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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论文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2024-07-08 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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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不同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校招生部门及时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交于有关部门。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学生所在院(系)应每天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学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报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称之为正常考核。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五级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第十条 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一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记载,“优秀”和“良好”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按“及格”记载。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如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没有参加,则必须参加补考的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第十三条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补考资格。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正常补考和重修。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考试机会。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正常教学没有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前不再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选修课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下学期选课。选课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退选或改选时,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开学后第三周确定最终选课名单。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已选课而无故缺课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听本学期开设的部分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意选修课以及某些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第十八条 因学生留(降)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导致所修课程发生变动,可以补修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一)学习成绩突出的。在校学习第一、二学期累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和未受任何处分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范围内转专业。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平均成绩=(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考查课加权平均成绩)÷2(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须持我校两名相关专业教授推荐意见和相关能力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所申请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本人申请(如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休学诊断),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离校。(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不允许拖延时间。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一条 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九)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经院(系)同意,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会议。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退学门数。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留(降)级。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留(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留(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第三十七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获得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或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 我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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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 哈尔滨工程大学(前身“哈军工”)隶属于国家工信部,是“国防七校”、“东北五校”之一,以“三海一核”(船舶工业、海军装备、深海工程、核动核电)为办学特色,是我国“三海一核”领域最大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和重要的科学研究基地[1] ,被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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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名额里算保送生的,不是保送生的名额是很少的,可以说只有考到前几名的才有。但是奖学金是每年看成绩再评一次,入学后好好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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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洋务运动与明治维新之比较研究  改革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对比(总述)  在改革前,中日两国都是封建专制的国家,都面临着国内人民起义不断和外部列强侵略加剧。因此,两国近代化道路上都充满了激烈的斗争。但由于两国的传统以及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同而又有所差异,并对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中国  属于集权官僚型的政体,权利集中于皇帝一人,官僚机构庞大,民间难以形成类似明治维新中的各种社会势力,政权的社会基础难以扩大,改革的道路必将曲折。  中国的清末宪政只是一场统治阶层的自救运动,其目标不是改变落后面貌,而是为了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清政府发布的政令都流于书面,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戊戌变法虽然有涉及政体方面,但光绪皇帝没有实权,他颁布的诏书对各地官员没有约束力,得不到实行;维新派没有注意到发动群众,改革仅局限于部分知识分子阶层,没有像明治维新那样强大的基础力量,康梁等人提出的改革措施很少涉及农民阶级的切身利益。  中国洋务运动在国家出资兴办近代企业后,实行垄断经营,排斥商人投资新式企业,而明治维新时期,政府不但引进技术,而且鼓励和支持私人资本的经营。  ● 日本  属于传统体制属于封建世袭领主制。在幕藩体制下,日本是一个松散的有多个藩地组成的国家,藩主有很大的自治权,可以说是地方自治;但是这些藩地有很强的天皇中心观念,这使得明治政府的中央集权体制相对简单得建立起来。  幕藩体制下等级森严,被统治阶级受着本国统治阶级和外国侵略的双重压迫,日本农民阶级的反封建反侵略斗争高涨,成为明治维新成功的最根本动力。这一系列的反抗,使本身已经危机重重的统治秩序更加不稳定。  在“尊王”的口号下,各阶层很自然得都拥戴天皇,使天皇在实际上取得了统治权。  (中日两国都是“后发型”现代化,但日本“后发”的同时又是“外生”的,有学者认为日本实现较彻底改革的关键是立志推进现代化的领导人掌握了国家实际的政治权力,能将传统政治领导转化为具有现代化倾向的政治领导,并维持领导集团内部的高度团结。[高旺:《晚清宪政改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政治发展中的影响因素分析》求索,5]  日本在幕府时代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天皇并无实权,幕府末期,掌握实权的幕府统治者又不得人心,在对内对外的政策上引起了国内人民的不满,出现了统治危机。这使日本的资产阶级革命得以发动并成功。无实权的天皇和下层资产阶级可以联合以夺取实权,下层的资产者可以利用天皇的名义去反对幕府统治者,这些条件在中国是没有的。[董以山:《中国洋务运动与日本明治维新之比较》,山东大学学报,1〕)  (日本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较早,试图组织商品生产或商品流通的现象,主要只是在江户时代的初期才能见到,到了幕府末年,无论是幕府还是诸藩,都承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实。中国传统的经济观主要以刘锡鸿为中心,他提出“农务久安”的观点,反对发展工商业,其主要观点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强化对农民的封建剥削,为防止封建社会瓦解而极力反对采用新的交通手段去促进商品流通,阻止工商业的发展。  日本建立了统一的国内市场,以次为背景商业资本也获得长足发展,并为求得利润的扩大而重视海外贸易,到了幕府末年出现了贸易振兴论和商品立国论等思想。随着传统的经济观逐步崩溃,中国的传统经济观在经历了林则徐、魏源等人之后也有所动摇,但是始终不能像日本那样彻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封建的自然经济观仍然占统治地位。[依田憙家:《中日两国近代化比较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月)第233、240-241、252页〕  (中国戊戌变法时期与幕府末年经济水平相当,当时中国已经拥有一些正规的资本主义企业,而幕府时期的“日本资本主义还处于它的前身阶段--商业高利贷资产阶级的阶段”,然而这个阶级却“成了维新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吴嘉延:《戊戌与明治时期的中日维新运动之比较》世界历史,4]中国农村自然经济接替过程缓慢,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强大的抵制力量,日本幕府的商品资本却冲破樊篱,侵占了生产领域。不像中国的商业资本停留在奢侈性消费,日本商业资本利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扩大生产,促使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转化。中国商业分散,且规模小,多与农业生产和家庭副业结合起来,成为资本主义资金积累的障碍。)  (一)政治方面  明治维新时期政治方面最突出的就是制定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制定宪法的核心人物依藤博文在1888年(明治二十一年)的枢密院会议上说:“创立宪法的精神,第一是限制君权,第二是保护臣民的权利。”明治宪法规定大臣的任免权、对外缔约权、宣战、媾和、议会的开闭幕和解散权归天皇,但同时又规定天皇的权限要由国务大臣辅佐实施;规定统帅权归天皇,但“军人敕谕”中说:“朕统帅兵马大权,但其司掌委之臣下。”由此可见,明治宪法中相当强调“限君权”。在这样的明知体制下,操纵这一体制的元老们借助于天皇的权威逐步形成了后来的军部独裁。