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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论文可以写些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6 17:12:47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论文可以写些什么

不知道这篇论文对你有没有用,你自己进去看看吧!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思考 >的!网址是: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再贴近些说,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把合同束之高阁,我们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本文围绕近年来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的。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元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迥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交通法规,生命之友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的增加。交通也在不断发展,出行早已经以车代步了。人们在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的同时也在追求更舒适、更便捷、更快…… 自行车、摩托车、轿车也已经进入了居民的生活。 但在此同时,一个个忍不惨睹的故事又时时提醒着人们生命的可贵。那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不禁使人毛骨悚然,他无情的吞噬着人的生命,他不知使多少家庭面临妻离子散的惨剧,使他们从此失去笑容。 记得去年的一天,在遥远的西藏南路发生了一场惨绝人寰的事故——那是一个妇女在黄灯的时候,一下子骑得很快,眼睛只盯着对面的黄灯,就在黄灯转为红,灯的那一刻,她突然转弯,可是她万万想不到身后一辆大桥二线向她驶来,由于骑得太快,而且距离车太近,所以她根本无法停下来,就在女儿一声凄惨的叫声中,母女俩人倒在了车下,而且女儿的身体还被压在了车下,就这样两人躺在血泊之中……那时候就因为这位妇女的一句:"还要等,很烦。"就失去了自己和女儿宝贵的生命。就因为她没有遵守最最基本的交通法规才使这惨剧发生。同时验证了"交通法规生命之友"这句话。 不仅如此,很多人应该知道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这使多少人伤心?使多少人受伤?甚至使一些刚踏入人生的孩子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 不少同学经常以为这种事情论不到“我”,以为自己的骑车技术十分“棒”,以为自己有多了不起,但当你骑着车在马路上追逐,当你与伙伴在马路上玩耍时,你是否想过危险就在身边;当你的亲朋好友不顾一切乱穿马路、闯红灯的时候,你可想到这时的死神正在向他们招手……你知不知道这些会带来什么?是伤?是残?是死?是痛苦?是悲剧?是一个破碎的家庭?还是…… 我们应该从一点一滴做起,一点一滴积累,遵守交通。 在这生命与血换来的教训中,我们应“文明骑车、文明走路、文明乘车”让悲剧不在发生,让安全的警钟在我们耳畔长鸣。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④用判定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论文可以写些什么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④用判定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法律论文选题原则: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律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律学科的发展。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律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律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编写法律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内的题目。法律学术论文,是法律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编写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律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刊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律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律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论文可以写些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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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例,有法律条文的例证。最好是带有普遍性的案例。

