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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与防护的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03 21:46:21

职业卫生与防护的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回答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哦,只是打字以及组织答案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几分钟哦。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3、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4、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现实困惑李某是某玩具厂的一名车间生产工人,2012年1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她突然感到头晕,胸闷,被同事送到厂医务室诊治。10时多,又有另一名工人晕倒,被抬到厂医务室救治。此后,又陆续出现多名类似的病人,至下午6点已达18人。厂医务室向120指挥中心求救。120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救护,把这些患者接到市人民医院救治。至29日深夜,留院观察的已经有60人。省职业病防治院派人前往该厂调查,发现这些患者都是粘胶车间的工人,这个车间只有自然通风,但没有排毒设施。经查该车间使用A-4144粘胶,这种粘胶的挥发性气体含醋酸乙烯酯62.34%。醋酸乙烯酯是有毒物质,有麻醉作用,可导致头晕和头痛,该厂的大部分病人症状符合醋酸乙烯酯毒性反应表现。该玩具厂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对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那么,我国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律师答疑目前我国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等作了规定,它们还特别明确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患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有关部门评价企业中作业场所工作环境的质量,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检查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要求所有有毒、有尘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正当地执行任务。对于那些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奖励;相反,对于那些违反职业病规定的单位及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卫生与防护论文题目有哪些

职业病——我们身边的隐性杀手,世纪是生命科学时代,保护职业人群生命质量(欧洲称“工作生命质量)是最重要的,因为职业人群占整个人口构成的比例最大(约65%),是社会财富的最主要创造者,而且在从事工作活动中,可能接触到各种有害因素,造成身心健康受损。这样不仅造成了代发育障碍,还会影响寿命,可见保护工作生命质量是增进人类健康的关键阶段,然而,职业病防治重点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定职业病名单及其有关职业损害,因此,很难达到保护工作者健康的目的。只有立职业卫生法才能适应保护人类健康发展的需要。  现代产业及其职业危害特点由职业病防治向以保护和增进职业健康为主的职业卫生转移。从近年来北京市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分析,现代职业危害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图书、档案、文献管理作业环境中霉菌、螨虫所致过敏性哮喘的接触性皮炎发生率在20%以上,去污清洁制品生产环境中生物酶所致的过敏性哮喘在10%以上。  (2)视屏作业环境中不良工效学桌椅、照明及劳动组织、工作时间所致的颈、肩、腕综合症和腰背肌损伤发生率在30%以上,视觉系统损伤60%以上,心理-行为异常15%以上,女性生殖系统损伤的8%,免疫力下降约20%。  (3)精神紧张作业中不良人体因素(脑力负荷、心理压力和精神紧张等)引起的高血压、冠心病发生率达15%,明显高于对照组(5%)。  (4)高新技术产业中新的职业危害所致职业损伤,如感光液中溶纤剂引起的接触人员精子减少发生率55%,精子畸形发生率35%;RU486避孕药作业男性工人乳房增大等女性化表征发生率在5%以上,女性子宫内大出血、内膜过度增生发生率20%左右;甲苯导致的脑软化所引起的老年性痴呆病在逐年增加。  职业损伤并不属于我国目前职业前政府及其管理范畴。如果以职业病防治法来管理,那么这些健康损害就不可能得到控制。随着新产业、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以及市场竞争带来的不良职业行为,大量新的职业损伤是很难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来界定的。因此,为了保障和促进职业健康,提高劳动力生产力,保进经验发展,只能立职业卫生法,而不宜立职业病防治法。这是全国职业卫生学术界普遍的愿望和要求,也是国际上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成果。

