论是跨学科比较还是多学科融合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真正做到以文学为本位。在罗宗强先生的上述发言中就曾谈到这个问题。他一方面肯定了多学科的交融“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向”;另一方面也表示了对存在问题的隐忧:“多学科融合的落脚点是什么?……文史哲不分、文学社会学、文学人类学、文学心理学等等,落脚到什么地方?是落脚到不分,落脚到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还是落脚到文学?是用文学来解释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等?还是用这些学科来解释文学?这个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似都还没有完全解决。”[7](P106)这确实是多学科融合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从实际的研究情况来看,虽然有不少成功应用多学科融合解决文学问题的研究,但也有一些论著不过是将文学作品当作印证其他学科理论的材料,这在罗先生提到的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研究中表现尤为突出。其实类似的情况在哲学、历史、宗教、艺术研究中也同样存在,只是由于和文学关系较近而不那么明显罢了。 如果认真追究起来,这种解释的偏离可以说由来已久。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中的等诗于史,等诗于禅,等诗于画,其实也就是以史释诗,以禅释诗,以画释诗,就是抹煞了文学与其他学科的区别。韦勒克将文学研究分为两种类型:外部研究与内部研究,认为外部研究尤其要注意“以文学为中心”,也是有见于外部研究常常会偏离文学。[8](P67)跨学科比较同样如此。既然是比较,就免不了要互为主客、彼此参照,因此也必然就会有用文学解释、印证其他学科特性的时候。钱钟书的《中国诗与中国画》、陈寅恪的《元白诗笺证稿》、《柳如是别传》是跨学科比较的经典之作,尚且难免以诗证画、以诗证史,更何况才力远在钱钟书、陈寅恪二人之下的一般人的研究呢!所以,问题的关键恐怕不在名目,而在研究者的动机、目的。外部研究也罢,跨学科研究或多学科融合也罢,关键是如何应用。不错,我们是可以强调、可以规定必须以文学为本位,但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往往因人而异,研究者的学术背景、知识构成、研究兴趣等因素对其研究指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鲁迅论《红楼梦》有一段名言,说“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9](P145)阅读如此,学术研究当然也不例外。 与一般说的多学科融合或外部研究相比,跨学科比较之于古代文学研究的特殊意义或许在于:(1)不同于外部研究的单向考察。跨学科比较强调比较,因之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必须变换视角,互为主客,虽然不能保证绝对不偏离文学研究,但较之单向考察当更有利于回归文学,而且双向阐发确实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文学的特性。毕竟比较的最终目的仍在解决文学问题,作为比较文学研究方法之一的跨学科比较所以不同于比较史学、比较宗教学或比较艺术学中的同类研究,根本原因也就在此。(2)不同于多学科融合的多角度切入。多角度切入自有其优势,即能够以一种宏观的视野多方位、多侧面地研究文学现象,然相对说来在具体问题的考辨方面不免鞭长莫及,难以深入到文学与其他学科的内部去识同辨异;而跨学科比较在此方面似更具条件,尤其是在相邻学科的比较中更易于聚焦放大,洞幽烛微,辨疑似于毫厘之间。(3)与文化研究的关系更为密切。跨学科比较需要在一个更为宽泛的背景下来进行,文学与其他学科的关联、彼此的共性与个性,既与各自的构成要素相关,也受制于特定的文化背景。所以,随着跨学科比较趋于深入,自然会将研究导向文化层面,并由此整合文学的外部研究,形成点面结合的立体研究格局。 总之,从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跨学科比较与多学科融合、外部研究的关系应该是互补而非互斥,也就是说,对于跨学科比较方法可以采取一种灵活的态度,而不必拘泥于比较文学理论的约定。我们相信跨学科比较有助于更好地认识总体文学,但仍可以将研究限定在中国古代文学的范围之内;承认跨学科比较更多理论色彩,但也可以借助该方法来考察具体的文学现象;我们赞成跨学科比较应该在具有体系性的独立的学科之间进行,但未尝不可以将之用于文学内部,譬如对于文学史上以文为诗、以诗为词等现象,若能循此思路进行比较,识同辨异,相信会有更客观公允的认识。说到底,方法总是由研究对象来决定的,是对象选择方法而不是方法选择对象,从中国古代文学的实际出发,以跨学科比较为平台整合传统与现代学术范式,应该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选择。

(一)王国维在《人间词话》里提出了他的理论核心“境界”说,他说:“词以境界为最上。有境界则自成高格,自有名句。”王国维所说的文学艺术的“境界”与“意境”含义基本一致,指的是文学创作中由心物相契、情景交融的意象特征暗示出的含义深远、回味绵长的审美之境。(二)关于“境界”的美学特征,根据王国维的论述,有以下几点:①“境界”具有“言外之味”“弦外之响”,体现出“言有尽而意无穷”的美学特色;②其次,他指出“意境”、“境界”具有真实自然之美,由此,他提出了“不隔”的美学要求;③对于同是体现出自然真切之美的作品之境界,王国维又从美学上根据作者主观介入程度的差异而区分为“有我之境”和“无我之境”,并且引用西方美学理论,区分为“一优美,一宏壮也”。(12分)(三)①以“境界”、“意境”评论诗词,并不自王国维始,唐代以来的许多文学理论家都从不同角度及意境问题,但惟有到了王国维,有关意境的理论才达到最为完善、系统、深刻的水平;②王国维的以“境界”说为核心的文艺美学理论对中国古典文艺美学思想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同时又体现出西方美学思想渗透影响的明显痕迹,因而标志着中国古代文学理论进行现代转换的开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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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屯田制度研究论文

