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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角度解析犯罪原因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5 15:18:33

从心理学角度解析犯罪原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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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角度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原因论的一种。认为犯罪心理源于人的心理本能。主要有:(1)侵犯性说。(2)利欲性说。(3)性冲动说。(4)权欲性说。

客观的因素导致心理的失衡,比如杀人的心态千差万别,怎会想到这样问问题的~~~~

从心理学角度解析犯罪原因论文题目

相关资料: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论文摘要] 任何犯罪行为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从犯罪心理的产生过程来看,需要有其根源和基础。当需要与具体的满足对象、工具和手段结合时,即构成动机推动个体去实施满足需要的行为;当个体的行为方式经常、反复、稳定地出现时,既构成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在需要基础上生成的犯罪人格就是犯罪心理的具体体现。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被称为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犯罪心理的生成有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机制”一词在现代许多学科中广泛的使用着。大体有三种意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二是用来表述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三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等。心理学机制就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犯罪心理特别是犯罪动机引起犯罪行为的工作方式与过程的总称,也就是要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理。就绝大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我们把这个逐个渐进的、自觉的演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来研究。强烈欲求与满足方式的选择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是因个体对某种事物的缺乏状态而引起的。由于有缺乏状态,才有对缺乏状态的平衡,进而对缺乏之物的择取。因此,需要是人处于缺乏状态时身体内出现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当人们需要某种东西时,便会把缺少的东西视为必需的东西,为了求得心理平衡,人必须进行有关的活动以获得所需之物满足需求。可见,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每个人的复杂而多样的需要有强弱程度的不同。比较弱的需要,一时难以产生活动动机。而强烈欲求常常唤起人的行为动机。强烈的常态欲求并非坏事,它不能决定人犯罪或不犯罪。一个人有了强烈的常态欲求之后,他可以奋发努力,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满足。人不同与动物,在满足自我需要的同时,应当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满足需要的可能性,并根据社会规范,有意识地调节自己的需要。只有在欲望十分强烈,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并走上了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惜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去满足欲望的道路时,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犯罪人的需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需要和国家需要处于对立地位。行为人头脑里只有个人的欲求,不考虑他人的需要和国家、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的利益。二是畸形的、膨胀的需要。行为人的物质需要毫无节制,享受的欲望脱离个人的支付能力:性的欲求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其需要结构当中,缺乏高层次的学习、劳动、荣誉、事业成就等精神需要,而对吃喝玩乐之类的低层次需要津津乐道,站主导地位。由此可知,犯罪心理与守法心理的界限,并不单纯取决于欲求的强烈与否,还在与个体最终做出了何种方式的选择。同时,有些强烈欲求并非常态欲求,而是法律所禁止的变态欲求,如吸毒、性淫乱、痴迷于邪教以及政治上的违法欲求等,也就谈不上用合法手段予以满足。那么,这类欲求的出现和无力遏制,就标志着犯罪心理的萌发。也就是说,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形成的心理基础和出发点。犯罪心理结构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的。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前提是主体一般心理结构和人格的先前存在。也就是说,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都是在原有的一定的心理结构、一定的自主独立性的主体人格的基础上发生的。犯罪个案表明,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其看起来有多么偶然,我们都可以从犯罪人即有人格中存在着的某些消极面和缺陷找到一致性和对应性。这正是我们犯罪心理结构立论的事实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即有人格,即人格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基础和演化的出发点。