护理方面的论文可以说已经被多少学生写了一遍又一遍,所以现在很少有比较好的题目,如果你想写的话,可以从比较传统的题目中发表出自己新的见解,结合时代的新意,以及现代护理技术的新标准来入手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护理论文题目供你进行参考:  1、协同护理模式对结肠造口患者自我护理能力的干预效果研究  2、基于医院的延续性护理对慢性心力衰竭患者自我护理能力及生活质量的影响  3、肠造口患者自我管理现状及医院-社区-家庭护理模式构建的研究  4、综合护理干预对中青年慢性心力衰竭患者负性情绪及预后的影响  5、山东省三级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现状调查研究  6、精神病患者照料家属的护理压力及应对策略研究  7、护理硕士研究生临床实践能力提升方案的制定、实施及效果评价  8、膜滤对药品和个人护理品的去除特性研究  9、安徽某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护理系学生无偿献血知识、态度、行为及其相关因素的调查研究  10、护理教育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  11、灾害护理专科护士培训课程核心知识体系的构建  12、护理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评价指标的初步研究  13、运用ECS评价护理本科生临床综合能力指标体系的研究  14、医院志愿者活动对护理本科生评判性思维影响的研究--以某省属医科大学为例  15、护生实习前后护理伦理认知现状及培养策略的研究

1、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3、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4、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卫生与防护的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可以参照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7225-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T1-2010)

1、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3、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4、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这个你主要看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即可。

职业卫生与防护的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注意

可以参照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7225-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T1-2010)

