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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8-01 10:53:29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论文题目

法律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3、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2、法律部门:在中央,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工作部门。3、关系的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4、立法目的: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5、解决程序:社会保障法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劳动法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诉讼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者恶意诉讼: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何去保障?这个题目你可以去发挥,呵呵,而且目前我对这边论文已经有一个基本的框架了!劳务合同,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合法途径?这个也可以参考!

论文我是没有,但是你想了解实际工作时碰到的一些情况我倒是可以帮你

《“部分不服裁决整体归于无效”意味着什么?》 案例简介: 刘某于2008年在北京某工地打工受伤,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刘某就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治疗费等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对刘某的请求基本支持,但护理费一项除外。刘某不服,单就护理费一项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判决书中对刘某在仲裁时提出而在起诉时没有提出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治疗费一并作出了判决。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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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在现实中的可行性操作》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关论文题目

新劳动法特点一、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二、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四、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五、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六、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项性法律,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后才能生效。社会保障法:从国内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著述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⑴社会保障法是高速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⑵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⑶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是社会保障法;⑷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部分不服裁决整体归于无效”意味着什么?》 案例简介: 刘某于2008年在北京某工地打工受伤,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刘某就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治疗费等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对刘某的请求基本支持,但护理费一项除外。刘某不服,单就护理费一项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判决书中对刘某在仲裁时提出而在起诉时没有提出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治疗费一并作出了判决。

劳动者恶意诉讼: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何去保障?这个题目你可以去发挥,呵呵,而且目前我对这边论文已经有一个基本的框架了!劳务合同,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合法途径?这个也可以参考!

我认为:劳动法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相对劳动合同法来讲他又是基础法,他们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鉴于目前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合同法一发布社会各种规点较多,随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说明了可论的地方很多。好的论文和建议在此时方显价值,所以,以此为题深入司法实践中去感吾挖掘很有意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关论文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劳动与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 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对象原理上是全体国民,但基于国力的限制目前只实施了一部分。占绝大部分人口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于完善。

《“部分不服裁决整体归于无效”意味着什么?》 案例简介: 刘某于2008年在北京某工地打工受伤,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刘某就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治疗费等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对刘某的请求基本支持,但护理费一项除外。刘某不服,单就护理费一项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判决书中对刘某在仲裁时提出而在起诉时没有提出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治疗费一并作出了判决。

它既包括对全体公民的普遍保障 也包括对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保障;它在公民权利中具有物质基础性 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 也是一种经济权利。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应当行使的职权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相关论文题目

论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困境与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各地区社会保障资源条件利用程度分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选择 金融危机对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影响及其策略

对于学生来说还是比较正常的。

序论(一)提出中心论题随着经济学者研究的深入,提出了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概念,最早见于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Lester CThurow,P B Doeringer,M J Piore等人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级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劳动者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在我国同样存在,并且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主要是进城务工人员,由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组成。次级劳动力市场主要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提供了大量的低成本劳动力,满足了工业化进程对劳动力的需求。特别是农民工满足理论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劳动力空缺。虽然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中建筑劳动力市场为建筑行业输送了大批价低质优的建筑农民工,但是在建筑劳动力市场还存在着例如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人集体议价能力低下等。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必将影响到我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但是建筑劳动力市场又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最早形成、最具市场特质的劳动力市场。从大量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角度来说,也对我国其他行业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起着示范实验的作用。所以,如何培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劳动力市场,不仅可以实现对建筑行业和执业人员资格的有效监管,更是提高农民工议价权、各方面待遇和保险的市场发展需要。因此,培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劳动力市场是我国市场体制完善和发展的要求,也是市场自身发展的一种趋势。(二)说明写作意图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如何积极培育建筑业各类生产要索市场,特别是建筑劳动力市场,这对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择这个题目的意图如下:

个人觉得主要有几方面吧:1、选题太宽泛、太宏观。2、过于参考现有文献,重复研究,选题雷同……。3、选题之后没有文献和数据支持论证,导致写不下去,半途而废。总之得和导师探讨,社保本科论文应该没有那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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