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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论文文献近三年

发布时间:2024-08-01 16:25:44

如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论文文献近三年

[1] 宋霞,税收筹划,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2] 郭丽梅,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对策探究财经界(学术版),(22)[3]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4] 章映红,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2(12)117-[5] 盖地,避税的法理分析[J]会计之友,2013(26) 6-[6]谢影,从白酒企业的反避税征管谈税收筹划的原则[M]科技致富向导,2014,(08)[7]黄齐朴和丽仙,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方案研究[J]金融经济,2013,(08)[8]林洁,浅析中小型白酒企业营销管理模式——以泸州中小型白酒企业为例[M]商场现代化,2012,(36)[9]温慧媛张素梅魏敏,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研究,2014,(05)[10]林锦,企业税收筹划内部控制设计的探讨[J]会计师,2013,(23)

回答 (一)加强财务软件监管力度,做到众多软件的核算标准统一。建议以规范、统一财务软件开发为突破口,即使财务软件种类再多,也远远少于使用软件的企业数量,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规范财务软件核算标准,统一财务软件核算流程,从而实现对大数据的跟踪与监控。(二)归一大数据库,建立“税收管理天网监控体系”。建议从财务软件开发企业入手,在部分地区或省市做试点,强制要求软件留端口,以备税务部门的随时数据对接。有利于国家充分把控企业实际经营数据,为合理制定宏观税收政策夯实根基。

于促进改善于促进改善

如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论文

如何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呢?通过近期本人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了解,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一、实行专业化管理。将同一区域的小规模纳税人集中到一个部门,如县局或分局进行统一管理,然后根据税源分布和结构状况,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其管理内容和责任。 二、实行分类管理,多元化征收。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申报质量、税款入库情况和纳税意识等,将企业划分为a、b、c三类信誉等级,对不同信誉等级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对a、b类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对c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三、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小规模企业办税能力。建议从实际出发,严格账簿审验、使用、保管制度的落实,并分期分批组织小规模纳税人会计进行税收、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培训,针对当前小规模纳税人中会计多属兼职的现象,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限制兼职会计的兼职数量,以提高企业办税能力和办税质量。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对有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积极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以便进行有效地监控,并督促企业销售商品按规定开具发票。 五、加强举报管理,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小规模纳税人具有投资渠道广,行业类型多,经营规模小等特点,单纯依靠税务机关有限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常规管理难度的确较大,但若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让全社会的人都来参予管理,积极协税护税,对有违反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时进行举报,由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查处,定能达到事半功倍。 六、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工作职责。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有些问题并不是太隐蔽,太难管。例如销售商品长期不开发票问题,法人代表、股东等发生变化长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等问题,税务管理人员全知道,就是没人去管,他们认为违法是企业的事,查出来也只是处罚企业,与他们无关,因为以前出现这样的问题,一般都是对纳税人补税罚款了事,笔者建议今后对此类问题既要对纳税人进行补税罚款,还要追究税务干部的责任,以提高工作的责任感。我们相信只要税务管理人员都能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较强的业务水平,就一定能把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好。

