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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期刊论文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4-07-06 13:02:06

国际法的期刊论文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祝你考试顺利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国际法的期刊论文有哪些要求和特点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主权国家,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国际法没有同意的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的强制力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医学生发表论文的国际期刊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看你们发什么类型的了,医学类的论文发表价格比较贵吧好像,之前我们学校医学院的一个研究生就发了几篇,还比较不错错。你要找一个好的编辑才是最重要的。加油,如果你有需要,我就去帮你问问他。采纳采纳!!

您好,建议您去相关的专业学术网站或者是论坛上进行相关咨询。

1 从出版周期上可分为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年刊等;从使用文字上可分为中文期刊、英文期刊、法文期刊等,从出版或编辑机构上可分为学术团体出版的期刊、政府机构出版的期刊、出版社或厂商出版的期刊;从载体形态以及文献加工程度上分为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等。2 按内容又可分为:1 学术、技术性期刊,主要刊载科研、医疗、教学等方面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临床报告等原始文献。信息量大,情报价值高,是医学期刊的核心部分,如学报、纪年、会刊或会议录、汇刊、综述、进展、年鉴等。2 快报性期刊,专门刊载有关最新科研成果的论文,预报将要发表的论文摘要。内容简洁,报道速度快。如各种快报、快讯等。西文快报性刊物常常带有通讯、短讯、通报等字样。3 消息性期刊,一般刊载与学术机构或厂商企业有关的新闻消息,作为与社会(或机构的成员)之间保持联系的纽带,刊名中常带有新闻或快讯等字样。4 资料性期刊,主要刊载实验数据、统计资料和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专门向用户报道各种数据和事实性情报,刊名中常带有数据、记事录等字样。5 检索性期刊,供查找文献用,常带有文摘索引等字样。6 译文、译报,介绍国外医学研究的刊物。7 科普性期刊,主要以读者群为标准来划分的期刊,旨在普及医药卫生知识,如《大众医学》、《中级医刊》等。

医学学术期刊的种类有数千种之多,主要包括三个等级,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和普通期刊,很多省份会划分自己的一类,二类期刊标准,核心期刊大概就有1000多种,其中中文核心200多个,科技核心900多个,学术期刊又根据医学的分类细分为很多类别,比如护理的有中华现代护理杂志,泌尿外科有中华泌尿外科杂志。。。。。其它专业亦是如此,发表一篇跟专业相关的医学论文,可以适当提高职称晋升几率,具体的也可以跟专业机构咨询,希望能为您提供到帮助

国际法的期刊论文有哪些类型

核心期刊  就是核心期刊没有简称 核心期刊可以分为国内核心和国际核心国内核心又分为:北大核心、南大核心(CSSCI)、统计源核心期刊、CSCD、武大核心、等等国际核心:sci、ssci 硕士可以发表北大核心,发南大核心有点牵强   如果文章质量好还可以发SCI 核心期刊各几年都在变动,要了解实时更新查询,

一、广义上分类1、从广义上来讲,期刊的分类,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2、“国内统一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号”,它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国际刊号”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ISSN号”,我国大部分期刊都配有“ISSN号”。此外,正像报纸一样,期刊也可以不同的角度分类。有多少个角度就有多少种分类的结果,角度太多则流于繁琐。一般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分类:二、按学科分类以《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为代表,将期刊分为五个基本部类:(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2)哲学(3)社会科学(4)自然科学(5)综合性刊物。在基本部类中,又分为若干大类,如社会科学分为社会科学总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学、教育、体育、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地理。三、按内容分类以《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为代表,将期刊分为四大类:(1)一般期刊,强调知识性与趣味性,读者面广,如我国的《人民画报》、《大众电影》,美国的《时代》、《读者文摘》等;(2)学术期刊,主要刊载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评论等文章,以专业工作者为主要对象;(3)行业期刊,主要报道各行各业的产品、市场行情、经营管理进展与动态,如中国的《摩托车信息》、《家具》、日本的《办公室设备与产品》等;(4)检索期刊,如我国的《全国报刊索引》、《全国新书目》,美国的《化学文摘》等。四、按学术地位分类期刊按学术地位分类可分为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两大类。五、关于核心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若干领域)中最能反映该学科的学术水平,信息量大,利用率高,受到普遍重视的权威性期刊。国内对核心期刊的测定,主要运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以及通过专家咨询等途径进行。了解核心期刊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编者而言,可以从核心期刊吸取经验。就读者而言,树立核心期刊意识,可以明确价值取向,提高阅读档次。例如,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首先要阅读《中国语文》、《文学评论》等核心期刊,而不是本末倒置。就图书馆而言,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订阅时当然是以核心期刊为首选目标。就科研管理部门而言,可以统计分析单位或个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情况,以此作为衡量其学术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人们往往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当然核心期刊与非核心期刊不是固定不变的。非核心期刊经过努力,可以跻身于核心期刊之列;核心期刊如故步自封,也会被淘汰。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是不同的文献类型。正式出版的期刊都有国际标准期刊号。会议论文,要看会议主办单位,有一些学术会议,在会前出论文集,会后不再出版论文集;有一些学术会议,在会后正式出版论文集,具有出版社和ISBN号。会议论文不是期刊,肯定没有期刊号。

