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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的参考文献怎么找啊

发布时间:2024-07-07 01:45:13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的参考文献怎么找啊

对于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来说,他们在找参考文献的时候,通常都是从SCI这个论文网站当中找。博士生写论文用到的英文比较多,所以会参考很多外文网站。

万方数据库,维普资讯网,不过那都要掏钱。如果你是大学生的话,建议你去你们学校的机房去那下载,那应该是免费的。

这种参考文献其实一般都是在网上专门的网站进行查找的。有很多的地方都有

财政与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的参考外文文献

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内容提要: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原因及对策  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  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  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  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  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  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  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  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  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  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  参考文献:  ⒈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  ⒉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003年第9期。  ⒊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  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年第5期。  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58、[美]卡特 [美]希普曼著,李珍译,《信守诺言——美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思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1月版59、[美]约翰B?威廉姆森著,马胜杰,刘艳红,赵陵译, 《养老保险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60、武川正吾,佐藤博树著,李黎明,张永春译,《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61、卡特琳?米尔丝著,郑秉文译,《社会保障经济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2、国际劳工局著,《社会保障”新共识》,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63、达尔默?D?霍斯金斯著,侯宝琴译,《21世纪初的社会保障》,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64、阿伦S?摩拉利达尔著,沈同华译,《养老基金管理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5、大卫?桑普斯福特,泽弗里斯?桑纳托斯著,卢昌崇,王询译,《劳动经济学前沿问题》,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66、丹尼思?缪勒著,杨春学等译,《公共选择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67、尼古拉斯?巴尔, 大卫?怀恩斯著,贺晓波,王艺译,《福利经济前沿问题》, 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68、鲍德威,威迪逊著,邓力平主译,《公共部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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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论文的最新参考文献

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内容提要: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原因及对策  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  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  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  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  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  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  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  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  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  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  参考文献:  ⒈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  ⒉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003年第9期。  ⒊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  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年第5期。  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老保险论文的参考文这个Q我吧

[1] 张左己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 人民论坛 , 2001,(08) [2] 杨燕绥 社会保障:最大项公共品之一[J] 中国劳动保障 , 2006,(04) [3] 我国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 化工管理 , 1998,(05) [4] 刘楠 大栅栏街道构建五大社会保障平台[J] 中国民政 , 2006,(04) [5] 杨宜勇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意义[J] 宏观经济研究 , 2000,(07) [6] 刘耘 社会保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J] 兵团建设 , 2006,(06) [7] 书讯[J] 中国劳动 , 2006,(05) [8] 马兰翠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J] 经济研究参考 , 2001,(23) [9] 王东进 怎样完善社会保障体系[J] 领导决策信息 , 2001,(13) [10] 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J] 前线 , 2006,(10) [1] 黄昌建 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J]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4,(02) [2] 李雪梅, 郑莉佳, 管宏友, 黄昌建, 许茜 农业院校大学生就业全程化教育调查及对策思考[J]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4,(01) [3] 肖永文, 王新军 我国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探析[J] 江西农业学报 , 2006,(04) [4] 兰澄世, 辛德树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成因与对策[J] 甘肃农业 , 2006,(02) [5] 潘光辉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合理利益保护问题[J] 南方农村 , 2006,(04) [6] 王政, 祝士苓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与分析[J] 世界农业 , 2006,(03) [7] 汤翠娥 对失地农民上访问题的思考[J] 乡镇经济 , 2005,(04) [8] 丁海燕, 张岩 政府怎样善待失地农民[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2004,(04) [9] 董玉虎, 郝小红 “失地农民”利益受损不容忽视[J] 山西农经 , 2003,(06) [10] 李剑军 不能一“补”了之[J] 农家顾问 , 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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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有论文,文献记载、网文、研讨会记录等等,还有专著。论文等可以在知网等专门网站上查找,专著可以在图书馆中进行查找。

