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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安全与环保论文题目怎么写的啊

发布时间:2024-08-04 17:15:43

工业安全与环保论文题目怎么写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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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是双核心期刊。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2014-2015)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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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星期天 天贤粱粕��厣贤粱粕�V灰�缫淮担�嗣俏薮Χ恪U饩褪巧吵颈�?nbsp; 就在4月7日也就是星期天的早晨,一拉开窗帘不禁让我大吃一惊。我看到外面的天空已不在像以前那样蔚蓝,阳光已不在像以前那样明媚。远处的那些高楼大厦像海市蜃楼一样隐隐约约。在沙尘暴的影响下,楼内的人都点着灯为自己照明。天和地的界限已不那么清晰,而是浑黄一体。大街上的人们都全副武装,包着头巾捂着嘴。生怕沙土进到自己的呼吸道里。一走出家门,一股沙土的气味扑面而来,一阵风吹过,脸上就会感到大大小小的沙粒打在你的脸上,顿时我那干净的脸像涂上了一层土黄色的釉彩,把我的脸打扮成了土著人的脸色。我低头一看,大地也穿上了一层土黄色的衣裳。过了一会,又下起雪来。许多人都高兴起来,他们认为雪花是洁白美丽的。但他们错了,今天的雪花像炸弹一样,落在人们的身上,炸出了一朵朵“黄花”。弄得人们狼狈不堪。我也被“炸”的像小泥猴似的。 今天的情景,使人们再一次看到了破坏环境所带来的恶果。在一次次灾难的提醒下,人们已经认识到遵循自然规律,爱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已刻不容缓。我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过全人类不断努力,植树造林,保护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灾难的发生频率会逐渐减少。地球那副美丽的面孔又会重新出现在我们的眼前!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 我热爱地球,热爱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爱她的青山绿水,爱她的碧草蓝天…… 在四野飘香的花丛中,我和蝶儿一起嬉戏、欢笑;在郁郁葱葱的森林里,我与小鸟一起追逐、歌唱;清晨,我迈着轻盈的步履去原野上踏青,雾霭缭绕着、白纱般的柔柔地漂浮在空中。吮吸着花草的芳香, 欣享着阳光的沐浴,我被陶醉在这如痴如醉的梦幻里;夜晚,我坐在稻谷飘香的农家小院里,仰望着璀璨的星空,聆听着蝉鸣嘹响,蛙声如潮,仿佛置身于一个童话般的王国。春天,我坐在牛背上,在一望无际的大草原上,听那牧歌婉转,牧笛悠扬。 夏天,我坐在小船上,任双桨拍打着那碧绿的湖水, 看海鸥轻盈地掠过辽阔的湖面;秋天,我站在树下,凝神瞩望着那金黄的叶子一片片地落下;冬天,我站在窗前,欣赏着如絮的雪花在空中翩翩飞舞。在这如诗如画的仙境里,我的心都醉透了! 曾几何时,人们乱砍乱伐,使大自然的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沙丘吞噬了万顷良田,洪水冲毁了可爱的家园,大自然的报复让人类尴尬哑然。梅水溪曾经说过,没有自然,便没有人 类,这是世界一大朴素的真理。一味地掠夺自然,征服自然,只会破坏生态系统,咎由自取,使人类濒于困境。这句话说得一点也不错,人不给自然留面子,自然当然也不会给人留后路,98洪水、2000年的沙尘暴,其实,这就是大自然向人类发出的警示。 曾几何时,人们乱捕乱杀,使人类的朋友惨遭涂炭。"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这就是对捕杀动物后果的最真实的写照。从大学生的伤熊事件到愚人们的疯狂捕猎,人类是否也将要把枪口对准自己?切记,保护动物就等于保护我们自己。 曾几何时,战争的爆发,使我们赖以生存的星球满目疮痍。炮火对植被的破坏,核辐射对生命的摧残,尽管广岛、长崎上空的蘑菇云已经散去了半个多世纪,可那里依然还是不毛之地。由此可见,和平是全人类绿色环保的重要前提。 真不敢想象,我们如果再这样继续下去,这个世界将会是一幅怎样的惨景呢?地上寸草不生,天空尘沙弥漫,人类将在魔鬼般的尖叫声中化成堆堆白骨。到那时我们只能说,人类曾经属于过地球,但地球将永远不会再属于人类了。 顾炎武曾经说过,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保护环境与维护生态平衡的历史重任要落到我们跨世纪一代的肩上。让我们都来关爱自然,热爱地球吧,手挽手、肩并肩、心连心地铸起一道绿色环保的大堤,捍卫资源、捍卫环境、捍卫地球、捍卫我们美好的家园吧! 岐江情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我国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权向纵深的进一步拓展,也表明了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深入地研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与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对西部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及功能 关于公众参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当时的公民大会开创了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先河,至今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当作民主政治的圭臬被普遍接受。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六十年代。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此后许多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亦如此。