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信息网-创作、查重、发刊有保障。

关于中药的论文3500字开头的标题

发布时间:2024-08-09 09:59:30

关于中药的论文3500字开头的标题

好写的。请问是本科吗?

试论高职药学专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 代谢组学及其在药学中的应用 谈有机化学与药学教学 浅谈药学高职教育中实验教学 《药学进展》2009年第33卷关键词(英文)索引(英文) 护理学中的药学问题研究(附47例分析) 广西药学类本科专业人才需求调查与分析 药学类院校高等有机化学建设探索 药学文献检索课教学实践 新型荧光探针量子点在生命科学和药学中的应用 《中南药学》2008年计量指标 《中南药学》2008年计量指标 改革专业课程实验教学,探索药学创新人才培养 北京军区第八届药学学术会议在天津召开 药学本科有机化学教学改革探讨 人参二醇的现代药学与生物活性研究进展 药学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初探

大自然送给人类健康的礼物

近几十年,中医基础理论的研究有较大的进展,在用传统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同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西医学的研究手段,从不同侧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揭示了中医理论的科学性,并为人体生命科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但是,由于中医学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由于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的某些缺陷,中医基础理论的研究在许多方面都不尽人意,甚至陷入某些误区,因此必须认真考虑和探讨。 习惯上把中医理论的研究分为两种形式,即文献型的传统研究和借助现代科学理论的现代研究。文献型研究往往是继承性研究,而现代研究被认为是对中医学的发展研究。这种划分是对中医理论研究的误解,客观上阻碍了中医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不应该把是否借助现代科学作为区分继承和发展研究的标准,关键在是否有利于中医学或整个医学的发展,是否能够为人类提供新知识。 当前,有些研究如果不能科学的评价其结论就会阻碍中医学的发展。假如在解剖学找不到经络的实体,就认为人体的经络现象不存在,势必动摇对中医学理论和概念的信念,影响中医学的发展。很多临床医生不从中医角度思考组方,而只考虑中药的药理,就是受这种研究思路影响的结果。究竟采用怎样的研究思路,才能真正有利于中医学的发展? 中医理论产生在古代,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别,古代科技手段的限制,中医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体系。表现在理论概念的模糊不清,理论之间缺少严密的逻辑关系和某些理论的明显的主观倾向,造成中医理论研究,不论传统研究还是现代研究很难通过理论或实践来否定某些理论。 中医学是在东方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中医古代哲学的基本思想如气一元论思想、阴阳学说等,使得中医先辈在对人体生理病理现象进行观察研究和总结时,注意的焦点多在人体的整体联系和人体的某些整体规律上。在长期的发展中,中医学对人体的某些整体规律或人体的某些深层规律有比西医更深的认识,这恰好是西医学的研究最易忽略的。因此,中医理论的现代研究,必须立足于这个基本出发点。要在全面了解中医理论的基础上,透过中医理论本身的表达,寻求中医理论中蕴藏的对人体深层规律或整体规律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某些新的理论和假说,推论某些结论,预测某些事实,从而推动中医学乃至整个医学科学的发展。 中医基本理论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从《内经》的构成看,涉及到医学、数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气象学、物候学、食物学、农学、哲学、逻辑学、史学、社会学、伦理学、理学等多方面的内容。此后又有两千多年的发展,是长远的研究对象,有取之不尽的研究课题。但也必须看到,在这些理论中有些古人对长期临床实践的忠实记载或是对人体某些实际信息和现象的客观描述,并结合当时先进的哲学思想加以理论阐释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体生命活动的内在规律或多种联系。尽管在其理论表达上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以临床医疗实践实际现象观察为基础的真实记录以及所反映出来的规律都是实实在在的,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否认的,这正是中医理论科学价值所在。因此,进行中医理论现代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很可能有某些新的发现,或揭示出西医学乃至整个现代科学尚未认识到的人体生命规律。 在中医基础理论中,依赖思辩所得的结果和臆说是大量存在的。如用五行学说、五运六气学说进行的机械甚至僵化的演绎推理,用人体构造牵强附会的类比自然界构成的“天人相应”等,都是以主观臆测的联系代替实际存在的联系。事实上,中医理论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且随着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断深化,知识和经验的逐步积累而不断更新,不断淘汰。 中医和西医是从不同的角度把握人体的,中医强调整体性,从宏观上动态上并通过系统分析的方法认知生命;西医强调个体分析,从微观上形态上,并通过还原分析的方法认知生命。对疾病的认识上,中医认为肌体局部失调与全身机能失调并重,主要诊断依据是临床表现出的症状和体征,特别强调局部与全身状态的综合判断;西医重视局部器官的病变,主要诊断依据是理化指标与局部器官的症状和体征,并特别强调局部器官病变的多层次检查分析。 因此,在中医理论现代化的今天,中医基础理论急需解决的问题不是用西医学的理论验证中医理论,也不是追随西医的发展亦步亦趋,更不是以西医理论代替中医理论,而是在保持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引进现代多学科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手段。进一步完善中医自身的理论,创立新观点,提出新学说,以便指导临床实践,提高中医的治疗效果。只有这样中医学才能在整个医学科学、生命科学迅猛发展的大环境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不然中医理论乃至整个中医学将会面临主体性危机。