第一,曹魏建立了完整的屯田制度和体系。屯田的基层组织为屯,每屯约有五六十人,由屯田司马管理。屯田组织自成系统,不隶属郡县,官员有典农中郎将(相当于郡守)、典农都尉(相当于县令),直接隶属于朝廷的大司农。第二,屯田客的赋税很重。屯田农民称屯田客。屯田客用官牛耕种的,要将收成的百分之六十交给国家,用自己的牛耕种的,交百分之五十。第三,注意招徕流亡人口,安置流民,提供耕种器具,改进农业技术。曹操注意招回流亡人口,分给无主荒地,或贷给耕牛,帮助和鼓励他们从事生产。关中地区因遭受军阀破坏,有十万多家流入荆州。后来这些人想重返关中,但苦于无犁、牛等生产资料。曹操便采纳卫觊(ji)建议,实行食盐专卖,以其收入购买耕牛和农具,贷给回乡的农民,帮助他们恢复生产。曹操还注意发展水利灌溉事业,在各地修造陂塘,广兴稻田,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屯田制的推行,使许多流民重归土地,解决了他们的一些生计问题,对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积极作用,对曹操势力的兴起和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

屯田制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商屯亦称盐屯,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而民屯和军屯就是狭义的屯田。而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由曹操建立。中国明朝(1368—1644)年改革元朝军事制度,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卫所制:皇帝独揽军事大权,全国要地设立卫所,军丁世代相继,给养仰赖屯田。此制在维护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卫军实行屯田制度。按规定,边地军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军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个军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给耕牛、农具和种子,并按份征粮。洪武至永乐年间,全国军屯约有八九十万顷。除大量军屯外,还实行商屯作为补助手段,即按“开中法”,由商人在边地募人垦荒缴粮,以补充军粮。

呵呵

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商屯亦称盐屯,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而民屯和军屯就是狭义的屯田。而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由曹操建立。

