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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议论文作文高中

发布时间:2024-07-04 12:09:27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议论文作文高中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自古就是中西方法学所探讨的热点,围绕着两者之间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的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是以自然法和分析法为代表,而在中国的法律进化中,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儒家的道德精神直接体现在法律中。法律和道德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正确的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各国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道德的含义 联系 区别 价值冲突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则是统一的,从他们产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3]。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当北京遇上西雅图,发生了一串爱情故事,当法律遇上道德,会怎样?   以我们这年级谈法律来着有点像在书上看一个学术名次似的,如果问法律是什么?那就相当于直接呗政治概念一样,简单地说,法律就是一些比较严格的规定。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有纪律。法律和纪律,都是一些规定,只不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定而已说严密规范一点,法律就是治国安邦、维护秩序、抑恶扬善、促进社会发展的工具。这工具常常表现为一部部法律,它们各司其职,比如专管国家大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打击犯罪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促进我们健康成长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虽然说起来一条一条的,头头是道,但实际上却并不重视,只有当事实摆在眼前时才会有心灵上的触动 其实就像书上说得那样,法律与道德时相辅相成的,法律也是弘扬道德的一种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有三百多部。假如我们国家现在没有法律,同学们想想社会会怎么样?可以说,没有法律,社会将一片混知己人们将面监灾难如果没有法律,杀人、抢劫、盗窃事件就会越来越多,人们的生命财产就受到严重威胁;如果没有法律,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会日益猖獗,小朋友的人身安全就不能得到保障;如果没有法律,假冒伪劣产品就会充斥大街我们就很难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了…… 但是道德也同样重要,例如"小悦悦"事件,因为道德意识薄弱,才会有那么多"看客"不闻不问,令人心寒。也因道德意识不好,终究引发了法律后果。    法律是我们的保护神。当今,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几乎都是法治国家。几千年的历史证明,用法律治理国有是所有治国方法中最好的方法。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发展很快,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健全。因此,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大批法律人才。然而,我们中国目前缺乏法律人才,将来更缺。我国现有专职律师10万左右,仅占全国人数的万分之零点三。再过十多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5亿,以万分之四的比例计算,仅律师一项专门人才就需补充45万多人。到那时,正是我们成才之际,正是我们为国家贡献青春才智的大好时机。    将来,如果我们当了律师,就可以依法为受害人打抱不平;如果我们当了检察官,就可以挑起与儿子罪分子作斗争的重担;如果我们当了法官,就可以肩负起为社会伸张正义的神圣职责。到那时候,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社会上很受人尊敬的法律人才,因为他们不仅待遇高、地位高,更重要的是有共同的作为,这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到那时候,如果我们当了科学家、作家、画家或者其他的专家,也得知法、懂法、用法,也得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因为,我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的胜利,也是法律的胜利。 法律和道德维护着我们健康成长,因此同学们,我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才能在将来立足于这竞争激烈的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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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议论文作文

谈谈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紧接着,又提出了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的治国理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那么,法治和德治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去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才能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大作用。 第一,法治和德治具有同一性。社会主义的“法”和“德”都是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他们所反映的都是社会正义,这个正义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尽管德所强调的是实质正义,即内容和目的,法所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即形式和手段,但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虽然人们还不能说法和德完全一致,但在价值追求上则日益趋向重合、一致,至少从宏观上或原则上讲,他们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与矛盾。 在人类社会里,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普遍心理所共同认同的准则、规范,这种准则、规范在被国家权力认可前是德的范畴,而一旦被国家权利认可,就成了法的范畴。所以区分法与德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这个准则、规范是否被国家赋予强制人们遵守的效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将越来越多地赋予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律所确认保护的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道德准则、规范。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质也体现了德治的方向。 第二,德治和法治具有互补性。我们应该清楚,任何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前题是立法。任何国家不管立法如何快速,甚至于“超前”,依然赶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完全规范一定时期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这叫做立法“滞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德治的完全必要。也就是说,人们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必须受人们普通认同的准则、规范,即德的约束。 此外,法也受社会历史阶段的限制,也反映在立法上。如人们普遍认为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应当上升为法,即人们渴望确认保持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却得不到法的确认,即法不能赋予某些行为准则、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从法理上讲,人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但从道德角度而言,骂人、乱扔垃圾、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婚外情都是违反人们普遍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所以对这类问题,在“法”还不能治的情况下,就必须靠德来治。 再说,法作为调节人类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调整手段必须遵守形式规范。