关于中药的论文3500字开头怎么写

我可以给你,不上传,

想个论文题目。 然后去网上找相关资料 不要全部模仿 找你自己觉得可效仿的某部分,然后就自己写一部分出来

【关键词】 中药学专业 课程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医药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加入WTO后,我国的中药行业也加快了现代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步伐。中药领域新学科、新行业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一批新型中药人才,以推动中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已经进入了大众化时代。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专业设置不断拓宽,各学科之间不断交叉、渗透和融合,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中药学课程体系。中药学人才供求将趋于饱和,人才竞争将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就对中药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而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就是课程体系建设。因此,构建新型的中药学人才知识结构,深入开展中药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探讨实现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充分体现高等农林院校中药学专业的特色[1]。积极推进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进一步优化专业学科结构,加强实验室建设与实习基地建设,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带动专业教学改革,促进专业学科发展,加强学科师资队伍建设,以师资队伍建设带动课程改革与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大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是我们进行改革探索的主要目的。下面介绍对本校中药学专业进行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体会。 1 推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近年来,我们对本校中药学专业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了以下改革:改革实验课程体系与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与考试方法;改革实验教学管理模式与机制;建立系统的传授知识与探索研究相结合的实验教学体系[2]。以教师为主导,培养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方式,积极开展并推行“启发式”“问题式”等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其他辅助教学内容,强调对学生分析问题、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如通过让学生查阅、翻译外文资料、撰写读书报告、参与老师科研、设计实验方案、申请并直接参与创新课题研究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及科研创新能力。运用多媒体、实物或投影等教学手段,强化教学的直观性,提高教学效果。 实践课程是整个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我们特别注重实验课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并不断增加实验课学时比例,修改设计新的实验课程体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从而强化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 课程设置与改进 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取决于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可行,它关系到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结构的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直接影响到培养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3]。我院中药学专业的原课程设置结构不够合理,一些重要的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学时较少,一些必要的选修课没有开设。课程开设较杂乱,尤其是实验学时偏少,导致有些实验课质量不能保证,学生操作能力较弱,达不到预期的实践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也不利于学生知识面及视野的开拓。因此在全校范围内实行新一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同时,我们对中药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全面修改与补充。课程体系调整主要包括: (1) 近年来,随着中药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些新学科。我们结合本校特色优化专业基础课程,强化专业特色,增加新兴中药学科。如中药市场营销学,中药新产品开发学,中药质量检测,药用植物遗传育种学,植物资源开发利用,新药研究与设计,制剂设备与机械,这些新兴学科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也最能体现现代中药学的特色,我们将其作为专业选修课进行开设。(2)删除一些与中药学关系不大的课程,将一些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课时有所增加,如中药化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制剂分析、中药药理学等课程。其中这些课程的理论和实验学时几乎达到1∶1,保证了实验教学质量。 (3)扩大选修课范围。