教学论文的三种类型及其写作方法如果从内容的角度对目前常见的教学论文进行分类( 不包括课堂实录、案例设计、叙事类手记、教育散文等) ,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方法型、观点型、随笔型。教研论文,顾名思义,是以论证和阐述为主的。上述三种类型的教学论文虽然都要求以论证和阐述为主,但在具体的写作程式上,却又有明显的区别。准确把握这种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快地写好论文, 也有助于读者阅读理解。那么,这些教学论文各有什么重点和要求呢? 下面逐一分析。一、方法型教学论文这是一种介绍具体教学方法和经验的论文。在教学实践中,我们通常会摸索出一种新颖而有效的操作方法,或者是探索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应该说,任何一个有一定教龄的教师,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就都会有自己的好方法和好经验。当这种方法和经验相对成熟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总结和提炼把它写成教学论文。这种论文的标题,通常是用《……的尝试》(做法、应用、实践、探索),或者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句子。比如:《鼓励学生走生活作文之路的尝试》《“自学——质疑——释疑”的阅读教学的应用》《用经典范读引领学生进入文本》等。方法型教育教学论文的写作程式一般为——阐述运用方法的依据为什么要运用这种方法?依据是什么?任何一种新颖方法的运用,不可能凭空捏造,总会有一定的背景。背景通常有两种:现实背景和理论背景。现实背景是指当前教学中的实际情况和客观存在;理论背景是指新的教学理论和思想。方法介绍之前,应该把它扼要地写清楚。写清楚背景,有助于增强论文的现实针对性,有助于增强方法的实用性。如果这种方法所涉及的概念比较冷僻,还有必要对概念作些诠释, 以便让读者一读开头就能明白。介绍方法的实施过程这是教学论文的重点部分,必须对方法作详细的叙述。介绍方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有的方法是渐进式的,有逻辑顺序,这就应该按逻辑顺序一步一步地介绍;有的方法是并列式的,没有严密的逻辑性,这就可以根据先主后次的顺序来介绍。在介绍时,小标题中不要用空洞的、玄乎的词语,也不要用表示结果的话来代替操作,要尽量用操作性的语言,直接写明怎么做。比“如每学期向学生推荐三篇时文美文”,如果换成“用时文美文陶冶学生情操”,那操作性就大大削弱了。介绍过程时,最好用小标题,分条列项。如果操作步骤较多,在小标题下还可以再分几个方面来说。总之,方法的介绍要有层次性,力求让读者读起来方便。陈述方法实施的效果一种科学而新颖的方法实施后,往往会取得理想的效果。作为方法型的教学论文,有必要把效果陈述出来,以引起读者的关注。效果有显性和隐性两种,对显性的效果,能够用数据说明的,尽量用数据;对有些无法用数据说明的,可举例说明,选择一两个典型事例。陈述效果时,最忌讳的是光说些大而空的话,比如“提高了积极性,激发了兴趣”。用事实说话,让人心服口服,是这一部分的关键。当然,陈述的效果必须与实施的方法相关,不要把与本方法毫不相干的效果也统统扯上去。陈述应注意的若干事项某种方法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碰到一些想象不到的问题,比如本来以为某个环节很简单,实际上却非常复杂,或者本来以为学生很感兴趣,可实际上兴趣不大;有些方法在实施时,必须有充分的物质准备和心理准备。而这些,对没有经历过的人来说,可能不会注意。总之,某种方法在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要特别注意些什么,都要交代清楚,以免读者走弯路。这部分可简单些。对于处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来说,最喜欢看的就是方法型的教师教学论文,因为它最实用,学了马上可以在自己的实践中运用;最容易写的也是方法型教学论文,因为它来自自己的实践,都是自己曾经做过的和想过的,写起来比较顺手。如何使方法型教学论文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如何使介绍的方法更有普遍的指导性,这是写作方法型教学论文的关键所在。二、观点型教学论文在教学实践中,许多教师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思考,往往会产生一些新的观点和想法,不吐不快;一旦有了新的观点和想法,又觉得它会对现实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和指导意义, 就总想把它表达出来,于是就有了观点型教学论文。观点型教学论文是直接阐明作者观点的,常常用这样的句子形式作为标题《要……》《……是……》《应该(必须)……》等。例如《低年级学生要特别注意学习习惯的养成》《教学设计应该简单扼要》。观点型教育教学论文的写作程式一般为——根据现状提出观点观点总是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提出来的,它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先罗列一些现象,陈述一二个具体事实,然后从现象和事实中概括出自己的观点来。这里的现象和事实必须具有典型性,不是个别的偶然的;观点必须是旗帜鲜明的,不要含糊其辞,当然也不能绝对化或极端化。例如浙江有位教师最近通过尚在使用的浙教版小学语文教材和将要使用的根据新课标编写的人教版教材进行比较后,写了篇教学论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高年级阅读教学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个观点建立于两种教材的比较,由于马上要使用新的教材了,因而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些人,为了让自己的观点吸引人,用耸人听闻的语言形式来表达,这是不可取的。摆出依据分析观点光有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只有通过具体的论证,才会使观点站立起来,才能为读者接受。