人格倾向,就是一个具有对内外刺激信息发生最一般反应倾向的心理图式所组成的图式系统(图式指一定的结构或组织)。当主体面临特殊的内外环境刺激时,就会依据其最概括化的心理图式,积极能动选择和处理来自主体外部刺激和内部状态的心理结构组织。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就是要探讨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如何由图式演化为结构的这一过程。如果做个比喻,犯罪人的人格倾向,就像是一个计算机软盘中的菜单或程序目录,它本身只具有最初级的、未分化的反应倾向。当被主体外部命令和内部状态激活后,它就能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检索和工作程序自动化地(因而常常是无意识的)选择和提取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整合成一动态的、具有积极反应定势的犯罪心理结构。它决定了同类后继心理活动及所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水平。那么,人格倾向都是由哪几种图式板块构成的呢?从心理对行为的作用与意义这一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人格倾向主要由三大图式板块组成。一是认知活动倾向,即个体在认知活动(感知、记忆、思维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特征及初级分化和概括化的个体价值观体系反应倾向。这一认知活动倾向构成了个体价值观体系的基本框架和风格,并具有根据主体需要而进一步分化和具体化,即向个体价值取向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二是需要活动倾向,即主体内在需要、欲求所导致的对某类刺激和信息的优先反应倾向,犯罪人的这一需要动力倾向也是整个人格倾向向犯罪心理结构方向演化的动力。三是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现代生理学已证明,人的心理活动,特别是那些具有稳固性经常性的心理活动,都是与人的大脑神经系统性活动相对应的。但我们这里所指的神经系统活动倾向,不仅是指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活动的神经动力过程即动力定型倾向(如技能、习惯),还包括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所构成的人的气质倾向。同时,我们也将人们智能活动倾向归入此类,因为人的智能主要是由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水平(如神经联系的灵活性、快捷性、稳定性及准确性等等)所决定的。犯罪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具有进一步具体化,即向动力定型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并通过由此形成的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为习惯和气质特点而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犯罪人通过上述三大图式板块的相互联系与作用,就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初级心理结构,即人格倾向,并且随犯罪人的不良实践活动和主观恶性的不断加深,这一人格倾向就逐渐向犯罪心理结构方面转化。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采用何种方式满足欲求并不是偶然的。当一个人决定用非法手段去满足强烈的欲望和选择犯罪命运时,必定和他的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缺乏有关。也就是说,应当进一步探讨犯罪者的人格缺陷。犯罪者的人格缺陷,又称为不健全人格,是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因出现失误而形成的社会化程度不足和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它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这种人格缺陷和健全人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认知水平低下,缺乏辨别、判别是非的能力;需求欲望强烈、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紧张、焦虑和挫折感,难以自控调节;接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意识状态偏离常规;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持轻蔑态度;以自我利益为核心,并采取一相情愿、超脱现实的思维方式,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能使自我利益得到满足;冷酷无情,粗野肆虐,富于攻击性的性格;正确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对错误行为的产生采取放任态度;缺少道德感、理智感、美感等社会性情感;价值取向偏于错误的和违法,以错误的价值观为人生导向;具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智力和特殊能力。虽然存在上述人格缺陷的人在整个社会人群中为数不多,但他们是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安定因素,是犯罪的“预备军”,易走向违法犯罪。品德是人格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是社会的人,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必须具有遵守社会规范的良好品德。品德的主要内涵是“克己”与“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标准、方向来塑造人的心理品质,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而产生缺陷时,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在私欲膨胀时,其抑制力十分薄弱,甚至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意向。萌发犯罪意向意向是一种未被意识的处于朦胧状态的行为动机,它是没有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需要。