化学论文研究的角度

写好化学论文的必要条件1、深刻的论据论证,严密的科学性: 科学研究的任务是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探求客观真理,成为人们改造世界的指南,学术论文的科学性在于: ①主论上要求作者不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②论据上要求作者下较大力气,经过周密的观察,准确的实验与深入的调查研究,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确实的有力论据作为主论的依据。 ③沦证上要求作者经过周密思考具有严谨而富有逻辑效果地论证,做到论证充分,令人信服。 正确的论点,严密的论据,有说服力的论证使学术论文具有严密的科学性。 化学论文切忌弄虚作假,有人写论文说自己已做了20多项实验,事实上他所描述的实验都是别的参考书上摘引过来的。这本身就缺乏写论文的正确的科学态度。 化学论文不得发生科学上的差错,一篇写Nq以)3与K仁水解后溶液碱性的差异的文章,却误将山作Ki代入公式计算,因而写出错误的结论。 永嘉上塘中学一位青年教师写的“电解食盐水时为什么用铁作阴极”的文章中,通过实验得出“当铁网的宽度大千石墨时,氢气在Fe上析出所需的时间就比石墨要少,所以增大铁网的表面积,可以降低过电位,并使气体更易逸出。另外铁网宜于吸附石棉绒成为隔膜层,铁网价格低廉,取材方便,又易于加工。所以选用铁网作电解食盐水的阴极/这篇文章虽短,但富于科学性与钻研精神,不啻为一篇好的论文。 2、要有独立见解,富有创新性 学术论文要有自己的独立见解,有创新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只能继承或人云亦云缺乏创新精神,这样没有给人以新的启迪,文章的价值自然就低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历史就不会有所前进了! 创新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它能提出新的问题,解决新的问题,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 瑞安市一位化学老师写的“谈物理性质的教学”就是针对部分师生对物质的物理性质不够重视,他在教学中刻苦钻研,要求掌握物性的教学规律,提高物性的教学质量,多方面培养学生的学习物性的兴趣,尽量变机械记忆为意义记忆,提高物性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在教学上具有推广的意义。此文获市化学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 化学论文不要东拼西凑,更不应抄袭人家的文章,成为“手抄本”以免使人读了有似曾相识之感,如一篇论文写氧化还原反应的配平方法采用厂“十字交叉法”与“半反应”配平法,就缺乏新意。另一篇写“氨氧化催化的实验的改进”,采用纯氧代替空气加速氨的氧化,这个方法也没有什么新意。 写论文时摘引或参考其它作者的文章是允许的,但应如实地在文章未了列出参考书的目录与作者名字,以供备查。 3、文章通顺,具有平易性:学术论文要描述相当复杂的科学道理,这就要求写的文章平易近人,容易理解,深入浅出,化繁为简,一目了然,晦涩是文章的最大欠缺,不通顺的文章,大多的错别字,会降低文章的水平,给人以不好的印象。如一篇描述“有关酸式盐”的文章中误将HSO【+H十的反应写成NH4HSO3+H十,将水的K电离误为Kw,将M92+20H=Mg(OH)2、误写成MgCO3,将Na2Co3的溶解度误为Na2CO3.1OH2O的溶解度等较多差错,虽有些属作者笔误,却使文章逊色不少。化学论文不同于一般文艺作品,也不同于科学小品文,它的价值在于忠于事实,推理严密,文笔庄重,效果显著。大多的描写性的句子与过多的譬喻有时却适得其反,不仅会出科学性的错误而且使人看了有些庸俗感。例如有篇文章为了阐明电子云概念用了下述科学性不正确的譬喻:“电子云是电子运动象云雾一样快”“电子轨道如火车运行时的铁轨。” 化学论文也不可以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汇报。如一篇关于校办工厂生产XX产品的论文,文章仅仅说明了过去该工厂的工人人数很少,产值不高,产品质量不好,通过他的努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工厂发展很快,利润上升,产值增加等内容。作为工厂工作汇报确是一篇好文章,但作者将它作为化学论文却忽略了二点最关键的内容。其了是作为化学教师是怎样努力提 高产品质量(这可看出作者的专业水平)。其二是工厂中容纳学生参加劳动,他是如何指导学生,使化学与生产实际相联系的(这可表示作者的教学水平)。因而,成为报流水帐的一般工作小结,不能作为一篇学术论文。化学论文更不能成为资料、数据的“堆积”文章,如一篇关于洞头县水产资源的调查文章,作者用了较多精力调查了洞头县渔业生产,化工生产与地理环境等项目近年来的情况,统计了许多数字,最后用一句话指出洞头县的生态平衡遭破坏后带来的恶果。文章仅停留在感性的认识上,没有上升到理论高度,更没有结合化学教学,所以不能体现作者的专业水平与教学水平。 中学化学教学和教育学、心理学、统计学、逻辑学及辩证唯物主义都有密切的关系,描述一种教学方法应从心理学角度,教育学角度加以探讨,从学生的心理特点与生理特点对学习能力与智力进行评估,从提高化学教学质量及如何落实双基内容作为教改的成效衡量,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这样写出的文章才有“论文”味。 4、勿失良机,重视可行性: 学术论文的价值还受时空的制约,往往一篇好的论文能及时写成发表就有其实用价值,错过了时机,就失去了新鲜感,轮为二三流的作品了!中学化学教学研究课题,过去的“智能培养”是热门,“初中化学学习中的三个分化点”是热点,“非智力因素培养”又方兴未艾。目前新教材自然课本中的化学教学的研讨及化学教学中的素质教育等问题是值得大作文章的。而若抓住良机,写出教学上急需解决问题的文章,一定会深受欢迎。 化学论文也不应陷入一定模式,如关于基本概念的教学不能停留在一般教科书上都有论述的四步模式,即:讲清概念的重要性,分析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借助实验树立概念,反复练习强化概念。 撰写化学论文也不一定要赴“热门”,如对化学教学模型的探讨,对教材中某一个问题提出自己的新见解,对一个化学反应的异议,对一个概念的辩析,对一项实验的改进,对一种教学方法的新尝试,对一个低能学生的培养,对学习化学学生的心理分析等等都可以深入钻研。认真探讨,分析提高写成有参考价值的论文。 5、化学论文构成的基本型一通用性:化学论文作为学术论文有其一定的格式:一一标题、绪论、实验、结果、考察、结论、谢辞、参考文献与 附录等。 ①绪论: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内容与意义。提出问题是绪论的核心部分,问题要明确具体,用字要精炼。 ②本论:展开论题,表达作者个人研究成果的部分,应写得充分,写得有理有据。是论文的主体部分。 ③结论:收束部分,写明论证所得到的结果或效果。首尾呼应,融成一体。 (三)写好化学论文的注意点 1、正确选题,笔墨集中: 写文章一是写什么,二是怎样写。先确定研究什么问题,再考虑怎样研究,如何表达,所以选题是论文成败的关健。 ①选择有科学价值的课题,它包括: 急待解决的课题, 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 空白填补, 通说的纠正, 前说的补充, ②要选择有利于展开的课题: 要有浓厚的兴趣, 能发挥业务专长, 占有资料条件, 能得到指导, 有实验条件, 可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③对题目要加以限定,课题大小适中一”篇论文的标题切忌太大,评论的切人口要小,角度选择适当,这样展开议论就容易集中。否则面面俱到,空泛无物,如有些论文的标题是“论中学化学的教学法”,“中学化学教学之我见”“论中学化学实验教学”等。选题过大,头重脚轻,不能用短短几 千字来说清问题,只得草草地收场,使论文暗然失色。论文的标题更应文题相符,写得切题,切忌文不对题。 2、勤写勤练,经常积累:论文并不神秘,每个致力于化学教学的园丁都可以成为化学论文的作者。 这次高级教师的评审中,有些老教师平时懒得动笔,只好临时凑写二篇或将五十年代年青时的文章拿来凑数(五十年代能写出好文章,难道经过长期教学实践反而写不出文章吗?)其尴尬处境,可想而知。凡是临时仓促写成的论文,其质量不会很高,所以我们应在平时教学实践中,不断思索,不断创新,经常动笔,第一次写成,第二次补充,第三次实践,第四次修改,第四次定稿。须知:大才出于勤奋,经验在于积累。 3、讲究文采,写出新意: 有人总认为论文是一篇严肃的文章,道理说清了就算,结果是有骨无肉,枯燥无味,尽管你的选题很新颖,若没有充分地展开,成为口号标语 式的,略略几百字,显得十分单薄也会失去论文的价值。在这方面,毛主席的文章给我们作了很好的示范,他在议论文中讲的道理既深刻又浅显,幽默诙谐,令人读来,意趣盎然。 有些文章缺乏新意,如“化学计算题的一题多解”每个小标题下面写几句话,写一道化学计算题,这样就不能成为一篇学术论文。 总之,要写好一篇化学论文,决不能掉以轻心,但也并非高不可攀,只要你认真对待,掌握论文要领,在教学与工作的过程中不断发现新矛盾、新问题,及时予以思考、分析,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多动笔、多动脑,必然会写出好文章来的!

