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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感情经营模式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05:01:23

中国婚姻感情经营模式研究论文

中美婚姻观的学术价值巨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探究中美婚姻关系的建立、变化以及影响因素,比如,受当时社会文化环境差异的影响,中美人在婚姻观念上有着根本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别也会施加重大影响于两国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发展;比如,宗教的不同,对重视婚姻的看法不同,美国普遍视婚姻为一种社会消费,而中国如果被认为是一种社会责任;社会权利、保障和尊重等方面也会影响到中美婚姻关系的发展,很多影响都直接与社会权利和保障制度有关。此外,婚姻文化及其发展趋势,还可在所处经济和政治时代背景下加以分析探究,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中美两国婚姻关系的演变,并为当今新型婚姻模式的出现提供更多的视角和思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和谐 家庭和谐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金可溪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人学原理》,陈尚志主编,北京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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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文章 夫妻之间要学会感恩

现在的年轻夫妻通常都很自我,凡事大多以自己的感受为根本,很少顾及别人的感受,就算是在恋爱甚至是结婚之后也不比了一辈人那么替他人考虑的多,这是独生子女所特有的特性,也是一种越来越淡化人际关系的社会现象。

许多人有一种思想误区,总觉得对什么人都应该心怀感恩,唯有对自己的老公或老婆不需要那么客气,作为夫妻,为对方付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既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而且,时常会听到对方说,我们是夫妻,不需要那么客气!其实,爱的积累就是感恩之心的积累,人的心理都是需要感恩戴德的,夫妻之间也是一样。

夫妻之间如果能够时常怀着感恩之心来融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会由衷地感觉到每天的太阳都是那样的绚丽灿烂,每天的月亮都是那样的皎洁明亮,所有的星星都在向你微笑,所有的人都是那样的可亲可爱,夫妻之间没有解决不了的性格不合。

作为一个有思想的人,我们习惯于用感恩之心来感谢自己的父母。有了他们才会有你这个充满活力的鲜活生命;有了他们你才能有饭吃、有衣穿、有书念,生活地无忧无虑;有了他们你的生活才能在充满亲情的家庭温暖之中。或许你的父母亲会经常唠叨让人感到心烦意乱,或许他们会习惯性地用教训的口吻和你说话,或许他们会过于关注你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或许他们会把你周围所有的同学朋友查得清清楚楚。当你生病的时候,也是他们在你的床前喂水吃药,帮你打理一切,帮你树立战胜病魔的信心。正是他们的细心呵护,才能让你象小树般地茁壮成长。因此,你没有权利对自己的父母大声呵斥,你不能把自己的父母当牛作马,你不能认为父母为你做的一切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你不能把父母给你的亲情当成是负担累赘。

所以说,天底下所有的父母都有望子成龙和望女成凤的美好愿望,他们也知道要想实现心中的愿望和心想事成的概率是非常低的,然而,他们坚守自己的心愿,每天在祈求和祝愿,每天在细心呵护,每天在为你默默奉献,他们盼得就是自己的孩子能够生活地美满幸福。

不要厌烦父母的唠叨,要克制自己不如意时想对父母发脾气和耍性子的冲动,要知道你的父母已经为这个家庭无怨无悔地付出了自己的一切,你怎么忍心对自己的父母亲说那些让人伤心的话?当你远离家远离父母的时候,无限的思念会冲击你心灵最脆弱的堤坝,让你开始想念父亲关怀的眼光和母亲唠叨的话语。

因此,你应该对自己的父母做一些让他们高兴的事情,对他们为你所做的一切要经常性地说些感激的话,说些发自于肺腑的感恩之言。

同样,夫妻之间应该学会和慢慢养成相互的感恩心理。夫妻之道不是凡事都要争个高低输赢,而是在对方为自己做了某件事后能够心怀感激,即便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或者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也应该表示自己的谢意,有时,一句看似普通的“谢谢”,其实就是可以酿成越来越浓郁花蜜的。

从金婚夫妇的经验得知,夫妻之间确实是应该时刻让对方活得有尊严,活得有价值,活得很舒心,活得越来越离不开自己。

许多男孩只有结婚之后才算真正长大成人,正是有了老婆的人生启蒙和责任教诲,男人们才会有家的概念,温馨的感受和爱的积累,男人的人生才会充实,男人才真正意义上懂得什么是礼义廉耻,什么是做人的基本道义,所以,夫妻之间学会了相互感恩,就会养成淡泊的生活态度,平和的心态,以及“予人玫瑰,手留余香”的人生哲理,夫妻之间在遇到困难或产生矛盾的时候,才会懂得如何用宽厚仁爱之心去面对误会,解决矛盾,维持夫妻之间正常的生活状态。

所以说,人是感情动物,我们活着,就是应该凡事学会感恩,尤其是要感恩上苍把一个素昧平生的对方送给自己当人生伴侣,感恩上苍自己可以跟一个素昧平生的人生儿育女,感恩上苍可以让一个素昧平生的人陪伴自己共度人生。

现在正在夫妻吵架或者是正在进行冷战的夫妻们,人的一生其实是非常短暂的,就跟人睡觉是一个道理,眼睛一闭一睁,一天过去了,眼睛一闭不睁,一辈子就过去了,只有时常能够心怀感激的人,才会体会到夫妻之间缘分的奇妙,才会有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

人们大多习惯于感恩自己的父母,感恩自己的师长,感恩欣赏自己的伯乐。其实,我觉得一个人最需要感恩的还有自己的婚姻搭档,没有了她,你就有可能会是一事无成!

夫妻感情文章 夫妻之间

前生五百次的回眸,才换来今生的擦肩而过。

百年修来同船度,千年修来共枕眠。

这些话都是在说缘份,芸芸众生两人能够牵手成为夫妻,这岂不是修来的缘份,所以,夫妻之间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牵手。

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故事,夫妻二人,男人在外打拼,女人在家操持家务,男人为了生计,每天都是起早贪晚,也经常喝的醉熏熏回家。家务事、照看孩子等等都是女人一人承担,男人没有时间陪他的妻子逛商店,更没时间陪她去逛风景,甚至连说话的时间都没有,一次,女人等到丈夫回来,就对他说:明天陪我去买一件衣服吧,她丈夫却不耐烦地说到,自己去买吧,我哪有时间,她央求他陪她去一次商店,可她的丈夫躺在床上没说几句就呼呼大睡,他太累了。就这样,日复一日的单调生活,她的情感,她的情绪得不到释放,让她感到很压仰,感到生活上的乏味。终于有一天,她提出离婚,离开了她认为是浪费她青春的男人。

其实,每一对夫妻从恋爱到结婚,到走入日常的柴米油盐的生活,那种激情燃烧的感情不会像初恋那样总让人激动,总会平息下来,总要平平淡淡的过日子,关键是在这平淡的生活中,感情不能平淡下去,不能忽视对方的感受,爱是需要懂得的,懂得体贴,懂得关心,懂得对方在想什么,需要什么,男人要知道怎样去爱自己的妻子,妻子要懂得体谅自己的丈夫,唯有懂得,唯有沟通,爱方能经历弥新。如果不想渐行渐远,只能互相体恤。

还看到这样一对夫妻,两人的感情不错,女的很优秀,因为优秀,所以就显得有些强势,男的出门穿什么衣服,穿什么鞋,都要按她的审美观点去做,男的喜欢抽烟喝酒,有时也要和朋友们聚一聚,也免不了有喝高的时候,这对她来说简单是不能容忍,她经常大声的喝斥他:你不想活了吗,这是在慢性自杀,你懂吗。其实,这都是好意,为她丈夫的身体健康着想,是一种爱的体现。可她的这种爱并没有让她的丈夫理解,反而认为她是在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有时不免也反抗一下,打嘴架是经常发生的,有时甚至吵得很凶。所以说,爱,有时也要讲究点方式和方法,要懂得尊重和包容,爱他,就要给他一定的空间,要尊重他的爱好,给予他自由。所以说,男人如果不是嗜烟酗酒,如果不至于影响健康,那么,这种嗜好可不可以还给他呢,抽烟有害健康,但必须是他自己认识到,强迫的结果是适得其反。

和谐的婚姻是要不断的去沟通、交流,不断的完善自己以相互都能够适应。不能自己想当然,不能把自己的想法、自己的愿望强加在对方,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你不可能变成他,他也不可能变成你,两人在一起,更多的不是去改变对方,而是接受对方,这就是包容,如果光想着改变,那不是生活,那是战争。夫妻之间要有个磨合过程,这个过程是漫长而又痛苦。

