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信息网-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经济法结课论文5000字弱势群体

发布时间:2024-09-08 17:06:48

经济法结课论文5000字弱势群体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理解杭州商学院法学院 蒋林川 谢安华摘要:产品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但长期以来的诉讼实践中,对产品侵权诉讼的举证分配存在很大的争议,其根源就在于对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根据归责基本理论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归责。关键词:产品侵权责任 归责 无过失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一、前引产品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产品侵权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历来都是学者们争议不止的论题,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以后,学者对《规定》第4条第6项关于“因缺陷产品置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体现的产品侵权责任的举证问题的把握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规定》第4条第6项是对产品质量侵权如何适用举证倒置的规定1,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款体现的并非举证倒置。2本文试从对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着手来对这一问题作一分析。二、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赔偿义务主体不仅仅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造成产品的缺陷,那么运输者、仓储者也应是赔偿义务的主体。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两种赔偿义务主体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两者适用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关系,后两者则是该侵权赔偿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后的另一种求偿关系,这是一种运输者、仓储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违约责任。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来讲,其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受害人并不直接向仓储者、运输者请求赔偿,而是在销售者、生产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对产品负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有义务赔偿销售者、生产者的损失。”3本文主要的是对侵权关系进行分析。产品侵权是特殊侵权,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跟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前文已然说明,根据我国法律,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义务有两种,一是生产者,一是销售者。对于这两种赔偿义务主体而言,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赔偿者就可以适用过错原则再进行责任的追究。那么,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时所适用的是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呢? 三、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简而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同时,由于归责解决的是责任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在法律价值判断范畴里的责任的“最后界点”问题,因此,归责应从主观意识因素出发,而不是以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等方面为判识依据。因此,“归责”的定义,应当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4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在我国产品侵权领域,很多学者认为,其所适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但是,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