如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从德的角度而言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法的角度而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的评判标准及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从盗窃的个案而言,德可以从任何角度,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盗窃行为进行批判,但法则不能,法律必须注重证据,即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存在,且达到能治罪的数额才能确认为犯罪,给予惩处,而且刑法在犯罪确认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即在人民法院还未确认是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所在,有些问题仅靠法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仅靠法治手段根治陋习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必须德治与法治并举。 第三,法治和德治具有差异性。从价值目标取向而言,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虽然在一时符合传统道德,也接近于相当一些人的心里承受能力,但却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桎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均主义从现代社会来看,也是不道德的。同样在人们普遍认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法律却不给予确认和保护。如小偷盗窃你家的东西,被你抓住后将其捆起来打一顿出出气,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但法律却是禁止的。又如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困难,要求在企业打工,老板考虑其生活着落,收下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养温饱,看似符合道德准则,但却明显的违反法律规范。 在这种差异前面,道德并不是简单地从属于法律,相反仍要高举起“道德”的大旗,从舆论上影响富有者的心理,尽可能减少获取,逐步缩小富有者与非富有者的收入差距,而最终消除差距。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担当的角色则是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的、经济的立法调节双方的收入差距,在这种背景下,立法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道德的力量。可见,德和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也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 第四,法治和德治又具有依赖性。从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人类要共同生存和发展,必然要相互依存和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基本道德观念。如果人们没有基本的、起码的道德观念,那社会就会混乱不堪。但在道德的约束过程中,由于人的私欲杂念的产生,就迫使社会考虑将某些道德赋予强制实行的效力,在国家的参与下,有些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便以强制的面目出现,这就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道德的实行依赖于法律。这还不够,人们许多行为准则,规范是不是符合道德,并不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一般理念,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其正义的内涵,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准则只有法律规定其符合道德才会符合道德规范。如杀人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杀人都是违反道德和刑法的。法律规定某些杀人行为就符合道德的,如正当防卫杀死了人,死刑执行者的杀人等都是符合道德的。因此,道德的判定、道德的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 而法也同样依赖于德,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同样离不开德。如在公正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中需要的就是有正义感、责任心和有道德良知的执法者,一个执法者当他面临情与法,金钱与法的选择时,在其主观意志中起决定因素的往往是他的基本道德素质。在执法现实中,人们往往会发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执法者手中,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除了执法者的法律水平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外,这就不排除道德因素了。作为执法者即便没有权钱交易的邪念,但法的适应并不是教条、僵化、死板的过程,因此同样需要道德的理念去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只有正义的执法者,才能赋予法以正义的灵魂。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演变过来的文明古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真正意义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并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才能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紧接着,又提出了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的治国理念,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那么,法治和德治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去深刻理解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才能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大作用。 第一,法治和德治具有同一性。社会主义的“法”和“德”都是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他们所反映的都是社会正义,这个正义就是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尽管德所强调的是实质正义,即内容和目的,法所强调的是形式正义,即形式和手段,但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虽然人们还不能说法和德完全一致,但在价值追求上则日益趋向重合、一致,至少从宏观上或原则上讲,他们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与矛盾。 在人类社会里,人们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普遍心理所共同认同的准则、规范,这种准则、规范在被国家权力认可前是德的范畴,而一旦被国家权利认可,就成了法的范畴。所以区分法与德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这个准则、规范是否被国家赋予强制人们遵守的效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行为准则、规范将越来越多地赋予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律所确认保护的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道德准则、规范。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质也体现了德治的方向。 第二,德治和法治具有互补性。我们应该清楚,任何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是”法治“,而法治的前题是立法。任何国家不管立法如何快速,甚至于“超前”,依然赶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也就是说任何时期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完全规范一定时期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项活动,这叫做立法“滞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德治的完全必要。也就是说,人们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必须受人们普通认同的准则、规范,即德的约束。 此外,法也受社会历史阶段的限制,也反映在立法上。如人们普遍认为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应当上升为法,即人们渴望确认保持某些行为规范、准则,却得不到法的确认,即法不能赋予某些行为准则、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从法理上讲,人人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但从道德角度而言,骂人、乱扔垃圾、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婚外情都是违反人们普遍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所以对这类问题,在“法”还不能治的情况下,就必须靠德来治。 