回答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哦,只是打字以及组织答案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几分钟哦。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后1-2小时之内开始。 5、随访 不论暴露者个人有否进行暴露后预防性治疗(PEP),院感科都应该对暴露者进行定期血清学随访。 6、咨询和健康教育 不管暴露者是否需要预防性治疗(PEP),院感科都应该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以缓解其心理压力,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进一步播散。 二、医务人员防护的原则 1、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 2、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 ①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应当戴手套; ②脱去手套手后立即洗手; ③一旦接触了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后应当立即洗手; ④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到时,应当戴一次性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者面罩,穿隔离衣或围裙; ⑤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 ⑥、对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措施。 3、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医用级标准,如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面罩、隔离衣、手套、鞋套等。 4、医护人员的分级防护 ⑴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①、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②、严格执行洗手与手消毒制度。 ③、下班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粘膜的防护。 ⑵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观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必须戴防护口罩,穿工作服、防护服或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划分,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并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和眼睛的卫生与保护。 ⑶三级防护: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插管和气管切开的医务人员。 除二级防护外,还应当加戴面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三、实验室安全操作及防护措施 1、实验室安全性的认识: ⑴、对设备和实验室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⑵、检查安全标准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应适用于现有的条件,并与其它的规则和操作过程相一致。 ⑶、不管是否有意外发生和新的危险出现,均要定期对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减少利器的使用 利器包括注射器、针头、刀片、玻璃制品、载玻片等,如果有可能最好不要在实验室使用这些利器,或使用替代品如塑料移液管。 3、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复训),所有工作人员均有责任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工作安全。 4、个人保健 ⑴很小的伤口和擦伤都应以防水的敷料覆盖。 ⑵患有急性疾病和严重慢性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应进入医院生物安全P2级实验室。 ⑶进入P2实验室者,要穿隔离衣,戴一次性手套,如接触物传染性危险大,可戴两付手套以增加保护。 ⑷进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长的、带刺的手指甲,以免刺破手套。 ⑸在脱去隔离衣后、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洗手。 ⑹应避免用可能已受到污染的手套触膜面部。 ⑺在有危险化学品溅出或爆炸可能时,应配戴安全眼镜和面罩,如把样品管移出液氮时。 ⑻严禁在HIV和相关实验室用嘴吸取液体。严禁在实验室内吃、喝、吸烟。 5、建立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 ⑴在处理紧急事件中要包括设备管理员、实验室主任、调查员、实验室工作人员、设备安全员。 ⑵要依据实验室应用的生物材料种类通知警察、消防员和其他紧急事件处理者,以帮助他们制定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案。 ⑶实验室紧急处理要考虑到包括炸弹威胁、严重气候状况(飓风、洪水)、地震、停电及自然(或非自然)的灾害因素。 6、掌握有效的消毒方法 消毒通常被用作表面清洁或作为使用前做的安全工作。主要采用的消毒方法如下: ⑴化学消毒 ① 次氯酸钠:如含氯消毒剂包括84消毒剂、优氯净等。 ② 醇类:如乙醇 ③ 醛类:如甲醛和戊二醛。 ④ HIV实验室中常用的消毒剂: 废弃缸:用10%(v/v)次氯酸钠(10 000ppm的氯)或者5%(v/V)Tegodor(甲醛和戊二醛混合物)。 生物安全柜操作表面/工作台/离心机/桶/盆:70%乙醇或者5%Tegodor。 溢出物:可采用含有效氯的水喷撒或使用10%次氯酸钠或10%Tegodor。 ⑵熏蒸消毒:熏蒸消毒可用于消毒单一生物安全柜或整个实验室 ⑶高压蒸汽消毒 7、感染性样品的接收和发放 ⑴潜在性感染材料的接收 ①应该有合适的包装并有醒目的标记。 ②应该送到合适的实验室,不能在收发地点和仓库等地点打开。 ③未标记的包裹应作为潜在感染源处理。 ④包裹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打开:在处理感染源方面受过训练的工作人员;具有处理感染源设备的实验室;穿戴防护衣的工作人员;应用后可置消毒的容器中。 ⑤泄漏的包裹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专家。 ⑵潜在性感染材料的发放 ①必须送到预定的接受站的地点,并清楚地标记为感染性的。 ②必须放在密闭的管子中,管子放在生物危险罐中,罐里含有足够的吸水材料,以防泄露。 ③每一包装的体积不得超过50ml。 ⑤所有发放的第三类微生物病原体必须有记录。 8、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如针刺损伤、感染性标本溅及体表或口鼻眼内,或污染实验台面等均视为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 ⑴紧急处理: ①小型事故:任何一种小的损伤,包括皮肤的破损或刺伤等都可能与传染性物质接触,必须用肥皂和水冲洗,如果可能尽量挤出损伤处的血液,使用70%乙醇或其他皮肤消毒剂,立即进行医疗处理; ②皮肤污染部位用水和肥皂冲洗,并用适当的消毒剂浸泡,例如70%乙醇或皮肤消毒剂(外科用药)。 ③针刺和切割伤:怀疑皮肤有损伤或针刺时,建议尽可能挤压伤口,然后用大量的水冲洗; ④眼睛溅入液体:眼睛溅入液体,立即用水冲洗。必须迅速。避免揉擦眼睛。连续冲洗至少十分钟。 ⑤衣物污染:尽快脱掉隔离衣以防止感染物触及皮肤并防止进一步扩散。脱掉防护手套。洗手并更换隔离衣及手套;如果个人衣物被污染,应立即将污染处浸入消毒剂。 ⑥重大事故是指严重损伤或暴露,应有主管领导和专家到场并提供指导。 ⑦涉及污染物的重大损伤及泼溅 发生泼溅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易污染物质;如果怀疑有严重事故,应按较严重情况处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疏散人员,防止污染扩散;控制污染,并防止人员再进入;通知实验室主管领导、安全负责人,查清情况,确定消毒的程序。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 1、充分利用各种防护器材:例如铅围裙、手套和防护眼镜等。 2、控制原发射线:例如选择适当的曝光条件,缩小曝射病;透视前暗适应,间断透视缩减曝光时间等。 3、减少散射线:例如加强X线管消散措施,按标准设计机房,扩大散射线的分散面并削弱其强度。 4、一年一次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体检档案。 5、佩带防护计量仪,定期检测放射辐射剂量。 6、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职业卫生与防护的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1、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3、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4、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设施、装置或用品。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组织制度管理落实:(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因素作警示说明:(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3)用人单位在设备及材料放置及使用处设立警示标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未成年工和女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防护措施 加强设施防护与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公告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紧急救治措施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措施:认真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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