但是,由于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对其概念的规定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本文认为,正是由于公众参与内涵与外延的广泛性,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从社会学的角度,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从公共政策制定形成过程看,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政策制定,从而确保政策符合民意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传统环境法学对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限于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或前期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讨论公众参与问题,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去研究社会公众参与的内涵,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与狭隘。本文认为,现代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传统的公众参与机制是消极地制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难以保证政府机关依据公共利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现代意义的公众参与制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让受到影响的各种利益主体参加,从而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的权力,弥补传统监督机制的不足 二、公众参与的法理依据分析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而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强调公众参与,确认公众参与权,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又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首先,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民主的形式,公众参与权就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通过公众对环境政策法律制定的具体参与,体现环境立法中的民主和民主指导下的集中,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和实际情况的政治和法律。其次,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参与的政治。所谓参与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公众参与本身所体现的正是民主政治的这种品格。而由于环境利益本身的特性,它既是个人的私益,也是社会公众的公益。它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制定出科学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更好地保护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好每个公民的自身权益。同时,由于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政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以及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使各种政策和法律既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公共意志,又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免出现长时期、大面积、难以纠正的政策失误——这种失误往往比少数人闹事更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和脱序,导致经济的衰败和社会倒退。我们知道在环境事务中,一项决策或法律规定的失误,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所致的恶果,更是后患无穷。它不但对当代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将会为子孙后代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更需加倍斟酌,更需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同时, 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依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三、公众参与立法实践及评价 1、相关国际立法中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早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后许多国际环境立法文件中都开始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1982年的《内罗比宣言》第9条提出“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提高公众和政府对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每个人负起责任,并且参与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1984年在纽约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与人权》中指出,参与一切有关科技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领域内活动的权利,包括受到通知(寻找和收到情报)的权利至关重要。