有暴力倾向的男人,也许是永远学不会去爱一个女人的,这样的男人需要女人,只是因为他们缺乏一个保姆,或者是需要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夫权思想严重,大男子主义,稍不称心,就拿妻子发泄,非打即骂。这样的家庭,女的大多是没有经济来源,依赖丈夫的思想严重,处处忍让,委曲求全,这就更助长了男人的气焰,在女人的忍让中不断的暴力升级。

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严重的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给被害人在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比身体上的伤害更加难以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或导至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自杀,或以暴制暴,造成血案,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家庭暴力不但是受到人们的遣责,更是违法,可很多这样的男人认为打骂妻子是他自己的事,和犯法扯不上关系。这样的男人应该好好的思考一下,你不爱了,就让她走,你不爱她更不该打人家,你都不爱了你还恨什么?要么你选择接受,要么你选择放弃。一个男人打骂妻子就是无能的表现,在自己妻子的身上去体现你的强势就是愚蠢加白痴。

冷暴力也是这家庭暴力的一种,男女都可以施行这种冷暴力。

有一对夫妻,他们都是大学毕业,高级白领,可谓是郎才女貌,男欢女爱的度过了四十多个春秋,后来,妻子总是怀疑丈夫出轨,一旦丈夫回来晚了,就问丈夫干什么去了,和什么人在一起,都做什么了等等。开始男的也总是耐心的回答,时间久了就有些不耐烦了,再后来,妻子一问,他立马走开,去找朋友聊天,在和一个女朋友聊天时,慢慢的便产生了感情,常常夜不归宿,回来时也从不和妻子说话,冷淡漠视,分床而居,这样一来,他的妻子便时时的跟踪他,发现了他的外遇,气极生病。

冷暴力就是在夫妻闹矛盾时,不打也不闹,彼此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尽管家庭冷暴力并不会造成直接的肉体伤害,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但其实是一种残酷的精神虐待,所造成的伤害绝不亚于那些非打即骂的暴力。

夫妻能够走到一起,首先是你对对方的认可,是相互的信任,在信任的基础上爱才得以持久,我们每个人都是在这个社会里混生计,夫妻的双方不但属于这个家庭,也更属于这个社会,所以,要给予对方自己的活动空间,尊重对方的人格,要是总怕对方另有所爱,其实就是对自己缺乏自信。爱是需要能力的,那能力就是,让你爱的人爱你。夫妻双方都要学会欣赏对方,学会了欣赏,你便懂得了享受;学会欣赏,你便拥有快乐;学会欣赏,你便走近幸福。人无完人,金无足赤,要学会宽容对方的过错和缺点,在对方的事业上给予帮助,如果你能帮助他解决一些问题.他还敢轻视你么?有作为才有地位。如果爱真的走到了尽头,就不要坚守不属于自己的爱,这样,即折磨他人也折磨自己,也不要想着去报复,想想看,报复别人,自己也会受到伤害,起码你是耗尽了精力,浪费了自己的大好青春。婚姻是一杯酒,也是一杯茶。浓烈不如平淡,平淡不如持久,因为婚姻会耗损爱情。不爱就松手,不要去伤害。

夫妻之间的事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无论婚姻处于什么状态,都应该精心经营,而这经营婚姻的精髓就是双方互相能懂得,互相能沟通、交流,互相的适应和包容,因为爱情是两颗火花的碰撞,只有在摩擦中才能交融,在宽爱中才能提高。思想上的沟通,须以情为基础。心灵的共鸣,离不开感情去撞击。婚姻能不能够长久,完全取决于两个人能不能性情相悦,能不能互相适应。

夫妻感情文章 夫妻交友

世上本无恨,庸人自扰之。自我闷倦也不过是人自己和自己玩的低级游戏,我们如此有思想的高级动物,怎么可以被那么多精鄙烦心的感情给割地了生活的全面呢?既是今日的主题是感感情情,那么我们就来谈感情。谈那些情感类文章,没点子,看多了这个,脑子里难免对这个想法多一点,希望这样的随笔同样是一种给人启迪。

悠关感情的物品,我们人类都是感情厚实的家伙。尤其是在夜晚中,那些致命的实在,往往会让人泄底,人不过是凡人,所以,不管身处哪一个角落,那些人类天生的虚弱,以及没来由的孤寂感总会让人盼望好多好多的物品,而这却是个喧嚣与混乱的社会,人类惟有在文字中来找一片长空来宣泄或者来寄托。

心思不好时,看伤感深沉的文章更加促长那些天生要避匿,不自愿在阳光下曝光的心思。心思好时,再一看那些有着暗伤的情感类文章,却感到人类的感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真的无从得知。人就是这样既简易,又有点小混乱的动物,所以它是动物界最高级的动物,很轻易理解。不分明,想不通的事情也太多,我们何必那么周全,为什么不让自己学会丢掉与点头现实?为什么要反复写那么多琐碎的文章去思慕自己曾经是如此的虚弱难熬?伤口仅仅是自己先例的。每个别该学会的是,微笑面对生活,那些对外界有火性交友的东东,被人称之为感情的东东,我们今日来集思广益吧。

最初,有一类悲哀的情感类文章尤其按捺低沉。读完,感受窒息一样,有这种感受的人,有两点可能,一是作者全然的赤心陶醉创作,另外,那时的读者感情处于严重的心思颓丧期,所以看完入情入理黯然神伤了。这只是一种过程,大凡有点感情的男女均会如此。只是,这样到底好还是不好?最小好多人喜欢看的,因为每个别都感受那些虚构的虚弱的鬼魂,起源都是自己的实在写照。爱情只不过是危害的坏物品。只是人自我慰问与找借口的物品,尤其是某些低靡绝望,阴郁得让人如同感受去世存在的文章更是让人看完,汗毛哆嗦。不过,它仍旧是人写出来的。当然,放眼看论坛,网络各个旮旯角落里,这类文章诚然是所有人的眼中之焦点。为何它如此盛行,如此猖獗我们这些感情厚实的家伙们的视线,究竟为何?人的内在黑暗心思在作祟,推进人类历史的感情在那边到手连续,或者说是妄想自我慰问,或者是化脓那些美化悲哀的文章,好象所有的情节叙述的都是自己,那一刻,当思想齐全容入,会发现原本自己骨子里会有如此避匿在内层深处的纤弱地方。由此反复,偏激心里有时候也会暗长,生活到底是怎样,感情到底又该怎样才算在投契的轨道上硬结运作呢?我们仅仅是晓得,当我们内在潮湿的时候,是需要看某些物品去自我伤神的。这不过是悖谬取闹的游戏,而人类却在明晓得的情况下,自我犯贱的让自己掉进这样的自我先例的沼泽之中,不挣扎,直至无法自拔。然后鬼魂最先成了落寞的小丑。

谁会敢大声的承认,他的内层没有长过苔鲜?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这个世界总会有泛滥泛滥的鬼魂,处于潮湿地带的一族。总感受生活供应他绝情,爱情总是不满意,于是,好多时候反复沉迷于失落之中,为什么总有那么多偏激的鬼魂?所以这类文章太理由出来嚣张跋扈了。太有实力称霸网络或是各种出版社了。别遗忘了,人同样是需要靠这些物质来填补感情填补宽大的。所以人类仅仅是传布在各个角落中的哀愁小丑。

当然,感情的文章,也有精壮的,欢畅的,甜蜜的,到底任何痛苦的感情都是在精壮中创立的,因为那时太陶醉,以至太受伤。那些舒畅的文章给人的却是幻想爱情的精神享受。只有当大脑彻底的舒畅了,才会有最少的幻想浅薄。这也许是给未涉足爱情中男女的鬼魂寄托,又或者是,活跃向上,还有这个对爱情的憧憬,这样的想法是投契的,爱情诚然如此,感情当然就这么上演了。生活以前就是由痛苦与甜蜜造就的世界,有哀恸的,就一定有甜蜜的,这样的结构,永远不变。往往我们的舒畅神经一旦正常了,源源不断的精壮会像细水长流一样向我们的生物诞生。所以那些让人感受舒畅的文章,在这个时候,就会给人好多提示,以及好多精神享受,这个世界有两大享受,精神跟物质,而精神相较物质又对人本性了一点,以为,任何拉扯精神的物品都是人的第一口粮食。所以入情入理,人类在这样的文章中能够找到精壮与欢呼的压力。

另外,生活满意的感情当然也赞成存在着的,否则,怎么会是自然社会?有正必有反,有低沉就一定也会有活跃存在。此两项齐全同步存在,才勾绘现代投契爱情方程式。感情的文章,在每个别心中割地太重,所以人类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从某些文章中来供应自己一定的心里解压。