信访工作直接联系群众,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做好信访工作,有助于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解疑释惑,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有助于争取群众对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助于直接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肩负为国聚财重任,税务干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利益分配,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面对广大纳税人,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多变,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如何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大局稳定,是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浅述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职,把税务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税务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做好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着手做好几方面工作:  1、健立组织,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级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一把手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亲自处理来信来访。税务机关要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明确一名领导干部定点接待,接待地点、时间和人员对外公示。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对影响面大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过问,一抓到底。税务局长要经常深入到基层分局和纳税企业,变纳税人上访为干部下访,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生活和纳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推行首问责任制,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是要为群众解决问题。受理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起责任,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带着感情做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初信初访的一次性结案率。税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人,限期解决,定期督办检查。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忌工作方法单位粗暴,激化矛盾。对因工作的职、敷衍推诿、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注重创新,畅通渠道,主动疏导各类涉税信访矛盾。  畅通信访渠道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在继承的发扬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信访渠道的“立交桥”。  1、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网络。为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税务机关在建立系统内信息直报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在各乡镇、各部门及重点纳税大户聘请信息联络员,建立税收信息员网络,及时反馈征管信息,沟通征纳关系,及时化解矛盾。  2、开设局长快速通道。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设立局长电子信箱;开通局长服务热线,直接倾听纳税人心声和社会各界呼声;在各乡镇和人口密集地段设立“局长免费信箱”,在各办税场所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箱,多渠道收集各类信息。  3、实施“阳光税务”工程,建立以办税服务厅、纳税集中场所固定公开形式为主,网络公开和新闻媒体公开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公开体系,设置政务公开栏,开通内外网站,印发宣传材料,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利用多种社会传媒,开辟税务公告专栏,将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拓展纳税人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作风改变,强化文明优质服务,更好地树立税务部门形象。  三、狠抓落实,依法办税,以税务信访工作促进税收征管质量提高。  税务信访工作有别于一般信访工作,它具有经济性、法律性、专业性等特点。笔者对我县近两年各类来信来访进行统计,累计接待各类信访206件,其中来信74件,有8%是反映他人偷逃税款的;来电68人次,主要咨询税收政策,反映执法不公;来访51人次,有5%是反映自己纳税困难,要求照顾。从统计数据看,不同的信访方式反映问题的重点也不一样,税务信访主要集中反映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举报偷逃税,二是反映税务干部办税不廉、执法不公,三是攀比他人,诉说自己税负过重。  针对税务信访工作的特点,我们应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一要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对各类信访信息进行逐条整理,去伪存真,明确专人落实查办,对涉税案件落实稽查部门追踪查办;对税务人员违章违纪的转交人事督察部门核查;对涉及税收政策的由税政科牵头负责。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这样既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协税护税,又能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信访“老户”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树立税务部门整体形象。  二要做好人民建议的征集、采纳工作。总结推广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全局意识、超前意识和实效意识,围绕中心工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征集活动,发动社会力量,为税收征管献计献策。对价值较高的建议进行跟踪反馈。对提出有价值建议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要研究对策,加强防范。一方面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寻找对策,研究制定征管措施,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一方面要完善制度,加强学习教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同时要加大税法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净化纳税环境,从源头上减少税务来信来访总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 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1 现状评价 (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7亿元,2001年已达99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39%,2001年上升到08%,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8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1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19%,劳务报酬所得比重0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7%,其他所得比重14%,偶然所得比重29%,61%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69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33%,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 2 成因分析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 (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57%,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57%)=56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 (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3 改革思路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2)完善扣除政策,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完善扣除额应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将其排除于纳税人行列之外,并减少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可行的做法是重新制定扣税额标准,适当提高生计扣除的基础。因此,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除基本扣除外,还要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扣除,使这项改革能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再有,确定费用扣除额,还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本人负担能力。两个月收入相同的职工,一个肩负着沉重的家庭负担,而另一个尚未成家,如果采用同样的费用扣除方式必然使个人所得税制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这就要求按照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实际负担,赡养人口多少,年龄大小状况分别确定个人生计扣除额。根据目前收入水平情况看,纳税人生计扣除额应由800元/月提高到1500元/月(合计18000元/年),这个标准比较合适,既可达到比较广的覆盖,不会影响聚财的功能,同时又能保证一个单职工三口之家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约500元(年6000元),基本能维持生活而免于纳税。 (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由于税率结构是影响税收杠杆作用程度最重要的因素,它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和累进程度,所以设计一个合理的税率结构非常重要,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1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而我国目前的事实是,个人所得税来源构成过重地偏向属于劳动收入的工薪所得,而对非劳动来源的高收入实行轻税政策,这是不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目标的。2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表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即5%~35%的税率不变,但当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标准后,再加成10%~20%这样,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能使高收入者多缴税。 (4)扩大税基。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定不纳税的项目。另外,减少减免税项目,根据我国国情,可保留的减免项目应包括:1失业救济金及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2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外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3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各种协定中规定的免税所得;4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4 改革的配套条件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2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3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4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加的趋势是必然的,但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不容忽视。为了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也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只有这样,个人所得税的潜在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沈肇章。税收概论[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 陈穗红。中国税收政策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 王平。专家学者评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J]纳税人,2001,(6) [5] 徐辉。课税强度远低于世界平均[N]国际金融报,2002-08- [6] 柴今。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N]经济日报,2002-06-