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及控制各种活动,包括以上所有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地并民主地投入旨在于发展的努力中,是保护人权免受一切政策制定偏向的消极影响的途径之一。国际组织,特别是属于联合国系统的那些国际组织其作用之一,就是以公正和专业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提供为其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所需的一切专家。[9]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规定,当地的环境问题必须在所有相关公众的参与下才得以最圆满的解决。人人都应当有了解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的适当途径,包括有关他们所在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也应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和参与,并且应当使公众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是最早在国际法文件中提出了公众在环境事务 中的参与权问题。《世界自然宪章》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参加拟订与环境有关的决定。”1993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修改《蒙特维地区方案》,为国际社会在当时和21世纪环境法发展提出了方向和具体的领域。其中第7个领域为“环境觉悟,教育信息和公众参与”。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环保浪潮日益高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公众在环境事务中的参与权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也有了可观的进展,因此,国际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1998年6月25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决策方面的参与权规定了三个层次:其一是对具体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其二是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决策的参与;其三是对现行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参与。[10]并且该公约条第3条第2项还规定:“凡签约国都应当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得环境公正等方面的指导。”从该公约的规定来看,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规定是全方位的,从具体的环境事务到环境计划决策,再到法律政策的执行,对公众参与权的认可也是全方位的。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也确定了环境诉讼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权,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国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第2条第6项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起源国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议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且要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公众和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 2、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城市规划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法》第3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在第11条规定了具体的参与方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并且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从以上国际立法及各国立法的实践看,对公众参与权的重视程度较高,在立法规定上也比较广泛,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并且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和发展领域的特殊重要性。但是,由于对公众参与问题在理论层面上研究不够,缺乏系统地理论上的论证,而且各国立法层次不一,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功能未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尤其是在我国由于公众的法律理念还很薄弱,参与意识不强,更需要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强化公众参与的理念,探索积极地促进机制。