与其感情是挑选题的话,那么爱情就一定是个多项挑选了,会有好多个选项,好多个答案,并无唯一。单就文章的类别而言,感情类的分属诚然好多,人的侧重起源以这两大类为主,关于另外分析类,断定类,提示类,告戒类……诸如种种,往往都是爱情的历史节奏,人类永恒的追逐。另外类别的文章,应当总来说,也仅仅那两大主体文章的附属与陪衬,有了前双方,往往就晶莹得微不够道。理由的确浅晶莹,我就不多做辨别了。只希望那些沉迷感情旋涡中,沉迷失落绝望文章中的男女能够倜傥看到某些物品看多,并不能填补什么,不要过度去沉迷某些物品,过度去让自己的心思处于历史的角落而不向前。这是讹谬的。文章写出来的结尾宗旨绝对不是这样的,大致有些是顺应市场,有些是有过大彻大悟的绝望爱情,难免挽留的躯壳罢,我们都只是看客。看过就穿行,并不会挽留半点痕迹,仅仅是让自己的心再一次沉浮一次。不要让自己永远立于打败之处。

情感类文章就这样吧,看者如此,写者也如此吧。并无太多另外,要明白一切的一切,本身就是一件难事。要去明白那些看者与写者的内层更加是件难事。无关否,今只是对此来了一次部分分析,事实的本性起因,可能更多,到底这本身就是混乱的群体社会,说齐全简易的话,那也是掩耳盗铃的。关于它们的后话,那也就是此后人去连续未了结的话题了。

夫妻之道的简短文章 婚姻如棋

婚姻如棋,对弈是一男一女。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爱,双方在鞭炮声的祝福中步入婚姻的围城,彼此的对弈就拉开了帷幕。男人的第一步就是讨得女人的欢喜,女人的的第一步是怎样向所爱的人展示自己的魅力。经过多次较量,彼此开始摸透了对方的棋术,男人开始以守为攻,从奴隶晋升为将军,而女人以攻为守,从主人变为女仆。

男女在婚姻这盘棋里,彼此改变和影响着对方,于是出现了堕落男人的背后往往有一个贪婪的女人,女人在物欲和情欲的贪婪中,将配偶送进了牢房或红尘滚滚,成功幸福女人的背后往往有一个愚蠢的男人,吃着碗里的,贪着锅里的,对女人的伤害中,将配偶推向了令人瞩目的排行榜。

婚姻如棋,一方的思路影响着对方的思路。那么一部分人双方在猜疑里或误解中

走向了失败,毁了曾今的美好幸福。曾今看到一幅漫画:婚前男人晴天打着伞追赶女人,婚后女人雨天抱着孩子追赶打伞的男人。及其影响的再现当今婚姻里男女的心态变化。

婚姻这盘棋中,凡是相濡以沫的夫妻以和棋为胜,因为放弃了胜负心。多了一分包容和理解,多了一分宽容和忍让。

夫妻之道的简短文章 婚姻物语

女孩从披上洁白的婚纱,成为别人的新娘开始,人生就进入了另一个历程,由最初的简单纯粹变得自立而成熟。

有人曾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想:说这句话的人大多是已婚之人,而关于围城的故事也是听得多,看得多,不足为奇了。所以,因了一些别人的经历,最开始的心态,是惧怕婚姻的,只为那个人让我相信,婚姻一定也另有它的含义。

当义无反顾,在别人的祝福声中走入了结婚礼堂,我有一种往昔已过的感觉,当那枚结婚戒指套入我手指中的时候,仿若尘埃落定,我将开始新的生活,扮演着新的角色。

婚后的生活也经过几番的磨砺,而渐渐走入平和。我一向是喜欢自由自在、了无牵挂的人,在一个人的时候喜欢流浪、漂泊,踏遍千山万水的那种洒脱,甚至行踪不定、神秘莫测、思想游移,乃至浪漫非凡地做着一些不着边际的美梦。而婚姻将我的不切实际拉入现实,不能再和朋友畅谈终夜,一起感叹旅途中风雨兼程的苦涩了;不能再和兄弟姐妹打打闹闹,一起制造一些孩童般的恶作剧了;甚至不能和爱人如婚前一样毫无顾忌地在酒吧里听着美妙的音乐,体会着恋人般的柔情蜜意了。婚姻的外在模式束缚着行动的脚步,就有了对另一个人的牵挂和责任,也就有了一个家的真切概念。

或者婚姻之中也有着必须遵循的潜在规则,这规则保持着婚姻的稳定和长久。同样婚姻将自由变为有节制、有理智。不能一味地任由自己的喜好发展,而必须顾及别人的感受。于是,渐渐地,婚姻会让人由自私变得博爱,由以自我为中心变得宽容和理解。所以,婚姻会在无形中改变着一个人,至少要懂得忍耐。

现实的婚姻面临现实的问题,无非是柴、米、油、盐、酱、醋、茶那几件凡人琐事,若以对抗的情绪面对,生活会是苦水,婚姻也就乏味,若以轻松自然的心态面对,发现其中真的别有一番情趣。所以,即使同样的婚姻模式也会有着不同的感受。

而婚姻中,两个人的感情也在悄悄发生着变化,由过去的激情狂热渐渐地变为脉脉温情,由疯狂的追求变为细心关怀,这一切都说明婚姻是一种催化剂,由外在而进入心灵,由表面而进入深层。所以,我说,婚姻如泥,由最初的陌生到相知相悉,再到相守,将两个人融合在一起,不能轻易割舍,也不能轻易抛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婚姻的另一番天地,就是两个人都要有一颗彼此慰籍的心,有一份厚重的关爱,有共同奔赴未来的愿望,还有一起期待美好未来的理想,但婚姻绝不是谁一定战胜谁,婚姻内没有谁比谁更强,即使发生“战争”时,一方的迁就忍让不代表错误和示弱,那只是因为懂得如何保护另一颗真诚的心,而胜利者也不要总高高在上,要懂得善待爱自己的人,要懂得珍惜生命中的缘分,更要懂得把握这手中随时可能失去的幸福。

在婚姻中,现实也并一定就完全与浪漫无缘,或许在某一个特定的日子里,两个人抛下凡尘俗事,共同追忆过去的美好,也可以再次买来鲜花表明爱意,或许只是一次倾心交谈,只是默默相对,只是一个眼神,或只是一个微笑,都可以重温浪漫和激情。

但婚姻不是将两个人完全系在一起,也需要各自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想,独立的空间,不能将自己的一切强加对方,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压制对方,阻碍对方,要懂得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要懂得尊重、理解。

婚姻这门课程,没有哪个人可以称得上是权威,谁也不能以自己的说教来指导别人,但婚姻美满的法则却很相似,要彼此关怀,共同进步;彼此珍惜,互相尊重;要明白理解与爱同样重要。

所以,既然已经步入婚姻的神圣殿堂,就应走好每一步,珍惜上天赐予的 缘分,在共同的努力下,营造婚姻美满的氛围和人世间爱的天堂。

夫妻之道的简短文章 婚姻形同虚设 独立自主是幸福前提

因为参与一伙人打群架,他受了重伤。现在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难道离婚的事情就要这样拖着吗?我怎样才能摆脱这段磨人的婚?

虽然婚姻早就成了一具空壳,但林晓辉却不得不背负着这沉重的壳。她像一只体弱的蜗牛,走到哪里把婚姻的壳背到哪里,直到她无法行走无法喘息,依旧不得解脱。她等着盼着,幸福与光明就要接近她的时候,事情却在瞬间改变。哪一天才是真正的出头之日?这成了她心头最煎熬的等待。

如果记忆可以删除,林晓辉一定会把这段婚姻的记忆永久性删除。她不愿意想起过往的经历,但憋在心里却已无法承受。提到过去,她用“心有余悸”来形容……

因为当年不懂爱情,所以囫囵吞枣嫁了人

如果生活中有爱情课堂,有人能告诉我什么是爱情,教会我如何恋爱那该多好。当年和何超交往,就是因为不懂得爱情,所以做了错误的选择。爱情如棋,一步走错全盘皆输,让我没有退路。

当年爱上何超是错误的开始,但当事者迷。从小被呵护的我,在爱情中依旧渴望被保护,希望有人可以让我依靠。当时感觉何超有男人的霸气,比如在跟他交往的过程中,他不准有别的男孩跟我交往,我感觉他很在乎我,他的男子汉气概让我有安全感,事实证明那只是我的错觉。他不准我跟别人交往并不是他把我当成唯一的爱,是因为他性格专横、控制欲强,疑心重。但当时我不懂得这些,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女人,智商是很低的。