一个体验到意向状态的人,虽然他在主观上还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客观世界中是什么东西在吸引着他,这种意向引起的活动目的是什么,但他已经体验到一种躁动、渴求和不安,这是人的行为动机形成的最初阶段。犯罪意向(简称犯意),即实施犯罪的意向、冲动或意图。它是尚未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违法犯罪需要。当行为人的人格存在明显缺陷,或者不良习惯业已形成后,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便可能产生模糊的、朦胧的、没有特定指向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突,从而进入了萌芽犯罪意向的阶段。此时,行为人的认知、情感、意志以及其人格已经发生全面畸变,足以克服内心的反对动机和矛盾冲突,而达到犯罪意向的内部协调。它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初步形成——有关实施犯罪活动的多种心理因素开始组合,产生向着犯罪行为方向发展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犯罪条件和机遇的出现,就会产生明确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然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在这一阶段,除内在的犯罪意图外,个体并没有进入实际上的犯罪预备,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在多数情况下,仅有犯罪意向还不足以着手实施犯罪,还要经过产生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才能发生犯罪。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主题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前苏联法学界一些知名人士认为:“无论动机是否作为基本特征被列入犯罪构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动机,那么任何一种故意犯罪就不可能实施。即使不把犯罪动机列入犯罪构成,他依然是法院在审判时应加以考虑的重要情节。”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萌芽阶段。犯罪动机总是由一定原因引起,或者由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由内部因素的冲动而萌发。在这个阶段,犯罪动机首先具有初试性,即刚刚开始萌发、孕育;其次具有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各个成分正在按一定模式聚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还不够明确、清晰;再次具有内隐性,即犯罪动机的初始性和模糊性,反映了它的意识状态还处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犯罪动机的萌发阶段,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过度阶段。当犯罪动机萌芽之后,主体会对产生犯罪动机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情、意和个性特征等心理素质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道德衡量与利弊衡量,以决定取舍,并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楚、明晰的犯罪动机。此时,犯罪动机已上升到人的意识层,能够被主体所意识。犯罪动机的过度阶段,又可称为明确动机阶段。定型阶段。当犯罪动机完全明确之后,何时事实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尚需通过选择时机、确定方式等动机斗争,最后下决心,对犯罪动机加以确认和巩固定型,进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犯罪准备状态。犯罪动机的定性阶段,有可称为犯罪决意阶段。消失阶段。即犯罪动机的终了阶段。一般情况下,通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在有些时候,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处于未遂状态,犯罪目的未实现,即由于主客观原因在世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而放弃犯罪动机;或者原犯罪动机为新的犯罪动机所取代,原犯罪动机消失。犯罪动机的消失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的衰落或衰减阶段。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一般来说,犯罪目的实质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对犯罪行为所期盼达到的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不是已实现的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目的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需要付出意志努力的自觉的追求。它虽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和行为的指向性加以确认。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某些类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他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表现了直接故意的内容,并通过故意实施犯罪来实现。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并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紧密联系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犯罪决意当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均已产生和确定时,就进入了犯罪决议阶段。犯罪决议是指行为人已就实施犯罪行为做出了最后决定。它包括两个环节:行动手段的选择。在目的确定之后,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达到这个目的的具体手段和途径。