一些动力学、热力学方面的知识都没学,可以做的事情比较少先看是哪种反应?如果有电子得失,找氧化剂,还原剂如果是酸碱中和反应,找酸碱还有一些实验方面的注意事项,这些就比较多、杂,得靠自己积累

化学是从原子、分子的角度,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以及变化规律的科学。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研究论文

一、科举制度与国家治理(一)科举制度对国家治理的积极作用科举制度兴起于隋唐时期,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繁荣,封建社会开始进入鼎盛阶段,封建制度也日臻完善。随着自身经济力量的壮大,中小地主开始要求政治上的权利。统治者对官僚机构进行了调整,设立了三省六部制,使官僚机构更加完备,分工也更加细密,从而需要补充大量官吏。为迎合中小地主和统治者双方的需要,科举制度应运而生。科举制度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治理庞大国家过程中的一种理性选择,对于国家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科举制度奠定了古代中国“文官制度”的基础。科举考试是选拔官员的主要方法。它所一直坚持的是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取士的原则,其基本理念是“至公”,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公平。不管科举制实际上是否能够真正做到“至公”,但至少其制度设计是体现“至公”精神的。因为科举考试选官制比世卿世禄制及其他选官取士制度(如汉代的察举和征辟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更先进,更公平,也更适应当时社会的需求,所以自隋唐以来历代统治者皆将其作为选拔人才的首要途径。它给广大中小地主和平民百姓通过读书入仕登上政治历史舞台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条件和平台。过去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而今是“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可以说,科举制是封建社会的“平民政治”。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皇族及豪强宗法势力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促进了社会的良性流动,从而扩大了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正因为如此,自五代以后,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或迟或早都采用了科举制。可以说,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和人才选拔制度。2.科举制度带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统治者要想更好地治理国家,就需要有一种整合社会的主导思想。秦始皇采用的是法家思想,但由此带来的严刑峻法、横征暴敛使人民不堪忍受,致秦二世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代的教训,采用黄老之学,“无为而治”,至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便成为封建专制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有效地发挥着维护封建统治、实现社会整合的作用。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在其主编的《中国的现代化》一书中指出:“科举制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居于中心的地位,是维系儒家意识形态和儒家价值体系之正统地位的根本手段。”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维持,一是凭借国家暴力机器,二是依靠制度的力量,三是通过意识形态的整合,而这些也都离不开儒家思想滋养出来的官员和知识分子。科举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制度,考试以儒家经典为唯一标准,所谓“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就使得儒学这一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通过科举制度的推行得以制度化。儒家思想与封建专制制度和科举制度相结合,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因而科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二)科举制度对社会进步的消极影响历史地看,科举制度一方面奠定了古代中国文官制度的基础,带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另一方面也因其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和自身的缺陷,给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带来许多弊端。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以儒学为基础的科举制度对中国社会的进步也日益成为一种障碍。1.科举制度是强化封建专制独裁的工具科举制的价值取向首先是维护和强化封建专制制度,它体现的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其目的是通过把读书、应考、做官三件事紧密联系在一起,培养和选拔甘心俯首帖耳地服务于封建王权和政治统治的奴才,即所谓“牢笼英才,驱策志士”。由于科举制在封建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统治者便不断扩大科举范围,相应地造成日益严重的冗官问题。在宋代,每次科考均以几倍、十几倍于唐代的规模大量取士,凡被录取者都要授官,结果是封建官僚机构日趋庞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随着科举制的成熟与发展,读书做官的思想日益凝固化,相伴而生的官本位现象也日趋严重。中国古代社会从先进变落后、从文明变愚昧,与此关系甚大。到了封建社会后期,科举制最终被封建保守派用来抵制思想进步,反对社会变革,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2.科举制度的公平性并不是无可置疑的随着科举制的不断发展,虽然形成了回避(包括籍贯回避、亲属回避)和保密(包括锁院、糊名、誊录等)制度以防止作弊,保证公平,但这也只是限制了那些没有门路的下层百姓。南宋学者洪迈谈到科举之弊时说:请人代答试卷虽被明文禁止,但“禁之愈急,则代之者获赂谢愈多,其不幸而败者百无一二”。考生夹带、传递、换卷、割卷、顶名、冒籍、贿买、钻营等等,无所不用其极,科场舞弊的现象与科举制度共始终。在很多有关科举的博物馆里就陈列有古代科举考试中用于作弊的各种形式的夹带品,上书蝇头小楷,密密麻麻,令人叹为观止。当权者采取各种防止舞弊的措施,追求细节上、形式上的公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真正的公平。事实上,当权者利用手中权力,提拔亲信子弟,培植自己的党羽,致使政治腐败的现象极为普遍。科举在制度设计上也有不少弊端。在唐代,士人可以在考前请托社会名流将自己推荐给主考官,即所谓“行卷”。常科登第后,还要参加吏部的“释褐试”,合格后方能脱去平民服装换上官员衣冠。其言、身、书、判四个环节,除“身”是天生的,其他都取决于主考官的意志。因此,士人钻营、请托、逢迎拍马、趋炎附势、上书献赋、攀附权贵之风极为盛行。所有这些,都使得科考作弊的各种防范措施常常成为掩人耳目的虚文。