在跟我交往之前,何超已有过几段感情,曾经的几个女友都是因为忍受不了他的控制才离开。但据他的解释,错误都在女友身上。女友跟异性朋友交往都会引起他的不满,会被认为对感情不忠。我在跟他交往时,已经感觉到他在男女交往方面的小心眼,以为那是爱我的表现,所以并没有太在意。而他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小心眼。

我们交往时间不长,不辨爱情滋味的我就与他结婚,真的是囫囵吞枣。刚结婚,我就感受到他有极度的控制欲。因为我和其他男人多说了几句话,就被他殴打辱骂。我不能忍受这样的暴力行为,伤心之余,也想到要离开他。可刚结婚就离婚,我没有勇气做这样的决定。

婚后不久我就怀孕,孕期要保持好心情,所以我一直尽量避免跟他发生冲突。只要依他,他也不会时时发脾气,所以日子就这样继续朝前过着。那时我想有了孩子也许会增强他的责任感,让他变得成熟些。这只是我一厢情愿的想法,他并不爱孩子。

他是个贪玩的人,迷恋上网、赌博,生活的责任和压力改变不了他。我在家辛辛苦苦带孩子,他却可以在外赌博,赌完自己的工资再找外人借钱赌。为赌博的事情,我也批评过他,他认为我管得太多,就会跟我争吵,还找理由报复我。

自从跟他结婚后,我就没有跟异性朋友交往了。但我不是生活在女儿国里,无论如何都避免不了要跟男人打交道。而他就以这个原因数次打我,并强加罪名在我身上,诽谤我跟别的男人关系不正常。后来我已不敢跟任何异性讲话,就连我的表弟,只要是男人,我都要退避三舍。我觉得自己要疯了,可我忍受着,因为这段婚姻是我自己的选择,怪不得任何人。在他身边我小心翼翼地生活着,在他面前稍有“忤逆”,就会被打。

默默承受着苦,再委屈也不敢对外人说。后来实在忍不住时,我跟父母讲了他是如何对我的。母亲很心疼,希望自己的女儿幸福,她苦口婆心地劝说何超,让他不要再打我。他当着母亲的面答应下来,母亲的话起了一些作用,此后他没有再打我。但却在言语上折磨我,不管说出来的话有多重多伤人,他从来不顾及我的感受。仍然不停地怀疑我跟别的男人有关系。只要不打我,他说再难听的话我也就让着他。

为了孩子有个爸爸,我数次原谅他的过错

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有一份父爱,我一直在妥协在让步,一直在尽力维系这段婚姻。但他把我的善良和宽容当成了软弱无能,肆无忌惮地伤害我。

2007年,他外出打工,我在家带孩子,他很少给孩子生活费。理由是工资不够用,实际上是他打牌上网挥霍光了。为了让他对孩子负责,我带着孩子到他身边,可依旧矛盾不断。他极力控制我的生活空间,不准我与异性来往,甚至不准我随便上街,可他却背着我在外拈花惹草,根本没有照顾我和孩子的意思。渐渐的,他对我没有了性欲望,行房时他的小弟弟已经不在有力。被他冷落,我常常抱着孩子流眼泪,对他恨铁不成钢,可无能为力改变他,所以我只有离开他工作的地方,带着孩子回家。

他有一次找女人被我发现后,我并没有疯狂地吵闹,首先想到的是原谅他,希望他不要再这样。他告诉了我他不行的原因,原来因为他长期的生活不规律和滥交恶习让他患上了前列腺炎,找女人只是为了换一个人试验一下。心软的我不得不担心起来,为他的健康和自己的幸福,我将他的过错都抛在脑后,专心的为他收集治疗信息,想要以此感化他,让他知道我对他的好。通过网络,我获悉了重庆红楼医院治疗前列腺炎很有一套。

他听从了我的建议。在我的陪同下,一起去到了重庆红楼医院。该院的专家诊治极为认真,并同时告诉他要爱惜自己的身体,生活一定要有规律。在专家的认真治疗下,他的前列腺炎渐渐治愈。

他答应我要好好上班。但我没有想到的是,他口是心非,老实不到两个月就原形毕露。一天到晚魂不守舍,跟别的女人打电话发信息,下班就去赌博,还常常找机会跟别人约会。怕我打扰他,他把我的电话号码拉到了黑名单,无论多着急的事情找他,总是联系不上。他已有了外心,给我发信息就只提离婚的事。为了孩子,我还在想挽救这段婚姻,虽然他没有为我们做什么,但我还是心存希望。

他做得越来越过分。有一天,我听朋友说他在外又有了女人,并且已经同居,我听得浑身发抖。当天晚上,我满大街找他,最终在一家旅馆找到了他们。失去理智的我不顾一切地把他打了,我始终没有指责那个女人,也没有碰她一根指头,我觉得她也是可怜的,她还那么小,像个大孩子似的。

何超当场提出离婚,我答应下来,这样残酷的场面让我不得不答应。事已至此,我已不必再挽留不必留恋。事不凑巧,我们去办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处已经下班,接下来又是五一放长假,所以事情就暂时这样拖下来了。但我已有了离婚的决心,办手续只是迟早的事情。

离婚指日可待却被搁浅,只因他遭遇灾难

对他已经死心,毫无指望他会带给我幸福。我也必须要自立自强,一边带孩子一边上班。虽然孩子有爸爸,可爸爸却从来不管她,虽然我有丈夫,可我和单身女人没有区别。婚姻形同虚设,只是一个巨大的壳,压得我喘不过来气。我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单亲妈妈,每天奔波劳累,为了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要拼命地工作。

但是更可气的是他动不动就到我上班的地方骚扰我刺激我。工作辛苦,带孩子有压力,他还这样对我。让我真的有了厌世的心思,好几次下班后,我在长江边徘徊,真想跳进长江,随着流水一去不复返。可我心里想着孩子,她还小,从小没有父爱,她不能再失去我,我是她惟一的依靠,我不能再伤害她,是孩子给了我活下来的勇气。

离婚的事情被搁浅之后,我想通过起诉离婚,他狂妄地说永远不到法庭。还扬言说要折磨我也要折磨一辈子。听着他这些话,我心中升腾的只有恨。近五年的婚姻让我没有感受到做女人的幸福,没有感受到丈夫的呵护和温暖。我已经筋疲力尽,只希望真正走出来,远离他。就在我们再次谈到离婚的时候,他却出现了意外。

因为参与一伙人打群架,他受了重伤。现在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难道离婚的事情就要这样拖着吗?我怎样才能摆脱这段磨人的婚姻。一提起他我就全身发抖,我害怕。我只想求他放过我,只要跟我离婚,我宁愿不要他给孩子抚养费,我什么都不要,只想摆脱,只想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一次又一次地伤害我,我一次又一次地原谅。我不想在这段婚姻中多呆一天,可哪一天才是出头之日?哪一天才会雾散云开?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专家解读:独立自主是获得幸福的前提

当人身处一段不愉悦的体验中,最痛苦的事莫过于到底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难以定夺是令人纠结的。小林的遭遇值得同情,但问题的走向还算清晰,并不令人为难,所以这也该算一件幸事。何超的一切行为除了反映出这个男人的自私和人情淡漠,实在找不出他身上还有什么地方是值得留恋的,不过小林的“配合”也是导致何超愈发肆意妄为的催化剂。对于何超的暴力,拈花惹草,对孩子的不闻不问,凡此种种,小林选择的是放任,委曲求全,于是人性的丑恶就在这种境遇下愈演愈烈,一方退让,一方自然有恃无恐,所以小林即便结束这段婚姻,下一段开始的时候,也要将卑微和胆怯的心态抛开,这才能真正重获新生。女人心灵的独立自主是获得幸福的前提,是你和对方平等谈爱的资本,所以小林现在不要再踌躇犹豫了,从心态上充实自己,经济上让自己强大,这应该是更有必要也更有意义的事。

婚姻情感论文3000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诗经婚姻爱情研究论文

《诗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收录了从西周初期到春秋中叶五六百年间的诗歌305篇,是滋养我们华夏民族文化艺术与人文精神的盛大宝典。《诗经》共分《风》、《雅》、《颂》三部分,以赋、比、兴为表现手法,忠实地记录了这一时期人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和社会风貌,具有“史诗”的特征。其中关于爱情婚姻的诗歌占了很大比例,堪称千年婉美的情韵,浪漫爱情的颂歌,让后来人广为传颂,吟咏至今。

这些婚姻爱情诗包含甚广,既有反映男女相慕相恋、相思相爱的悠悠情歌;也有反映婚嫁家庭、相亲相爱等的婚姻家庭诗;甚至囊括了人们不愿看到的一些表现不幸婚姻的弃妇诗。非常广泛的反映了那个时代男女爱情生活的幸福欢乐和挫折痛苦,充满了坦诚真挚的情感。,呈现出一幅幅或优美真切、或淳朴古拙、或哀婉动人的民情风俗图。

