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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8-02 12:32:04

法理学案例分析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

选择自己的优势,挺从导师指挥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论刑法适用解释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犯罪数额研究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身份犯研究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再论牵连犯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论“假想防卫” 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正犯研究 论转化犯 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酌定从轻情节 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惯犯问题研究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下面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一些好写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  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  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  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  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  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  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  司法实践的道路  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  公路规划制度的经济法学研究  伦理与技术之间-法理学视角下的代孕问题

一定要遵循导师的指挥,毕业论文不能乱写

证券法案例分析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

主权债务危机警示与救援研究我前做过涉及方面多了点只针对国家或地区比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有研究性关注也会泛研究起来更有针对性也更精确

你在网上搜‘证券 投资’,哪方面参考文章多就写哪方面。

OK 要求文章质量和原创!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论基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论《萨班斯法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借鉴意义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出路论金融危机对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论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标准

法理学案例分析论文选题方向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 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判无期 看过这样一段话: "中国的法律是建立在政治的基础上,当中国的法律和中国的政治相对峙的时候,政治永远高过法律.不管是陕西虎事件还是近来发生的纠正冤假错案事件,我们的D永远把D的利益放在人民利益之上,政治利益永远高于法律法规." 虽然是政治敏感问题,但是的确值得我们去探究,现在的社会需要我们去思考、去适应!

给你提供一个思路吧!可以写一下中国法律移植的问题。现代中国法学大多移植国外先进经验,这样做是否真的适合中国法学发展??你可以看一下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他里面提到很多思路。他的参考文献都可以用来借鉴。还有一本《分析与批判——法学研究的方法》(破折号后面的部分记得不太清楚了,你可以查一查确定一下)。这本书是专门针对邓正来的那本书写的各种评论。有很多视角,资料很多。5000字的毕业论文,应该是本科专科的吧?写这个深度足够了。

肯定赶不出来了。。自考的论文蛮麻烦的。。要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你哪里去找。。而且文章中要用进去。。。。不过你执意要写。我建议写刑法。因为刑法问题比较好写些。。我以前写的论文是盗窃罪。。。题目是论携带凶器盗窃 题目尽量写小一点。不然肯定会退稿的。 给你个万能三段论:XX的性质。。XX的危害性。。XX与XX的比较。(就是类似相近的罪名比较,比如,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的比较) 然后写个结语。。说老师我学识浅薄,言不能尽其意什么的。。博个同情。扮个可怜。。。主要是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很麻烦 很麻烦很麻烦。。。

法律事务案例分析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

法律论文选题原则: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律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律学科的发展。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律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律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编写法律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内的题目。法律学术论文,是法律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编写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律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刊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律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律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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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法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  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  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  宪法宣誓制度评析  推进合宪性审查  论道路自信  论制度自信  论德法兼修  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  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  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  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  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事实物权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