如果可能各种手段选择余地很大,行为人就要进行分析、比较,考虑主客观条件及实施的可能性。各种手段的选择,同行为人的性格特点、知识结构和智力结构有很大关系。同样是非法获取财务,有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和计算机犯罪等多种手段,究竟采取哪种手段,除了机遇因素之外,主要由行为人的自身条件所决定。行动时机的捕捉。犯罪手段确定之后,何时实施,需要根据客观情况而决定,即捕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机。侦查人员可以从判断作案人是仓促行事、犹豫不决,还是老奸巨滑、轻车熟路中判断起性格和意志特征。犯罪决意一般是指行为的决定阶段。但也有把他扩大为行为的执行阶段的意见。即认为在执行犯罪计划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意志的紧张和动摇,或产生新的动机冲突;是将犯罪决意坚持执行下去,还是停止犯罪预备或中止犯罪,仍然是犯罪决意的表现。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我们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议,以便更好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对于惩治犯罪以及矫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参考文献资料:1、梅传强 ,《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 河北法学 ,2004年2月2、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3、杨焕宁 ,《犯罪发生机理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4、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8月5、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6、康树华,《犯罪学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它包括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诸方面。 首先是罪犯心理诊断。是心理矫治的基础性工作,指运用心理测试等方法了解罪犯的个性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往往有不同的犯罪心理,甚至在同一个人身上有时也不是一种犯罪心理在起作用。因此,对于犯罪心理的预防与矫正要做到因人而宜,对症下药:古乐府《君子行》中说道“君子防未然”意思是指在灾害发生之前就采取措施,预先防止。同样,犯罪心理也决非一朝形成,因此预防犯罪心理形成应从平常抓起,比如,抑制低级的兴趣、非份的要求,调节异常的情绪,控制非理性的感情以及防止不良行为习惯的产生等,一旦上述消极心理形成则要着力于防止犯罪动机的产生。当然关键还在于加强个体的社会行为规范的培养,使其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增强其心理“免疫力”,从而有效抵御外界不良因素的侵蚀。 罪犯心理矫正及治疗 采用说理、感化、行为训练、因人施教、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比较常规的方法,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以及采用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专业方法,对罪犯中的心理疾病患者及产生心理困惑者进行心理咨询和施以各种心理疗法。可以采用行为塑造法等方法进行治疗,但是掌握新的行为型式还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何况人的许多新行为型式的建立往往意味着必须破除旧有的、习惯的行为型式。罪犯的很多习惯行为,作为他的生活方式或 风格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因此,不良的习惯行为是不易一下子消除的;新的健康的行为型式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便形成;更不可能一经 出现便巩固下来、成为个体生活风格的一部分。罪犯的健康行为必须在逐渐摆脱不健康行为(疾病行为)的同时一步步地加以培育和巩固;这就需要 采取许多措施以促进这一过程,行为塑造法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还可以何用开导法:即开导其思想,使其放松,以此减轻他们的心理障碍和心理问题 开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是他的思想意识的最高调节器,错误的世界观和腐朽的人生观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因此,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对于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对个体的德智美育,当然这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倾注心血的事业,不是少数人能够完成的。再就是对罪犯进行正确的心理健康教育,首先是让罪犯认识自我,接纳自我,接受他人,乐于交往,正视现实,接受现实,热爱生活 能控制情绪,心境良好坚定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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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药家鑫在发生车祸后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杀死受害人,这确实是一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是因为其对自己行为可免于被发现的错误评估所产生的侥幸心理,还有部分是因其内心深处存有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等稳定观念所致。这种观念在特定的紧急情景中,会主动与当前的信息相联系,这些信息就会被优先注意,并提供自动化的输入以形成独断的加工与决策。而侥幸心理则会加速了这种决策形成。 【关键词】药家鑫;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犯罪心理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发生普通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充其量是经济赔偿,可故意把人杀死,在命案破案率极高的我国,是难以逃脱法律严惩的。