[依田憙家:《近代日本的历史问题》]加强中央集权。  1868年3月,新成立的天皇政府发表了《五条御誓文》,阐明了新政府的基本方针,表明了“天皇亲政”和“广兴议会,万机决于公论”的大政方针。[王金林:《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太政官制和内阁制的确立》世界史,5]同年闰4月又公布了《政体书》,整顿和充实了政府组织,确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此后又通过建立常备军和警察制度进行了军事改革和警察治安制度的改革。通过“奉还版籍”和废藩置县铲除了地方割据势力,完成了建立现代资产阶级中央集权制国家的任务。同时明治政府通过颁布“征兵令”和实行“佚禄处分”等措施把旧有的饿剥削转变成新型资产阶级和新式地主。1885年起,政府又实行了内阁制,第二年开始设国会,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君主立宪的国家制度,完成了政治制度领域的改革。[董以山:《中国洋务运动与日本明治维新之比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  与明治维新相比,同样是由一个皇帝领导的、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问题的戊戌变法却走向失败。在政治方面,中国维新派提出了开言路、兴民权、裁撤臃肿机构,以及在百日维新之前作为运动先声所提出的反对签订不平等条约等等,所涉及的都显然不是社会生活的个别问题或枝节问题,而是重大政治问题。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知识分子精英们,簇拥着光绪皇帝在政坛上兴云布雨,以期达到运动的目的,而日本则是得到武士支持的长州、萨摩二藩以及一些有识之士,把天皇推到历史前沿,以实现自身的抱负。[孙光礼:《明治维新与戊戌变法的比较研究》,世界史,5]  两国在同样走过了围绕皇帝、发布政令之后,由“同途”走上了“殊归”。  (二)经济方面  经济改革是政治改革及其它一系列改革的基础。经济状况与社会稳定有着直接联系,中日两国在近代化改革中都涉及到了经济,但是由于两国改革的目的不同,引起的社会反响和结果也不相同。  明治维新是一场大规模流血的暴力革命,而不是和平改良;通过战争,扫除了腐朽势力,日本才得以全新的面貌励精图治,奋发求强。对比之下,中国的洋务运动是通过太平天国战争,改组了清统治集团后,进行的经济方面慢步调整的改革。[罗肇前:《中日两国近代化殊途原因》,史学月刊6]  明治政府在经济方面首先改革了土地制度。1870年明治政府提出了田租改革方案,接解除了幕府规定的土地永世不得买卖的禁令,推行了新的有利于政府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货币地租制度。在工商业方面,明治政府成立以后,采取了一系列直接扶植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措施,成立了国家银行,创办了国营企业,扶植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使日本的工商业得以迅速发展起来。[董以山:《中国洋务运动与日本明治维新之比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  洋务派首先创办的是军事工业,而不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业;之后创办的民用工业其目的也不是单纯为了“求富”,而是为军事工业服务的。因此,得不到广大人民的赞同。洋务派的改革几乎没有涉及到工商业,也不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创办的企业多为官办或官督商办,实际经营权都在官府手里,且生产不计成本利益,导致官员腐败贪污成风,最终洋务派的改革消沉下去。  (三)军事方面  近代化改革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建立新式的军队,掌握了武装才是巩固政权的最有力手段。甲午战争是中日近代化改革以来第一次大规模交锋,两国军备不相上下,但是由于 中国军制建设不如日本完善,致使官兵素质、指挥系统、舰队作战能力逊于日本,最终导致了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这不得不对中日两国军事制度及其形成作分析比较。  明治政府成立之后,在军制上作了重大调整。军政制度方面,将海域划分为若干海军区,并颁布条例规定了镇守府指责,完善了海军组织体制;舰队编制方面根据作战能力和任务来划分,以最大限度发挥海军作战能力。中国洋务运动中虽然建立了北洋、南洋、福建、广东四支海军力量,但力量过于分散,各省督抚的抗命使海军衙门形同虚设。[姚锦祥:《十九世纪中晚期中日两国近代海军军制之比较》,南京师范大学学报,1]  武器装备上,日本政府比较注重实战,从炮火和速度上着眼编制,在训练中制定了《军人敕谕》,规定了必须遵守“忠节”、“礼仪”、“勇武”、“信义”和“质朴”五德,要求士兵一切行动唯天皇是从。并且,日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兵役制度,给了志愿兵种种照顾,既保证了充足的兵源,又提高了海军士兵的素质。相对来说,清政府海军装备在实力上很强,但只知装配不知活用,再加上恤奉制度不完善,训练上军纪废弛,导致舰队实力上的下降。  两国海军建设内容大致相同,但成效迥异,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日本经过明治维新已经是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层要求改革建立新式军队,而中国的洋务运动之所以建立海军完全是依赖封建皇帝的“恩准”,其次,两国建立海军的目的不同,同时也导致了建设纲领的不同。日本建立海军完全是为了求强,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扩张;洋务派形式海军的建立则是为了维护旧式政权的统治,因此在更新完善上不能同日本相比。黄海海战后镇远舰枪炮官曹嘉祥、守备饶鸣衢总结道:“既设海军,必全按西法,庶足以御外侮,西人创立海军多年,其中利弊,著书立说,无微不至。我国海军章程与泰西不同,缘为我国朝制所限,所以难而尽仿,所以难而操胜算也。”[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三《甲午中日战争》下册,第400页]  (四)教育方面  19世纪60年代,两国在内外交困中分别以洋务运动和明治维新为契机启动了近代化教育的巨轮。日本在明治时期的40多年里不断更新教育制度,并由此建立了一套强有力的教育系统;而中国虽然前有洋务运动后有戊戌变法先后对教育进行改革,但始终没能彻底改变封建的教育制度。  在日本,明治维新成功之后,政府把教育作为文明开化政策的重心,并派考察团到欧美各国学习考察,有力得推动了改革。1871年废藩置县刚结束,明知政府立即设立了文省声,统辖全国的教育事业,第二年又颁布教育改革法令--《学制》,正式开始改革。1879年又以《教育令》取代《学制》,1880年的《改正教育令》又对《教育令》作了修改。为了维护新建立的近代天皇制,1890年以天皇的名义颁布《教育敕语》。