回答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解答,我是百度问一问合作的老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请不要结束咨询,[作揖][作揖]给您整理好的答案等下就到[开心][开心][开心]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法学论文选题哪方面好答: 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法学论文选题有哪些要点一、 论文的题目要规范 ,言简意核选题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题目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力求简括、高度浓缩。二、论文的选题要有实用价值,不能脱离实际有些大学认为,学问越深越好,选一些别人陌生的领域去研究。其实不然,论文的选题要和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要和大众关心的话题中去挖掘,引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论文整体面貌和特点。三、论文的选题包括的范围要小、要具体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四、论文的选题还要从自己感兴趣的方面着手对于自己感兴趣的选题,自己平时有所关注和积累资料,才能比较好的去掌控和把握,去潜心研究和挖掘。论文写作是一个时间相对较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又很辛苦,没有兴趣或有反感的情绪是很难顺利完成。五、 论文的选题要新颖,要有独到见解一篇成功的毕业论文,选题要有新意。论文中要有新观点、新看法、新见解,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灵魂,好的标题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只有这才能达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六、 建议关注热点,切入点要新颖从何处入手,怎样选择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大学生特别注重的问题,因为选题的切入点恰当与否、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毕业论文的质量。研究的重点、难点要鲜明地列出,研究内容观点新颖、重点突出、难点明晰,创新见解要基本形成,不能让观点淹没在内容中 。  一、从学术空白中选题一个选题,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它必须尚属学术空白,有待创新。它或者是在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或者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或者属于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已有人撰写但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具体包括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法律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过去没有的法律问题,今天可能会有;今天没有的问题,明天可能会出现。但是,任何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都必然有它的端倪。如果能敏锐地捕捉这些端倪,法学论文的选题就能开拓出一块全新的领域。比如有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年降雨量不断减少,一刮风就到处尘土飞扬,且影响工农业正常生产,人工降雨技术应运而生。相应的法律新问题也随之产生:人工降雨时,开发商正在盖楼房,农民正在晒麦子,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赔偿?谁具有人工影响天气权?权利主体应如何行使该权利?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什么?从人工降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中选题进行研究,无疑是对法律研究学术空白的填补,此选题不题不仅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二是老题新论或旧题新作的题目。已有的法律法律学术理论或研究成果反映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任何真理性的认识,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研究视野的拓宽,某些法学理论观点在新的时空条件下,就可能有失偏颇,或显现出漏洞、疑点,甚至由真理变成谬误。研究者如果注意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就容易发现其中有意义的研究论题。把原有理论中的遗漏、破绽、谬误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或补充,或修正,或从新的角度,或用新的方法去论证,便能得出新的见解、新的结论。在法律学术研究上,许多论题是古老而又常新的,选题时只要把握住老论题的新意义,那么这种选题也值得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比如,关于商业贿赂,笼统地谈这方面的选题就比较陈旧,但是在这个老题目中仍然有具体的东西可挖掘出新的题目。如收受象牙、恐龙蛋化石,如何进行量刑?象牙、恐龙蛋化石的价值如何认定?这方面的选题研究既有实践意义,也不乏理论价值。 三是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比如关于刑事和解,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际操作了,如果还就其可行性进行选题,就未免过于落伍。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的视角,确定一个关于刑事和解成本收益分析的题目进行研究,这个选题不仅不落伍,而且还会有―定的创新,对丰富和发展刑事和解的理论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法学论文的题目要有新意、有创见、有特色,从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地带选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恩格斯就曾说过,科学在两门学科的交界处是最有前途的。二、从本人专长,兴趣爱好中选题论文选题无论具有多大的应用价值或者理论价值,但如果作者力不从心,无法完成或无法圆满完成,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在选题时,除了考虑其价值需要的必要性外,还要考虑其撰写的可能性。一方面要考虑本人专长和学术素养。对于一般的法律研究者而言:要对庞大的法学理论体系都有精深的研究是不太现实的,而只能在普遍了解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专注于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法律学科领域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围或专攻领域。通过自己对某个领域的知识积累和深入钻孰悉,而且对遗留、争论的问题也较为清楚。在本人研究的领域中,存在哪些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和问题的症结是什么?论争各方的代表性观点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有无漏洞?哪些法律制度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应该进行更新?哪些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空缺的,需要弥补?当前法律领域中有哪些研究的薄弱环节及尚待开拓的领域?在哪些方面仍有研究的必要和广阔的前景?等等。对这些问题,都应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头脑清醒,方向明确,避免选题的盲目性,发挥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优势及自己的学术潜力和能量,研究也才能深入下去。相反,如果去搞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即使很有价值,也只能是事倍功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知难就退,对于虽有一定难度,但通过努力又有成功可能的选题应有知难而上的进取精神。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是最好的老师,是促使人进行某种活动的重要内部动力,能使人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发出潜在的创造力,能引导人不辞劳苦地去探索自然和社会的奥秘,以苦为乐,满腔热情地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保持旺盛的斗志,直至完成任务达到目的。因此,兴趣爱好是论文选题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是研究法学的,可能有的人喜欢钻研理论性较强的问题,有的人则更关心实务性的问题;有的人喜欢钻研微观问题, 三、从社会热点中选题社会热点,是指社会需要解决的普遍问题,或是社会成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选题能否急社会之所急适应社会各领域之所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作者的学术良知。撰写法学论文,不是为写论文而写论文,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问题。理论的力量存在于对实践的指导之中:有价值的法学论文选题,应该能够回应法律实践提出的难题,解决司法、立法实践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能够为其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思路。因此,顺应社会需要是法学论文选题的重要依据,选题越贴近现实社会的法律生活,其意义与价值越易于突出。当前我国立法部门面临立法技术立法方法等大量的立法难题,司法部门也面临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实践上不仅要求法律研究者做出相应的理论回应,而且要求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法制实践的这些迫切需要,给法律学术研究及法学论文选题既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量,也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有时代感,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人,是有充分的条件来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学论题进行研究的。比如,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日渐活跃,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案件明显增加,农民就土地流转问题上访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运用法律规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土地流转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等,就可以成为法学论文中很好的选题。