如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论文3000字

(一)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  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体系的完善,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复杂,单凭企业会计人员兼任税务管理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税务管理的需要。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税务总监。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认真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动向,动态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及变化,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用国家政策更好地指导企业。这既符合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同时也使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也有利于加快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税务管理部门还应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提交税务分析报告。  (二)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我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帮助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管理和控制税收风险的中坚。企业税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很多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因此在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培训的同时,对高层和员工的培训也不容忽视。对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三)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工作。  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却是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

回答 (一)加强财务软件监管力度,做到众多软件的核算标准统一。建议以规范、统一财务软件开发为突破口,即使财务软件种类再多,也远远少于使用软件的企业数量,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规范财务软件核算标准,统一财务软件核算流程,从而实现对大数据的跟踪与监控。(二)归一大数据库,建立“税收管理天网监控体系”。建议从财务软件开发企业入手,在部分地区或省市做试点,强制要求软件留端口,以备税务部门的随时数据对接。有利于国家充分把控企业实际经营数据,为合理制定宏观税收政策夯实根基。

【内容提要】:由于现今我国城市化发展加快,出现了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正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建筑行业税收贡献日益增大,而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多盲点和薄弱环节,也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现就对我地区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调研。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加大投入,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出现了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正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建筑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各地建筑业税收逐年都有大幅度增长,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但是在建筑行业税收对地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自身特点,也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盲点和薄弱环节,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近期对我市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调研,下面谈一谈如何强化建筑业税收征管的一些建议。  一、塔城市建筑业税收收入现状分析  随着建筑行业税收收入比重日渐增大,该行业已成为地税部门作为调控税收收入的一个主要行业,以塔城市为例,通过2012年税收收入相关数据中建筑业税收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可以看出:  塔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内两个镇四个乡四个牧场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2012年共组织税收收入30002万元,其中:建筑业税收收入42万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71%。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收的增长为塔城市地方经济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对一个县市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和规范纳税环境、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市对建筑业主要采取项目跟踪与以票控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通过该办法在建筑业税收征管当中的运用,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在日常的征管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特别是最近几年,塔城市地税局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税收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建筑业存在项目生产周期长、施工企业多而杂、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诸多原因,加之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天时和行业特点的地利,以及部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的人和,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征管的难度。如何强化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不到位。近年来,塔城税务系统各县(市)局均安排专人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管理,要求对每个项目分别建立台账,但由于建安施工企业较多,建筑工程承包主体多样化、部分施工企业纳税意识差,不主动申报登记、工程项目大小不一等原因,使项目的全面登记管理受到制约。由于管户人员少,对众多大小不一的建安项目跟踪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城区的房屋装修、城郊及农村私人建房、打井、村村道路建设更成为跟踪管理的盲区。  (二)建筑业项目信息掌握不够全面、掌握信息比较被动。建安项目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如建设局、国土局、招标办、发改委、财政等,目前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体系未能形成,部门协作不够到位,加之税务机关对信息的掌握又多处于事后且成本较高,对大量建安项目的信息掌握主要还是取决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税务机关对建安信息的全面掌握难度较大,对建安项目各类信息掌握不全面现象普遍存在。  (三)日常管理存在重大轻小现象。目前,由于管区内建筑业同时开工的项目较多,而税务部门管理人员少、日常事务多,故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重点税源工程项目的管控,放松了对小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致使房屋装修、城郊及农村私人建房、打井等建安工程项目的税收流失,白条付款、甲方供材料不开票现象时有发生。  (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很多施工单位的下属工程队都是私人承包,纳税意识淡薄,帐务处理不规范,对工程收入少列或者不列,存在现金坐支现象,能不入账的绝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上,以工程未结算或未收到工程款而迟迟不转或不做收入。导致少缴税款或者拖延缴纳国家税款(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一些建筑公司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帐凭证,虚增工程成本,千方百计钻税收政策空子,钻征收管理漏洞,造成偷逃税款。  (五)建筑工程项目控管难度大。由于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企业的各主管部门配合不到位,而且税务机关与建设、发改委、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尚未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配合、协调体制,相关信息资源也未共享,对建设工程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等原因,使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不能及时掌握,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加之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同时,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个体、私营建筑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经营等不同经营方式挂靠在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而这些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只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放任自流,使县(市)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纳税秩序。  (六)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方式单一,对建筑业目前我区税务部门普遍采取以票管税征管方式,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但是,以票管税征管方式对整个建筑市场并不能全面起到税收源泉控管作用,部分建设方,特别是私人建房、建厂房,打井索要发票的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自制收款收据;很多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及个人,采取单包或自建方式的建设方,工程结算基本上都不用建筑业专用发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或少开票,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建筑业市场及其有关涉税事宜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该行业税收征管,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需要采取以下途径。  (一)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管理机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遵循部门配合,源头控管的税收征管思路,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与建设、发改委、国土资源、财政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等一体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建筑业税源信息,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建筑工程从立项、招标开始就纳入税收监控,实行辅助项目跟踪登记管理方法,有效控制税源,抓住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真正实现源泉控管,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使建筑市场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工程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从源头减少偷逃税;另外,抽调业务骨干对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严格的建筑业发票检查制度。实施建设单位与税务机关不定时比对、税收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户检查、稽查部门不定期的抽户检查等形式采取发票检查措施,加强受票单位发票的检查管理。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发票管理。加强对纳税人工程收付资金的跟踪管理,特别是现金支付和支票背书等事项,为假发票的使用设置障碍,为查处工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纳税人的发票违章行为及处理结果,以实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  (四)加强辖区巡查,建立辖区内建安工程项目登记责任制。特别是对私人建房、小绿化、房屋装修、打井等小项目,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积极作用,将城区(郊)、村、居范围内的小项目委托当地社区(居委会)、乡镇经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日常税收检查中,加强对各类企业涉及建安方面的资金支付、发票取得等情况的检查。通过将建安业税收征管融入到各部门、各环节,有效地解决小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难问题。  (五)对建筑业税收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管理,并且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一套与本县(市)特点相适应的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业工程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跟踪登记》,配合《税收管理台账》按工程项目实施税收管理,实行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全面、真实、连续地反应纳税人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竣工、资金拨付、纳税及发票开具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切实解决税收监控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完善税收管理程序,根据工程项目登记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的施工登记、竣工登记、资金拨付登记、纳税审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等一系列事宜要作严格的规范。同时,还应加强完善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欠税、发票和零星税源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六)针对行业特点组织建筑业专项检查。加大对做假帐、用假发票、搞假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漏征漏管项目的清理,堵塞征管漏洞,发挥以查促管作用;对重大案件进行通报,准确反馈案件查处情况和稽查信息,及时曝光典型涉税案件,加大以涉税案例宣传税法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对偷税行为处罚、曝光,惩前毖后,进一步加强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七)设置专业化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对建筑业这种特殊行业的税收管理,可以采取设置专业化的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将所有大小工程项目纳入到重点税源征管范围,实行专业化管理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这样可以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达到管深管透管细的目的。