此外,科举制度还有对考生身份的限制,如从事娼、优、隶、卒等“贱业”者,其子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而且女性也是被排除在科举考试之外的。科举制的所谓公平性由此可见一斑。二、科举制度与学术发展科举制度在中国的文化和学术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文明与文化学术的发展和繁荣都与科举制密切相关。比如,中国文化在宋代的南移,科举制就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徐晓望先生的研究,科举制极大地推进了东南地区的文化普及,促进了该地区理学的发展、出版业的兴盛、文史艺术的繁荣,使长期处于中华文明边缘的“南蛮”之地呈现出“巷南巷北读书声”及“家有诗书,户藏法律”的景象,由此形成了东南地区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的文化优势。科举在古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正如明末清初在中国居住过22年的葡萄牙人曾昭德(Alvaroz Semedo)所言:中国人热衷科举考试,是因为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才能取得秀才、举人、进士这三种学位,“这些科举考试构成了国家最重要的事务,因为它事关权位、声望、荣誉及财富。它们是人们全力关注、魂系梦萦的事物”。科举考试凭成绩取士,注重才能,这就在全社会特别是社会中下层形成了一种惜时勉学、自觉求学的风气。无论是仕宦望族、商贾阶层,还是一般平民百姓,都极为重视科举教育。科举制还显然促进了明清时代农、工、商家庭出身的“士人”群体的涌现,使得当时社会知识阶层人数大增,从而对古代中国学术文化与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无论中国古代学术文化兴盛还是衰落,都无法排除科举制的影响。随着封建统治的没落,科举制度的弊病也愈加明显。由于考试内容局限于儒家经义,考试方法注重死记硬背,科举制日益流于形式,不但不能选拔有真才实学之士,而且束缚了学术思想的发展。1.科举制度下“八股取士”的弊端,抑制了中国学术文化的创新科举制度发展到明清时代,实行八股取士,考试形式越来越程式化、格式化,最终形成“八股文”。八股文是一种非常刻板僵化的文体,限定论题、格式等,被鲁迅先生讽刺为“原是蠢笨的产物”。它极大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泯灭了人们的个性,销蚀了人们的创造力。考生不能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也无法展示自己的才华,只能熟读四书五经以应付科举考试。八股取士使得天下千万学子都把精力放在学做八股文上,学问由此而衰败,学风也由此而变坏,社会的学术思维创新的环境也因此走到了黑暗的极致。这使得人们即便有了新的思想和创见,也无力或无法彰显于世。科举制度不利于知识创新,将许多知识分子的精力与研究都束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这种反对独创,只尊孔孟朱程理学的做法,极大地抑制了读书人的创新精神,甚至到今天还有影响。八股取士所带来的脱离实际的学风,对中国学术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2.科举制度下考试内容狭窄单一的弊端,阻碍了中国自然科学的进步科举考试的内容狭窄单一,不外四书五经,而且只能为“圣贤”作注,不能越雷池一步。科举考试以儒家经典为基本内容,儒学被封建统治者奉为圣典,其他均被视为异端而排除在科举之外。儒学与科举制结合,显然也大大抑制了中国自然科学的发展。古代中国历来重治术轻技术,人文学科高度发达,自然科学地位低下。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侧重宏观而相对忽视微观,擅长思辨而相对拙于实证,这种现象实际上与科举制互为表里。唐代科举系统中曾设有进士、秀才、明经、明法、明算、武举及吏道等科,虽然对考试内容限制并不太严,但明算科是录取人数最少、地位最低的科目。到了宋代,考试科目的设置变成了“精贡举、罢诸科”,独存进士科,即“诗赋取士”和“经义取士”,法、道等体系的思想受到排斥。明清时期考试范围则进一步缩小,仅限于四书五经。清末受西洋坚船利炮的震撼,曾开设算学科,然而所取人数极少。当时多数人在思想观念上根本就不重视自然科学。明代名医李时珍在三次乡试不第后弃举从医,呕心沥血写成《本草纲目》进献皇帝,却被束之高阁。这种状况除了与中国人传统思维方式有关之外,显然还与科举制度的长期影响密切相关。科举考试在内容上基本把自然科学排除在外,这使得资本主义“分权时代”到来、相应的“分科之学”(西方科学的基本特征)开始主导世界科学发展潮流的时候,富有创新精神的中华民族却无法展现自己的聪明智慧。因此,明清以后中国科技大大落后于西方,科举制或许是难辞其咎的。3.科举制度“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弊端,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价值取向“学而优则仕”的价值取向使得人们认为受教育、读书的目的只是为了“做官”,科场功名往往成为读书人的原动力和毕生追求。“白发童生”、“寿星举人”这样的现象不仅仅体现个体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学而优则仕”的政治制度和价值取向也极大地缩小了中国知识分子的思维空间。特别是到了明代实行的八股文考试,更是把科举制度的弊端推向了极致。同时,因为学习儒家经典的目的是应付科举考试然后做官,所以与之无关的知识都被视为“形下之器”,是君子不屑的“奇技淫巧”。例如经商,许多读书人只是为了改变自己在经济上的贫困地位才“弃儒经商”、“弃文经商”的,一旦他们的经济地位有所改变,他们就往往会由商返儒。自然科学和其他学术文化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知识分子只重科举的价值取向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明朝末年的著名科学家宋应星在其科学巨著《天工开物》的序言中就很有感慨地写道:“此书与功名进取毫不相关”。显然,这是科举时代注重实际的知识分子所发出的充满郁闷的感叹。三、科举制度与人才培养科举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取士选官制度,属于文官考试制度,同时还兼有教育考试性质,所以它最直接地作用于教育与人才培养,其进步影响是无法抹杀的。据记载,唐代共开进士科263科,取进士近7000人,有姓名可考的状元148人,10人位至宰相,其他的也多为能人志士。如初唐“四杰”中的杨炯、王勃,其后的陈子昂、岑参、王昌龄、韦应物、白居易,中唐的孟郊、刘禹锡、韩愈、柳宗元,晚唐的杜牧、李商隐、皮日休等等,都是进士出身,王维、柳公权还是登科状元。北宋和南宋共有118榜进士,取进士30000余人、状元118人。北宋71名宰相中,有64名是进士或制科出身。欧阳修、王安石、苏轼、苏辙、曾巩、晏殊、梅尧臣、黄庭坚、范成大、杨万里、朱熹、程颢、文天祥、范仲淹、司马光等都是进士出身。明清时代的进士中也不乏有文韬武略的人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科举制度造就了古代中国的人才,塑造了古代中国知识分子的群体形象。然而,物盈则亏,法久终弊。科举制度历经千年,正如康有为所说:“凡法虽美,经久必弊。… …而不与时消息,改弦更张,则陷溺人才,不周时用,更非立法求才之初意矣。”虽然历代统治者都对科举制进行过改革,但大都是治标不治本,致使科举制弊端丛生。科举制度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最大弊端在于:1.导致人才知识结构有缺陷科举考试对于当时的知识分子来说,是一根强有力的指挥棒。由于考试只限于经书的内容,只注重经义的解释,使得考生脱离实际而专注于那种空疏之学,知识面越来越窄。对此一些西方传教士看得很清楚。英国传教士韦廉臣认为:中国士人在科举的指挥棒下,“谬于一偏之见,而不能达观,拾五经之糟粕,拘八股为文章,而于天文、地理、算学、化学、重学… …置诸不论不议之列”。另一位英国传教士麦嘉温批评那些所谓秀才、举人、进士、翰林:“用西方的观点看,获得以上学位所需要的知识是贫乏而有限的。在我们英国学生的眼里简直少得可怜”。2.造成知识分子人格扭曲前面已经讲到在科举制下人们读书就是为了做官,这种思想对读书人的危害尤其严重,不仅使他们的知识残缺,而且使他们的人格扭曲。