《诗经》产生的年代是奴隶社会中后期,这时候封建的道德礼教尚未成形,地方文化自由发展。因而这一时期的爱情诗更多地体现出一种自由浪漫的风格。表现男女爱情的诗篇大都写得十分淳朴热烈、率真而健康。甜蜜的爱情是我们每个人都热切向往和追求的,也是我们每个人都热烈追求的,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不会改变。因此,可以说《诗经》中的婚姻爱情诗真正触及到我们每个人的灵魂深处,写出了那可贵的人性之美,让我们为之倾倒。

《关雎》是《诗经》的第一篇,也是我国最早的情歌之一。历来为青年男女表达爱情的名篇佳句。《周南?关睢》

关关睢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妇,琴瑟有之。

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

诗中描写了以为男子对河边采摘荇菜的“窈窕淑女”的恋情,大胆抒发了对美丽姑娘的爱慕。一见钟情之后是一往情深,“窈窕淑女,寤寐求之”,至感情最深处,“寤寐思服”、“辗转反侧”,终是一厢情愿“求之不得”。多情而又聪明的男孩没有从此一蹶不振,他采取了积极乐观的解脱方法,以想像来享受求而得之的欢乐,“琴瑟友之”、“钟鼓乐之”都是那位可爱的男孩想像的将来和意中人过的快乐生活,他幻想一旦能追求到姑娘,将千方百计地令她高兴和快乐。这首古老的爱情诗,反映了当时青年男女对美好婚姻的追求。“关雎”成为美好的爱情颂歌,整首诗歌意蕴风趣,言辞优美,读来令人心动,并深深为诗情陶醉。再如:《邶风?静女》

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静女其孪,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

自牧归荑,洵美且异。匪女之为美,美人之贻。

第一章写一男子去到城楼和一个性情娴静容貌美丽的姑娘相会。女子是羞怯还是挑逗?“搔首”“踟蹰”更是将男子的焦急心情写得活灵活现,淋漓尽致。第二章写他们见面后的亲切融治。第三章,那位姑娘随手采来一束茅洵送给男方,而男方却如获珍宝,原来并非物美而是送物的人美。这也正印证了“爱人者,兼其屋上之乌”这句古语。如此场景多么美似于今天的青年男女初恋时第一次约会。读后,犹如一股清泉在身体的每一个部位涓涓地细流着。

《郑风?溱洧》充盈着一种浪漫清新的古朴之风。写郑国上巳节青年男女踏青修禊的盛况与欢乐。据说春秋时代,在三月初三这一天,郑国青年人到溱、洧二水的岸边举行祭祀,都手持泽兰,以扫除邪恶,乞求吉利。少男少女们也借此机会互诉衷情。诗中的男女青年生动有趣的对话表现出姑娘主动热情、开朗大方的性格。“女曰观乎,士曰既且”,“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芍药”。姑娘禁不住春日的诱惑,主动邀请意中人去河边吹风赏景,多情的青年男女尽情地嬉戏,最后以芍药表达心意。“整首诗如一首欢畅流动的乐曲,天真淳朴、烂漫自由,读之,便觉有一种浪漫明媚,因着时代的遥远与风情的古朴,显得格外清新纯净。

《诗经》中的爱情诗,在描写热恋中青年男女的心理方面,也绘声绘色,非常传神。如写热恋中青年男女,虽然面对的是自己热恋的人儿,也有些不好意思,总是带有几分羞涩,不知如何是好。《陈风》中的一篇,就把双方又尴尬,又欢喜的时刻写得很逼真传神:“月出皎兮,佼人僚兮,舒窈纠兮,劳心悄兮,月出皓兮,佼人耋兮,舒忧受兮,劳心怪兮,月出照兮,佼人缭兮,舒夭绍兮,劳心惨兮。”可见在有好感的对象面前很容易手足无措,这可不是现代人才有的毛病呀!至于暗中欣赏对方却迟迟不敢说出来的也大有人在。可见在传统束缚之下青年男女的爱情带有几分羞涩,压抑的情感是多于表白的。这首诗把古人淳朴、善良的人性表现的淋漓尽致。

《诗经》是我国唯一脱去了脂粉与俗气的情爱文学盛典,是民族青春时代自由生活的真实记录。很多作品都是自平民生活中取材,所以对于贫民青年淳朴而毫不做作的爱情也有许多描写。十分传神的表现了上古男女自由、欢乐的恋爱方式和对甜美爱情的执着追求。其中男女对答的情歌,《郑风溱洧》篇可以说明这一点:“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阑兮。”女日:“观乎?”士日:“即且,且往观乎!洧之外,洵汗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蘸,赠之以芍药。”这首诗采用问答的方式描写了劳动青年自由古朴的恋爱生活,表现了他们热情大方、开朗的性格,诗的字里行间洋溢着追求幸福爱情的强烈感情。

再如,千古佳篇《蒹葭》:“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如此重章反复,前后三章,只更换了个别字,但可以看出,这是一首优美的抒情恋歌,所描写的是若隐若现扑朔迷离的美好诗境。那秋水、那蒹葭、那伊人,都似笼罩在轻纱般的薄雾中。由于河水的阻鬲;,意中人可望而不可及、可求而不可得。写出了一个在恋爱中痴情人的心理感受,真实、生动、曲折、感人。这首诗的动人之处就在于主人公对于爱情的痴迷与追求,路途遥远,他似乎望见朝思暮盼的意中人就在水的那一边,想去寻找她以期欢聚,路途遥远、艰巨,没能阻挡住他追寻的脚步。

从《郑风?溱洧》中,从《蒹葭》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的人们古朴自由的.恋爱方式,以及他们对爱情的执着的追求和青年男女恋爱时的坦诚与率直。如在《国风?搡有梅》中写到:“搡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士,迨其吉兮!搡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士,迨其令兮!操有梅,顷筐暨之!求我庶士,迨其谓之!”这是少女采梅子时所唱的一首情歌,是少女珍爱青春,渴求爱情的自然流露。这位少女由梅树果实的成熟脱落,很自然的想到宝贵青春逝去,难以抑制内心情感,唱出这首歌希望男子娶她为妻。《操有梅》表现了诗中的少女急切的心情且又不失自尊自重。原本是她希望爱情的到来,却是希望男子来找她,表现了春情萌动的少女复杂的心理,写出了青年男女恋爱时的坦诚与率直。把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坦诚、率直的性格表现的生动感人。

渴望甜美而坚贞的爱情不仅是现代人的理想与追求,而且在上古先人那里就表现的非常浪漫,非常感人,这在《诗经》中也有较多体现。热闹欢快的新婚场景也在《诗经》中被描写得十分出色,充满了浓郁的生活气息。如:《周南?桃夭》祝贺新娘子获得幸福,写得热烈欢畅,“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中用艳丽的桃花来形容新娘子的美丽容貌,同时也渲染了婚礼喜庆热闹的气氛。《唐风?绸缪》写闹新房,全诗都用戏谑的口吻,风趣活泼。

《诗经》表现坚贞爱情的诗篇大都呈现出一股感人的力量。《郑风?出其东门》写城东门“有女如云”、有女如荼,像云彩一样众多、像荼花一样美丽的姑娘都不能打动小伙子的心,因他心中只眷恋那位衣着朴素的贫家女子。其用情之专,而又无门第观念,不禁令读者肃然起敬。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诗经?小雅采薇》)》“青青子衿,悠悠我思,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诗经?卫风子衿》“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诗经秦风蒹葭》)“风雨凄凄,鸡鸣喈喈。既见君子,云胡不夷?”(《诗经?卫风风雨》)读着这些美好的诗句,一种久违的感动涌上了心头,爱情是人类一永恒的话题,海枯石烂,山无棱,天地和,不敢与君绝,爱情长长久久。而真挚率真的情感又给了我们多少美好的思念,多少动人的泪花。

《邶风?绿衣》是一首悼念亡妻之作。睹物伤情,看到“绿衣”而“黄里”、“黄裳”,引起了绵绵不尽的哀思。而治衣纠过的两个情节则凸显了亡妻的才德贤惠。本诗被誉为悼亡诗之鼻祖,千古之绝唱。《唐风?葛生》是追悼亡夫之作,这首诗又别具一格,从忆念陪葬的晶莹角枕、灿烂的锦衾到悲叹亡人独处的凄凉,以及百岁之后到黄泉相见相依的决心,刻画了女主人公对亡夫的忠贞、持久、炽热的爱情。这些充满血泪的哀歌,让人读来心头为之一颤。