这一部分就是论证观点。论证通常有理论依据或事实依据。理论依据就是用逻辑思维进行推理、演绎或概括,常常要引用一些名人的观点作为佐证;事实依据就是摆出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一般而言,依据越充分,就越有说服力。例如上文说的“中高年级阅读教学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这个观点,作者就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论证的: A课内分量明显增加;B课外阅读要求提高;C课文理解难度加大;文本内涵丰富多元;E知识分布松散无序。对这些依据,作者自然都作了详细分析,或举例说明,或用统计数字,或运用对比等。这一部分是此类文章的重点,它的篇幅应该占全文的三分之二以上。得出结论指出对策经过详尽论证后,往往要有一段结论性的论述。这段陈述,可以是观点的重申,可以是主要观点的概括,可以是观点的延伸,也可以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希望,还可以提出一些新的思考。这段文字不必多,但必须集中、有力。观点型教学论文是表达个人思想观点,特别是全新的观点,往往会有一部分人接受不了,这并不重要,也不要考虑得太多,关键是要能自圆其说。此类论文的观点必须鲜明,如果怕有不同意见而不敢直说观点,故意表达得含含糊糊,那就写不成任何文章了,这也是观点型教学论文的大忌。三、随笔型教学论文眼下,教育随笔的写作非常繁荣,应该说,这是一种很好的现象。随笔简短、随意、取材方便、形式活泼,写起来又不必占用大量的时间,十分适合处在第一线的教师写作。随笔的写法灵活多样,似乎很难用一个固定的程式来概括,但通过大量阅读时下教育类报刊的随笔,我们还是可以概括出一些基本思路。或者说,这种基本思路是符合一般的思维习惯的。随笔类教育教学论文的一般的写作程式为——叙述事例引出想法教育随笔往往是由一个具体事例作为由头。对这个事例的要求是:真实、生动、有新意。真实,就是事例必须是生活当中确实存在的,是自己所见所闻甚至是经历过的,而不是随意捏造的,或者道听途说的;生动,是指事例有一定的故事性,而且比较有趣,或者有经典细节的,可读性较强,不是那种平淡无奇的老生常谈;有新意,指的是事例能折射出某种新的动向、新的意识,或者是一种新的现象的端倪。例如下面这个事例:这是一次区级优秀小学语文教师语文教学课堂展示活动。第三位上场执教的是一位年轻的女教师。她执教的课文是《董存瑞舍身炸暗堡》。因为是借班上课,上课伊始,老师为了调动情绪,活跃气氛,她问学生“:你们最崇拜的是谁?”学生纷纷举起了手,有的说崇拜球星罗纳尔多,有的说崇拜影星赵薇,有的说崇拜棋王聂卫平……待学生讲了一些崇拜对象后,老师反问:“你们猜,我最崇拜谁?”话音刚落,学生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老师崇拜董存瑞。”一听这么整齐的回答,坐有近百位听课教师的多媒体教室里顿时爆发一阵哄笑。老师们为什么笑?笑学生回答得巧妙?笑学生回答得整齐?恐怕都不是。本来,老师也许是要说崇拜董存瑞的,可是,这一阵哄笑,使老师尴尬了,语塞了,她承认不行,不承认也不行。这个事例无疑是新颖而有新意的。事例的叙述应该简洁而不粗略,具体而不烦琐,不要用笼统的概括,也不要用细腻的描绘。事例是否具有典型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随笔的价值。因此,精心选择事例是写好随笔的第一步。引出事例后,可以说说自己的感受和想法。旁征博引深入分析事例的内涵总是多元的,往往可以从多方面来思考,产生不同的想法,但在教学论文写作时, 不能想到什么写什么,不能方方面面都写,而是要抓住感受最深的、有新意的、最有现实意义的一点来展开。在这一层写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A不要就事论事,只作简单的判断,说这个现象好或不好,简单的判断是容易的,但这是没有说服力的。B要透过现象看实质,作深层次分析,挖掘出潜伏在现象背后的根源。例如有一篇《教学的尊严在于思想》的随笔,在举出事例后分析:“有些教师太听话,他们规规矩矩照着课本教,他们不折不扣地按照参考书上说的办,他们把课本和教参作为绝对正确的圣旨,不敢越雷池一步。为什么会这样谨小慎微、唯唯诺诺呢?分析原因,大概有三:一是他们以为这样教就不会错,保险,因为课本和教参就是这样,如果说错了,那也不是我的责任;二是他们以为这样教,就能有效应对考试,考试的内容总是课内为主,课外是没底的,课内是抓得牢的;三是这样做省力,课本和教参里现成的,拿来就可用,不用动任何脑筋,而且谁也不会说”。这个分析,实事求是,很有说服力。C分析要旁征博引,要打开思路,从多方面简述,以增强文章的深度和广度。还是《教学的尊严在于思想》一文,在分析原因后,有这样一段引申和发挥 “四百年前法国著名思想家、哲学家帕斯卡尔曾经说过:‘人只不过是一棵芦苇,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棵能思考的芦苇。’因而他又说:‘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帕斯卡尔一生体弱多病,只活了39岁,但在身后却为自己留下了高耸的纪念碑。他的《思想录》给无数人带来心灵的慰藉。帕斯卡尔后面的这一句,粗粗一听,似乎有点不可理解,细细一想,却颇有道理:一个没有思想的人,一个被别人的思想牢牢控制的人,一个有思想却无法表达的人,还会有多少尊严?那还不是奴才!这里,我想冒昧地引申一下:教师教学的全部尊严也在于思想。一个教师想在教学上获得尊重,就必须有自己的个性和思想。一个没有自己教学思想的人,是不可能赢得学生尊重的,也是不可能赢得同行的赞赏的。”这段旁征博引,不但突出了立意,而且使论述更富有力度, 同时,也增加了文章的生动性。照应开头表明态度以事例为由头的教育随笔教学论文,结尾处一般有这样三种写法:一是照应开头,对事例作结论性的判断;二是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三是强调和重申自己的观点。《教学的尊严在于思想》一文的结尾是这样的:“思想是一种尊严。人最大的耻辱是不善于思考,最大的痛苦是思想被压制,有话不能说;人最光荣的就是自己的思想得到别人拥护。作为当代教师,不能只是传播思想,而是应该努力体现自己的思想,实践自己的理想。”这个结尾无疑是对自己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强调。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小论文