他们梦想着经过十年寒窗,一旦及第就可一步登天。为了实现读书做官的梦想,他们不惜采取夹带、代考、行贿等舞弊手段,却还满嘴讲着正诚格致、修齐治平的漂亮话;或者像范进那样为求取功名,皓首穷经,耗尽了青春年华,最终中举却成了一个疯子。3.科举制度本身具有非人性化特征科举考试从产生之日起录取率就很低,而且科考间隔时间也很长,竞争异常激烈,在科场上脱颖而出者为数甚少,大部分人终身没有出头之日。因此,科举制的非人性化特征首先在于严重地埋没人才。对此,顾炎武在其《日知录·拟题》中给予了猛烈抨击:“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材,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余人也!”同时,儒家经典常常晦涩难懂,它远离人们的现实生活,更不会激发人们对于自然科学的兴趣,所以在科举制度下,整个学习过程枯燥乏味,成为对读书人身心两方面的折磨。此外,科场考试环境也是非人性化的。为了防止舞弊,作为考场的贡院号舍被设计得狭窄封闭,只给每人约一米见方的空间,形同地狱。更有甚者,“在明英宗年间的一次考试中发生了火灾,由于考生被锁在号舍里不能逃脱,使90余名考生葬身火海”。在科举制度下,教育最主要的功能被异化了,它已经演变成了奴化、禁锢知识分子的工具,使社会的这部分最活跃的精英力量萎缩、沉寂。科举时代出身于八股科举的“人才”,有很多是低眉屏息、蝇营狗苟而绝无信仰、原则可言的庸才。他们除了功名富贵以外别无所求,不想也无力反抗黑暗的朝廷。所以,科举制度在近代教育潮流的冲击之下被废除就是毫不奇怪的事情了。综上所述,科举制度的影响是深远的。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古代文明曾经“先于天下”,“超于亚洲”,但后来落伍了,这都不能排除科举制度的重要影响。科举制度在中国毕竟存在了1300年,这本身就说明它有一定的合理性。科举制度不仅仅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厚重的一笔,还对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亚洲的朝鲜、日本、越南,欧洲的英、法等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种影响。孙中山先生曾十分欣赏英国通过考试选拔文官的制度,并设想以此来改造中国的官吏体系。但他考察研究的结果是:“英国行考试制度最早,美国行考试制度才不过二三十年,英国的考试制度就是学我们中国的。中国的考试制度是世界上最早最好的制度。”事实上,真正要评价科举这么一个复杂精细、影响重大的制度,需有一定的时空距离。离废科举越久远,人们越冷静客观,就看得越清晰全面。对科举制这么一个选拔了中国从隋唐到明清大部分政治家、文学家和著名学者的制度,对一个与1300年间几乎所有知识分子、所有地区和绝大部分书籍都有关的制度,对一个中国发明的被西方国家所借鉴的制度,在其存在1300年、废止10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应仅仅将它作为批判的靶子,而应对它进行全面的清理和研究,把它放入历史的长河中加以理性的考察,过滤其陈腐僵化的东西,肯定其合理积极的因素,并从中吸取对当今社会有益的智慧。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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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兴衰 科举制度在中国实行了整整一千三百年,对中国以至东亚、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唐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人文思想,莫不受科举的影响。 科举原来目的是为政府从民间提拔人材。相对于世袭、举荐等选材制度,科举考试无疑是一种公平、公开及公正的方法,改善了用人制度。最初东亚日本、韩国、越南均有效法中国举行科举,越南科举的废除还要在中国之后。十六至十七世纪,欧洲传教士在中国看见科举取士制度,在他们的游记中把它介绍到欧洲。十八世纪时启蒙运动中,不少英国和法国思想家都推崇中国这种公平和公正的制度。英国在十九世纪中至末期建立的公务员叙用方法,规定政府文官通过定期的公开考试招取,渐渐形成后来为欧美各国彷效的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制所取的考试原则与方式与中国科举十分相似,很大程度是吸纳了科举的优点。故此有人称科举是中国文明的第五大发明。今天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是科举制度的延续。 从宋代开始,科举便做到了不论出身、贫富皆可参加。这样不但大为扩宽了政府选拻人材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知识份子,有机会透过科考向社会上层流动。这种政策对维持整体社会的稳定起了相当的作用。明清两朝的进士之中,接近一半是祖上没有读书、或有读书但未作官的“寒门”出身。但只要他们能“一登龙门”,便自然能“身价十倍”。历年来千万莘莘学子,俯首甘为孺子牛,目的多亦不过希望能一举成名,光宗耀祖。可以说,科举是一种拢络、控制读书人的有效方法,以巩固其统治。 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养了大量人材。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当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识之士,但能过五关斩六将,通过科考成进士者,多数都非等闲之辈。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明朝英宗之后的惯例更是“非进士不进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科举成为高级官员必经之路。利玛窦在明代中叶时到中国,所见负责管治全国的士大夫阶层,便是由科举制度所产生。 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然这种推动是出于一般人对功名的追求,而不是对知识或灵性的渴望;但客观上由于科举入士成为了风尚,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两朝时,中国的读书人以秀才计,大部份时间都不下五十万人;把童生算在内则以百万计。当中除少数人能在仕途上更进一步外,多数人都成为在各地生活的基层知识份子,这样对知识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由于这些读书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产物,学习的亦是相同“圣贤书”,故此亦间接维持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心力。 科举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主要在其考核的内容与考试形式。由明代开始,科举的考试内容陷入僵化,变成只要求考生能造出合乎形式的文章,反而不重考生的实际学识。大部分读书人为应科考,思想渐被狭隘的四书五经、迂腐的八股文所朿䌸;无论是眼界、创造能力、独立思考都被大大限制。大部份人以通过科考为读书唯一目的,读书变成只为做官,光宗耀祖。另外科举亦局限制了人材的出路。到了清朝,无论在文学创作、或各式技术方面有杰出成就的名家,却多数都失意于科场。可以推想,科举制度为政府发掘人材的同时,亦埋没了民间在其他各方面的杰出人物;百年以来,多少各式菁英被困科场,虚耗光阴。清政府为了奴化汉人,更是严格束缚科举考试内容。清代科举制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就算在科举被废除以后,它仍然在中国的社会中留下不少痕迹。例如孙中山所创立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五权分立,当中设有的“考试院”便是源出于中国的科举考试传统。另外,时至今日科举的一些习惯仍然可以在中国大陆的高考中看见。例如分省取录、将考卷写有考生身份信息的卷头装订起来,从而杜绝判卷人员和考生串通作弊、称高考最高分者为状元等等,俱是科举残留的遗迹。