在华夏民族源远流长的文化长河中,《诗经》首开爱情婚姻诗之先河,流淌着许多发自肺腑,沁人心脾,感人至深的优美爱情辞章。尤其是对热恋情人的夸张描写更是生动传神,让人读之难以忘怀,心中思慕。

如:“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郑风?子衿》)那“青青子衿”的小伙子是如此地被姑娘牵挂着,一日的暂时离别就像是隔了三个月一样漫长。这“三月”的感觉还不稀奇,

再如《王风?采葛》中的“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姑娘对意中人的思念是多么热烈,在平日的采集劳动中仍念念不忘,一日不得见,就如同分别三季、三年。抽象感觉的具体化、形象化增加了炽热情感的表达强度,足见热恋中人彼此的牵挂和思念。

在远古时代,群雄逐鹿,战争不断。造成很多男子背井离乡,女子独守空房。史诗《诗经》忠实的纪录了这些闺中怨诗。较著名的两首是《王风?君子于役》和《卫风?伯兮》。

《君子于役》的女主人公是位农村妇女,她的丈夫到远方服役去了。作品朴素真实地刻画了女主人公的一片痴情。诗中通过“不知其期”、“曷至哉”、“苟无饥渴”等几个聚光点反映出她对远方亲人的无限关心、无限忧虑以及无比的思念之情。接着以自然界的微妙变化“鸡栖欲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来烘托、叙写自己的孤单、冷落、凄凉的心境。全诗缠绵悱恻、动人心魄。

“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这句成语的的出处就源于《诗经》,源于一个思念远征的贵妇之口。《卫风?伯兮》)。贵妇的夫君到前线打仗去了,思夫的女子也无心再打扮。打扮的再美给谁看呢?只好以自己外貌之“丑”来表现自己的思念之苦;以丈夫形象之美来显示自己的思念之坚,最后是想像境界的美好,“焉得谖草,言树之背。愿言思伯,甘心首疾”,明知道丈夫不得回还,想以物疗忧,但终究不能忘忧,这首诗读来令人唏嘘不已,感慨万千。此诗与后来唐代诗人金昌绪的《春怨》诗:“打起黄莺儿,莫叫枝上啼;啼时惊妾梦,不得到辽西。”有异曲同工之妙,皆生动地反映了人们反对战争,渴望和平的美好心愿。

痴情薄命女,弃妇多哀伤是《诗经》表达不幸爱情婚姻的另类诗作。虽然不幸的婚应和爱情是人们不愿看到的,但毕竟不是一个可以回避的话题。《诗经》中客观真实的记录了这一现象,引发了从古至今无数代人无尽的唏嘘和感叹。《邶风?日月》中借一个被遗弃的女子之口控诉了丈夫的薄情寡义,发出了内心痛苦的呐喊,诗中借日月形象抒发感情,反复吟唱“日居月诸”,写出天行有常而人情无常的残酷,并用日月作映衬,烘托出弃妇的悲凉无望,诗人在愤懑中也间或表现出对过去生活的留恋与破镜重圆的幻想,但这些留恋与幻想一次次被打破,于是悲剧产生了,“父兮母兮,胡能有定,报我不述!”这种渴望最终摆脱被遗弃的痛苦的独白,强烈地震撼着我们的心。让我们一掬同情之泪的同时,引发我们对现实深深的思考。

在《郑风?遵大路》中也体现了女子被弃的凄凉心境。诗中以“遵大路”三个字勾勒出了一个画面:一个憔悴凄惨的女子紧抓住丈夫的衣袖沿着大路向前走,口中还在不停地哀求丈夫不要抛弃她。联系全诗弃妇之哀,光明的大路,恰是无路可走的女主人公痛苦内心的反衬。世上大道千千万,而我却无处可行!他为何讨厌我?原因就在于当年如花似玉的女子现在变成黄脸婆了呀!但更深层次上的原因则是奴隶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和一夫多妻制。在这种制度下,不仅是普遍的妇女有如此凄惨的命运,就是宫中的贵妇也逃脱不了。在《卫风?硕人》中曾被赞美的卫庄姜,出身高贵,姿容美丽,处嫁卫国时,结婚礼仪盛大,然而尽管她是出身高贵的美人,最终也遇到了许多弱女子的共同命运,被丈夫遗弃。《邶风?终风》叙写了卫庄姜面对丈夫的朝秦暮楚,时而“中心是悼”,时而“悠悠我思”,时而“愿言则嚏”,最终还是“寤害不寐,愿言似怀”,希望丈夫怀念自己而幡然悔悟。整诗哀思缠绵,表现了一个弃妇的女心矛盾又痛苦之情。

《诗经》中的婚姻爱情诗,记录了人类真实、美好的情感,再现了远古的先人们对高尚婚姻爱情赞颂和追求,让我们从中看到了在民族青春时代人们健康、专一的恋爱观”。虽然在远古时代也有让人感伤的不幸婚姻的存在,但仍抹杀不了《诗经》婚恋诗健康、和谐、幸福的思想主题。追古鉴今,在时下经济浪潮夹裹下现在婚姻爱情,似乎在本质已和上古的婚姻爱情渐去渐远。功利化的婚姻爱情多了,痛苦的爱情多了,无奈的婚姻多了。因此,当我们吟咏上古人类关于婚姻爱情的美好诗篇时,是否会想到正是我们自己毁了自己甜美幸福的爱情和婚姻。

感受古典的爱情美内容摘要:如今的语文教学中已无法回避“爱情”这个词语,如果能引导学生正确解读,去领悟,去发现这一玫瑰色的最美的乐章,对学生形成健康的爱情观和培养健全的人格是有益的。关键词:古诗 爱情 探讨 情感体验近日,听了大众工业学校韦琴老师的一堂内容丰富,教法新颖的探索课。韦老师在讲授过程中大胆挑战爱情这个敏感的话题,通过让学生自由探讨有关的爱情诗歌,引导他们面对不同的感情和爱恋,如何去领悟真爱。这也是在学习古代诗词中关于爱情篇章的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探索。这是否也意味着对于语文二期课改,我们应投入不一样的元素呢?由此我从本篇《迢迢牵牛星》谈起。“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纤纤擢素手,札札弄机杼。终日不成章,泣涕零如雨。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这是《古诗十九首》中的一首经典的爱情诗。读来令人感慨不已,虽然它是个神话故事,可是那何尝不是世间的百态人生呢?那浅浅的天河,定然不甚宽广。可是那隔着河的牛郎织女,却不能骑着牛儿来往。咫尺之间,却无法倾诉衷肠,只能无言凝望。唯一可做的只能用一年来守望一日的相聚。若是无法相见是因为隔了万水千山,那么这种悲伤总还有个理由来消释,但是明明近在咫尺却如远在天边,这种无奈才更加令人刻骨铭心。牛郎与织女惟有把爱深埋在心底,用无尽的泪水诉说着天上的悲情。泰戈尔说:“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我就站在你的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 而是/ 明知道/彼此相爱/ 却不能在一起”。在牛郎与织女的眼中,那浅浅的天河,却要用两人的一生去渡过了。世间还有这样的苍凉么?我们一直感动着牛郎织女的爱情悲剧,但是如果换位思考一下,二人虽然历经重重磨难,但始终不离不弃,也正是这样的坚贞感动了王母,打破了神仙和凡人不能相爱的定论,争取到一年一次的相聚。谁能说这样的爱情不具有积极的意义呢?汉乐府《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焦仲卿为追求自由的婚姻而双双殉情,他们的死是对世俗礼仪的抗争,更是对忠贞爱情的捍卫。爱情是生活的多层面反映,对一首诗歌的别样理解,也是让学生不拘泥于爱情本身,而是从中透视社会,更全面的了解自身的心理素质,更深刻的理解爱情的价值的一种非常有益的探讨。翻开开启我国现实主义之先河的《诗经》,其首篇便是一曲爱情咏叹调。“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求之不得,寤寐思服”,“琴瑟友之”,“钟鼓乐之”,这些诗句极细腻地展示了青年男子追求爱情的心理和为了得到爱情的淳朴可爱的行为。汉乐府《上邪》中“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棱,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和,乃敢与君绝!”青年女子对爱情的誓言为天地所动容。唐时李商隐的“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表达了青年恋人之间至上的爱情境界,不用言语却可以自由沟通。 宋时柳永的“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李清照的“此情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都是表达了对爱情的相思之苦。当然透过秦观的《鹊桥仙》,可以看出这位士大夫全新的爱情观念。“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他一反常人都渴求的耳鬓厮磨,长相厮守的心态。苏轼的《水调歌头》也有诠释不同的爱情观,“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讲述了积极的人生追求。可见,诗人们用他们特殊的方式表达不同的爱情观和对情感不同的理解。爱情真是人间的一个难以破解的谜:有的人谈“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有的人说“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有的人说“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翻阅爱情经卷,品味爱情百味,就连以豪放坦荡著称的苏东坡居士也有首《江城子》,写尽了伉俪之间生死不渝的人间真情。“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魂,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每次品读东坡追忆亡妻的这首词,总是肝肠寸断,潸然泪下。十年后的某夜忽然梦到妻子正在小轩窗前梳妆,此情此景历历在目,可是只能幽明相隔,“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似乎在倾诉生离死别后的无限哀痛,后三句设想亡妻长眠于地下的孤独与哀伤,实际上两心相通,生者对死者的思念更是惓惓不已。李清照是南宋女词人,她的许多诗词秀丽中而略带几分悲凉,泪水漫溢词头诗尾,《武陵春》就是这类风格的代表作。“风住尘香花已尽,日晚倦梳头。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闻说双溪春尚好,夜拟泛轻舟。只恐双溪诈艋舟,载不走许多愁。”李清照的丈夫赵明诚因避乱江南而死,到如今,时光流逝,景物依旧,可是亲人早已不在,忆往日夫妻恩爱,想日后孤单凄凉,欲哭无泪,欲语无言,如此心情,怎么不发出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的感慨呢?尽管作者想寄情双溪春水,以解惆怅,但那满腹忧愁,区区一叶扁舟,怎么能装得下?李清照的伤心泪不同于多情女的相思泪,多情女泪洒为情人,待到相遇之日,还可化悲为喜,了却相思之苦。而李清照是为亡夫流泪,就是等到天荒地老,也不可能再见到丈夫,这番泪水,人世间的相思泪怎么能与之相提并论?可见,引导学生品读诗歌中的爱情篇章,使学生徜徉在情感的历程中,留下一次难忘的爱情体验,并从中到一次人文主义的熏陶,也为解读更复杂的人生打下基础。爱情是人间最美妙的永恒的话题,也是文学创作长盛不衰的主旋律,离开了爱情,许多文学作品就会黯然失色。对爱情题材的诗歌注意引导学生品读,带领他们了解不同时代的作品所揭示的爱的真谛。因此,在解读爱情题材的作品时,我们透过情感的分析,可以引导学生接受更深刻的人文主义教育,最终形成健康的人格。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肩负着塑造人的神圣使命。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创设一种民主的教学氛围,去引导学生探讨包括爱情在内的人生和社会问题。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并使之最终发展健康个性,拥有健康心理,形成健康人格。