这些选题既有利于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社会热点很多,还有如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平息、突发灾害救援、生产安全等问题中都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这些社会热点中选题,将会直接推动法律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从社会热点、时代呼唤中选题,要强化选题的严肃性,摒弃随意性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政策法规。违法违规的文章不能写;二是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好文章能陶冶情操、鞭策后进,催人奋起;三是要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好文章气势如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高瞻远瞩、胸怀全局,或治愈社会痼疾,或培养社会新松,或强盛社会脊梁,最终影响、造就一代甚至几代人,迎来一个新的时代。否则,撰写的论文就会为社会所摒弃。 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您可继续咨询,多多包涵。[大红花]~[开心][开心][开心][开心] 更多4条 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试析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选择方法 实证分析或案例分析应当成为研究我国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方法。这是因为法学首先是一门实践科学,它只能来源于实践,并且进一步去指导实践。就法律的发展史来看,任何一项行为规则都不是从某种先验的理性或纯逻辑学中产生出来的,而只能是在各种社会力量的折冲和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私法的各项规则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如此。因此,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私法学就不能离开对各国特别是对本国的实践即判例材料的研究与分析。 通过实证分析或案例分析,通过实证分析或案例分析,能够把握有关国际私法案件处理的实际运作情况,从而为理论研究提供更多的土壤,反过来,这样的理论研究因其尽可能满足实际需要,从而对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起到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把握实践的方向,解决实践的问题,回应实践的挑战,是我们对未来的理论创新所能作出的期望。因此,本文主要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中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选择方法问题,特别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律关系分割方法的具体运用。一、法律选择方法的统计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选择方法来看,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法院在2001年处理的47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得最多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有14件,占7%;其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9件,占1%;并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1件,占1%;援引一般冲突规范的,有6件,占8%;但尚有占3%的17起案件没有说明适用法律(主要是中国法律)的理由。 在2002年处理的36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中国法院运用最多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14件,占42%;其次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有10件,占3%;采用“分割”方法和直接适用中国法的各1件,分别占06%;但尚有1件适用法律可能错误,占06%,尚有占1%的6起案件没有说明适用法律(主要是中国法律)的理由。 在2003年处理的50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中国法院运用得最多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23件,占46%;其次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有11件,占22%;援引一般冲突规范的,有6件,占12%;采用“分割”方法的,有3件,占6%;但尚有7件占14%的案件没有说明适用法律(中国法律)的理由。 在2004年处理的50起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中国法院运用得最多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有17件,占34%;其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11件,占22%;援引一般冲突规范的,有4件,占8%;重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2件,占4%;直接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有2件,占4%;以外国法无法查明为由适用中国法的,有2件,占4%;默示推定当事人意思的,有1件,占2%;没有说明适用法律(中国法律)理由的,有11件,占22%。 这表明在总体上,中国法院能够比较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来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存在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特别是不少案件的法律适用理由不明等情形。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中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主要法律选择方法。大部分法院能够尊重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包括争议发生前在合同条款或提单条款中书面约定适用法律,以及争议发生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口头同意适用某国法(主要是中国法)。只要这种选择是出于自愿并没有违反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且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另有规定的,均应认为有效,法院处理案件时就应首先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和《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正在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的意思表示方式作出限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2款和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00条的规定则只承认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并以明示方式选择的法律,但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是以书面协议作出合意选择。因此,我们认为,口头协议作出的选择也应是一种合意选择。因为充分实现意思自治的决定性因素是当事人对法律选择的明确表示,而不是这种表示的方式。 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明确要求这种协议选择必须是书面形式,而否定了当事人之间以口头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以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的形式作出合意选择,但从整体看合同订立的情况、合同内容以及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可以清楚地显示当事人所要选择的法律。如在德国胜利航运公司与骏业(天津)国际货物贸易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损失赔偿纠纷案 中,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索赔、抗辩的依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本案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可以说这是一种特殊的合意选择,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意的尊重。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就对此作了规定,其第7条规定:“当事人选择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从整体看合同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清楚地显示了这种选择。”但在实践中,也要注意把当事人的这种特殊的合意选择与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相区分。前者是当事人对法律选择的一种暗示,反映了当事人的选法意图,而后者是法院根据各种因素推定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并不一定真正代表当事人的意图。因此,要谨慎地对待当事人的这种特殊的合意选择,保证案件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得到公正处理。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中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法律选择方法。在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是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这是符合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何分析最密切联系因素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国)法,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作法。