期刊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能力。

国际传播论文集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新媒体种类很多,主要有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搜索引擎、虚拟社区、网络游戏、博客、维客、播客、手机短信、手机电视、网络电视、数字电视、手机报、网络杂志等等。它们之中有的属于新的媒体形态、有的属于新的媒体软件、新的媒体硬件和新的媒体服务方式。传播方面有什么特征?全时传播。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有四个发展阶段:定时、即时、实时、全时,全时传播指的是信息随时可以进行发布。   全域传播。地域和空间限制越来越少,只需要设备和传输信号,就可以发布信息。   全民传播。传播不再是机构、媒体单位的事情,每一位民众都可以参与其中,谁都可能是记者、编辑。   全速传播。传播速度比旧媒体快,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就能够进行传播活动。   全媒体传播。传播信息不单是文字或者图片,还附有音频、视频等多触觉通道。   全渠道传播。客户端多样化,比如电脑、手机、短信等都可以进行信息发布。   全互动传播。新闻的线索搜集、采访、发行等一系列活动,所有用户都有机会参与进去,并且在事后可以发表评论。   去中心化传播。不存在类似于“头版头条”这样的状况,不同受众可以选择出很多主题进行讨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新媒体使新闻多元化。   去议程设置传播。信息传播不再是比较固定的用词模式,不同的消息发布人可以用自己使用语言的习惯进行传播。   自净化传播。虽然在新媒体的传播过程中,负面信息传播面积是正面信息的四倍,但是一般小道消息都会有相关人员出面澄清,所以造成的误会基本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新媒体(New Media)简单说:新媒体是一种环境。新媒体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新媒体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严格地说,新媒体应该称为数字化新媒体。