当一个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姑且不论其道德水准如何,只要这个人是有正常认知的,能做出正常判断的,为了自己也不会杀死受害人。因此,正常的人会选择报警;少部分人会选择逃逸;更少的人会采取车辆碾压方式杀死受害人,并为自己准备一个借口即受害人是车压死的;极端的人会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如刀具、石头等)杀死受害人。选择逃逸或杀害受害人的司机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高估自己行为免被发现的可能,这是一种认知上的偏差,但采取使用车辆之外方式杀死受害人的司机连给自己准备借口都没有考虑,一般只有在近乎愚蠢的人身上或者近乎狂妄可随意挑衅他人生命之人才会出现。药家鑫{1}应该不至于愚蠢,似乎也并非狂妄,可他却偏偏作出这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不合常理,所以人们急着想知道其中缘由,甚至胡乱猜测。心理学早已告别了猜测的年代,如要探讨其心理原因,就应当将之放到心理学的理论框架之中进行分析。在心理学家看来:“人的实际决定很少是通过某种正式而精确的演绎推理方式实际做出的,而更一般的方式则可能是瞬间的直觉—跳跃性地直接得出问题解决的结论”。[1]因此,笔者不想从逻辑的视角分析更多药家鑫“不该”的理由,而是更愿意从心理学的视角描述药家鑫实际发生的心理过程。在心理学理论中,在特定急迫情境中的心理反应更多受内隐心理[2]的影响,此时的注意与认知提取的信息都是片面的,这与身处坦然情景下的理性心理反应模式有诸多不同。   一、药家鑫杀人的罪前情境   罪前情景,是指个体在实施犯罪前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与其原有心理状态相适应的犯罪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形势。{2}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除了犯罪者内在的动因之外,其他的包括犯罪实施的情境、条件以及受害人的情况等等的外部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犯罪行为的生成。   首先,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这一先设的情景彻底破坏了药家鑫的心态。要知道,我国的现实社会心理是很在意完美的,经常对完美的要求有些苛刻,甚至难以容忍碧玉中的瑕疵。一个有卓越才能的领导,也会因生活作风等与领导工作毫无关系的小问题而被罢免。一个还没有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如有过被拘留或判刑的经历,这就会成为他的一生污点,他今后人生的就业、提干等均会受到影响,或者说他的人生前途就会受到影响。这种潜在的现实压力,在他的家庭里可能早已潜移默化地传授给他了。作为一个音乐系的大学生,他或许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法律后果,不论他设想的后果是更重或更轻,但对他而言都是成长至今从未有过的灾难与挑战,昔日的学习、升学、生活等困惑都有父母帮忙甚至代劳,可此时此刻他是多么的无助啊,他一个人面对这种情景,因缺乏应有的处理紧急事态的历练,因此也不可能具有良好的处事心态。如果不是处在交通事故的情景中,问药家鑫是否会杀一个陌生的人,他一定不会的。因此,在道德层面,公众对药家鑫把人撞伤了并杀死的憎恨程度要远远高于一个人无缘无故地把另外一个人陌生人杀死的情形;可是在心理学层面,后者却更不值得原谅,因为他连理由都没有,这种人会更加危险。   其次,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力量对比悬殊。一个缺乏应急处事训练的人,在面对灾难性事件时,更多的是依照本能或习惯反应来应对。我们经常听到这种现象,在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有些人从十多层的高楼中徒身跳下,而不愿意再等待一下可能将要到来的救援。在局外人看来,这是一种愚蠢的选择,因为等待可能还有机会,而选择跳楼即是更早地结束自己生命,理性的人总是希望晚点死亡。在心理学上,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决策反应与“事前”的本能反应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可分析的,而后者则是本能的。药家鑫发生车祸后,下车看见的是一个受伤的妇女。此时的情景有很多线索,不同的线索具有不同的意义,当然也会影响药家鑫此时的抉择。如果药家鑫注意到的是受伤妇女流露出的痛苦表情,或许唤起他的反应是同情与怜悯,进而采取助益行为?可此时进入药家鑫大脑的是,被害人盯住他车辆的牌照,在药家鑫理解中,这是旨在获得金钱赔偿,这唤起了药家鑫急着避免这一现象,采取杀人灭口并逃离此地。其实,此时任何的细节均可能影响人的抉择,如果受害人是一个彪悍的男性,药家鑫并无胜算能杀死他,药家鑫也可能转而采取救助与求饶的策略。可本案是一个受伤的可怜女子,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力量对比悬殊,这就加速并推动了药家鑫采取灭口并逃离的选择。   再次,有利侵害发生的自然环境。犯罪生成的过程是逐渐推进的,其中有阻碍的情形,也有促进的因素。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特定的时空环境,而时空环境中的旁观者对于犯罪人的影响是最值得分析的。我们很少看到一个人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杀人,除非有特定的宣泄动机。在对犯罪行为有负性道德评价的社会中,旁观者的存在会阻碍犯罪行为的生成。本案发生在夜深时刻,此时光线昏暗,无行人经过,药家鑫的行为完全被“本我”支配着,残忍、冷酷暴露无遗。值得一提的是,他车上还有水果刀,依照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来理解,刀能杀人的知识他早已习得,此时会变成他可利用的一种知识。   总之,犯罪的外部因素是客观存在,不以犯罪者的主观意愿为转移,但是当这些外部因素可以为犯罪者所用,即符合当下犯罪的条件时,这样的客观因素就成为了犯罪发生的有利条件。在“药家鑫”案中,案件发生时漆黑的环境和犯罪者携带的水果刀等条件都是被害人在被撞之后又惨遭杀害的悲剧产生的客观因素,但是正是犯罪者意识到了这些条件的存在并加以利用才能够最终使得犯罪行为得以实施。由此可见,这一案件当中,诱发犯罪的外部因素的客观性和受动性得到了统一,这样的统一往往就成为了犯罪生成的诱因。   二、药家鑫心理转化的内隐认知   1996年,Evans&Ove提出关于认知的双重加工模型。{3}依据双重加工理论,在内隐与外显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同的认知机制。