除此之外为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在资金投入上也不遗余力,在经费的筹集和投入上采取了强制性和保护性的措施,教育经费的来源有了充分的保障;不但中央拨款,民间的赞助也成为学校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何桂端:《洋务运动与明治维新时期中日教育改革比较研究》,哈尔滨学院学报,6]  而在中国,洋务派虽然也很重视教育改革,设立了外国语学堂、军事学堂和技术学堂等30多所学校,但是始终没有统一的学制来对教育进行管理,并且,改革是在西太后的“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可能初级封建专制及其相关联的封建教育制度,改革流于形式,新式学堂没有得到发展。  戊戌变法中康有为、梁启超等人虽然一次又一次得上书要求进行教育改革,但他们他出的教育措施只局限于知识分子,没有涉及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教育体系,政府对教育改革也不够重视,兴办的新式学堂大多夭折。  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后,为了改变日本的落后状态,维护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发展资本主义,明治政府采取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吸收方式,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推行了西方的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与此相比,中国则是伴随着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片面、孤立地吸收,在不同时期所吸收的西方文化是割裂的,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整体,加上受到当时种种政治力量的牵制和阻碍,致使中国仍然保持着原来的政治体制和落后状态。  人物及思想  人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历史进程的影响特别突出,中日两国近代化道路上所出现的人物或类似落迥异,存在着解很大的可比性。  中日两国改革中的领导阶层具有很多不同点,这也是两国改革朝着不同方向发展的重要原因。  首先,是有无统一并且强有力的领导核心  明治维新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中国的洋务运动却始终缺乏有力的规划和领导,戊戌变法的领导者是被几个知识分子 拥护的没有经验没有实权的皇帝。日本通过明治维新成功地实现了领导核心的转换,将政治权力集中于以明治天皇为首的具有改革开放的下级武士的手中。[高旺:《晚清宪政改革与日本明治维新:政治发展中的影响因素分析》,求索,5]他们相信即使现代化以为着丧失他们的特权也是值得向往的。因此,国家政权掌握在下层武士手中,对改革是相当有利的。明治维新是一种国家的行为,自始至终贯穿着国家政权的权威。[何明良:《浅论中国洋务运动与明治维新的差异性》,四川教育学院学报,12]洋务运动时期虽然名义上有清政府的各项政令及总理衙门的管理,但实际上只是李鸿章等人在地方上的各自为政,兴办“洋务”,以扩大自己的势力,力量分散,难以对清政府的统治构成威胁;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戊戌变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作了大量的宣传,使维新思潮传播开来,但由于反动势力强大,光绪皇帝及康梁等人对于慈禧太后为首的的顽固势力所发动的政变无能为力。  清末宪政改革中,政治领导集团并没有彻底现代化的决心和勇气,在改革上就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在内忧外患必须改革,另一方面又必须巩固原有的体制,以至于难以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  其次,领导人本身的能力和经验也有很大的差异  明治维新领导人同藩主有较密切的联系,对藩内政治改革也有较多的发言权,同时又比较了解下层武士的动向;在参与藩镇改革中比较巩固得掌握了藩内实权,积累了丰富的政治斗争经验。明治维新的主要领导人的政治谋略和行政才干是戊戌变法领导人所不能比的,他们善于利用形势,维新前,矛头直指幕府,争取和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平民乃至农民的武装。维新成功后,对封建贵族采取赎买政策,显著减少了封建阶级的反抗激烈程度,保证了实施改革所必须的政治安定局面。对西方有进一步的了解,从1871年到1873年,明知政府曾派改革派大臣木户孝允等人组成考察团到欧美各国考察。[方雪利:《近代日本和中国社会变革一成一败原因浅析》,吕梁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  相对来说,戊戌变法人物则缺少谋略。他们不注意团结社会各种势力,以减轻维新的阻力。在维新运动初期,对实力最强的李鸿章派系加以排斥。在处理翁同合问题上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至于同民众运动的联系就更谈不上了。中国维新派对政治斗争的残酷性,对封建势力的反动性也缺乏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心里准备,在顽固势力发动的无须政变时,大多没有勇气面对而到处寻求庇护。在策略上,没有条理,维新短短的103天中,上书无数,,内部分轻重缓急,并且几乎没有一条能够扎实贯彻下去的。[刘越英:《明治维新与戊戌变法若干条件之比较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1]作为书斋型的改革派,康梁等人没有到国外做系统考察的经历,完全凭自己的主观发动维新,失败是不可避免的。洋务运动的领导者,如李鸿章、张之洞等,本身就是封建官僚,虽然学习西方,但引进的只有技术,不可能初级封建统治,各派系为扩大自己的势力又不断斗争,削弱了改革的力量,最终免不了失败。  再次,领导人人的对比  佐久间象山和魏源。两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不同,所持观点也有所不同,佐久间象山认识到了研究自然科学的重要性,形成了与传统儒学相抵触的思想;而魏源始终认为“师夷长技”,信奉“器变道不变”,没有吸收西方近代科学精神和理性思想。  吉田阴松和康有为。他们都是西方近代思想的传播者和改革者。吉田久经政治风浪的考验,富于大无畏的精神,他以他的声明实践了“由当杀身成仁”的誓言,并影响他的学生继续战斗。中国的维新派也富于献身精神,但一旦事到临头,惟有“大众痛哭不成声”,戊戌政变后,康有为到处寻求庇护以保其身,无一人挺身而出收拾残局。[吴嘉延:《戊戌与明治时期中日维新运动之比较》,世界历史,4]  明治天皇与慈禧太后。明治天皇学习新知识,对当时社会形势有相当的了解,具有改革精神,大力推行明治维新运动,终于实现了日本的近代化。而慈禧太后却相形见绌,作为封建旧势力的代表,所希望的只是如何巩固自己的势力,维护封建专制,因循守旧,排斥西方近代思想,根本不可能推动中国近代化顺利实现。[姜铎:《慈禧与洋务运动》,历史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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