《诗经》中的爱情【摘要】《诗经》在我国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流传史了,其中的婚恋诗对于今天的而我们来说依然有很高的欣赏价值。或公子爱慕佳人,或佳人思念公子,或妇人遭丈夫抛弃,或婚姻受到父母阻拦等等。这些男女之间最真挚的感情,在《诗经》中也诚挚的反映出来了,这就是《诗经》的魅力。【关键词】 爱情 婚变 男女在《诗经研究丛刊.第九期》中,王许林将《诗经》中的婚恋诗分为五种:“一见钟情”型、“忠贞不渝”型、“相思苦恋”型、“思妇哀怨”型、“棒打鸳鸯”型。这五个有趣的词语几乎概括了《诗经》中所有婚恋诗的类型。通过学习后,在我看来,“一见钟情”型的多为男子思恋女子:“忠贞不渝”型的自然说的是女子对配偶或是对恋人的忠贞不渝;“相思苦恋”型的则包括《诗经》中出现的各阶层任务,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民百姓;“思妇哀怨”型的则多表现在思念男子和被男子抛弃后所发出的哀怨;“棒打鸳鸯”型的则是追求自由恋爱而不得了。看了《诗经》中的《国风》,则会发现《国风》中多描写爱情和婚姻。《红楼梦》中的贾宝玉也是看了《诗经》中的《国风》,便对男女的感情充满憧憬。孔子当年给弟子们教授的内容也包括《诗经》。可见《诗经》在社会的地位,后来的官学也以“四书五经”为教学内容,这就更加促进了《诗经》在大众中的传播。我觉得《国风》中关于描写婚恋的诗,大多采用了“兴”的手法,比如说像《关雎》,开头一句就是“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先言河畔的水鸟,再言及心上人。在《汉广》中也有类似的手法,“南有乔木,不可休思。汉有游女,不可求思。”先说到南方有高大的树木,没有福分在下面休息。再说到汉水有“游女”,却追求不到。不仅仅是这两首当中采用“起兴”的手法,在《蒹葭》、《野有死麕》、《邶风·燕燕》、《子衿》、《鹊巢》、《草虫》等等。这种手法在今天的歌曲中也用得很多,尤其是在“信天游”中用的较广泛。不自觉的我想起了一句歌词,“太阳下上明早依旧爬上来,鸟儿飞去明年依旧会回来,我的青春一去不会来”。这句歌词是不是跟《诗经》中广泛用的“起兴”手法一样呢?在我看来《诗经》中婚恋诗就是两大种:恋爱诗和婚姻诗。恋爱诗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单相思,自然包括男子单思女子和女子单思男子。二是相互思念并爱恋。第三类应该归于未婚男女初试云雨一类了。婚姻诗则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生活幸福、甜蜜恩爱型。二是婚姻受阻型。三是婚姻受挫型,而婚姻受挫又可以划分为“单纯的怨妇”和“刚强自爱”型的。下面对以上分类做出具体的说明和阐述。一、恋爱之苦涩(1)所谓伊人,在水一方。位于《诗经》中的第一篇——《关雎》,被世人传唱了两千五百多年后依然广泛的被男子们用来抒发对女子的爱慕,尤其是那一句“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上至古稀老人下至幼儿园的小朋友,几乎都会这么一句。可见《关雎》比周杰伦的歌曲流行程度还要广!《关雎》中的男子,据学者们推测应该是贵族青年男子,从“琴瑟友之”、“钟鼓乐之”便可以看出来了。在寻常百姓家是不会有这么好的乐器的。而《汉广》中的男子则不同,他应该是一个农家子弟了,“翘翘错薪”、“言刈其楚”、“言秣其马”等,这些都是只有在农村长大的孩子才会做的事情。可见男子爱慕女子也是有等级差别的,贵族中的男子则可以想尽一切自己能用到的手段来取悦自己的心上人,而出身低贱的男子,看到自己心爱的女子就是“求不可得”。身世的差别就导致爱情的差距。另外,还有一首诗也很美,因为它描写的风景很有情趣,那就是《蒹葭》,这是我最喜欢的一首诗,这首诗用“蒹葭苍苍”四字反复吟唱,回返往复,韵味极深,加之其写到的“白露”、“水中央”、“水中湄”、“水中汜”的景象和地点,都像画面一样,不禁让人想到了琼瑶的小说《在水一方》。我记得还是在初三的时候翻阅父亲的书柜时偶然发现的,从来不爱多看书的我尽然坐下来把那本书看完了,可能当时的我正处于青春期,对爱情有懵懵懂懂的感觉,所以才会有兴趣把那本书读完。《蒹葭》这首诗也是在初三的时候学的,在看《在水一方》的时候我自然地想起了《蒹葭》,因为这两篇作品中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最相似的就要数对河流的景物描写了,也许琼瑶老师就是看完《蒹葭》后才有了《在水一方》这么一部作品的。古人说过,男子思女子多在秋季,秋季万物凋零,多阴,而男子属阳,因此秋季多为男子思恋女子;而女子思君则多在春季。《蒹葭》中描写的“白露”应该是秋天来临的标志吧!我想《蒹葭》是否与古人对男子怀人的说法相一致呢?(2)青青子衿,悠悠我心。“青青子衿,悠悠我心。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青青子佩,悠悠我思。纵我不往,子宁不来?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子衿》读到这首诗,让我想起了高一时候我们班一个男生给我写的“情书”,第一句就是“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但是由于我才疏学浅,只知道曹操曾经作诗的时候引用过这两句,不知其真实含义,所以高一的“情书”时间就不了了之了。现在看来,这首诗就是写一个陷入爱情的女人在城门口的等待她的情人,一个女孩子家家的,怎么好意思去找你呢?“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女子在城楼下等得甚是辛苦,“挑兮达兮,在城阙兮”啊!“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呀!明明才分离,却又开始思念你,仿佛有九个月没有见面了!“未见君子,我心伤悲”!女子思念男子总是多于男子思念女子,人们常说,男人拿爱情当点心,女人却拿爱情当主食。看着这痴情的女子在城门下等的那么着急,我都不免有些替她担心起来了。看到《子衿》,又让人想起了《静女》,《静女》中的男子也是在城楼下苦苦的等着自己的心上人,而心上人却似乎是有意要戏弄着憨憨的男子,弄得男子是“爱而不见,搔首踟蹰”。二、恋爱之甜蜜“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卫风·木瓜》男女之间就通过水果来传情,看上了就抛出自己手中的水果。砸向自己的心上人,这与现代社会确实不同,在现如今,那对情侣不是从“我爱你”“你爱我吗?”开始的?在求爱这方面,到没有古人那么风趣,就像我曾今看到一位男子向女子表达爱意时说的话一样“今天的月亮真好!”月本没有感情,阴晴圆缺全凭自己,但是有情的人儿,让无情的东西来表达自己的感情不也是别有一番风味吗?就像“木瓜”“木桃”一样,喜欢他就把手里的水果砸向他吧!三、爱到浓时的激情碰撞这一类的诗则是古代男女幽会的诗句了。在《诗经》中,女子多聚集在桑林,而男子若想念女子,想要与心上人约会,那么就去桑林吧!“十亩之间兮,桑者泄泄兮。”采桑的的女子真多呀!罗敷不就是被称为“采桑女”的吗?桑林,是一个充满性爱气息的暧昧场所,《诗经》中收录的诗大部分是从民间采集而来的。关于民间的性爱,自然是少不了的了。除了桑林之外,还有其他的地方也可以与相爱的人发生云雨之情,那就是古代的狩猎场所。《野有死麕》中就有这样的描写,对于这首诗,众说纷纭,但我认为这是一首描写女子在于男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急切而又羞涩的诗,并且是发生在狩猎场所的。何以见得?我们来看这第一句“野有死麕,白茅包之”以及中间的一句“林有朴椒,野有死鹿。”麕和鹿不是一般的动物,麕又是獐子,一般只有贵族男子在涉猎的过程中才有可能打猎到的,由此可见整首诗中发生的事情是在园囿之中发生的,“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吠兮!”能不能看作是少女急切而又羞涩的心理呢?至于很多学者把它说成是男子强暴了女子,我并不认同,男女之间偶尔偷欢这也是人之常情,在没有史料的证明下,有诗意的想象是美好的。四、婚姻挫败而生怨妇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可总有人偏偏要自掘坟墓。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女子被抛弃的形象总会有的,而且古代休妻还有各种各样的借口。在古代,女子的命运不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又时候就像东西一样被男人玩赏着,当有更好的玩物时,便毫不犹豫的抛弃自己的配偶。无论是古代女子还是现代的小白领,谁能容忍自己的丈夫移情别恋然后将自己抛弃呢?我想古今中外的女人应该是立场一致的吧!在《诗经》中也不乏这样的作品,其中有一部分是纯粹的怨妇,仅仅是指责丈夫或者恋人的不忠,哭诉自己的不幸。“彼狡童兮,不与我言兮。维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彼狡童兮,不与我食兮。维子之故,使我不能息兮。”好一个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痴情女子啊!因为自己的恋人对自己不理不睬近于冷漠,把自己的幽怨之情表现的淋漓尽致。另外一首诗的主人公的命运就更加悲惨了。《谷风》中描写的女主人公,与丈夫曾一起辛勤的劳动,使家境渐渐好转。日子富了,丈夫却抛弃了她,另寻了新欢。这是她十分的幽怨,但是有割舍不下她亲手操持的这个家。诗中的女主人公勤劳、善良、柔弱、痴情,但是却遭此下场,不免让人心生怜悯之情。《谷风》中的女主人公的遭遇是不是给我们现代女子一些启示呢?新中国成立后,人们说妇女的地位提高了,女人被解放了。都说现在女人顶半边天。真的是这样吗?女人可以外出工作养活自己,男人可以接受自己的女人同自己一样在外面工作,但是家里的情况有没有变化呢?在大部分家庭里,男人的观念依旧没有改变,他们认为家务就是女人应该做的。这样说来女人是被解放了,解放的是女人受苦受累的权利。女人既得为生计而奔波有得为家务而操劳。如果女同胞们不幸成为被抛弃的对象,那么就请爱惜自己。五、婚姻受挫之刚强自爱“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这是《氓》中的最后的一部分。我觉得这最后几句才是文中最精华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女性刚强的一面。这首诗是按照时间的顺序来写一个勤劳善良的妇女由恋爱到婚姻破裂的全过程,看到这首诗时,似乎是在听一个弃妇讲述自己的恋爱诗的甜蜜和婚后的不幸,感觉诗中的女主人公就像在我身边一样,但是她与众不同的就是她并没有像上面讲到的那样怨天怨地怨夫君,而是总结了自己不幸的根源之后,坚定自己的信念——“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我喜欢独立的女性,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感情上,不能完全依赖一个人,要给自己的心灵留一点休息的空间,这也是在现代虚无的社会中保护自己的一种方法。就像《诗经。氓》中的女主人公一样,虽然婚姻破裂,但是人生中不仅仅只有爱情,对于被“情”字伤害的女性们,应该多学学古人,反思一下,自己还能够做些什么?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伐柯》)很多人都知道古代娶亲都是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诗经中也有这样的情况。虽然求得配偶是通过“媒人”来说定的,但也有美好的姻缘。这是多么让人羡慕的事情啊!让人想起梁山伯与祝英台,虽然在同一屋檐下念书,但是父母之命无法违背,只能嫁给马家公子,幸而中途经过山伯的坟墓,才有了现在的化蝶。不仅仅是在梁山伯与祝英台中是这样的,在《孔雀东南飞》中不也是如此,如果刘兰芝不是要遵从哥哥的意思,也不会有后来的结果,父亲不在了,长兄就为父。这就是封建社会的“礼”,吃人的礼教害苦了多少有情人。这也是鲁迅先生极力批判的东西。现在的我们应该庆幸自己没有活在封建社会,包办婚姻在现代社会是不会带来幸福的,对于我们来说,能够自由的选择伴侣,自由的合法通婚,这一应该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了。子曾经曰过:“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还曰过:“小子何莫学乎诗。”由此可见,孔老夫子对《诗经》有多么高的评价,而且《诗经》一直作为儒家的教学材料,更能看出《诗经》的重要性了。而我们这些大学生当中,又有多少人能静下心来读一读古人的心声呢?《诗经》中的爱情,在我看来可以用四种植物来概括:芍药——这是相爱人的信物。为什么不是玫瑰?玫瑰带刺,难道不会刺伤你的心上人吗?荇菜——这应该是代表着公子们爱慕美人而不得吧!桑——这应该是情窦初开的女子们窃窃私语和男子们来择偶的地方吧!被抛弃的女子就成了落下的黄色桑叶了!木瓜——相爱的人因爱而结合,因结合而幸福!《诗经》的植物多的数不过来,劳动中的人们接触的最多的就是自然界的动植物。所以《诗经》中那些不计其数的植物的出现也就顺理成章。《诗经》就像一条河流,有湍流、有潺潺小溪,有轻扬的流水、也有澎湃的漩涡……读《诗经》不会像读其他古代诗集那样累,因为《诗经》中流露出来的都是最淳朴最真挚的感情,没有半点造作。似乎自己就像走入了他人的内心世界一样,细细的品味,不是诗也是诗!当你觉得生活的步伐太快时,就静下心来读读《诗经》吧!它会让你沉静下来,顺着它的小溪流静静的流淌……

