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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5 08:28:31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民商法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强制缔约适用的立法问题研究  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  中美婚姻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物权确认请求权若干问题研究  医药发明专利试验例外的法律问题研究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研究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研究  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网上征集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试析信息网络传播权  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  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研究  非独创性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山寨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股东表决权排除法律制度研究  论特别自首制度  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实施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  英国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引介性分析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

法律论文选题原则: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律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律学科的发展。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律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律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编写法律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内的题目。法律学术论文,是法律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编写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律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刊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律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律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④用判定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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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共存与互动——基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分析思路摘要】法律与利益具有天然联系,利益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利益。基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分析思路,就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而言,民法是权利本位法,以个人利益(私人利益)为其法益目标,对个人利益(私人利益)进行优位保护;而经济法则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为己任。不同的法益目标是民法与经济法共存的基础,而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则有助于利益平衡目标的实现。

你可以参考《杨立新:法学院的学生如何写论文》。至于开题报告,各个学校情况不一样,一般都设计成一个电子表格,需要你填写。一般由以下项目组成一、论文题目,二、论文选题的来源,三、选题的目的、意义 ,四、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五、相关资料查阅情况,六、论文结构、基本框架和主要观点,七、研究和论证的基本方法和思路,八、论文写作的价值,九、参考资料及其来源,十、论文写作计划 ,十一、写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克服办法 ,十二、其他需要向导师组报告的情况。一般而言,上面的项目可以适当增减,有的学生的开题报告只写几百字,有的却写了上万字。开题报告可以视为论文的提纲,如果写得好,论文写作就会有目标,将上述项目巧妙地融入论文,会成为一篇结构清晰,有理有据的论文,写作起来也会轻松些。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论文选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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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人类文化发展的产物;(2)法律是一种特殊文化。“法律是一种文化”这一命题,一方面说明了法律是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律与文化的密切关系。任何一种法律或法律现象,都是特定社会的文化在法律现象上的反映;(3)文化是法治的理性基础。第一,文化是立法的精神源头;第二,文化是社会执法、守法的内在动力;第三,文化是公民参政、议政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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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选题原则: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律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律学科的发展。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律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律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编写法律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内的题目。法律学术论文,是法律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编写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律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刊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律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律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

法学论文拟题要注意以下问题,你可以看下,或许对你有帮助:1 选题应避免盲目性。所谓选题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和外界的客观条件,灵机一动就定下选题。其结果,要不是写不下去,就是无法展开,造成写作半途而废。2 选题应避免随意性。所谓选题的随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轻易定题。这样做,因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所选定的题目或者包括的内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写作难度太强或太易。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多,写出来的论文会面面俱到没有重点;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少,就深写不下去,写不出更多的深刻内容;题目太难,可能因为力不胜任写不下去;题目太易,即使写出了论文,其质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观点不会有创见。所有这些,都有碍于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3 选题应当避免偶然性。所谓偶然性,是指本人阅读了他人的文章或听了别人的发言后偶有所获,但认识不深,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选定题目,这样做,往往因考虑欠周,资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张世珊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 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 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 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 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 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 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 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 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 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 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秦用严法和酷刑 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 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 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 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 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 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 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 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 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 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 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 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 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 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 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 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 平等的价值体系。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 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 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 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 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的名言;近代 的“爱法律”作为“国民公德”的核心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 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支持。 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东方伦理法与 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 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 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 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 法德并举:理论的剖析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 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它们都以权利和义 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 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 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 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和功能。人对生命意义 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对是非、善恶、美丑价值的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 会独有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时代、每种社会形态中。 同样,社会主义绝不仅仅指它的国家形式,其核心是具有社会主义信 仰并具有共同的衡量善恶、美丑、是非价值标准的共同体,是为振兴 中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奋斗的群体。这种具有共同理想、共 同目标、共同价值标准和追求的民族精神,才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得 以存在发展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支柱。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一方面,社会主 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 员有先进与后进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 同一标准去要求所有的人,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置基本道德于不顾的 极端个人主义者。为了保护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 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威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 会主义道德起着增补、强化和保障的作用。尽管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靠 强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保持 长治久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 的支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体 现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 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承认, 而且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德并举:时代的要求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才 能最终保障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确立。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 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 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 动补机制。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 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 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这 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由 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 的支持,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有不同动机、 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如“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 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诚实守信”已进入西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 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无论东西方都有道德法律化加强的趋势,特别 是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尤其是高科技的飞 速发展,对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 因为,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互动机制的另一方面还有法律的道德化。因为法律也 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 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 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 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 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 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 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 远的意义。

不会吧,这个也要问,是不是学法律的啊,我还是认为这样的事情自己解决更好,要不我给你写一篇?

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  论股权的善意取得  论公司章程的效力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  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  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  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  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论商标的合理使用  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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