当然是去知网,万方之类的论文网站还有国外的论文网站

论文参考文献:1、传统参考文献的查找方式就是通过图书馆,图书馆图书是查找传统参考文献的主要途径,而且相对其他方式来说,具有方便实惠的优点。2、通过中国知网,中国知网(CNKI)是比较权威的网络文献来源,大多数高校都有和中国知网的合作,所以在学校可以享受免费下载文献的待遇,其他方式部分文献是需要收费的。而且查找起来十分方便,在中国知网官网的分类目录或者检索区域输入文献标题,就可以了。3、通过维普期刊,在维普期刊中使用高级检索,可以十分精确查找到所需文章。4、通过万方数据库,检索方法就是点击首页然后搜索旁边的高级检索,进入检索区域就好。5、通过百度学术,检索方法也是大同小异,搜索栏输入名称即可。6、其他文献来源:以上是常用的查文献途径,如果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检索:①开世览文;②超星图书;③E线图情;④读秀中文;⑤百链云;⑥全球索索等。文献类型期刊类,用[J]表示,一般篇幅不长,大概2000字左右,内容教浅,但是可以了解你的课题研究情况。博硕士论文,用[D]代表,这些论文一般3万字起,对于本科生来说可以参考博硕士论文,借鉴他们章节的布局方式以及排版,可以给自己的论文一些基础思路。书籍,用[M]代表,指书籍专著,大家可以根据论文研究需要去参考相应的书籍。报纸类文献资料,[N]表示。报告类文献资料,[R]表示。