关于财富的论文3500字开头的标题

在浩瀚无边的词海中最具有魅力的词汇应 首选“财富”。无论你是蓝眼睛,金黄的卷 发;无论你是黑皮肤,雪白的牙齿;无论 你西装革履,驾驶着“皇冠”“夏利”;无论你 花枝招展,珠光宝气;无论你穷困潦倒, 一身寒酸气息。有谁不为财富怦然心动? 有谁为财富漠然视之? 正因为如此,世界 首富比尔·盖兹的名字家喻户晓,人人皆 知。他拥有个人资产140个亿,然而之所以 成为首富的原因不仅于此,更值得人们敬 佩的是他拥有的精神财富。当记者问及比 尔·盖兹,将来怎么处理这笔财富时,他语 惊四座,他要把这笔财富捐献给慈善机 构,不给子女分文。理由是让子女在生活 中成长,在苦难中磨炼,因为幸福是在苦 难中孕育出来的。可见,苦难比140个亿更 宝贵,苦难是一笔无价的财富。 苦难是中 华民族灿烂文化的温床,没有苦难,就没 有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周文王被囚之后 集成《周易》,孔子受厄难而出《春 秋》,屈原被逐而赋《离骚》,左丘失明 作《国语》,司马迁受宫刑而著《史记》 ……这些不朽之作都有是从苦难中孕育出来 的。而那些王公贵族顺势而上,贪图享 受,他们的名字早已灰飞烟灭。 鲁迅 先生 之所以成为伟大的文学家,是因为“悲愤出 诗人”;海伦·凯勒集盲、聋、哑于一身,但 她奇迹般地学会了英、法、拉丁语、希腊 语,受到亿万人民爱戴,她不但给残疾人 以鼓舞,也给常人以无穷的力量。是因为 他们得益于苦难,战胜苦难,越越苦难的 结果。人生是一首美丽的乐曲,苦难则是 一个不可缺少的音符,没有痛苦,人生的 乐曲就缺乏精彩。 苦难渗透在一切事物当 中。种子在苦难中萌芽,婴儿在苦难中分 娩,雏鹰在苦难中展翅。不经艰难的跋 涉,我们体会不到二万五千里长征的壮 美;不经过八年浴血奋战,我们品尝不到 抗战胜利果实的甘甜;不经过痛苦的煎 熬,刘翔就不会摘下世界冠军的头衔;不 经过150年的苦苦抗争,香港就不会回到祖 国的怀抱;不经过半个世纪的探索,“嫦娥 一号”卫星就不会入驻广寒宫。 人生是杯醇 香四溢的美酒,但必须用痛苦去酿造。只 有在痛苦中不断探索,真正的快乐才会与 你同行。拭去你眼角的泪水,生活的乐章 必将灿烂辉煌。苦难像天上的雨,无法逃 避;苦难就像一座山,只有跨越,只有征 服。当苦难向你走来时,不要悲伤,不要 退缩,这是上苍对你的恩赐,要勇敢面 对。 阳光总在风雨后,风雨过后见彩虹。 生命只有在挫折和磨难中茁壮,意志只有 在残酷和无情中坚强。没有苦难的人生不 是完美的人生,苦难是一笔丰厚的财富, 我们都应该拥有它。

说到财富,人们总会想到金钱。那只不过是一种虚荣的东西 。而我并没有家财万贯,但我却觉得我很富有,因为我有一切一切。。。。。。。(然后引出下文)

我的财富 我,没有哲学家的思想,没有雄辩家的口齿,也没有富翁的经验,我,只有时间。时间是我的财富,是上帝给我的唯一的财富。时间,可以让我拥有知识。 有时间去阅读,有时间去欣赏,有时间去品味。“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有时间去寻找,有时间去研究,有时间去发现。时间,可以让我拥有友谊。 朋友之间的友谊需要时间上的沟通、了解和信任。“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友谊需要时间上的宽容、尊重和谅解。 时间,可以让我拥有经验。 经验,是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拥有了经验,我会拥有更多的成功,更多的机会,更多的信心。拥有了这些,我才会拥有更多的时间。时间,可以让我拥有耐心。 为了理想而等待,奋斗,为了目标而拼搏。“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耐心需要时间的考验,风雨之后才可见彩虹。不但如此,时间,也让我拥有了挫折。 它让我不断的坚强,不断的磨练意志,不断的战胜自我。“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时间,历练着生命,历练着毅力,历练着执著与认真。珍惜时间,珍惜上帝给我的这个唯一的财富。时间像一位智者,让我们拥有了许多……拥有了时间,我们才拥有了真正富有的人生。

作文开头:财富是什么?也许有些人会认为财富就是金钱。但我个人并不这么认为,对于这点,我认为财富就是时间。关于这点,我可是深有体会的哦!作文结尾:如果你再次问我财富是什么。我就会肯定地说:“财富就是时间”!