经济法课程论文经济法课程教学论文:  提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在从事专业研究中撰写的用以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硕士学位论文集中体现了硕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学术训练中积累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在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选择学位论文题目是撰写学位论文的前置性工作,选题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学位论文本身质量的优劣。在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历史上,具有卓越学术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选题上独具匠心,所选论题大多既能够契合时代发展的脉搏,又符合知识生产的自身规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能否取得预期的绩效,主要依靠硕士研究生自 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张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zoos级硕士研究生。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与学科点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规划工作也是紧密联系的。选定起点高、有创新、有意义、难度适中,符合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论文题目,是学科点选题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是我国法学类国家级重点学科,拥有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经济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学科基地,长期以来,在李昌麟教授的带领下,一直十分重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业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近年来,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导师人数与学生人数的比例逐渐拉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之间的学术能力差别较大;读研的功利目的凸显等。因此,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工作也需要直面现实,不断探索新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提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选题仓促  由于一些硕士研究生平时对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开题只是“走形式”,不认真对待,因此,相当一部分硕士研究生平时不注意专业论题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谈不上认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级第二学期末准备开题时,才感到时间仓促,只好“临阵磨枪”,仓促选择一个论题,而对所选题目的研究现状以及是否还有研究价值缺乏应有的了解。一些学生称:“选什么题目在效果上实际上是一样的,因为研究生期间的学习并没有重点,所以选什么题目都无所谓。”  (二)消极选题  一部分学生不善于自己发现问题,仍然固守旧的学习模式,消极等待导师向其提供论文题目,在选题上丧失了主,充分调动硕士研究生的主动性是选题成功与否的关键。学者王国维曾有过“善自命题”的佳话。他在《尔雅草本虫鱼鸟兽释例》自序中,记载了大学者沈曾植与自己的一段对话:“方伯莞然日:‘君为学,乃善自命题。何不多命数题,为我辈遣日之资乎?’因相视大笑。”可见,“善自命题”就是要善于发现问题,要在广泛的阅读和比较中,发现现实中存在的真问题,从而通过研究此类问题取得显著的成果。但反观目前的一些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他们在学位论文选题中连起码的主动性都没有,逞论“善自命题”。  (三)选题不当  一部分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在选题时容易出现两种较为极端的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视了自身学术能力的局限。如,并没有系统的经济学知识训练,而以经济学分析为论文主题。二是选题过于平淡,拘泥于旧有的理论框架,不敢创新,无法体现开拓性。如,在既没有研究方法创新,也没有研究内容创新的情形下,把经济法学界已有定论的某些经济法问题作为论题进行探讨。  (四)态度不端  某些硕士生在选题时马虎应付、态度浮躁,抄袭严重,缺乏应有的学位论文写作态度。还有些学生对所选文题热情高涨,但往往是一时兴趣所致,由于对困难估计不足,最终败兴而终,临近毕业时往往还仓促改题。这也是一种不严谨的学术态度。  (五)师生之间欠缺沟通,缺乏对于学位论文的长远规划 对于科研能力和主动性较强的硕士研究生而言,通过与导师的主动接触,有助于其选题的形成,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动性较差,对导师的研究领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晓。师生之间欠缺沟通的总体情形直接影响到了学位论文选题的长远规划。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包括社会外界的影响因素、学术 640评价体制自身因素、导师和学生个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针对上述问题,不能幻想在整体上和短时间内完全根治。但是,为了提高经济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我们仍可以在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以弥补制度上的缺漏。、加强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选题指导工作的途径  (一)建立导师组制度 目前,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制是一位硕士生导师指导和管理多名学生,这是历史延续下来的导师制度,在较长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如,有利于强化导师的责任以监督硕士生自主学习,导师可以带领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学生能够更加熟悉导师的研究领域。但这是与当时的历史情形相适应的;在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扩招之前,一位导师一届招收三四名学生,而如今一位导师每届多则招收十几名学生,少则也要带八九名学生,部分导师还要指导博士研究生,还要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观上虽希望提高能动性,但客观上却没有精力像以前那样与硕士生紧密联系,倾注大量精力指导研究生开展经济法学术研究。因此,可以考虑将“一对多”的导师制改革为导师组制度,即由多位导师组成导师组,对研究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对于学科方向划分较少的院校的学科点,可以将硕士生导师组合为经济法专业导师组;对于学科方向划分较多的院校的学科点,如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可以将不同大类研究方向的导师成立多个导师组,由导师组集体管理硕士生。当然,为了防止出现集体的“不作为”,还需要辅以工作量登记和考核等相关具体制度的协调配合。这种导师组制度既有助于学生开阔学术视野,在多位导师的指导中博采众家之长,也有利于形成开放式的学术研究样态和研 641究生培养方式,还可避免导师重复指导学生而造成的学术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  (二)尽早开展选题规划工作 选择一个适当的学位论文题目非一日之功,需要在平时的学习中一点一滴地积累。尽早确定选题方向,将有助于学生在较长时间内搜集和积累相关研究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提前开展选题规划对学位论文的撰写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我认为,在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一年级下学期,即可要求学生确定选题的大体方向,再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学习积累,在研究生二年级下学期初即可在之前的选题方向中确定一个更为具体的最终选题。这样就可使经济法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成为一项有的放矢的工作。  (三)导师组及时向学生推荐可选论题 一般而言,受学力和知识面等因素的限制,只有较少的硕士研究生具有自主恰当选择学位论文题目的能力。加之经济法学研究往往涉及经济学、政治理论和社会学等其他学科领域,一些硕士研究生在选题时容易误入其他学科范畴。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有必要结合大多数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特点,由导师组根据学科研究方向,尽早向学生推荐可选学位论文题目。这可以避免研究生选题的盲目性,有助于引导学生向未知领域探索。当然,这项工作的目的只是辅助经济法硕士研究生自主选题,并不能否定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选题中的主体地位;之所以强调这一点,仅仅是着眼于从规划的角度为硕士生的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学术指导。这也是导师组制在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体现。  (四)组织学生读书小组  在经济法学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内,要提倡读经典、读论文、读时事,读多了自然就会提高学术素养,产生学术自觉性,找到合适的选题也就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了。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可在研究生一年级成立读书小组,由导师组确定推荐阅读书目。通过阅读,可以使学生掌握相关研究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难点,以此在学科点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学生创作灵感,为学位论文的选脱规划提供丰富的知识储备。  (五)举办经验交流会  经过选题、开题以及撰写学位论文等一系列程序的即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的准备和写作中既有成功的经脸,也有失败的教训。对于尚未开始选题的一年级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而言,这些都是宝贵的可以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因此,要发挥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的“传、帮、带”作用。可以考虑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请高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讲述自己在选题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与下届研究生进行选题方面的交流。  (六)充分利用网络集道  随着教学科研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如今网络已进人学校尤其是学生宿舍。网络成为教师和学生联系、沟通的盆要集道;应充分利用网络在信息传递中的作用,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提供交流的渠道。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的“师生互动平台”就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交流的网上平台。鉴于硕士学位论文选厄的重要性,可以在“师生互动平台”BBS上增设“学位论文选题探讨”栏目。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对于选题的各种问题可以发表在该栏月中,导师和学生能够通过它共同探讨某一选题的可行性,以此形成师生间的教研互动机制。  (七)开展学生课题研究计划 学位论文选题作为硕士研究生在校学术活动的一部分,必须与其平时所受的学术训练相联系。为激发硕士研究生的学术热情,提高他们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学位论文选题提供充分的准备条件,经济法学科点可以在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中鼓励开展自主申报学生课题的计划,支持研究生团结协作,优势互补,申报 “了圣济i清气It I与自身研究方向相吻合的课题进行学术研究。此类学生课题由导师组盲审后批准立项,学科点提供适当的研究经费。这项活动可以为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提供“孵化器”的作用。我院学科点已于今年初首次尝试了该项计划,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学生们的普遍欢迎;在2005级硕士研究生中,就有近10名硕士研究生将其获准承担的课题作为了其学位论文选题。  (八)提倡调查研究 经济法研究不能脱离实际,选题要和学科发展的现状相联系。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选择契合时代脉搏的真问题展开研究,应提倡开展调查研究的学术风气。这里所说的调查研究是广义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阅读专业理论书籍获得间接的知识积累;二是通过外在的社会调查实践取得第一手资料。在经济法学研究工作中,这两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不可偏废。当然,对于不同的研究方向,学生在上述两者间的着力点可以有所不同,如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选题,更需要通过阅读大量的理论书籍,在前人的知识生产积累上进行学术创新;而对于十分强调应用性的经济法分论选题而言,不仅要阅读相关理论书籍,更需要结合实际,发现真问题。经济法学科点应当鼓励研究生根据自己选题的大致方向,进行广泛而且深人地调查研究活动,如,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点组织的经济法学术会议,或与导师一同进行社会实践,或提倡研究生在学生课题中增加实践环节的内容,等等。