有的案件采用特征性履行方法,法院通过场所性因素,诸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货物运输目的地等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如在晋西机械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德国瑞克麦斯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中,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原、被告双方在所签订的《运输协议》中没有约定。但《运输协议》的签订地在中国北京,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中国天津新港,依据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的纠纷。这实际上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将特征性履行方所在地(国)视为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从而以该特征性履行方所在地(国)法作为争议的准据法。这种方法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有的通过当事人及其起诉情况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如在南京日信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腾伟经济发展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中,法院认为:京泰公司、腾伟公司和日信公司在三方协议中,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在本案的审理中,三方当事人亦未就选择法律适用形成共识,因而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与三方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京泰公司是香港法人,其选择中国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腾伟公司及日信公司均是中国法人,应确定中国是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的案件虽然适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法院没有具体说明理由。如在山东省威海船厂与被告DS-Rendite-Fonds N52 MS Cape Charles GmbH & Co Containe rschiff KG无船舶买卖合同关系确认之诉纠纷案 中,法院认为: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明确选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本案争议的本身就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虽然被告与案外人湖北机械公司签署的合同中将原告列为合同一方并有‘适用英国法律’的条款,但原告认为其没有签字盖章,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此种情形下,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适用法律没有选择,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中国法律。该法院虽然在确定中国法院管辖权时对争议涉及中国的管辖因素作了分析,但在法律适用阶段,又是如何得出“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个结论的?从判决书来看,法院对此并没有作出说明。因此,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法院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客观分析和评价与争议有关的各种联系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国家)的法律。同时也要防止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借自由裁量权来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四、“分割(Dépeçage)”方法的运用所谓“分割(Dépeçage)”方法,也就是对同一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不同的连结点,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说是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方法。它是对客观性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方式之一,已为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 因为它能使准据法的选择更符合日趋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情况,从而使案件得到更公正、更合理的解决。例如,在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和合同事实均在中国境内,应适用中国法,但涉案船舶系从俄罗斯进口,部分证据源于俄国,故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及源于俄国的证据的效力,应适用中俄双边条约。总的来说,该案法院较好地采用了“分割”方法,在区分合同、证据、所有权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适用了不同法律。这种司法实践与晚近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也相一致,体现了追求法律适用“明确性”与“灵活性”的最大平衡的精神。但是对该案件的上述法律适用认定,通过分析判决书,还需要作以下三点说明:第一,对于上述两个合同的法律适用。法院分析了与合同有关的联系因素,根据当事人和合同事实均在中国境内的事实,认为应适用中国法,但没有指出法律选择的方法和依据。从案件事实来看,中国法是作为最密切联系地(国)法而得以适用的,也就是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要使判决书更有说服力,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的说理过程及法律依据是必不可少的。第二,对于证据的法律适用。该涉案船舶系从俄罗斯进口,登记文件和公证文件都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制作的,这些文件究竟能否为我国法院所认定而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涉及到其法律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9条的规定,在俄国境内制作的官方文件、经俄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只要经过签署和正式盖章即为有效。因此,法院根据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对俄罗斯航海船舶登记局签署的文件和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文件予以了认定,将之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对于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适用。我国1995年《海商法》第270条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规定适用“船旗国法”,但该涉案“尼古拉”号船舶离开俄罗斯港口开往中国大连港交船时,已向俄罗斯船舶登记局注销了船舶所有权,因此其船旗国法无法确定也无法适用。法院认为:“依据中俄双边贸易协定的规定,该船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华埠公司。”也就是说,该涉案船舶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因我国与俄罗斯缔结有双边贸易协定,法院根据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予以了适用。五、结语为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2003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我国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适用法律情况的通报》(法[2003]121号)。通报中指出:“……不少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问题意识不强,甚至在裁判文书中没有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任何分析和论述。涉外案件相对于国内案件而言,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法律适用即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要搞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就必须提高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识。正确地适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基础。人民法院应当在涉外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论理部分首先对于该案应适用的法律作出分析和判断,并具体说明理由。绝不能无视法律适用问题而想当然地适用本国法,也不能只得出关于适用法律的结论而对原因不予阐述。对于上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进一步提高涉外商事裁判文书的水平,维护我国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因此,能否正确运用国际私法,能否正确适用法律,已经提高到中国法院是否公正司法的高度,显示出中国最高司法层对法律选择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的日益重视。尽管中国涉外司法审判改革的道路还很长,任务还很重,但是,加快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立法的进程,树立正确适用法律的理念,应是解决问题和减少甚至避免问题发生的不同进路,从而真正推进中国涉外司法审判改革的建设,树立中国涉外司法审判的国际形象。

肯定赶不出来了。。自考的论文蛮麻烦的。。要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你哪里去找。。而且文章中要用进去。。。。不过你执意要写。我建议写刑法。因为刑法问题比较好写些。。我以前写的论文是盗窃罪。。。题目是论携带凶器盗窃 题目尽量写小一点。不然肯定会退稿的。 给你个万能三段论:XX的性质。。XX的危害性。。XX与XX的比较。(就是类似相近的罪名比较,比如,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的比较) 然后写个结语。。说老师我学识浅薄,言不能尽其意什么的。。博个同情。扮个可怜。。。主要是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很麻烦 很麻烦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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