其中,内隐机制为人类的认知提供自动化的输入以形成独断的加工,独断的加工倾向于依据背景的信念与知识来连接当前的环境。外显机制是唯一联系语言与反省意识并为人类提供推理基础与记忆的机制。而在紧迫情景中,因急需作出决定,个体难以为推理与语言留出更多心理资源,因此外显机制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一)内隐记忆:下意识的事件   内隐记忆是指不需要意识或有意回忆参与的情况下,个体的经验自动对当前的任务产生影响而表现出来的记忆。人们并不能察觉到内隐记忆的存在,在提取内隐记忆时也不是随意行为,但是在特定的任务要求出现时内隐记忆会自动的表现出来。内隐记忆更加稳固的存在与人类的大脑之中,却几乎不能被拥有这些记忆个体意识到,但是内隐记忆对于个体的影响却是明显的。   在本案中,发现受害者可能会记下自己的车号之后,药家鑫立刻拿出身上的水果刀向她刺去,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对作案工具的内隐记忆所影响的。水果刀的攻击性作用一直存在于药家鑫的大脑之中,在遇到棘手的问题时最先出现在他脑海中的是以破坏的方式进行解决。此外,据新闻报道反映,药家鑫童年时期父亲对他的管教方式是偏向于粗暴型的,这些看似已经远去的记忆同样存在于药家鑫的大脑之中,甚至他本人也没有将自己这次的疯狂举动跟过去的那些痛苦经历联系起来,但是暴力的种子已经埋在了他内隐的记忆之中。个体采取如何行动会自然而然地受到那些虽然存在于意识之外却更加根深蒂固的内隐记忆内容的影响。   在接受采访时,谈到犯罪动机,药家鑫承认是因为“怕撞上农村人,很麻烦”才会进而采取了杀人的犯罪行为。确实,通过“碰瓷儿”等方法进行诈骗或是在交通事故之后的解决中胡搅蛮缠的人是屡见不鲜的。或许平时就对类似的事件有所了解,在自己撞人之后,相似的情境使得药家鑫下意识的就将那些麻烦的事件跟自己联系在了一起。当时或许药家鑫并不是真正地回忆起了某些确切的内容才作出了这样的判断的,而是那些意识之外的记忆内容促使他在短暂的时间里迅速形成了作案动机。   (二)内隐态度:对责任的逃避   心理学家Wilson的双重态度模型将个体所持有的态度分为了人们能够意识到、可报告并承认的外显态度,和处于意识之外,自动反应、激活的内隐态度。内隐态度是由过去的经验和已有的态度累积产生的一种无意识的痕迹,这种痕迹虽然不能被个体意识到或是自我报告出来,但是个体的某些行为却会受到这些痕迹的潜在影响。当内隐态度和外显态度同时出现时,外显态度需要足够的动机和心理能量才能够被个体从记忆中获取,但是内隐态度的激活却是自动的进行的。即使被试提取到了外显态度,也只有在其强度超过内隐态度时,外显态度才能对个体行为产生主导性的影响。由此可见,内隐态度对于个体决策的产生和行为的实施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药家鑫在撞人之后的行为正是在其内隐态度的驱使之下发生的。一方面,在发现了被害者仍然有意识,并且可能会记住自己车牌后,药家鑫迅速的就作出了用刀连捅被害者八刀致死的行为。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自动化反应产生的,长久以来对于“农村人”的成见,对交通事故后果的担忧,暴力解决问题的潜在倾向等等都是构成事件中药家鑫内隐态度的经验痕迹。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内隐态度存在,药家鑫杀人的行为并不需要过多的思考或是更加强烈的动机刺激就迅速的发生了。另一方面,药家鑫杀人的举动与平日里他留给别人的印象是不吻合的,就可观察到的特征来看药家鑫的外显形象与穷凶极恶的杀人犯相去甚远。那么,我们就必须将其内隐态度视为在事件发生时影响药家鑫采用如此极端手段的最重要原因了。那些旁人无法观察得到,甚至药家鑫本人都难以意识得到的心理痕迹在遭遇应激事件时自动激活,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三)内隐归因:对受害人的敌意   对于个体攻击性和攻击行为的关系,班杜拉有过这样的解释:每个人都具有攻击性,但是在遭遇事件时却不是每个人都会采取攻击行为。研究表明,有过攻击行为的犯人与普通人在内隐层面的攻击性差异是不大的,导致攻击行为最终出现的原因与个人的归因倾向有显著的关系。{4}归因的过程即是人们对自己或是他人的行为作出分析并得出其产生原因的过程。个体之间的归因倾向和方式是不尽相同的,这与不同的个体经验、思想方法以及价值观的差异有关。可见,归因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内隐的。   易采取攻击行为的个体较之普通人更容易产生敌意性的归因。在出现冲突时,总是将过错自动的转向对方,并将双方关系顺势评价为对立的,进而导致不友好的、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出现。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部分的人都能够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伤者进行救助和赔偿。但是,也有人肇事逃逸,或是更加过激的如药家鑫所做的那样对受害者进行更加恶劣、严重的伤害已达到逃避惩罚或是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面对相似的事件,不同个体的差异性归因导致了处理方式选择的不同。将消极的后果归因于自己的过失时,随之产生的愧疚感和责任感会促使个体对已导致的后果进行补救,但是当归因倾向于对方的过失时,就易产生攻击行为了。药家鑫在撞人之后,意识到自己的人生即将陷入危机,并且自动的将导致自己困境的原因归结到了被害人身上,而没有反思自己过错。于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就因为归因的偏差发生了转变,杀害受害者在当时的药家鑫看来就成为了能让自己逃离困境最有效的方法。   总之,内隐心理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真实地反映一个人的内心世界,而且难以通过理性、道德等进行润色。在紧急状态下,内隐心理比外显心理对人的行为影响更具有支配力。   三、药家鑫杀人的决策形成   所谓决策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从两个或是以上的方案中分析比较进而选择一个确定执行的过程。事件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的相互作用影响了决策的形成。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各种因素进行评估后的决策结果。犯罪的决策模型有很多种,针对“药家鑫”一案我们可以用犯罪期望效用模型来进行分析。   期望效用模型假设犯罪者对各种选择的结果概率是了解的,虽然这些概率的判断是基于直觉之上的,但是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之下犯罪者会尽量的使自己的行为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药家鑫在面对被撞的受害者时,发现受害人可能会认出自己,如果只是作出逃逸的决策,那么有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麻烦。