交通法规,生命之友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的增加。交通也在不断发展,出行早已经以车代步了。人们在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的同时也在追求更舒适、更便捷、更快…… 自行车、摩托车、轿车也已经进入了居民的生活。 但在此同时,一个个忍不惨睹的故事又时时提醒着人们生命的可贵。那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不禁使人毛骨悚然,他无情的吞噬着人的生命,他不知使多少家庭面临妻离子散的惨剧,使他们从此失去笑容。 记得去年的一天,在遥远的西藏南路发生了一场惨绝人寰的事故——那是一个妇女在黄灯的时候,一下子骑得很快,眼睛只盯着对面的黄灯,就在黄灯转为红,灯的那一刻,她突然转弯,可是她万万想不到身后一辆大桥二线向她驶来,由于骑得太快,而且距离车太近,所以她根本无法停下来,就在女儿一声凄惨的叫声中,母女俩人倒在了车下,而且女儿的身体还被压在了车下,就这样两人躺在血泊之中……那时候就因为这位妇女的一句:"还要等,很烦。"就失去了自己和女儿宝贵的生命。就因为她没有遵守最最基本的交通法规才使这惨剧发生。同时验证了"交通法规生命之友"这句话。 不仅如此,很多人应该知道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这使多少人伤心?使多少人受伤?甚至使一些刚踏入人生的孩子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 不少同学经常以为这种事情论不到“我”,以为自己的骑车技术十分“棒”,以为自己有多了不起,但当你骑着车在马路上追逐,当你与伙伴在马路上玩耍时,你是否想过危险就在身边;当你的亲朋好友不顾一切乱穿马路、闯红灯的时候,你可想到这时的死神正在向他们招手……你知不知道这些会带来什么?是伤?是残?是死?是痛苦?是悲剧?是一个破碎的家庭?还是…… 我们应该从一点一滴做起,一点一滴积累,遵守交通。 在这生命与血换来的教训中,我们应“文明骑车、文明走路、文明乘车”让悲剧不在发生,让安全的警钟在我们耳畔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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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心中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在每个人心中都必须有法律、它约束着我们、但却有许多人不把它放在心上而造成了不少的矛盾和纠纷! 从小、母亲就教育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从最初的过斑马线、到电视上的杀人事件、都让我们触目惊心! 法律在我的心中至关重要、所以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等!望采纳

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小论文怎么写

有案例,有法律条文的例证。最好是带有普遍性的案例。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工具,是我们公民的一个保护伞,是我们的权益遭到破坏时的一个维护者,也是我们公民应该遵守的一个法则。这个法则是铁面无私的,永远不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改变,也不会因为环境而变动。而遵守这个法则,就是我们每个公民在生活中应该做到的。 我认为,作为一个社会的小公民,我们都应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但是,现在的社会上有很多引诱青少年违反法律的情况以及事件。 游戏、金钱、毒品、网络……这些都是可能引诱青少年犯罪的工具,比如说,网络。 小王(化名)本来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几乎每年都拿三好学生,一直受到老师和家长的好评,但是在读六年级上册的时候,小王再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迷上了电脑游戏,经常逃课钻进网吧,不眠不休的玩几个通宵,家长老师都很着急,多次找小王谈话,但小王还是抗拒不了网络的“诱惑”。 因为去网吧是要钱的,小王花光了所有的零用钱,在网络的“诱惑”下,他用各种借口向父母要钱,谎言被拆穿后,就伸手拿父母的钱,之后慢慢演变成了入室抢劫,最后被警方逮捕。 看了这个真实事例,我陷入了沉思,使小王从一个优秀学生变成一个入室抢匪的到底是什么?是电脑游戏?社会上的不良作风?还是家长、老师的教育?仰或是他自己? 我觉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当然对小王有一定的影响,但是,现在的小学生这么多,喜欢电脑的也有很多,但是有些人却可以“电脑学习两不误”,这是怎么回事呢?到底是因为小王本身的意志不坚定,还是这种网络游戏对他来说特别有吸引力? 我是这么认为的:网络、游戏,这些对我们未成年人,特别是小学生来说有莫大的吸引力,但是只要我们对它们保持“只了解,不经历”的态度,一切就很简单了。我以前也喜欢一个网络游戏,但是后来因为学习的压力放弃了它。小王在身陷网络的时候没有及时退出,导致越陷越深,到那时,想起来也起不来了。 至于小王演变成入室抢劫犯,我只为小王惋惜。一个很优秀的学生,竟然为了网络这种不真实的东西去毁灭自己的前途,自己的生活,他在用这些不属于他的钱的时候,会不会知道,他在这个同时,把自己的人生的光明以前途都一起埋没在了网络里?他有没有想过这是犯法的? 其实,法律是一把双面刃,当你受到被人的侵犯的时候,这把刃的那一面会帮助你讨回你应该得到的,但是你一旦侵犯了别人的利益,那么这把刃的这一面会让你为你所作的一切付出你应该付出的代价!