如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论文提纲模板

【内容提要】:由于现今我国城市化发展加快,出现了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正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建筑行业税收贡献日益增大,而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多盲点和薄弱环节,也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现就对我地区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调研。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加大投入,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出现了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正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建筑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各地建筑业税收逐年都有大幅度增长,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但是在建筑行业税收对地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自身特点,也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盲点和薄弱环节,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近期对我市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调研,下面谈一谈如何强化建筑业税收征管的一些建议。  一、塔城市建筑业税收收入现状分析  随着建筑行业税收收入比重日渐增大,该行业已成为地税部门作为调控税收收入的一个主要行业,以塔城市为例,通过2012年税收收入相关数据中建筑业税收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可以看出:  塔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内两个镇四个乡四个牧场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2012年共组织税收收入30002万元,其中:建筑业税收收入42万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71%。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收的增长为塔城市地方经济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对一个县市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和规范纳税环境、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市对建筑业主要采取项目跟踪与以票控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通过该办法在建筑业税收征管当中的运用,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在日常的征管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特别是最近几年,塔城市地税局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税收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建筑业存在项目生产周期长、施工企业多而杂、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诸多原因,加之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天时和行业特点的地利,以及部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的人和,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征管的难度。如何强化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不到位。近年来,塔城税务系统各县(市)局均安排专人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管理,要求对每个项目分别建立台账,但由于建安施工企业较多,建筑工程承包主体多样化、部分施工企业纳税意识差,不主动申报登记、工程项目大小不一等原因,使项目的全面登记管理受到制约。由于管户人员少,对众多大小不一的建安项目跟踪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城区的房屋装修、城郊及农村私人建房、打井、村村道路建设更成为跟踪管理的盲区。  (二)建筑业项目信息掌握不够全面、掌握信息比较被动。建安项目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如建设局、国土局、招标办、发改委、财政等,目前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体系未能形成,部门协作不够到位,加之税务机关对信息的掌握又多处于事后且成本较高,对大量建安项目的信息掌握主要还是取决于纳税人的主动申报,税务机关对建安信息的全面掌握难度较大,对建安项目各类信息掌握不全面现象普遍存在。  (三)日常管理存在重大轻小现象。目前,由于管区内建筑业同时开工的项目较多,而税务部门管理人员少、日常事务多,故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重点税源工程项目的管控,放松了对小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致使房屋装修、城郊及农村私人建房、打井等建安工程项目的税收流失,白条付款、甲方供材料不开票现象时有发生。  (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很多施工单位的下属工程队都是私人承包,纳税意识淡薄,帐务处理不规范,对工程收入少列或者不列,存在现金坐支现象,能不入账的绝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上,以工程未结算或未收到工程款而迟迟不转或不做收入。导致少缴税款或者拖延缴纳国家税款(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一些建筑公司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帐凭证,虚增工程成本,千方百计钻税收政策空子,钻征收管理漏洞,造成偷逃税款。  (五)建筑工程项目控管难度大。由于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企业的各主管部门配合不到位,而且税务机关与建设、发改委、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尚未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配合、协调体制,相关信息资源也未共享,对建设工程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等原因,使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不能及时掌握,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加之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造成了税收控管难度大。