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真正实现和落实,必须在理论上明确公众参与权,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见,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自身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的目标。要使公众参与制度真正落实,首先要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其次,要有公众参与的信息保障和监督机制,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全过程参与的法律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方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我们还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吸收一些富有成效的方法,如: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使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通过这些方式,让公众充分表达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1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1煤化工安全生产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煤化工企业生产活动中一项常规性检查指导工作,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煤化工企业建立全面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至关重要,煤化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直接影响,对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环境建设也至关重要,大力开展化工生产管理工作,有效保证群众生命安全,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欠缺,会导致煤化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会造成伤亡事故,导致职业病,可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导致生产遭受很大损失。为维护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开展煤化工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工作。  2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不足  1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我国煤化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很多不足,部分煤化工行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将安全生产当作口号,并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范缺乏执行,思想轻忽,安全事故频发。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是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的一个重大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但部分化工单位没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些单位虽有安全管理制度但相关条目过于笼统,缺乏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并且没有相关负责人,执行偏差较大。  3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与石油化工安全生产活动既有相同点,又存在一定差异,有煤化工企业自身的特有要求。首先,必须遵循生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在超温、超压、超负荷的工矿下进行生产,不能擅自更改工艺指标,不能在生产系统上进行实验性操作,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喝酒、严禁将烟火带进生产区内。生产区内不能设置吸烟室,要进一步加强生产车间烟火管控力度,不能使用有明火、不防爆电热源,建设完善、安全的生产系统和生产安全指挥系统,车间生产人员在工作期间采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明确指挥人员权责,保证其能够进行正确决策,要求指挥正确有效,不能出现违章指挥和盲目智慧。生产一线人员要坚守岗位,服从统一调度安排,禁止脱岗、串岗、睡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按照规定配置,组织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煤化工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1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  煤化工生产基地生产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对员工进行系统性的安全教育,使员工在工作中时刻注重安全,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在煤化工生产过程严禁“三违”工作,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身穿紧扣工作服,穿防滑鞋,佩戴安全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注意恶劣环境条件对施工的影响,遇到大风、大雨、大雾、大雪天气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确保人员安全。要保持工作和施工范围内的清洁有序,要注意保管随身携带的各项工具。  