所以,逃逸行为没有被选择,因为这样的决策没有达到犯罪者期望的效果。如果将受害人杀害,在当时的环境下有目击者存在的概率很低,而且只要死无对证就可以彻底的摆脱各种困扰,这样的行为符合药家鑫当时的需求,于是很快就作出了杀人的决策。犯罪学家Carroll曾做了一个关于不同风险条件下的犯罪机会的实验,实验证明,即使同时出现四个维度(获益的可能性、损失的可能性、获益的数量和惩罚的严厉性),被试往往在做出犯罪决策时只注重其中一个维度,这就使犯罪行为人时常因为主观判断的偏差而过分相信逃避惩罚的机率,从而增强犯罪动机现实化的可能性。   应当认为,药家鑫杀人时的心理是故意的,他明知受害人可能记住自己车辆的牌照,希望以结束受害人生命的方式来摆脱自己可能的麻烦,此时对自己的“捅刀”行为及“捅刀”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都是在自己认知支配之下的。在刑法上,他没有任何值得宽宥的理由。可是,为何他会做出这种决策?如果他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充其量只是赔钱的问题,而杀人是要被判刑的,甚至被剥夺生命。两害相权取其轻,应该不会作出这种意外的抉择才是。如果在他的内心中认为,我将她撞伤了,她还特意记住我的车牌,必将面临着巨额赔偿,而在毫无旁人的情形下如果将她杀死,必将无人可知,况且车上还有刀、受害人已受伤等有利于自己期望目的实现的因素存在,因此,他在短暂的时间里受内隐认知的驱使作出了后一种抉择就可想而知了。在他的内心深处逃避责任比杀死一个生命来得重要,这是任何人都是无法容忍的,生命无价、尊重生命等信念并没有在他的内心深处播下种子,所以此时也无法克制他犯罪的进程,甚至没有让他产生丝毫的怜悯与犹豫,而是疯狂地连续捅刀8次,直至结束她人生命。   了解心理科学的人都知道,内隐认知比外显认知更加稳定,在紧急情形下对人的行为影响更大;内隐认知是一个人长期形成的习惯化、自动化了的心理机制,通过短期说理与解说也是难以改变的。因此,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人比外显预谋杀人的人要更加难以预防,因为这样的人在从容的环境中能清楚地分析是非、得失。从另一角度看,这样的人其实也是受害者,他对她人生命漠视的同时,一定也不会珍惜自己的生命。毕竟这种内隐认知不是一朝一夕就会形成的,我们在谴责他的行为之余是否有必要在更大的视域中拷问这一现象?首先,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一个人要敢于承担责任;其次,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人们应有一定宽容?因为宽容的环境是个人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再次,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人人敬畏生命?如果他发生交通事故后,内隐认知中觉得自己本应责任承担、本应敬畏生命等提示内容,那么一切悲剧或许都能避免。   总之,在道德层面,他是残忍的,不值得宽恕;在法律层面,他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但药家鑫在给她人带来悲剧的同时,自己也付出了最为昂贵的代价。我们必须跳出情感的漩涡进行追问,药家鑫怎么了?在意识层面,他自己或许都说不清楚为何这样去做。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成长过程中一直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对责任承担的勇气、对冲动行为的合适调整,这些都早已定型化、内隐化为人格内容了,所以在紧急状态时,理性与道德难以发挥应有的克制作用,此时他更像一个缺乏理性与文明的“生物人”,以类似于动物的本能方式解决着冲突。因此,我们不仅要教会孩子知道生死的现象,更应让孩子在内心深处对生命产生敬畏;我们不仅要教会学生法律是什么,更应潜移默化地让学生对法律有所信仰。

从心理学角度解析犯罪原因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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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论文主题范围太大了吧为什么会犯罪一般就是犯罪动因,从犯罪心理学方面比较好入手但是范围还是太宽泛了最好选定一类人群来写,比如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等或者选定一种犯罪类型写,暴力型犯罪、性犯罪等导致一个人犯罪通常和他成长、教育环境有很大关系,和直接导致犯罪发生的契机可以先对这两点进行分析,分析犯罪行为人一般的犯罪模式和心理状态然后举1、2个著名案例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 心理分析 社会分析 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1、从近几年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主要是团伙盗窃、抢劫等案件,团伙内成员分工明确,有的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集团,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某一犯罪的案件,如团伙盗窃案件,被告人中有的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用。 [1]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2、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转化。主要表现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有的手段极其残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200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3%;抢夺占23%;盗窃占6%;强奸占8%。[2]  3、犯罪年龄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3]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主观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也可以说是“热变化”状态,加上其生活经历也比较简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都很难有正确的把握,这样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导致出现“冲动”或者是“颓废”两种极端心态。