经济法学结课论文5000字

他们提供的文章都挺好,如您需要更加详细全面的法学毕业论文博望可以点击我

上个大学 论文都不想写 上鸡毛大学?

其实你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去确定一个方向,然后再具体的去找下资料和范文,先不着急去写,然后再定题目,最好要根据题目去找找资料和文献,再然后列个大纲给你们老师看,跟你们老师请教一下。因为法律的包含了很多方向的,比如: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所以呢,最好你要选择其中一个方向,不然会很凌乱的。思路乱了那麻烦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 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 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 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 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 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 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 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 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 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 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 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 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 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 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 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 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 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 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 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 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 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 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 ,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 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 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 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 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 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 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 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 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 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 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 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 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 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 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 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 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 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 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 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 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 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 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 ,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 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 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 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 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 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 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 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 ,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 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 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 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 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 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 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 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 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 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 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 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 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 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 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 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 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 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 。”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 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 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 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 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 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 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 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 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 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 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 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 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 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 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 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 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 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 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 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 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 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 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 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 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 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 条文亦有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腾飞,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各大城市,仅以我们深圳为例,流动人口就有1000多万人,其中就包含数百万农民工兄弟。由于种种现实原因,产生了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 他们当中,地位最为低下的是那些天天坐在马路边的拾荒者,那些成群结队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以乞讨为生的乞丐,那些成天在马路上扫大街的清洁工人,还有那些在建筑工地上卖着苦力的建筑工人。 这些人的生存状态跟我们城市里的人有很大的差距。他们每天吃的是最差的饭菜,穿的是别人丢弃的衣服,住的是那些由居民楼架空层改造的阴暗的小屋,为了省一点租金,甚至是好几家人挤在一套几十平方米的小屋里。卫生条件极差。 俗话说:“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的生存条件。特别是那些在一些企业或私人家打工的农民工,因为没有什么文化,更没有什么专长,他们干的都是保安员、服务员、清洁工、钟点工、保姆等之类的工作。 我每天早上去上学时,都会看到那些清洁工阿姨早早地就起来工作了。她们用手中的扫把,把城市街道的每一条马路,每一条小巷,打扫得干干净净。可他们每个月的工资只有几百元。这是多么不合理的事情啊! 特别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这些农民工的子女,来我们城里上学,只能去上那些低收费的私人开的工棚学校。谁都知道,这些工棚学校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的,不但师资差,教室环境差,而且教学质量更是没有保障。 我认为,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给这些低收入的农民工多加点工资,至少要加到1000元以上,要给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要尽快解决农民工子女的读书问题。 我也知道,解决农民工以及他们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问题,主要是靠政府的力量,但我们广大市民也要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去为他们呼吁,为他们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另外,我还想呼吁全社会,要多给那些奋战在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城市各个角落里的小商小贩、年老体弱的拾荒者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乞丐们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宽容,多一些帮助。因为这些人也是我们的同胞,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我们没有理由去歧视他们,更不能去驱赶他们,要给他们一碗饭吃。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社会,关注那些挣扎在生存线上的弱势群体。