关于汽车的论文3500字开头的标题

你看看交通技术期刊或者直接去汉斯出版社的官网检索相关文献就可以哈,看看别人是怎么写的,你找找灵感

小论文:刍议某地汽车发展历程大论文:某地汽车发展史研究新年快乐

你好!论文结合自己的工作任务,对工作方法及技巧进行总结,并说说自己对问题的解决或技能的掌握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三、 选题范围1) 发动机故障的诊断与排除过程2) 汽车底盘方面的故障排除过程3) 汽车电器方面的故障排除过程4) 汽车电控方面的故障排除过程5) 汽车美容操作工艺总结6) 汽车钣金工艺总结过程7) 汽车相关工作(工艺)流程

关于仲裁法的论文3500字开头的标题

孩子,自己写吧!你去中国知网就是CNKI找找灵感,看看别人怎么写的。这个别人是帮不了你的。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 不正当竞争 必要性 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 笔者对此表示认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实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即先在实行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为了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当前的社会风气也有较大关系。从目前来看,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在这些地方,由于律师及律所比较集中,众多的律师及律所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必然会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2)不正当竞争手段多样化且具有隐蔽性。1995年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导致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纳入不正当竞争之列,现实中不正当竞争手段呈多样化的特点。如《规定》中对律师及律所的广告宣传问题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律师界利用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及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则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一) 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的需要律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和效益原则,否则各行其是必然导致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和促进平等、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不正当竞争作为正当竞争必然伴侣,在客观上将引起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流向的不合理,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从律师行业来说,律师及律所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行为是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依据其价值进行等价交换。一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 其结果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使当事人无法选择正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指导将得不到及时、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一些高素质的律师由于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挤,无法获得充分的案源,无法施展才能,为了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生存,最终或许也将走上不正当竞争之路,其结果将导致律师业务素质的下降,使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受损,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证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的需要。(二) 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就律师行业而言,虽然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职能的执行者,但其仍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根本任务。律师的根本任务有两层含义:(1)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律师有责任敦促执法机关和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 律师根本任务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若实施诸如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律师的根本任务,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另外,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或与现任行政、司法部门领导有特殊关系的)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严重干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是由律师的根本任务决定的,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司法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有重要意义。从根本上来说,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三) 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全球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从法律服务市场来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限制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但自1986年我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为了在“复关”问题上取得有利及主动地位,我国于1991年7月对世界做出了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旅游在内的6个专业服务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 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我国已提交了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根据承诺,中国一旦加入WTO,作为专业服务贸易领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对外国律师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消除,国内外律师业的竞争将加剧,就两者的实力而言,国内律所无论是在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还是在办公的软硬环境方面都无法与国外律所相比,在此种情况下,本国律师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注重改善软硬服务环境,仍把精力放在诸如拉关系、走后门、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其结果必然会失去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所淘汰。二、 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可行性探讨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可行性问题关键是如何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或规定在实践中付诸施行的问题。应该说我国法律理论及实务界在较早以前就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给予了关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界定,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机构和方式,然而该《规定》在实践中绩效不佳,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蔓延之势,时至今日,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再度成为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之焦点,其核心问题仍是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我国律协的功能与国外律协有较大差别,如美国律协(简称ABA)有立法权,美国的律师立法是由律协而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来进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普遍的强制性。 而我国律协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规则也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内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我国仅依靠自律或由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能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的。 (2)在禁止性规范中应准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尽量以明确的列举式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1995年司法部的《规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列举行为的外延过宽所致。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宣传问题,其规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为不正当竞争,但到底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事实上一些即使符合实际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某律师与法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的关系,某律师曾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它领导职务,这些事实都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是现实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途径或方法,然而《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不妥。(3)应完善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95年《规定》颁发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不完善,如律师惩戒组织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强化。律师实务界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目共睹,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实践中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检举、举报情况甚少,导致有关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案源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也就无法落实,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无从体现。法律规范只有得到实施它才有实效, 因此,要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具体落实相应的规范或规定上。参考文献: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徐孟洲主编:《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②盛杰民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二个层次的任务,其具体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任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周福民 洪晴:《中国律师如何面对WTO》,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奥)凯尔森著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相关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