起源于隋朝,发展在唐朝,宋朝到高峰,元朝没什么特殊的东西,明朝开始堕落,清朝就不说了!

1、积极影响

科举制度是封建时代所可能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它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层社会的人士进入统治阶级。特别是唐宋时期,科举制度正当发展成熟之初,显示出生气勃勃的进步性,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一个黄金时代。

从总体上来说,史学界对于唐代的科举制度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它为唐统治者招揽了人才,为社会下层民众提供了新的上升通道,动摇了门阀制度,扩大了统治基础,推动了文化的发展。

2、消极影响

在科举制度发展成熟之初的唐宋时期,其积极性还占主导地位。但在宋代以后,随着封建专制的非人道发展,科举的消极性越来越大。宋代以后,士大夫知识阶层的文化创造能力每况愈下,人才一代不如一代。

后期的科举制度使儒学成为统治者奴化臣民的工具;官僚队伍壮大,但导致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下,科举制度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科举制度导致官场腐败。科举制度随着历史车轮的推进,出现了科举制度的政治化,天地君亲师的教育又造成了师门关系的盛行。这样造成了严重的师门裙带关系现象。这些师门关系在官场中互相拉帮结派,并且官官相护。

清朝乾隆年间的大贪官和珅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他借着乾隆皇帝对他的宠爱而一手遮天,收受贿赂,富可敌国。而且就多次利用科举考试的题目为饵收取考生贿赂的钱财。这就不利于国家建设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良好制度。造成了官场的黑暗和社会的混乱。

考试科目:

各朝科举考试科目都在不断变化。唐朝考试科目很多,常设科目主要有明经(经义)、进士、明法(法律)、明字(文字)、明算(算学)。到明朝只设进士一科。清袭明制,但也开过特制(特别科),如博学鸿词科、翻译科等。

科举除了特制科目外,明经,进士科考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考试在各个朝代也有不同,唐朝主要有时务策(策问)、墨义、口试、贴经、诗赋等,宋朝主要是经义、策问、诗赋等,到明代只有经义一门了。

古代禁婚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一夫一妻多妾制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古代婚姻礼仪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一、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二、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三、纳吉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五、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六、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中国汉族传统习惯,结婚时要贴红对联,戴红花,新郎新娘要披红挂彩,故称为“红事”。人死了,其子孙要披麻戴孝,一律用白布,故称为“白事”。红白喜事的操办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而异。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移风易俗,红白喜事的操办也已大大从简。 1.婚姻习俗我国婚姻习俗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特别经过封建时代的演变与丰富,形成一整套婚俗规范。婚姻习俗直接受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由于多民族及其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婚俗形式,有些婚俗至今都还存在一定影响。就我国民族的婚俗现状来看,我国婚姻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礼仪,即求婚、合婚、相亲、订婚(过小节)、完聘(过大节)、定婚期、迎聚、拜堂、婚宴、合卺、闹房、归宁。这些程序联系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婚礼。 2.丧葬习俗人死为丧,为死者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称为葬。不以礼仪的葬叫做埋。丧葬礼简称丧礼、葬礼。丧礼的程序一般有停、奔丧、挂孝、坐夜(守灵)、入殓、吊孝、出殡。葬礼有集体葬、合葬、迁葬、蒿葬、水葬、风葬、悬棺、洞穴葬、火葬、土葬、天葬等。现代丧葬礼仪有下面一些具体礼节:成立治丧组织、发讣告、赠挽联、唱挽歌、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守灵、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等。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一、中国古代婚姻非常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二)离婚的形式。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