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社会保险系统的服务对象是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怎样理解构建和谐社会与善等弱势群体的关系,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关注和善待弱势群体,是社保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应首先解决好的重要问题。  一、善待弱势群体是保持党群关系和谐带动社会和谐的关键措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这一目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善待弱势群体是根本性措施。  首先,善待弱势群体能够通过保发展来增和谐。善待弱势群体要求必须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道理多数人都懂。社会保险保什么,如果只理解为保稳定显然没有到位,在保稳定的同时,实质上是保了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化,劳动力商品化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从全社会再生产来看,资本和劳动力商品这一对矛盾的统一性就是由社会保障来维系的。所以说,养老保险本质意义是保障社会再生产,也就是保障经济发展。我们要通过做好社会保险工作促进发展,而发展又是解决一切不和谐问题的根本,所以善待弱势群体可以起到以发展增和谐的目的。  其次,善待弱势群体才能保改革促和谐。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影响,我省国有企业机制不活,生产经营困难。省委、省政府下决心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一年的攻坚,已基本完成国企改制任务,重塑了老工业基地的辉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社会保险部门充分发挥了“减震器”、“安全网”的作用,承担了大量的改制成本,帮助企业做好安置人员工作,维护参保职工的利益,将改革的 “阵痛”减少到了最低程度。比如改制企业提前五年内退人员,企业丧失管理能力的,由我们各级社保局管起来,这就是为国企改革分忧。  再次,善待弱势群体能够以公平求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关学者在解读这一定义时指出,这六方面都涵盖公平的意思,而和谐社会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公平。可见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当前情况看,弱势群体地位低下、话语权不多,诉求能力有限,经济基础薄弱,心理素质脆弱,应该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大受益者,只有善待他们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社会保险是二次分配,又属于社会生活范畴,本身做的就是维护公平的工作。善待弱势群体,实现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是社会保险部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直接贡献。  第四,善待弱势群体能够以稳定保和谐。当前人数最多的群体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困难和问题不解决,社会就很难稳定。特别是我们国家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上看社会财富还难以很好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尤其是我省这样的欠发达地区,相当多的弱势群体生活还不富裕,有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既养老还要养小。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还经常发生,上访的仍然较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很重。这两年虽然基本没有因为养老金和失业金发放问题的上访了,但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个案上访仍存在。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更要强调善待弱势群体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在这样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更加注重化解矛盾,更加关注弱势群体。  (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善待弱势群体  1、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使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变市民。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转移农村劳动力2亿多,农村还有5亿富裕劳动力需要转移。大量的农民工进城,由于文化水平、自身素质的限制,绝大多数在从事着苦、脏、累、险,收入较低的工作,成为城市中新的弱势群体。这些人的未来保障问题怎么解决,养老、失业怎么保障,成为我们面临的严峻课题。  2、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改革,使弱势群体不断分化组合,呈现不稳定状态。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变为企业,优势企业变为劣势企业的情况每天都在发生。企业自身也在不断地分化组合,重组、兼并、破产随时在进行,这些变化使社会弱势群体也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何适应这一新形势,采取有效措施从容应对,是我们社保机构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3、社会的老龄化加速到来。据统计,我省1999年就开始步入老龄化省份。虽然老龄化是世界性的趋势,但我国的特殊性在于来势猛,绝对数大,未富先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老龄化都是经济发展达到中等发达阶段以后,即人均GDP达到1—3万美元时到来的,而我国人均GDP只达到800多美元就开始进入老龄化。老龄化来势猛的最大问题是养老统筹金支付上出现困难。这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日本、美国、俄罗斯都在研究。都是个人多承担,国家少支出的趋势。我国东三省的试点也是试图做大个人积累,以减少支付高峰到来时国家的支付压力。在这种趋势下,我们如何善待老龄化人群,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认真研究思考。  (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要求我们必须善待弱势群体  1、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的困难程度有加剧的趋势。世界上通行将基尼系数作为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基尼系数低于3属于分配比较均等,3—4属于分配比较合理,4—5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5则意味着出现了两级分化。据统计,到2000年,我国城乡居民的综合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了4,而且呈继续上升趋势。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到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5%的人群收入占全社会总收入的20%;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2002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已达到了13:1。收入差距的逐渐拉大,使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持续下降,产生了较强的失落感。对这个问题不引起高度重视,不认真加以解决,矛盾随时可能激化。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收入不平衡。