再说,法作为调节人类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调整手段必须遵守形式规范。如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从德的角度而言是不道德的行为,从法的角度而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们的评判标准及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从盗窃的个案而言,德可以从任何角度,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盗窃行为进行批判,但法则不能,法律必须注重证据,即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存在,且达到能治罪的数额才能确认为犯罪,给予惩处,而且刑法在犯罪确认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即在人民法院还未确认是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罪犯。所在,有些问题仅靠法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仅靠法治手段根治陋习是不能完全奏效的,必须德治与法治并举。 第三,法治和德治具有差异性。从价值目标取向而言,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虽然在一时符合传统道德,也接近于相当一些人的心里承受能力,但却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桎梏,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平均主义从现代社会来看,也是不道德的。同样在人们普遍认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法律却不给予确认和保护。如小偷盗窃你家的东西,被你抓住后将其捆起来打一顿出出气,看起来似乎天经地义,但法律却是禁止的。又如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困难,要求在企业打工,老板考虑其生活着落,收下其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养温饱,看似符合道德准则,但却明显的违反法律规范。 在这种差异前面,道德并不是简单地从属于法律,相反仍要高举起“道德”的大旗,从舆论上影响富有者的心理,尽可能减少获取,逐步缩小富有者与非富有者的收入差距,而最终消除差距。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担当的角色则是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的、经济的立法调节双方的收入差距,在这种背景下,立法的进度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道德的力量。可见,德和法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也需要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 第四,法治和德治又具有依赖性。从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人类要共同生存和发展,必然要相互依存和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基本道德观念。如果人们没有基本的、起码的道德观念,那社会就会混乱不堪。但在道德的约束过程中,由于人的私欲杂念的产生,就迫使社会考虑将某些道德赋予强制实行的效力,在国家的参与下,有些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便以强制的面目出现,这就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道德的实行依赖于法律。这还不够,人们许多行为准则,规范是不是符合道德,并不完全依赖于人们的一般理念,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其正义的内涵,现实生活中,许多行为准则只有法律规定其符合道德才会符合道德规范。如杀人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杀人都是违反道德和刑法的。法律规定某些杀人行为就符合道德的,如正当防卫杀死了人,死刑执行者的杀人等都是符合道德的。因此,道德的判定、道德的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 而法也同样依赖于德,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同样离不开德。如在公正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中需要的就是有正义感、责任心和有道德良知的执法者,一个执法者当他面临情与法,金钱与法的选择时,在其主观意志中起决定因素的往往是他的基本道德素质。在执法现实中,人们往往会发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执法者手中,有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这除了执法者的法律水平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外,这就不排除道德因素了。作为执法者即便没有权钱交易的邪念,但法的适应并不是教条、僵化、死板的过程,因此同样需要道德的理念去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只有正义的执法者,才能赋予法以正义的灵魂。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演变过来的文明古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真正意义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并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才能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道德与法律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我们又常常把法律称为“国法”。  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很远的。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因为法律与道德是分不开的,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是什么样的呢?  有这么一个故事:  某村的张大爷一生操劳,抚育了六个儿子,他用全部财力和满身疾病换来了儿子们的成家立业。长子承包村里的鱼塘,一年纯收入三万余元,但对老人却“一毛不拔”,其他几个儿子也拒绝赡养老人。张大爷孤独地住在村外简陋茅屋里,靠邻里接济度日,也无钱看病,村委会干部多次出面调解,要求六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但六个儿子却互相推脱,老人的生活一直无人照顾,村里人对此义愤填膺,主动帮助老人打官司。法庭调解无效后,判决六个儿子每年共同支付张大爷三千元赡养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这样的故事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在道德无法差遣人们去负起应负的责任时,法律就会体现出它的强制性。  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法律制定得再多,也不能详尽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可以严禁遗弃、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但却无法使人们自觉地尊敬老人。道德则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深入人们的心灵,以特定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所以,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与德治同样重要,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现在的中国便是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应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骄傲。  那么,我们青少年该如何护法、维德呢?  我们应该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守法、护法,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以此,来维护法律与道德。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我们又常常把法律称为“国法”。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很远的。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因为法律与道德是分不开的,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是什么样的呢?有这么一个故事:某村的张大爷一生操劳,抚育了六个儿子,他用全部财力和满身疾病换来了儿子们的成家立业。长子承包村里的鱼塘,一年纯收入三万余元,但对老人却“一毛不拔”,其他几个儿子也拒绝赡养老人。张大爷孤独地住在村外简陋茅屋里,靠邻里接济度日,也无钱看病,村委会干部多次出面调解,要求六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但六个儿子却互相推脱,老人的生活一直无人照顾,村里人对此义愤填膺,主动帮助老人打官司。