中国婚姻研究史论文

那同学,你这个是多长的篇幅

中国汉族传统习惯,结婚时要贴红对联,戴红花,新郎新娘要披红挂彩,故称为“红事”。人死了,其子孙要披麻戴孝,一律用白布,故称为“白事”。红白喜事的操办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而异。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移风易俗,红白喜事的操办也已大大从简。 1.婚姻习俗我国婚姻习俗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特别经过封建时代的演变与丰富,形成一整套婚俗规范。婚姻习俗直接受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由于多民族及其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婚俗形式,有些婚俗至今都还存在一定影响。就我国民族的婚俗现状来看,我国婚姻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礼仪,即求婚、合婚、相亲、订婚(过小节)、完聘(过大节)、定婚期、迎聚、拜堂、婚宴、合卺、闹房、归宁。这些程序联系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婚礼。 2.丧葬习俗人死为丧,为死者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称为葬。不以礼仪的葬叫做埋。丧葬礼简称丧礼、葬礼。丧礼的程序一般有停、奔丧、挂孝、坐夜(守灵)、入殓、吊孝、出殡。葬礼有集体葬、合葬、迁葬、蒿葬、水葬、风葬、悬棺、洞穴葬、火葬、土葬、天葬等。现代丧葬礼仪有下面一些具体礼节:成立治丧组织、发讣告、赠挽联、唱挽歌、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守灵、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等。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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