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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8-06 02:09:44

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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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劳动法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相对劳动合同法来讲他又是基础法,他们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鉴于目前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合同法一发布社会各种规点较多,随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说明了可论的地方很多。好的论文和建议在此时方显价值,所以,以此为题深入司法实践中去感吾挖掘很有意义。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你要分几种情况来分析,也就是不要笼统地说。那种的解除情况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产不同的。以此为根本来谈,可能容易些,也有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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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括双方权利详细分析双方义务详细分析总结 权利义务提出自己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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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2、B;3、A;4、A;5、C

A 以招聘为目的,字眼清楚,公司基本情况明显B 培训协议可以这样约定A 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D 职业介绍所没有档案保管权A 理由迁移证如果没有办理迁入,那么就表示该户口迁移无效

1、d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c3、a4、c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5、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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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1、劳动合同法方面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对职工的保护(这些可以写的很多1万字以上很容易写到,如果你嫌太宽,你可以在里面适当缩小范围)2、合同法方面的:租赁合同方面的(实践中这类纠纷很多);违约责任(6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效力(无效、有效、可撤销);合同欺诈或诈骗问题;合同的解除问题等 可以写的很多,而且和合同相关的涉及实务也多,相对也好写很多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你要分几种情况来分析,也就是不要笼统地说。那种的解除情况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产不同的。以此为根本来谈,可能容易些,也有条理。

我认为:劳动法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相对劳动合同法来讲他又是基础法,他们之间有较强的关联性。鉴于目前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合同法一发布社会各种规点较多,随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说明了可论的地方很多。好的论文和建议在此时方显价值,所以,以此为题深入司法实践中去感吾挖掘很有意义。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欠缺 1、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糙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尤其是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过于粗糙难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条件之间的关系,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先后关系,只要劳动者在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推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此时若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理解是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初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是有利的。第二种理解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与“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是并列关系,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如果同意则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同意则不予签订。这样,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了。“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等都成了空话,有违劳动法的宗旨。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要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且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偏向第二种理解。正是《劳动法》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我国立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期限问题 这里规定的十年引发了两个存在的问题:其一,十年的期限过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黄金年龄”越少,甚至完全丧失,对其以后到其他单位就业越困难。我国《劳动法》规定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基本上使劳动者完全度过了“黄金年龄”。如果其它订立条件不成熟,劳动者就无法与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就面临重新就业,而由于其年龄优势的丧失,精力的不济,尤其在我国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其就业机会就微乎其微,那么十年就成了很多劳动者的一道坎。[11]另外,用人单位为了摆脱十年的期限限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就可能不再签订十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确实需要某一劳动者但考虑到以后的成本也可能只与劳动者签订最接近十年的劳动合同,这样就彻底摆脱了这一规定对它的限制,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其二,十年的连续性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者连续两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十年必须是连续不间断的。而华为的离职竟岗主要针对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显然是想切断员工工龄的连续性,而实际上切断工龄的连续性必须是员工离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办理失业手续,转移个人档案等等。7000人集体辞职后,只要有人竞聘成功,这些“离职”的员工已经工作的年限并不能一笔勾销,而是要连续计算。而且他们工作满十年之后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说华为的这一措施并不能真正起到作用,但是华为事件让企业和劳动者更深刻理解十年之限的涵义。 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福利色彩,降低了合同签订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系列补充规定加重了它的福利色彩,使用人单位产生较强的抵触,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的签订率。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奖章获得者;(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4)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劳动者连续工龄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12]从上面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情形除了适用工作年限较长或年龄较大外,也多为一些特殊身份的人所享有,好似无固定期合同是一项特殊权利。因此,看出立法者的理念并不是站在一个全局就业和稳定全局的观念来考虑,只是一项优惠措施,没有抓住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本质,没有深刻认识到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扩大的方向。这样过多的体现出福利性反而还会让用人单位产生抵触。 4、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适用范围有待调整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然而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显得不够现实,因为个体经济组织是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和其它用人单位相比,其资金较少、规模较小、招收的劳动者少(一般为7人以下),工作性质多是以体力劳动为主,技术要求不高,且又随时发生变化,如果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保持劳动关系,就会妨碍个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而且在实践中个体经济组织也很少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该适用个体经济组织还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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