具体表现为:  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  (5)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  ①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由于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  ②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二)客观因素  1、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给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是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层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造成了大范围的失业和失范现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计困境,也就容易滋长各种违法犯罪。二是社会文化的污浊和媒介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长期浸淫于这种不良文化氛围中,青少年就会过多摄入其中传递的错误信息,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行为失去准则,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三是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社会控制体系的虚弱导致了社会自力约束和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助长了青少年大胆涉足一些对他们不宜的领域,一些青少年因此迈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学校原因。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文化产生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  3、家庭原因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 惯。  ②简单粗暴  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  ③放任自流  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④期望过高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  ⑤缺乏情感沟通  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父母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家庭气氛不和睦  “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5)家庭过于贫困  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  三、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勿视了。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二)学校教育,刻不容缓。  在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识教育,已是刻不容缓。改变我国现代基础教育中的弊端,让素质教育真正走进教室,走进课堂。对处于相对无责任年龄段的青少年来说极为重要。在学校增设一些有实质性内容的心理辅导课或心理咨询,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实减轻学业负担,改革传统的学生评价体系和内容,客观真实、公正公平评价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  (三)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实需要全社会的人都要有一颗“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大爱心,需要全社会支持“希望工程”,把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长期关心、爱护;要加强社会教育,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发挥综治办、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心理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要举办青少年父母的法制学习班强化法制观念;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不要歧视,要做好帮教和安置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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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贴近时代的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随着青少年需求的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二、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一)个人主观原因一是青少年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自身的素质,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html/shehuiqita/20091231/html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失败的社会化造成了强烈的反社会性人格,在犯罪诱因的驱使下外化为犯罪行为。当出狱后,社会成员给其贴标签“标签理论”,迫使其实施犯罪行为来排解紧张状态“莫顿的紧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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