你可以上图书馆,上知网,看看你写类的论文的这个理论涉及同类型的其他人的论文都引用了哪些文献

农村社会保障论文3000字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根据这一精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构成和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01年,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公平竞争的经济,实行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经济还要求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资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由劳动者、企业、国家按法定比例筹集的。当经济发展、劳动者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减少,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增加,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当经济不景气、劳动者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增加,人们的收入增多,进而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社会需求的增加。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平衡社会支出和需求、调控经济过热和过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除用于消费外,国家还可以将其用于投资,这不仅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还可以增加社会生产资金,扩大社会再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丧失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工作岗位、遭遇灾害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其对社会的安全感、信任感,消除或者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把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宪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和统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阶级和剥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进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尤其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劳动者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收入。竞争必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不均等,甚至收入差距悬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再分配,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竞争中因失业、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就业机会不均等,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减少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维护社会公正。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它确立了社会保险体系的框架,是以后四十多年实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后,我国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统一退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继续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和标准。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停止。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重新启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我国建立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作了修改,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覆盖面,并提出由企业缴费,建立待业保险基金,以保障企业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养老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对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保险费的统一收缴、养老金的统一发放。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1993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五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政事分开、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按照这一原则和要求,我国开始着力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决定在全国进行试点。在医疗保险方面,1995年,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试点,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把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扩大到38个城市。在工伤保险方面,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在总结工伤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在生育保险方面,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保险费用支付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按照这一要求,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保障制度,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为了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确定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依据。目前,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较好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国情。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中支取。《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账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二是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8年,国家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国家、企业和社保机构共同出资,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逐步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下岗职工陆续走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国有企业新的减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保障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建立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再就业相结合的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 三是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保障标准和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凡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有权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帮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条保障线。 四是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并配套推进医疗体制改革。按照“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思路,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配套进行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至城镇大多数从业人员。1998年,在总结医疗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主要任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费用。决定还要求,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五是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同时,也要看到,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 从城市现有的保障范围看,大量的城市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国家和企业承担一切保障。现在,正处于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落实等原因,造成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和管理上的相互碰撞,有的地区矛盾相当尖锐。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些传统的耗能高、效益低、科技含量不高的产业受到了巨大冲击,失业人数显著增加。国家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远远满足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增就业人口的就业需求,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五)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正在加快,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不同的是,中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这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有的资金积累和保障服务功能尚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 (六)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 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但是,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付阙如,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各项积极措施,按照“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重点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适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最大限度地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继续抓好直辖市、省会市和中心城市等大城市的医疗保险改革,拓宽医疗保险试点地区范围。完善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 继续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范围,加大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投入。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保障资金落实和保障对象核查工作问题,防止保障资金不到位、保障对象有遗漏等现象,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这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保障措施,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享受社会救助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则是社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城乡特殊困难的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税收减免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济等工作。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迫切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重点是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各类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提高保费征缴率,做到应缴尽缴;对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严密防止、严厉制裁违法挪用、侵占社会基金的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新农村建设以来 我国农村的人均生产生活上有拉很大提高,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社发展起来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部分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这也仅仅是部分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仍有很多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处于一个低水平的运作状态。具体表现如下::1 据资料显示: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对低下。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30亿元,其中,用于城市人口的977亿元,占全国的89%,而用于农村人口的仅126亿元,占11%。城市人均社会保险费413元,农村人均才14元,前者是后者的30倍。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11%。2003年,据最新统计,全国社会保障支出总数约为1300亿元。和1990年相比,相差200亿元,就算把这两百亿全部放入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和城市相比,差距还是很大。 2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有:社会救济(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灾民救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等项目。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养老、医疗保险是其中的主要部分。医疗保险是指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险则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社会保障基金调剂的范围却是相当有限的,大部分是由政府来提供,这就使农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和家庭来负担。如果这个家庭的经济收入非常有限,一旦有家庭成员生病,严重的便不再治疗。像这样的情况,在我国的农村是很普遍的。   当然也有部分地区成立了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社,这种合作的方式在农民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民利益得到了保障。但是,像这样的合作社在中国农村还没有普及,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地区之间的差异表现在:东部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区水平高,范围也广,而相对的西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保障水平就较低了。 3(三)社会参与程度不高   农民在参与社会保障时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一是农民自身的经济原因,二是政府的支持方面。我们的调查中,在医疗、养老方面,农民不是不愿意进行这方面的投资,而是部分农村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没有条件去投保。还有部分即使是投保了,档次也是较低的,时间也较短。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迫使他们无力承担叫高的投保资金。另一方面,政府政策的影响。在事业保险方面,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范围,只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包括农村失业人员。但是在中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劳动力剩余严重,大部分失业或无业人员都在农村,而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却无法满足。政策的倾斜性使农民的利益的不到保障。在社会救助方面,国家也投资了大量的资金(1990—1999年,共投入了9亿元),但由于农村所需要救助的人数太多,平均到每个人头上也就少了。所以国家虽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队伍,那也是杯水车薪。 4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匮乏   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保农户自己集资,另外便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参保的集资数目就十分有限了,主要还是要靠政府财政支持。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基数过大,政府财力有限,仅仅靠财政拨款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一部分社会投资,主要是来自企业单位投资。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很困难,再鼓励他们进行当地农村社会保障的投资,这种可能性也较小。对于城市大众型企业,没有政府政策上的支持,自愿投身于这种公益事业的就更少了。资金的严重缺乏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     农村社会保障各个项目的建设(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互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事实上,广大农民的要求也不高,他们的基本愿望就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只有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才能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才能促使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稳定。基于以上几个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基础 (二)推广以互助合作形式为主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