同时,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个体、私营建筑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经营等不同经营方式挂靠在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而这些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只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放任自流,使县(市)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纳税秩序。  (六)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税收管理方式单一,对建筑业目前我区税务部门普遍采取以票管税征管方式,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但是,以票管税征管方式对整个建筑市场并不能全面起到税收源泉控管作用,部分建设方,特别是私人建房、建厂房,打井索要发票的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自制收款收据;很多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及个人,采取单包或自建方式的建设方,工程结算基本上都不用建筑业专用发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或少开票,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通过以上对建筑业市场及其有关涉税事宜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该行业税收征管,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需要采取以下途径。  (一)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管理机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遵循部门配合,源头控管的税收征管思路,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与建设、发改委、国土资源、财政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等一体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建筑业税源信息,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建筑工程从立项、招标开始就纳入税收监控,实行辅助项目跟踪登记管理方法,有效控制税源,抓住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真正实现源泉控管,形成部门配合、职能协作、信息共享、控管有效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推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使建筑市场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工程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从源头减少偷逃税;另外,抽调业务骨干对施工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严格的建筑业发票检查制度。实施建设单位与税务机关不定时比对、税收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户检查、稽查部门不定期的抽户检查等形式采取发票检查措施,加强受票单位发票的检查管理。针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发票管理。加强对纳税人工程收付资金的跟踪管理,特别是现金支付和支票背书等事项,为假发票的使用设置障碍,为查处工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开纳税人的发票违章行为及处理结果,以实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  (四)加强辖区巡查,建立辖区内建安工程项目登记责任制。特别是对私人建房、小绿化、房屋装修、打井等小项目,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积极作用,将城区(郊)、村、居范围内的小项目委托当地社区(居委会)、乡镇经管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日常税收检查中,加强对各类企业涉及建安方面的资金支付、发票取得等情况的检查。通过将建安业税收征管融入到各部门、各环节,有效地解决小项目税收征收管理难问题。  (五)对建筑业税收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管理,并且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一套与本县(市)特点相适应的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业工程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跟踪登记》,配合《税收管理台账》按工程项目实施税收管理,实行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全面、真实、连续地反应纳税人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竣工、资金拨付、纳税及发票开具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切实解决税收监控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完善税收管理程序,根据工程项目登记对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的施工登记、竣工登记、资金拨付登记、纳税审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等一系列事宜要作严格的规范。同时,还应加强完善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欠税、发票和零星税源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六)针对行业特点组织建筑业专项检查。加大对做假帐、用假发票、搞假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漏征漏管项目的清理,堵塞征管漏洞,发挥以查促管作用;对重大案件进行通报,准确反馈案件查处情况和稽查信息,及时曝光典型涉税案件,加大以涉税案例宣传税法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对偷税行为处罚、曝光,惩前毖后,进一步加强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七)设置专业化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对建筑业这种特殊行业的税收管理,可以采取设置专业化的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将所有大小工程项目纳入到重点税源征管范围,实行专业化管理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这样可以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达到管深管透管细的目的。