法庭调解无效后,判决六个儿子每年共同支付张大爷三千元赡养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这样的故事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在道德无法差遣人们去负起应负的责任时,法律就会体现出它的强制性。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法律制定得再多,也不能详尽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可以严禁遗弃、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但却无法使人们自觉地尊敬老人。道德则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深入人们的心灵,以特定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以,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与德治同样重要,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现在的中国便是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应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骄傲。那么,我们青少年该如何护法、维德呢?我们应该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守法、护法,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以此,来维护法律与道德。

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议论文作文初中

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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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我们又常常把法律称为“国法”。  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很远的。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因为法律与道德是分不开的,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是什么样的呢?  有这么一个故事:  某村的张大爷一生操劳,抚育了六个儿子,他用全部财力和满身疾病换来了儿子们的成家立业。长子承包村里的鱼塘,一年纯收入三万余元,但对老人却“一毛不拔”,其他几个儿子也拒绝赡养老人。张大爷孤独地住在村外简陋茅屋里,靠邻里接济度日,也无钱看病,村委会干部多次出面调解,要求六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但六个儿子却互相推脱,老人的生活一直无人照顾,村里人对此义愤填膺,主动帮助老人打官司。法庭调解无效后,判决六个儿子每年共同支付张大爷三千元赡养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这样的故事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在道德无法差遣人们去负起应负的责任时,法律就会体现出它的强制性。  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法律制定得再多,也不能详尽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可以严禁遗弃、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但却无法使人们自觉地尊敬老人。道德则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深入人们的心灵,以特定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所以,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与德治同样重要,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现在的中国便是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应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骄傲。  那么,我们青少年该如何护法、维德呢?  我们应该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守法、护法,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以此,来维护法律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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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讲心的,法律是讲行为的,比如我看到一个美女我想强暴她,这违反道德,但是不犯法,再比如我看到一个人抢劫,结果我制止他的过程中我把他弄死了,这在道德层面上我是没有过失的,但是我显然违法了,总的来说法的精神就是不诛心

论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1、道德与法律作为人类规范世界的两个维度,在社会生活中有共同的经济基础,担负着共同的社会任务,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共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2、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3、相互渗透。法律贯穿道德的精神,道德从价值上指引法律。法律的很多规范都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4、相互制约。道德可以对法律的公正性及其程度作出评价以保持法律发展的伦理方向。5、相互保障。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6、相互转化。相互转化关系首先表现为“引德入律”或“从律到德”这样两个过程,相互转化还表现为,那些不道德的内容如果超出一定的限度,就会变成法律要追究的内容。显然,道德规范作为社会自律的内容,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他律的内容,而随着法治的加强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规范中他律机制,也会逐步内化为人们道德自律的机制。因此,人们说,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基础,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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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M机引发的牢狱之灾——法律与道德的较量 2006年4月,由于 银行柜员机(ATM取款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案件被发回重审,然而在第二次审判中,许霆一句“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的出格话令公众大倒胃口。 有网友称,许霆事件是既得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的一次利益PK,也有专家认为该案“量刑过重”。2、南京小伙做好事成被告——良心是什么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对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网上舆论一片哗然,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不停地有人站出来说自己好心帮忙被反咬一口的故事。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所有这些综合在一起,大部分人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简直就是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甚至有网友号召给彭宇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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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也好法制也罢在封建王朝中都是统治阶级的管理手段。特别是道德这个破罐子。是是非非谁说的清楚。法制路线走的最好的是朱元障。为了巩固他的统治对官员管的很严。这个你可以查一些资料看。但他有两点1是没有解决官员权力集中问题存在官官相护,官员可以利用权力掩盖自己。二就是薪水太低。如果你拿着丰厚的薪水,你还会没事找死去吗?两者关系嘛?道德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环境了。因为现在不是传统农耕社会。而是经济高速发展的资本社会。在物质积累的同时也刺激着很多人对欲望的追求。用你的道德已经不能摆平被欲望笼罩的人了。在经济社会中唯有法制才能有效解决制止问题。只有法制才能唤醒人们的良知。然而我们今天的法制已经落后了。看看那么多贪官浮出水面就知道了。至于眼下我们还是要加强法制。但这个法制必须是这个体制下所有人共同参与才能得到的。不然就不公平。不公平的法制形同虚设。

你如果在学校,就上图书馆网站搜论文,如果没有可以去豆丁网看看,哪里东西也挺多的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 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矗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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