摘 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目前的安置模式普遍存在补偿数额低,风险不确定等因素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成果。  关键词 土地换保障 补偿机制 社会保障 安置模式  1 失地农民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 000多万(章安友,2004)。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4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将有近2 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  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2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1 以货币安置为主,补偿数额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在实践中,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目前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 000块,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远远解决不了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据了解,浙江省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据统计,1998年以来,浙江省各类征地给村里的补偿费平均每亩12 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 377元,经过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7 958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人2 078元,青苗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包括附着及其实施补偿费)人均8 828元。一大部分农户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农民近期的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靠什么来维持,更不用谈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更是少之又少,连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都解决不了,更解决不了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2 以留地安置、招工安置为辅,农民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留地安置是指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的比例(10%左右)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这部分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获得高额的租金收入 ;还可以用留置的土地为村民建造安置房使村民能够安居乐业。从形式上来看,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受资金、技术的限制,一旦村集体经营的产业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农民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在招工安置中,用人单位可以暂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农民自身文化层次低,缺乏专业技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用人单位裁员时,这些失地农民又将重新面临失业的问题,可见招工安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3 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的覆盖面窄,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大  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已经完成了非农户身份转换,他们理应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社会保障待遇,可是据统计,失地农民加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这部分人群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他们的社会保险费是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筹集的,保险费直接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2003年浙江省嘉兴已有2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实行了"三统一"、"一分别"的安置模式。"三统一"即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实行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补偿安置,浙江嘉兴的这种社会保险安置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没有用来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这正是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失地农民成了"无班可上,无田可种,无保可拿"的三无人员,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没有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3 "土地换保障"是唯一可靠和可持续性的安置模式  安置失地农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土地换保障的过程,因为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都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失掉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失地农民应该随之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在市场经济下就表现为,农民可以用土地换回他们生存、就业、发展和获得社会保障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只有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回了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才能逐步实

关于国家构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感受  摘要:社会保障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重大制度保障,既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指向,也是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必要手段。中国的根本社会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根本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必须了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问题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以期对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与改革实践做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措施,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步的提上了国家的议事议程。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较城市居民相对较低,而且面对的风险也在逐日的提高。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健全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含义分析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或全体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 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而面临生活困难时,向其提供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服务。覆盖面的社会广泛性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从原则和道义上讲,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应被排斥或遗漏在这张安全网之外。而且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生活困难的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生活困难者无力靠自我的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遭受不利冲击的影响。我国生活困难者主要集中于占中国人口70%的农民之中,广大农民理应享受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利益。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入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扶持和帮助的制度。  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  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如城市,所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长期呈现出畸形发展的态势。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长期滞后,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国农村居民很少享受,另一个方面就是农村的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够健全。虽然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从整体上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社会保障体系的水平普遍偏低。并且,不容忽视的是: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家庭的收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参保行为。2、我国的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不均。占我国百分之八十的农村居民却只享受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费用的百分之二十。3、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国家和政府并没有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的政策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相关活动的科学实施。因此我国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常常会不知去向,而且,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没法儿得到保障。4、在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特别是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保障还很不到位,好多时候都是处于真空状态,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措施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责任重大,任务繁重。需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有效推进。  (一)健全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建议待国务院提请审议后加快这两部法律立法进程。同时,国务院将抓紧制定救灾条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行政法规。到2020年,力争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大资金投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消费者物价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努力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前,注意把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作为拉动内需、保障民生的重点来投入。坚持事权财权统一,更加科学地划分事权财权,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保障责任。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经费管理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协调协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政策法规多、工作环节多,需要切实加强协调协作。通过适当形式,加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增进互联、互动、互补,增强推进合力,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加强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与就业再就业政策、农村扶贫开发等之间的配套,形成梯次保障结构,提高整体保障效能。  (四)注重统筹平衡。继续认真做好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社会福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等工作,切实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推进步伐。鼓励东部地区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更加注重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努力缩小城乡差别。  (五)强化基层管理和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加强基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村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志愿者队伍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加强低保、社会保险、新农合等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功能。严格规范申请、核查、审批、公示和备案等各个环节,完善公开透明机制,确保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立足农村实际,选择重点,扎实推进。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  现在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贫富悬殊,地区之间的发展也很不平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贯彻科学发展关,先富带动后富得指导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消灭决对的贫困现象是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农民自身来说,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都是迫在眉睫。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使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早日得到完善和发展,必须首先发展我国的经济。当然,与此同时还应该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使其在有钱的同时又有积极参保的意识,这样,才有利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早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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