国际传播,主要是指传播者通过大众传媒向外传播的信息。而“国际传播主体”研究涉及的主要是大众传媒的这一头谁在传、谁有可能传的问题。 一、 谁是国际传播主体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国内外学者有关国际传播主体的界定作一个综合的考察。 整体上看,学者们有关国际传播主体的界定或描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国家主体说 国外有学者认为:“国际传播是以国家社会为基本单位,以大众传播为支柱的国与国之间的传播”[1] 。国内有学者认为:“在通过大众媒介的国际传播活动中,国家政府组织是主要的信息发出者之一。……国家借助传播媒介,利用信息维护和谋求本国利益;国家借助传播媒介实施其国际战略” [2]。 第二类是多元主体说 国外有学者认为:“国际传播是一个调查和研究个人、群体、政府(利用)技术(如何)传递价值观、观念、意见和信息的领域,是一个关于在不同国家和文化间促进或阻止信息交流的机构组织的研究领域”[3] 。国内有学者认为:“国际传播主要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即国际媒体)并以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为主体的跨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国际信息传播及过程”;“国际传播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不同文化体系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指个人、团体、政府通过各种手段转移信息及数据”[4] 。 第三类是无主体表述 这类界定侧重于对国际传播现象的描述。例如国外有学者认为:“国际传播的简单定义是超越各国国界的传播,即在各民族、各国家之间进行的传播”[5] 。我国于1992年出版的《宣传舆论学大辞典》对国际传播的界定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活动,尤指以其他国家为对象的传播活动。可通过人际传播或大众传播形式进行,但以大众传播为主”。国内不少学者因袭这一说法。 应当说,以上界定,特别是前两种界定中关于国际传播主体的描述——无论是国家主体说还是多元主体说,都是正确的,都是对国际传播某一发展阶段内在特征的反映。不足之处在于,对于国际传播主体,二者均缺乏历史的、动态的考察经济实力的增长而不断发展的。由于传播技术手段的限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国际传播的主导者是国家,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各国政府。各国政府不但通过大众传媒(特别是大众传媒中专门用于对外传播的部分)向外传播信息,还承担着国际传播控制者与管理者的职责,即大众传播中所谓“把关人”的职责。它决定本国是否加入和如何加入国际传播过程,采取什么样的信息接收方式,怎样建立自己的国际传播系统,在哪些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是否与国际网络端口连接、开放本国的信息市场等等;它还要代表国家就国际传播中涉及到的相互关系问题签订国际协议,并代表国家在国际性的公约组织中发表意见,体现国家的意志。而这些都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难以做到的。当然,即便是在传统媒体时期,也有通过海底电缆或国际通信卫星进行私人传播的情形,比如跨国公司为了使公司本部与国外制造厂或销售点取得联系,租用卫星转发器;一些国家的使馆也通过卫星与其祖国保持联系。但这只是小范围、小规模的传播行为,相对于国家主体而言,它们只是处于依附地位。因此,在传统媒体主导传播过程的情况下,国际传播就是“以国家社会为基本单位,以大众传播为支柱的国与国之间的传播”,在此传播中,“国家政府组织是主要的信息发出者之一”。 互联网的出现,使国际传播中的传受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此之前,信息传播基本上是单方面的权利与行为(互动机制比较弱),传播者可以通过媒体将信息传给众多的接收者,接收者却不能以同样的途径将信息反向传回(这种沙漏式的传播模式为把关人实施把关传播控制提供了必要条件)。互联网将千家万户连接起来,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连接起来,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摆脱相对封闭的区域性的信息环境,进入开放的、无疆界的信息空间。在这个信息空间里,人们不仅可以自主性地寻找和接收信息,作为信息传播客体而存在,同时也可以主动发布信息,成为信息传播主体中的一员。网络传播带来的传受关系的变化,使国际传播形态发生了相应变化,其结果是,国家(政府)不再作为主要的或唯一的传播主体主导传播过程,政府之外的其他机构与个人也摆脱了依附地位,成为了传播主体。这就使国际传播主体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一元走向多元。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在网络传播时代,多元传播主体形成以后,政府作为国际传播控制者的身份仍然没有改变。当然,从技术角度讲,只要接入国际互联端口,一国政府再像从前那样对网上信息进行筛选与控制就比较难了。这也正是目前各国政府适应新的传播环境的要求,在控制的方式方法上做相应调整的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际传播的主体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国际传播主体也经历了由一元(政府主体)向多元(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主体)的转变。 在有关国际传播的界定中,还有一些界定是“无主体”的,如前述第三类。这类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仿效了“大众传播”的界定(在关于“大众传播”的界定中,传播主体是一种隐性的存在)。对于大众传播学而言,传播主体是谁,以怎样的形式存在,无关宏旨。因为大众传播重在考察信息传播的一般过程、特点和应用性的研究。在这种研究中,研究者不但要对国际传播中不同于大众传播的特殊现象进行分析,还要对“传”的行为以及传播如何致效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提供给谁?如果没有对应性的传播主体或主体不明确,这个问题就不能落到实处,国际传播学的特点也就不能清晰地体现出来。 二、 国际传播主体分类 国际传播主体是指国际传播中的信息发出者。以今天的情况而论,国际传播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对国家事务行使着管理、监督、指导、服务、保卫等方面的职能。由于政府具有特殊的地位,在国际传播中,它始终是主导性的传播者,所谓的“强势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作为传播主体的地位无人能够企及,它代表国家进行的对外传播,是国际传播中最主要的部分。即便在今天,在某些国家的某些特殊发展阶段上(如战争、政权更迭等)以及一些处于舆论高度控制下的国家中,政府仍然是唯一的对外传播主体。正因为国际传播长期由政府主导,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它才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多元化的传播主体出现以后,尽管政府作为国际传播主体的强势地位受到挑战,但在诸多传播主体中,它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并对其他主体的传播行为实施着把关控制。由于政府在国际传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它始终是国际传播学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 企业是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征服国内市场的同时,它必然要开辟国际市场,向外输出自己的产品、服务或技术。在此过程中,企业自然就会产生对外推销产品、服务,进行广告、公关宣传的需要,也就是国际传播的需要。从企业参与国际传播的历史走向看,企业(国际)传播主体经历了由国内企业向跨国公司的演进、发展过程。最初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内企业开始参与国际分工,面向世界市场,这些企业也就成为最早的国际传播主体。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世界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出现了专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本身就是超越国界的,它的传播活动一开始就带有国际传播(全球传播)的色彩,是国际传播的一部分。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公司的跨国经营、贸易活动正在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与此相应,企业作为国际传播主体的传播需求也会越来越大。 这里的所谓社会组织,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各种政治性、文化性、学术性、宗教性、福利性的组织机构与社会团体。以影响范围论,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一国范围内专业性、行业性的团体、组织,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以及学校、图书馆、医院等事业单位;第二类是国家性的且以国际交流为目的的各种团体、组织,例如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等;第三类是跨国界(区域性)的团体或组织,比如欧盟、东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第四类是全球性的团体或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等。这些团体、组织均有明确的目标与宗旨:或是为了唤起人们对某一问题、某种事物的普遍关心,或是力求推动某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达成目标离不开传播,而互联网的发展使其有可能成为独立的传播主体。后三类团体、组织的信息传播本身就是国际传播的一部分;借助于互联网高速信息通道,国内组织的传播也可以跨越国家的界限。除此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组织,即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等,它们同样是互联网积极的使用者,其传播行为同样构成国际传播的一部分。只不过它们所传信息带来的社会效果是极其负面的。

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又可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交流性论文,目的只在于专业工作者进行学术探讨,发表各家之言,以显示各门学科发展的新态势;考核性论文,目的在于检验学术水平,成为有关专业人员升迁晋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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