2002年,最落后的西部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121元,最发达的东部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822元,相差5倍多,最发达的上海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32258元,是最落后省份的10倍多。社会保障的负担也存在着较大差距,深圳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与离退休人数的比例为90:1,我省为5:1,负担差距达36倍。由于经济发展的差距悬殊,养老失业待遇的水平就有很大的差异,横向比较也带来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3、改革必然出现“阵痛”,一些人会暂时失去就业岗位,失去经济来源。由于企业改制重组,加之科技进步,效率的提高,国企减员是大势所趋。尽管政府和有关部门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但仍难避免部分企业员工下岗失业,这几年在严格控制的情况下,我省的失业率仍达到5%左右。本来就是低收入阶层的弱势群体,工资收入是维持生活的唯一来源,下岗失业生活会更加困难,值得我们认真关注。  (三)从业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要求我们必须善待弱势群体  1、预期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他们对社会保险的依赖情结。目前企业职工的收入更多的是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好就多得,企业效益不好就少得。所以即使是有一个较为稳定的工作岗位也难以预料未来的收入情况。这些人已经很少将自己的未来保障寄托在某个企业身上,他们更倾向于依托社会来解决。能不能承受起他们的托付,让他们的希望在未来变成现实,需要我们社会保险去努力做好工作。  2、就业岗位的不稳定性使他们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拥有了完全的用工自主权,相对应带来用工形式的灵活多样。一个岗位定终身已成为历史,许多人一生将从事多种行业,多个岗位的工作。这种工作岗位的不稳定性,对我们社会保险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做到社保关系随人走,方便转移和接续,做到不管岗位怎样变,未来保障接着算。  3、职业选择的多样性使他们更看重未来保障方面的承诺。如今,赶人才大集,投简历,参加面试,已成为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主旋律”。这些人素质高,能力强,总是不甘现状,不断追求适合自己发展的人生目标。据调查,这几年在他们择业的要求中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的承诺,有没有“五险一金”成为择业的重要条件。这种现象加大了社会保险的责任,要求我们要下力气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为求职者提供更广阔的施展才能的空间。  三、把善待弱势群体作为社保系统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社会保险系统要将善待弱势群体作为基本遵循。具体要在思想上提高“三个认识”,行动上做到“三有”,当前工作要抓好“三件实事”。  (一)在思想上要提高“三个认识”:  1、善待弱势群体是社保的神圣职责。社会保险是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着保一方平安的重任,上要对党和政府负责,下要为参保职工谋利,应该也必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党和政府的爱民亲民思想和政策需要通过社保工作者的工作去体现、去落实,社保职工要常怀“心中的责任如山,肩上的担子如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善待弱势群体要贯穿工作始终。社保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都要把“我们生活的理想,就是让广大离退休职工过上理想的生活”当作不懈地追求,绝不能时紧时松,顾此失彼,善待弱势群体要真想、真办、真解决,在社会保险经办全程悉心善待弱势群体,紧密结合社会保险实践,关注和解决他们的困难。  3、善待弱势群体要从本岗位做起。社保干部职工必须立足岗位善待弱势群体。把善待弱势群体化作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际行动,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利益作为人生的最大快乐,立足岗位,恪尽职守,争创一流,无私奉献,以帮贫济困为已任,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弱势群体竭尽服务,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促进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在行动上要做到“三有”:  1、要有心怀人民、执政为民的坚定意识。事事处处想着人民,时时刻刻为民解忧,工作中要经常换位思考,更多地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改进工作,真心实意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其权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尽心竭力地为弱势群体服务。  2、要有敢于创新、创先争优的开拓精神。确立创新思维,拓宽创新思路,以创新引领社会保险工作,不断创新征缴方式、服务手段、经办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群众、尊重实践、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上级精神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引领新风尚。  3、要有服务有力、保障有效的过硬本领。在全系统广泛开展“练成多面手,争做明白人”一岗多能学习竞赛活动,以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熟悉社会保险政策,具备社保工作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要目标,努力提高“八种能力”:即学习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综合能力、研究能力、服务能力。做到“五个应知”(知理论知识、知法规政策、知工作规则、知业务流程、知文明礼仪),“五个应会”(会准确表达、会熟练操作、会正确执行、会规范管理、会研究分析)和“五个明白”(想明白、说明白、写明白、干明白、服务明白),真正能以过硬的本领为弱势群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  (三)当前工作要抓好“三件实事”:  第一件是千方百计解决弱势群体参保困难,逐步实现弱势群体的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围绕困难群体开展社会保险五项攻关,努力推进和完善和谐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险体系。搞好续保攻关,解决好断保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组织农保攻关,解决好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组织非公扩面攻关,解决“两非”人员参保问题;开展征缴攻关,构建可持续发放的新机制;开展解困攻关,解决好困难群体社会保障问题。  第二件是创新服务方式,为参保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障。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逐步实现大厅以外无受理;探索开办贷款缴费,有效解决困难群体续保参保问题;开展缴费卡缴费业务,方便就近就地缴费;研究开办远程认证,确保养老基金不流失;优化社区网络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通畅纳言请柬渠道,及时了解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件是加大能力和行风建设力度,通过能力建设推动社保经办管理达到新水平。具体要实施六项工程,一是员工教育培训工程;二是标准化社保经办大厅建设工程;三是标准化档案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四是金保工程;五是社保阳光工程;六是信息化升级改造工程。