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总是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诞生了。法律,是个神圣的称呼,它是现代的包拯,那样的大公无私;它是正义的化生,为一位位弱者讨回公道;它是一架天平,决不会向另一边倾斜;它肩负着维护和平的重任。正气凛然的它,为社会驱逐邪恶,让国家在安定中发展。作为一个学生,我们应该从小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应该知法,懂法,守法。曾经有一个小男孩就因不懂法而险些丧命:有一天,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一个小男孩,他坐在靠窗的椅子上,也许是对新事物的好奇,坐在椅子上的他很不安分,时不时把头手伸出窗外,这时,对面突然来了一辆公交车,差点把小男孩的头挤扁,辛亏驾驶员处理及时,才没造成悲剧。可见知法是多么的重要,如果当时他知道车辆行驶中,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这一条或者驾驶员能及时提醒他,就不会有这惊险一幕了。当然,我们不仅要知法,懂法,守法,还要会用法,如果不用,它的存在便没有意义了。只有充分的利用它,才会使它的存在更有意义。让我们再来听一个小故事吧:小建11岁时父母离异,他被法院判给了母亲,但不久,母亲因病去世。小建的父亲此时已再婚并育有一女,不愿意再承担抚养小建的义务。由于无人监护,小建一直被寄养在外婆家。可是外婆年纪大,身体又不好,根本无力照顾小建,无助的小建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法庭民事审判庭的李法官认为,如果立案,就会出现父子对簿公堂的情形,容易使小建的心灵受到伤害,也不利于父子日后生活,应尽可能在诉前调解,于是法庭通知小建的父亲到庭谈话,在第一次谈话中,小建的父亲态度强硬,强调当初小建的母亲声称不需要他抚养儿子的。李法官指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因父母离婚而取消,如果遗弃未成年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数天后,法院再次通知小建的父亲到法庭谈话,李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再次耐心为其解释我国民法的监护规则,,劝其克服困难,承担起抚养小建的义务。经过李法官的多次努力,小建最终于父亲接回家一起生活。是法律帮小建找回了爱,令他有了一个新的家,有了一份生活的保障。可见,法律对我们而言,是多么的重要。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美丽;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不再重演;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法律将伴随我成长!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因而选错了道路,让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青少年。因此,为了增强我们青少年的学法、普法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学校举行了“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为我们作报告的是我校法制教育副校长纪荣利老师。本次报告会的主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场及时雨,它让我们清醒地看到自身的不足。很多案例的发生让我们为那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大为惋惜,在惋惜之余,我们也认识到他们是法律无知者,在法律面前没有“敬畏”之心,只因一时冲动而铸成大错。纪老师首先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案例: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利用网络传播犯罪方法,从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王某仅仅是一个在校学生,一个未成年人,却犯了罪。是什么原因让青少年犯罪的呢?纪老师给我们总结了一下,主要是因为不听家长、老师的教诲,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好坏的能力较弱,以至于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偷盗、吸毒、贩毒等,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我们知道了那些与我们年龄相仿的青少年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我想,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酿成大错时后悔已经晚了。在这些案例中,有很多人是因为一时冲动才犯了罪。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更有甚者把自己的一生都毁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是最美丽的篇章。如果这最美好的时间在那失去自由的地方度过,会对自己的人生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青少年犯罪,不仅毁了自己,而且会“连累”到自己的家人。家人把希望寄托在我们身上,我们这样做,岂不是辜负了他们?就算是为了家人,我们也不能做出这种“荒唐事”来。所以,我们要预防违法犯罪。预防违法犯罪,首先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守法。我们青少年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其次,要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增强控制力,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第三,在交友方面,更要增强判断力,谨慎交友,从而更好地发展自我。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是一次发人深省的心灵教诲,为我们青少年上了很好的一课。我们应牢记其中的道理,努力学习,好好做人,让自己的生命之船在正确的航线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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