回答 (一)加强财务软件监管力度,做到众多软件的核算标准统一。建议以规范、统一财务软件开发为突破口,即使财务软件种类再多,也远远少于使用软件的企业数量,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规范财务软件核算标准,统一财务软件核算流程,从而实现对大数据的跟踪与监控。(二)归一大数据库,建立“税收管理天网监控体系”。建议从财务软件开发企业入手,在部分地区或省市做试点,强制要求软件留端口,以备税务部门的随时数据对接。有利于国家充分把控企业实际经营数据,为合理制定宏观税收政策夯实根基。

(一)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  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体系的完善,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复杂,单凭企业会计人员兼任税务管理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税务管理的需要。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税务总监。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认真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动向,动态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及变化,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用国家政策更好地指导企业。这既符合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同时也使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也有利于加快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税务管理部门还应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提交税务分析报告。  (二)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我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帮助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管理和控制税收风险的中坚。企业税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很多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因此在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培训的同时,对高层和员工的培训也不容忽视。对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三)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工作。  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却是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

税收征收管理论文3000字

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  一、开征系列环境税  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  (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  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  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7%~8%,而发达国家已占5%~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  (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  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  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  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  (一)房产税  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二)土地使用税  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车船使用税  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  (一)筵席税  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清理整顿乱收费  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  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  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  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相关范文: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摘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根据税收公平理论,深入剖析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负公平缺失的现状及产 生原因。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制度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9月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未曾预见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税种设置的效率,甚至违背了该税种最初设计的本意,未能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调节。2005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大方面。 (一)横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有多个收入来源和收入来源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纳不同的税收。所得来源多的人分别按不同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涉及税目单一的人却因扣除金额少要多纳税。如一人工资2.6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1.600元工资再加10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第二,因来源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乙两人,甲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15%-125=535元,乙该月获得劳务报酬所得也是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x(1-20%)x20%=960元。可见,甲乙两人取得数量相同的劳动性质所得,但由于适用税率不同,导致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第三,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所得性质不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月工资收入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600)x30%-3,375=11.145元,乙彩票中奖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x20%=10.000元。甲的工资所得与乙的中奖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同为利息所得,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 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 第五,同为中国的纳税人,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因适用的费用扣除额不同(本国居民扣除额为1.600元,外国居民扣除额为4.000元),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二)纵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收入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却缴纳较少的税。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所专家们的跟踪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1%,比199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比1995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最高的10%的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32%,比1995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与此相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高收入人群的比重却相对降低。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 〔1〕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公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第二,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住房装修等等。这些“暗补”、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工薪按月计征,对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采取按次计征产生的纵向不公平。例如,一个月工资为1.500元,年收入为18.000元的工薪阶层,和一个假期打工一个月挣得2.000元的学生相比,前者不缴一分钱的税,而后者却要缴80元的税。 第四,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搞“一刀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员是否失业等情况均未考虑在内,在新经济形势下暴露出了税收负担不公的现象。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两人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导致事实上的纵向不公平。 第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征管不严也导致税收负担不公平。表现在:首先,个人所得税实行以源泉代扣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管方式导致税负不公。工薪收入相对于其他税目而言,较为规范透明,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税收征收成本较低而且征收效率高,工薪阶层偷逃税现象就少;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形式多,加上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稽查,税收征管成本高且效率低下,导致高收入者偷税、逃税、避税现象严重。虽然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偷逃税和欠税问题依然严重,执行中的外来人为干扰及某些税务干部执法不严等更使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现象愈加严重。其次,一些基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包括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税,存在多征税、少征税和虚征税的问题,也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再次,我国幅员辽阔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的纳税条件不一样,容易导致税收征管发达的地区多征,落后地区不征或少征,不能真实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原因剖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未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方面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的选择、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存在偏差造成的。 (一)税制模式选择偏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税制模式选择上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课征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存在许多缺陷: 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起征点,达到偷逃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水平,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 第一,税率方面。一是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 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4%,无形中是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二是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累进的甚至累进程度很高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却有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4,50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74元,月收入为896元左右。其纳税所得额绝大部分在第一和第二级,对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三是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而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比例税率。这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四是同一性质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同为勤劳所得,由于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既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也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一般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全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额。 第二,税基方面。据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38% ,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6% 。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 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特别是对投资的资本利得没有征税;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第三,税收优惠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含了11项免税、3项减征、10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普遍、平等纳税。 (三)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第一,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税收征管不严、执法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其次,税法的法律约束力差,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税收法律只约束纳税人行为,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二是税收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涉税案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力度、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既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也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没有形成有较强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税款入库的数量和质量都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 第二,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主要是人和物两类因素。 从人的因素分析,目前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够过硬。二是整体业务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三是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大。表现为依法治税的观念树立得不够牢固,没有为查处的违规、违法渎职案件所警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见利忘义的行为仍存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税收法规,有的无法真正领会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领会和处理好税收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 从物的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仍不能超越个人主动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的局限。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及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加上我国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在一些部门仍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福利,如免费或低价获得住宅及其他各种实物补贴,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同时,国税、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按部门分别执行,在实际征管中不仅不能实现跨征管区域征税,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导致税负不公。 (四)税收征收环境欠佳 第一,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纳税的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价值取向被一些负面伦理道德因素所误导,社会上一部分人把能偷逃税视作一种“能力”的体现。由于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纳税人偷逃税被发现后对其处罚的力度却很轻,于是,在目前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较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私利而偷逃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据税务部门的一份资料报告,在北京市常住的外国人中,主动申报纳税的占80%,而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主动申报纳税的仅为10%。此外,现阶段纳税人缴纳个税没有完税证明,纳税多少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没有联系,这也是公民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严重的一个原因。 第二,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个人所得税偷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部门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就在电脑里纪录在案,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个人信用受到极大的质疑。而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社会和个人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而不与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严重,加剧税负不公,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其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因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弊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已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贺海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邓益坚关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01) 〔3〕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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