2严格安全规范,加强监督检查  制定作业安全防护规范,实现管理流程的进一步细化,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煤化工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在化工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开展安全防护工作,保证煤化工工作人员清晰认识安全防护的重要性,将安全防护工作作为煤化工生产的常规工作,专职人员每天按时到现场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综合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把安全问题消除源头上,落实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作业安全。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等非规定的通道攀登翻跃,确保人员安全。  3建立科学高效安全管理机制  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把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星级考核办法”和“三违考核办法”,改变把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评价模式,将定性描述转化评先评优,固定检查考核,实行严格考核制度。

不知道你要哪方面的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长在,哪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哪一个国家不愿繁荣昌盛。安全就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美好世界。国家的安全是国泰,民众的安全是民安。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休闲的心情漫步在夕阳西下的田野上、小河边,低声吟唱“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有了安全,我们才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放声高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有了安全, 我们的企业才能象三春的桃李红红火火,有了安全,我们的国家才能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道上 稳步前进。安全就如一颗光芒四射的太阳,照亮我们整个人生,安全就如一根长长的纽带,联系着我们的生死存亡。 就在2004年7月16日,我厂一名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班长郭某,当他的婚姻即将驶入港湾的时候,或许是因为高兴,或许是因为别的原因,中班操作时他忘记了危险,忘记了安全,他竟然用自己的脚代替了工具。在工作时他的脚绞入了机器中,这时紧急停止设备,但一切都为之太迟了,他的腿已经绞入机器的滚筒中。来不急呼救,来不急思考,甚至来不急再看一眼这个世界,一切都来不急了,就这样他流血过多当场死亡。也许就在刚才,他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也许就在刚才,他们还勾画着家的蓝图!可是这一切随着设备的紧急停车成为过去,生命在世间就这样悄悄地流逝了。第二天下午在阴冷的太平间里, 他的母亲痴痴呆呆的突然狂奔过去,拼命地喊着:“孩子,我的孩子,你这是怎么了?睁开眼睛看看我!”这起事故给了我们太多的思考,我们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去面对那突如其来的噩耗,我们都还没来得及学会如何应去对生离死别,生命轮回,一切都那么急促!也许我一时无法让你感受到那是怎样的痛彻心扉,但我忘不了那位老母亲悲痛欲绝呆滞的目光,忘不了同事和朋友那怀念的悲伤之情。在哀乐低回的灵堂,在黑纱挽联之中,在这特定的场合,在这凝固的瞬间,我突然领悟到一个从来未有过的道理,那就是:安全,安全就是最美丽、最动人、最实在的幸福!世界上还有什么比安全幸福更能让人回味的记忆吗? “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母亲在我蹒跚学步时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亲在我飞车上学时身后的叮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现在,我和同事们每天上班时恪守的信念。但是就是这样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屡杜不绝,给人们带来了无以弥补的后果。 就在今年的5月26日傍晚,在好幸福超市门前。“大姨,六一的时候你带我和哥哥去玩好吗?”“只要你乖乖的大姨一定带你和哥哥去玩”。多么幸福的画面,可这一切在一声紧急刹车后,被一位酒后驾车的司机撕破了,丈夫的妻子、孩子的母亲被撞得浑身是伤住进了医院,刚满四岁如花蕾的孩子摧残的生命垂危。两个幸福的家庭陷入痛苦的境地……我们作为家庭的成员社会的公民,在保证个人的安全的同时,难道没有义务和责任维护这个社会和他人的安全吗?也许就是您的一个小小的疏忽,会导致成千上百个人的痛苦!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难道不使我们警惕吗?难道不让我们痛心吗?难道还不能让我们珍惜生命吗?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 如果说企业是一首美妙的乐曲,那安全就是这首乐曲中的音符,音符不全乐曲就会走调 ;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圆,那安全就是这个圆的半径,半径越小圆就越小。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安全成为我们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朋友们!为了我们美好的人生,为了我们家庭幸福,为了我们企业兴旺,为了我们国家昌盛,更为了整个世界少一点悲哀,多一份欢笑。来吧!让在坐的每一位朋友都要记住“安全,安全就是最美丽、最动人、最实在的幸福!”。 (安全文化网)

工业安全与环境保护论文题目怎么写的啊