从事基础或临床护理科学研究与撰写论文,进行必要的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是极重要的一步,既是获得客观结果以引出正确结论的基本过程,也是积累论文资料准备写作的重要途径。实验是根据研究目的,利用各种物质手段(实验仪器、动物等),探索客观规律的方法;观察则是为了揭示现象背后的原因及其规律而有意识地对自然现象加以考察。二者的主要作用都在于搜集科学事实,获得科研的感性材料,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二者的区别在于“观察是搜集自然现象所提供的东酉,而实验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提取它所愿望的东西。”因此,不管进行动物实验还是临床观察,都要详细认真.以各种事实为依据,并在工作中做好各种记录。有些护理论文写作并不一定要进行动物实验或临床观察,如护理管理论文或护理综述等,但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仍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将实践中得来的素材上升到理论,才有可能获得有价值的成果。

经济法课程论文5000字

题目·《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论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上网百度呗,就某一制度找几篇文章,各摘抄点,加点自己的话就ok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 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 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 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 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 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 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 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 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 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 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 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 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 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 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 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 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 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 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 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 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 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 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 ,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 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 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 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 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 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 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 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 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 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 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 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 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 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 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 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 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 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 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 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 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 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 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 ,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 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 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 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 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 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 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 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 ,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 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 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 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 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 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 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 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 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 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 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 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 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 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 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 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 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 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 。”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 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 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 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 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 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 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 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 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 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 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 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 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 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 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 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 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 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 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 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 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 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 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 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 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 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 条文亦有

经济法结业论文5000字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理解杭州商学院法学院 蒋林川 谢安华摘要:产品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但长期以来的诉讼实践中,对产品侵权诉讼的举证分配存在很大的争议,其根源就在于对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根据归责基本理论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归责。关键词:产品侵权责任 归责 无过失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一、前引产品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产品侵权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历来都是学者们争议不止的论题,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以后,学者对《规定》第4条第6项关于“因缺陷产品置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体现的产品侵权责任的举证问题的把握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规定》第4条第6项是对产品质量侵权如何适用举证倒置的规定1,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款体现的并非举证倒置。2本文试从对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着手来对这一问题作一分析。二、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赔偿义务主体不仅仅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造成产品的缺陷,那么运输者、仓储者也应是赔偿义务的主体。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两种赔偿义务主体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两者适用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关系,后两者则是该侵权赔偿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后的另一种求偿关系,这是一种运输者、仓储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违约责任。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来讲,其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受害人并不直接向仓储者、运输者请求赔偿,而是在销售者、生产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对产品负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有义务赔偿销售者、生产者的损失。”3本文主要的是对侵权关系进行分析。产品侵权是特殊侵权,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跟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前文已然说明,根据我国法律,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义务有两种,一是生产者,一是销售者。对于这两种赔偿义务主体而言,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赔偿者就可以适用过错原则再进行责任的追究。那么,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时所适用的是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呢? 三、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简而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同时,由于归责解决的是责任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在法律价值判断范畴里的责任的“最后界点”问题,因此,归责应从主观意识因素出发,而不是以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等方面为判识依据。因此,“归责”的定义,应当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4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在我国产品侵权领域,很多学者认为,其所适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但是,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

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