从婚姻的原则看:古代婚姻必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属于父母,即选择配偶,嫁娶方式均由父母做主,而不问男女双方本人的意愿,实质上就是父母包办婚姻。《诗经·齐风·南山》“娶妻何如,必告父母”; 《孟子·滕文公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恩格斯也指出:“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由第三人即“媒人”撮合,它是父母包办婚姻不可缺少的终结,是包办婚姻的组成部分,与父母之命共同构成封建婚姻成立的要件。例如唐律规定:娶妻无媒不可,正所谓“名媒正取”,合礼合法。媒妁在古代之所以重要,在于协调宗族关系,成为宗族联姻的一个桥梁。古人讲究“和”与“睦”,宗族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通过媒妁,缔结成良缘,“合二姓之好”,使两家建立亲属关系;事情办不成,由于双方有媒妁作缓冲,就不会发生直接正面冲突。“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消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和媳妇离婚,子女的意志从来就不在考虑之列。”[1]“家长有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力,无论子女成年与否,他们的婚事都依据家父的意志决定,甚至无须询问本人的意见。”[2]《孔雀东南飞》一文中焦仲卿和刘兰芝故事让人潸然泪下,因婆婆不喜欢媳妇,百般刁难,使得女方在再婚当天“举身赴清池”[3],投河自尽;男方也“自挂东南枝”,上吊自杀了。陆游与唐琬,只能垂泪吟诗:“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4]酿成这样的悲剧原因何在?归根到底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为什么古代能奉行包办婚姻,使子女的婚姻权利掌控在父母的手中?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形式。中国古代这种婚姻家庭制度是当时社会性质的体现,并与当时社会形态相适应。《礼记·昏义》:婚姻的目的是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缔结婚姻一方面是为了外部关系,即“合二姓之好”,也就是通过婚姻这一纽带将两个宗族连接起来,结成一种亲属联盟。古代婚姻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的,并不考虑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个人利益,所以婚姻制度在我国古代往往带有婚姻以外的政治含义。 另一方面是考虑内部关系,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就是祭祀祖先,延续后嗣,古代社会的婚姻主要是用于传宗接代,维系宗法血缘关系,使家庭兴旺,长盛不衰。总之,不管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都是出于家庭、家庭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当事人个人的幸福;婚姻行为实际是家族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家系和宗族利益是包办婚姻的唯一基础,既然是出于亲属集团的利益需要,是家族行为,自然家父和丈夫在家庭中居于至尊地位,妻子和子女则处于无权和服从地位,甚至没有独立的人格,更没有什么婚姻自由可言。中国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可谓为“孝的文化”。[5]中国最早的辞书《尔雅》对“孝”的定义为:“善父母为孝”。“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拆我树杞。岂敢爱也?畏我父母,仲可槐叶,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孔子认为“孝”必须 “无违”。无违就是绝对服从。而古代婚姻包办性已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这一“孝的文化”的影响。《孝经》所宣称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意也,民之行也” 在古代中国子女心中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父母之命”是天经地义的,毫无自我意识。这一思想的禁锢让中国古代的男女本人在很多场合被置于契约客体的地位,却毫无反抗意识。在古代社会中,在运用思想统治这一“软兵器”的同时,还适用法律这一“硬兵器”以确保婚姻制度的目的。夏商以来形成了“罪莫大于不孝”“罚莫大于不孝”的罪行观念及制度。唐律将“不孝”作为“十恶”罪名之一,“不孝”包括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不按规定服丧等,确立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原则。古代的“孝”强调它与宗法等级关系密切相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宗法制下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的支配权,主婚权就是对人身支配权重的典型。社会上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其实是阶级对立关系的一个缩影。“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男女本人之个性的、情爱的要素被极端地忽视,尤其是女性在这一方面一直处于被压迫的地位。”[6]两性地位的等级性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另一特征,封建社会中妇女是弱势群体,毫无地位可言。恩格斯曾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便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都是极为突出的,男主女从的不平等关系为封建的礼教和法律所确认,并得到严格的保护。《仪礼·丧服》载:“夫,至尊也。” “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7] “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也。妇者,服业,服于家事,事人者也。”[8]“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中的“三纲”之一。这种夫权统治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在夫妻关系上的反映,是与封建社会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紧密相关的。女性在封建社会中一直处于卑贱、屈从、依附、遭奴役的地位。《礼记》阐述妇女必须遵守“三从”“四德”, 《女诫》规定“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认为女子应该“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从一而终”充分说明了夫权的绝对威严和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夫妻之间,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丈夫均处于支配、命令者的地位,妻子则只有屈从。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无权处理家庭财产,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古代女子根据父母的意思一旦缔结了婚姻,就是确定为夫家之成员,在夫家遭受不幸,关系恶劣并受到虐待的场合,社会一般不可能以援救媳妇的立场,加以尝试有效的干涉。这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已经背负了太久太久!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方式也具有独特的一面。中国古代传统法制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宗旨,强调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权利意识受到一定的压制,故刑事、行政等公法体系相当发达,民事之类私法相对滞后。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刑法和行政管理法的“附属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如从汉朝开始通常以“婚律”“户律”“户婚律”或“婚户律”之名置于诸法合体的成文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是来源于礼制的习惯法。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被称为“不得与民变革”的永恒准则,也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六礼”、“七出”、服制等等都带有宗族习惯法的性质;记载西周政治体制及政府职能的《周礼》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事务的管理机构和执法标准。在以上四个部分中,除了伦理规范之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宗族习惯法和婚姻行政管理制度都可以纳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范畴。我国进入阶级社会起,宗法制度便起了支配作用,宗法的精神和原则——尊尊、亲亲、男女有别是封建家庭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因此,调整封建家庭的民事立法,是以保证父权,夫权为主要宗旨,它体现在婚姻继承各个方面。但是封建民法中所规定的子女对尊长的赡养义务,虐待父母的子女不得享有继承权,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起了重要作用。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也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剔除封建家庭法的糟粕仍有值得批判继承的内容。[9]在学习古代婚姻制度过程中,我们看到家长漠视子女的权益,专制独断,将其婚姻当作政治筹码,看到女性背负两千多年的沉重枷锁,看到古代男女婚姻的悲惨与不幸,看到了古代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等突出特征。两千多年来,中国婚姻立法有无至有,其间经历的艰辛可想而知。今天,我们需要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丰富经验,做到鉴古明今,古为今用,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和吸收外国法律知识,在完善婚姻家庭等单行民事法的同时,促进民法典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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