我提供我在英国大学的论文要求。PS。论文应该怎么写?论文一个要有自己的中心思想。若环保项目,你就要提供实例如外国人如何在环保,要quotation和就是那位名人有说过,讨论过的要点。(如果你要抄袭,记得要放quotation)然后你可以针对这要点来进行讨论。如:环保一定要融入生活。 好还是不好?提供德国环保实例。德国已经把环保融入生活。家家户户已经在家里把垃圾分类。如塑胶,金属,食物残渣,纸张和不能循环的垃圾。人们购买二手货,因为德国产品品质好,家电可以用十年以上。但是中国被假货,品质极差产品荼毒思想。认为家电用了5-6年可以丢了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造一架洗衣机,就要用很多铁和塑胶。购物一定自备购物袋,这样不会制造塑胶袋对环境的负担。德国提倡用太阳能。我家就装了太阳能,政府资助10%,令人民更积极安装太阳能。我们也用地下水。可以浇花洗衣。因为德国的环境没被污染,所以地下水可以安全使用。每一年政府都会派人检查水的质量。最后就是结尾,你要强调什么方案可以在中国实行。英国教授不管你的文章写的天花乱坠,文笔多好,若内容空洞。抄袭别人。肯定不能毕业。还有网上资料不可靠,应该到图书馆翻书或翻阅前学生的论文。这才是有力的具体的数据当生命的绿色从枝头凋零,当春天的阳光不再明媚和清新,当唯一的源泉从视野里消逝,当最后的城郭被黄沙所掩去。我们的家园啊,已危在旦夕!我们的家园啊,已充满危机!不要说金钱可以拯救一切,那无知者才相信,金钱可以万能!当孩子的目光找不到鸟雀的身影,当城市的喧嚣只剩下机械的噪音,当所有的珍禽都成为书本上的文字,我们将失去那最后的绿色基因!我们的家园啊已危在旦夕!我们的家园啊,已充满危机!生命的代价无可替代,有绿色才有希望和光明。请珍惜你所得到的所有资源,哪怕那只是毫不起眼的一点一滴。绿色的家园是我们共同的期盼,只有绿色才能够唤醒沉睡的山林。请阻止那些打着科考名义的捕猎,惟利是图的笑脸掩饰不了背后的贪心!我们的世界啊,将危在旦夕,我们的家园啊将充满危机!请不要再观望和犹豫,生命原本要靠我们自己来获得延续。众志才能成城,携手才能共进!在生存还是毁灭之间,你的言行将决定你是否获得满分!预言当所有的河塘都成为一潭死水,当所有的村庄被黄沙掩埋,我们的唯一水源,只是眼底最后的沉淀。风暴将席卷一切,哭泣或者诅咒都无济于事。那就等待死神的审判吧,这将是我们唯一的选择!文明的创造者啊,却也是生命的掘墓人!如果这一切都将注定,请不要埋怨,自然的法则本来就是如此公平而合理。掠夺和过度的索取所得到的回报就是以生命,作为代价来偿还,直至所有的违规者全部出局!!环境保护公益歌曲醒悟改编于《后来》后来,我总算学会了如何去爱,可惜童年早已经远去,消失在视野外,后来终于在眼泪中明白,有些事,一旦错过就不在。青山在,鸟雀飞,蝴蝶翩翩起舞的日子,是多么甜蜜。我曾经种爱的地方。看那游鱼欢畅的日子,还有蜜蜂,辛勤忙碌的场面,在我童年记忆中,是最美的时光,每当回忆起,总充满感慨。那时候的生活,为什么就能够那样简单,可又是为什么,人年少时,是那样快乐和幸福。在这如今繁华都市里,忙忙碌碌,却找不到快乐感觉。如果当初我们能,永不长大,现在也不那么多遗憾。花开总有花落时,水流千载归大海,自然法则,我们无法去更改。后来,我总算学会了如何去爱,珍惜过去,坦然面对未来的世界。后来终于在眼泪中明白,绿色未来,需要我们自己来创建。家乡的桂花树改编于《突然间的自我》你看那,朝阳起又落,潮来潮往,时光如穿梭。我以习惯,你阳光下的芬芳,挥挥衣袖,有暗香盈袖。那就不要错过,花香一去不在有,你挺立的身姿,挂一树的金秋。我会紧紧的,将你暗香放在心头,在异乡的时候,就回忆你甜蜜。打开怀,填入我的心扉,寂寞也带着甜蜜的回味。暂不能相逢,可回忆在心头,家乡的桂树,她永远留在我怀中。绿色家园靠大家改编于《猪之歌》风,吹过秋日的林梢,看那鸟雀翱翔在蓝天中。云,飘荡在山水之间,看那鱼儿在滩中自由自在。花,散落在草木之间,一朵一朵绽放的如此精彩。蜂,辛勤在百花丛中,来来往往,是为了酿造甘甜。自然创造一切是多么伟大,绿色家园创造要靠大家,一分耕耘就有一分收获,靠你,靠我,靠大家!梦想中的天堂改编于《丁香花》你说你最爱的地方,是家乡那开满鲜花的山岗。多么美丽的地方,鸟语花香的天堂。当花儿盛开的时候,当蝶舞粉飞的时候,多么美丽的地方,如今只剩下了荒凉。没有鸟语的歌唱,没有花开的景象,就这样失去了,我梦中的美丽天堂。你看那,山岗之上,没有鸟语花香的景象,你听啊,那漫山遍野,只有山风在歌唱。那山岗开满鲜花,是你多么渴望的美啊,这一切都成回忆,那梦中美丽的山岗。梦想改编于《恋恋风尘》那天,黄昏,走在青青的山岗,看松涛随风荡漾,枫叶飘零,流水潺潺的山谷,有那蛙鸣悠扬,在夜色中,为明天歌唱。走吧,女孩,去看那金色的麦浪,带着,你的梦想,迎风吟唱,欢笑挂在眉梢,结满幸福的畅想,是你青春最美的形象。当岁月和美丽,已成为昨天的故事,你成熟的眼里,有对往日的追忆,流水早已经消失,蛙鸣不再悠扬,天空中鸟雀不再飞翔。多么希望能够重回清晨,找回那昔日美丽朝阳,多么希望那绿色重回山岗,再次聆听那蛙鸣悠扬。理想变现实改编于《老鼠爱大米》我曾经有个梦想,一个美丽的梦想。要让鸟语花香,充满我的家园。我曾经希望,理想留在我的心田深处,哪怕,只有在梦中想起。如果真的有一天,理想能够变成现实,我会加倍努力,好好保护,我美丽的家园,不管别人怎么看,我一定会让它实现,我会辛勤努力用汗水来浇灌,来浇灌。我爱你,爱着你,我鸟语花香的土地,不管有多少风雨,我都会依然陪着你。我爱你,爱着你,我鸟语花香的土地,不管有多少风雨,我都会依然陪着你,我深爱的土地。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蚂蚁为什么不会迷路? 蚂蚁,相信大家都很熟悉。那又有谁能真正地了解蚂蚁呢?蚂蚁为什么不会迷路呢? 带着这个问题,我查阅了一些书籍。书上说,蚂蚁从蚁穴出发到达目的地后,沿途会留下一些气味,返回蚁穴。用触角相互碰一下,通知其他的蚂蚁。科学家曾经就这个问题作了一个试验。科学家先确定一只蚂蚁,将他沿途到达目的地的地方用力擦干净。当这只蚂蚁返回时,在被擦去气味的地方突然间停了下来。原地边转圈边寻找着什么。从而得到蚂蚁是靠气味来辨别方向的。 我为了证实这个结论,我做了个试验。我首先准备了一个十厘米左右的细小树枝,在树枝的一头放上一个诱饵——小糖果。我把这个装置放在一个蚁穴附近。不一会儿,有一只蚂蚁出来探路了。我把他引上木棍后,他到达了糖果的地方,仿佛在闻一闻、嗅一嗅。我趁此机会将木棍的中断部分截下一厘米的木棍。当这只蚂蚁返回的时候,就在被截去的地方左转右转,就是找不到回家的路。 过了一会儿,我又重复了上面的试验,蚂蚁仍然没有找到回家的路。 通过这两次实验,我终于知道蚂蚁为什么不会迷路的秘密了。原来蚂蚁是根据气味来辨别方向的。 知道了蚂蚁的这一秘密后,我在想:是否我们可以制作一种蚂蚁报警器呢?当蚂蚁走到报警器附近时,报警器就能“闻”出蚂蚁的气味,然后发出鸣叫声,让我们知道蚂蚁跑到橱柜里了或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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